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

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
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

XXXX法院

执行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用)

( ) 执字第号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写明申请执行人姓名或名称)申请将×××(写明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条第××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年××月××日

(院印)

xxxx法院

执行决定书

(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纠正或者驳回申请用)

(××××)××执×字第××号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写明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向我院申请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准许或者驳回申请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条第××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或对其他错误的修改)(或驳回×××提出的申请)。

××××年××月××日

(院印)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 干规定(2017) 适应信息社会发展的大趋势,进一步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二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三条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第四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限制高消费人员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

限制高消费人员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 新闻报道中经常能看到限制高消费人员和失信被执行人诸如此类的词,在生活中这两者可能被共同被称为老赖。那么这两者是一样的吗?有什么区别吗? 一、条件不同 限制高消费人员: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其他六项情形之一的,才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由上可以得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比限制高消费的条件高。被限制高消费的不一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依据《限高规定》第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必须被限制高消费。 二、对象不同 限制高消费人员:被执行人可为自然人的, 也可为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只能是被执行人个人。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惩戒力度不同 限制高消费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规定,被限制消费的人,不得有九项消费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可以说从方方面面都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 总而言之,失信被执行人比限制高消费人员条件更为严苛,针对对象不同,惩戒力度更大。限制高消费人员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不能混淆。 声明:该作品内容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内容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或网站客服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失信被执行名单移除后,征信记录会删除吗?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之后该怎么办? 征信不良记录和失信被执行人有什么不同?

不再申请执行承诺书

不再申请执行承诺书 承诺人:XX,男,汉族,1980年6月1日生,身份证号码533521XXXXXXXX0317,临翔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临翔区蚂蚁堆乡蚂蚁村委会上街队22号,电话1502518XXXX. 承诺事项:承诺人承诺,在获得国家司法救助金25000元后,不再申请执行。 事实和理由: 承诺人与被执行人XX的故意伤害、损害赔偿一案,经XX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作出(2004)临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部份判决被执行人赔偿承诺人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共计61006.03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承诺人在判决生效、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后,于2004年3月20日向XX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不能执行,XX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2日向承诺人发出(2004)第2号申请执行权登记凭证,2008年被执行人已刑满释放,承诺人再次向XX 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立即赔偿承诺人各项费用共计61006.03元,并强制被执行人交纳执行费用。2009年5月21日,XX区人民法院委托XX州XX县人民法院执行[(2009)临委执字第14号],2009年5月22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XX州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执行,2009年10月15日,XX县人民法院回复“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XX已外出到深圳打工,现

在下落不明,本案正在查找执行中。”2018年,因承诺人XX身体留下六级伤残,一直找不到工作,失业在家,没有生活来源,离婚后还要独自一人抚养两个年幼的孩子,家庭极端贫困,特向贵院申请司法救助,并获得批准,在此感谢法院、感谢政府给予的救助。承诺人承诺,在获得国家司法救助金25000元后,不再申请执行。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承诺人: 年月日

模板: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书

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的申请 执行申请人:张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某市……。 代理人:龚家勇,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手机:XXX XXXX XXXX。 被执行人一: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一:李某,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生,户籍地:……。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经常居住地:某市……。手机:XXXXXXXXXXX,办电: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1、将被执行人一、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限制被执行人一的招投标行为; 3、限制被执行人一、二的高消费,或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4、限制被执行人一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某、股东赵C ,的高消费或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事实和理由 张某与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强制执行一案,已在贵院立案受理,案号:(XXXX)浙XXXX执XXXX号。 该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归还XX.X万元借款,及XXXX年X月X日至XXXX 年X月XX日的利息XXXXX元;并从XXXX年X月X日起按X%月利息(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但是,被执行人一、二不主动履行,申请人特依法提出本申请。 一、应将被执行人一、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一进行招投标。

被执行人一实收资本XXX万元,在某市……路XX号A创业园实际经营,和某A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申请人二李某)共用一套人马,经营、财务混同。 被执行人二原为被执行一的法定代表人,XXXX-XX-XX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王某,但仍实际控制该公司。被执行人二现任某A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注册资本XXX万元(实缴),被执行人二持有该公司XX%股权。此外,被执行人二还持有X家公司的股权,被执行人二还是某某商会的执行会长,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但是,被执行人一、二有履行能力,却不主动履行《民事调解书》,也不申报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等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所以,申请将被申请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一进行招投标。 二、应限制被执行人一、二的高消费。 被执行人签署《民事调解书》后没有主动履行,恶意拖欠,情节严重,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所以,应限制被执行人一、二的高消费。 三、被执行人一是单位(公司法人),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及于其法定代表人、

可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掌律1对1法律咨询APP 隐私保护放心直连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批以欠债为荣的不诚信之人,据数据显示,中国式“老赖”人数已经超过500万。老赖又称失信被执行人,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人,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单基于某些原因拒不偿还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3年11月14日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今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被整合至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供有关单位在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予以衡量考虑。 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规定: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典型案例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有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13.11.06 【实施日期】2013.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执行【唯一标志】212484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有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典型案例 (2013年11月6日) 案例1 张某与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判令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偿还张某94万余元及利息。 后本案指定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30日偿还20万元后,便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执行法院多次劝说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20日偿还5000元,此后未再继续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施行后,执行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决定书,将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对外公布。被执行人迫于舆论压力,为避免对其商业信誉造成更为严重的影响,遂于2013年10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8万元现金和一辆汽车。鉴于一次性履行全部义务确有较大困难,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每月偿还5万元,直至全部清偿。 (二)典型意义 面向全社会统一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过公开曝光的方式将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公之于众,减损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名誉,迫使其为了恢复名誉而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达到了促进执行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案被执行人为恢复其商业信誉,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虽然一次性履行全部义务存在困难,但其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等方式,积极承担了责任和义务。 案例2 郭红某与郭淑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

关于请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书

关于请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书

关于请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 被执行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决定将本案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 事实与理由: 诉纠纷强制执行一案(执行依据:,执行案号:法执字第号),鉴于(写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体事实) , 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项、第二条之规定,提出本申请,望予以支持。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关于请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申请书 申请人:桂某某,男,汉族,1982年3月16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某某集镇某某村某某湾24号。 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印务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某某北路3号2楼3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决定将本案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印务设计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执行人工伤待遇纠纷强制执行一案(执行依据: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调[2013]第300号《仲裁调解书》)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明确表示公司有厂房,有设备,也有车辆但就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应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第六项和第二条之规定,特提出本申请,望予以支持。 此致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将被执行 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书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可不知的七大事项(2017)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可不知的七大事项(2017) 作者|魏大勇,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来源| 执行百科 注| 本文系作者授权法律讲堂发布,转载务必注明原作者及来源“法律讲堂”投稿邮箱:yunlvshi@https://www.360docs.net/doc/0017703573.html, 交流合作:微信号zsm800418 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笔者对比新旧司法解释条文,结合自己的理解,总结了其中的七大事项。供大家学习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事项一什么情形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新规定》: 前提条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旧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018-非失信被执行人承诺书-推荐word版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非失信被执行人承诺书 篇一:执行承诺书 黄土情大酒店 月度执行承诺书 我承诺与我的团队将以成果第一为标准,以没有条件,没有借口,没有不可能的信念达成, 并以信守承诺,成果导向,永不言败的精神用生命坚决捍卫。 承诺人:检查人: 篇二:承诺书 诚信承诺书 本单位自愿加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企业用户信息库”,信息库登记的相关信息均经本单位核准确认无误,对此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提交并在数据库发布的相关信息均真实有效,提交的材料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材料所述内容均为我单位真实拥有。若违反本承诺一经查实,本单位愿意接受公开通报,自愿退出所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正在进行的投标项目并取消注册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禁止三年内进入招标采购市场。 二、凡我单位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的投标项目,在资格审查和评标阶段需要提交的企业业绩和获奖情况等,应依照相关规定事先在主管部门官方媒体上对外发布,未按规定发布的可不作为本单位资格审查和评标的依据。 三、本单位在参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如有违反自愿按规定接受处罚。

四、本单位在参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投标过程中如有违反《最高人民 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或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我单位应该事先声明, 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五、系统数据是保障电子化开评标的关键,本单位将认真、及时的维护和更新 会员数据库中的相关资料信息,若未能及时维护和更新,将自愿承担由此造成 的一切不良后果。 六、若违反本承诺一经查实,本单位愿接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承诺人法定名称(单位公章): 承诺人法定地址: 承诺人(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电话:传真: 年月日 篇三:个人承诺书 个人承诺书 感谢能给我一个工作的机会,我将倍加珍惜。燃气行业是一个关系千家万户的 行业,站区工作非常重要。为了做好本职工作,确保站区安全平稳供气,我将 作出以下承诺: 1、遵守公司、部门和站区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 2、服从公司安排,严格执行站长指令,按时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 3、按时上下班,不脱岗,不窜岗,不搬弄是非,和同事和睦相处,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4、认真落实交接班制度,严格按操作规程开展工作,按要求记录工艺数据,认真做好值班的各项记录,及时发现并按规定处理站区设备设施的故障和异常, 同时做好汇报; 5、上班期间不吸烟,不喝酒,搞好当班站区的环境卫生及设备设施的清洁; 6、不带闲杂人员进入站区,保守工作秘密,不说和不做不利于公司的话和事;

2018年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限制措施汇总

2018年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限制措施汇总 前面小编讲过关于执行失信人唯一房产的法律规定,今天小编继续讲解关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最新限制措施,2018"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要确保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坚决攻克这一妨碍公平正义、损害人民权益的顽瘴痼疾!现将近年来陆续出台的一系列限制老赖措施,进行如下汇总: 《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措施: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中确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施行已久,本文不展开进行论述,可详细阅读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此之外,自2013年7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以来,陆续出台了更加广泛、严格、细致的措施,以及搜集之前便存在的部分执行措施,比如公积金等方面最高院的回复,总结如下: 特殊标的强制执行 1、执行唯一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

关于不同情况下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投标的处理方式

关于不同情况下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参与投标的处理方式 在我国,很多工程项目或者政府采购都是需要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方或者供应商的,而在招标的时候,对投标人的资格是有要求的,有些人或者企业是不能投标的,那么在投标前以及投标后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该如何处理呢? 开标前投标人被拉“黑”不具有投标资格应被“拒” 开标前投标人被拉“黑”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格;第二种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这两种情形下,被拉“黑”投标人都应被“拒”。 对于第一种情形,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投标人明知自己不符合资格要求,却仍然隐瞒情况参与投标,违背了《政府采购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理应被“拒”。

对于第二种情形,虽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被“信用中国”拉“黑”者仍应被“拒”,理由很简单,我国对投标人参与投标的资格条件有两种要求,投标人都必须满足,且缺一不可,第一种要求是国家规定,第二种要求是招标文件的规定。这意味着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没有规定资格条件,但国家有规定的,投标人不能以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为由不予以遵守。 因此,招标文件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有规定的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格,投标人仍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被“信用中国”拉“黑”投标人仍然应当被“拒”。 同时,作为招标人也应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规定,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均应载明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

公司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对法定代表人的影响及化解方案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的影响及化解方案 公司破产律师刘洋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公司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的大家通常讲的“信用黑名单”,对公司的法定代表有没有影响?很多人对此存在错误的认识。 我们先来看一下公司在什么情况下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公司一旦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面临一系列不利后果: ●法院可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 ●法院应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 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 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法院应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 信系统中记录。 上述规定只提到了公司,并不涉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就可以安枕无忧了呢?非也!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也会有负面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 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公司没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只要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仍然可以(依申请或自行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得实施上述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公司存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行为的,其法定代表人均可能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除此之外,根据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部委于 2014年3月20日印发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信用惩戒对象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信用惩戒措施除了限制消费外,还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诚信诉讼承诺书(诉讼代理人版)

诚信诉讼承诺书(诉讼代理人版) 本诉讼代理人已仔细阅读《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诚信诉讼告知书》,清楚、理解其内容,并愿意严格遵守。在此,本人郑重承诺: 一、不唆使、指导或帮助委托人制造虚假诉讼; 二、不唆使、指导或帮助委托人毁灭、伪造证据; 三、不实施违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四、依法理性地行使诉讼代理等各项权利,勤勉尽责履行代理义务,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承诺。 诉讼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诚信诉讼告知书 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神圣权利,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应当予以充分保障。同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

当依法、诚信地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不应出现下列行为,以免触犯法律,被追究法律责任: 1.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或者以物抵债协议;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6.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7.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或者部分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8.诉讼代理人引诱、指导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9.故意拖延诉讼或者滥用诉讼权利阻挠、妨碍对方当事人进行正当诉讼,故意躲避、拒绝签收法院传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及妨碍、阻挠法院调查取证; 10.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或案外人异议诉讼、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 11. 在执行程序中故意躲避、拒绝签收法院的执行令等法律文书,不在法定期限内如实申报财产,隐匿转移财产,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作出高消费行为,或者不按期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和解协议; 12.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法院、法官声誉; 13.不服法院判决但不按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而是通过扰乱社会秩序等方式主张权利,影响社会稳定; 14.中介机构违反执业规程,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或者其他鉴定结论、证明文件; 15.其他违反法律和缺失信用的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 由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人民银行 条件: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过程: 程序性规定:提示——启动——认定——生效四个环节的程序。 第一款为对被执行人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在《执行通知书》中明确向被执行人告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律风险。 启动程序:“双重启动”,申请执行人申请和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两种启动途径。认定形式: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制作决定书。生效时间: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法律规定了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的工作机制,但没有规定具体的完成时间,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人的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的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作出决定,作出决定即刻可以录入。 获取名单信息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统一对外公布,借助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征信机构等通报,同时还将会把纳入名单库的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被执行人,向有关单位和部门通报。 对行为人本身的影响: 1.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 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3.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限制其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降低信用卡额度,并将其存款情况及时通过司法查询平台报告法院; 4.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降低其信用等级,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评比资格; 5.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或者公务员、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根据有关规定在评优选先、晋职晋级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取消其政治待遇、荣誉称号,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6.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 7.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加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 8.建设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失信被执行人的工程项目许可、资质审批,暂缓受理建筑市场相关业务事项,暂缓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规划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暂停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暂缓办理在建项目的后续规划手续; 失信被执行人在招投标领域的限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取限制措施。 (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合同执行承诺书

合同执行承诺书 合同执行承诺书 篇一: 执行承诺书黄土情大酒店月度执行承诺书我承诺与我的团队 将以成果第一为标准,以没有条件,没有借口,没有不可能的信念达 成,并以信守承诺,成果导向,永不言败的精神用生命坚决捍卫。承诺人: 检查人: 篇二: 无失信被执行行为承诺书一. 无失信被执行行为承诺书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本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行为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在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愿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依 法接受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 金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 201X年 05 月 25 日 篇三: 关于履行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函关于履行承诺及合同约定的函菏泽鑫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贵司与我司就菏泽“曹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工程”项目在201X年10月签订了《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我司按照贵司的要求以及合同约定在签订合同后即将工程质量保证金壹仟万元(,: 10000000元)打入贵司指定的账号,并及时组织人员和材料完成 了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建设等工作。同时贵司也在签订合同时承诺将抓紧时间完成本项目正式开工所必须的一切正规合法手续。然而时至今日已近4个月,我司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开工前应该完成的各项工作,但是贵司承诺应该完成的工作至今未见到有实质性进展。我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应该得到全面的、严格的履行。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约定,合同签订后二个月内非我司原因不能达到开工条件,贵司应该无条件返还我司缴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壹仟万元。同时将本工程后续的工作安排及时间节点(招投标工作何时开始和完成时间、达到合同约定开工面积的开工时间等不仅限于这些的工作)用书面方式告知我司,以便我司能按照这些时间节点安排后续的工作。如果贵司在201X年3月底还不能完成本项目所有的合法手续并按合同约定开工,我司将要贵司承担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始至正式开工时我司所承受全部的损失。此致敬礼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发公司 201X年2月8日篇四: 合同条件承诺书合同条件承诺书我公司一旦被推荐位中标候选人,我公司将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与招标人洽谈施工合同。我公司 对其合同的主要条款予以承诺。我公司若对下列合同主要条款不接 受的、招标人有权选择第 二、第三候选人。 一、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按国家规定的验收办法验收。 二、工期投标工期120天,如因为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禁止“两非” 承诺书范本

禁止“两非” 承诺书范本 禁止“两非”承诺书 甲方: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男、女住址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确实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觉履行以下承诺 1、领取《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后,自愿三个月一次到乡(镇)指定的妇检点参加妇检服务,外出务工人员,每三个月寄回一次妇检服务证明,出现一次不按时参加妇检服务的,按照《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 2、持证妊娠14周以上的,不得终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终止妊娠的除外:(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3)孕妇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害健康的],出现终止妊娠的按照《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不

再安排生育; 3、婴儿出生后死亡的,及时向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主动配合乡(镇)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死亡原因,婴儿死亡后未报告的,经司法机关调查核实属溺婴的,按照国家法律追究责任,并依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再安排生育; 4、婴儿出生后被父母遗弃或送养的、父母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再安排生育。 二、甲方自觉履行以下承诺 1、发放《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后,派人每月到持证对象家中了解孕情; 2、对到乡(镇)计生服务站作孕检的,实行全免费; 3、对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每月发给5元保健费至子女14周岁; 5、对签定本承诺书的计生户优先落实”三结合”帮扶物资和帮扶项目。 三、本承诺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 年月日

违约承诺书范文

违约承诺书范文 违约承诺书范文 违约承诺书范文篇一: 工期进度违约责任承诺书 在我单位中标之后,我单位将从以下方面制定工期进度保障措施,保证在工期内顺利完成各标段的生产任务: 1、严格执行甲方关于生产进度保障措施的各项条款。 2、做好安全保障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长庆油田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实施细则》等国家、行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安全大检查工作,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因安全事故影响下的工期延误。 3、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在工期开始前做好设备、原料的检验入库,人员的安全培训等各方面工作,做到有生产指令就能提供服务,保障甲方施工进度。 4、在每口井的固井施工前期做到早联系、早准备、早实施的三早原则,为切实提升工作效提供保障。 5、做好特殊情况下的生产指令安排,如: 复杂路况、特殊天气、工农关系等。 6、积极主动了解甲方施工指令,确保按时施工。 7、在一些重点井、难点井中按照甲方要求随时待令,按时到井。 8、如因我方自身生产调度失误,造成甲方工期延误,由我方承担甲方损失。 以上是我们向甲方做出的郑重承诺,请予以监督。

承诺人: XXX 201X年XX月XX日 违约承诺书范文 篇二: 质量违约责任承诺 我公司将严格遵循质量就是生命的宗旨,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制订质量控制措施,对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组织、四新技术应用、安全文明等每一个环节都将严格按照本工程招标文件以及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的要求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评定等级达到优良工程,力争达到双优工程。 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我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我方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元,于 201X年X月X日归还。若未在上述期限内将借款归还,按借款金额的按日支付违约金。超过三日未全额归还借款金额的按十五日计算违约金额,超过七日未全额归还借款金额的按三十日计算违约金额。若因此造成任何纠纷,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 特此承诺! 承诺人: XXX 201X年XX月XX日 违约承诺书范文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第四条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五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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