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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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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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一)经过问卷调查及对相关事项审核,我们认为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存在且有效,但是一部分未能形成文字资料。

(二)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经过对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审核,我们认为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大部分具备相关性和可靠性特征。

(三)按照工作计划我们组成三人鉴证小组,对贵公司提供的2009年度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对企业所得税有关的事宜进行职业推断。确认需调整事宜六项金额495283.61元并形成鉴证结论如下。

二、鉴证结论

经对贵公司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审核,我们确认:

1、收入总额:*元;

其中营业收入:*元;

2、扣除项目金额合计:*元;

其中营业成本:*元;

3、营业利润:*元;

4、纳税调整前利润总额:*元;

5、纳税调整增加额:*元;

6、纳税调整减少额:*元;

7、纳税调整后所得额:*元;

8、弥补以前年度亏损:0.00元;

9、应纳税所得额:*元;

10、适用税率:25%

11、应纳所得税额:*元;

12、减免所得税额:0.00元;

13、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元;

14、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元;

15、本期应补所得税额:*元;

具体纳税调整项目及审核事项的说明详见附件。企业可以据此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

附件:

1、审核事项说明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表

3、收入明细审核表

4、成本费用明细审核表

5、纳税调整项目明细审核表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审核表

7、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审核表

以下表格无数据:

1、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审核表

2、税收优惠明细审核表

3、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审核表

4、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审核表

5、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审核表

6、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审核表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

中国注册税务师:

审 查 人:

*********有限公司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地址:******

电话:******

审核事项说明

3、未取得合法有效单据的费用支出***元,未进行纳税调整;

(三)会计核算方法及税收规定:

固定资产及折旧核算方法:入账时采用历史成本法,计提折旧按平均年限法。

存货核算方法:实际成本法

(二)会计及纳税年度:2009年01月0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应付税款法

无形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无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情况说明如下: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是经淄博市工商管理局注册成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08年01月16日;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号:***********;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整;营业场所:******;经营范围:*************

二、主要会计及税收政策

(一)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

5、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元,未进行纳税调整;

2、支付罚款***元,未进行纳税调整;

6、固定资产折旧超标准列支***元,未进行纳税调整; 4、列支2008年度费用***元,未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采用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主管税务机关为:***********。

三、审核情况说明:

(一)审核事项形成的原因: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贵公司2009年01月0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所得税资料进行审核,发现贵公司有以下问题: 1、支付的业务招待费超出税前扣除标准***元,未进行纳税调整;

7、计提职工福利费***元未实际使用,未进行纳税调整。

(二)审核中发现问题的说明: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贵公司2009年度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元,税前扣除标准为***元,超标准列支***元,纳税调整增加额***元;

2、支付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770.95元;

3、未取得合法有效单据的费用支出***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0]28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要凭合法的票证凭据确认;凡不能提供合法凭证的,一律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元;

4、跨年度的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元;

5、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这就说明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不在企业所得税列举的扣除范围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贵公司机器设备计提折旧年限短于上述规定,2009年超标准列支17308.15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308.15元;

7、计提职工福利费***元未实际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四、委托单位对审核事项的意见

同意对以上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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