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_secret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_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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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共十四位。其中: (1)第一位为持证人所在省(市、自治区)简称,如山东省为“鲁”;

(2)第二位为持证人所在地设区市的英文代码,由各省自行确定;

(3)第三、四位为工种类别代码,用2个阿拉伯数字标注(工种类别代码表见表A );

(4)第五至八位为发证年份,用4个阿拉伯数字标注; (5)第八至十四位为证书序号,用6个阿拉伯数字标注,从000001开始。

2、示例:鲁A012008000001

表示在山东济南的建筑电工,2008年取得证书,证书序列号为000001。

3、工种类别代码表A

建筑特种作业操作证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 省建设厅特种作业操作证 建筑电工。 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 建筑起重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建筑焊工(电焊、气割、气焊)。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桩机操作工。 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 建筑施工现场内机动车司机(叉车、装载机、翻斗车、推土机、挖掘机、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机)。 各工种作业详细介绍 建筑电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临时用电作业 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模板支架、外电防护架、卸料平台、洞口临边防护等登高架设、维护、拆除作业 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升降、维护和拆卸作业 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塔吊司索指挥塔吊指挥工塔吊司索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对起吊物体进行绑扎、挂钩等司索作业和起重指挥作业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吊):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驾驶操作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外用电梯):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外用电梯的驾驶操作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物料提升机的驾驶操作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吊):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安装、附着、顶升和拆卸作业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外用电梯):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外用电梯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物料提升机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操作使用):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2008新版学位证证书编号规则

新版学位证证书编号规则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05年8月25日下发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学位证书编号方式的通知》精神,现学位证书编号方式调整如下(以湖北省为例): 一、普通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证书(以下简称三级学位证书)编号调整为16位数: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授予学位的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七至第十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如:2006年为2006;后六位为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位人员的顺序号码。 例1:1048632006000001 二、普通学士学位中的“双学位”和“第二学位”证书,分别在第十一位用一个汉语拼音字母“S”和“E”加以区别,其余与普通学士学位证书编号方式相同。总位数为16位。 例2:1048642006S00001 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所获学位证书,在起始位置加“C”,与普通学士学位证书加以区分,其后续编号为16位数。 例3:C1048642006000001。 自考生所获学位证书,第十一位用汉语拼音字母“Z”标明,其余与成人学士学位相同。总位数为17位。例4:C1048642006Z00001 四、专业学位证书编号位置印有汉语拼音缩写的“Z”字样,其后续编号改为16位数。除第十一位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用一个汉语拼音字母加以区别外,其余与普通三级学位证书编号方式相同。具体字母为:法律硕士(F)、教育硕士(Y)、工程硕士(C)、建筑学硕士和学士(J)、农业推广硕士(A)、兽医博士和硕士(B)、临床医学博士和硕士(L)、口腔医学博士和硕士(D)、公共卫生硕士(G)、公共管理硕士(E)、工商管理硕士(S)、工商管理硕士EMBA(I)、会计硕士(K) 例5:Z1048632006F00001 五、攻读两课教师、中职教师、高校教师所获取的硕士学位证书的编号,在起始位置用“Q”与其他学位证书加以区别,后续编号方式与普通硕士学位证书编号相同。 例6:Q1048632006000001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质[2008]7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 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对于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考核大纲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考核发证机关对于考核合格的,应当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学士学位申请表及学位评定标准

山东大学成人(网络)高等教育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民族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邮编 申请何学位学士学位联系电话 学习形式业余 最后毕业学校山东大学计算机科 学与技术学院 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号 修业年限三年毕业时间2009年1月 备 注

评定学位要求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012号文件、山东省教育厅鲁教高字[1992]10号文件规定,成人高教本科毕业生准予授予学士学位。为了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并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范围 1.凡我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各种办学形式所培养的有学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我校主考的应届本科自考毕业生。 2.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或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专科起点的本科班的应届毕业生,其毕业学校向我校推荐者。 第二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条件 1.思想品德好、能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能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通过对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2.学生在校期间各门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平均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毕业生论文(毕业设计或综合考试)成绩优良者。 3.参加由各学院组织的学位主干课程(一门专业基础课、二门专业课)学习和考试,且成绩在70分(含70分)以上; 4.必须参加山东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学士学位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根据国家标准及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登高架设作业; (五)爆破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技术、安全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权只是考试 第三章用人单位 第八条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的有关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管理检查工作。 第九条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应编制特种作业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和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具有连续性或需要倒班作业的特种作业应编制交接班制度。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的力度,做到时间保证、费用落实,通过学习培训使特种作业人员能及时掌握先进安全生产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特别是做好流动人员和分包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应当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四条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发证机关的解释

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发证机关的解释 一、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1、《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75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5、《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建筑焊工; (八)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 (九)桩机操作工; (十)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 (十一)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 (十二)其它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称省建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的工作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标准、考核大纲,建立相应工种的试题库; (二)认证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基地; (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工作的师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考核考务工作; (四)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统计信息工作; (六)其它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证书办理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证书办理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证书办理资格申报资料: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证书初次办理材料 1、操作资格证书考核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 4、由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 5、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小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 (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证书办理复审材料 1、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由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 4、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和继续教育证明; 5、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证书办理时限 1、市考核小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操作资格证书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受理的申请,在考核前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2、市考核小组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3、对于考核合格的,市考核小组自公布考核成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考核办申请颁发操作资格证书。

4、经审核,对于符合条件准予颁发证书的,省考核办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操作资格证书。 5、考核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证书延期复核资料后,对于提交资料齐全,经审查合格的,考核发证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对于不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证书办理注意事项 1、根据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在参加培训前必须到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参加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2、培训报名时需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申报表》,交一寸近照三张(白底或蓝底,不能穿红衣服拍照)、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张,并由各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毕业证书(大专以上)编码

2001年以后的毕业证书(大专以上)编码规则毕(结)业证书编号即为注册号,使用阿拉伯数字,统一规范为17位。 (一)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注册号由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按以下顺序编排:前5位为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国标代码;第6位为办学类型代码;第7至10位为年份;第11至12位为培养层次代码;第13位至17位为学校对毕(结)业证书编排的序号。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注册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按以下顺序编排:第1位为办学类型代码;第2位为培养层次代码;第3、4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标代码;第5、6位为地(市)国标代码;第7、8位为县(区)国标代码;第9、10位为年度代码;第11位为上、下半年考试考次代码;第12至16位为准考证序号代码;第17位为校验代码。 (三)办学类型代码:普通高等教育1;成人高等教育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6。 (四)培养层次代码:博士研究生01;硕士研究生02;第二学士学位04;本科05;专科(含高职)06。 (五)毕业证编号是学校按照教育部制定的编码规则编制的,共有18位,排列有一定规律:前5位是学校的编号,第6位是教育类型,第7到第10位是毕业年份,第11、12 位是教育层次,最后6位是流水号。每年在学生毕业前2到3个月,学校会把毕业学生的名单送交相关部门,每个毕业生会得到毕业证书和相应的证书编号比如。。北京大学的学校编号是10001 (六)1998年的规定:学位证书的样式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从1998年起使用新的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格式如下:...... 3、学士学位证书:封面为墨绿色,上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下部印有“学士学位证书”字样;内页按学位授予对象分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三种,右侧金框内以淡黄色底纹衬托有关文字,右上角有粘贴学位获得者照片的方框。...... 为便于全国计算机联网检索查询和实现防伪检查,学位证书采取全国统一编号。证书编号为12位数,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授予单位的级别,如: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七、八位数为授予学位的年度,如1998年为98、2000年为00;后四位为各校按授予人员排序的顺序号码。二、最新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05年8月25日下发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学位证书编号方式的通知》精神,现学位证书编号方式调整如下(以湖北省为例):一、普通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证书(以下简称三级学位证书)编号调整为16位数: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授予学位的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七至第十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如:2006年为2006;后六位为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位人员的顺序号码。 (七)例1:1048632006000001 二、普通学士学位中的“双学位”和“第二学位”证书,分别在第十一位用一个汉语拼音字母“S”和“E”加以区别,其余与普通学士学位证书编号方式相同。总位数为16位。 (八)例2:1048642006S00001 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所获学位证书,在起始位置加“C”,与普通学士学位证书加以区分,其后续编号为16位数。 (九)例3:C1048642006000001。自考生所获学位证书,第十一位用汉语拼音字母“Z”标明,其余与成人学士学位相同。总位数为17位。 (十)例4:C1048642006Z00001 四、专业学位证书编号位置印有汉语拼音缩写的“Z”字样,其后续编号改为16位数。除第十一位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用一个汉语拼音字母加以区别外,其余与普通三级学位证书编号方式相同。具体字母为:法律硕士(F)、教育硕士(Y)、工程硕士(C)、建筑学硕士和学士(J)、农业推广硕士(A)、兽医博士和硕士(B)、临床医学博士和硕士(L)、口腔医学博士和硕士(D)、公共卫生硕士(G)、公共管理硕士(E)、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8]7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0八年四月十八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 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上岗证书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上岗证书管理制度为加强中航天建设工程公司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管理,更好地落实“岗位责任制”,使上岗证书管理工作规范化。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特制定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管理制度如下:第一条:本制度所指称的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是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从事特种作业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施工现场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适用范围: 1 建筑电工; 2 建筑架子工; 3 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4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包括:塔吊司机、电梯司机、物料提升机司机) 5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6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工种。 第四条、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的管理 1 取证管理: 经中航天建设工程公司有关部门及领导批准后,按公司有关规定参加各种取证培训。

2 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使用管理:在工作过程中,操作人员均应随身携带操作上岗证书,不得随意涂改、转借,应将证书复印件交公司人力资源处或所属公司备案。如有丢失应及时到发证机关补办。 3 操作上岗证书的有效性管理: 所持证书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和中航天建设工程公司的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处按期组织所属公司有关人员进行年审或升级考核,以确保上岗证书的有效性。 4操作上岗证书的审查管理:各所属公司和项目经理部都要在开工前或上岗前进行自检,严禁无证上岗,违反操作规程。 5操作上岗证书的日常检查管理:公司工程安全管处和所属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不定期到项目检查执行持证上岗管理情况,将检查结果纳入项目考核中。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3、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4、能及时、准确处理与本工种作业有关的安全问题; 第六条: 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1 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

高校毕业证编号编制规则

毕业证编号编制规则 1998年前毕业证编号编制归学校统一编制,如是花样多多有7位、8位、9位都有。 1999年经教育部发文指导全国高校毕业证编号统一以99开头,尾数学校制定。 2000年,由上海办证教育部统一规定毕业证书(大专以上)编码规则:毕(结)业证书编号即为注册号,使用阿拉伯数字,统一规范为17位。 (一)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注册号由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按以下顺序编排:前5位为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国标代码;第6位为办学 类型代码;第7至10位为年份;第11至12位为培养层次代码;第13 位至17位为学校对毕(结)业证书编排的序号。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注册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按以下顺序编排:第1位 为办学类型代码;第2位为培养层次代码;第3、4位为省(自治区、直 辖市)国标代码;第5、6位为地(市)国标代码;第7、8位为县(区)国标代码;第9、10位为年度代码;第11位为上、下半年考试考次代码; 第12至16位为准考证序号代码;第17位为校验代码。 (三)办学类型代码:普通高等教育1;成人高等教育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6。 (四)培养层次代码:博士研究生01;硕士研究生02;第二学士学位04;本科05;专科(含高职)06。 2002年学历证书编号扩充至18位(但当年有部分高校仍使用17位) 毕业证编号是学校按照教育部制定的编码规则编制的,共有18位,排列有一定规律:前5位是学校的编号,第6位是教育类型,第7到第10位是毕业年份,第11、12位是教育层次,最后6位是流水号。每年在学生毕业前2到3个月,学校会把毕业学生的名单送交相关部门,每个毕业生会得到毕业证书和相应的证书编号。 1

高校毕业证编号编制规则

毕业证编号编制规则 毕业证编号是学校按照教育部制定的编码规则编制的,共有18位,排列有一定规律:前5位是学校的编号,第6位是教育类型,第7到第10位是毕业年份,第11、12位是教育层次,最后6位是流水号。 一、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注册号由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按以下顺序编排:前5位为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国标代码;第6位为办学类型代码;第7至10位为年份;第11至12位为培养层次代码;第13位至17位为学校对毕(结)业证书编排的序号。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注册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按以下顺序编排:第1位为办学类型代码;第2位为培养层次代码;第3、4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标代码;第5、6位为地(市)国标代码;第7、8位为县(区)国标代码;第9、10位为年度代码;第11位为上、下半年考试考次代码;第12至16位为准考证序号代码;第17位为校验代码。 三、办学类型代码:普通高等教育1;成人高等教育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6;留学生9。 四、培养层次代码:博士研究生01;硕士研究生02;第二学士学位04;本科05;专科(含高职)06。

毕业证书编号统一规范为18位阿拉伯数字。 1、编号的前五位为学校代码,也就是所毕业学校的代码。比如电子科技大学的学校代码为10614。 2、第六位为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为1、成人高等教育为5、自考为6、网络教育为7、留学生为9。 3、第七至十位为四位毕业年份;如2014为2014年毕业的; 4、第十一、二位为培养层次,博士研究生是01;硕士研究生是02、第二学士学位是04、本科是0 5、专科(含高职)是06; 5、第十三至十八位为流水号。 6、我校第十三至十八位编号顺序:学生类别-学院-专业-学号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编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按照以下规律编排:第一位为办学类型代码、第二位为培养层次代码、第三位与第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标代码、第五位与第六位为地(市)国标代码、第七位与第八位为县(区)国标代码、第九位与第十位为年度代码、第十一位为上、下半年考试考次代码、第十二位到十六位为准考证序号代码、第十七位为校验代码。

建筑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规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满6年需要重新考核换证。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

以延长至每6年1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定时间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特种作业操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报名操作流程及相关事宜的说明

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报名操作流程及相关事宜的说明 一、申报流程 1、企业注册 登录太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网站“太原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系统”进行注册报名(详见系统操作系统说明)。 2、申请密钥 注册完成后携带承诺书、企业资质(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到太原市建筑安全协会审核领取秘钥(会员免费)。 3、企业上报人员信息 企业登录操作系统完成人员上报信息。 4、审核人员资料 已上报人员信息的企业于每月1号--10号携带人员相关资料到太原市建筑安全协会审核。 首次: (1)所有上报人员汇总表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2)系统内生成打印“太原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单位加盖公章、承诺人本人签名); (3)初中及初中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学历证丢失的可携带学校开据的学历证明); (4)居民二代身份证原件;

(5)近三个月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表原件。 (6)所有上报人员照片汇总表(一寸近期免冠红底彩色照片每人1张,按单位和汇总表排名序号进行排列,照片粘贴在A4空白纸上、注明姓名)。 延期(复核): 1. 所有上报人员汇总表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2. 系统内生成打印“太原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单 位加盖公章、承诺人本人签名); 3. 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原件; 4. 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副证(按单位统一装袋标明企业名称、人数); 5. 近三个月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表。 换证: (1)所有上报人员汇总表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2)系统内生成打印“太原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单位加盖公章、承诺人本人签名); (3)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4)近三个月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表原件。 (5)所有上报人员照片汇总表(一寸近期免冠红底彩色照片每人1张,按单位和汇总表排名序号进行排列,照片粘贴在A4空白纸上、注明姓名)。 5、组班培训、学习、考核。 6、培训合格发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二、密钥操作环境 密钥运行环境为Win7 、Win8、Win9、 Xp其中一种,浏览器必须为IE浏览器,且密钥必须插在台式机箱后面的U口上,点击“我的电脑”后查找新的盘符,双击盘符下载驱动程序并安装。 三、报名条件 1.报名人员必须持有效二代身份证;

高校毕业证编号编制规则

毕业证编号 目录 编辑本段毕业证编号 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对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行电子注册制度。毕业证编号也叫电子注册号,一般来说,只要在网上能通过姓名、毕业证编号查到毕业证信息,就能证明存在其学历。不同的高校对于该毕业证书编号的称谓不同,有的叫做学校编号、学历证书编号、学历证编号、毕业证书号码、毕业证号码等等,只要是2001年以后毕业的,都可以在毕业证书上找到一个17位或者18位的数字,这个数字就是证书编号。 编辑本段毕业证查询 通过国家教育部的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查询,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包括研究生、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等。其中,研究生、普通本专科的学历证书已实现在线即时电子注册。本人进行实名注册后,登录学信档案,即可免费查询本人学历(范围为1991年以来的学历)。零散查询,通过学信网学历查询栏目查询学历(范围为2001年以来的学历,不含1991-2000年的学历)。单位会员查询,登录“学信就业”平台,进行“单位注册”,充值后即可查询学历(范围为1991年以来的学历,可多条查询)。 编辑本段编号规则 毕(结)业证书编号即为注册号,使用阿拉伯数字,统一规范为17位。 (一)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注册号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按以下顺序编排:前5位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国标代码;第6位为办学类型代码;第7至10位为年份;第11至12位为培养层次代码;第13位至17位为学校对毕(结)业证书编排的序号。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注册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按以下顺序编排:第

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操作技能考核标准暂行

附件一: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操作技能考核标准(暂行)建筑电工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一) 考试时间:30分钟 考核场地:设置有建筑电工考核基地,待考教室一间。 考核师资:考评员2名、实操教师、工作人员各1名。 考核项目: 一、设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 (一)考核设备和器具 1 设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或模板)各1个,用电设 备1台,电气元件若干,电缆、导线若干; 2 测量仪器:万用表、兆欧表(绝缘电阻测试仪)、漏电保护器测 试仪、接地电阻测试仪; 3 其他器具:十字口螺丝刀、一字口螺丝刀、电工钳、电工刀、 剥线钳、尖嘴钳、扳手、钢板尺、钢卷尺、千分尺、计时器等。 4 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二)考核方法 1 根据图纸在模板上组装总配电箱电气元件; 2 按照规定的临时用电方案,将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与 用电设备进行连接,并通电试验。 (三)考核时间:25分钟 (四)考核评分标准:满分80分。考核评分标准见下表。各项目 所扣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项应得分值。

二、触电急救操作 (一)考核设备和器具 1 心肺复苏模拟人1套; 2 消毒纱布面巾或一次性吹气膜、计时器等。 (二)考核方法 设定心肺复苏模拟人呼吸、心跳停止,工作频率设定为100次/min 或120次/min,设定操作时间250秒。由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下操作: 1 将模拟人气道放开,人工口对口正确吹气2次; 2 按单人国际抢救标准比例30:2一个循环进行胸外按压与人工呼吸,即正确胸外按压30次,正确人工呼吸口吹气2次;连续操作完成5个循环。 (三)考核时间:5分钟 (四)考核评分标准

满分20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动作,仪表显示“急救成功”的,得10分;动作正确,仪表未显示“急救成功”的,得10分;动作错误的,不得分。 建筑电工实际操作考核评分表:

建设厅IC卡(建筑特种作业操作证)

建设厅IC卡即建筑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各省建设厅颁发,不同于安监局证,适用于建筑领域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建设厅特种工IC卡)介绍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也称建设厅特种工、建设厅IC卡),主要是指从事建设行业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相应特殊工种作业的安全知识及防范各种意外事故的技能。要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从业人员持卡(建设厅特种工IC卡)上岗,即由湖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从事建设行业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相应特殊工种作业的安全知识及防范各种意外事故的技能。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省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以及建筑构配件制作、加工与安装等加工场地内的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建设部监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IC卡工种类别 建筑电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临时用电作业 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模板支架、外电防护架、卸料平台、洞口临边防护等登高架设、维护、拆除作业 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升降、维护和拆卸作业 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塔吊司索指挥塔吊指挥工塔吊司索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对起吊物体进行绑扎、挂钩等司索作业和起重指挥作业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吊):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驾驶操作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外用电梯):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外用电梯的驾驶操作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物料提升机的驾驶操作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吊):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安装、附着、顶升和拆卸作业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外用电梯):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外用电梯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物料提升机的安装和拆卸作业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操作使用):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IC卡报考条件

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但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格式与此不同)。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3年一复审,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证件至少有安监总局、质检总局、建设部考核并发证。 特种作业操作证 如何获得 中文名特种作业操作证 颁发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外文名rtificates for special operations 规格×54 mm2,厚度为 目录 1法律规定2作业目录电工作业焊接热切割高处作业

煤矿安全作业 矿山安全 石油天然气 冶金生产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 3人员条件 4注意事项 5新证介绍 1法律规定 编辑 特种作业证件至少有安监总局、质检总局、建设部考核并发证:1、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规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作业操作证。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

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下属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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