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船舶行业分析与预测

2017年船舶行业分析与预测
2017年船舶行业分析与预测

2017年船舶行业分析与预测

一、2016年船舶与海工行业情况分析

1、国际新船市场低迷,承接订单越发严峻

2016年1-10月全球新接船舶订单量2491万载重吨,同比下降67.6%;全球造船完工量8710万载重吨,同比上涨3.2%;截止到2016年9月底,全球手持船舶订单24192万载重吨,同比下降19.0%,较2015年底下降20.2%。

(数据来源:Clarksons)2、新造船价格持续下跌

受国际油价大跌、宏观经济形势复苏乏力、产能过剩等多种因素影响,船舶工业跌入低谷,各船厂低价抢单,新船价格持续走低。截至2016年11月30日,中国新造船价格指数继续跌至780点,同比大幅下跌79点,跌幅9.2%。其中:干散货船综合指数CNDPI跌至768点,下跌73点,跌幅8.7%;油轮综合指数CNTPI跌至856点,下跌97点,跌幅10.2%;集装箱船综合指数CNCPI跌至811点,下跌67点,跌幅7.6%。

(数据来源:Wind)3、航运市场运力过剩的矛盾没有根本解决

虽然海运运输业总量有小幅增长,但仍不及航运市场运力增速。据德鲁里的报告预测,今年全球船队运力大约比去年增加 3.2%,但运输需求仅增长1%。随着中国经济的调整,要指望航运业在短期内出现大的复苏,与世界经济格局变化也不匹配,而航运业持续低迷,造船业也不可能有大起色。

4、我国三大造船指标同比下降

1~10月份,全国造船完工2821万载重吨,同比下降14.2%。承接新船订单1883万载重吨,同比下降7.6%。10月底,手持船舶订单10602万载重吨,同比下降20.6%,比2015年底下降13.8%。全年承接新船订单主要来源于三、四月份工银租赁、招商轮船和中国远洋为淡水河谷订造的30艘40万载重吨VLOC,该笔订单总计1200万载重吨,该批船舶已经开始建造,预计2018年将陆续交付。

1~10月份,全国完工出口船2595万载重吨,同比下降10.3%;承接出口船订单1529万载重吨,同比下降14.5%;10月末手持出口船订单9902万载重吨,同比下降21.4%。出口船舶分别占全国造船

完工量、新接订单量、手持订单量的92.0%、81.2%和93.4%。

(数据来源:中船协)5、各省船舶产量

2016年,华东区域传统造船强省造船完工量依然独占鳌头,但同比大幅下降,华南地区逆势突袭,船舶产量同比大幅提升。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6、船舶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

随着市场资源向国企、大型民企等优势企业靠拢,缺乏竞争力的中小型船厂淘汰步伐加快,中国造船业的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据中船协统计,全国前10家船企新承接订单集中度达到85%,比上一年进一步提高。

7、船舶行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取得一定成效

产业结构方面:为进一步贯彻《中国制造2025》发展战略,国家相关配套政策不断落地,高端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产业受到重视。首期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宣告成立,聚焦高端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等领域,这些政策的实施对船舶和海工产业渡过难关起到积极作用。

产品结构方面:我国骨干造船企业发挥技术优势,做好主流船型优化,做精特种船舶制造,努力确保交船。交付了全球最先进 3.88万吨双相不锈钢化学品船、全球首制1.5万吨双燃料(柴油+LNG)化学品船、我国最大2.35万立方米牲畜运输船、全球首艘极地重载甲

板运输船和我国首艘极地模块运输船。批量承接了超大型矿砂船(VLOC)、8.5万立方米乙烷运输船、2万吨级化学品船和多型支线集装箱船等订单。豪华邮轮、1万车位汽车滚装船、2万箱集装箱船等建造项目稳步推进。在海工建造领域,在油价持续低迷的形势下,海工企业克服各种困难,成功交付8座海工平台,承接2座海工平台和深潜水支持船等海洋工程船订单。

综合来看,2016年全球经济复苏乏力,国际贸易增长难有较大起色。航运市场运力过剩加剧,全球海运贸易复苏受阻,三大主流船型市场将继续低迷,短期内仅有豪华邮轮、支线集装箱船、特种船和公务船存在一定的结构性机会。预测全年,全球新船成交量将约为4000万载重吨;造船完工量在1亿载重吨左右;手持订单量可望保持在2.5亿载重吨水平。预计全年我国造船完工量4000万载重吨左右,新接订单量比上年有所下降,但国际市场份额有所回升,年底手持订单量下降到1亿载重吨左右。

二2017年船舶与海工行业发展预测

船舶行业与世界经济状况密切相关,世界经济的发展是海运需求稳定增长的基础。BDI指数是目前世界上衡量国际海运情况的权威指数,是反映国际间贸易情况的领先指数。从下图可以看出,BDI指数与造船新订单量相关性极为密切,而船舶的生产周期,根据不同船型及船舶大小,生产周期约1-2年,即造船完工量较新订单量滞后约1-2年。

(数据来源:Wind)1、散货船市场基本面向好

由于过去数年散运市场的衰退,船东由于沉重的财务压力,一方面暂停下单,另一方面推迟交付、加速拆解,散运市场运力过剩正在缓解,散货运价不断回升。截至12月12日,波罗的海干散货指数1069点,较年初473点增长126%。克拉克松预计2017年散货船运力增长仅为0.76%。因此,只要干散货贸易增长不接近于停滞,散运市场行情就会进一步好转。随着船队规模停止扩张和市场需求逐渐复苏,散运市场结构性运力过剩已开始消解,市场基本面已开始向好。

(数据来源:Wind)克拉克森数据显示,由于新船订单的缺乏,散货船手持订单量自2014年中期以来持续减少。截止2016年10月,散货船手持订单量降至1.098亿载重吨,比年初减少了19%;手持订单量占现有船队比

例从年初的17.2%降至13.8%。其中,好望角型散货船手持订单量自2014年初以来一直平稳下降,直到今年30艘40万载重吨VLOC订单的签署。这些VLOC目前占散货船手持订单总量的11%。不过,截止11月初,好望角型散货船手持订单量依然降至过去3年来最低水平,为4450万载重吨;由于近两年巴拿马型散货船订单寥寥无几,该船型手持订单量降至9年来最低水平,仅为2050万载重吨;同样,近年来大灵便型和灵便型散货船新船订单量也有所下滑,今年前10个月订单量更是屈指可数。截止11月初,大灵便型和灵便型散货船手持订单量分别为2740万、1050万载重吨,均为过去10年来的最低水平。

手持订单量的持续减少意味着新造船减少,散货船船队增幅将放缓,将有助于散运市场的复苏。

综合来看,散运船队运力增长停滞,散运需求缓慢增长,散运市场运力过剩局面将有所缓解。预计2017年散货船新订单量将有微弱增长,但造船完工量将继续减少。

2、油船市场强势表现将结束

2015年油轮运价强劲复苏,各型油轮价格大幅攀升,新油轮订造量创8年新高,油运市场可谓“火”出了新高度。但在国际能源结构调整的背景下,国际油运市场繁荣发展的背后却危机四伏。进入2016年,反映世界原油运输的波罗的海原油运价指数不断下跌,截至12月12日,波罗的海原油运价指数报收887点,此前甚至一度创下497点的低位,较年初1065点的高位下跌31%。

(数据来源:Wind)鉴于科技进步及环保等趋势性因素的考量,长期来看,石化能源在全球能源结构中的比例将处于下滑走势,油运市场繁荣不可长期持续。中国石油购买力接近极限,而以印度为代表的东南亚国家成为未来石油消费重心尚需时日,市场供需决定了油运市场将在相当长时间内表现不温不火。

在运力需求下降的同时,全球运能却在持续增长。2015年油轮新订单达到2008年以来历史最高水平,根据船舶建造周期,这些船将陆续在2016年底陆续交付。进入2016年,油运市场未能延续2015年的火爆行情,开始走下坡路。截至8月底,全球各型油轮新造订单量同比降幅高达70%~90%,全球油轮手持订单832艘、8830万DWT,占整个船队份额的16.3%。

(数据来源:国际船舶网)

综合来看,储备油需求增长渐饱和,运输需求放缓,但运力规模扩大,2016年乃至2017年,油轮船队规模扩张速度将快于需求增速,油轮短期紧缺的情况将得到缓解,运价高企的局面难以持续。预计2017年油船完工量将继续放量,但新订单大幅萎缩。

3、集装箱船喜忧参半,大型化仍是集发展趋势

据美国波士顿咨询公司预测,2016年全球集装箱运量基本与去年持平,但运力仍在进一步上升,运力过剩约200-330万TEU,占全球集运船队运力的10%-15%。受韩进海运破产后带来的挤压效应及人民币汇率波动对外贸的刺激等因素影响,今年集运运价略有回升,但仍在底部徘徊。截至12月9日,中国出口集装箱运价指数766.15,同比增长7.5%。

8月,全球第七的集运公司韩进海运破产,大批船只被扣,短期内冻结了一批集装箱运力(约63万TEU),可暂时缓解集运运力过剩问题,尤其是亚欧航线及太平洋航线,抬高集运运价。但中长期来说,运力过剩问题依然突出。

(数据来源:Wind)今年6月,巴拿马运河扩建工程竣工,可以通航13000TEU集装

箱船,而扩建之前,只能通过5000TEU集装箱船,这意味着传统的巴拿马型集装箱船失去了竞争力。因此,大型集装箱船可能是明年集装箱船建造的一个亮点,预计会有一批8000TEU以上大型集装箱船建造订单来袭。

综合来看,2017年集运市场依旧不景气,但受大型集装箱船订单增加,预计集装箱船新订单量与造船完工量基本与2016年持平。

4、海工装备市场持续萎缩

自2014年年中国际原油价格大幅下滑以来,全球海洋工程装备市场已持续两年低迷,当前在建装备大量积压,新订单几近消失,已生产订单一再推迟交付,建造企业危机重重,严重困扰全球海洋工程装备产业的发展。截至2016年9月底,全球累计成交海洋工程装备订单60座/艘,同比减少62%,其中9月份仅成交2艘模块运输船;全球手持海工订单972座/艘,手持订单数量减少13座/艘,手持订单数量连续31个月出现下降。

在经过长期的方案优化和成本压缩之后,目前部分海上油气项目已经初具经济开发价值。但是基于油价可能再度下行的考虑,石油公司仍相对谨慎,预计2016年海上勘探开发支出将减少20%,2017年海上勘探开发支出将在2016年的基础上再减少10%。随着勘探开发开支的减少,海工船闲置数量将不断增加,订单量及交付量都将大幅降低。

未来海工装备市场唯一的亮点可能来自海上风电场建设。英国、德国等欧洲国家目前非常重视海上风力发电能力建设,中国等国家也

在大力发展海上风电项目,被批复的海上风电场建设项目不断涌现。根据英国能源咨询公司Douglas-Westwood的预测,2022年全球海上风机安装容量将达到9.2吉瓦,较2015年装机容量增长约142%。而2010年以来,海上风电安装船等海上风电相关的工程船舶订造量有所下滑,难以支撑未来全球海上风电场建设,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内仍将有风电安装船、风电场服务居住船等海上风电相关船型订单出现。

三、船舶和海工行业用钢需求预测

1、船舶与海工行业用钢特点

造船钢板的消耗量与船舶建造的完工量有一个相关的系数(设为K值)关系,这个系数在不同造船企业、不同船型、不同船舶吨位之间有一个波动范围。K值是船板用量与船舶载重吨之间的比值,一般的规律是船型越大,K值越小;船型结构越简单,K值越小;船厂管理现代化程度越高,K值越小。

根据专家经验判断,除个别特殊功能船舶外,一般万吨级以下的船舶造船板消耗系数平均为0.45以下,钢材利用率为90%左右。1-5万吨级船舶造船板消耗系数平均为0.28左右,5万吨级大型船舶造船板消耗系数平均为0.2左右,钢材利用率为90%-95%。

造船用板材基本上是中厚板,少量的薄板主要用在船舶的上层建筑。

目前散货船、集装箱船在高强板(A32-A36)使用比例在60%以上,油船高强板使用比例约为30%。

按厚度规格分,12-30mm厚规格的船板要占80%以上,6-10mm规

格的用量很少,一条船上此类较薄规格的用量往往只有20-30吨。

按船板级别分,从A级到E级均有,主要是A级,其中A32-A36级别的船板所占比例较大。

按宽度规格分,3.5m以上规格宽板约占船板用量的30-35%。

我国主流船型为油船、散货船、集装箱船三大船型,下表为主流船型的钢材消耗情况。

高强度钢一般应用在大型散货船、集装箱船、油船及海洋工程船上。由于高技术船的需求不断提高,故对低合金和高强度船板的需求越来越高。船舶类型差异及吨位大小不同,所消耗钢材的数量差别很大。

2、钢材需求情况

(1)2016年钢材需求情况

随着造船完工及手持船舶订单的逐步下降,造船用钢需求将持续

减少。预计2016年造船用钢需求预计约为1200万吨,其中造船板需求为900万吨左右。

(2)2017年钢材需求预测

根据2016年10月底手持订单预计,我国未来几年的造船完工量和开工船量将保持在3500~4000万载重吨左右,因此造船用钢消耗在1000~1200万吨的低位运行将保持常态。

1)骨干造船企业仍将是钢材消耗的主体

统计显示,重点监测船舶企业新接船舶订单占全部订单量的90%以上。其中CSSC和CSIC两大造船集团在稳定生产、加大接单力度方面表现突出,新接订单超过总订单量的45 %。此外上海外高桥、大连船舶重工、江苏扬子江、青岛北海重工、南通中远川崎等骨干企业承接的订单多数将在2016、2017年开工建造,骨干造船企业仍将是钢材消耗的主体。

2)长三角地区仍将是钢材消耗的集中地

经历了全球金融危机的洗礼,多数船东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只愿意在那些信誉良好、技术过硬、财务健康、创新力强的船企下单造船。我国重点监测企业51余家,截止2016年10月底,手持新船订单1.03

亿载重吨,占全部手持订单97%,从地域分布来看主要在长三角地区,江浙沪一带仍将是钢材消耗的集中地。

(数据来源:中船协)3)主流船型用钢仍将是钢材消耗的主要品种

根据手持订单的统计,未来几年完工船舶中,三大主流船型(散货船、油船、集装箱船)占比仍将保持在90%以上,其中散货船占比将在50%以上。因此需关注重点的仍是以主流船型为主。

四、船舶和海工行业用钢供给情况分析

根据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统计,2016年1-10月,我国船板产量为689.1万吨,同比大幅下降28%,其中高强度船板318.4万吨。

2015年-2016年船板产量汇总表

由于船板需求萎缩、亏损较大,部分钢铁企业开始退出船板生产

领域。2016年1-10月,前10家企业船板产量为608.8万吨,占国内船板产量的88.3%。与2015年同期相比,宝钢、济钢和舞钢产量逆势上涨,且增幅在10%以上。产量排名前五中,除宝钢外,湘钢、鞍钢、沙钢、南钢造船用钢产量均有不同程度下降。

船板累计产量汇总表

2016年1-10月,我国热连轧船板产量为56.49万吨,同比下降10.4%。武钢生产热连轧船板15.68万吨,其中生产高强度船板0.05

万吨,高强度船板比例几乎为0。

热连轧机船板累计产量汇总表(中厚宽钢带)

2016年1-10月,我国造船板(中厚板)产量为608.5万吨,同比大幅降低30.3%。其中湘钢产量最大,共生产造船板(中厚板)146.90万吨,其中生产高强度船板81.46万吨,高强度船板比例比去年同期降低4个百分点。武钢造船板(中厚板)产量5.46万吨,同比下降48%,高强度船舶比例1%。

从下表可看出,各钢厂的造船板(中厚板)产量及高强度船板比例均较去年同期全部有所降低。高强度船板比例占船板产量50%以上的钢厂共有6家,依次为宝钢(63%)、鞍钢(61%)、南钢(57%)、湘

钢(55%)、首钢(52%)、济钢(52%)。

中板轧机船板(中厚板)累计产量汇总表

2016年1-9月,我国造船板(特厚板)产量为24.19万吨,同比增加35.1%。其中产量在全国前五名的钢厂依次为南钢、舞钢、湘钢、济钢、鞍钢。

中板轧机船板(特厚板)累计产量汇总表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附件1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一)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一般标准 表1:一般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船长和甲板部 总吨位总吨位3000 及以上 总吨位1000 及以上至未满 总吨位3000 总吨位600及以 上至未满总吨 位1000 总吨位300 及以上至未满 总吨位600 总吨位100 及以上至未满 总吨位300 总吨位 100 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 1人、二副或三 副1人、普通船 员1人 船长1人、大副 或二副1人、普 通船员1人 船长1人、驾驶 员1人 船长或驾驶员1 人(集装箱船、 多用途船舶须 为船长1人、普 通船员1人) 船长或驾驶员 1人(集装箱 船、多用途船 舶须为船长1 人) 驾驶员1 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 时间超过16小 时,须增加二副 或三副1人、普 通船员1人 连续航行作业 时间超过16小 时,须增加三副 1人 连续航行作业 时间超过16小 时,须增加驾驶 员1人;连续航 行作业时间不 超过10小时或 定线航行航程 不超过100公里 的船舶可减免 驾驶员1人 连续航行作业 时间超过10小 时,须增加驾驶 员1人 连续航行作业 时间超过10小 时,须增加驾 驶员1人 连续航行 作业时间 超过10小 时,须增 加驾驶员 1人 轮机部 主机总功率500千瓦及以上150千瓦及以上 至未满500千瓦 75千瓦及以上 至未满150千 瓦 75千瓦以 下 一般规定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 管轮1人 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1人无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 须增加普通船员1人 无无无

表2:客船类、液货船类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船长和甲板部 客船类总吨位 总吨位2000 及以上 总吨位1000及 以上至未满总吨 位2000 总吨位600 及以上至未 满总吨位 1000 总吨位300 及以上至未 满总吨位 600 总吨位100及 以上至未满 总吨位300 总吨位100以 下 一般 规定 船长1人、大 副1人、二副 1人、普通船 员2人 船长1人、大副 1人、普通船员2 人 船长1人、 驾驶员1 人、普通船 员2人 船长1人、 驾驶员1人、 普通船员1 人 船长1人、普 通船员1人 驾驶员1人 附加 规定 连续航行作业 时间不超过4 小时,可减免 二副1人;连 续航行作业时 间超过10小 时,须增加二 副1人、普通 船员1人 连续航行作业时 间超过10小时, 须增加二副1 人;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过16 小时,须再增加 二副1人、普通 船员1人 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过 10小时,须 增加驾驶员 1人 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过 10小时,须 增加驾驶员 1人 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过 10小时,须增 加驾驶员1人 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过 10小时,须增 加驾驶员1人 液货船类一般 规定 船长1人、大 副1人、二副 或三副1人、 普通船员2人 船长1人、大副 1人、普通船员2 人 船长1人、 驾驶员1 人、普通船 员2人 船长1人、 普通船员1 人 船长1人驾驶员1人 附加 规定 连续航行作业 时间超过16 小时,须增加 二副或三副1 人、普通船员 1人 连续航行作业时 间超过16小时, 须增加三副1人 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过 16小时,须 增加驾驶员 1人 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过 10小时,须 增加驾驶员 1人 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过 10小时,须增 加驾驶员1人 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过 10小时,须增 加驾驶员1人 轮机部 主机总功率500千瓦及以上150千瓦及以上 至未满500千瓦 75千瓦及以 上至未满150 千瓦 75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 三管轮1人、普通船员1人 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普通 船员1人 普通船员1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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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国化工企业排 行榜

2012中国化工企业排行榜 1 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 滨化集团公司 5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6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7 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8 山东金诚石化集团 9 杭州中策橡胶有限公司 10 神华宁煤集团煤化工公司 11 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2 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13 旭阳控股有限公司 14 贵州瓮福集团有限公司 15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16 亚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7 华勤橡胶工业集团 18 江苏金浦集团有限公司 19 利华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 山东东岳集团化工有限公司 21 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22 浙江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3 浙江传化集团有限公司 24 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25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6 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 27 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 28 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9 山东海化集团 30 三角集团有限公司 31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32 中化弘润石化有限公司 33 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34 山东昌邑石化有限公司 35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36 翔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37 唐山三友集团有限公司 38 山东华星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39 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40 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41 正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2 珠海BP化工有限公司 43 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44 贵州开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5 巨化集团公司 46 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 47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8 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9 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0 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 51 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 52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3 南通化工轻工股份有限公司 54 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55 山东联盟化工集团 56 山东永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57 山东玲珑集团有限公司 58 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9 天津天女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0 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 61 上海宝钢化工有限公司 62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63 河北华戈化学集团 64 山东恒源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65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66 铜陵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67 兴源轮胎集团有限公司 68 山东金岭集团有限公司 69 河北金锐鑫海化工有限公司 70 唐山首钢京唐西山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71 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72 河北三高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73 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74 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75 大庆中蓝石化有限公司 76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77 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船舶最低配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 第三章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年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已于 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 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1、附录2、附录3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1、附录2、附录3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第三章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二条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持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副本(复印件)到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核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时,除查验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外,可以就本规则第六条所述的要素对船舶的实际状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必须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妥善存放在船备查。 船舶不得使用涂改、伪造以及采用非法途径或者舞弊手段取得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五条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载明的船员配备要求,为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 第十六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截止前1年以内,或者在船舶国籍证书重新核发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凭原证书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 第十七条证书污损不能辨认的,视为无效,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证书遗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2017年中国化工新材料行业现状及其前景预测分析

2017年中国化工新材料行业现状及其前景预测 分析报告 一、社会环境分析 化工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其产品是国民经济中其它大部分行业的必选材料,所以化工产品的消费者属于组织市场中的生产者市场,即许多化工消费者购买化工产品是用于制造其它产品,然后再面向单个消费者。 从化工产品在消费市场中所处的位臵可知,化工行业受社会环境中的社会结构、社会风格、文化习惯、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影响很小。但同时,由于化工行业处于消费市场的中间产品部分,又受到下游行业消费市场的影响。通过下游行业的信息回馈,社会环境中的消费习惯,环保节能价值观等因素也会影响到化工行业的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升高,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也在跟着改变。终端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档次等有了更高要求,这些变化都会影响到化工行业产品的改变。总之,消费习惯的改变,主要是要求化工行业提供性能更为优良的高端产品,这也就会加快行业的结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 环保节能是现在逐渐流行起来的一个热门词汇,环保节能的理念也逐渐改变着人们的价值观。重视环保,节约能源,成为社会和政府在日常运行中的选择。特别是去年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召开后,“低碳”、“环保”更是全球所重视。对于化工行业,由于是一个基础性的制造行业,在环保和节能方面需要做的工作量较大。目前,淘汰落后产能,产品结构升级,是我国整个化工行业的产业政策。我国化工行业的产品主要集中在中低端产品,随着相关政策的执行力度不断加强,对化工行业的影响是巨大的。落后产能、落后工艺技术、落后企业的淘汰是化工行业发展的趋势。于此同时,新材料的发展也将是未来化工行业发展的重要议题。因为,新材料的生产过程可以是低碳的,其生产出来的新材料产品也可以是低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年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已于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 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第三章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二条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持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它相关资料的副本(复印件)到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核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时,除查验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外,可以就本规则第六条所述的要素对船舶的实际状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必须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妥善存放在船备查。 船舶不得使用涂改、伪造以及采用非法途径或者舞弊手段取得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五条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载明的船员配备要求,为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

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2018年上半年风险评估报告

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 2018年上半年风险评估报告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100H2110000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机构ID号:L087H101110108001)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成立时注册资本63,250万元人民币,注册及营业地:北京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2号,开业时间2009年7月2日。2016年10月12日,经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批准,增资至84,122.5万元人民币,股东及股权比例为: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控股49.41%)、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股26.88%)、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股15.81%)、中国化工农化有限公司(参股7.9%)。 截至目前,公司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经营业务包括: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和融资顾问服务、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办理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批准即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经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跨境办备案,公司具有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资格。 二、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一)内部控制环境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建立了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三会一层”为主体的治理架构,各治理主体制定了完备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职责,按照要求组织召开会议,管理运作科学规范,为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公司按照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反馈系统互相制衡的原则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公司组织结构。决策系统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执行系统包括高级管理层及其下属信贷审查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各业务职能部门。监督反

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 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 任。 第二章:最低配员规则 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1、附录2、附录3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1、附录2、附录3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第三章:最低配员管理

中国化工企业100强企业名单

“2007中国化工企业500强”由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中国化工情报信息协会联合评选,此次“2007中国化工企业500强”评选,是根据企业2006年度经济数据,参照按年度销售收入排序的国际惯例,并结合中国化工企业的现实推出的。从统计数据看,500强企业仅占全部规模以上化工企业总数的2、21%,但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都占了全行业规模以上企业的三分之一以上。500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8117、39亿元,占全行业规模以上的37、42%。从地域看,入围500强企业地区分布非常集中,东部地区有379家企业,占总数的75、8%。入围最多的前五个省市均为东部地区,他们是山东112家,江苏99家,浙江38家,广东36家,上海33家。在前10名中,山东就占了6家,充分显示了经济发达省份凭借自身优势而形成了区域经济的较强力量。百强名单如下: 1 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 2 云天化集团有限公司 3 山东滨化集团有限公司 4 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 山东成山集团有限公司 6 杭州橡胶(集团)公司 7 三角集团有限公司 8 潍坊弘润石化助剂有限公司 9 巨化集团公司 10 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 11 浙江传化集团有限公司 12 中国神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3 山东玲珑橡胶公司 14 辽宁华锦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5 无锡兴达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 16 宁波乐金甬兴化工有限公司 17 上海焦化有限公司 18 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 山东西水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20 烟台万华合成革集团有限公司 21 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2 浙江华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 23 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4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5 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26 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7 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8 中外合资镇江奇美化工有限公司 29 浙江龙盛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30 安徽佳通轮胎有限公司 31 山东华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32 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3 江苏亚邦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34 山东兖矿集团煤化分公司 35 鲁西化工集团 36 青岛海湾集团有限公司 37 山东京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38 唐山三友集团有限公司 39 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 40 珠海碧阳化工有限公司 41 广州金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42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43 江苏三木集团公司 44 山东东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45 正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6 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47 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 48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9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50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51 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52 山东东岳化工有限公司 53 乐金化学(南京)信息材料有限公司 54 龙口市福利橡塑雨布厂 55 江苏韩泰轮胎有限公司 56 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7 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 58 山西丰喜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9 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60 山东汇丰石化有限公司 61 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62 铜陵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63 杭州龙达差别化聚脂有限公司 第 1 页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发布文号: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 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1日 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 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 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第三章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二条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持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它相关资料的副本(复印件)到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核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时,除查验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外,可以就本规则第六条所述的要素对船舶的实际状况进行现场核查。

中国海事局关于修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修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海船舶【2010】6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三《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以下称《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再次进行修订。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见附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三、《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06﹞145号)附录3相应废止。现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内河船舶)》(以下称《配员证书》)签(换)发和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核发《配员证书》。《配员证书》中的“证书”栏目所填写的船员类别,按照《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确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配员证书》与船上任职船员所持《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类别的对应性,根据《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有关规定确定。

二、2010年12月31日前签发的《配员证书》如与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不一致的,船舶所有人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持原《配员证书》等有关材料到船舶登记机关(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三、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按照《配员证书》所载要求实施查验。2012年1月1日起,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所持《配员证书》低于《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换证,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纠正措施。 四、请各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区内相关单位,并组织好《配员证书》的签(换)发工作。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 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

法律名称: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业务类别:船舶管理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海事局 颁布机关:中国海事局 颁布文号:海船舶{2006}145号 颁布时间:2006-04-13 生效时间:2006-05-01 同时废止法律法规: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2004年第7号令)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的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见附件1、附件2、附件3。新修订的内容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如与修改后的配员表规定不一致的,船舶所有人应于2006年12月31日之前,持原证书等有关材料到发证机关(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发证机关不得收取任何换证费用。请各局将上述要求通知所辖的船舶登记机关和船舶所有人。 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

2.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 3.国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其轮机入级证书载明情况为准;国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照船舶检验证书簿载明情况为准,主推进装置驾驶室遥控的可按半自动化机舱进行减免; 4.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 5.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 6.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 7.机驾合一指在驾驶室能直接操纵主机; 8.低级岗位可由持有相应等级适任证书的较高级岗位船员担任,也可由持有较高等级适任证书的同级岗位船员担任。 9.未满50总吨且主机功率未满75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舷外挂机船舶、摩托艇、快艇、乡镇自用船舶、农用船舶),可只配驾驶员或驾机员1名。 附录2: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发布时间:2005-10-0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 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第三章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船舶最低配员要求总表

附件: 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1

1.“连续航行作业时间”,系指在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或者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总的航行和作业时间。船舶停泊不超过2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2.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 3.“机驾合一”,系指在驾驶室能够直接操纵主机。 4.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报废前最后一次检验时所核定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按照最高标准进行配员。 5.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0千瓦及以上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2000总吨及以上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50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0千瓦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 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500千瓦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6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10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 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千瓦以下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3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 6.拖(推)轮船队的驳船如未配备水手,则拖(推)轮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配员的基础上,三艘及以下驳船增加水手1人,三艘以上驳船增加水手2人。 7.300总吨及以上或150千瓦及以上的港内作业船舶和航行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对江客(汽)渡船,可每个工班配驾驶员1人,水手2人,轮机员1人,机工1人。 8.300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集装箱船、自卸式沙船,甲板部在一般船舶基础上须增配水手1人。 9.未满50总吨且主机功率未满150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摩托艇、快艇、交通艇、舷外挂机船舶),可只配驾驶员1名。 10.各省级地方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对仅在本辖区通航水域内航行的100总吨及以下船舶,可参照本配员表的要求,自行制定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并报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没有自行制定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执行本配员表的要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2004年6月30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 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第三章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第十条中国籍船舶配备外国籍船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就业许可; (二)外国籍船员持有合格的船员证书,且所持船员证书的签发国与我国签订了船员证书认可协议; (三)雇佣外国籍船员的航运公司已承诺承担船员权益维护的责任。 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修订解读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修订解读 ——访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杨新宅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副局长杨新宅 主题: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修订解读 时间:2018年03月22日上午09:30 嘉宾: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杨新宅 简介:中国现有内河通航里程12.28万千米,是世界内河航运大国。内河航运在我国综合运输体系中具有突出地位,合理的船舶配员是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的基本条件之一,制定科学合理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为促进内河航运经济安全、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将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查看留言 文字实录 【主持人】2018-03-22 09:30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访谈我们有幸邀请到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杨新宅同志,请他为大家解读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新标准。杨副局长,您好! 【杨新宅】2018-03-22 09:31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2018-03-22 09:32 现有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自2011年起已经实施了7年,对内河船舶的船员配备、保障船舶安全航行、防止内河船舶污染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请您给大家介绍一下,为什么又要重新修订标准呢? 【杨新宅】2018-03-22 09:33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内河航运事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内河通航条件、岸基支持和内河船舶技术状况、船舶运营模式、海事管理模式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国家对内河航运发展也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一是国家发布了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等重大决策部署,在进一步促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上、在更好的发挥政府公共安全监管的作用上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内河船舶船员考试与发证规则》和《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等法规出台,对大型船舶船员的适任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三是内河航运科技的发展,外部保障系统的改善,为集约化的配员管理奠定了基础。这些都对现行配员管理提出了调整的实际需求。 【主持人】2018-03-22 09:36 听了您的介绍,我感觉在新形势、新要求下对内河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修订是非常必要的,对比2010年新标准在船舶配员数量上有所降低,这样会不会对水上安全造成影响呢? 【杨新宅】2018-03-22 09:37 配员标准的设定首先考虑的就是要保证船舶航行安全。标准的调整不能以牺牲船舶安全为代价,在配合国家水运事业发展的同时,要综合考虑企业发展、船员权益和管理要求等各方面因素,因此本次配员标准的修订,海事部门进行了广泛调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进行了可行性研究,主要依据以下四个方面: 【杨新宅】2018-03-22 09:38 首先,内河航运科技的发展,使内河船舶的助航设备、机舱自动化程度等设备技术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进。目前,轮机部大多实行开航前常规维护和航行中定时巡检的船员值班方式,关键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大都由岸基专业机构进行,同时岸上维修支持方式已经普及,专业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陆岛运输高速客船最低安全配员管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陆岛运输高速客船最低安全配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海事船[2008]79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海事局 【发布日期】2008.12.24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陆岛运输高速客船最低安全配员管理办法(暂行)》 的通知 (粤海事船〔2008〕792号2008年12月24日) 各直属局: 为解决辖区从事陆岛短途运输的高速客船安全配员问题,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结合辖区实际,我局制定了《广东海事局陆岛运输高速客船最低安全配员管理办法(暂行)》。现将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径向广东局船舶处反馈。

广东海事局陆岛运输高速客船最低安全配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辖区陆岛运输高速客船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海事局管辖的沿海水域从事陆岛短途运输的高速客船的船员配备和管理。 本办法所述陆岛运输高速客船系指航行在大陆与岛屿之间的特定航线,其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陆岛运输高速客船。该特定航线应为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相当遮蔽航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是陆岛运输高速客船(以下简称船舶)安全配员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各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该类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船舶航行必须配备不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所要求的适任船员。

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WW42PRC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 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第三章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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