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合同的效力——由于电子错误引发的纠纷问题

论电子合同的效力

——由于电子错误引发的纠纷问题

目录

前言 (1)

一、电子合同及电子错误概述 (1)

(一)电子合同 (1)

(二)电子错误 (1)

二、相关立法规定 (2)

(一)外国立法规定 (2)

(二)我国立法规定 (3)

三、相关案例讨论 (4)

(一)技术故障导致网上拍卖纠纷案 (4)

(二)网速过慢导致竞价失败案 (4)

结论 (5)

注释 (6)

参考文献 (7)

前言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越来越多的新兴产品进入了公众的视线。从21世纪起,人们也步入了信息时代,一个全新的,高速发展的新世界。人们的交易方式,也从传统的合同模式转换成了电子合同的模式。然而,相关的规范却还没有得到完善,因此在电子合同的交易中很容易出现一些纠纷和问题。本文就集中探讨了电子错误所导致的一些关于合同效力以及过错归责的相关问题。

一、电子合同及电子错误概述

(一)电子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合同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条规定明确规定了电文为书面合同形式,为电子合同奠定了基础,稳固了电子合同在法律上的地位。电子合同,就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以数据电文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不同于我们日常所知的普通民商事合同,而是一种通过电子手段进行交易的新兴合同。一般情况下,使用电子合同进项交易的交易双方,事先没有见过面,也就是说,是在素未谋面的状态下缔结合同,交易双方对彼此的了解,大部分仅限于网络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他交易者的主观评价。因此,跳过了传统合同在缔结之前为了保证合同日后的效力得以实现而进行面对面直面沟通和接洽的步骤,电子合同的缔结相比传统合同的缔结,步骤更为简便但风险更大。也由此,关于电子合同的效力纠纷时常发生。本文则着重讨论由于电子错误所引发的相关纠纷问题。

(二)电子错误

“电子错误”是电子商务法上独有的概念, 目前我国学术界还没有统一定义,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电子错误是指消费者在使用讯息处理系统时,因为没有提供合理的方法删除、更正或避免错误, 而在电子讯息中产生的错误。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电子错误主要指的是在信息传输过程中的系统错误而导致了意思表示未能准确、及时、安全地到达。还有学者认为:电子错误是指信息系统的使用者在使用系统的过程当中输入了错误的指令, 从而发出了错误的信息。以上观点都是从电子错误的某一个方面对电子错误进行界定,由于电子合同是以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通过互联网成立的合同。其信息传输、记载和表现都是通过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进行的, 不论是信息处理系统本身, 还是信息处理系统的使用者, 出现错误是在所难免的,从而导致意思表示错误。其实电子错误是指利用信息处理系统进行交易时所产生的错误,包括信息处理系统自动运行而发生的电子意思表示错误和利用信息处理系统的表意人的意思表示错误。可见,对电子错误的内涵应从信息处理系统自动运行而发生的意思表示错误(即为电子程序错误) 和利用信息系统的表意人的意思表示错误(即电子意思表示错误)两方面来分析。○1我们通俗认为,电子错误,是指在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使用信息系统而产生的错误或者变异。这里所说的错误,只是不是由于系统的

原因而造成的错误,而是由于当事人本身的疏忽大意造成的输入错误,从而导致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电子错误。变异,则是指非因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而是由于系统的错误或故障,导致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动发生了变化,造成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电子错误。

电子错误发生后,关于电子合同的效力是如何,电子错误造成的合同履行不能或迟延的过错该归责于谁等问题,各国都有着不同的立法和观点。

本文则着重探讨由于电子错误中变异所导致的纠纷问题。

二、相关立法规定

(一)典型国家关于电子错误的立法规定

1、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案》第十条的规定, 在未来制定电子合同法时设立一条规定, 若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错误检查程序, 而一方未遵守而造成错误未被发现,此时错误的一方不受其错误的意思表示的拘束, 未遵守程序的一方须自行承担自己的损失。1999年,《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214条规定,在本款中,电子错误指如果没有提供检测并纠正或避免错误的合理方法,消费者在使用一个信息处理系统时产生的电子讯息中的错误。在一个自动交易中,对于消费者无意接受,并且是由于电子错误产生的电子讯息,如消费者采取了下列行为,即不受其约束:(1)于获知该错误时,立即(A)将错误通知另一方;以及(B)使所有的信息拷贝交付给另一方,或,按照从另一方收取的合理指示,将所有的信息拷贝交付给第三人,或销毁所有的信息拷贝;且(2)未曾使用该信息,或从该信息中获得任何利益,也未曾使信息可为第三方获得。简单地说,就是除非证明网络被黑客攻击,否则员工出错或内部系统出错不能作为否认交易的原因,当事人双方应该继续履行电子合同的交易内容。

2、《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第10条的规定,规定企业方应提供确认画面的义务。在消费者发生电子意思表示行为错误方面, 如企业方未使用电子代理人, 则不应允许消费者以电子意思表示错误为由撤销其意思表示。如企业方使用了电子代理人, 可借鉴UETA第10条。

3、加拿大统一《电子商务法》第17条的规定确立如下规则: 消费者在与企业方的电子代理人订立电子合同时, 若企业方未提供检查或更正错误的机会, 则消费者即使有过失也可撤销其错误的意思表示, 且不承担《合同法》第58 条的赔偿责任。同时赋予消费者即刻通知企业其发生错误的义务, 且说明其无受该错误电子意思表示拘束的意思, 并须采取合理的步骤, 包括遵照对方指示, 将所收受的报酬返还或是销毁, 且不得使用或是收受任何来自对方报酬的利益或是价值。

4、欧共体委员会在《关于通过EDI订立合同》的报告中说:“可以把对计算机的运作拥有最后的支配权的人视为有他同意了计算机所发出的要约或承诺的人,并由他对计算机系统所作出的一切决定承担责任。”

可见,外国的立法更倾向于让商家承担相应的过错和责任。因为“商家在技术和机会上都处于绝对优势地位, 若在责任分配上不加重其责任, 就会出现维护了小公平、牺牲了更大的公平的情况, 所以法律不应关注是交易的哪一方出了错, 而应关注是哪一方处于更利于避免错误后果的地位, 哪一方就应当承担

错误造成的不利后果”○1

(二)我国对电子错误的相关规定

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电子错误的详细立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更主张电子错误下的电子合同处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效力范围内,生效与否,由当事人双方决定。对于责任承担问题,有约定的应当依从约定,若无约定,则可以从侵权的角度分析。

两这种不尽相同的立法观点,我个人认为,我国的关于规则及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更为灵活,合理。虽然,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有些出入,但在面对效力纠纷的时候,我认为对于电子合同的处理是可以适用传统合同的相关规定的。也就是说,完全可以认定由于电子错误而导致的处于纠纷状态的电子合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或许可以将其定性为重大误解。有的学者在研究美国合同法时,将“错误”与“误解”相区分。认为合同法上的“错误”(mistake)一词,指合同当事人对于构成他们交易基础的事实在认识上发生错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中的语言产生的不同认识被视为“误解”(misunderstanding),无解释有关合同解释的法律规则调整的范围,不是有关错误的规则调整的范围。○3法国合同法中,误解作为同意的瑕疵,指合同的订立是基于对实际存在的事实一种相反的认识,亦即至少有一方当事人对行为的基本条件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这就是说,误解首先是指当事人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包括视假为真,或视真为假。○4我国民法上的重大误解,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不是关于合同解释的规则,而与英美法系的“错误”、“误解”含义相同。重大误解是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的一种情况。合同中的误解,又称协议错误,是对合同关系某种因素的错误理解。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实际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订立的合同,合同履行的后果与缔约人的真实意思相悖,因此,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5因此,由于电子错误导致的电子合同,合同所体现出的内容与当事人真是的意思表示相违背,符合了对于重大误解的定义,可以认为,因电子错误导致的效力出现争议的电子合同为重大误解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至于,导致合同效力可变更可撤销以致合同内履行不能的责任该有买家,卖家还是第三人承担,则可以因实际情况分类讨论。

三、相关案例的讨论

对于由于电脑系统自身的原因,即变异导致的电子错误,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网站的服务器出现技术故障,导致数据下载、传输、保存过程中的错误,或者系统提前工作或延时启动等,致使电子合同订立后履行不能或出现纠纷。典型的案例有:技术故障导致网上拍卖纠纷案。○2

赵某是国内某著名摆卖网站的注册用户。1999年10月1日晚上,他在浏

览网页时发现这个网站正在举办“海星电脑专场拍卖会”,于是阅读了拍卖公告后就参与了竞拍。经过一番竞价,赵某以最高价竞得3台电脑,并且该网站公布的拍卖结果中确认拍卖成交。过了国庆假期,赵某汇款1万余元打算取得拍来的3台电脑。

赵某称当时他在这家网站的“买家须知”中看到拍卖周期是10月1日至10月5日,但是在10月8日他再次上网时,发现该网站仍然在进行拍卖,而且截止日期改为了10月10日,他已经拍卖成交的3台电脑正在以他的拍价为底价继续拍卖,10月9日公布了第二次拍卖结果。对该网站出尔反尔的做法,赵某当即提出抗议,认为网站违约,必须承担责任。于是赵某把这家网站的主办者北京某电子技术公司和某国际拍卖公司等多家单位告上法庭,要求给付他拍得的3台电脑,赔偿电脑贬值损失的1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做出答辩称:电脑专场拍卖会原定时间为10月6日9时和10月10日9时,但是由于网站出现故障,导致拍卖系统自动启动,但是拍卖截止日期并未改变,网站以10月10日9时前出价最高者为最终买受人,而且公司未与赵某订成交确定,因而对他的应价不予认可,网站不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由于赵某的拍价低于电脑的最终成交保留价,所以他的拍卖不成功,电脑买卖合同不成立。但是拍卖成功的误解是由于该拍卖网站的技术故障导致的,所以法院判决作为网站主办者的两家公司退还赵某汇款,赔偿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第二类是由于网络速度过慢,虽然事实上一方当事人发出信息的时间没有超过,但是信息到达时已经超过对方当事人规定的交易时间,从而导致电子合同订立的纠纷。典型的案例有:网速过慢导致竞价失败引发拍卖合同纠纷○2

2000年1月6日到10日,北京因特国风软件公司(https://www.360docs.net/doc/3618503853.html,)通过雅宝(https://www.360docs.net/doc/3618503853.html,)竞价交易网销售“免费邮件”、“招聘”和“软件下载”等中文网址,规定

截止日期为10日下午14点整。

本次网上竞价交易共有北京赛诺爱(https://www.360docs.net/doc/3618503853.html,)公司等十余家单位参加竞价,十分紧张激烈。10日13时57分,赛诺爱以3.7万元应价;13时59分,另一竞买人应价4万;赛诺爱以4.1万应价。雅宝交易网在系统处理了这一提交,应价键随后变灰失效,并显示赛诺爱14点17秒参与投标。

交易结束之后,拍卖委托人祝贺赛诺爱竞拍成功。但当日下午6时左右,雅宝有通知他们,由于对方超时17秒投标,导致应价无效。

因特国风公司的解释是:交易结束后他们和雅宝公司没有及时沟通,但作为委托人,他们尊重雅宝的意见。而雅宝方面称:或许赛诺爱点击瞬间没有超时,但显示时间超过了17秒,这中间系统处理需要时间。这是很正常的。但是由于交易在雅宝举行,所以要遵守竞价规则,只能宣布竞价无效。面对应价无效的结果,赛诺爱公司认为:网上竞价的惯例,既然应价键为变灰失效就应该是为应价行为仍然有效。同时由于系统的时间是可以人为控制的,所以他们对此次网上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产生了怀疑,因而将保留采取其他法律手段的权利。

以上两个由于变异照成的案例是非常典型又是非常普遍的,中国的网络发展仍然不够先进不够完善,所以由于系统自身错误导致的合同纠纷问题是经常发生的。那么当发生纠纷时,谁来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是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如果,后果全部由消费者或相对人来承担,是非常不公平的。因为他们按照相关的程序和规则,做出了应当产生效力的行为,如果合同无效,由他们来承担相关的损失,难免会有欺负弱者的嫌疑,因为相比之下,商家的经济实力更为雄厚,可以承担的责任更大,更合理。然而,如果全部又商家承担,就如美国立法规定的那样,若非第三方攻击,全部由商家承担后果的规定,显得又太苛刻。尽管,由商家承担责任,对于交易双方来说,较为说得通,但也不合理。因为商家主观上并没有违约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违约的行为。合同的履行不能,不是由商家造成的。我认为,处理类似案件,可以由商家承担部分损失和责任,买家也承担相应的小部分损失,双方各自在能力范围内各退一步,才能达成宏观上的公平。比如,案例一中,由于技术故障导致应价失败,如果强行继续履行合同,无疑会让商家遭受相当大损失,如果所有的纠纷都是这么个处理法,那么很多商家怕是就此要破产了。所以,法院的判决是非常公平的。合同不生效,商家赔偿一定的损失,买家放弃合同生效的既得利益,双方各自承担一定的损失,维持相应的公平,

是非常合理的。案例二中,雅宝公司的借口有些牵强,作为中介公司,系统内部的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应该都在公司考量和规避范围之内,不能因此为理由取消已经生效的应价。雅宝作为中介商,应当承担责任和相应的后果,难免违约甚至侵权的嫌疑。

结论

对于由电子错误引起的电子合同效力纠纷,我认为,应当判别类似合同的效力为由于重大误解引起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而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责任归置问题,则应该结合具体案例分析,而不应该以应全部有商家承担责任,而应该由买家、卖家或第三方共同承担相应的适当的责任,才能达成真正的公平。

注释

○1肖青山:《论电子合同中的电子错误》摘自《文史博览》2006年第20期第80页

○2张继文:《电子合同》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03年版第162页

○3王军:《美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7页 158页

○4尹田:《法国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70页

参考文献

○1张楚:《电子商务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李适时:《各国电子商务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3肖青山:《论电子合同中的电子错误》摘自《文史博览》2006年第20期○4王军:《美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5尹田:《法国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6张继文:《电子合同》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03年版

○7张楚王祥欧奎:《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试论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试论电子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 内容提要: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高速发展,在全球范围内出现了新的交易形式即电子商务。我国《合同法》为了适应这种新的交易形式的要求,明确规定了电子合同,从而扩大了传统书面合同形式的范围。文章从电子合同的含义、特征以及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两点法理思考。 关键词: 数据电文电子商务电子合同 进入20 世纪90 年代以来,随着数字化技术的高速发展,世界各国的法律都面临着新的挑战,尤其是随着Internet资源的开发,人们利用电子邮件( Electronic Mail) 、电子公告牌( 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 System) 、万维网(Word WideWeb) 等工具进行各种民商事交易,甚至直接以Internet 作为交易平台进行各种自动交易,从而在全球范围内出现了新的交易形式———电子商务,引起了传统合同法上合同形式的革新。本文试就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合同即电子合同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电子合同的含义与特征 电子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电子合同是指利用一切电子手段所签订的合同,包括电报、电传、传真、计算机处理系统等。狭义上的电子合同只指利用处理系统通过数字信息的传输所签订的合同,其表现形式主要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本文所指即为后者。 我国《合同法》第11 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见,我国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明确规定了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的电子合同。据学者考证,这里的“数据电文”是从1996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由贸法会起草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的“DataMassege”一词翻译而来。《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 条对“Data Massege”一词所下的定义是: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 EDI) 、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据此,我们可以对“Data Massege”一词得出以下几方面的理解:(1) 从数据电文本身的归类上看,它是一种信息; (2)从数据电文的产生与运用方式上看,它是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3) 从数据电文的具体形式上看,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交换( EDI) 、电子邮件、电报或传真;(4) 具有开放、兼容或流通等特性。相比之下,虽然我国《合同法》对“书面形式”一词作了开放性的规定,但对数据电文的概念却作了封闭性的规定,未能像《电子商务示范法》那样具有兼容性。 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相比,虽然也必须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要件,但是在形式上发生了很多的变化。其主要特征是: (一)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是以数据电文的方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进行的 在传统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般通过面对面的谈判或通过信件、电报、电话、电传和传真等方式提出要约和接受要约,并最终缔结合同.而电子合同的当事人均是通过电子数据的传递来完成的,一方电子数据的发出(输入)即可视为为要约;另一方电子数据的回送(回执)即为承诺。由于电子数据交换在功能上具有自动审断的功能,因此,电子合同的签订

电子合同有法律效力吗,怎么签约电子合同才有效

电子合同有法律效力吗?怎么签约电子合同 才有效? 电子合同有法律效力吗?怎么签约电子合同才有效?根据《合同法》规定,电子合同是所有数据电文(电邮,短信,网页等)的一种,电子合同需要符合以下条例才能是法律意义的数据电文,一有所表现形式,满足随时调查,并自保存能保证数据完整,二生成,存储,传输可靠,保证内容完整,真实性,三具备可靠电子签名,手写签名,或者电子签章,四能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时间等内容。从《合同法》可知道,电子合同只有满足以上四点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 怎么签约电子合同才是真实有效的呢?在我们脑海中可能会出现这样一副画面,签约电子合同的时候签约人双方明确权利与义务关 版式阅读软件,云签章,可信时间戳

系,由签约人或者被签约人发起签约电子合同,依据合同条款,进行线上签章,签字等形式,完成签约。可是单单是这样就可以是真正有效的电子合同了么?不难看出,电子合同是一种线下纸质合同到线上合同的表现形式,通过数据的形式在网络展现,电子合同数据完整性,客观性是无法被保证的,因为这份合同在签约之后,可能会遭遇到人为篡改,数据泄露,黑客攻击等不确定因素。面对这些风险,电子数据极易丢失破坏,这样会给人们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如何真正保证电子合同数据真实有效呢? 据我所知,躬行就是可以保护数据的企业,为电子合同加密固化实现电子合同的安全。有兴趣可以点击躬行官网看看。 河南省躬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是一家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高科技企业。 公司以信息安全技术为特色,秉承"优质服务,互利共赢"的理念,提供软件与系统开发、信息安全保密、Web应用安全等开发和咨询版式阅读软件,云签章,可信时间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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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电子版合同书 在无纸化办公的今天,电子合同已经悄然的渗入到我们的生活当中,网上买理财产品、买保险,都会签订一份电子合同。那么电子合同究竟是什么?为大家带来的什么是电子版合同,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什么是电子版合同 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什么是电子版合同 众所周知,签署合同是当今商务往来中最重要的环节。伴随各产业信息化不断完善,签合同这一过程也被搬到了网络上。虽然合同放在网上签署,等于搭上了互联网的快车,一下就解决了签约手续繁杂,物流费用高昂、合同管理麻烦等问题,但也有不少企业机敏地觉察到,合同作为重要的契约文件,上了网就意味着电子化、虚拟化了,而虚拟的网络信息往往是说删就删,说改就改,那么这样的电子合同能签吗?合同本身还安全吗?国家法律法规对电子合同又认可吗?到底什么样的电子合同才是有效的呢? 想要解答以上这些问题,首先还是要看看国家法律法规对于电子合同是怎么说的。目前,我国《电子签名法》中“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讲明了一份国家认可的合法电子合同必须要满足电子签章和实名认证这两个条件。而《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不但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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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电子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订电子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电子合同的认定电子合同是随着网络商业化而产生的一个概念。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我国对电子合同的效力的相关制度主要有《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成都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电子签名法》的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根据以上相关规定,数据电文的概念包含两层意思:一,数据电文使用的是电子、光、磁手段或者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手段;二,数据电文的实质是各种形式的信息。数据电文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的内容,且内容是固定的,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内稳定存续,在需要的时候可以重复展示,供当事人随时查阅的都被认为是由《合同法》调整的合同; 二、电子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应该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需要有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电子合同同样也需要具备这些要件。传统的合同的要约和承诺采用的方式不同于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均可以用电子的形式完成,它只要输入相关的信息符合预先设定的程序,计算机就可以自动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邀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的除外。”由于电子交易均采取电子方式进行,要约的内容均表现为数字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往往要约在自己的计算机上按下确认键的同时对方计算机几乎同步收到要约的内容,而对方发出相应承诺通知后合同即为成立。 三、电子合同的生效电子合同的成立只是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合同内容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能否产生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护还需要看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以及约定的生效要件。 四、签订电子合同注意事项伪造不易留痕迹。我国在《电子签名法》第5条中规定:符合下类条件的数据电文,应当视为满足法律、行政法规的原件形式要求:(1)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随时调取查用;(2)能够可靠的保证自最终形成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在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所以,为确保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是需要完善的技术,二则需要较强的证据意识,将双方签订及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证据予以充分保存,必要时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而针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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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电子合同还存在风险性。电子合同的电子数据在传递过程中有可能被他人窃取或截获,已达成的电子合同有可能受病毒攻击或被他人恶意篡改。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有效性。电子信息的输入需要简单化和标准化,电子合同不可能像传统的书面合同那样条款齐备。 电子商务能否顺利进行,离不开电子合同,而如何使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以实现对当事人利益和义务的保护及监督已成突出的问题。电子合同具有法律认定性。我国《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2, 3]。 2.电子合同基本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中订立电子合同以及电子贸易中进行电子支付等过程需注意以下基本法律问题: (1)电子合同签定法律问题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由贸易双方的任意一方(要约人),根据双方的贸易意向起草要约,要约起草完成以后,通过网络传递给另一方(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发出承诺、要约人收到承诺后则电子合同生效。在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收件系统时合同生效。电子合同是数字化的,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使电子

关于电子合同的合法性

关于电子合同的合法性 根据《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并通过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文等电子签名方式进行签署,当事人不能仅因合同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就否定其法律效力。 供应商需妥善保管自己的锁即电子盘锁。防止他人拿到电子锁做其他操作。出现任何纠纷及问题由办锁人承担相关责任。 一、电子合同形式的合法性问题 任何一种合同,只有其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具备有效性和和可执行性.一直以来各国立法对合法形式的规范主要是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而电子合同区别于传统合同的最大特点恰恰是无纸化,所以电子合同可能会因形式与传统的不同而被误认为无效,不予保护.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了一种令人信服,易于被各国接受的 办法,这就是功能等同法:电子合同只要满足了书面形式合同的基本功能,就应认为是合法的,不应拘泥于合同是纸的还是非纸的,事实上,书面形式不过是记录合同内容的一种方法,如果其他记录合同内容的方法能象书面形式一样,具有准确性、完整性、可核查性,就应认为符合法律关于书面形式的要求

二、下文再将就电子合同中的签名证据等问题进行探讨. 、签名 签名的主要功能是()表明文件的来源;()表明签字者已经确认文件所载的内容;()构成签字者对文件内容正确性或完整性而负责的证据.包括签字在内的各种传统认证方法,对交易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完整性提供了一定的保障,电子签名也称数字签名,是技术专家们设计了以电子数据密码表示密匙作为电子签章()再配合认证机机构()发送数字证书对个人持有的私人密匙作认证,实现合同当事人签字的功能.使用(电子数据交换)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认证较.实际上目前交易中普遍采用的电子签字和数字签字的技术,不但有认证功能而且更安全可靠,它与书面文件签字一样也能确认文件传输过程中的事实.因而电子签名应被接受为一种有效的签字方式.电子商业示范法也是按功能等同法对待电子合同的签名问题的. 、原件 原件是相对于复制件而言的,其本义应是原始形成的书面文件.因为电子合同的内容是以数字的形式记忆在电脑中,不可能象传统的书面合同那样直接出示.对于原件的问题,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建议同样采用在解决书面形式问题中采用的功能等同法。原件的功能是:确保当事人能据此宣称权利或提出抗辩,并对交易进行认证,以及成为可能的最佳证据.换言之,原件的功能也就是对信息的认证以维护其

电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电子商务合同主体受新合同法调整 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电子商务交易对象分类, 电子商务可分为四类:即商业商业(BtoB),商业消费者(BtoC),商业政府机构(BtoG),消费者政府机构(CtoG).其中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政府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 例如政府机构可将采购办公用品清单在因特网上发布,企业以电子化方式回应,经过选择确定供方,与之达成电子合同.再如:政府机构可实施电子政府计划,利用因特网为企业提供纳税、办理电子营业执照、出口配额招标、进出口许可证申领等服务.消费者对政府的电子商务是在个人与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例如对个人社会福利基金的发放以及个人纳税交费等. 上述电子商务活动无论属于哪一类,其实质都是属于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都是合同契约关系.因此,这些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都必然要受到新合同法的调整. 2、电子合同形式受新合同法调整 新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表明了电子合同必然属于新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当事人实施的是无纸化贸易,通过电子商务系统进行网上谈判,将磋商结果做成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签订贸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标的商品的种类、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期、交易方式、结算方式、运输方式、违约责任、服务、索赔等合同条款后,双方用EDI签约或用数字签字签约,形成电子合同,传递订单、提单、保险单等,这些电子单证被记录和保存在磁性介质中,储存于计算机的存储设备内,采用的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此为国内外电子商务市场通行的做法. 我国新合同法立法之时已充分注意到这一点,因此特别规定了书面合同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赋予了电子合同合法的法律地位,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 3、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合同成立的条件 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

签电子合同前一定要搞清楚这些

01 合法性问题 ● 电子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认可可靠电子签名的合法效力。 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锁定签约主体真实身份、有效防止文件篡改、精确记录签约时间的电子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①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②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有电子签名人控制; ③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④签署后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认可以数据电文作为合同书面形式的合法载体,电子合同属于书面合同。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认可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的合法地位。 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 ● 什么是电子证据?电子合同算不算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数据证明材料或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电子数据材料。 电子证据不仅可体现为文本形式,还可以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媒体形式出现。因此,电子合同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 02 权威性问题 ● 数字证书是什么? 数字证书是CA机构颁发的,最简单的数字证书包含一个公开密钥、认证信息以及证书授权中心的数字签名。 数字证书只在特定的时间段内有效,可用于多种加密场景(身份识别、加密传输、数字签名、数字信封等安全技术),可以对网络上传输的信息进行加密和解密、数字签名和签名验证,确保网上传递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及交易的不可抵赖性。

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胜诉案例解析

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胜诉案例解析 从事互联网金融行业两年了,在四平民贷网工作过程中不断遇见客户询问电子合同的合法性,今天正好在网上找资料回答了这个困扰了很多人的问题。 10月28日,广州礼德财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礼德财富)状告借款人肖某某借款逾期案胜诉,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借款人肖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10日内偿还原告礼德财富借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管理费、律师费、案件受理费。法院对礼德财富和被告解除《借款协议书》的诉求给予支持。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判决明确了电子合同合法性,表明了法律对电子版《借款协议书》的认可。本案中,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咨询服务协议》、原告与被告及各出借人签订的电子版《借款协议书》均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据了解,以往P2P平台面对逾期,选择司法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案例并不多见,礼德财富P2P平台状告逾期借款人胜诉案属华南首例。业内人士称,“中国征信体系仍未健全,很多互联网金融投资者对网上签订的电子协议到底受不受法律保护心存疑虑,该案例或对行业有示范性作用。“ 据礼德财富相关人士介绍,2013年9月25日被告肖某某通过礼德财富平台与第三人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第三人委托礼德财富为其提供借款相关的全程信息咨询服务。 双方约定:第三人向肖某某发放借款54000元,期限9个月,肖某某采用每月14日等额本金利息分期还款的方式。在第三人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后,肖某某已经连续三期逾期,经多次催讨,肖某某均不予履行。礼德财富在进行多次催收无效情况下,决定委托律师向天河区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经过5个月余的调查和公开庭审,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个人借款咨询服务协议》和电子版《借款协议书》均是各方真实意思,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礼德财富依据以上两个协议约定,有权以自己名义对肖某某提起诉讼,法院支持礼德财富的诉讼请求,礼德财富胜诉。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电子合同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在实际判决操作中,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实行判决。

论电子合同的效力——由于电子错误引发的纠纷问题

论电子合同的效力 ——由于电子错误引发的纠纷问题 目录 前言 (1) 一、电子合同及电子错误概述 (1) (一)电子合同 (1) (二)电子错误 (1) 二、相关立法规定 (2) (一)外国立法规定 (2) (二)我国立法规定 (3) 三、相关案例讨论 (4) (一)技术故障导致网上拍卖纠纷案 (4) (二)网速过慢导致竞价失败案 (4) 结论 (5) 注释 (6) 参考文献 (7)

前言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越来越多的新兴产品进入了公众的视线。从21世纪起,人们也步入了信息时代,一个全新的,高速发展的新世界。人们的交易方式,也从传统的合同模式转换成了电子合同的模式。然而,相关的规范却还没有得到完善,因此在电子合同的交易中很容易出现一些纠纷和问题。本文就集中探讨了电子错误所导致的一些关于合同效力以及过错归责的相关问题。 一、电子合同及电子错误概述 (一)电子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合同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条规定明确规定了电文为书面合同形式,为电子合同奠定了基础,稳固了电子合同在法律上的地位。电子合同,就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以数据电文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不同于我们日常所知的普通民商事合同,而是一种通过电子手段进行交易的新兴合同。一般情况下,使用电子合同进项交易的交易双方,事先没有见过面,也就是说,是在素未谋面的状态下缔结合同,交易双方对彼此的了解,大部分仅限于网络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他交易者的主观评价。因此,跳过了传统合同在缔结之前为了保证合同日后的效力得以实现而进行面对面直面沟通和接洽的步骤,电子合同的缔结相比传统合同的缔结,步骤更为简便但风险更大。也由此,关于电子合同的效力纠纷时常发生。本文则着重讨论由于电子错误所引发的相关纠纷问题。 (二)电子错误 “电子错误”是电子商务法上独有的概念, 目前我国学术界还没有统一定义,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电子错误是指消费者在使用讯息处理系统时,因为没有提供合理的方法删除、更正或避免错误, 而在电子讯息中产生的错误。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电子错误主要指的是在信息传输过程中的系统错误而导致了意思表示未能准确、及时、安全地到达。还有学者认为:电子错误是指信息系统的使用者在使用系统的过程当中输入了错误的指令, 从而发出了错误的信息。以上观点都是从电子错误的某一个方面对电子错误进行界定,由于电子合同是以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通过互联网成立的合同。其信息传输、记载和表现都是通过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进行的, 不论是信息处理系统本身, 还是信息处理系统的使用者, 出现错误是在所难免的,从而导致意思表示错误。其实电子错误是指利用信息处理系统进行交易时所产生的错误,包括信息处理系统自动运行而发生的电子意思表示错误和利用信息处理系统的表意人的意思表示错误。可见,对电子错误的内涵应从信息处理系统自动运行而发生的意思表示错误(即为电子程序错误) 和利用信息系统的表意人的意思表示错误(即电子意思表示错误)两方面来分析。○1我们通俗认为,电子错误,是指在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使用信息系统而产生的错误或者变异。这里所说的错误,只是不是由于系统的

电子合同的利与弊

电子合同的利与弊 (一)电子合同简介 电子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电子合同是指利用一切电子手段所签订的合同,包括电报、电传、传真、计算机处理系统等。狭义上的电子合同只指利用处理系统通过数字信息的传输所签订的合同,其表现形式主要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电子合同的概念和性质一般来讲,电子合同①就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以互联网为载体,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而达成的非纸制数字化合同。对于电子合同的概念,各国立法的规定没有太多的区别,我国也采取了这种观点。但是对于电子合同性质的界定上,则存在很大的分歧,即到底将电子合同作为书面合同的特殊形式予以规定,还是将电子合同作为与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并列的第三种合同形式单列出来的分歧。总体而言,国内学者大多赞同前一种观点,认为电子合同就是书面合同在电子商务环境

下的特殊形式,电子合同实质上就是“无纸化的书面合同”。 1996年6月14日,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第29届年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这项示法通过允许贸易双方通过电子手段传递信息,签订买卖合同和进行所有权转让,这样,以往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和传统的文本合同一样得到了法律的承认,。我过1999年实施的《合同法》也在规定中引入了数据电文的形式,从而在法律上承认电子合同的合法性。 (二)电子合同和传统合同的区别 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电子合同,实际上是合同概念的进一步延伸,它与传统合同的区别表现在:其一,交易平台不同。传统合同的交易一般为店堂交易,主要表现为面对面的行为,在空间存在一个可以相互了解的可能性。而电子合同则是在虚拟市场完成的,交易各方行为人大多是互不见面的,合同内容等信息都记录在电子载体中,其行为出发点主要是对方的信誉以及认证机构的反馈信息上。其二,保障体系不同。传统合同的保障系统主要是法制的完善,即法律规定的健全和执法的有力。而电子合同的保障则来自法律的应用和技术的控制。应当说,电子合同的保护更多是技术问题,

电子合同法律效力例文

电子合同法律效力例文 Examples of legal effect of electronic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电子合同法律效力例文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一、电子签名及数据电文的概念 (一)数据电文 数据电文,也称为电子信息、电子通信、电子数据、电子记录、电子文件等。 数据电文一词最早在国际法律文件中出现是在1986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和国际标准化组织共同制定的《行政、商业和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则》。 该规则规定,贸易数据电文是指当事人之间为缔结或履行贸易交易而交换的贸易数据。 《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依据该条的规定,数据电文的概念包含三层意思: 1.数据电文使用的是电子、光、磁手段或者其他具有类

似功能的手段; 2.数据电文的实质是各种形式的信息; 3.数据电文可以是原始生成件、发送件、接受件或储存件。 (二)电子签名 签名,一般是指一个人用手亲笔在一份文件上写下名字或留下印记、印章或其他特殊符号,以确定签名人的身份,并确定签名人对文件内容予以认可。 它既包括了签字这么一个身体行为,也包含了认可书面内容的意思表示。 传统意义上,签名必须依附于某种有形的介质,而在电子交易过程,文件是通过数据电文的发送、交换、传输、储存来形成的,没有有形介质,这就需要通过一种技术手段来识别交易当事人、保证交易安全,以达到与传统的手写签名相同的功能。 这种能够达到与手写签名相同功能的技术手段,一般就称为电子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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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电子合同有法律效力吗-word范文模板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电子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如今签订合同不再拘泥于以前的纸质版,电子合同应运而生成为了目前签合同的方式之一。由于电子合同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很多人在签订之前都会问电子合同有法律效力吗?下面就让小编为你介绍电子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一、电子合同的书面效力 电子合同的书面效力在电子商务的无纸化(Paperless)世界中,电子合同的书面效力,并不是简单地把传统合同规范移植到网络交易中的事情,而是在网络中如何重建与传统合同法律价值相近的规范。原因有: 1.任何符合书面形式功能的东西便可视为书面形式,而不论它是“纸”还是“电子数据”; 2.承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传统纸制书面形式具有的最基本功能,就在于可以较长时间地保存所载信息以供日后调取查阅; 3.确定数据电文的传统书面形式的原件,是指初次附着于纸质媒介上并且在其后未经改变的信息。 二、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 定我国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可见,视听资料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属间接证据的范畴。电子合同正是由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和技术条件的影响而出错,故也应将电子证据归入间接证据。电子合同因此就赋予了具有证据的效力。 三、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 签名的主要功能是(1)表明文件的来源;(2)表明签字者已经确认文件所载的内容;(3)构成签字者对文件内容正确性或完整性而负责的证据。它与书面文件签字一样也能确认文件传输过程中的事实。

电子合同和纸质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样吗

电子合同和纸质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样吗? 电子合同和纸质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样吗?电子合同除了应满足合同法对一般合同的要求外,由于其自身易篡改等特性,《电子签名法》对有效电子合同作出了要求。并不是所有电子合同都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下边就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有法律效应的电子合同都有什么有要求吧。 可靠的电子签名要求: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除了满足可靠电子签名的要求,还要满足法律对电子合同原件形式及保存条件的要求。一般系统生成或电子邮件签署的电子合同证明版式阅读软件,云签章,可信时间戳

力低,而且需要自己证明签名的真实性及未被篡改,举证复杂。商务部颁布的《电子合同在线流程规范》中鼓励大家采用第三方电子合同订立系统签订电子合同,比如“电子缔约安全保障平台”,这种系统都使用电子签名技术保证了合同签订、传输、存储的安全和有效性。这种专门的电子缔约平台采用了电子签名和加密技术,一旦签名就不能再更改,并且签订后存储于安全云存储系统中,将证据固化,有纠纷时举证便捷。而且因为是第三方服务商,所以其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很高,法官容易采纳。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电子合同和纸质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样吗的相关资料。想了解更多的信息吗?请点击躬行公司官网或者拨打电话进行咨询吧。 河南省躬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是一家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高科技企业。 版式阅读软件,云签章,可信时间戳

如何通过契约锁签署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

如何通过契约锁签署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 线下当面签署合同,是我们都十分熟悉的场景。但在数字化的当今社会,盲目追求见面和实地签署,效率并不高。电子合同应运而生。 契约锁电子合同签署平台是如何做到与线下签署具备相同法律效力的?这要从线上信息的安全保障说起。 线上信息安全的重要基础:公钥和私钥 现在常见的数据加密方式有两种:对称加密和非对称加密。 对称加密只有一条密钥,为双方共同掌握,只要掌握密钥,就能解密用这条密钥加密的文件。好处是加密简单快捷,坏处是容易遗失。而且为了保险,每份文件都会使用不用的密钥来加密,在文件增多以后会造成管理困难。 非对称加密则把密钥一分为二,变成公钥和私钥,用较慢的加解密速度,换来了诸多优势。非对称加密的特点: A.公钥与私钥一一对应且唯一,可以互相加解密。其中公钥是公开的,可以自由查阅,私钥则由自己妥善保管; B.以现有的技术手段,几乎无法从公钥反推私钥。如果用计算机穷举,大约需要200年的时间,加密耗时更长的缺点也来源于此。 确认双方身份 线下见面时,我们很容易就能确认双方的身份属实,而在线上,确认身份的核心是数字证书。什么是数字证书? 数字证书是由国家授权的数字证书机构(简称CA机构)颁发的数字身份标识,在网络上可以用来证明自己的身份或确认别人的身份。 申请者通过身份认证后,就能收到CA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 数字证书中包含了一系列信息,包括申请者的公钥,申请者的身份,颁发机构,颁发时间等等。如前所述,个人的公钥是公开的,但并不是以开放公钥库的形式供人查阅——那样在每次需要的时候再去查阅未免太过繁琐。CA机构采用的方式是,将申请者的公钥和其他信息放在数字证书里,并用CA机构自己的私钥进行加密。 CA机构将自己的公钥于网络上公开,这样任何人在遇到一份数字证书时,只要用CA机构的公钥对其解密,就能得到三个信息:第一,能用CA机构的公钥解密,说明这份数字证书是用CA机构的私钥加密的,验证了其权威性;第二,能得到数字证书中,数字证书持有人的

电子合同在法律上的问题及其分析

电子合同在法律上的问题及其分析 [摘要]电子合同(Electronic contract),亦称电子商务合同。目前我国对电子合同尚未做出明确的法律定义,世界各国在其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中也没有一个权威性的统一解释。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关键词]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代理人 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概括地说,电子合同是指通过一切电子化方式缔结或履行的合同。电子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所订立的利用电子,光学,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并能够以有形的形式表现所载内容的协议.它往往通过当事人之间进行要约和承诺来达成. 一、电子合同之法律问题 1、电子商务发展概述 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起步较晚,但是想使电子商务发展的更快、更好的话就必须要加强电子商务物流的发展。本文通过电子商务的四种模式分析了电子商务对物流影响,还分析出中国目前电子商务物流发展的存在问题。 (1)采用快递服务的物流模式 实现电子商务的企业或商家从网站或虚拟网站上获得消费者的购物清单和家庭地址等信息,然后利用快递公司将商品寄出,消费者可以在领到通知后去取货或者是快递公司派专人来送货到消费者手上。 (2)网站自建配送的物流模式 企业或网站在各地的网民密集地区设置自己的配送点,在获得消费者的购物信息后,由配送点的人员将商品为消费者送货上门。 (3)借助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模式 目前中国第三方物流多数都是中小企业形成的。他们的特点是价格比较优廉,但是存在的问题是服务跟不上外国大公司的步伐。但是第三方物流又是电子商务主体的一部分甚至可以全部物流活动委托给外部的专业物流公司来完成。 (4)网站与传统商业结合的模式 传统商业特别是连锁经营商业具有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丰富合理的商品种类,高附加值的服务,高效的配送体系等,这些正是电子商务主体所欠缺的。电子商务与传统连锁经营的结合能够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2、电子合同之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法律问题包括电子签名、效力认定。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而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电子签名法》中明确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

电子合同的法律风险

电子合同的法律风险 【要点提示】 电子合同,是指网络条件下,合同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或者契约。所谓电子邮件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从终端机输信件、便条、文件、图片或者省厅等,通过电子邮件服务期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的信息。而电子数据交换则是通过计算机联网,按照商定的标准采用电子手段传送和处理具有一定结构的商业数据,且应通过权威机构认定或者合同订立各方认定的认证机构认证。 【相关案例】 原告李某参加了A公司与B公司与1999年10月1日至5日联合举行的网上的拍卖活动,购得3台电脑,并已将货款汇出,但是A网拍公司却以拍卖系统出现故障为由,对拍卖结果不予认可。故原告起诉要求两公司实际支付其所购电脑,并赔偿电脑市价贬值而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2103元。 被告A公司辩称,其按照法定期限通过计算机系统在网上发布拍卖广告,写明拍买期为1999年10月6日---10日,因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拍卖程序在拍卖活动正式开始之前自行启动,但公告内容并未发生变化,考虑到确系网站系统故障导致上网浏览的用户可以报价,被告决定接受10月5日之前的所有报价。但李某的报价低于委托方的保留价,故其报价不具备法律效力。另外被告称其并没有对原告的出具任何有效的确认手续,故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2000年3月22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为被告的系统出现故障,李某的应价虽然经过拍卖系统确认,但低于委托人的保留价,其应价无效。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风险提示】 现在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的普及,网上购物现象的普遍,成都精英律师团律师都燕果认为在电子合同的签订中,常常会遇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难题,需要注意: 1、网络广告的认定 从事电子交易的商家早互联网上刊登广告的行为到底应视为要约,还是应该视为要约邀请?实践中仍存在争议。在互联网,任何人和单位都可以发布广告,进行商业活动,对于虚假广告,执法部门存在违法行为的管辖权确定男,网上证据确定难,违法责任追究难。 2、要约与承诺生效的时间 我国新《合同法》第16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的时间。”该法第34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电子合同的收到与合同的成立地点对于合同成立起关键作用。 电子合同与文本合同相比,法律虽然做出了时间和地点的规定,然而概念比较模糊,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遇到网络问题时有规避现象,达不到传统合同法中的要约和承诺效果。部分学者认为,电子合同的收到与合同地点的条件只是起到确认之收讫,并未向文本合同那样得到时间和地点几乎完全的同意。因此合同

电子合同是否有效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电子合同效力的二元论证

电子合同效力的二元论证 电子合同的效力包括实体法上的效力和程序法上的证据效力。实体法上的效力受到当事人行为能力是否完全、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形式、格式条款和传达错误等的影响;在程序法上,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作为当事人争议的核心问题,涉及到电子合同的司法保障,对于其证据效力应区分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来认定。 标签:电子合同;效力;证据 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中,“合同无效过滥,增加了社会成本,造成了社会财富的浪费,不利于促进交易”。合同法的出台对此有了一定的缓解,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的合同形式,适用于交易迅速高效的电子商务等活动,其有效性关乎当事人的交易安全和社会财富的增长。然而,由于电子合同具有主体特殊、技术性、标准化、电子化等特点,使得其合同效力和证据效力的认定都存在一定的困难。本文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来探讨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实体法上之探讨——合同效力 (一)合同主体及其主观意图与合同效力的确认 1.合同主体行为能力欠缺及意思表示瑕疵 合同有效的主体要件是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能力。在传统合同的订立中通常是通过面对面的谈判,或者即使不通过面对面的谈判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总是体现为书面性质的材料,并附有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以证明当事人对此内容认同,这样,当事人在民事行为能力上存在的缺陷一般容易被识别。而在电子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利用按键或鼠标操作为意思表示,网络商家基本上无从得知另一方当事人究竟是否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就常常处于不确定状态。 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一致是合同生效的核心要件,在电子合同签订过程中,当事人经常借助计算机系统处理信息,但由于该系统系当事人所认可和操作,因此即使是经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处理并发出的立约信息应视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当无疑异。电子合同下亦存在意思表示瑕疵,包括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与意思表示不自由,这种情形下,合同效力便处于可变更、可撤销的不确定状态。在我国,意思表示不一致是指表意人出于错误或不知致使其意思表示与效果意思不一致的情况;意思表示不自由又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 2.合同效力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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