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地位

论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地位
论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地位

论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地位

黄罗平3一 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述期待可能性,作为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的简称,在刑法理论上有广狭二义,广义上的期待可能性是指依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内部和外部的一切情形,可以期待该行为者不为犯罪行为,而为其他的适法行为;狭义上的期待可能性是指除了上述内部的事情外,自行为时之四周的外部事情观察,同样的可以期待其不为犯罪行为,而为其他的适法行为。在刑法学上,期待可能性通常是采用狭义的概念。期待可能性,在德国学者如耶赛克、李斯特等又称为期待不可能性,认为“虽然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的事实上的和法律上的重要性,或者虽然他应当并且能够认识到此等重要性,但仍不能期望行为人为合法行为的”,①这种情况下不存在罪责非难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理论,通常认为源于德意志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1897年3月27日对“癖马案”的判例。②受判决提示,M.E .迈耶在1901年写出论文《有责行为与其种类》,认为包含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的有责行为,须含有违法义务的意思活动,而行为人是否认识违法,仅仅是责任分类的标准。其后,在Frank 、Goldsch m idt 、Freudenthal 以及Sch m idt 等学者的努力下,期待可能性理论得以确立。1928年,木村龟二教授发表了《关于刑事责任的规范主义的批判》为题的论文,把期待可能性理论介绍到日本。此后,佐伯千仞教授、小野清一郎教授等都尝试着介绍和完善期待可能性理论。二战后,期待可能性理论成为了日本刑法学中的通说,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较好的应用。笔者认为,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提出,就在于协调刑法与社会现实的矛盾,尊重人性的弱点,使法与理达到更好的平衡。从刑法的人道主义原则来看,“法者缘人情而3①②黄罗平,中山大学法学院2005级硕士研究生(510275)。

弗兰茨?冯?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13。案情是:被告人是一位驾驶马车的人,使用一匹常用尾巴绕缰绳妨害驾驭的烈马驾驶马车。一次驾驶时该马癖性发作,将尾绕缰用力下压,经极力制御无效,马惊驰,致使一行人受伤。被告人知道此马的恶癖,害怕发生事故,事前曾向雇主提出换马,雇主不许,仍让其使用该马,他担心如不服从会被解雇,只好服从继续使用该马,以致发生伤人事故。该案检察官以被告驾车之马惊驰、撞人致伤构成过失伤害罪提起公诉,原审法院判决无罪,检察官复以原判不当为由抗诉于帝国法院,帝国法院审理驳回抗诉。其驳回的理由谓:“肯定基于违反义务之过失责任(即不注意之责任),如仅凭被告曾认识驾驭有恶癖之马或将伤及行人一点者,则不能谓为得当;更应以被告当时是否得以基于其认识,而向雇主提出拒绝驾驭此有恶癖之马一点为必要条件。然而,吾人果能期待被告不顾自己职位之得失,而违反雇主之命令拒绝驾驭该有恶癖之马乎?此种期待恐事实上不可能也。因此,本案被告不应负过失之责任。”

制,非设罪以陷人也”,刑法应当人道,应当尊重人性的弱点,“不强人所难”,当行为人不具有作出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时,法律就应当不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样的法,才容易被人们所接受并得以顺利实施,继而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提升。

反之,就会令人们对刑法的精神和机能持怀疑态度,

制造国民与法律的仇隙。正如大

仁教授所说的:“期待可能性正是想对在强有力的国家法规范面前喘息不已的国民的脆弱人性倾注刑法同情之泪的理论。”从刑法的谦抑性来说,刑罚是一种有限的社会资源,是处理社会矛盾的最后手段,在其他手段可以解决社会矛盾的情况下,不应轻易动用刑罚。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少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在没有期待可能性的场合下,行为人已没有了实施适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对这种情形下的行为人施用刑罚,将不仅收不到预防和控制这种行为再次发生的目的,并且还将造成罪刑关系的扩大化、国家刑罚权恶性扩张以及国家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最终使国家和个人两受其害。总之,期待可能性理论立足于人性,关注人性的弱点,具有普遍的合理性,我们应当借鉴此理论以完善我国的犯罪论体系,指导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

二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中关于期待可能性理论地位的学说

在大陆法系刑法学中,对无期待可能性状况下实施的行为,认为不能科处刑罚这一点,学说上是一致的。但期待可能性或者期待不可能性的问题在犯罪论体系中处于怎样的位置,至今见解还不一致。但大多数学者主张期待可能性的问题属于责任论的领域,本文对这些学者的论述分述如下:③

(一)故意、过失的构成要素说

此说认为故意、过失是责任形式,故意责任、过失责任共同包含非难可能性的要素,欠缺期待可能性时,阻却故意责任、过失责任。德国学者Freudenthal、E. Sch m idt,日本学者团藤重光、板仓宏等持此说。对于此说,福田平教授有如下批判:期待可能性这一规范的要素,认为是作为心理的活动形式的故意的要素是不妥当的。

(二)与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并列的第三责任要素说

此说认为作为客观的责任要素的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与属于主观责任要素的故意、过失区别开来,是与从来的责任要素并列的积极的要素。德国学者弗兰克、Gol2

dschm idt

、日本学者大仁、西原春夫等持此说。

(三)阻却责任事由说

此说认为期待可能性的不存在是阻却责任事由,是例外妨碍犯罪成立的情况。日本学者佐伯千仞、中山研一、大谷实等持此说。

(四)可罚的阻却、减少责任说

此种学说认为,“没有期待可能性的场合,如同没有责任能力的场合一样,并不是成为没有责任,只是成为没有可罚的责任。不但如此,而且期待可能性减少了的场合,可罚的责任减少,它的位置也设置于责任的阶段。”④这是日本学者山中敬一在其著作研究生法学2006年第3期(总第67期)

论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地位

中提出的自己的见解。

三 我国刑法学中关于期待可能性理论地位的争议

前文已论述了期待可能性理论引入我国是可行的。但是,该理论引入后在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的基于何种地位呢?由于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有显著的不同,所以,在结合我国的刑法理论的现实状况的基础上,我国学者对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地位主要提出了以下几种观点:

(一)罪过要素论

该说主张将期待可能性置于我国的主观罪过之中,即认为它是故意和过失的内容,该论者认为“针对我国刑法理论的特点,我们应当把期待可能性置于故意和过失之中,让它成为故意和过失的内容之一”。⑤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太恰当的。首先,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一种故意和过失的心理态度。也就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恶性,是对人们主观心理状态的描述和评价。而期待可能性不仅包括行为人行为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还包括行为当时的外在条件和具体环境等客观情形,以及对行为人陷入进退两难境地时所为选择之价值判断。其次,罪过着重的是对行为人行为时主观心理的描述和评价,而期待可能性着重的是外部客观情形对行为人行为时心理的影响和对行为人在当时情形下进行的选择的价值评判。最后,该说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我国刑法中明文规定了故意和过失的概念,而不包括期待可能性。

(二)罪过的评价要素论

该说认为“罪过的构成因素包括:(1)基本要素:故意、过失;(2)评价因素、前提因素和消极因素:期待可能性”。⑥该主张对我国原有的罪过理论进行了大胆的创新,认为期待可能性是新罪过的评价因素、前提因素和消极因素。该说虽然有一定的新意,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第一,它把罪过分为两种要素,与我国罪过的内容不相符。在我国故意和过失是事实因素和评价因素的统一,其本身不仅包括对人们主观心理状态的描述,并且还蕴含了社会危害性的否定评价,本身就是罪过。所以这种把故意、过失与罪过相割离而引进期待可能性作为罪过评价要素的观点是不足取的。第二,把期待可能性当作罪过评价的例外的、消极的因素,与期待可能性的实质不相称。期待可能性实际上是对人的相对自由意志的反映,只有在对行为人有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下,才有罪过的产生,而如果行为人在没有选择实施适法行为的可能性情况下,罪过也就无从产生了。因而,期待可能性是罪过不可缺乏的,而不应该将其当作消极和例外因素。第三,该说对罪过的重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罪过只包含故意和过失,而论者在罪过中又添加评价因素,显然与法律的规定不符,并使得罪过含义不明确。

(三)责任能力要素论

该说认为期待可能性是责任能力的一个构成要素,而不是和责任能力、故意和过

失并列的第三要素,也不是故意和过失的构成要素,认为“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层次结构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精神无障碍(积极的、原则的要素) +期待可能性(消极的、例外的要素)”。⑦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期待可能性虽然与责任能力有密切的联系,行为人所具有的责任能力的差别会影响期待可能性的程度。但责任能力包括责任年龄、生理醉酒、精神疾病状况等内容,如果把期待可能性放在责任能力中,则会出现理论上困惑。如木村龟二教授指出,“期待可能性以行为的外部事情为基础,而责任能力则以行为人的内部的精神的事情为基础”。团藤重光教授认为:“在作为责任事实关系的行为之场,环境的、社会学的一面和素质的、生物学的一面作为两个极面存在着。期待可能性的问题是以环境一面的极为出发点,责任能力的问题是以素质一面的极为出发点。在其中间两方的问题交错、竞合,联系在一起。”因而,期待可能性不属于责任能力的内容,“责任能力是人的素质对人的精神的作用问题,期待可能性是外部情况对人的精神的作用问题。”⑧

(四)刑事责任要素论

该说认为应在责任中确定期待可能性的地位,“并从两个方面考虑期待可能性:其一,在责任确认阶段,缺乏期待可能性,阻却责任,即否定犯罪构成的成立。在这个阶段,主要考虑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的各种情况,例如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紧急避险等;其二,在确认责任程度阶段,缺乏期待可能性,阻却责任程度,及否定完全责任的成立。在此主要考虑是否存在“超法规阻却责任事由”的各种情况,如被强制、被胁迫等等。”⑨该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中国的刑法理论,但仍有刻意模仿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的嫌疑。因为,我国刑法理论中的“责任”和大陆法系中的“责任”是显著不同的,并且“责任”这一词语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含义还是不十分明确,它的地位尚未进行明确的界定,因而,把期待可能性理论放在责任论中加以讨论,理由尚不充分。

(五)独立要素论

该说对日本刑法学中的独立要素说表示赞同,认为“期待可能性虽然是指行为人主观的方面,是对行为人主观选择的期待,但是,与故意、过失不同,它不是行为人主观的、心理的内容本身,而是从法规范的角度对于具体情况下的行为人的主观选择的评价,可以说故意、过失是主观性的归责要素,而期待可能性是客观性的归责要素,期待可能性是独立于故意和过失之外的归责要素”。 λυ我国有的学者评价这一理论认为:“该说解释了故意、过失与期待可能性的差异,但是,由于责任的要素中除了故意与过失之外,还有其他要素,所以,即使否定了期待可能性属于故意、过失的要素,还是不能充分说明它在责任论中的地位,仍然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另外,该说明显是以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为构造的基础,没有注意我国刑法理论的现实需要,因而缺乏说服力。” λ?

(六)综合条件(状态)论

研究生法学2006年第3期(总第67期)

⑧⑨ λυ λ?游伟、肖晚祥:《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152。

冯军:《刑事责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251。

林亚刚:《犯罪过失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212-213。

冯军书,252。

童德华:《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09。

该说认为“期待可能性是能期待行为人选择不做违法行为的综合条件(综合状态),而这综合条件由行为时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心理和各种客观状态组成,因此,期待可能性不能作为犯罪主观要件的构成要素,也不能作为犯罪主体责任能力的构成要素。它是专门用于综合评价意志自由有无的法哲学领域。” λω该说提出应将期待可能性归属于专门评价意志自由有无的法哲学领域范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该观点一方面肯定了期待可能性的评价作用;另一方面又忽略了我国犯罪构成中主观要件(故意、过失)自身就已蕴含有这种规范评价的作用。该理论把刑法学中的概念上升到法哲学的高度,过于空泛,并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另外,这一理论也没有确定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确切地位。

四 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地位之我见

期待可能性理论来源于大陆法系国家,对我们国家刑法理论来说是一个舶来品,所以我们在引进和借鉴该理论时,就应当既要注意这一理论本来的地位和作用,又要注重它的本土化问题,使其能够比较好地融入我国的刑法理论体系中。基于此,笔者认为要对该理论在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进行恰当定位,就必须厘清我国犯罪构成及其要素、刑事责任等概念的功能及其相互关系,并且应当注意我国的犯罪论体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不同。

首先,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与大陆法系中的犯罪构成存在明显的不同。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这种犯罪构成是一种实质性的犯罪行为类型,是我们国家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规格和标准,“既是第一的,也是最终的,因此,它是唯一的。” λξ包括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犯罪主体要件和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等四方面要件。这种犯罪构成理论的体系,从结构模式上我国有学者形象地称之为“齐合填充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根据这种体系,一个行为只有同时符合或齐备上述四个方面的要件,才能成立犯罪,缺少任何一个要件,犯罪就无法成立;而且,撇开论述上的逻辑顺序不谈,这四个方面要件是谁也不会独立在先,谁也不会独立在后,是互不能缺的关系。要件的齐合充分体现了要件的同时性和横向联系性。 λψ在大陆法系刑法中,犯罪构成是违法行为类型化的定型,是犯罪类型的客观记述要件的轮廓。犯罪构成的要件主要分为主观的要件和客观的要件,客观的要件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行为时的特别情状、行为结果等;主观的要件包括故意、过失等一般的主观要件,以及目的、内心倾向、内心状态等特殊的主观要件。犯罪构成要件的全部符合并不等于犯罪的成立,这种犯罪构成只是犯罪成立条件的一部分。而犯罪的成立要件则不仅要具有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还应当具有违法性和有责性。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这一结构体系明显地体现了三个犯罪成立要件之间的递进性。与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相比,我国的犯罪构成是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行为具备犯罪构成诸要件,就成立犯罪。所以,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就是犯罪的成立条件。

其次,我国刑法中的责任与大陆刑法中的责任也有本质的不同。在我国刑法理论中,责任一般是指刑事责任,它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

论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地位

λω λξ λψ欧锦雄:《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批判与继承》,《法律科学》2000(5)。

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71。

参见肖中华:《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44。

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承担”, λζ我国刑法学通说认为刑事责任是犯罪和刑罚的连结纽带,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刑事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因而,刑事责任是放在犯罪构成之外进行讨论的。而大陆刑法中的责任也叫“有责性”,其实质是指非难可能性,通说认为包括三个要素: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期待可能性。在大陆刑法中,责任的本质就是一种主观恶性。如日本学者认为,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主观恶性集中体现在责任这一概念上,在有责性这一犯罪成立要件中加以论述。由于大陆法系国家是由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与有责性三要素组成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中三要件的关系是一种递进收缩的逻辑结构。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与有责性,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各要件之间的逻辑关系明确。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只是一种事实判断,若要将某一行为认定为犯罪,还必须进行法律判断和责任的判断。因而,在这种犯罪构成体系中,责任是放在犯罪构成体系之内进行考察的。

在大陆法系国家理论中,通说认为期待可能性应当属于责任论范畴,笔者认为是恰当的。因为期待可能性在本质上属于意志形成的可能性,对期待可能性的评价,其实就是“意志形成的非难可能性”评价,而有责性实质上就是非难可能性,在没有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下,阻却责任的成立,也就丧失了非难可能性,阻却犯罪的成立,这也有利于充分发挥期待可能性的机能。但在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刑事责任只是对犯罪后果的一种承担,不具有评价行为主观恶性,阻却犯罪成立的功效,所以,在我国将期待可能性归于责任要素是不妥当的。同样,由于我国的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要件意义上的犯罪构成,不同于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能够通过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与有责性三要素之间的层层递进,而具有在认定犯罪过程中,将非罪行为不断排除的功能。所以,在我国犯罪构成的任一要件中,加入期待可能性这种评价性因素都是不恰当的。

笔者认为,期待可能性之所以难以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确定其地位,是由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自身的缺陷所决定的。要引入和借鉴期待可能性理论,充分发挥其机能,就有必要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必要的改造。在我国,犯罪构成只是犯罪成立的规格和标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就成立犯罪。因而,我国的犯罪构成只具有入罪的功能,不具有出罪的功能,致使很多的排除犯罪性的事由如正当防卫等,只能游离于犯罪构成体系外,这对犯罪构成理论来说,是不经济和不合逻辑的。所以,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重新的认识,应当在积极的构成要件之外纳入消极的构成要件,正如小野清一郎教授所主张的,“刑法分则的构成要件是可罚性不法的积极构成要件;相反,违法阻却原因和责任阻却原因,可以说是总则性的、一般的消极构成要件。” λ{笔者认为,把消极的构成要件引入犯罪构成,不仅使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符合了人们的认识规律,具有了逻辑性,同时增强了它的出罪功能还有利于对人权的保障。期待可能性理论在这种构成要件理论中,就可以置于犯罪构成的消极要件之中,阻却犯罪的成立。

研究生法学2006年第3期(总第67期)

λζ λ{高铭喧、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08。

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23。

论我国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及体现(一)

论我国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及体现(一) 二百多年前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提出了一条颇为有益的普遍公理:“为了不使刑法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暴行的工具,从本质上来说,刑法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加以规定的。”1]在上述公理中,包含着现代社会三大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即罪刑决定主义原则,罚款均衡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原则。这些基本原则至今仍然是各国刑事法律的圭臬。然而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刑法人道主义在我国仍未引起学术界和司法界的足够重视。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认真反思和深刻检讨。 一、刑法人道主义的缘起与蕴涵 人道主义一词源自拉丁文意味着人道精神。其历史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4—16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其最初形式是人文主义,它从反宗教统治和封建专制出发,提出以人为中心,要求关怀人、尊重人性和人的尊严,尊重人的自由意志。启蒙主义时期,人道主义进一步成为资产阶段最重要的社会价值观念之一。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道主义逐步进化成为以人为中心和目的,关于人性、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现实生活和幸福、人的解放的学说。2] 18世纪中期,受人道主义思想的影响,资产阶级刑事古典学派针对中世纪的严刑酷罚提出了刑罚人道主义思想,主张废除和限制死刑,取消残废性和耻辱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改良监狱,给犯人以人道待遇。废除肉刑,减少死刑,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等都是在刑罚人道主义的倡导下取得的丰硕成果,其至今仍为西方国家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现代刑法赖以生存的重要支柱之一。刑法人道主义与宽容、柔和和人性等德性词汇相联系,与野蛮、残酷、恐怖、折磨等形象相对立,表现出国家在制定和运用刑法时对犯罪以及犯罪之实施者的一种宽容态度。但是,这只是刑法人道主义的表象,刑法人道主义的蕴涵究竟是什么?对这一极具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的问题,我国学者有不同看法: (一)学者曲新久认为3]:刑法人道主义的实质命题乃是将犯罪人作为伦理主体对待,而不是物理处理。刑法人道主义意味着对于人的自主性的承认,其中心思想是:犯罪人是人,因而必须将其作为人,而不是作为手段对待。该学者将刑罚人道主义的蕴涵阐释为否定性和肯定性两个具体规则。否则性规则是指绝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肯定性规则是指在最低层面上要求满足受刑人作为人的基本需求,在更高的层面上要求给以受刑人以尊重并引导受刑人的自尊。其中从犯罪人的真实需要出发,考虑犯罪人利益,为犯罪人着想,是刑法人道主义最为重要和最为基本的内容。 (二)学者邱兴隆认为4]:犯罪的实施者与刑罚的承受者是人不是物。不随意剥夺犯罪人权益,给犯罪人以人的尊重,是社会人道观念的必然要求。国家作为个人权益的保障者,必须尊重而不随意剥夺个人权益。犯罪人虽然应受惩罚,但不会因犯罪而不再是社会意义上的人,那么其权益也具有不可随意剥夺性。在任何情况下,人道观念都是公正观念的前提与基础。在不尊重人、不把人当作人的前提下,任何公正都不过是谎言与虚伪。然而,刑罚又必须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权益为内容,否则,其惩罚性便无从体现。因此,刑罚既应具有惩罚性,即剥夺犯罪人的一定权益,又不得剥夺犯罪人不应被剥夺的权益,即必须避免对犯罪人权益剥夺的随意性,是国家创制与运用刑罚的必然选择。与此相适应,只能剥夺犯罪人应该被剥夺的权益,不得剥夺其不可剥夺的权益,构成了刑法的人道性规定。 (三)学者陈兴良则认为5],刑法的人道性是指如何把刑罚带给犯罪人的痛苦控制在人的尊严所能接受的限度之内。刑法人道主义在刑法中具体表现为:刑法的宽容性、轻缓性及道义性。刑法的人道性的最基本的,也是最根本的要求可以归结为:犯罪人也是人。作为人,犯罪人也有其人格尊严,对于犯罪人的任何非人对待都是不人道的或曰反人道的。刑法的人道性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还表现在对公民个人自由的尊重,使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因此,在刑法中实行严格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原则,也应当是刑法人

论我国期待可能性反思与借鉴

论我国期待可能性反思与借鉴 [摘要]期待可能性发端于德国的“癖马案”而逐渐形成了备受大陆法系关注的理论。文章通过对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进而对期待可能性在中国刑法语境下的反思及其应当在我国的适用的空间的分析,表明应当谨慎地借鉴该理论,合理吸收其基本的核心精神。 [关键词]理论基础;反思;借鉴 一、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基础 所谓的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在理论上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因而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有的学者几乎把所有刑事责任减轻或免除事由,都纳入期待可能性中探讨,这种理解和做法实是对期待可能性本身的误解,因此有必要具体阐释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根基。 (一)哲学上的理论基础——相对的意志自由理论 相对意志论把侧重点放在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上,承认行为主体存在自主选择行为的可能性的同时又不可能绝对主宰自己的意志,承认人与环境处于一种互动状态,即具有相对的意志自由。这表明主体具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同时又表明这种自主选择权又受限于客观环境。如果行为人行为时有选择的自由,而他却通过自己的意志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他的意志选择就成为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合理根据。所以,从相对的意志自由论自然地引导出期待可能性理论。 (二)刑法的人性关怀的基础价值 期待可能性理论体现了刑法的人道性。人道主义刑法观是指刑法的内容和实施都应与人的本性相符合,尽可能地宽容、轻缓和充满道义。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只有对行为人可能实施的行为才应该追究其责任,体现了对人性脆弱的尊重。刑法规范调整的对象最终是人,在实现处罚犯罪的同时,也要保障“以人为本”,把人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人是社会的人,但更是作为自然存在的人,后者决定了人都有脆弱和自私的一面,法律不能盲目地希望或期待人们牺牲较大的价值来迎合较小的价值,法律理应对人性的脆弱表示相当的尊重,而不能强人所难。期待可能性理论看到了人性中的脆弱一面,在现实条件和当时的情况下,不能期待行为人能够作出法律所不禁止的行为。当行为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即使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要基于期待可能性而不给予处罚。

刑法总论重点总结张明楷教材版

刑法学备考,重点ing. 论述题:一、论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20分) 答: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因而,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罪行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分为“形式的侧面"与“实质的侧面”。 形式的侧面,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是罪行法定原则的传统内容,被称为“形式的侧面”.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其具体要求是: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只能是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故行政规章不能制定刑法;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由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习惯法和判例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禁止事后法也即禁止溯及既往,禁止溯及既往原则源于法律的本质、也是保障国民自由的要求、既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实质的侧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二是刑罚法规的内容的适正的原则。后者又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明确性表示这样一种基本要求: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范的适用的对象。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就是指刑罚法规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而限制立法权。 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适当改变观念、司法体制的合理性、合理解释刑法、正确定罪量刑. 二、论犯罪的停止形态. 答:犯罪的停止形态主要是指犯罪的既遂及犯罪的特殊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的四个特征为: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实施犯罪预备,构成预备犯,我国刑法对预备犯的处罚原则是“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特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构成未遂犯,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实行行为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中止的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性和有效性是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犯罪中止构成中止犯,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都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的特殊形态,其结果都未造成期待中的犯罪

期待可能性理论_完善刑法合理性的新契机

2009年7月第11卷第4期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   J ul 12009Vol 111No.4 期待可能性理论:完善刑法合理性的新契机 李 川 (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6) [摘 要]期待可能性在根本上是用来弥补刑法由其理论缺陷所产生的现实非正义的 问题,完善刑法的合理性。期待可能性的现实空间仅基于外部原因所造成的期待可能性情形,所以期待可能性的适用领域相对狭小。但是我们从立法和司法角度都可有效借鉴之。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刑法合理性;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511X (2009)0420083204 [收稿日期]2009-02-11 [作者简介]李川(1980-),男,山东潍坊人,法学博士,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期待可能性作为合理契机的理论探源 期待可能性理论是指在行为时的具体情况下,能够期待行为人避免犯罪行为、实施适法行为的情况,反之,“则可成为行为人的阻却责任事由,即对行 为人可以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1]497 。当符合犯罪 构成要件的行为的发生背景是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适法行为之时,该行为即无期待可能性,行为人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刑事责任。期待可能性理论自从“癖马案”判决中产生之日起,发展已超百年,成为大陆法系刑法学界阻却责任事由的重要理论之一,并对大陆法系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积极深远的影响。如德国刑法33条规定之可宽宥的防卫过当———“防卫人由于惶惑、害怕、惊吓而防卫过当的,不负刑事责任”———就体现了期待可能性的原理。行为人在受到即时侵害的危险而高度紧张的情形下,无法期待其有理有节地做出恰到好处的理性防卫表现,因此此时的防卫过当无期待之可能性,不应负刑事责任。又如日本大审院所做之“第五柏岛丸事件”司法判例,基于期待可能性情形之考虑,对不得不超载开船的被告人只进行轻微的处罚。 但如果从本质上考察,作为刑事法律主要理论基础的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同期待可能性理论之逻辑基础实质上存在着某种背离,这种背离直接导致了对期待可能性的一系列非议。旧派刑法学理论是建立在意志自由论的前提基础上的,其所认为的犯罪产生的原因在于行为人的基于避苦求乐心理和功利原则做出的自我选择,是行为人意志自由选择的产物,而非由外在因素所决定。人是理性和意志自由的,可以认识自身行为和做出符合客观规律如功利主义的理性选择,如同托奇的总结:“古典犯罪学 (旧派)都是以一致心理学为坚实基础的。它们都认 为,每一种犯罪行为都是经不引诱而由自由意志决定的结果”[2]212。而因为每个人从抽象意义上都具有这种自由意志,具有共同的一般属性,所以抽象的法律就可以尽量不用考虑主体的问题,以对犯罪行为威慑的目的来规定相应的刑罚,所以在旧派理论的影响下,刑事法律围绕着犯罪行为这个中心展开,即行为中心论。与此不同的是,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立论前提是相对意志自由或意志受限论。期待可能性立论认为主体刑事责任的产生不仅要考察主体要素和心理要素之外,还要考察非难可能性。而行为无非难可能性正是从主体行为时的外在客观环境条件来具体评价的,当外在因素足以限制行为人的自由意志,使其不得不做出形式上的犯罪构成要件规定的行为时,则视为无期待可能性,不负刑事责任。所以可以说期待可能性立论之逻辑前提是行为人的意志是受到具体限制的,从这种受限制的意志自由之中推断出了行为免责的合理性。因此,期待可能性表明意志并非充分自由的,而是有可能受限制的和相对的,即“期待可能性理论实际上是对人的意志的相对自由的反映,无非是对客观条件限制人的意志自由作用的承认”[3]141。 在刑事法律发展过程中,意志自由论虽然受到实证学派观点强有力的冲击,但其至今仍作为刑事法律的主要立论基础,是刑事法律逻辑的出发点。由意志自由论所逻辑派生出来的行为中心论是刑事法律确定犯罪和刑罚的前提。然而与意志自由论基础地位同样明显的是,意志自由存在相当程度的缺陷,这些缺陷也不可避免对刑事法律构成了消极的影响,体现为刑事法律的不合理性,导致了特定情形下刑事法律的非正义。比如如果严格按意志自由,刑事法律在确定刑事责任时是无需考虑主体要素的,因为主体都具有抽象一致的意志自由,显无差别

论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地位

论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地位 黄罗平3一 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述期待可能性,作为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的简称,在刑法理论上有广狭二义,广义上的期待可能性是指依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内部和外部的一切情形,可以期待该行为者不为犯罪行为,而为其他的适法行为;狭义上的期待可能性是指除了上述内部的事情外,自行为时之四周的外部事情观察,同样的可以期待其不为犯罪行为,而为其他的适法行为。在刑法学上,期待可能性通常是采用狭义的概念。期待可能性,在德国学者如耶赛克、李斯特等又称为期待不可能性,认为“虽然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的事实上的和法律上的重要性,或者虽然他应当并且能够认识到此等重要性,但仍不能期望行为人为合法行为的”,①这种情况下不存在罪责非难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理论,通常认为源于德意志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1897年3月27日对“癖马案”的判例。②受判决提示,M.E .迈耶在1901年写出论文《有责行为与其种类》,认为包含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的有责行为,须含有违法义务的意思活动,而行为人是否认识违法,仅仅是责任分类的标准。其后,在Frank 、Goldsch m idt 、Freudenthal 以及Sch m idt 等学者的努力下,期待可能性理论得以确立。1928年,木村龟二教授发表了《关于刑事责任的规范主义的批判》为题的论文,把期待可能性理论介绍到日本。此后,佐伯千仞教授、小野清一郎教授等都尝试着介绍和完善期待可能性理论。二战后,期待可能性理论成为了日本刑法学中的通说,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较好的应用。笔者认为,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提出,就在于协调刑法与社会现实的矛盾,尊重人性的弱点,使法与理达到更好的平衡。从刑法的人道主义原则来看,“法者缘人情而3①②黄罗平,中山大学法学院2005级硕士研究生(510275)。 弗兰茨?冯?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13。案情是:被告人是一位驾驶马车的人,使用一匹常用尾巴绕缰绳妨害驾驭的烈马驾驶马车。一次驾驶时该马癖性发作,将尾绕缰用力下压,经极力制御无效,马惊驰,致使一行人受伤。被告人知道此马的恶癖,害怕发生事故,事前曾向雇主提出换马,雇主不许,仍让其使用该马,他担心如不服从会被解雇,只好服从继续使用该马,以致发生伤人事故。该案检察官以被告驾车之马惊驰、撞人致伤构成过失伤害罪提起公诉,原审法院判决无罪,检察官复以原判不当为由抗诉于帝国法院,帝国法院审理驳回抗诉。其驳回的理由谓:“肯定基于违反义务之过失责任(即不注意之责任),如仅凭被告曾认识驾驭有恶癖之马或将伤及行人一点者,则不能谓为得当;更应以被告当时是否得以基于其认识,而向雇主提出拒绝驾驭此有恶癖之马一点为必要条件。然而,吾人果能期待被告不顾自己职位之得失,而违反雇主之命令拒绝驾驭该有恶癖之马乎?此种期待恐事实上不可能也。因此,本案被告不应负过失之责任。”

刑法学复习题和答案(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 单项选择题 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C )。 A.主客观相一致B.罪责自负C.罪责刑相适应D.刑法人道主义 2.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D )。 A.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B.根据宪法C.维护主权D.罪刑法定 3.我国现行刑法一共是( B)条。 A 192条 B 452条 C 189条 D 552条 4.我国刑法在时间效力上,采取的是( C) A 从旧原则 B 从新原则 C 从旧兼从轻原则 D 从新兼从轻原则 5.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是指(D ) A 14岁到16岁 B 14岁到18岁 C 16岁到18岁 D 18岁到20岁 6、下列行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B )。 A、走私毒品 B、贩卖毒品 C、决水 D、拐卖妇女、儿童 7、我国客轮停靠在美国纽约港时,德国人甲在轮船上窃取我国公民乙价值4000元人民币的财物。对本案确立我国刑法效力的依据是(A )。

A、属人原则 B、保护原则 C、普遍管辖原则 D、属地原则 8.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是(B ): A.从旧兼从轻原则 B.罪刑法定原则 C.罪责自负原则 D.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原则 9.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是(B )。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C.公平原则 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0.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体现了刑法的(C)原则。 A. 罪刑法定原则 B. 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C.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 罪责自负原则 ? 多项选择题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ABCD )。 A、重罪重罚 B、轻罪轻罚 C、罚当其罪 D、罪刑相当 2、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ABCD ) A、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B、刑法立法人人平等 C、刑事司法人人平等 D、任何人在法律上没有特权

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一)

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一) 一、西方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说 期待可能性理论是20世纪初由倡导规范责任论的学者提出的研究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责性)的理论。该理论在德、日等国刑法犯罪论中占有极其重要地位,不特为学界所研究,且为司法实践所渐渐采用,其影响日见广泛。然而该理论在我国研究尚未深入。 行为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无可奈何被迫实施了违法行为,其刑事责任如何,这就是期待可能性问题。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有期待可能性,即能够期待行为人在行为时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违反此期待实施了违法行为,即产生责任;如果无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此为阻却责任事由,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期待可能性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霍布斯(thomashobbes)那儿。霍布斯认为,如果一个人是由于眼前丧生的恐惧而被迫做出违法的事情;或者如果一个人缺乏食物或者其他生活必需品,除非犯法没有任何其他办法保全自己,就象在大饥荒中无法用钱购买或者施舍得到食物时行劫或者偷窃一样,那么,该人可以完全获得恕宥,因为任何法律都不能约束一个人放弃自我保全。(注: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34—235页。)尽管霍布斯不是从阻却责任的角度论述行为人可以获得恕宥的原因,但是应当认为霍布斯的思想中已经包含了期待可能性思想的萌芽。 1897年德意志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所作的癖马案判决为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产生提供了契机。该案案情如下:被告受雇于马车店以驭马为生。因马有以尾绕缰的恶癖,极其危险。被告要求雇主换掉该马,雇主不允,反以解雇相威胁。一日,被告在街头营业,马之恶癖发作,被告无法控制,致马狂奔,将一路人撞伤。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提起公诉,但原审法院宣告被告无罪,德意志帝国法院也维持原判,驳回抗诉。其理由是:违反义务的过失责任,不仅在于被告是否认识到危险的存在,而且在于能否期待被告排除这种危险。被告因生计所逼,很难期待其放弃职业拒绝驾驭该马,故被告不负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癖马案判决意味着行为人在无条件选择合法行为时,即使实施了违法行为,而且存在过失,也不负刑事责任。该判决引起了德国刑法学者的极大兴趣。1901年,梅耶(m.e.mayer)发表《有责行为与其种类》一文,认为故意与过失作为有责行为,都是违反义务的意思活动,至于认识违法性与否问题,只是区分责任种类的标准而已,主张责任除心理的要素外,尚须有非难可能性的存在。梅耶揭开了研究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序幕。1907年弗兰克(frank)在《论责任概念的构成》一文中,反对将心理的要素作为责任的本质,认为责任的本质是非难可能性,这种非难可能性不象过去那样仅依据行为人的心理内容(故意、过失)来认定,同时还应依据责任能力及附随情状的正常性来认定。弗氏所言的附随情状的正常性,实际上就是期待行为人施行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弗兰克迈出了研究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重要一步。格尔德施米特(jamesgoldschmidt)认为,责任除责任能力及违法性认识外,另有第三要素(规范要素),即义务违反性。弗洛登塔尔(freudenthal)扩大了期待可能性的适用范围,认为常人处于行为人之相同境遇,尤不免违法,则不应归责行为人,因为责任的本质是:行为人应当而且能够采取其他态度时,竟违反此期待而敢于为违法行为,易言之,责任的本质必须求诸合法行为的可能性。休米特(eberhardschmidt)大体完成了期待可能性理论。休氏认为,法规范具有两种作用:1.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规范作用,此为客观的价值判断;2.命令行为人必须决定采取合法态度不得采取违法态度的命令规范作用,此为责任判断规范,故仅能依据其命令而为意思决定之人,如果违反期待而决意实施违法行为时,才发生责任问题。期待可能性是责任的规范要素。(注:以上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产生和发展适当地参考了高仰止先生所著《刑法总则的理论与适用》一书中“期待可能性理论之发展”部分(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282—287页),在此表示感谢。)弗尔琴(foltin)对期待可能性与责

浅谈对期待可能性问题的认识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4113376379.html, 浅谈对期待可能性问题的认识 作者:张振宇王华 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1年第12期 【摘要】本文分析了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渊源、必要性、以及国内外执法实践;探讨了我国法律可以借鉴期待可能性,从而逐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法学理论;期待可能性;必要性 期待可能性是德日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律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其实,在我国古代法律中早有“亲亲相隐”的原则,尤以《唐律疏议》最为典型,它在较大范围内承认人情的合理性,除谋反等重大犯罪外,亲属和同居者可以相隐不告。这在一定程度内符合了我国传统文化理念当中的家庭伦理道德要求。这种理念不仅在东方,甚至在西方国家也有与其类似的规定。在现代法治发展过程中逐步产生的期待可能性理论虽然与古代朴素的亲亲相隐制度有所不同,但是其核心都是关注人性的弱点并给予其深切的同情与有效的保护。本文将从理论渊源,期待可能性的必要性,我国法律的借鉴几个方面浅谈一下对期待可能性问题的认识。 一、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渊源 期待可能性理论源于19世纪德意志帝国第四刑事部对于“癖马案”一案的判决。此案简要情况如下: 被告人为一马车夫,多年受雇于马车店驾驭双匹马车,其中一匹马有用尾部绕缰绳并用力压低的恶癖。马车夫多次向雇主反映此马的恶癖,但雇主却继续强令马车夫使用该马并以解雇相威胁。1896年7月19日,马车夫又被迫使用该马,结果在路途中该马怪癖发作,失去控制。狂奔的马撞到了在路边的行人,致其骨折。检察官根据上述事实,以过失伤害罪对马车夫提起公诉,但是原审法院却宣告被告无罪。检察官以原审判决不当为由,向德意志法院提起上诉。德意志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理由是:本案马车夫虽然已经意识到自己驾驭的马有恶癖并可能会造成他人的伤害。但是在其向雇主提出更换马匹的时候,雇主非但没有同意,而且还以解雇相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期待马车夫会违反雇主的命令并冒着失业的危险不使用该马,因此,马车夫是无罪的。 此案的判决结果标志着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产生,这种理论意味着当行为人在做出了犯罪行为时,如果此时他的行为是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产生,那么其行为就是不具有可责难性的。正因为期待可能性理论更好的依据了行为人在做出行为时的客观情况,因此在德国起源之后又在日本被采用,进而被更多的国家所接受。

浅析德、日刑法理论中的期待可能性

浅析德、日刑法理论中的期待可能性 摘要: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为违法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的情形。 关键字:期待可能性、性质、判断标准 正文 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为违法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的情形。期待可能性理论是20世纪初由倡导规范责任论的学者提出的研究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责性)的理论。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有期待可能性,即能够期待行为人在行为时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违反此期待实施了违法行为,即产生责任;如果无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此为阻却责任事由,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期待可能性是就一个人的意志而言的,意志是人选择自己行为的能力,这种选择只有在具有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下,才能体现行为人的违法意志。有无期待可能性是可否阻却责任的事由,它不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所以被称为“超法规的阻却责任事由”,其是否存在需由法官具体判断。一、理论溯源 期待可能性理论来自德国法院1897年对“癖马案”所作的判决:行为人多年以来受雇驾驶双匹马车,其中一匹马具有以其尾绕住缰绳并用力压低马车的癖性。行为人多次要求换一匹马,但是,雇主没有答应他的要求。某日该马劣性发作,车夫采取了所有紧急措施,但马仍然撞伤他人。法院判决行为人无罪,理由是很难期待被告人坚决违抗雇主的命令,不惜失去职业而履行避免其已预见的伤害行为的结果发生的义务。 这样,法院根据被告人所处的社会关系、经济状况否定了期待可能性的存在,从而否定了在损害结果的发生上行为人的应受谴责性。该判决发表之后,麦耶尔于1901年首先提及期待可能性问题;1907年弗兰克将“癖马案”判例在其论文“论责任概念的构成”中加以采纳,成为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的开端。弗兰克反对仅把犯罪心理要素作为责任内容的心理责任论,提出“非难性”和“非难可能性”的概念,认为责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责任能力;(2)故意或过失;(3)正常的附随性状,即行为时四周之状况处于正常状态之下。也就是说,可以期待行为者为合法行为。在弗兰克之后,休米德基本上完成了期待可能性理论。他认为,法律规范具有两种作用:(1)判定某行为是适法还是违法的评价规范作用;(2)命令行为者必须决意采取合法态度而不得决意采取违法态度的命令规范作用。对于前者是有关客观的价值判断;对于后者是有关判断责任之规范。故只能依据命令规范而为意思决定之人,如违反其期待而决意实施违法行为时,才发生责任问题。 期待可能性理论经过上述主要代表人物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为多数国家的刑法实务所承认。后来这一理论逐步运用于司法实践中。运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好处在于:考虑行为人本身的情况,不向被告人提出过高的要求,以保持处罚结论的实质合理,不给其附加多余的义务。其不足之处在于:期待可能性是超法规的事由,由法官具体解释,容易导致被告人以其他事由阻却责任,从而冲击成文法的权威和社会秩序。 二、期待可能性的法律性质 期待可能性是责任的要素,如果不存在期待可能性,即不可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时,就理当阻却责任。但是缺乏期待可能性,究竟是一般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还是只限于法律规定的责任阻却事由,在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 德国通说认为:缺乏期待可能性只是刑法规定的阻却责任事由的理论基础。或者说缺乏期待可能性只限于法律规定的责任阻却事由,而不是一般的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如,德国刑法规定由于惶惑、恐怖等导致的防卫过当不受刑罚处罚,其理论基础就是期待可能性。即在上述情况下,不期待行为人不超过防卫限度。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以缺乏期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判断题 1.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出以下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明确性原则;严格解释原则;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 2.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贯彻和体现。()4.罪刑法定原则基本要求包括法定化、实定化、谦抑化、明确化。() 5.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就是在形式上坚持绝对的平等。() 二、简答题 简述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三、论述题 1.试述罪刑法定原则。 2.试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和立法体现。 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判断题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也应适用我国刑法,这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可以在香港、澳门地区适用。() 3.对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外交代表、国有企业领导在领域外犯罪,则不分法定刑的轻重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只有犯罪的结果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才能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5.关于刑法的溯及力,我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体现了从新兼从轻原则。() 6.某国驻华商社工作人员阿姆杜拉策划,参与了与国内犯罪分子走私犯罪活动。对阿姆杜拉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7.刑法施行前按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有效判决,继续有效,不属于刑法溯及力的问题。() 8.刑法施行前的行为按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且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立并未超过追诉时效的,适用刑法,刑法具有溯及力。() 9.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该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该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应当免除处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二、简答题 1.简述我国刑法中的属地管辖权。 2.简述我国刑法中的属人管辖权。 3.简述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4.简述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实践应用

浅析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实践应用 【摘要】期待可能性是规X责任论的产物。从期待可能性的历史发展看,欠缺期待可能性可以阻却责任;期待可能性减少也可以减免责任。结合我国的许霆案,期待可能性的谦和性和人文关怀对于化解此案的尴尬也很值得借鉴。引入期待可能性,无疑是对我们法治进程的一大促进。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许霆案一、期待可能性概述 所谓期待可能性,是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的理论,是规X责任论的产物,其基本含义是指:在具体的行为条件和行为环境中,能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如果能,即具有期待的可能性,因此可以对其进行谴责;反之,则没有期待的可能性,也就阻却了行为人的责任,没有的谴责的可能性。在这种意义上,期待可能性和谴责可能性出于互为表里、成为一体的关系。[1]如果可以期待的程度越高,应受责罚性越高;反之,应受谴责性越低。期待可能性的表征只能是外部情形的异常性。期待可能性不是主观的事实性存在,而是规X责任的要素。[2]对期待可能性理解的一个很好的切入口是2007年备受关注的许霆案。许霆因银行atm机出现故障,连续操作171次,取走17.5万元。后携款潜逃并挥霍一空。后被人民法院前后两次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五年。如此巨大的差距,无疑是不合理的。笔者认为,许霆的行为,按照罪行法定要求,界定为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是无可厚非的,因此一审判决相当正确,反而二审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缺乏具体的法律根据。但从社会效果来

看,情况却恰恰相反,民众更加接受二审判决。此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严重失衡,对此,有人建议应当把“盗窃金融机构”解释为“以金融机构为盗窃目标”。因为金融机构这个封闭空间是设防严密的地方,以之为攻击目标,说明犯罪人恶性慎重、犯意坚决、手法高妙,所以才须科以重刑。[3]这也就是民众为什么愤怒的原因之一,即罪刑不均衡。此观点试图从罪刑均衡的角度化解本案的尴尬境地,但接触面未免有点过窄。虽然从司法实践看来,在对刑法分则中的各项犯罪定罪量刑的时候,几乎都有具体的确定刑罚轻重的条款规定,但如此零星,缺乏一个统一的法的标准,怎能确保最大可能的“公平”呢?因此笔者认为,解决此尴尬境地,德日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很值得借鉴。二、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溯源 现代意义上的期待可能性理论源自于1897年德意志帝国法院做出的“癖马案”判决。被告多年来受雇驾驶四轮马车,其中一匹马素有以其尾缠绕缰绳并用力下压的不良癖性,被告多次要求雇主更换此马,雇主非但没有答应,还以解雇相威胁不许再提此事。被告无可奈何,不得不继续驾驭此马。某日当被告驾车上街之际,该马癖性发作,被告立马采取所有紧急避险措施,但皆无效,因该马惊慌乱跑,撞到某行人,使其骨折。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对被告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行为人无罪,检察官提起上诉。帝国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其理由是,很难期待被告违抗雇主的命令,不顾失去职业而拒绝驾驭此癖马。因此被告不承担过失伤害的责任。“癖马案”发生时,时值心理责任论大行其道之时。“XX是客观

刑法理论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借鉴

刑法理论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借鉴 刑法理论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借鉴 在我国的一些刑事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些特殊情况,依据现行犯罪构成的理论无法给予合理的解释,而引用期待可能性理论,可以使我国刑法理论中的许多问题得到更为合理的解释。我国现行《刑法》,虽没有“期待可能性”字样,但某些条款已经包含了期待可能性思想。因此,对这一理论,我国应该根据自己的刑法现状,予以有选择的借鉴,以完善我国刑法理论体系。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与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 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有着与大陆法系国家罪刑法定原则不同的特征,有学者称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既有保障无辜者不受惩罚和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的人权保障功能,又具有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免遭犯罪侵害的社会保护功能。罪刑法定的人权保障功能主要通过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实现,社会保护主要通过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实现,这是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重要特点。”上述论点正是对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完整概括。 在大陆法系国家,作为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期待可能性的缺乏为司法过程提供的出罪机制不仅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且恰恰是罪刑法定的保障功能与出罪功能的客观要求。但是在中国,由于所谓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存在,使其丧失了应有的出罪功能。结果,期待可能性的缺乏作为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在中国刑法中的适用,将必然导致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直接违反。可以说,期待可能性理论所蕴

涵的出罪机制与中国的罪刑法定原则存在着功能性的障碍。 二、期待可能性理论与我国的犯罪构成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期待可能性理论之所以能够产生和发展,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犯罪构成理论为其提供了制度保障和理论支撑。在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或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统一。”因此它只能反映静态的犯罪规格,而无法体现来自犯罪构成体系之外因素参与的动态的定罪过程,结果只能导致对阶级专政需要的过分强调,而无视人权的保障。同样,由于消极的构成要件的缺失,当将期待可能性理论放在我国的犯罪构成中进行考察时,我们会发现犯罪构成对期待可能性产生的排异现象。作为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开放性是期待可能性的一个重要特征,这与我国齐合填充式的静态的、封闭的犯罪构成格格不入,结果导致期待可能性理论只能游离于我国的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犯罪构成之外,难以在其内部找到合适的位置。 三、期待可能性理论与我国刑事立法及完善 目前,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期待可能性理论,但在刑法典的具体规定中却包含了丰富的期待可能性思想。例如:刑法第14条、15、17、18、19条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以及盲人及聋哑人的规定,体现了期待可能性的对象及其轻重程度。刑法第20条、第21条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规定,由于期待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 第一章刑法的概说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分为普通刑法、单行刑法、特别刑法等种类。 刑法的解释主要分类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论理解释与文理解释。。 刑法具有三个机能:保障机能、惩罚机能、保护机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简单的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设置的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其要求主要有:明确性原则、禁止类推、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排斥习惯法、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就应当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和罪轻、刑事责任的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这里还涉及到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等问题。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主要指刑法在领水、领陆和领空中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管辖与普遍管辖四个原则。 属地原则指刑法对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但要排除四个特殊情况,主要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对刑法做出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港澳台地区、外交人员(主要指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人)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和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境内犯罪。在我国船舶和航空器内的犯罪也适用刑法,还有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的犯罪也适用我国刑法。 属人原则指对我国公民的犯罪适用刑法。我国公民在国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刑法,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但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外犯罪适用本刑法。我国公民在国外受过刑事追究的,我国仍然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公民权利的犯罪,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适用我国刑法,但犯罪地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除外。 普遍管辖,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否认犯罪分子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就应当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刑法基本原则的困惑与解读(一)

刑法基本原则的困惑与解读(一) 内容摘要]刑法基本原则属于法律规范范畴,它仅是指导和制约刑事司法工作的原则,而不是指导和制约刑法立法工作的原则。罪刑法定主义等刑法基本主义属于理论范畴,刑法基本主义才是指导刑法立法工作的理论规则。刑法基本原则并非都应不折不扣地绝对执行,刑法基本原则也存在着例外规定。“贯穿于全部刑法”不应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之一。文章最后提出了两个立法建议:(1)建立完善的刑法基本原则体系,(2)增加刑法基本原则的例外规定。 关键词:刑法原则主义确立标准例外规定法律规范理论规则 一、问题的提出 2006年3月,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震惊中国金融界的广东开平大案作出判决: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前行长余振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按数罪并罚,判决执行有期徒刑12年。在本案里,余振东贪污金额达6亿多元人民币,挪用公款达13亿多元人民币,他之所以仅被判处区区12年有期徒刑,是因为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和美国政府有关部门达成了有关协议。该协议产生的基本过程是这样:余振东逃往美国后被美国司法当局以涉嫌欺骗手段获取签证罪逮捕,并被内华达州法院以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罪判处144个月监禁。由于中美之间没有签有遣返条约,也未参加关于贪污、挪用公款罪遣返的国际公约,美方不存在将余振东交给中国政府的国际义务。为了能抓拿余振东归国审判,经中国政府有

关部门与美国政府相关部门协商,美方同意将余振东按难民遣返程序遣返回中国(这不是引渡——笔者注),同时,中国政府对余振东回国后涉及的有关刑罚及权利和待遇问题出具了正式书面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机关判处余振东不超过12年的有期徒刑。① 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的涉案金额数以亿计,按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有关规定,其罪该判死刑或至少判无期徒刑,但是,该案涉及政府的承诺而得以从轻判决,这一判决违反《刑法》第3条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段规定,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的数额惊人巨大,其罪行的重大与其被判的12年有期徒刑显然不相称,这一判决又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许多犯罪分子贪污了几十万元或几百万元被判死刑,而余振东贪污数额超过亿元,但因有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对美国政府有关部门的承诺而仅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这明显地违反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综上所述,余振东案的判决违反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其判决的合法性值得质疑。虽然如此,但是,从法理上说,司法机关对这一案件的处理过程和审判结果具有合理性。因为我国与美国之间并无引渡或遣返条约,也未参加有关对贪污、挪用公款犯罪遣返或引渡的国际公约,如果我国要惩罚余振东,就不得不作出妥协。 中国与加拿大于2001年就开始通过外交等途径谈判讨论特大走私犯赖昌星遣返中国审判的可能性,假若赖昌星被遣返中国审判,可能将遇到与余振东案类似的问题,即判决的结果违反刑法基本原则与处理过

期待可能性理论

期待可能性理论 期待可能性理论来自德国法院1897年对“癖马案”所作的判决:行为人多年以来受雇驾驶双匹马车,其中一匹马具有以其尾绕住缰绳并用力压低马车的癖性。行为人多次要求换一匹马,但是,雇主没有答应他的要求。某日该马劣性发作,车夫采取了所有紧急措施,但马仍然撞伤他人。法院判决行为人无罪,理由是很难期待被告人坚决违抗雇主的命令,不惜失去职业而履行避免其已预见的伤害行为的结果发生的义务。 这样,法院根据被告人所处的社会关系、经济状况否定了期待可能性的存在,从而否定了在损害结果的发生上行为人的应受谴责性。该判决发表之后,麦耶尔于1901年首先提及期待可能性问题;1907年弗兰克将“癖马案”判例在其论文“论责任概念的构成”中加以采纳,成为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的开端 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直接运用期待可能性理论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减免其罪责的判决还没有见过。但是,法官在处理很多案件时,都考虑了日常生活上的“情理” 对司法结论的影响,尽量保持刑罚的谦抑性,在被告人的行为可以适度地被从宽处理时,“不强人所难”,使判决尽可能地获得公众的认同。这就是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间接运用。 例如,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但因自然灾害而流落外地,为生活所迫与他人重婚的情形下,行为人明知本人有配偶,具有事实性认识;明知重婚违法,具有违法性认识;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与他人结婚,具有心理性意志。但由于是为生活所迫而与他人重婚,缺乏期待可能性,因而没有责任。对此,不能以重婚罪论处。 又如,最高法院关于盗窃罪的历次司法解释都指出,亲属间相互盗窃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实在有追究必要的,也应与社会上的盗窃相区别。这也考虑了期待可能性问题。 再如,亲属间对他人犯罪的包庇,也是欠缺期待可能性。 此外,对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减轻处罚,也是考虑行为人期待可能性较低;大量、恶意购买假币而使用,犯罪人的责任重,量刑相对重;而误收假币后,为减少自己的损失而使用,因为期待可能性较低,所以处罚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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