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法

一九四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于伦敦通过,并经大会第二、三、四、

五、六、七、八、九、十、十二、十五、十七、十九、二十、二

十一、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和三

十一届会议修正

本组织法之各签约国政府兹代表其人民宣告:

战争起源于人之思想,故务需于人之思想中筑起保卫和平之屏障;

人类自有史以来,对彼此习俗和生活缺乏了解始终为世界各民族间猜疑与互不信任之普遍原因,而此种猜疑与互不信任又往往使彼此间之分歧最终爆发为战争;

现已告结束之此次大规模恐怖战争之所以发生,既因人类尊严、平等与相互尊重等民主原则之遭摒弃,亦因人类与种族之不平等主义得以取而代之,借无知与偏见而散布;

文化之广泛传播以及为争取正义、自由与和平对人类进行之教育为维护人类尊严不可缺少之举措,亦为一切国家关切互助之精神,必须履行之神圣义务;

和平若全然以政府间之政治、经济措施为基础则不能确保世界人民对其一致、持久又真诚之支持。为使其免遭失败,和平尚必须奠基于人类理性与道德上之团结;

为此,本组织法之各签约国秉人皆享有充分与平等受教育机会之信念,秉不受限制地寻求客观真理以及自由交流思想与知识之信念,特同意并决心发展及增进各国人民之间交往手段,并借此种手段之运用促成相互了解,达到对彼此之生活有一更真实、更全面认识之目的;

有鉴于此,各签约国特创建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通过世界各国人民间教育、科学及文化联系,促进实现联合国组织据以建立并为其宪章所宣告之国际和平与人类共同福利之宗旨。

第 I 条宗旨与职能

1. 本组织之宗旨在于通过教育、科学及文化来促进各国间之合作,对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以增进对正义、法治及联合国宪章所确认之世界人民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均享人权与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

2. 为实现此宗旨,本组织将:

a) 通过各种群众性交流工具,为增进各国人民间之相互认识与了解而协力工作,并为达此目的,建议订立必要之国际协定,以便于运用文字与图象促进思想之自由交流;

b) 通过下列办法给教育之普及与文化之传播以新的推动:

应会员国之请求,与之协作开展各种教育活动;

建立国家间之协作以促进实现不分种族、性别及任何经济或社会区别均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之理想;

推荐最适合于培育世界儿童担负自由责任之教育方法;

c) 通过下列办法维护、增进及传播知识;

保证对图书、艺术作品及历史和科学文物等世界遗产之保存与维护,并建议有关国家订立必要之国际公约;鼓励国家间在文化活动各个部门进行合作,包括国际间交换在教育、科学及文化领域中积极从事活动之人士,交换出版物、艺术及科学物品及其他情报资料;

提出各种国际合作办法以利于各国人民获得其他国家之印刷品与出版物。

3. 为维护本组织各会员国文化及教育制度之独立、完整及有活力的多样性起见,本组织不得干涉本质上属于各国国内管辖之事项。

第 II 条会员

1. 凡联合国组织之成员国均当然有权成为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之会员。

2. 至于非联合国成员国,凡符合按本组织法第X条批准的、本组织与联合国组织之间之协定中所列之条件者,经执行局推荐,大会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可被接纳为本组织之会员。

3. 凡对其国际关系不自行承担责任之领土或领土群,由对该领土或领土群之国际关系承担责任之会员国或其他当局代为申请,经出席大会并参加表决之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被大会接纳为准会员。准会员权利与义务之性质与范围由大会决定。

4. 凡本组织之会员国,经联合国中止其在该组织内之会员权利与特权时,在联合国组织请求下,本组织亦应中止其在本组织内之权利与特权。

5. 凡经联合国组织开除之会员即当然终止其在本组织之会员资格。

6. 本组织任何会员国或准会员,经通知总干事后,可退出本组织。此项通知在发出后次年12月31日生效。该项退出不应影响其截至退出生效之日对本组织所负之财政义务。准会员之退出通知应由对其国际关系承担责任之会员国或其他当局代为提出。

7. 每个会员国有权任命一位常驻教科文组织代表。

8. 会员国的常驻代表向本组织总干事递交国书,并自递交该文件之日起正式履行其职责。

第 III 条机关

本组织设大会、执行局和秘书处。

第 IV 条大会

A.组成

1. 大会由本组织各会员国之代表组成。每一会员国政府最多指派五名代表。人选之确定应事先征询已建立之全国委员会或教育、科学及文化团体之意见。

B.职能

2. 大会决定本组织之政策及工作方针;并就执行局提交大会之工作计划作出决定。

3. 大会认为必要时,得按其制订之章程,召集关于教育、科学、人文学科及知识传播之国家级国际会议;

大会或执行局可依该章程召集上述领域之非政府性会议。

4. 大会在通过提交各会员国之提案时,应区分建议书与提交各会员国批准之国际公约。前者过半数即可通过,后者须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每一会员国应于通过该项建议书或公约之大会闭幕后一年内将该项建议书或公约送交本国主管部门。

5. 除第V条第6c)款规定的情况外,大会应向联合国组织就与之有关的教育、科学与文化方面之事项,按两组织之主管部门商订之条件与程序提出建议。

6. 大会应接受并研究各会员国就落实以上第4款之建议书和公约向本组织提交之报告;如大会决定提交报告的分析性概要,则亦可提交概要。

7. 大会选举执行局委员,并经执行局推荐任命总干事。

C. 表决

8. a) 每一会员国在大会应有一票表决权。除按本组织法之条款3或大会议事规则规定4需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之决议外,其他决议简单多数即可通过。多数应指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会员之多数。

b) 凡会员国拖欠会费之总数超过其在当年及前一历年所应缴纳之会费总数时,该会员国即丧失其在大会之表决权。

c) 大会如认为拖欠确由于该会员国无法控制之情况,得准许该会员国投票。

9. a) 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常会。特别会议由大会自行决定,亦可由执行局或应至少三分之一会员国请求召集之。

b) 大会每届会议开会时应规定下次常会之会址。特别会议如系大会召集其会址应由大会决定,否则由执行局决定。

10. 大会应自行通过其议事规则。大会每届会议开会时应选出一名主席及其他官员。

11. 大会应设立各特别及技术委员会并设立按大会宗旨所需之其他附属机构。

12. 大会应采取措施使公众按制定之规则进入会场旁听。

E. 观察员

13. 大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经执行局建议及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邀请第XI条第4款所述之国际组织之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大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之某些会议。

14. 非政府国际组织或半政府国际组织按第XI条第4款规定,凡经执行局批准又同本组织建立咨询关系者,应被邀派观察员参加大会及其委员会之届会。

第 V 条执行局

A. 组成

1. a) 执行局由大会选出的五十八个会员国组成。大会主席依据其职权以顾问身份列席执行局会议。

b) 当选的执行局委员国下称为“执行局委员”。

2. a) 执行局每一委员指定一名代表,它还可指定若干名代理人。

b) 执行局委员在挑选其执行局代表时,应力求指定一位熟谙教科文组织之一个或数个主管领域并具有履行执行局之各项行政与执行职责所需经验和能力的合格人士,出于连续性之考虑,每一位代表应任满执行局委员之任期,除非有特殊情况证明需要替换。每个执行局委员指定的代理人应在代表缺席时代行其全部职责。

3. 在选举执行局委员时,大会应照顾文化之多样性与地理分配之均衡。

4. a) 执行局委员之任期应自其被推选之应届大会闭幕之日起至选举后第二次常会闭幕时止。大会应在每次常会上选出足数之执行局委员填补本次常会结束时的空缺席位。

b) 执行局委员可连选连任。重新当选之执行局委员应力求指定一名新的执行局代表。

5. 如一执行局委员退出本组织,其在执行局的任期则在退出生效之日终止。

6. a) 执行局应为大会准备议程,审查总干事根据第VI条第3款提出之本组织工作计划及相应之预算概算,连同其认为必要之建议,提交大会。

b) 执行局根据大会授权,负责执行大会通过之工作计划。执行局应根据大会决定,并注意到两次常会间出现之情况,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总干事有效、合理地执行工作计划。

c) 执行局可在大会两次常会之间对联合国履行第IV条第5款规定之咨询职能,若联合国组织向本组织咨询之问题已经大会作原则上之处理或其解决办法已包含在大会之决议中。

7. 执行局得向大会推荐接纳新会员。

8. 执行局经大会决定得通过自己的议事规则,并应在其委员中选举官员。

9. 执行局在一个双年度财务期内应至少举行四次常会,经执行局主席倡议或应执行局六名委员之请求,执行局可由主席召集举行特别会议。

10. 执行局主席应代表执行局向大会每次常会提出由总干事按第VI条第3 b)款规定所准备之关于本组织各项活动的报告,提出报告时可加或不加评论。

11. 执行局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就其职责范围内之问题与各有关国际组织代表或有关之有资格人士进行磋商。

12. 执行局可在大会两届会议之间就本组织活动范围内发生之法律问题向国际法院征询意见。

13. 执行局还应代表整个大会行使大会授予之权力。

第VI条秘书处

1. 秘书处由总干事一人及所需工作人员组成。

2. 总干事应由执行局提名,由大会根据大会同意之条件任命,任期四年。总干事可以再次任职四年,但随后不得再连任。总干事为本组织之行政首长。

3. a) 总干事或其指定之代表,应参加大会、执行局及本组织所属各委员会之一切会议(但无表决权),并应由其提出各项建议供大会及执行局考虑采取适当之行动,以及向执行局提出本组织之工作计划草案与相应之预算概算。

b) 总干事应拟订并向各会员国及执行局送交关于本组织活动之定期报告,大会应规定此类报告所包括之时期。

4. 总干事应按大会批准之《工作人员条例》任用秘书处工作人员。任用人员时应首先考虑保证其在忠诚、效率及业务能力方面达到最高标准,并力求地理分配之广泛性。

5. 总干事及工作人员之责任,应纯属国际性质。执行职务时,不得寻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本组织外其他当局之指示,并应避免任何可能妨碍其国际官员地位之行为。本组织之各会员国承担责任,尊重总干事及工作人员所负职务之国际性质,不在其履行职责时设法施加影响。

6. 本条各项规定概不限制本组织在联合国组织内就共同公务与任用、交换职员方面订立有关协定。

第 VII 条各国国内合作机构

1. 各会员国应采取适合该国具体情况之措施,使其本国有关教育、科学及文化事业之各主要机构与本组织之工作建立联系,并以设立一广泛代表其政府及这些主要机构之全国委员会最为适宜。

2. 各国全国委员会或国内合作机构成立后,应对其出席本组织大会之代表团、本国在执行局的代表及其代理人及本国政府就涉及本组织有关事项起顾问作用,同时在与本组织有关之一切事项中充当联络机构。

3. 本组织应某一会员国之请求可委派一名秘书处成员临时或常驻该会员国全国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

第 VIII 条会员国提出报告

各会员国应按大会规定之日期及方式,就其教育、科学、文化机构及活动方面之法律、规章及统计数字,以及实施IV条第4款所述之建议书与公约所采取之行动等,向本组织提出报告。

第 IX 条预算

1. 预算应由本组织掌握管理。

2. 大会最后批准预算,并分配本组织各会员国应承担之财政责任,但须根据本组织与联合国组织按第X条规定订立之协定中可能作出的安排。

3. 总干事可以直接接受符合《财务条例》所规定之条件的政府、公立和私立机构、协会及个人之自愿捐款、捐赠、遗赠及补助金。

第 X 条与联合国组织之关系

本组织为联合国宪章第57条所述之专门机构之一,应尽早与联合国组织建立关系。此种关系应按宪章第63条,由本组织与联合国组织订立一项协定建立之,该协定须经本组织大会

批准。协定应规定两组织在实现共同宗旨中进行有效之合作,同时承认本组织在本组织法中规定之权限范围内的自主权。此项协定除规定其他事项外,得规定联合国大会批准本组织之预算并为之提供拨款的办法。

第 XI 条与其他国际专门组织及机构之关系

1. 本组织可与其业务及活动与本组织之宗旨有关的其他政府间专门组织及机构进行合作。为此目的,总干事在执行局总授权下,可与此类组织及机构建立有效之工作关系,并成立为保证有效合作所必需之联合委员会。本组织与此类组织或机构间所达成之一切正式协定均应经执行局批准。

2. 当本组织大会与其宗旨及职责属于本组织权限范围之任何其他政府间专门组织或机构的主管当局认为有必要将其财源及活动移交本组织时,总干事经大会同意,可为此作出双方均可接受之安排。

3. 本组织可与其他政府间组织作出适当的安排以便双方派代表出席对方之会议。

4.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在处理其权限范围内之事项时,可与有关之非政府国际组织建立适当的咨询与合作关系,并可邀请此类组织承担一定任务,此项合作包括邀请其派代表适当地参加大会设立之各种顾问委员会。

第 XII 条本组织之法律地位

联合国组织宪章第104和第105条1有关联合国法律地位及其特权与豁免之规定,亦适用于本组织。

第 XV 条生效

1. 本组织法需经接受程序。各会员国接受书应交存联合王国政府。

2. 本组织法存放于联合王国政府档案馆,随时接受签字。签字可于递交接受书之前或其后进行。任何未履行签字手续之接受书,应视为无效。但是,退出本组织的国家只须递交新的接受书即可恢复其会员国资格。

3. 本组织法由二十个签字国接受后即行生效。其后之接受应立即生效。

4. 联合王国政府得将接受书之收受情形以及本组织法按前项规定开始生效之日期通知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及总干事。

为此,签字人正式受权签字于具有同等效力之本组织法英、法文文本,以昭信守。

公元一九四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于伦敦,签订英、法文原件各一份,其正式副本将由联合王国政府分送所有联合国会员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修订)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1987.11.24 【实施日期】1988.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87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8年6 月1日起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 1987年1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

世界贸易组织法

世界贸易组织法 The Law of WTO 课程编号:4361048 课程属性:专业任选课 学分: 2学分 学时: 32学时(讲课:32学时) 课程性质:选修 先修课程:国际法 适用专业:法学 教材:《国际经济法》,法律出版社,王传丽, 2005年。 开课院系:公共管理学院法律系 一、课程的教学目标和任务 该课程的教学目标和任务是: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全面了解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充分认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给我国带来的挑战和机遇。着重培养和训练学生运用世界贸易组织法解决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掌握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规则并能够运用于实践。通过案例教学的方式,使理论教学和实际应用紧密联系,加深学生对世界贸易组织法的理解和掌握。 二、教学内容和要求(要求将各章节知识点分为掌握、熟悉、理解、了解、初步了解等)第一章世界贸易体制发展史(3学时) (1)了解多边贸易体制诞生以前的世界贸易体制发展史和总协定的多边贸易谈判; (2)掌握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 第二章世界贸易组织概述(3学时) (1)了解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 (2)掌握WTO与GATT的联系与区别; (3)掌握WTO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第三章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与中国(4学时) (1)了解中国与关贸总协定关系的五个阶段,

(2)了解中国“复关”三原则; (3)掌握“复关”谈判及其破裂的原因。 第四章世界贸易组织关于货物贸易的规则(6学时) (1)了解关税的定义和特点; (2)熟悉关税的分类; (3)掌握关税的有效保护和经济效应。 第五章世界贸易组织关于服务贸易的规则(2学时) (1)了解国际服务贸易的界定范围; (2)掌握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无形贸易、第三产业的区别; (3)了解国际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及其原因; (4)了解当代国际服务贸易的基本格局和中国服务贸易的现状; (5)掌握《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内容以及中国服务贸易进一步开放应遵循的原则。 第六章世界贸易组织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4学时) (1)了解知识产权的定义和法律特点; (2)掌握乌拉圭回合关于知识产权的协议的基本原则、保护的范围和标准以及有关过渡期安排的规定。 第七章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4学时) (1)了解当代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的融合趋势; (2)掌握许可证协议的概念、许可证协议的种类、许可证协议的内容、许可证协议与限制性商业惯例; (3)掌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内容。 第八章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6学时) (1)了解从GATT争端解决条款到WTO争端解决机制; (2)掌握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 三、大纲说明 (1)作业和报告:作业:3 次; (2)考核方式:开卷考试 (3)总评成绩计算方式: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 (4)是否使用多媒体:否 (5)其他:

世界贸易组织法试题及答案

世界贸易组织法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某一成员欲退出WTO,其退出自WTO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之日起【】 A.满3个月时生效B.满3个月后生效 C.满6个月时生效D.满9个月时生效 2.《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附件二是【】A.诸边贸易协定B.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C.争端解决机制D.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3.WTO部长级会议应定期召开会议决定’WTO的重大事项,按规定应至少【】 A.每半年召开一次B.每年召开一次 C.每一年半召开一次D.每两年召开一次 4.WTO使用投票表决时实行【】 A.一方一票B.gl缴纳会费额决定各成员方票数 C.以贸易额大小决定各方票数D.以国家大小论票数

5.WTO技术性贸易措施协议签署的目的是【】A.限制货物贸易的开展 B.约束各成员在使用产品技术性指标时的行为 C.形成统一的生产技术规范 D.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6.争端解决机构应按照什么原则作出有关决定【】A.协商一致B.少数服从多数 C.依法裁决D.绝对多数 7.对其它成员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是【】 A.可起诉的补贴B.不可起诉的补贴 C.被禁止的补贴D.不被禁止的补贴 8.补贴是指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其提供是在【】 A.生产过程中B.国际贸易中‘。 C.某一成员的领土内D.流通过程中 9.国民待遇条款在货物贸易领域【】 A.适用于对公民的待遇B.适用对法人的待遇 C.仅限于对成员方的产品的待遇D.对船舶的待遇

第一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一章 商事组织法 1. 依照我国公司法,下列权利不属于股东权的是( C ) A.表决权 B.查阅权 C.抽回出资 D.分取红利 2.甲、乙、丙三人出资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现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该公司拥有的全部股份作价20万元转让给丁。对此,甲、乙均表示同意转让,但均愿以20万元购买。则丙所持股份应( D ) A.全部卖给甲 B.全部卖给乙 C.全部卖给丁 D.由甲乙按持股比例取得 3.依照我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是( C ) A.董事会 B.监事会 C.股东会 D.工会 4. 下列商事主体,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是( A ) A.个人独资企业 B.有限责任公司 C.股份有限公司 D.一人公司 5.甲、乙、丙拟共同投资10万元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BC ) A.甲、乙、丙的实物出资合计不得超过人民币7万元 B.甲、乙、丙的现金出资合计不得低于人民币3万元 C.甲、乙、丙首次出资合计不得低于人民币2万元 D.甲、乙、丙首次出资合计不得低于人民币3万元 E.甲、乙、丙既可用现金出资,也可用非专利技术出资 6.依商法原理,无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相比其共同点是(C) A.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B.设立有最低资本额的要求 C.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能对外募集资本 7.母公司 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 8.有限合伙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前者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责任,而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出资为限。 9.揭开公司面纱 是指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之债权人,法院可揭开公司之面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座 讲课人: xx时间: 2011年6月13日 1、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是在农村按照村民居住地区设立的,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事情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的基层组织,这是村民委员会的外在特征; (二)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这是村民委员会的根本特征; (三)村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这是村民委员会最重要的特征。 2、村民委员会有哪些自治功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功能包括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所谓自我管理是指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事情自己定,大家的事情大家办的原则,组织村民群众依法管理本居住地区的各项自治事务。 所谓自我教育是指村民委员会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发展经济、建设小康的目标,以创建“文明户”、“文明村”为主要形式,对村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路线教育,进行法制教育,进行社会公德教育。所谓自我服务是指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本村的生产和村民的生活做好服务。 3、村民委员会有哪些自治途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实现村民委员会自治的途径就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村民按期进行直接选举,真正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委会领导班子。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须提请村民讨论,向村民公开,按多数村民的意见作出决定,接受村民的监督。 4、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5、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就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是行政指导与协助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6、农村党支部在村民自治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世界贸易组织案例

反倾销案例分析:中美水产第一案 2004年2月17日(美国当地时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对原产于中国等6个国家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消息传出,在我国水产业,特别是虾产业中引起了强烈震动,使我虾产品出口严重受阻。2004年4月,我国渔业大省——浙江虾产品对美出口全面停止。2004年3~6月,我国虾产品主产区——广东虾产品对美国出口仅为1010吨,降幅达85.9%。此4个月出口量比前2个月下降37.6%。2004年,我国向美出口海产虾6.61万吨,同比下降18.84%;金额3.386亿美元,同比下降23.78%。而2004年美国虾产品进口量在50万吨的水平,我国虾产品占有率为13.2%。自2004年下半年开始,我国几乎失去了美国虾产品市场。这是我国进入世贸组织后,在国际贸易中遭受的第一起有关水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当尘埃落定之后,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此案,为今后的水产品国际贸易提供借鉴。 一、案例回放 2002年1月,以佛罗里达半岛沿海地区为代表的美国南部阿拉巴马、佛罗里达、佐治亚、德克萨斯、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北卡罗莱纳、南卡罗莱纳8个州养虾业,47家企业组成“南方虾业联盟”,以本国虾产业利益受到进口虾威胁为由,商议对原产于泰国、中国、越南和部分南美国家在内的16个国家的进口对虾提起反倾销立案调查诉讼申请,并聘请律师搜集证据。2002年春季,由于异常低温,导致墨西哥湾野生对虾捕获量减少,过少的捕获量意味着赚钱的机会较少,使美国南方虾类产业长期以来面临的生产下滑问题突显出来。根据美国《1921年反倾销法》的规定,在确定由于进口到美国的外国产品以低于或将要低于美国的价格,或者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造成美国某一产业可能受到损害或该行业的建立受到阻碍时,财政部长可以发布裁决公告。如果购买价格或出口商销售价格低于外国市场价格(在不存在可比市场价格时,低于生产成本),就应该对出口商征收相当于这些差额的特殊反倾销税。 2002年7月,美国对虾加工商也加入到“南方虾业联盟”,该联盟的企业总数达到217家,使涉案产品的范围从原料虾扩大至对虾加工品。2000年,由西弗吉尼亚联邦参议员罗伯特·伯德提出并获通过的《伯德修正案》允许将关税收入补贴给最先提出倾销诉讼的美国企业。2001~2003年,美国向提起倾销诉讼的美国企业补贴了8亿美元。有关业界人士预计,在本次虾反倾销案中,即使仅对目前50%的六国进口虾数量征收15%的反倾销税,关税总额也将达到1.8亿美元。按此计算,参与和积极支持本次反倾销诉讼案的217家捕虾业者,每家可从征收的反倾销税中平均分得82.9万美元的补偿金。这就是美国企业积极申诉的重要原因。 2003年8月8日,美国“南方虾业联盟”决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对进口虾进行调查,对以中国为首,包括巴西、泰国、委内瑞拉等12个对虾出口国提起反倾销诉讼。2003年,美国联邦政府以救灾款(disaster assistance)的名义资助国内捕虾业者3500万美元。2003年12月31日,美国“南方虾业联盟”,正式致函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要求对亚洲和拉美几个国家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征收25.76%~63.68%的反倾销税,称“由于外国虾养殖业者的不公平竞争,美国捕虾者和虾加工者已经不能维持基本的生产,正处于全行业亏损的境地”。该联盟提供的数字显示,2000~2002年,由于进口虾急剧增长,导致美国虾加工企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会组织法201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88号)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历史习惯、人口多少、经济状况,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更名、范围调整,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含区、县级市,下同)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村民委员会应当维护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 第五条镇(乡)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乡)人民政府开展工作,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第六条建立健全以省市补助、县级统筹、村集体收入自我保障为主的农村基层组织经费保障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基层组织经费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下属委员会,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经济管理、计划生育、公共福利、群众文体、社会建设等工作;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共同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人口少的村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世界贸易组织法模拟试题

世界贸易组织法模拟试题(一)文件类型:DOC/Microsoft Word 文件大小:字节 更多搜索:世界贸易组织法模拟试题 《世界贸易组织法》模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10×1′) 1,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于( ). A,1993年 B,1994年 C,2001年 D,1995年 2,WTO的最高决策机构是( ). A,总理事会 B,总干事 C,部长级会议 D,秘书处 3,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的规定,当世贸组织成员方之间发生贸易纠纷时,可采取的解决方式中不包括下列哪一项 A,双边磋商 B,成立专家组 C,上诉机构的审查 D,上诉机构的调解 4,对于成员提出的义务豁免请求,若需要部长大会投票表决,则需要成员( )多数通过才能作出义务豁免决定. A,1/2 B,2/3 C,3/4 D,4/5 5,根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规定,发展中成员取消相关国内的投资措施的过渡期为( )年. A,2年 B,5年 C,7年 D,10年 6,2005年,世贸组织的第六次部长会议在香港召开,发达成员承诺( )年底前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 A,2006 B,2010 C,2013 D,2015 7,成员间出现贸易争端后,若一成员向另一成员提出磋商请求,则双方应在收到请求之日其不超过( )的期限内与请求方开始磋商. A,10天 B,30天 C,60天 D,90天 8,世界贸易组织法律规则中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适用的范围限于下列哪一项 A,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B,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C,与专利技术转让有关的投资措施 D,与商标权转让有关的投资措施 9,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成员的特定义务或具体义务主要涉及 ( )方面. A,最惠国待遇 B,国民待遇 C,透明度 D,垄断与专营服务提供者 10,世贸组织各机构在决策时,首先采取的决策方式是( ) A,协商一致 B,全体一致 C,一国一票表决 D,加权表决 二,多项选择题.(5×2′) 1,有关世贸组织的法律地位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具有法人资格 B,世贸组织每个成员向世贸组织提供其履行职责时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权 C,可以缔结总部协议,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协商和合作 D,高于其他一切国际组织 2,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DSB的主要职权有( ). A,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评审 B,通过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 C,对建议和裁决的执行进行监督 D,授权中止减让和其他义务 3,世贸组织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 A,多边性 B,有条件性 C,同一性 D,普遍性 4,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服务贸易分为( ). A,跨境交付 B,过境消费 C,商业存在 D,自然人流动 5,依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下列哪几项措施是成员方不得实施的与国民待遇和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不相符合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A,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 B,将企业进口产品的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 C,将企业可以使用的外汇限制在该企业自身的外销收入范围之内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案例 案例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 2004年10月28日,周某到乐安县谷岗乡投资兴建水电站,投资项目的名称为“乐安县**水电站”,该项目经县水利局同意,经县计划委员会立项批准。2004年12月5日至2005年4月30日,陈某夫妇分别以现金和实物的形式5次为兴建该水电站投资共计人民币125122.47元,周某之妻向陈某夫妇开具了5张收据。2005年8月30日,周某私自到乐安县工商局申请,要求将**水电站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工商局根据周某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表、身份证明、批准文件等材料),当场做出了准予登记的决定,并核发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陈某夫妇不服该项工商行政登记,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被告乐安县工商局2005年8月30日核发给周某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无效。 思考:1、工商局核发给周某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是否合法? 2、分析法院判决的理由? 案例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 某个人独资企业成立的前几年由投资人甲自行经营,共盈利1000万元。后甲因年老体衰,不能继续经营,便委托乙管理企业。由于乙经营不善,企业连年亏损,现欠债150万元,企业很难再维持下去,故准备解散并清算。 请问:企业结算后的150万元债务应由甲承担,还是由乙承担?为什么?如果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怎么办? 案例3: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2) 某独资企业与1997年成立,投资人甲由于身体原因,将企业委托给乙管理。1998年5月,乙购买了住房,并从银行贷款10万元,在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以该独资企业的财产进行了抵押。贷款到期后,乙没有还清全部贷款,银行要求处分抵押权时遭到投资人甲的拒绝,最后银行以乙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问: 1、乙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2、乙的抵押担保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3、乙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4:事实上的合伙 [案情]甲于2001年12月开办了A企业,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2003年甲欲将A企业转让他人时,乙、丙诉至法院,理由为A企业是二人与甲共同合伙开办,请求判令二人与甲的合伙关系成立。同时,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当地政府下发同意乙在该地投资开办A企业;2、乙与A企业所在地的村民达成书面承包该地的协议书;3、甲作为A企业的负责人与当地村委员会签订承包该地的合同书,乙交纳的承包费;4、乙收取丙投资款5万元;5、甲办理了经营者为甲、投资人数1人、从业人数5人,投资额10万元的个体工商企业登记手续,并在登记申请表一栏写明投资人乙,出资10万元;6、出售产品收款表均有甲、乙、丙当中二人的签名;7、三名证人证实A企业是乙、丙投资,甲管事,三人是合伙关系,; 8、甲及甲的哥哥录音带证明A企业有乙、丙的投资等。 分析:法院是否会支持乙丙的诉讼请求? 案例5:合伙企业的设立 2004年4月,我与王紫藤、李靖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决定:我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利润分配为25%比25%比50%。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比25%比50%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我与李靖都不同意。发生争议。 请问:1、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 2、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

世贸组织法

《世贸组织法》 一、填空题 1、WTO成立于1995 年 1 月 1 日。 2、根据TRIPs协定第18条的规定,商标首次注册以及每次续展,其期限均不得少于7 年,商标的注册应可以无限地续展。 3、根据SCM协议规定,必须在自调查正式发动之日起60 日后方可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4、从TRIPs规定的规定来看,未披露信息包括两种信息,即商业秘密和未披露的实验数据。 5、GA TS成员的具体义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6、知识产权,是指法律所赋予的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7、特殊保障机制有两种形式,一是为对付数量急增的数量触发,另一个是为对付价格急剧下跌的价格触发。 8、专利的保护期应不少于自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的20 年年终。 9、关于最终反补贴之征收,一般采取从价、从量、或两者相结合形式。 10、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受到补贴法定损害的国家可采用的救济有两种,一是反补贴措施,二是反击措施。 11、反补贴税税的确定,基本上有分别税率和单一税率两种方式。 12、根据1994年《反倾销协议》的要求,期满复审应在12 个月内结束。 13、上诉机构一般应在上诉方提出上诉通知后30 天之内召开听证会。 14、司法审查是指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不服反倾销裁定的利害关系人之请求,对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关作出的是否存在倾销或损害的最终行政决定加以审查并作出判决的司法程序。 15、根据美国反补贴法之规定,对补贴提出的申诉分为:反补贴调查机构提起和申诉人提起两种。 16、透明度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主要体现在GA TT第10条关于贸易条例的公布与实施的相关规定中。 17、GA TS的框架协定由两部分组成,即条款部分和附录部分。 18、反倾销法的基本机制是富禁于征,即通过反倾销附加关税的征收,来达到维护进口国国内公平贸易秩序、保护国产业的目的。 19、知识产权,尤其是传统的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点。 20、商务部的终裁,通常在初裁后75 天内作出,情况复杂,可延长60 天。如果商务部的终裁是肯定的,应载明具体的补贴幅度;如果终裁是否定的,调查应即告结束。 21、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是根据1994年4月14日在马拉咯什作出的《贸易与环境的决议》,于1995年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1982修正) 【法规类别】组织法 【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1986)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1982.12.10 【实施日期】1982.12.1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修正1982年12月10日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决定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的人选;

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WTO法律制度第三章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最惠国待遇原则第一节最惠国待遇原则第一节最惠国待遇原则第一节最惠国待遇原则第一节最惠国待遇原则第一节最惠国待遇原则第一节最惠国待遇原则第一节最惠国待遇原则第一节最惠国待遇原则第一节最惠国待遇原则第一节最惠国待遇原则第一节最惠国待遇原则第二节国民待遇原则第二节国民待遇原则第二节国民待遇原则第二节国民待遇原则第二节国民待遇原则欧共体加拿大和美国诉日本酒税法案欧共体加拿大和美国诉日本酒税法案第三节透明度原则第三节透明度原则第三节透明度原则第三节透明度原则第四节自由贸易原则第四节自由贸易原则第四节自由贸易原则第四节自由贸易原则第五节公平贸易原则第五节公平贸易原则第五节公平贸易原则主讲教师王祥修第一节最惠国待遇原则第二节国民待遇原则 第三节透明度原则 第四节自由贸易原则 第五节公平贸易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最惠国待遇是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不低于给惠国给予第三国或与该第三国有相同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从法律性质上讲最惠国待遇不是国家自然应该享有的权利最惠国待遇必须通过相关国家和地区通过谈判达成协议方能授予和享有同时只有在给惠国给予第三国的待遇和内容均

与受惠国和给惠国之间最惠国待遇条款所规定的事项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受惠国才可以依据最惠国待遇条款来主张其应该享有相同的权利-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最惠国待遇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由来早在11世纪时含有最惠国待遇的条款就已经出现了但直到17世纪这一专门词汇才登上历史舞台到了18世纪国际贸易的规模越来越大贸易开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开始与政治脱离国家之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开始出现但是最惠国待遇这一原则在其发展中也并非一帆风顺也曾经历了风风雨雨三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理论意义和价值第一非歧视待遇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对于尽量减少市场扭曲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并可以促进自由贸易的发展第二最惠国待遇会带来贸易自由化政策的自动普及因此会造成更多的贸易自由化这即是最惠国待遇的乘数效果Multiplier Effect 第三最惠国待遇有利于贸易实力弱小的国家三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理论意义和价值第四最惠国待遇原则强调的是所有规则都应无歧视地适用于所有缔约方这就意味着所有国家都应适用统一的规则这可以有效地减少花费在制定规则上的资源并提高规则透明化的程度第五最惠国待遇可以有效降低国际贸易的交易成本第六最惠国待遇可以对于各国国内某些特殊利益集团进行有效制约以避免这些特殊利益集团对于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施加过多影响四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内在机制互惠性并行条款生效条件立即性和无条件性范围和对象五最惠国待遇

世界贸易组织法课后习题答案

1\Why do we need to trade? 2\How did GATT been developed? What is the function of GATT? 1947年在哈瓦那召开的联合国贸易与就业大会通过了哈瓦那宪章想去建立ITO,但是由于美国没有签署,使哈瓦那宪章没有生效,最终ITO没有建立,但是由于已经经过谈判,为了巩固谈判的结果,参会国制订了另外一个临时性的协议GATT,等着哈瓦那宪章最终被签署。本来GATT是一个临时协议,由于ITO一直未建立,所以GATT于1947年被签署就一直存续到被WTO所取代。最初的GATT 文本在WTO的框架下依然有效。它的功能是像我们现在所说的WTO,它是为了解决一般贸易协议,国家之间的关税进口(出口)和就业问题。 3\What are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GATT and WTO? ①性质。GATT是一套规则,它只是临时适用,没有组织基础。WTO 是拥有固定的机构的正式组织,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权力与豁免。 ②范围。GATT主要适用于货物贸易,WTO除此之外还是用于服务贸 易,知识产权保护。 ③方法。GATT虽然也是双边机制,但是东京回合中通过的一些新协 定仅在诸边基础上适用,破坏了双边贸易系统。WTO的所有协议都是多边的,成员国必须一揽子接受。

④争端解决机制。GATT争端解决机制不统一,效率低下。WTO则采 用了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DSU,而且它具有固定的时间限制,能迅速地解决争端,还有常设的上诉机构,用以审查专家组的决定,另外,WTO还制订了详细的执行规则。 4.What is the scope of WTO? ①世贸组织为其成员之间与本协议附件中的协议以及法律文件有关的贸易关系,提供共同的体制框架。②附件123的协议和法律文件多边贸易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约束所有成员③附件4为诸边贸易协议也是组成部分只约束接受他的成员,对其他成员不产生权利义务。④附件1(1)中的1994年的GATT在法律上区别于1947年10月30日的GATT,后者附着于联合国贸易与就业预备会议第二次会议结束通过的最后文件,及其后来经核准、修正和修改的文本。 5.What is the function of WTO? 1 负责世界贸易组织多边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作;(2)为谈判提供场所;(3)争端解决;(4)贸易政策审查;(5)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 6.What is the legal status of WTO? ①拥有法人人格。②赋予世界贸易组织为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特权和豁免。③同样给与世贸组织官员和各成员代表独立行使世贸组织有关职责时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④世贸组织可以缔结一个总部所在地协议。 7.How does WTO makes decis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 一、立法背景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更好地引导农民实施村民自治,1987年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修订。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总结了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坚持原法确定的原则和方向,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在总结了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多年来进行村民自治实践的基础上,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顺序,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村民民主议事制度、农村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二、基本内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共分六章、四十一条。核心内容归纳起来就是坚持“四个原则”,即:村民自治、直接民主、由民做

主、党的领导;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种途径,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三大目标。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属于国家机关范畴。 (二)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所以在设立村委会时不但要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还必须依据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并参照历史习惯和经济状况。在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时,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村委会的职责可以分为两大块,一是宪法规定的开展村民自治的基本任务,二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职责。 (四)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村民委员组织法》第五条规定: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一条体

世界贸易组织法

世界贸易组织法 平时作业 学校:廊坊广播电视大学 专业:开放教育法学本科 学号: 姓名:

一、填空题 l、1986年在( )埃期特角举行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决定发动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这一轮谈判的结果使得世界贸易组织于( )年1月1日正式运行,取代了1947年的( )。 2、世贸组织协议于1994年( )月( )日在马拉喀什部长会议上获得通过,被( )个参加方政府代表签署。 3、到1994年底,GATT的正式成员由原来的( )个增加到( )个,他们的贸易总量约占世界贸易额的( )以上。 4、国民待遇条款是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的( )在本国境内享受( )待遇。 5、按照农产品协议,发达国家成员方应在( )年内把直接出口补贴比1986-1988年平均水平降低( );发展中成员则在( )年内分别削减( )。 6、WTO成员间发生贸易争端,应首先由当事方之间进行( ),若不能在( )天内协商解决,可请求成立( )审查争端; 7、农业协议于( )年1月1日生效,其长期目标是建立起一种公平和以市场为导向的( )。 8、在反倾销调查中,若倾销幅度在( )以下,以及来自一国的倾销产品数量不足进口国同类产品的( ),则应终止倾销调查。 9、保障措施协议对保障措施的定义是:由于特定产品进口的增加而采取的( ),当这些进口品造成了对进口成员国内工业的( )时实施。 10、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指由东道国政府通过政策法令直接或见解实施的与( )有关的、对贸易产生 ( )作用的投资措施。 11、工业产权包括( )、( )、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等,著作权包括( )与( )等。 二、单项选择题 1、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若成员之间发生争端,应先行协商,在一方提出要求后的( )天内,必须开始协商。 A、60天 B、30.天 C、20天 D、l 5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考试试题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考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0分,每题1分) 1、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 c )的原则设立。A、经济发展 B、社会管理 C、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 2、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 c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A、外出务工人员 B、带头致富人员 C、妇女成员 3、村民委员会依照(c)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A、法规 B、宪法 C、法律 D、国家的政策 4、村民委员会成员,由(ad)直接选举产生。 A、村民会议 B、村民代表会议 C、各村民小组会议 D、村民 5、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 c ),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6、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b)村民选举委员会。 A、可以不退出 B、应当退出 C、必须退出 7、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d )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A、五日 B、十日 C、十五日 D、二十日 8、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 c )日起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A、七日 B、六日 C、五日 D、四日 9、选举村民委员会,由( b)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A、登记参加选举 B、年满18周岁 C、全体本村 10、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a )投票,选举有效。 A、半数 B、三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五分之四 11、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 a )的选票,始得当选。 A、半数 B、三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五分之四 12、本村(d )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A、半数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13、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 d )内完成工作移交。 A、五日 B、七日 C、八日 D、十日 14、有(d )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A、五分之一 B、七分之一 C、八分之一 D、十分之一 15、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 a)通知村民。A、十天 B、九天 C、八天 D、七天 16、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 a )通过。 A、半数 B、三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五分之四 17、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 c )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A、半数 B、五分之三 C、五分之四 D、三分之二 18、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c )召开一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考试题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考试题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考试 试题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考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0分,每题1分) 1、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 有利于( c )的原则设立。 A、经济发展 B、社会管理 C、经 济发展和社会管理 2、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c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 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A、外出务工人员 B、带头致富人员 C、妇女成员 3、村民委员会依照(c)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A、法规 B、宪法 C、法律 D、国家的政策 4、村民委员会成员,由(ad)直接选举产生。 A、村民会议 B、村民代表会议 C、各村民小组会议 D、村民

5、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 c ),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6、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b)村民选举委员会。 A、可以不退出 B、应当退出 C、必须退出 7、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 d)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A、五日 B、十日 C、十五日 D、二十日 8、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c )日起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A、七日 B、六日 C、五日 D、四日 9、选举村民委员会,由( b)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A、登记参加选举 B、年满18周岁 C、全体本村 10、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 a)投票,选举有效。 A、半数 B、三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五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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