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一)

论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一)
论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一)

论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一)

论文摘要

宏观调控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主题。法学界对宏观调控法的研究也经历了一个由冷到热、由非理性到理性的过程。与此同时,宏观调控法领域的研究成果也不断涌现。本文称不上研究成果,只是简单地从对宏观调控法的概括论述入手,在经济学理论、社会结构和法学原理三方面分别论述了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基本理念是市场和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互动和协调,以及社会中间层在其间的政治功能和监督职能,从而克服各自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使宏观调控依法进行,达到各主体利益的平衡。论述的同时对当前我国宏观调控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也提了一些诸如加快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宏观调控权力行使程序等方面的意见。

关键词]宏观调控市场失灵社会中间层政府失败

宏观调控是现代国家经济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它自20世纪后期开始才迅速发达和日趋完善,尤其在中国。80年代以后,中国发展市场经济要求国家经济职能活动方式的转变,宏观调控也受到高度的重视并得到发展。但往往在事物蓬勃发展的时候,它的弊端和缺陷也日益显露。因此,对宏观调控进行立法,以法律来规制和保障宏观调控也势在必行。追根求源是对事物进行研究的第一步,法学也不例外。所以对宏观调控原理作学术上的研究必将对宏观调控立法产生根本性的推动作用。本文是对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原理的一些浅薄认识。一、宏观调控及宏观调控法

(一)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

“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从全国经济整体利益出发,以稳定物价、促进充分就业、保持经济适度增长、实现国际收支平衡为目标,从规范经济行为规范入手在不同程度上以经济计划、产业政策为引导,采用财政、金融、制裁等经济的、法律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从整体上调节国民经济运行的经济管理行为。”归根结底,宏观调控是现代国家调节国民经济的一种方式,是国家职能的一种。其实在历史上,统治者对某些经济活动予以引导和促进的情形早已存在,只是在19与20世纪之交及其以后,国家的这种宏观经济职能才逐步从国家职能体系中突显出来。这主要是由于在这个时期,生产不断社会化,而单个生产经营者对社会信息的掌握不足和滞后,经营决策常常同社会供求不一致,并不能适时调整。当其发现市场供求严重失调,产品大量滞销过剩,想采取对策已经为时已晚。经过一次又一次的周期性经济危机后,人们迫切希望国家出面搜集了解社会经济和市场情况,掌握各种经济数据和信息,做出科学分析和预测,并运用政策手段,引导经济发展。特别是在1929-1933年经济危机期间,以美国罗斯福新政为代表,作为危机政策,各国实施了一系列调节经济的措施。其中包括运用金融、财政、产业等方面的经济政策对经济实行调控。也是在此及以后,各国都开始注意以经济计划、经济政策为主要方式来指导经济发展。宏观调控也由原来的零散的政策逐渐向体系化发展。

(二)宏观调控法概述

前面是对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一些简单论述,但涉及到宏观调控法的产生则另当别论。宏观调控法的产生有另外一个理论基础——政府失败理论。这是基于法治平衡理论而生的。在赋予国家宏观调控权的同时,也要对这个权力进行约束和规制,防止权力滥用。就是在这种授权和限权的牵制和衡平中,宏观调控法应运而生。它除了要规定市场主体配合国家宏观调控应如何作为,还规定政府调控的权限、范围、程序、措施以及责任。目的是要为政府干预立章建制,实现政府干预法制化。“因为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如果“沿着相反的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像在每个大民族的情况一样,经过一定时期都要崩溃”。“政治权力会给经济发展带来巨大损害,并造成人力和物力的大量浪费”。

1、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们把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即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宏观调控关系。关于宏观调控的调整对象,国内学者有比较的认为是宏观调控关系。但对国家宏观调控关系作何解释却不尽一致。笔者认为,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国民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与受控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宏观调控主体之间的平衡协调关系。它是以国家宏观调控主体为一方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主体一方依法定职权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控是宏观调控关系产生的根本动因。宏观调控关系管理与被管理、调控与被调控的行政隶属性质,实际上并不全是平等和协商关系。

2、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关于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学界也有颇多论述,也存在巨大分歧。有三原则说、四原则说、五原则说等。笔者认为,以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比较合适的。首先,宏观调控法本身就是经济法中最重要也是最没有争议的一部分。鉴于理论体现的一致性,以尊重个体权益为基础维护社会整体为己任的社会本位原则理应是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其次,从宏观调控法的立法目的来看,它的出发点也在于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社会稳定,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再次,从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来看,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最终目的也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3、宏观调控法的内容构成

现代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已形成以“国家计划-经济政策-调节手段”为轴线的系统工程。因此,“宏观调控法的内容应该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和关于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计划法是调整在制定和实施国家计划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计划具有的弥补市场缺陷、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功能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如何对计划进行约束,对计划主体进行约束,保证计划的合理、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则需要计划法的规制。

经济政策是连接国家计划和各种调节手段的中介。“经济政策法主要包括产业政策法、投资政策法,财政税收政策法、货币金融政策法等。”这些法律主要体现国家各项基本经济政策的实体性内容。经济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可以使其内容更规范,以保障更好的实施。各种调控手段的法制化是保证宏观调控依法进行的必然要求。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调控权力的范围,行使程序及方法,可以防止宏观调控权力的滥用,做到依法调控。

二、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

(一)经济学理论基础

1、市场失灵理论古典经济学认为,价格机制的完全性、市场主体决策的完全性和市场信息的充分、对称足以使市场价格机制实现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的有效调节。在这一前提下,市场经济应是市场主体自主经营决策,政府干预愈小愈好的自由经济。因而,在古典经济学看来,政府对经济的基本态度应是自由放任。但也就是在自由放任鼎盛时期,西斯蒙蒂就认为有必要重新检查亚当.斯密的理论。“商业财富的发展不需要政府干预的说法是绝对不正确的”,“我们绝对不要相信平衡会自动恢复这个危险的学说”。市场经济始终不能自动平衡,这是由市场的自身盲目性决定的。因为市场中的每个人都只能按自己的极大化私人利益各自为政。这种各自为政导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如需求和供给的不平衡就会导致失业或者通货膨胀。因此说市场调节也有失灵的时候。市场失灵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市场的自发性必然导致垄断和寡头,从而导致市场的低效或无效率。物极必反,垄断主体对竞争优势的滥用破坏着正常的竞争秩序和公平的竞争关系,市场调节机制内在的调节功能和目标难以实现。

第二、外部经济导致投资者缺乏经济性,而外部非经济性又导致污染,影响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市场不能提供发展所需要的经济结构变化,比如对幼稚产业的保护,对夕阳产业的调整等。

第四、市场规则是一种“丛林规则”。无情的竞争必然导致弱肉强食,最终出现两极分化。如果任凭市场竞争必然导致社会不公平,也根本不可能促进公共利益。

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社会呼唤另一种机制和力量介入经济,以配合市场机制共同调节。政府是代表整个社会的,具有的认识能力和预测水平比任何人都远为高明。政府处于中央地位成为信息中心,可以总揽国民经济全貌,为人们提供实质公平的竞争法则和环境,扶持弱者,把市场自由竞争社会共处共荣结合起来,使各种利益在市场参加者之间合理分配,而不允许市场调节渗透一切。当然,这时候会有人提出政府调控失败的问题,但这不是拒斥政府宏观调控的充足理由。正如市场失灵不是否认市场调节的充足理由一样。我国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才由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渐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这个过渡期是漫长而曲折的。我们不能否认我国的经济建设在改革开放以后取得的巨大成就。然而,计划经济体制留下的诸如长官意志,行政命令决定经济政策、国有企业中政企不分(即使现在已经进行了公司化改革)等一系列有着深厚传统但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遗毒我们也不能视而不见。宏观调控能最大限度发挥作用必须要求有充分、完全、自由的市场竞争的存在。也就是说,只有价格机制完全发挥作用时,政府的一系列宏观经济管理政策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然而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状况并不容乐观。因此有必要在宏观调控立法中加重对市场体系培育和完善方面的笔墨。比如政府要在市场可以调节并且可以调节的很好的领域尽多地给与市场主体自由竞争的权利,同时宏观调控也要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方面多做努力。

2、政府失败理论国家的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是为了弥补市场调节之不足,克服市场失灵而产生的。然而国家调节亦非万能它有许多缺陷。最早对政府失败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的是公共选择派。其代表人由布坎南和纳特他们认为,如果不能保证政府经济行为最符合全民福利最大化,也无法保证政府行为的结果符合政府的初衷,那么政府的公共政策失效不仅不能弥补市场失灵,反而会加剧市场失灵,甚至会引发社会灾难。政府失败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公共物品的受益者和支出者的分离,造成低效益、高成本、甚至负效益的运行,形成外部负效应。第二,由于政治家的短期行为,为了竞选或显示辉煌政绩、官场升迁,往往夸大近期成本和利益,而忽视未来成本和效益。第三,寻租与腐败。寻租的字面意思是寻找利润,是为了获得和维持垄断地位而付出的代价,它完全是一种“非生产性的寻利活动”,在政府管制而市场主体又想进入的领域,往往会出现权钱交易,这是导致腐败的根源。因此说,政府干预也不是万能的。应该树立一种观点,不是任何市场缺陷都可以由政府来弥补的,政府干预不是在任何时候都是有效的。因此,有必要对政府干预经济的权限及范围在法律上进行规定,坚决杜绝宏观调控政策以党的会议纪要以及领导人的指示等形式出现,把公共决策和政府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这也是制定宏观调控法的又一个原因。从某种意义上说,宏观调控法可以看作是规制国家宏观调控行为之法。因此应该对宏观调控的权力主体、权力主体的权限以及行使宏观调控权的程序和法律责任进行规定,使宏观调控有法可依。

宏观调控法试题

05.10)23.我国《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 A.中央和地方政府两级预算B.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C.中央政府一级预算D.地方政府一级预算 24.对在我国境内从事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是() A.所得税B.流转税C.营业税D.财产税 25.按照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为几个等级,各定一个税率递增征税,数额越大税率越高的征税方法,称为() A.累进税率B.累退税率C.累加税率D.累减税率 26.下列各项中,不属于 ...我国中央银行特征的是() A.发行的银行B.担保的银行C.政府的银行D.银行的银行 27.我国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的外汇使用() A.不予限制B.实行额度管理C.实行许可管理D.实行计划管理 28.在我国,市场商品和服务的主要价格形式是() A.政府指导价B.政府定价C.消费者竞价D.市场调节价 33.国债是一种国家债务,其举借具有() A.强制性B.无偿性C.自愿性D.偿还性E.人身性 34.根据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运用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 A.要求金融机构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B.规定商业银行的贷款额度C.确定基准利率 D.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E.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06.01)20.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是指建设项目的资金由国家财政通过建设银行分次、逐笔拨付给建设单位() A.有偿使用,需要偿还本金但无须支付利息 B.无偿使用 C.并视项目建成后的赢利情况再决定是否偿还 D.限期使用并需要偿还本金和优惠利息 21.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属于() A.金融债 B.企业债 C.国债 D.消费债 22.纳税人是指() A.最终承担税负的人 B.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C.代扣代缴税款的人 D.代征的单位和个人 23.消费税实行的税率是() A.全额税率 B.比例税率 C.定额税率 D.超额税率 24.下列机构中,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是() A.工商银行 B.农业银行 C.建设银行 D.保险公司 34.下列税种中,属于流转税的有() A.房产税 B.增值税 C.消费税 D.关税 E.屠宰税 35.国债作为一种国家债务,具有() A.强制性 B.自愿性 C.无偿性 D.偿还性 E.固定性 39.简述转移支付的含义和形式。 ,06.10)10.国家通过确定法定利率、税率、汇率、价格等等经济参数,调节经济活动,这是一种()A.计划指导方法B.强行控制方法C.利益诱导方法D.直接调控方法 11.宏观调控法的核心问题是() A.宏观调控权的界定与配置问题B.宏观调控权的界定与管理问题 C.宏观调控权的配置和执行问题D.宏观调控权的配置与行使问题 12.在财政法律体系中,作为核心法、骨干法的是() A.国债法B.预算法C.政府采购法D.转移支付法 13.不规定还本付息期限,债权人可按期取息,但无权要求清偿本金的国债称为() A.长期国债B.特种国债C.不定期国债D.不上市国债 14.税法的核心要素是() A.税法主体B.税种C.计税依据D.税率

浅谈宏观调控法的法理解析

浅谈宏观调控法的法理解析 摘要: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它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高级形式,具有宏观性、总体性、间接性。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宏观调控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建立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理论基础上的。以此构建的宏观调控法体系分为宏观调控基本法和宏观调控特别法。 关键词: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法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体系 我国正在大力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同时党中央也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二者相辅相成的,是有机的和谐统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善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就是经济法制化的过程,即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国家必须制定法律,加强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为经济健康发展有效的保驾护航。宏观调控法律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的需要,是基本的经济法律规范之一,其在市场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宏观调控概述 调控,就是施控主体按照给定的条件和预定的目标,对受控客体施加影响,纠正偏差的一种行动。由此出发,经济学界对宏观调控进行了种种界定。如,有人认为,宏观经济调控简言之就是运用经济手段对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状况加以调节,使之能够趋于和基本保持在供求均衡的状态。⑴有的认为,宏观调控是以国家社会为主体,从经济运行总体的角度,对国民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的调节与控制,只有当国家或政府有意识地把经济运动点量的均衡作为目标而进行的调控,才能称作宏观调控。⑵还有人没有给宏观调控直接定义,认为宏观调控是政府最重要的一项经济职能,政府实行宏观调控的目标在于经济增长、充分就业、价格稳定、国际收支平衡,为实现上述目标,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对象,是总供给和总需求以及决定和影响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各种因素。⑶ 法学界对宏观调控也进行了阐释。有人指出,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弥补市场失灵,实现宏观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健康、适度地发展,对市场所进行的总体调节和控制。⑷有的认为,宏观调控是指政府经济管理部门通过经济总量的调节、控制、组织市场经济运行,引导经济发展,宏观调控的对象是总需求与总供给,是市场和市场之间的关系,其对象不是单个企业的经济活动。⑸以上各种对宏观调控的界定,都从不同的角度指出了其某些特征。然而,诸多概念的最大缺限在于混淆了宏观调控和国家调节的区别。对此,漆多俊教授对宏观调控予以科学界定:“所谓宏观调控,其实就是国家用来调节经济的各种促导方式发达并形成系统后的综合体现,是国家运用促导系统调节经济的一种总称或通称”。也说明了二者的区别,⑹也就是说,宏观调控是这样一种国家调节经济的基本形式:“国家从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总体角度,运用国家计划、经济政策和各种调节手段,引导和促进社会经济活动,以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⑺这种概念从法律意义上指明了宏观调控的主体(国家),对象(宏观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体系(国家计划,经济政策和各种调节手段)及其性质(引导和促进社会经济活动)等方面的特征。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第一章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宏观调控概述 一、宏观调控的经济学依据 现代国家一般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经济发展受着市场机制这支“看不见的手”的推动。但是,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局限和弱点。首先,市场经济往往导致自身不能解决的社会公正问题。市场经济激发个人潜力,往往会导致贫富分化,进而对社会公正造成严重的损害。其次,市场经济无法承担社会公共职能。再次,市场还会造成垄断、不正当竞争等市场失灵现象。对于市场经济的上述弊端,政府采取宏观调控,把“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结合起来,共同作用于经济,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种途径。 自发生了1929-1933年那场资本主义历史上最深刻、最长久、最广泛的世界经济危机之后,有宏观调控的竞争性市场经济逐步替代了所谓的自由放任的自由市场经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越来越重要。20世纪以来,不同国家都以不同方式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不介入经济生活的做法,更多地注意发挥了“有形之手”(即国家干预)的调节作用。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种经济体制同样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也要搞好宏观调控。因此,政府的宏观调控也存在中国市场经济经济基础。 政府宏观调控也得到了经济学理论的支持。综观近现代西方经济理论的发展,各种学派的基本观点和理论脉络,几乎都是围绕着如何选择、运用好宏观调控政策,以便解决经济增长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诸多矛盾这个基本点来展开的。不论是最具代表性的,以“有效需求”理论为核心,主张强化国家干预和“赤字财政”政策的凯恩斯学派,还是强调货币“单一规则”运动的货币主义,或是供应学派和近些年又重新抬头的新凯恩斯主义等等,都概莫能外。 二、宏观调控的涵义 在中国,宏观调控是指以中央政府(central govornment)为主的各级政府,为了宏观经济的均衡发展,合法律地采用参与和影响经济运行的手段,改变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从而对一定范围的经济总体进行调节和控制的政府行为。宏观调控概念要素的分解: 1.宏观调控是一种政府的经济行为。宏观调控,主要是对国民经济总量的调控,它必然要求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均衡增长的要求,在市场经济运行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新论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新论 内容摘要:“宏观调控法”的称谓及其理论概括是中国经济法的独创;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无类似的概念。将经济法的主要内容表述为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有利于确认和规范政府的行为,保障政府经济职能的实现。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应当注意相应的标准和方法。宏观调控法应包括宏观调控职权和程序法定、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利益、宏观调控主体分工和协调三项基本原则。 关键词: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 一、引言 “宏观调控法”的称谓及其理论概括是中国经济法的独创;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无类似的概念。我国大部分学者将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之一;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学界比较一致的观点。值得关注的是,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①]已经将政府的主要职能定位为“搞好宏观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笔者认为,这是构造经济法体系的重要依据。经济法作为政府经济职能的法律表现,相应的体系构造必然也应当对政府职能的转换作出反映;将经济法的主要内容界定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有利于确认和规范政府的行为,保障政府经济职能的实现。宏观调控作为政府的两大主要职能之一;相应的,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两翼之一,其地位和作用日渐凸现;相关的理论也亟待深入研究。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宏观调控法重要的理论问题,本文将对此展开论述。 二、确定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和方法 在立法和法学中,原则是指“法律的根本真理或准则,构成其他法律规则或者准则的总括性原理或者准则”。[②]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在其著作《法律制度》描述了不同学者对法律原则不同内涵的揭示:“有些学者把原则和规则划分开。原则是高级规则,是制造其他规则的规则,换句话说,是规则模式或模型。有些人以略为不同的意义使用‘原则’这词。‘原则’起标准作用,即是人们用来衡量比它次要的规则的价值或效力的规则。‘原则’还有一个意思是指归纳出的抽象东西。从这个意义上讲,原则是总结许多更小的具体规则的广泛的和一般的规则”。[③]这些对原则不同内涵的描述亦有共同之处。首先,原则是一种规则;其次,原则是一种高级的规则或者一般的规则,是规则的模式或者规则的标准或总结;即法律原则表述了具体规则所没有的道德准则和法的价值追求。法律原则的功能主要表现在:法律原则是立法的基本依据和指导思想,是保障法律体系内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新论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新论 一、引言 “宏观调控法”的称谓及其理论概括是中国经济法的独创;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无类似的概念。我国大部分学者将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之一;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学界比较一致的观点。值得关注的是,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①]已经将政府的主要职能定位为“搞好宏观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笔者认为,这是构造经济法体系的重要依据。经济法作为政府经济职能的法律表现,相应的体系构造必然也应当对政府职能的转换作出反映;将经济法的主要内容界定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有利于确认和规范政府的行为,保障政府经济职能的实现。宏观调控作为政府的两大主要职能之一;相应的,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两翼之一,其地位和作用日渐凸现;相关的理论也亟待深入研究。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宏观调控法重要的理论问题,本文将对此展开论述。 二、确定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和方法 在立法和法学中,原则是指“法律的根本真理或准则,构成其他法律规则或者准则的总括性原理或者准则”。[②]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在其著作《法律制度》描述了不同学者对法律原则不同内涵的揭示:“有些学者把原则和规则划分开。原则是高级规则,是制造其他规则的规则,换句话说,是规则模式或模型。有些人以略为不同的意义使用‘原则’这词。‘原则’起标准作用,即是人们用来衡量比它次要的规则的价值

或效力的规则。‘原则’还有一个意思是指归纳出的抽象东西。从这个意义上讲,原则是总结许多更小的具体规则的广泛的和一般的规则”。[③]这些对原则不同内涵的描述亦有共同之处。首先,原则是一种规则;其次,原则是一种高级的规则或者一般的规则,是规则的模式或者规则的标准或总结;即法律原则表述了具体规则所没有的道德准则和法的价值追求。法律原则的功能主要表现在:法律原则是立法的基本依据和指导思想,是保障法律体系内部和谐统一的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基准;法律原则在一定场合可以直接成为司法裁判的准则以及司法人员自由裁量的合理界限;[④]同时,法律原则也是主体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宏观调控法制定、实施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既是宏观调控立法的指导方针,同时也是宏观调控关系主体的行为准则。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应指最能体现宏观调控法立法宗旨和实现宏观调控法价值并贯穿于宏观调控立法和实施之全部的一般原则。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抽象和总结有利于构造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和相应的实在法体系,将宏观调控的规范和制度有机统一于宏观调控法这个经济法的亚部门之下。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科学确立和阐释,对于宏观调控立法和法学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关于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学者们的表述各有不同。典型的观点主要有: 六原则说,认为宏观调控的原则为:间接调控原则、计划指导原则、公开原则、合法原则、适度性原则、稳定性与灵活性结合原则。[⑤]

李昌麒《经济法学》-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复习笔记(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一、问题的提出 宏观调控,是宏观经济调控的简称。宏观调控是经济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宏观调控的合理性和法理依据是什么;宏观调控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属性;宏观调控属于哪个法律部门;宏观调控是否需要法治化;宏观调控法治化面临何种障碍以及应当怎样克服;宏观调控法治化的路径和方法是什么;宏观调控法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内容有哪些;宏观调控法的实施方式是什么;宏观调控法有无可诉性;等等。而这些问题正是宏观调控法必须解决的最基本的理论问题。 二、研究文献综述 1.经济转型时期的宏观调控法理论研究(1979~1992年) 这一时期,多数学者对宏观调控法有了一定的认识,但是经济法学毕竟是刚起步的学科,必然显得稚嫩、多变,有时甚至显得有些茫然。主要体现在: (1)对宏观调控法的认识,深受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有时两者间的界限很难划清; (2)并未形成宏观调控法的系统理论,一般是将自己认为属于宏观调控法的具体法律简单地罗列或拼排在一起,即称为宏观调控法; (3)基本理论研究不足,而具体的法律制度研究则相对活跃,但因我国的经济处于转制时期,这些具体制度的研究也不可能成熟,大多在经济改革的浪潮中自生自灭; (4)有少数的经济法观点仍然不承认有宏观调控法。如纵向经济关系论中,有人就不认为在计划之外,还有宏观调控。

2.市场经济时期的宏观调控法理论研究(1993年至今) 这一时期人们对宏观调控法的研究先后表现出的特点包括: (1)对宏观调控法的地位基本达成共识。 这一时期人们毫不例外地把宏观调控法纳入经济法的范畴。 (2)对宏观调控法的理论研究十分活跃。 这里有三点值得注意: ①20世纪90年代末草拟“宏观调控法”的尝试; ②2000年12月“中国宏观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的召开; ③宏观调控法的研究正面临重大的挑战与历史的机遇。 (3)涌现了一大批研究宏观调控法的论著。 (4)实践部门的重视和积极参与。 三、主要争议的问题 目前我国学界关于宏观调控法的研究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研究误区,归纳起来,目前研究中可能存在以下几个误区: 1.误区一:宏观调控法是国家调控市场经济的法 这是对宏观调控法法律属性的根本性误解。产生这种误区与我国长期以来的经济管理理念和人们对权力经济的崇尚心理分不开。这里有三点值得注意: (1)正如马克斯·韦伯所指出:“在统治和其他权力形式中,那些掌握权力的人,并不都是为纯经济的目的”而行事; (2)“一个拥有绝对权力的人试图将其意志毫无约束的强加于那些为他所控制的人”,是权力崇拜的必然现象;

第八章__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第八章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金融法律制度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宏观调控法的概念、特征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宏观调控法的经济法原理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 ?宏观调控法的体系结构 一、宏观调控法的概念、特征 ?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宏观调控又称宏观经济调控,是指政府为了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进行的调节与控制。 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宏观调控的特征宏观调控的主体是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只有政府(中央政府)才有可能反映总量运行的经济要求,并可能具备制定克服总量失衡的制度及政策的能力。但不能把宏观经济调控等同于政府调控。 ;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发展;宏观调控手段具有综合性,主要有税收、金融、价格、计划和外贸管制等。 ?宏观调控法的特征以宏观调控关系为其调整对象;主要表现为国家通过经济政策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选择的法律手段;由众多经济法律规范组成; 二、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1、国家同它的各级和各部门机关之间的经济关系; ?2、各级和各部门国家机关之间的经济关系; ?3、各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等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的社会关系; 三、宏观调控法的经济法原理 ?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及其职能的限定 ?宏观调控的法律基础 ?宏观调控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一)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及其职能的限定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均衡的维护 1、市场条件下,政府与市场分担着不同的经济职能。公共物品:是指由公共部门提供的那些能够同时供许多人享有的物品。私人物品:是指由私人部门提供的具有排他性的物品。 2、政府公共选择与市场发挥职能时均有可能越界。 3、政府与市场在实际对比关系中,市场处于实质的弱势地位。市场越界时,政府很容易加以抵制;政府越界时,市场更多地是无能为力。 4、从提供公共物品出发限定政府经济职能是维护政府和市场的必需 ?以组织公共物品为标准对政府职能的限定 在经济层面上,只有当政府行为体现出供给公共物品的属性时,我们才可称之为正当职能,否则即为越界。具体包括:1、限制市场垄断,促进自由竞争;2、提供社会公共产品与服务;3、界定和保护产权;4、宏观经济调控;

论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一)

论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一) 论文摘要 宏观调控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主题。法学界对宏观调控法的研究也经历了一个由冷到热、由非理性到理性的过程。与此同时,宏观调控法领域的研究成果也不断涌现。本文称不上研究成果,只是简单地从对宏观调控法的概括论述入手,在经济学理论、社会结构和法学原理三方面分别论述了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基本理念是市场和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互动和协调,以及社会中间层在其间的政治功能和监督职能,从而克服各自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使宏观调控依法进行,达到各主体利益的平衡。论述的同时对当前我国宏观调控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也提了一些诸如加快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宏观调控权力行使程序等方面的意见。 关键词]宏观调控市场失灵社会中间层政府失败 宏观调控是现代国家经济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它自20世纪后期开始才迅速发达和日趋完善,尤其在中国。80年代以后,中国发展市场经济要求国家经济职能活动方式的转变,宏观调控也受到高度的重视并得到发展。但往往在事物蓬勃发展的时候,它的弊端和缺陷也日益显露。因此,对宏观调控进行立法,以法律来规制和保障宏观调控也势在必行。追根求源是对事物进行研究的第一步,法学也不例外。所以对宏观调控原理作学术上的研究必将对宏观调控立法产生根本性的推动作用。本文是对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原理的一些浅薄认识。一、宏观调控及宏观调控法 (一)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 “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从全国经济整体利益出发,以稳定物价、促进充分就业、保持经济适度增长、实现国际收支平衡为目标,从规范经济行为规范入手在不同程度上以经济计划、产业政策为引导,采用财政、金融、制裁等经济的、法律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从整体上调节国民经济运行的经济管理行为。”归根结底,宏观调控是现代国家调节国民经济的一种方式,是国家职能的一种。其实在历史上,统治者对某些经济活动予以引导和促进的情形早已存在,只是在19与20世纪之交及其以后,国家的这种宏观经济职能才逐步从国家职能体系中突显出来。这主要是由于在这个时期,生产不断社会化,而单个生产经营者对社会信息的掌握不足和滞后,经营决策常常同社会供求不一致,并不能适时调整。当其发现市场供求严重失调,产品大量滞销过剩,想采取对策已经为时已晚。经过一次又一次的周期性经济危机后,人们迫切希望国家出面搜集了解社会经济和市场情况,掌握各种经济数据和信息,做出科学分析和预测,并运用政策手段,引导经济发展。特别是在1929-1933年经济危机期间,以美国罗斯福新政为代表,作为危机政策,各国实施了一系列调节经济的措施。其中包括运用金融、财政、产业等方面的经济政策对经济实行调控。也是在此及以后,各国都开始注意以经济计划、经济政策为主要方式来指导经济发展。宏观调控也由原来的零散的政策逐渐向体系化发展。 (二)宏观调控法概述 前面是对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一些简单论述,但涉及到宏观调控法的产生则另当别论。宏观调控法的产生有另外一个理论基础——政府失败理论。这是基于法治平衡理论而生的。在赋予国家宏观调控权的同时,也要对这个权力进行约束和规制,防止权力滥用。就是在这种授权和限权的牵制和衡平中,宏观调控法应运而生。它除了要规定市场主体配合国家宏观调控应如何作为,还规定政府调控的权限、范围、程序、措施以及责任。目的是要为政府干预立章建制,实现政府干预法制化。“因为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如果“沿着相反的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像在每个大民族的情况一样,经过一定时期都要崩溃”。“政治权力会给经济发展带来巨大损害,并造成人力和物力的大量浪费”。 1、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法定义: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是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 (1)法律手段,指国家通过制定和运用经济法规来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主要通过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进行调节经济,有权威性和强制性; (2)经济手段,是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来影响和调节经济活动的措施。主要方法有:1、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调整,2、制定和实施经济发展规划、计划等,对经济活动进行引导,是一种间接手段,但是是主要手段; (3)行政手段,指国家通过行政机构,采取带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措施,来调节和管理经济。如利用工商、商检、卫生检疫、海关等部门禁止或限制某些商品的生产与流通,有直接性、权威性、无偿性、和速效性等特点。 以法律,经济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 宏观调控手段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分为: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包括财政政策和计划经济手段有时是政府制定的经济政策;法律手段有时是政府制定的经济法规;行政手段则是政府发布的经济命令。经济手段:这是指政府在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借助于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经济杠杆是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价值形式和价值工具,主要包括价格、税收、信贷、工资等。法律手段:这是指政府依*法制力量,通过经济立法和司法,运用经济法规来调节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以达到宏观调控目标的一种手段。通过法律手段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有财产、个人财产,维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各个经济组织和社会成员个人的合法权益;调整各种经济组织之间横向和纵向的关系,保证经济运行的正常秩序。法律手段的内容包括经济司法和经济立法两个方面。经济立法主要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各种经济法规,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经济司法主要是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制度、程序,对经济案件进行检察和审理的活动,维护市场秩序,惩罚和制裁经济犯罪。行政手段:这是依*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性的命令、指示、规定等行政方式来调节经济活动,以达到宏观调控目标的一种手段。行政手段具有权威性、纵向性、无偿性及速效性等特点。社会主义宏观经济调控还不能放弃必要的行政手段。因为计划手段、经济手段的调节功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如计划手段有相对稳定性,不能灵活地调节经济活动;经济手段具有短期性、滞后性和调节后果的不确定性。当计划、经济手段的调节都无效时,就只能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尤其当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失调或社会经济某一领域失控时,运用行政手段调节将能更迅速地扭转失控,更快地恢复正常的经济秩序。当然,行政手段是短期的非常规的手段,不可滥用,必须在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加以运用。经济手段中的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利率政策、汇率政策、产品购销政策、价格政策、扶贫政策、产业政策等。

论宏观调控的法律责任

论宏观调控的法律责任 顾璟 2012-10-27 10:09:26 来源:中国法学网 【关键词】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独立性;构成要件;归责原则; 【作者简介】顾璟:社科法硕 【内容摘要】我国目前尚没有完整的宏观调控法律责任体系,政府的宏观调控权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建立健全宏观调控法律体系极为必要。要想实现宏观调控法律责任,需要提供强有力的理论基础,认清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独立性,完善其构成要件,理顺其归责原则。 在古典经济学理论中,政府的角色被定位为"守夜人",即只需要为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和服务,不应对市场进行过多的干预。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20世纪30年代初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大萧条之后,古典经济学的自由放任主义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人们意识到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市场自身有很多的缺陷,除了依赖市场机制外,还应发挥政府的积极干预作用,对社会经济整体进行宏观调控。"所谓宏观调控,即宏观经济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1]宏观调控作为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的手段,关乎社会整体利益,影响范围大、程度深,而缺乏约束的政府权力容易被滥用,所以对宏观调控做出法律上的规范是必要的。 就我国目前而言,一方面宏观调控涉及的经济关系重大,如果出现失误将会对整个国民经济造成重大的影响;另一方面,我国到目前还没有一部规范宏观调控的基本法,因而出现宏观调控中违法或者失职、失误、失效无人负责的现象。

[2]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宏观调控的法律责任进行研究极为重要。本文拟就该问题从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和理论基础、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独立性及其形式、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实现四个方面进行研究。 一、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国家宏观调控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以规范宏观调控中有关各主体的行为,维护宏观调控秩序,保障国家宏观调控顺利进行和目标实现。[3]目前世界各主要经济大国对政府的宏观调控决策都有程序性规范,比如德国的国家经济平衡发展委员会制度以及法国的计划制定程序等等,此外,宏观调控决策主体还需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例如德国《稳定法》第2条规定:"联邦政府在每年的1月应向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提交年度经济报告┈",[4]如果违反这些义务,有关主体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常来说,宏观调控的法律责任包含两层含义,第一是调控主体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第二是调控主体在违反这些义务之后所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本文中所涉及的宏观调控的法律责任是从第二个层面上来说的,即行使宏观调控权违法的法律责任。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说明该问题。 (一)宏观调控牵涉广大社会主体的利益 宏观调控虽然不具体针对某个人或者某一人群,但它往往与普通大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正因为如此,国家就可以利用这样的利益杠杆影响人们的经济活动,从而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5]例如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就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经济收入,因而征收起点的升高或降低都会激起整个社会的强烈反

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宏观调控法”的称谓及其理论概括是中国经济法的独创;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无类似的概念。我国大部分学者将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之一;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管理法是经济法学界比较一致的观点。经济法作为政府经济职能的法律表现,相应的体系构造必然也应当对政府职能的转换做出反映;将经济法的主要内容界定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管理法,有利于确认和规范政府的行为,保障政府经济职能的实现。宏观调控作为政府的两大主要职能之一,相应地,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两翼之一,其地位和作用日渐凸现,相关的理论也亟待深入研究。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宏观调控法重要的理论问题,本文将对此展开论述。 关键词:基本原则;宏观调控;协调;优化配置;宏观经济利益 一、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宏观调控法调整原则的涵义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宏观调控法制定、实施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既是宏观调控立法的指导方针,同时也是宏观调控关系主体的行为准则。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应指最能体现宏观调控法立法宗旨和实现宏观调控法价值并贯穿于宏观调控立法和执法之全部的一般原则。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科学确立和阐释,对于宏观调控立法和法学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其基本涵义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制度规则。 (1)、调整原则首先必须涉及到宏观利益层面等法律问题。法律与经济之重大区别在于,经济学所关注的重点是市场经济中有形的生产要素和经济资源配置的效益,它是市场利益初级层面的分配问题。而法律所涉及是由于生产要素配置和使用状态生产的利益归属及利益再分配的公平问题,其利益涉及的层面及其广

(完整word版)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都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二者存在区别与联系,本文将从多角度论述二者的区别。 1、含义 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理论基础 市场规制法的理论基础是产业组织理论体系。这一一门以微观经济学和交易费用理论为基础的理论体系,以市场经济体系中特定组织结构下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为考察重点。 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是间接干预理论,在市场自由发展的基础上,因其自身固有的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等特征,政府需要适度调控,运用宏观调控手段间接影响经济状况 3、调整性质 市场规制法调整性质为国家行为。市场规制法的立法权源自全国人大常委,由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执行。 宏观调控法调整性质为政府行为。因为其规范的是政府在经济活动方面的行为。 4、宗旨、原则 在二者的宗旨原则上,有很多相同之处,如讲究公平、监管与调控都是法定的、合理范围内追求绩效等原则。但是相比之下,市场规制法更强调效率优先,讲究监管适度。宏观调控法更强调公平至上。 5、调整对象 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规制市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规制关系,是具体的市场竞争、市场秩序、市场行为等法律规范。主要分布于微观经济领域。规范的是企业实施经济决策实施的活动。比如垄断行为的主体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监管行为最主要的受动者。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以整体经济发展位调整对象。主要分布于宏观经济领域,影响的是企业的经济决策。比如财政、税收、金融、计划等在内的宏观调控行为。这些行为依法对市场主体的行为有引导或强制的作用,能够影响宏观经济因素,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运行。 6、调整方式 市场规制法主要通过行政命令、规章制度等等来对市场的直接干预,从而来实现其职能。国家的这种行为是具有强制性的。 宏观调控法主要以间接干预的形式。国家在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选择,市场主体做出的选择不是受国家强制的,是其自由选择的。 7、手段 市场规制法的手段是设定行为标准并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即制定法律法规。当经营者及其利益代表者违反了市场监管发义务时,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分别分为财产性责任与非财产性责任两种法律形式。财产性责任包括赔偿、

张守文《经济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四章 经济法规范论——第六章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第四章经济法规范论 一、主体理论 1.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2.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依据对调整对象的二元划分,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或称承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2)经济法主体还可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其中,调制主体即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调制受体即依法接受调制的主体,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居民等(第三部门如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属之)。 3.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 (1)经济法的主体组合 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具体又包括“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这两类主体组合。 (2)主体组合中的主体差异 在经济法的主体组合中,存在着主体的差异性,这是经济法特殊性的一种表现。 4.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与特殊性 (1)资格取得的多维性 ①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并且,具体的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依据。

②调制主体的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或称体制法的规定才能取得。调制受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并且,其资格取得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①经济法作为高层次的法,必然同基础性的部门法有密切的联系,这在主体资格取得方面也有体现。 ②虽然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政性法律,但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还是有所不同,特别是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 ③虽然调制受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5.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 经济法主体的构成体现为一种“二元结构”,即可以分为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并可以进一步分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 6.经济法主体的能力 主体的能力关系到相关的主体权利或权力,也关系到主体的行为,进而也可能关系到主体的责任。因此,能力是一个综合性的、概括性的范畴,它是经济法主体理论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行为理论 1.行为理论的研究价值 (1)行为理论是整个经济法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缺少行为理论的经济法理论是不完整的。

宏观调控法原理(一)

第十六章宏观调控法原理 名词解释题: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原则 答:它是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总量的平衡就是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价值总量的平衡,是社会经济运行保持协调状态的前台条件。经济结构是指国民经济组成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内在形式和方式。经济总量的平衡是经济结构赖以实现的基础,经济结构优化是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实质内容。宏观调控法必须确认平衡与优化原则。 不定项选择题 1.以下关系中,属于宏观调控关系的是(B、D)。 A政府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关系 B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关系 C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关系 D财政税收和货币信贷政策制定和实施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中国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有(A、B、C、D )。 A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 B政府调控法定原则 C政府调控适度原则 D注重调控效益原则 3.以下对宏观调控法的描述正确的是(C、D )。 A主要通过设立市场主体交易行为规范来影响其行为 B建立“政府指导企业”的直接干预市场的法律机制 C主要通过经济政策来改变市场交易环境,并通过交易环境的改变来影响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选择 D“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间接干预市场方式 4.以下法律属于宏观调控法体系的是(B、C、D )。 A公司法和企业法 B财政预算法和税法 C金融法和固定资产投资法 D经济稳定增长法律制度 5.以下哪些是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特点?(A、B、C、D ) A都具有经济活动的内容 B体现着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 C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机关始终是这几类经济关系中的一方主体 D已经被纳入国家经济法律体系的轨道 6.以对经济行为影响的力度与方式为基础的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哪三种?(A、B、C ) A利益诱导方法B计划指导方法 C强行控制方法D监督 强行控制作为一种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调整方法,其内涵是:政府依照一定的规则对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行某种限制或禁止。这里包含三层意思,是指(A、B、D )。 A施行这种方法的只限于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关 B必须依照事先制定的规则,这种规则可以是法律、法规,也可以是政府的规章

宏观调控法重点

第一章、宏观调控法概述 1、简述宏观调控法概念及调整对象 概念:调整国家为了克服市场的缺陷,实现资源合理配置,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增长,而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调控的国家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 (1)调控目标决定宏观调控关系: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 (2)具体:计划调控关系,产业调控关系,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投资调控关系、储备调控关系、涉外调控关系 2、简述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宏观调控法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a,以宏观调控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b,以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 3、简述宏观调控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 (1)法理:调控主体,受控主体 (2)现实:a:国家:职能调控部门:发改委、财政部、央行;政府相关部门:国务院相关部委b:市场对策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 4、简述宏观调控法律关系客体的分类 (1)宏观调控行为:a,立法,执法; b,基础性,高层次; c,角色,非角色; d,单方,联合; e,积极,消极 (2)对策行为:a,选择性,强制性; b,基础性,高层次; c,单方,多方; d,积极,消极 5、简述宏观调控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表现及特性 (1)表现:a,立法权、执法权; b,“计划、产业、财税、金融”调控权; c,决策权、协调权、引导权、强制权、监督权; d,必控权、可控权 (2)特性:法定性、不可让与性、综合性、统一性 6、简述宏观调控法律关系客体的权利表现及特性 (1)表现:自主选择权、自主决策权、监督建议权、损失请求权、控告申诉权 (2)特性:针对性、选择性、普遍性 第二章、计划调控法律制度 1、简述国民经济计划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1)概念:由国家制定并负责实施的,未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是布置、规划、安排和调控未来国民

经济法宏观调控知识点总结

一、经济学十大原理 做出决策 1.人们面临权衡取舍 2.某种东西的成本只是为了得到它所放弃的东西 3.理性人考虑边际量 4.人们会对激励做出反应 相互影响 5.贸易可以使每个人的状况都变得更好 6.市场通常是组织经济活动的一种好方法 7.政府有时可以改善市场结果 整体经济运行 8.一国的生活水平取决于它生产物品与劳务的能力 9.当政府发行了过多的货币时,物价上升 10.社会面临通货膨胀与失业之间的短期权衡取舍 原理一 人们面临交易关系原句可理解为"人们面临权衡取舍"。

当人们组成社会时,他们面临各种不同的权衡取舍。典型的是在"大炮与黄油"之间的选择,当一个社会的支出更多的运用在保卫海岸线上免受外国入侵的时候(大炮),用于提高国内生活水平的消费品(黄油)就少了。在现代社会里,同样重要的是清洁的环境和高收入水平之间的权衡取舍。认识到人们面临权衡取舍本身并没有告诉我们,人们将会或应该做出什么决策。然而,认识到生活中的权衡取舍是重要的,因为人们只有了解了他们面临的选择,才能做出良好的决策。 原理二 某种东西的成本是为了得到它而放弃的东西 一种东西的机会成本(opportunitycost)是为了得到这种东西所放弃的东西。当做出任何一项决策,例如,是否上大学时,决策者应该认识到伴随着每一种可能的选择而来的机会成本。实际上,决策者通常是知道这一点的。那些到了上大学的年龄的运动员如果退学,转而从事职业运动就能赚几百万美元,他们深深认识到,他们上大学的机会成本极高。他们往往如此决定:不值得花费这种成本来获得上大学的利益,这一点也不奇怪。原理三 理性人考虑边际量 "边际量"是指某个经济变量在一定的影响因素下发生的变动量。经济学家用边际变动(marginal change)这个术语来描述对现有行动计划的微小增量调整,边际变动是围绕你所做的事的边缘的调整。个人和企业通过考虑边际量,将会做出更好的决策。而且,只有一种行动的边际利益大于边际成本,一个理性决策者才会采取这项行动。 原理四

宏观调控法习题答案.docx

宏观调控法练习题 一、判断题 1.财政法是调整国家财政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执行财政政策和规范财政行为的有 效保障。(对) 2.省一级的地方政府不能(改为“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措部门建设资金。(错) 3.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 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对) 4.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 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对) 5.纳税主体包括居民和企业(改为非居民)。(错) 6.税目与计税依据属于税法中的实体法要素之一。(对) 7.纳税地点是税法中的实体(改为程序)法要素之一。(错) 8.根据《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汇管理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行(应改为“国务院外 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错) 9.中央银行再贷款指中央银行对工商企业和(删去该红字部分)金融机构的贷款,简称再贷 款,是中央银行调控基础货币的渠道之一。(错) 10.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对) 二、单选题 1.财政活动起源于国家意志下的分配活动,我国目前财政调控职能是(B)。 A. 中性财政 B.公共财政 C.计划财政 D. 家计财政 2.下列关于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原则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B)。 A.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 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B.即便有的乡、民族乡等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也应当强制必须设立预算 C.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D.我国国家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3.税法特有的调整方式不包括(C)。 A. 设定法定税率 B.设定税收重课措施 C.设定惩罚性税率 D.设定税收优惠措施 4.我国增值税的税率分为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其基本税率为(B)。 A.25 % B.16% C.10% D.6 % 5.我国的货币发行权属于(A)。 A. 国家 B.国务院 C.中国人民银行 D.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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