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合同法之七合同的履行 (1)

合同法

之七

合同的履行

(performance of contracts)

主讲:宋旭明

(songxuming@https://www.360docs.net/doc/7315139315.html,)

合同法之七合同的履行 (performance of contracts) 主讲:宋旭明(songxuming@https://www.360docs.net/doc/7315139315.html,)1

第一节合同的履行概述 (2)

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 2

一、适当履行原则(合60前段)(appropriate performance)☆ 2

二、协作履行原则(合60后段)(collaborative performance)☆2

三、经济合理原则(economical rationality) 2

四、情事变更原则(change of circumstances/ frustration of purpose)☆ 2 第三节合同履行的规则 (4)

一、履行主体 4

二、履行标的 4

三、代物清偿 4

四、履行地点 4

五、履行期限 5

六、履行方式 5

七、履行费用 5

八、合同履行中的特殊情况处理 5

第四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5

一、抗辩权概述 5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6

三、先履行抗辩权 7

四、不安抗辩权8

附录9

附一、推荐阅读9

附二、课后习题9

附三、司考真题9

附四、考研真题9

第一节合同的履行概述…

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合60前段)(appropriate performance)☆

(一)定义: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又称全面履行、正确履行。

(二)适当履行与实际履行的关系(actual performance)

1、联系:实际履行是适当履行的必要条件。

2、区别:适当履行比实际履行的要求更高,前者不可能违约,后者可能违约。(三)内容(后详)

二、协作履行原则(合60后段)(collaborative performance)☆

(一)定义:当事人不仅应当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必要的限度内,协助相对人履行债务的旅行原则。又称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60后段)

(二)表现

1、给付受领。

2、提供便利。

3、避减损失。

案例0701:甲购买了一张上海至北京的火车票,但发车前夕因急事取消行程下车离开,火车票被抛弃。

试问:甲是否需要承担给付不受领的责任?

案例0702:甲乙在一个买卖合同中约定,甲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天之内到乙方住所地提货,逾期不提货视为已经提货。

试问:这一约定的效力如何?

三、经济合理原则(economical rationality)

(一)定义:讲究经济效益,通过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利益的合同履行原则。

(二)表现

1、运输方式经济合理。

2、履行期经济合理。

3、设备经济合理。

4、合同变更经济合理。

5、尽可能减轻债权人损失。

四、情事变更原则(change of circumstances/ frustration of purpose)☆

(一)定义: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二)立法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释(二)26)

(三)适用条件

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2、须情事变更发生于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案例0703:1902年英王爱德华从维多利亚女皇继承了王位,决定举行加冕典礼。为了观赏这场典礼,亨利与克雷尔约定,亨利在6月26日和27 日的白天租赁克雷尔在楼上的公寓房以便从窗户向街上观看,租金为75英磅,签约时先付25英磅。但6月22日下议院发出通报,国王要作阑尾炎手术,加冕典礼将改期。亨利得知后拒绝再支付剩余的50英磅租金,双方发生争执。

试问:亨利的主张是否有据?

(四)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与商业风险的区别(commercial risk)

(1)作为合同成立基础的客观环境变化程度:异常/非异常。

(2)可预见性:否/是。(foreseeability)

(3)损失可归责性:否/是。

2、与不可抗力的关系(force majeure)

(1)同

①均为客观情况。

②均非当事人自身造成。

③均属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④均不苛求当事人全面担责。

(2)异

①表现:因社会经济形势重大变化,合同仍能履行但将致不公/因重大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合同全部或部分或暂时不能履行。

②后果:合同变更或解除/适用风险负担规则,合同解除或延期履行,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③程序:及时与相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协商无果时需诉请法院支持/及时通知相对方即可免责。

④适用:限于合同/包括合同与侵权。

案例0704:甲乙签订一份救生艇买卖合同,约定由甲方在一个月内向乙方提供救生艇50艘,乙方先行支付价款。半月之后,甲未及履行合同,甲乙所在地区遭遇特大洪水,导致救生艇价格飙升。

试问:甲是否可以请求变更合同?

案例0705:甲乙签订一份救生艇买卖合同,约定由甲方在一个月内向乙方提供救生艇50艘,乙方先行支付价款。临近一个月,当甲正拟履行合同,甲所在地区遭

遇特大洪水,甲生产的救生艇全部被冲走灭失。

试问一:甲是否可以要求乙分担损失?

试问二:甲是否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五)法律效力

1、实体法效力

(1)再交涉义务。

(2)合同变更或解除。

2、程序法效力

(1)依当事人主义变动法律关系。

(2)以形成判决变动法律关系。

第三节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履行主体

(一)行为能力要求依履行行为性质而异。

(二)债务人须对意欲转移权利的财产有处分权。

(三)代理人的履行仅限于法律行为。

(四)第三人债务不履行责任由当事人承担。(合65)

二、履行标的

(一)定义:债务人应为履行的内容。

(二)规则

1、依债之本旨为履行。

(1)原则

①不得一部履行。

②不得非原定给付履行。

③不得因履行而生新债。

(2)例外:对债权人并无不利的,可以分期履行或延缓履行。(合72-1、民108)

2、约定不明的处理

(1)质量:国家、行业标准;通常标准、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2)价款:履行地市场价格;政府定价、指导价。

三、代物清偿

(一)定义: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二)要件

1、须原债务存在。

2、须由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3、须经双方合意。

4、须给付受领。

(三)效力:债之消灭。

四、履行地点

(一)原合同约定。

(二)协议补充约定。

(三)其他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四)法定。

五、履行期限

(一)原合同约定或法定。

(二)协议补充约定。

(三)提供必要准备时间的随时履行。

(四)提前履行须无损于债权人利益。

六、履行方式

(一)原合同约定。

(二)协议补充约定。

(三)有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方式履行。

七、履行费用

(一)原合同约定。

(二)协议补充约定。

(三)其他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四)义务人负担。

(五)债权人原因所致增加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八、合同履行中的特殊情况处理

(一)受领不能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合70)

(二)提前履行(合71)

1、原则上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的提前履行。

2、基于诚信原则,若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不得拒绝受领。

3、因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费用的,由债务人负担。

案例0706: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8月中旬,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此时乙公司可选择采用以下处理方式:①拒绝接收货物。②不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③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④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

试问:以上哪些处理方式正确?

(三)部分履行(合72)

同于“提前履行”。

(四)超额履行(合162)

1、买受人可以接收也可以拒收出卖人多交的部分。

2、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依合同约定价格付款。

3、买受人拒收多交部分的,应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四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抗辩权概述

(一)定义:对抗相对人既存的请求权之行使的权利。

(二)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

1、抗辩:对抗相对人之主张的权利。

2、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分

(1)对抗基础:权利自身障碍/权利外法律关系中的其他障碍。

(2)行使方式:法官可主动援引/当事人须自行主张。

(3)履行返还:可基于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属于权利放弃不得请求返还。

(三)抗辩权在抗辩体系中的地位

1、诉讼上的抗辩

(1)妨诉抗辩,如主张基于仲裁协议排除诉讼管辖的抗辩。

(2)证据抗辩,如主张对方证据不合法的抗辩。

2、实体上的抗辩

(1)基于权利自身障碍的抗辩

①权利不存在

a.附生效条件的抗辩。

b.附始期的抗辩。

②权利不满足行使条件

a.履行期尚未届至的抗辩。

b.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抗辩。

(2)基于权利外法律关系中的其他障碍的抗辩——抗辩权

①权利时效完成抗辩权。

②同时履行抗辩权。

③顺序履行抗辩权。

④不安抗辩权。

⑤不当履行抗辩权。

⑥留置权行使抗辩权。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定义:应当同时履行的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相对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合66)

(二)基础:双务合同中给付与对待给付的牵连性。

(三)成立要件

1、双方互负对待给付债务。

2、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之分,应同时履行

(1)合同直接约定同时履行。

(2)合同未约定双方履行顺序的推定为同时履行。

3、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

4、须对方未履行债务。

5、须对方对待给付义务之履行尚属可能。

(1)他方不履行的,债务人可提出完全的抗辩权。

(2)他方不完全履行的,债务人可提出相应的抗辩权。

案例0707:甲乙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给付乙10吨货物,乙付款100万元。后甲交付了7吨货物,同时请求乙付款100万元。

试问:乙应如何行使抗辩权?

案例0708:甲乙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给付乙10吨货物,乙付款100万元。甲交付了100吨货物,但未交付与货物有关的一般资料。

试问:乙可否以甲未交付资料为由拒付货款?

(四)效力

1、一经行使即在实体法上发生阻却对方请求权的效力,俗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2、并不消灭对方请求权。

3、无请求对方先为给付的效力。

案例0709:甲乙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给付乙10吨货物,乙付款100万元。后甲交付了7吨货物,乙付款70万元,同时要求甲交付其余3吨货物之后才能支付余款。

试问:乙的要求是否有据?

三、先履行抗辩权

(一)定义:当事人互负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债务,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债务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合67)

(二)成立要件

1、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债务。

2、须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之分

(1)合同明确约定有先后顺序。

(2)法律明文规定有先后顺序。

3、双方债务均届履行期。

案例0710:甲乙订有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6月1日前交货,乙收到货后1个月内付款。甲于5月8日请求乙付款,乙拒绝。

试问:乙的拒绝依据是什么?

4、他方未为先给付义务,即先履行抗辩权人是后给付义务人。

案例0711:甲乙订有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6月1日前交货,乙收到货后1个月内付款。过了6月1日,甲未交货,但要求乙付款,乙拒绝。

试问:乙的拒绝依据是什么?

(三)效力

一经行使即发生阻却他方请求权的效力,即他方未先为对待给付前可拒绝自己的给付,且不生违约责任。

案例0712:甲乙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乙方于3月1日首付房款30万元,甲方4月1日依法向房管局申请合同备案登记,乙方5月1日支付二期款30万元,甲方6月1日交付房屋,乙方7月1日支付余款40万元,甲方8月1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乙方依约首付后,甲方虽几经催告却未作合同备案,乙方不再付款,甲方则以此为由不交房不过户。遂起纠纷,乙方诉至法院,甲方反诉。

试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注意: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区别于双方违约,后者是指双方均违反合同义务,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合120)

案例0713:甲乙订有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6月1日前交货,乙收到货后1个月内付款。截至6月15日,甲乙均未履行。

试问:甲乙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如何?

案例0714:甲乙订有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6月1日前交货,乙收到货后1个月内付款。甲于6月1日交货,但乙于8月8日才付款。后查明,甲的交货有小部分残次品。

试问:甲乙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如何?

案例0715:甲乙订有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6月1日前交货,乙收到货后1个月内付款。后甲于9月1日交货,乙于10月1日付款。二人由于履行责任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法院认定:甲乙均构成迟延履行,应当各负其责。

试问:法院的意见是否有据?

四、不安抗辩权

(一)定义: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之情事时,有权中止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排除债务不履行风险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有权解除合同。(合68、69)

(二)成立条件

1、双方互负对待给付债务。

2、一方有先给付义务。

3、先给付义务人的债务已届履行期。

4、他方有难为给付之风险。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合68)

5、他方未提供担保。

案例0716:甲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当于1997年8月1日交货,乙应当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的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关于该案权利义务关系有以下几个表述:①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②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③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④甲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试问:上述哪种表述是正确的?

(三)行使程序

1、后给付义务人有合68所列情形。

2、有确切证据证明第1项者,先给付义务人可以中止履行。

3、中止履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

4、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应即恢复履行。

5、唯有对方既不适当提供担保亦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的,先给付义务人才能解除合同。

(四)先给付义务人的责任风险

1、对后给付义务人有合68所列情形负举证责任。

2、不能证明者,中止履行的先给付义务人负违约责任。

3、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不恢复履行的,负违约责任。

案例0717: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应于6月1日前交货,乙收到货后2个月内付款。到了6月1日,甲发现乙财产状况严重恶化。于是甲停止交货,并通知了乙。乙当即回电,称愿以一幢大楼抵押给甲。该大楼的价值远在货款之上。

试问一:甲现在应当怎么办?

试问二:甲接受抵押后,应当怎么办?

案例0718: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应于6月1日前交货,乙收到货后2个月内付款。到了6月1日,甲发现乙财产状况严重恶化。于是甲停止交货,并通知了乙。乙当即回电,称愿以一幢大楼抵押给甲。该大楼的价值远在货款之上。但甲拒绝了该项抵押,要求解除合同。

试问:甲的要求是否有据?

案例0719: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应于6月1日前交货,乙收到货后2个月内付款。到了6月1日,甲发现乙财产状况严重恶化。于是甲停止交货,并通知了乙。但事后查明,乙并不存在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的事实,此系甲道听途说的消息。试问:甲应承担什么责任?

附录

附一、推荐阅读

1、崔建远:《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16-157页。☆√

2、陈桂明:《形成之诉独立存在吗——对诉讼类型传统理论的质疑》。√

3、柳经纬、尹腊梅:《民法上的抗辩与抗辩权》,载《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2007年第2期。√

附二、课后习题

(一)论述题

1、论合同履行的原则。

2、论情势变更原则。

3、论适当履行原则。

4、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5、论不安抗辩权。

附三、司考真题

见张能宝主编:《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及考点归类精解?民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9-45页。☆√

附四、考研真题

(一)名词解释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及其要件(复旦1996)

2、不安抗辩(浙大2000)

3、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人大1995)

(二)简答题

1、试述债的履行的原则(北大2004)

2、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华政2000)

3、简答债的不履行及其法律后果(西政2000)(三)论述题

1、试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北大1997)

2、试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复旦1997)

3、情势变更(北大2010)

4、试论不安抗辩权(人大2001)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七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重点问题:合同变更合同解除 第一节合同的变更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77条第78条第54条《民法通则》第115条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一)严格意义的合同变更:狭义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某些变化,是在主体不变标的不变、法律性质不变的条件下,由于一定的原因,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局部调整。 合同变更包括合意变更和单方行使法定变更权两种情况。 (二)合同主体的变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合同变更 广义的合同变更,除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以外,还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即由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的某一主体,这实质上是合同的转让。 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当事人之间民事关系的某种变化,它是本质意义上的变更,而合同主体的变更,则是合同某一主体与新的主体建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因此,它不是本质意义上的变更。 (三)标的物失去同一性,则属于更新,不属于变更 (四)变更的基础是有效合同 二、合同变更的原因 合同变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由于具有《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法定事由,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可变更合同的法定事由有: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2)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对合同内容进行的变更。(3)因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而使选择之债变更为简单之债的合同变更。(4)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合同变更。 三、合同变更的条件 (一)以原合同关系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1)标的的变更;(2)标的物数量的增减;(3)标的物品质的改变;(4)履行期限的变更;(5)履行地点的改变;(6)履行方式的改变;(7)结算方式的改变;(8)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9)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10)担保的设定或消失;(11)违约金的变更;(12)利息的变化等。 (三)合同的变更或经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或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经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有时是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1.合意变更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该原则对合同当事人的具体要求是: (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二)在履行合同中,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 (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后契约义务)。 我国合同法确立合同自由原则,鼓励人们积极地利用合同实现自我意志的同时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地位诚实信用原则以社会为本位,追求衡平正义,要求人们在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利益,对合同自由原则起到引导和矫正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适应了现代民法由个人本位迈向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的潮流,但是,合同自由原则在促进了人性解放的同时,由于人性自身的脆弱和对个人利益的无限追求,使得不论法律多么周全,合同多么严密,只要当事人心存恶意,总能找到规避的方法。于是,就需要有防范性的原则,以便当事人在利用合同自由原则行事而发生与该原则不符的结果时,能对该结果加以修正,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特别是在我国这样具有法典化传统的国家里,在合同法中注入如“诚实信用原则”这样的弹性条款显得格外必要。 在我国合同法的原则体系中,对应与合同自由原则,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义务。合同自由原则极大地激发和鼓舞了合同关系当事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民事主体个人能力的发挥拓展了广阔的空间。但它在促进了人性解放的同时,由于人性自身的脆弱和对个人利益的无限追求,使得不论法律多么周全,合同多么严密,只要当事人心存恶意,总能找到规避的方法。于是,就需要有防范性的原则,以便当事人在利用合同自由原则行事而发生与该原则不符的结果时,能对该结果加以修正,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特别是在我国这样具有法典化传统的国家里,为了解决人们在适用法律规则和当事人约定时产生的“合法不合理”现象,防止法律异化,在合同法中注入如“诚实信用原则”这样的弹性条款显得格外必要。因此,我国合同法原则体系中,十分重视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并围绕该原则形成一套详尽的规范体系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从诚实信用原则发展的历史来看,它正是在合同法中孕育成长起来的,并最终发展成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反映了法律对道德准则的吸收,这种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规范的要求最早出现在合同履行领域。诚实信用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古罗马帝国对海洋的扩张使商品经济发展联系在一起,创造了体现诚信的合意契约,而罗马执法官以裁量行为确认其具有法律效力,诚实信用原则第一次成为一种法律形式出现。而到《瑞士民法典》则将诚实信用原则作用的领域扩张到一切民事活动领域,成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使诚实信用原则不仅适用于债务人,也同样适用于债权人,不仅适用于合样的背景下诞生的。特别是在我国这样具有法典化传统的国家里,为了解决人们在适用法律规则和当事人约定时产生的“合法不合理”现象,防止法律异化,在合同法中注入如“诚实信用原则”这样的弹性条款显得格外必要。因此,我国合同法原则体系中,十分重视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并围绕该原则形成一套详尽的规范体系。 二、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法原则体系的基础作用目前适用的合同法,不仅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围绕着诚实信用原则,建立了一套科学的合同义务体系和适用规则,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解释乃至终止,整个交易过程始终贯彻着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丰富了我国合同关系的内容,体现了现代合同法对当事人保护周密化、精致化的趋向。诚实信用原则使我国合同法成为一个科学的规范体系。1、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订立中的先合同义务按传统民法,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相互之间并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论文

合同法试题 1.甲公司需装修办公大楼,乙公司与之洽商,提出预算:装修工程需要100万元报酬,粉刷 材料需要100万元。甲公司认可了乙公司的预算。乙公司又提出:只要100万元的报酬; 自己仓库里的粉刷材料无偿赠送。甲公司欣然允诺,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但装修工程完工后,甲公司一分不给,乙公司索要未果。在甲、乙签订合同前,乙曾欠丙公司货款200万元,现乙公司无力偿还。试问:丙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试用2000——3000字论文对案例中所涉及的合同法问题作一阐释。 答:经分析,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 (1).丙公司可以在乙公司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债权转移。即甲公司 现在欠丙公司的钱,而不欠乙公司。 (2).因乙公司现在欠丙公司的钱,乙公司无力偿还,如果合同到期,丙公司可以告乙公司要求法院对乙公司强制执行。 其中此案件中涉及到合同法中的债权转移问题: 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有归还债务的义务,无论债权人是谁,除非债权人本人同意,否则债务人不能免除这种义务。这与尽义务的对象无关,只是关乎结果。所以,债权人之间转让债权,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情理上应该予以告诉。 (3).所以本案中在债权转移是要经过丙乙双方的同意,并且情理上可以将此事告知甲公司。 下面根据所学知识,结合此案件分析,就合同法中的有关债权转移的相关 知识 一债权转让 债权是对于特定之人,请求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之权利,即(债权人)对于他方(债务人),有请求其为一定行为之权利,而他方负有为之之义务。 [1]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债务人法律特征如下:第一、债权 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原债权内容的前提下,由原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出让权利的主体是债权人;第二、债权转让的内容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 的债权权利;第三、债权转让以外的第三人,此时债权人即为出让人,第 三人为受让人。其中,受让的主体是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而 权利相对义务的承载主体是原债务人;第四、债权转让成立,原债权债务 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而受让人作为新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 系成立并生效,债务人对受让人履行债务。 (4)所以丙公司与乙公司要注意债权转让的相关细则。因此,丙乙公司要通知甲公司关于债权转让的事。 另外,还有对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债权转让的认识 (一)对债权转让“生效”的认识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 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 关于何时生效及生效的要件 债权转让的生效时间是指转让合同成立后,合同权利从何时开始由债权人移转于受让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对此规定,有人理解为我国《合同法》对债权转让采用…通知到达生效?原则,也就是对已成立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人未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的,因缺乏法定的生效要件而未生效。也有观点认为,根据法条的字面意思,规定的是“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生效力”,而不是转让合同不生效。这两种理解,即对债务人生效和使转让合同生效,两者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完全不同的。 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体现的是双方自愿的原则。债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只有债权人(转让人)与受让人,债务人并没有参与订立,其非此合同的当事人。所以,当债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该合同即成立并生效。而且,通观各国立法及民法理论(德国、法国等),几乎均主张债权之转让,依当事人之间的让与契约或者相应的原因关系,即生债权移转之效力,其间不存在履行行为,但非经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对于债权转让协议 第 1 页共2 页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六十八条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六十八条 法条原文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没有后履行抗辩权,故法律设立不安抗辩权,使其在对方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一种自助权,只要证据表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负的现实危险时,负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无须对方当事人同意,也无须经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目的在于,预防因情况变

化之一方遭受损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经济的原因,大多数双务合同的二项债务,在履行期限上往往不一致。如何保护先给付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是立法过程中所必须考虑的。而不安抗辩权制度就是一项重要的保护合同信用,防止合同欺诈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主体具有自己的独立的利益和财产,建立不安抗辩权制度,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需要,符合合同法保障交易安全的价值目标。 为了防止滥用不安抗辩权,合同法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要件、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要件如下: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抗辩方负有先为给付的义务。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基于对价关系。 第二、由确切的证据表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履行能力明显降低的情形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是之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经营状况发生恶劣的变化,从而导致财产大量减少,从而引起履行债务的能力丧失或者可能丧失。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是之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别的地方或者将自己的对企业投入的资金撤回。丧失商

合同法学第07章在线测试

《合同法学》第07章在线测试 《合同法学》第07章在线测试剩余时间:58:25 答题须知:1、本卷满分20分。 2、答完题后,请一定要单击下面的“交卷”按钮交卷,否则无法记录本试卷的成绩。 3、在交卷之前,不要刷新本网页,否则你的答题结果将会被清空。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依法可以将合同中( )转让或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A、权利 B、义务 C、权利和义务 D、权利或义务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 )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A、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原来的法人 C、上级主管机关 D、分立的企业协议 3、甲乙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两年。丙履行了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 A、判决由乙承担责任 B、判决由丙承担责任 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 4、在债务承担当中,承担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 A、必须经债务人同意 B、有偿承担者不须经债务人同意 C、一般不须经债务人同意,但有偿承担者除外 D、即使债务人反对,债务承担亦可成立 5、下列那一种不属于合同的转让 A、债权的转让 B、债务的转让 C、概括转让 D、合同标的的转让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债务承担的要件包括: A、须有债务承担的协议 B、须存在有效债务

C、移转的债务须具有可移转性 D、债务须未过诉讼时效 2、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不得转让的包括( )。 A、为他人创作国画的合同 B、购买彩电的合同 C、房屋买卖合同 D、授课合同 3、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变更的方式有哪几种 A、协议方式 B、公证方式 C、诉讼方式 D、仲裁方式 4、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包括哪几个方面: A、债务人对受让人和原债权人均承担责任。 B、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C、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可向受让人主张。 D、债务人得主张以其债权与让与的债权抵销。 5、甲对乙享有1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享有1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B、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 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清偿 D、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为清偿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法律允许在一定情形下依法变更合同

经济法-7--合同法(2)

教学设计(讲稿)

教学内容与设计 导入课题: 合同成立是否一定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的强制力。 二、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分析1: 甲长期担任A公司的业务主管,在A公司有很大的代理权限。在甲的努力下,A公司生意兴隆,新老客户遍及世界。由于A公司的董事长嫉妒甲的才能,无理解雇了甲。甲怀恨在心,于是再遭解雇一个月后,继续假冒A公司的名义从老客户B公司处骗得货物,逃之夭夭。B公司要求A 公司付款,A公司则以甲假冒公司名义为由拒绝付款。B公司坚持认为在其与甲做生意期间,他并不知甲已被A公司解雇,并且也未收到关于A 公司已解雇甲的任何通知,故B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A公司仍应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双方相持不下,对簿公堂。 问:(1)按照我国合同法,A公司是否要为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 (2)甲是否也要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2: 李某为一16周岁的中学生,偷了邻居家1000元钱,到商场花了900元钱买了一条金项链欲送给其女友,另100元钱买了一个书包给自己,其父母知道后,以李某为未成年人且钱是偷的为由要求退还该物品,请求商场返还1000元钱,商场不同意,双方争持不下,其父母将商场诉至法院。 问:商场有没有义务退货? 案例分析3: 下面哪些合同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A、13岁的小学生李某向学校附近小食品店的王大妈买了一把塑料玩具手枪; B、20岁的大学生张某为了有钱请班里漂亮女生去高级酒吧,偷偷将父亲的一本邮票册卖给了邮票贩子葛某;复习导入5′ 讲授 案例分析20′ 案例分析20′ 案例分析20′

【精编范文】合同法本科论文5000字-推荐word版 (9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合同法本科论文5000字 篇一:合同法论文 成绩 论不安抗辩权 课程名称:合同法 任课教师:田丽 论文作者:刘思源 学院班级:文化传播学院201X级 学号: 120230112 论不安抗辩权每个人的生活中都会签署大大小小不同方面的合同,它保障着我们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懂得合同法的人却少之又少,这导致原本保障我 们合法权益的合同却给我们带来一系列纠纷,打扰我们的家人和生活。学校开 课教授合同法,变得尤为重要。本学期我选修了合同法课程,对合同法有了全 面化体系化的认识。在结课论文中,我想谈谈我对合同法不安抗辩权的认识。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 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 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理解了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我们才能更好的行使这项权利。通俗来讲,不安抗 辩权行使的前提是合同双方互负责任并有先履行和后履行的顺序,在此基础上,先履行的一方有证据表明后一方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上的内容,先履行一方可以 中止履行合同。为了更好的阐释不安抗辩权,下面列举了一个具体的案例。 201X年8月20日,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按 乙公司要求,为乙公司加工300套桌椅,交货时间为10月1日。乙公司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10日内支付加工费10万元人民币。合同成立后,甲公司积极组 织加工。但乙公司没有按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同年9月2 日,当地消防部门 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甲公司因此将无

合同法讲义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种类 合同的种类包括商事合同和非商事合同、国内合同和涉外合同、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标准合同和非标准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和非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二、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1、我国合同法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1)新中国成立至1956年;(2)1957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3)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自愿;(2)遵守法律和公共秩序;(3)公平守约;(4)诚信。 思考题:1、什么是合同?它有什么特征? 2、合同是如何分类的? 3、如何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订立概述 1、合同的订立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相互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并促成合意的法律行为。 2、合同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要约与承诺 1、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要约应当具备法定条件。(2)要约的约束力体现为对要约人和相对人两方面。(3)要约的形式主要包括口头要约和书面要约。 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三、合同的成立 1、合同成立是基于合同订立而产生的结果。合同订立反映的是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全部过程。 2、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合同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四、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五、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责任 1、先合同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期间负有充分注意义务,由于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先于合同成立而产生,并且不同于合同本身所约定的给付义务,因此,成为先合同义务。 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由于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论文

一、继续履行 1、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合同责任形式。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于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2、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不同而不同: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二、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 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作了如下规定: 1、合同法第11北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合同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北条仍不能确定合同责任为前提。

经济法合同法重点

合同法 1合同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又称为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2合同的分类(实践性合同与诺诚性合同)。根据合同成立除了当事人的合意外是否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条件,可将合同分为诺诚合同和实践合同。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合同成立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 ·诺诚合同(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要物合同),是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3要约与承诺(全部规则)。 随意一 点 要约承诺 概念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的表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条件1,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结缔合同的相 对人发出 3,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 思表示的拘束 4,内同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要求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方式【包括口头和书面等明示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效力到达主义,采用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 否则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 达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撤回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是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则受要约人当然不能再撤回承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简析《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性质

简析《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性质 [摘要]学者一般认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确立了我国的利他合同制度。利他合同制度最重要特征是第三人的独立请求权,而《合同法解释二》却规定该条规定中的第三人不能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性质是什么?文章就该问题,从目前对该条规定性质的认识以及从法律解释和实务的角度对于第三人请求权进行解读,最终得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实质就是对“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 [关键词]《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利他合同;第三人请求权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法》颁布后,与合同法解读相关的书籍都将该条规定视为是对利他合同制度的确认。第三人是否具有直接的请求权是利他合同区别其他合同的主要标志。然而《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六条却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学界就该条规定的性质争议又起,本文也将围绕《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性质展开论述。 一、目前对《合同法》第六十四条性质的解读 目前我国学界对于《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阐述总的概括起来,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1.肯定说。该学说认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利他合同,这种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权”。[1]2.否定说。该学说细分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认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根本未赋予第三人任何法律地位,所谓“约定向第三人给付”,其性质只能认定为“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认为无论从体系解释[2]还是比较法[3]的角度都可以得出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否定了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第二,认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位于“合同的履行”一章中,立法者将向第三人履行作为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加以规定,该条规定坚持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此类合同的效力仍限制在合同当事人间。依据该条规定,债务人对第三人不负任何直接义务,但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该合同应发生作为普通合同所具有的效力。[4]3.宽泛肯定说。该学说认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实际包括了两种情况,一是利他合同,二是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此观点,他们认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非但没有否定第三人履行请求权,而且在法条语义上可容纳该第三人权利”,“另外,‘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也“可以纳入第六十四条文义射程”。[5]4.不足肯定说。该学说认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就是利他合同,但该规定存在着一些不足,应加以改进,认为“承认较否认该条规定了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更有利于第三人”。[6] 二、《合同法》第六十四条中第三人请求权的解读

合同法论文

法律学院民商法1342 吴厚琰 学号:1320171202 论合同法的相关问题 前言 20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变,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断深化发展,合同法作为调整各类交易关系的法律,作为维系一定社会商品经济活动的纽带,对市场起着极大的支撑作用,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化和发展,正从从形式主义走向实质主义。 社会的变迁终究是要导致法律的发展,而法律,归根结底不过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产物和反映,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进一步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诚信原则,不断完善合同法的实质性问题等已成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和奉行。 关键词 合同法原则效力违约发展 一、关于合同法的概念 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也称契约,其本质是一种合意或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而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各种合同关 系,而不仅仅是债权合同关系。 二、我国合同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合同法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大历程: 1、1950-1956年。.1950年9月27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合同法规,即《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由此引出的中央部委颁布的大大小小合同法规达到40多个。 2、1961-1965年.1952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经济合同的通知》,同一时期,还颁布了许多合同法规,对合同的签订、履行作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合同的管理。 3、1978年以后。国家加进了对合同的立法工作,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但都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存在的,缺乏一些协调性和照应性。知道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合同法才有了比较完整的体系,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合同法逐步走向成熟。

经济法公司法合同法

名词解释: 1、公司:是指由股东共同投资形成的、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 人。 2、控股子公司:即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超过50%但不足100%的股权或虽然低于50%,但 仅仅依赖该股权或者股份的表决权足以控制子公司。 3、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数股东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优先股:是可以优先于普通股股东以固定的股息分取公司收益并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 分取剩余资产,但一般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的股份。 6、合同:亦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7、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法 律效力能否发生还不能确定,一般须经权利人确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8、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 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9、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旧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0、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 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 的一定款项,以保证合同义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12、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 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终止合同的制度。 简答题: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有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一人以上五十人一下: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现无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内容 (1)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 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以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资本总额

合同法(五六章)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关于合同的履行,合同法作了以下规定: (1)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行为、市场秩序,规定了全面履行原则; (2) 为了治理三角债的顽症,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和由第三人履行债务; (3) 为了防范欺诈,规定了完整的抗辩权制度; (4) 为了保护债权,规定了合同保全制度。 第一节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第二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制度 所谓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这个权利可以冻结合同的效力,一旦特定情况解除,合同将恢复履行。 合同法规定了三类抗辩权,这三类抗辩权构成了合同法完整的抗辩制度: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第66条) 1 概念 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他方当事人未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 构成要件 2.1 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产生互负债务 2.2 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2.3 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2.4 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合格 2.5 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3 同时履行的三种情形 3.1 约定的同时履行 双方明确约定同时履行 3.2 推定的同时履行 双方未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应推定为同时履行 3.3 法定的同时履行 见合同法第161、263、379条 4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消灭 4.1 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对方被迫履行的,在这种情形下己方也应当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消灭; 4.2 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对方仍不履行或履行仍不符合约定,在这种情形下己方可依照第94、95条相应规定行使解除权解除

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归于消灭。 二先履行抗辩权(第67条) 1 概念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拒绝己方履行的权利。 2 构成要件 2.1 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 2.2 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2.3 先履行债务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2.4 先履行抗辩权的消灭 (1) 先履行一方履行了,后履行一方也接受了对方的履行,后履行一方因此也必须履行; (2) 后履行一方适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行使了解除权; (3) 后履行一方行使了留置权,被法院受理。 三不安抗辩权(第68条) 1概念 在双务合同中,有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财产、商业信誉或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中止己方履行债务的权利。 2构成要件 2.1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2履行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有先为给付的义务 2.3 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难为给付之状况: (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 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行为; (3) 丧失商业信誉; (4)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

《合同法学》第07章在线测试

《合同法学》第07章在线测试 A B C D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 ) A B C D 、甲乙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元,期限两年。丙履行了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于是向法 A B C D 、在债务承担当中,承担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 A B C D 、下列那一种不属于合同的转让 A B C D

C、移转的债务须具有可移转性 D、债务须未过诉讼时效 2、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不得转让的包括( )。 A、为他人创作国画的合同 B、购买彩电的合同 C、房屋买卖合同 D、授课合同 3、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变更的方式有哪几种 A、协议方式 B、公证方式 C、诉讼方式 D、仲裁方式 4、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包括哪几个方面: A、债务人对受让人和原债权人均承担责任。 B、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C、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可向受让人主张。 D、债务人得主张以其债权与让与的债权抵销。 5、甲对乙享有1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享有1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B、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 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清偿 D、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为清偿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法律允许在一定情形下依法变更合同

正确错误 、债权让与时,让与人与受让人应订立债权让与合同 正确错误 、不完全债务不可以成立债务承担 正确错误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正确错误 、债权让与的效力,指债权让与对让与人、受让人和债务人的法律效果。 正确错误 测试结果如下: ? 1.1 [单选] [对]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依法可以将合同中( )转让或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 1.2 [单选] [对]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 )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 1.3 [单选] [对] 甲乙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两年。丙履行了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于是向法院起诉, 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 ? 1.4 [单选] [对] 在债务承担当中,承担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 ? 1.5 [单选] [对] 下列那一种不属于合同的转让 ? 2.1 [多选] [对] 债务承担的要件包括: ? 2.2 [多选] [对] 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不得转让的包括( )。 ? 2.3 [多选] [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变更的方式有哪几种 ? 2.4 [多选] [对] 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包括哪几个方面: ? 2.5 [多选] [错] 甲对乙享有1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享有1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3.1 [判断] [对] 法律允许在一定情形下依法变更合同 ? 3.2 [判断] [对] 债权让与时,让与人与受让人应订立债权让与合同 ? 3.3 [判断] [对] 不完全债务不可以成立债务承担 ? 3.4 [判断] [对]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 3.5 [判断] [对] 债权让与的效力,指债权让与对让与人、受让人和债务人的法律效果。

经济法-第七章-《合同法》习题

第七章《合同法》配套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可撤消合同的撤消,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定期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则该撤消权消灭。该期间是() A、1个月 B、3个月 C、1年 D、5年 2、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用作抵押的是( ). A、土地所有权 B、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C、依法被扣押的财产 D、抵押人所有的厂房 3、甲公司与乙饮料厂签订一买卖纯净水的合同,约定提货时付款。甲公司提货时称公司出纳员突发急病,支票一时拿不出来,要求先提货,过两天再把货款送来,乙饮料厂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乙饮料厂行使的这种权利在法律上称为()。 A、不安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后履行抗辩权 D、同时履行抗辩权 4、甲公司与乙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由乙企业将一张1万元的国债单据交付甲公司作为合同的担保,该种担保方式在法律上称为()。 A、抵押 B、动产质押 C、留置 D、权利质押 5、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采取的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是() A、只能适用定金条款 B、只能适用违约金条款 C、合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D、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6、甲于2月14日向乙发出签订合同的要约,乙于2月28日承诺同意,甲、乙双方在3月13日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该合同于3月25日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A、2月14日 B、2月28日 C、3月13日 D、3月25日 7、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要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是() A、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C、同意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8、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有效期限是() A、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 B、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 C、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合同法讲义(DOC 148页)

合同法讲义(DOC 148页)

合同法—以案说法 主讲人:罗先觉 单位: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 人文学院社科系 电子邮箱:luoxj@https://www.360docs.net/doc/7315139315.html, 社科系办公室电话:88256453

引子 两个案例引起的思考:合同陷阱 案例一: 某高校博士生导师开发出一种新的盐碱地改良产品,遂成立一家公司进行产业化生产,股东为该教授及其几位同事。为扩大生产规模,他们决定引进风险投资人作为公司的新股东。该公司老股东和新股东约定:新股东于2001年向该公司投资1760万元,占有60%的股份;如果该公司2002年度销售额达不到650万元~750万元,且新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未果,老股东应按1.2~1.5倍的价格回购新股东的股权。问:老股东面临什么风险? 案例二: 某公司发布广告称,牛蛙在国外市场非常畅销,现向社会广泛征求农民为其饲养牛蛙,该公司负责免费提供种蛙和饲养技术手册,并高价收购牛蛙,出口到国外市场。该公司声称,国外进口公司为防止该公司不能履行合同,要求该公支付了巨额的履约保证金。因此,为保证按时交付牛蛙,与该公司签订合同的农民必须向该公司暂时支付2000元押金,公司在农民交付牛蛙时全额退回押金。有很多农民与该公司签订了饲养合同,支付了押金,领回了种蛙和技术手册。问:农民面临什么风险?

怎样维护自己的合同权益? 1、熟悉你将要进行的交易或事务的正常流程; 2、掌握一些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知识; 3、清楚地了解每一个合同条款的后果; 4、最好于订约前向专业法律人士求助; 5、订约后,一旦发生纠纷或者意识到有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应毫不 迟疑地向专业人士寻求解决办法。拖延往往会酿成更严重的后果。

合同法论文

浅谈合同与合同法的效力 学生专业班级艺术与传媒学院 2010级环境艺术设计2班学生姓名(学号)于旭虹 20100874 指导教师郭燕茹 完成时间 2011年11月18日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浅谈合同与合同法的效力 艺术与传媒学院2010级环境艺术2班于旭虹 20100874 【摘要】在当今社会合同运用的频率和要求越来越高,对合同的效力的了解和认知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必须充分理解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正确的认定和处理二者的区别。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对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的约束力,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合理地运用合同,这样才能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本文就合同效力的涵义以及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与合同效力之间的相互联系予以分析。 【关键词】合同效力合同有无效合同的撤销法律后果 前言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对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的约束力,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规定了统一的要件,同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未具备约定条件的合同成为不生效的合同。因此,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本文就合同效力的涵义以及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与合同效力之间的相互联系予以分析。并阐述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以及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特殊内容。并介绍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各种行为和情况,对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作以说明。 一、合同及合同效力概述 (一)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涵义和理解。广义的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成立至终止的全过程,合同的有效与无效及合同的效力未定中所称效力均指此意,狭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生效至失效的全过程。 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广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它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约束力是当事人必须为之或不得不为之的强制状态这种约束力或来源于法律,或来源于道德规范或来源于人们的自觉认识。来源于法律的约束力,对人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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