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院判决书,1本院查明,2本院认定,3判决如下,如不付怎么办--范文word版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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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1本院查明,2本院认定,3判决如下,如

不付怎么办?

篇一:法院判决书样本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定中民三初字第01号

原告张爱祥,男,汉族,甘肃省通渭县人,个体户,住通渭县平襄镇北街56号。

委托代理人李小娥,甘肃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礼,男,汉族,定西市安定区人,个体户,住定西市汽车站立交桥对面

交通宾馆左侧“弘古斋”古玩店。委托代理人倾兆滨,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爱祥与被告张礼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X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父亲张守忠系通渭县人,201X年1月16日(农历201X年11

月28日)去世,系甘肃省及定西市的著名国画家,擅长禽鸟画。原告父亲去世后,被告在其经营的“弘古斋”古玩店明目张胆制作出售仿冒原告父亲张守忠

名字的禽鸟画牟利,给原告造成巨大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如果按被告每年最

低出售25幅画,每幅画为1200元计算,年侵权

金额为3万元,原告父亲去世三年半则侵权金额为10万元。因被告及其他人非法制作、出售仿冒原告父亲名字的书画作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父亲张守忠著作权的侵害;二、判令被告消除影响,向原告公开在《甘肃日报》、《定西日报》上赔礼道歉;三、判令被告赔

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精神损失44500元,实际支出5500元(律师费

5000元,租车500元),共计150000元;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被告不存在侵害原告著作权的事实。被告没有制作过原告父亲的国

画牟利。在被告处的国画,是被告从书画爱好者丁珍瑞处交流来的。并且被告

不是从事书画交流的,对于收到藏品的真伪没有能力鉴定,往往是凭借双方的

经验判断。至于说在被告处的国画,是否属于仿制品,被告也不清楚。故被告

没有制作过原告父亲的国画牟利。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明显的证据证实,请求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1、张守忠常住人口登记卡1张,证明张忠守系通渭县人。

2、张守忠高级职务资格证书1份,证明张守忠生前系中学高级教师。

3、张守忠甘肃美术家协会会员证1份,证明张守忠系甘肃美术家协会会员。

4、张守忠当代农民书画研究会证书1份,证明张守忠系当代农民书画研究会理事。

5、律师事务所发票1张、车费条据1张、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1份、委托代理合同1份,证明张爱祥因被告侵权支出的损失费5500元。

6、杨进山的证言1份,证明201X年7月12日杨进山在被告张礼经营的“弘古斋”古玩店,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署名原告父亲张守忠名字的四条屏禽鸟国画,之后才知道是仿冒的。

被告张礼提供了以下证据:

1、定西市工商业联合会会员证1份,证明张礼是从事古玩行业的人员,不懂字画,是古玩商会理事。

2、被告委托代理人对丁珍瑞的调查笔录1份,丁珍瑞证明其爱人孙娟玉下岗后经营古玩字画,且在通渭县一名叫路守忠的人跟前收过七、八幅张守忠的字画,价格二、三百元不等。大概在201X年6月份,其拿了四条张守忠的画找到开古玩店的张礼,让他看着有人要就卖了,后张说卖了,给了其600元。大约到7、8月份,其和张礼协商用同样的张守忠四幅画换回了张礼的一个香炉,并让其

挂在铺子里,且称张礼不识字、更不懂字画,也不经营字画。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1、2、3、4、5、6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事实有关联且真实合法,应作为定案依据。

对被告提供的定西市工商业联合会会员证1份,原告对此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张礼不懂字画及古玩不包括字画,不符合事实。对被告提交的丁珍瑞

的调查笔录1份,原告认为证人未出庭,内容不真实;张礼不识字、不经营字

画与事实不符;张守忠字画应卖到1万元左右。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

1、对原告张爱祥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其申请本院扣押的署名张守忠名字的四条屏禽鸟画,其看后认为是模仿的。

2、对被告张礼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我院依法扣押的署名张守忠的四条屏禽鸟画大概在201X年6月是其用自己的香炉从一姓丁的通渭人手中换来的。换时老丁说能卖就卖,不能卖就自己挂。并称换画时姓丁的人告诉他四条屏画是模仿的,并说不值钱。

3、对丁珍瑞的调查笔录1份,证实其在被告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事实完全属实。且称其不知道画的真假,前后给被告张礼的两幅画基本一样,

第一幅画是让张礼代卖的,第二幅画是用张礼自己的香炉交换的。

4、(201X)定中民三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证实我院依法在被告张礼经营的“弘古斋”古玩店扣押了署名张守忠名字的四条屏禽鸟画。

经质证,原告对证据1、4无异议。对证据2认为被告在笔录中称仅卖1幅画不是事实。对证据3认为证言不真实,前后矛盾。被告对证据4无异议。对证据

1认为原告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对证据2认为是无效证据。对证据3认为证

言的基本事实真实,但被告不知道前后2幅画是同一人画的。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应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如下:

原告张爱祥的父亲张守忠系通渭县人,1937年9月30日生,生前系通渭县中

学高级教师、甘肃美术家协会会员(原中国美术家协会甘肃分会会员)、当代

农民书画研究会理事,201X年1月16日(农历201X年11月28日)去世。张

守忠在世时擅长禽鸟画的创作。被告张礼在定西市安定区经营一家名为“弘古斋”的古玩店,大约在201X年6月,一名叫丁珍瑞的人将其妻孙娟玉在通渭县收购的署名张守忠的四条屏禽鸟画给了张礼,并告知画是仿冒的,不值钱,让

其挂在经营的“弘古斋”古玩店出售。201X年7月12日,杨进山在被告张礼

经营的“弘古斋”古玩店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四条屏禽鸟国画,回到通渭后才知道是仿冒的。画出售后被告付给丁

篇二:民事判决书3

梁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梁法民初字第252号

原告陶×,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谭×,

被告牟×,女,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原告陶×与被告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

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于1992年外出下落不明,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许我与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1990年3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1990年12月5日生育一(来自:WWw. : 法院判决书,1本院查明,2本院认定,3判决如下,如不付怎么办? )女名陶×。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于1992年外出下落不明。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1、原、被告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2、常住人口登记卡,合法、属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3、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调查笔录、证人徐×、谭×、陶×、陶×出庭作证,证明原、被告婚后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于1992年外出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常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不和,被告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陶×与被告牟×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宗兵

代理审判员王刚

人民陪审员周忠明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玉诏

篇三: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张春霞诉刘强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

离婚案___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 离婚案___人民法民事判决______初字20______原告___委托代理人___被告___委托代理人___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写明具体案由)一案,原告_________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 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3. _______________。本院受理后,依法适___程序,_________日公开(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案件相关情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___项、___项,其他事项双方无议(有争议部分的写法可参照第三项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是否有离婚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是否存在法定离婚的情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告主张及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告答辩意见及证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院认定及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和债权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六、属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审刑事裁判文书 格式

第一审刑事裁判文书 1.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 (1)一审自然人犯罪案件刑事判决书格式 【文书格式】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注:上述内容构成文书的首部。 以下是文书正文,由事实和证据、理由、判决结果等内容构成。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法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注: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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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辩称自己同意离婚,但认为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马某同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最终导致离婚,给其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主张原告赔偿其精神损害30万元,补偿其家务劳动付出15万元,同时要求两个女儿蒋大×和蒋小×的监护权,要求蒋某每月支付两个女儿的抚养费3000元。 原告蒋某诉被告丁某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惠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 情是否破裂。从庭审和原被告举证情况来看,本院可以认定:首先,双方在婚后因性格不和,发生矛盾后不能互谅互让,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未进行有效沟通,且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马某同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影响了夫妻感情,故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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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男,19××年×月×日生,×族,××县人,农民,住××县××乡黑豆涧村,19××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县看守所。辩护人:代×,××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省××市人民检察院于19××年×月×日以被告人文××犯故 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省××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及其辩护人代×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省××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起字(19××)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于19××年××月×日晚因酗酒闹事在其大哥文×训家门前用土制猎枪将本村村民文×佃打死,被告人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辩解其当时并不知枪内有药,开枪的目的只是想吓唬人,没有想打伤或打死人的故意。文××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文××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其罪行当比直接故意杀人轻,文××作案后能投案自首,认罪,悔罪,应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年××月×日晚,被告人文××酗酒后到其大哥文×训家闹事,被文×训等斥责并撵出,被告人文××恼羞成怒,从其三哥文×永家拿走土制猎枪返回到文×训家门前,扬言要打文×训。其堂兄文×佃闻讯赶来劝阻,遭到文××的辱骂,文×佃欲弯腰捡石块打文××,被文××开枪击中,散弹射入文×佃头部,致文×佃颅脑损伤而死亡,作案后,被告人文××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现场见证人张×进、张×茂、徐×朵、张×训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文××亦供认不讳;被告人文××当晚酗酒闹事的情况,有证人张×增、张×站、张×信的证言证实,证人张×永、路×粉的证言证明当晚文××从家中拿走一支装有火药的土制猎枪;××县公安局对发案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提取的血迹经检验与死者文×佃的血型一致;××县公安局法院对文×佃的尸体进行了检验,并作出文×佃系被散弹击中颅脑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的鉴定结论,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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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惠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 情是否破裂。从庭审和原被告举证情况来看,本院可以认定:首先,双方在婚后因性格不和,发生矛盾后不能互谅互让,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未进行有效沟通,且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马某同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影响了夫妻感情,故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丁某离婚。 二、婚生大女蒋大×由原告蒋某抚养,小女蒋小×由被告丁某抚养。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热水器一台、电视一台、消毒碗柜一台、沙发一套、床两张、布艺窗帘、吊灯一具等电器家具用品及房屋装修归原告蒋某所有。 四、原告蒋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被告丁某1888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6元,其他诉讼费810,合计1336元,由原告、被告各负担668元。离婚判决书范本模板由提供!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 审判员:×××20xx年八月八日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样式二) - 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样式二) -法律文书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1×××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二审改判用)(××××)×刑终字第××号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上诉 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犯××罪一案,于××××年××月××日作 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 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首先概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 理由和判处结果;其次概述上诉、辩护的意见;最后概述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其次写 明二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最后针对上诉理由中与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的问题进行分析、认证。)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 法律规定,论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对于上诉人、辩护人或者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等在适用法律、定性处理方面的意见,应当 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全部改 判的,表述为:“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具体内 容)。(刑期从……)”第二,部分改判的,表述为:“一、维持×××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 持的具体内容);二、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三、上诉人(原审被 告人)×××……(写明部分改判的具体内容)。(刑期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院印) ××××年××月××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样式11的说明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三) 项的规定制订,供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后,经审理查明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 或者原判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经二审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时使用。二、本样式是按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模式设计的。如果条件变换,首部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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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 情是否破裂。从庭审和原被告举证情况来看,本院可以认定:首先,双方在婚后因性格不和,发生矛盾后不能互谅互让,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未进行有效沟通,且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马某同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影响了夫妻感情,故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丁某离婚。 二、婚生大女蒋大×由原告蒋某抚养,小女蒋小×由被告丁某抚养。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热水器一台、电视一台、消毒碗柜一台、沙发一套、床两张、布艺窗帘、吊灯一具等电器家具用品及房屋装修归原告蒋某所有。 四、原告蒋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被告丁某1888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6元,其他诉讼费810,合计1336元,由

刑事判决书格式

XX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认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

公告书之公告离婚判决书

公告离婚判决书 【篇一:公告离婚判决书样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2009)登民一初 字第520号 民事判决书 男,成年,住登封市崇高路。 男,1959年10月24日生,住登封市少林路。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 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2006 年农历十月初十,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回娘家居住,一直未归。经村委调解,被告执 意不回,导致感情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双方 于2006年3月开始同居,2006年7月补办了结婚证。后被告怀了女孩,原告家人重男轻女, 就让被告引产。2006年农历十月初十,原告将被告赶出家门,被告被迫回娘家居住至今,但 双方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2、引产使被告遭受精神痛苦,如果判决离婚,要求原告支付精 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分割原告的工资5万元,家中财产一人一半,空调归被告。 经审理查明:原、 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8月相识,2006年7月11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2006年10月 21日,被告做了引产手术。2006年农历十月初十,因家务琐

事发生矛盾,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遂以感情破裂为由诉于本院。审理中,原告称有共 同债务3万元,被告称原告的工资收入有5万元,但双方均未提供 相关证据。 另查明,原告婚前 的个人财产有:三洋牌25寸彩电1台、三组合柜1套、席梦思床1张、皮沙发1套、洗衣机 1台;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格力牌空调1台、被褥9条。 本院认为:因家务 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从2006年农历十月初十回娘家居住至今, 双方分居已超过2年,应认 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有共同债务3万 元,被告称原告的工资收入有5万元,但双方均未提供相关证据, 故本院均不予采信;原告 的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对于婚后共同财产,应按照顾女方 权益的原则分割;被告要 求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是原告逼迫 其做的引产手术,故本院 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三洋牌25寸彩 内交接完毕。 本案受理费300元, 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 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 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 审判员张晓辉 二○○九年四月十 五日 书记员张根生 篇二:离婚判决书 法律文书大赛作品

离婚后财产判决书

王某甲与聂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某王某甲。 被告聂某甲。 原某王某甲诉被告聂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某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邹邦、被告聂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正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某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结婚,并办理婚姻登记,又于2006年更换了新的结婚证。2014年4月17日,原、被告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并判决离婚,就位于鄱阳县芦田乡孤山村房屋原、被告双方同意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故在判决书中未作处理。原、被告于2011年3月10日签订的《婚内财产归属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多项财产归属,其中就位于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芦田乡孤山村(新村)房屋及家电家具约定归原某所有,为此原某王某甲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位于芦田乡孤山村田乐路旁房屋及房屋内家电家具归原某所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某王某甲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 2、婚内财产归属协议 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2)东三民一初字第6844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 证明目的:①原某主体适格;②原、被告离婚判决书中没有对该诉争房屋进行处理;③原、被告同意在该诉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法院处理;④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归属协议真实有效,原、被告在该协议第二条明确约定该诉争标的归属原某所有。 第二组证据 1、村委会证明 2、鄱阳县芦田乡孤山村委会收款收据 3、孤山村新农村建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证明目的:证明诉争房屋土地由聂某甲在婚内存续期间购买。 第三组证据 1、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3)鄱法行初字第05号行政判决书 2、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饶中行终字第31号行政判决书 证明目的:证明原某提供的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且鄱阳县人民法院依据“权利主体”一致原则确认了该诉争土地系聂某甲的。 第四组证据 1、方某的证明 2、王某乙的证明 3、陈某甲的证明 4、鄱阳县芦田乡孤山村部分村民的证明 证明目的:证明方某、王某乙替聂某甲夫妻监督建房,陈某甲替聂某甲夫妻建房做饭。 第五组证据 1、陈某甲为聂某甲夫妻建房伙食费用清单 证明目的:证明伙食费用全部由聂某甲夫妻支付,该房屋确由夫妻双方建造。 第六组证据 1、王某乙经手建房明细 证明目的:证明该诉争房屋由王某乙监督建造,费用由聂某甲夫妻支付。 第七组证据 1、考勤表 证明目的:证明该房屋系由他人监工,由聂某甲夫妻建造。 第八组证据 1、联名信

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刘颖杀夫案刑事判决书) 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昆刑初字第045号 公诉机关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颖,女,1966年5月8日出生于内蒙古包头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包钢祁连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工人,捕前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友谊19号街坊1区20栋71号;因本案于2004年9月9日被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包头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龚磊,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姜勇,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包昆检刑诉(2004)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人刘颖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颖及其辩护人龚磊、姜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颖经常被其夫于景森酒后殴打。2004年9月7日晚,被害人于景森又与被告人刘颖发生争执,被告人刘颖于当晚去于景森的朋友张某某家居住。2004年9月8日晚7时许,被害人于景森打电话找被告人刘颖,被告人刘颖约被害人于景森在包头市昆都仑区东华货仓处见面,二人见面后,被告人刘颖与其夫于景森又发生争执,被害人于景森将被告人刘颖的手机扔在地上,朝被告人刘颖腿部踢了一脚,被告人刘颖用其当天从包百大楼买的单刃刀,连刺被害人于某某胸部六刀、四肢数刀,致被害人于景森死亡。经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于景森因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报案材料、证人证言、法医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颖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颖犯罪后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2020最新离婚纠纷判决书格式范本

2020最新离婚纠纷判决书格式范本 离婚判决书标准格式 原告XX,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xx学校教师,住北京市XX区XX园 二里X号楼X单元X室。 双方认可婚后个人随身物品归个人所有。个人随身物品中包含衣物、首饰、个人用品、手机、化妆品等个人专用物品。 委托代理人聂xxx,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女,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XX公司职员,住址同原告。 原告滑与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X独任审判,不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聂本勇与被告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⑴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元。分配方式:各 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女 方/男方。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前无感情基本,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生活琐 事经常发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我在精神上存在严重的生活压力。我认为,我们之间的 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在继续维持,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按法定分割。 被告何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因我无住房,我要求居住权,要求多分割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告XX与被告XX系经人介绍于1999年秋季建立了恋爱关系。2000年 3月12日登记结婚(无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发生矛盾,至今未能化解,致双上方的夫妻感情逐步失和。另查,2001年8月,男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一套,此后,双方共同出资购置了家具家用电器和日常生活用品。双方无其它债权债务问题。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男方父母银行存折、银行交易信息明细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于被告自愿离婚,并在房产和其他财产归属及财产价格补偿问题上, 均自愿达成协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滑与被告何离婚。

最新-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9)闵民一(民)初字第2019566 精品

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9)闵民一(民)初字第16566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闵民一民初字第16566号原告彭,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上海市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男。 被告廖辩称,由于原告殴打被告,且原告与前妻非法同居,导致夫妻感情不睦,故同意离婚。 离婚后,被告与前夫所生之子随被告生活,不要求原告支付儿子抚育费。 婚后拆迁所得4套房屋以及其中的大套房屋装修、家具家电,另有2套房屋租金收益,农村生产队分红钱款、股票投资款等均要求依法分割,且被告要求多分。 此外,由于原告有家庭暴力等过错,应赔偿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原告损坏被告的财物,原告应赔偿被告经济损失15万元。 2019年11月,被告廖及其儿子廖的户口迁入闵行区华漕镇建设村滕更浪号原告彭户中。 2019年12月,原告彭与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1份,约定以货币方式进行拆迁补偿,被拆迁房屋坐落于闵行区华漕镇建设村滕更浪号,协议中明确同住人有廖、彭、廖。 原告彭签署拆迁协议后,认购四套房屋上海市闵行区爱博家园爱博一村号室及爱博二村号室、号室、号室。 目前,安置房还未办理产权证登记,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共有人还未进行分割。 自2019年7月起,原、被告为安置房产权权属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双方分居生活。 2019年9月12日,原、被告为安置房的产权权属发生纠纷,并有肢体冲突。 被告报警处理并要求开具验伤通知书。 诉讼中,原告陈述发生冲突的原因是要求被告交还拆迁安置协议及房屋认购合同,被告陈述其将上述材料交至法院用于诉讼。 原告主张大套房内的装修、家具家电均属其成年女儿与前妻出资购买,表示

一审判决书刑事案件概要

杨杰、阎天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发布日期:2016-01-05浏览:35次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浙绍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海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阎天。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新,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启兵。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刚,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才辉。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权峰,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湖北省安陆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季慧娈,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文虎,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伟俊,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化名“刘瑶瑶”)。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丁哲瑜,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绍检公一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杰、阎天、吴启兵、汪才辉、李某甲、吴某、李某乙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琳英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检察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公告离婚判决书范文

2020 公告离婚判决书范文Document Writing

公告离婚判决书范文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 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 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 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公告离婚判决书范文一 离婚判决书 原告周平 委托代理人廖源,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以群 原告周平与被告向以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俊武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林、秦耕洪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xx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廖源、证人吴德根、朱文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向以群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平诉称,原、被告于20xx年相识并同居生活,20xx 年9月办理结婚证。20xx年2月25日生育一子名周俊杰,20xx 年2月1日生育一女名周俊雯。原、被告结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

生纠纷,从20xx年4月,被告生育女儿后不久,便与原告发生纠纷后离家出走,原、被告处于分居状态已长达5年之久,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小孩周俊杰、周俊雯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每个小孩的抚养费15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 被告向以群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xx年相识并同居生活,20xx年9月办理结婚证。20xx年2月25日生育一子名周俊杰,20xx年2月1日生育一女名周俊雯。原、被告结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从20xx年4月,被告生育女儿后不久,便与原告发生纠纷后离家出走,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20xx年初曾回家一次后便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被告及子女的身份证明、结婚证、调查刘碧珍笔录、证人吴德根、朱文廷到庭证言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关系不和分居生活多年,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下落不明,不能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原告要求抚养周俊雯、周俊杰,由被告每月给付每个小孩抚养费15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周平与被告向以群离婚。

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某某离婚案)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男,****年*月*日生,*族,身份证号******,住 ******,联系方式,*****。 对贵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被告答辩如下: 一、被告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原告成长与单亲家庭,导致在婚姻生活缺少安全感,婚后经常 无端猜疑被告有不正当婚外关系,致使双方经常吵架,严重影响家 庭和谐;且原告已于***年**月回**老家,夫妻双方一直两地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二、双方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教育。 原告在未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于**年**月**日私自将小孩带 回**,后因各种原因无法看管小孩,又于**年**月**主动要求将孩 子送回被告处抚养。原告多次表示愿意放弃对小孩的抚养权。被告 及被告父母家庭的收入水平及经济条件均要优于原告,且原告与原 告单亲母亲的家庭环境不利于小孩的成长教育。小孩从小与祖父母 一起生活,祖父母明确表示愿意帮助被告一起抚养。**的教育资源 和教育水平也有利于小孩将来的学习、成长。 三、以双方名义购买的房屋建议暂时不予分割。 该房屋首付款中有50万元(占总房款的30%多)是由被告父母 出资,是对于被告一方的单独赠与,该房屋的贷款也一直由被告在 偿还,目前尚有贷款未还请。房屋产权证也未办下来,且该房屋属 于限制交易的自住型商品房,暂时不具备交易条件,其市场价值亦 不好评估,此时分割对于双方均有不利的风险,建议待房屋能正常 交易时再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进行分割,但应扣除被告父母出资的 首付款和应由原告承担的贷款部分。 四、被告同意原告对于“北京**管理有限公司”50%分红权的诉求。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凌海刑初字第00120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峰,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于辽宁省凌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凌海市大凌河镇某小区3号楼4单元302室。因本案于2010年2月26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雷,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凌检刑诉(2010)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民事告诉。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峰、陈娓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峰及其辩护人金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16日14时30分许,李某因其母亲王某某与被告人张峰发生纠纷之事找其理论发生争执,后相互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峰用西瓜刀将王某某左腕部砍伤。经法医鉴定,伤者王某某左腕部损伤为人体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本案起因上李某有过错,被告人张峰平时表现好,已对被

害人赔偿,对被告人张峰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6日14时30分许,李某因其母亲王某某与被告人张峰发生纠纷之事找张峰理论并发生争执,后相互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峰用西瓜刀将王某某左腕部砍伤。经法医鉴定,伤者王某某左腕部损伤为人体轻伤。(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已实际履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可以证明: 1、被告人张峰供述其用西瓜刀将王某某左腕部砍伤的事 实。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自己被张峰用西瓜刀砍伤的事 实。 3、证人赵某、钱某、孙某均证实张峰用西瓜刀将王某某砍伤的事实。 4、凌海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书,证实伤者王某某左腕部损伤为人体轻伤。 5、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材料,证实本案相关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峰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峰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离婚案件起诉状范本

离婚案件起诉状范本 离婚案件起诉状范本【1】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____判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____元给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____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 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要特别指出该法定离婚情形: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 并详细列明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 字数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并无限定,但不宜过于繁琐。 此致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离婚案件起诉状范本【2】 原告:肖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住址:朝阳区**北里**号院内 电话:******* 被告:高建斌,男,汉族,****年*月*日 住址:朝阳区**中街**院 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2、请求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夏利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万元,车牌号:******); 3、请求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4、请求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1993年3月25日登记结婚。 婚后生一女孩高月,现年十四岁。 原、被告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常因小事殴打原告。 长期以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也无夫妻生活,被告还经常夜不归宿。

二审刑事判决书模板

刑事判决书 (二审改判用) (××××)×刑终字第××号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犯××罪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判处结果;其次概述上诉、辩护的意见;最后概述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二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最后针对上诉理由中与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的问题进行分析、认证。)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对于上诉人、辩护人或者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等在适用法律、定性处理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内容)。(刑期从……) 第二,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一、维持×××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部分改判的具体内容)。(刑期从……)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略)说明:书写判决书的事实和理由部分时,注意掌握以下几点: 1、着力于针对一审判决中的错误以及上诉、抗诉的意见和理由,进行叙事和说理。 2、对各方意见有分歧的要详写,没有异议的可以略写;对上诉、抗诉意见都应当进行分析、论证,充分阐明肯定或者否定的理由。 3、避免文字上不必要的重复。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没有变动的,可重点叙述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而对第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则进行概括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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