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第9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税法-第9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税法-第9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200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教材

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是指国家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的用以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规范,是2006年l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该税由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对企业、单位和个人开征。

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变土地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利于适当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一)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三)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四)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几个人或几个单位共同拥有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这块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的纳税人应是对这块土地拥有使用权的每一个人或每一个单位。他们应以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例如,某城市的甲与乙共同拥有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这块土地面积为l 500平方米,甲实际使用l/3,乙实际使用2/3,则甲应是其所占的土地500平方米(1 500×1/3)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乙是其所占的土地1 000平方米(1 500×2/3)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第二节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上述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分别按以下标准确认:

1.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2.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上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中,城市的土地包括市区和郊区的土地,县城的

土地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的土地,建制镇的土地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土地。

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即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向纳税人征收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二)尚未组织测地,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三)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二、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1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l.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l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l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见表9-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土地使用税规定幅度税额主要考虑到我国各地区存在着悬殊的土地级差收益,同一地区内不同地段的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也有较大的差别。把土地使用税税额定为幅度税额,拉开档次,而且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规定了20倍。这样,各地政府在划分本辖区不同地段的等级,确定适用税额时,有选择余地,便于具体划分和确定。幅度税额还可以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益。尽可能地平衡税负。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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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可以通过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该土地所在地段的适用税额求得。其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例9-1】设在某城市的一企业使用土地面积为10 000平方米。经税务机关核定,该土地为应税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4元。请计算其全年应纳的土地使用税税额。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10 000 ×4=40 000(元)

第四节税收优惠

一、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这部分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楼用地,军队的训练场用地等。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这部分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如学校的教学楼、操场、食堂等占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这部分土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l0年。

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七)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

(八)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禽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为了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重点产业的发展,对石油、电力、煤炭等能源用地,民用港口、铁路等交通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三线调整企业、盐业、采石场、邮电等一些特殊用地划分了征免税界限和给予政策性减免税照顾。具体规定如下:

1.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免。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5.对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内道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下列油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各种采油(气)井、注水(气)井、水源井用地;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石油长输管线用地;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下列油气生产、生活用地,也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包括: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场所的用地;与注水(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以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场所用地;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职工和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活动板房、野营房、账篷等用地。

7.对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煤炭企业的塌陷地、荒山,在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煤炭企业的报废矿井占地,经煤炭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8.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9.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10.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1.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下列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导管架、平台组块等海上结构物建造用地;码头用地;输油气管线用地;通讯天线用地;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用地。

12.建材行业的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砂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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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3.对林业系统所属林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以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14.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l2厅31日,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5.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6.从2007年9月10日起,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一)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二)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三)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四)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五)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六)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其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

(七)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按规定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及照顾各地的不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从严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九)原房管部门代管的私房,落实政策后,有些私房产权已归还给房主,但由于各种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且住户仍是按照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确定的租金标准向房主缴纳租金。对这类房屋用地,房主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十)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税额由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企业按上述规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开始使用时,应从使用的次月起自行计算和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二)经贸仓库、冷库均属于征税范围,因此不宜一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享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十三)对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考虑到在房租调整改革前,房产管理部门经租居民住房收取的租金标准一般较低,许多地方纳税确有困难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一项临时性照顾措施。房租调整改革后,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不论是何时经租的),都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至于房租调整改革后,有的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实际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批准后再给予适当的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十四)考虑到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经营状况,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的物资储运企业的露天货场、库区道路、铁路专用线等非建筑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照下述原则处理:对经营情况好、有负税能力的企业,应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营情况差、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在授权范围内给予适当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十五)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对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生产占地”,是指上述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土地。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第五节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l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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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其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较强,在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同时,还必须注意加强同国土管理、测绘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取得土地的权属资料,沟通情况,共同协作把征收管理工作做好。

四、纳税申报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略)

主要税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令第l7号

2.国家税务局关于签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年l0月24日 (88)国税地字第015号

3.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1988年ll月2日 (88)财税字第260号

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贸仓库免缴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1988年12月27日 (88)国税地字第032号

5.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1989年2月2日 (89)国税地字第013号

6.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1989年2月3日 (89)国税地字第014号

7.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1989年4月6日 (89)国税地字第032号

8.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89年4月10日(89)国税油字第002号

9.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1989年8月19日 (89)国税地字第088号

10.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1989年8月23日 (89)国税地字第089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2001年10月22日国税函[2001]770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2003年7月15日国税发[2003]89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4年8月2日国税函[2004]939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6年ll月27日财税[2006]117号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006年l2月31日国务院令第483号

16.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6年12月25日财税[2006]186号

17.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税法(Ⅱ)-土地增值税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税法(Ⅱ)-土地增值税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 一、单选题(本大题36小题.每题1.0分,共36.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李四2000年7月购买120平方米住房一处10万元,缴纳契税4000元,购房后已装修,2006年7月按20万元卖出,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则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增值额为( )。 A 6.48万元 B 10万元 C 9.4万元 D 6.6万元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根据财税[2006]21号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 (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因此土地增值额=20-10-10×5%×6-0.4=6.6(万元)。该题中转让的住房为普通住宅,且时间超过5年,免征营业税。 第2题 某工业企业2006年转让一幢新建办公楼取得收入5000万元,该办公楼建造成本和相关费用3700万元,缴纳与转让办公楼相关的税金277.5万元(其中印花税金 2.5万元)。该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 A 96.75万元 B 97.50万元 C 306.75万元 D 307.50万元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第3题 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时,下列表述符合税收现行政策的有( )。 A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免征土地增值税 B 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免征土地增值税 C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 D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第4题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一幢写字楼,取得收入1000万元。已知该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5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2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为40万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60万元。该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 A 180万元 B 240万元 C 300万元 D 360万元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第5题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A 分别向房地产坐落地各方的 B 向事先选择房地产坐落地某一方的 C 向房地产坐落地的上一级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按照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X围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土地为征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X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X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凡是在上述所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X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施工企业,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另外,按照规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税、免税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治理机关出具的证实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X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九章土地使用税法

第九章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都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事实上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规定的土地等级征收的一种税。 ?重点是把握运算方法和减免规定。 本章变化内容: 增加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刻。P195-196 ?一、纳税人、征收范畴 ?1、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的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纳税人,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在开征此税地区范畴内使用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差不多上该税的纳税人。 ?2、征税范畴P188 ?征税范畴包括:都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其中都市的征收范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收范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收范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涉外单位和外籍人员不适用此税。 ?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应纳税额的运算

?(一)计税依据 ?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三)应纳税额的运算 ?运算公式: ?年应纳税额= ?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若分季或月缴纳时: ?季度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4 ?月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 ?三、税收优待P192-195 ?1、对以下土地的使用免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如从事生产、经营则不属免税范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款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院、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以上各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用土地。 (5)直截了当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份起,免税5至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操纵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气构自用的土地免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税3年。(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土地能明确区分的免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按章征税;纳税单位和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纳税单位按比例征税。 (10)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治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 (11)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的征

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

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 按照此规定,土地使用税应当由土地实际使用人缴纳。具体地讲:如果属于应税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出 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是免税单位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承 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 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 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 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 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 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凡是在上述所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施工企业,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猜你喜欢:

城镇土地使用税重点内容讲义

城镇土地使用税重点内容讲义 第一节征税范围、纳税人和适用税额 一、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二、纳税人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4、从2007年1月1日起国家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三、适用税额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二节计税依据及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与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如果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节减免税优惠 一、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非社会性的公共用地不能免税,如企业内的广场、道路、绿化等占用的土地。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联系电话:单位:元、平方米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填表说明 1.对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房产、土地的相关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房产、土地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 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申报遵循“谁纳税谁申报”的原则,只要存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房产、土地信息。 3.土地、房产名称:方便纳税人识别多宗土地、房产,如1号土地,东海中路土地、甲厂房等。 4.土地、房产坐落地址:土地、房产的详细坐落地址。 5.街道办事处(乡镇):土地、房产坐落的街道办事处(乡镇)。 6.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类型:包括产权所有人、集体土地使用人(包括承租集体土地)、无偿使用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 7.权利人纳税识别码、权利人名称:纳税人类型不是产权所有人,应填写土地、房产的权利人纳税识别码和权利人名称。 8.土地用途:包括仓储、住宅、综合、其他、办公、商业、工业、房地产。 9.土地性质:包括国有、集体。 10.取得土地价格:等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土地开发成本”。 11.土地总面积:指土地原始总面积,包括减免税面积。 12.初始取得时间:取得(购买、投资注入、自建使用、自建竣工验收)该土地、房产的时间。 13.有效期起:指纳税义务或应税信息发生的当月1日,初始取得土地、房产日期的次月1日。 14.有效期止:指应税信息的当前状态,不发生变化不需填写,当应税信息发生变化或纳税义务终止,填写变化或终止的当月月末。 15.土地等级:填写本区(市)的土地使用税等级。市区一、二、三、四、五、六、七级土地,县级市一、二、三级,工矿区建制镇。 16.减免税类型:填写已在地税部门完成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备案减免税项目,涉及到两个土地等级或两项减免税的,分别填写。 17.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根据产权登记证书、购房合同等填写。房产类型:包括非住宅、住宅。 18.房产税纳税人类型:包括产权所有人、无租使用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融资租赁承租人、承典人、其他。 19.房产属性:包括办公、商业、工业、住宅、车库、车位地下室、储藏室、其他。 20.房产原值(含地价):填写从价计征房产税计税原值,包括应当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包括从价计征房产原值和从租计征房产总原值、总面积。 21.从价计税房产原值:指自用房产的房产原值。

城镇土地使用税题目

1.(判断题)练习册169 对2014年以前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增值税 (×) 解析:对2014年以前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应税全额征收城镇土地增值税。 2.(单选题)练习册172 2014年甲盐场占地面积为300000平方米,其中办公用地35000平方米,生活区用地15000平方米,盐摊用地250000平方米,已知当地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0.8元,甲盐场当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D) A.(35000+250000)×0.8=228000(元) B.300000×0.8=240000(元) C.(15000+250000)×0.8=212000(元) D.(35000+15000)×0.8=40000(元) 解析:对盐场,盐矿的生产产房、办公、生活区用品,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甲盐场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5000+15000)×0.8=40000 3.(单选题) 练习册172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城市土地中,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是(A)A.企业生活区用地 B.国家机关自用的土地 C.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D.市政街道公共用地 解析:BCD属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 4.甲企业2015年2月经批准新占用一块耕地建造办公楼,另占用一块非耕地建造企业仓库。下列关于甲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有关处理,说法正确的是(B) A.甲企业建造办公楼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并且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B.甲企业建造办公楼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并且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C.甲企业建造企业仓库,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应且批准征用之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D.甲企业建造企业仓库,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应且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析: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判断题)练习册178 对公安部门无偿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析: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计算机(书本324) 某企业实际占用面积为25000平方米,经税务机关核定,该企业所在地段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每平方米税额为2元,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解析:该企业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25000×2=50000(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附件3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 1.系统根据本表数据自动计算生成《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2.此表实施后,对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土地的相关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土地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 3.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申报遵循“谁纳税谁申报”的原则,只要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土地信息。 4.每一宗土地填写一张表。同一宗土地跨两个土地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填表。无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照土地坐落地址分别填表。纳税人不得将多宗土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表。 5.对于本表中的数据项目,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证件记载内容填写,没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6.纳税人类型(必填):分为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使用人、无偿使用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 7.土地使用权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土地使用权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8.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填写土地使用权人的名称。 9.土地编号:由系统赋予编号,纳税人不必填写。 10.土地名称:纳税人自行编写,以便于识别。 11.不动产权证号:纳税人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必填。填写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证件编号。 12.不动产单元号:纳税人有不动产权证的,必填。填写不动产权证载明的不动产单元号。 13.宗地号:填写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宗地号,有不动产单元号的不填。 14.土地性质(必填):根据实际的土地性质选择。选项为国有、集体。 15.土地取得方式(必填):根据土地的取得方式选择,分为:划拨、出让、转让、租赁和其他。 16.土地用途(必填):分为工业、商业、居住、综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用地和其他,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不同用途土地应当分别填表。 17.土地坐落地址(必填):填写详细地址,具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区)××乡镇(街道)+ 详细地址。 18.土地所属主管税务所(科、分局):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不必填写。 19.土地取得时间(必填):填写纳税人初次获得该土地的时间。 20.变更类型:有变更情况的必选。 21.变更时间:有变更情况的必填,填至月。变更类型选择纳税义务终止的,税款计算至当月末;变更类型选择信息项变更的,自变更当月起按新状态计算税款。 22.占用土地面积(必填):根据纳税人本表所填列土地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填写,保留两位小数。此面积为全部面积,包括减税面积和免税面积。 23.地价:曾经支付地价和开发成本的必填。地价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与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之和。 24.土地等级(必填):根据本地区土地等级的有关规定,填写纳税人占用土地所属的土地的等级。不同土地等级的土地应当分别填表。 25.税额标准: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不必填写。 26.减免性质代码: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不同减免性质代码的土地应当分行填表。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变更。 27.减免项目名称: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项目名称填写。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 28.减免起止时间: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纳税人如有困难减免的情况,填写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困难减免的起始月份和终止月份。

税法计算题_(土地增值税_资源税_城建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费附加 1、某市区一企业2011年6月缴纳进口关税65万元,进口环节增值税15万元,进口环节消费税26.47万元;本月实际缴纳增 值税36万元,营业税13万元,消费税85万元。在税务检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该企业所属宾馆上月隐瞒饮食服务收入50万元,本月被查补相关税金。本月收到上月报关出口自产货物应退增值税35万元。该企业6月份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 答案:(36+85+13)×7%+50×5%×7%=9.38+0.175=9.555 2、某外贸公司(位于县城)2011年8月出口货物退还增值税l5万元,退还消费税30万元;进口半成品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60万元,内销产品缴纳增值税200万元;本月将一块闲置的土地转让,取得收入500万元,购入该土地时支付土地出让金340万元该企业本月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万元。 答案:出口退还流转税,不退还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进口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交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00×(5%+3%)+(500-340)×5%×(5%+3%)=16.64(万元) 3、位于县城的某内资原煤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1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挖掘机一台,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0万元。增值税税款为10.2万元。支付运费4万元,取得公路内河货运发票。 (2)购进低值易耗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为8万元。 (3)开采原煤10000吨。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原煤90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500元,购销合同约定,本月应收取1/3的价款,但实际只收取不含税价款120万元。另支付运费6万元、装卸费2万元,取得公路内河货运发票。 (4)为职工宿舍供暖,使用本月开采的原煤200吨;另将本月开采的原煤500吨无偿赠送给某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客户。 (5)销售开采原煤过程中产生的天然气125千立方米,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万元。 (6)月末盘点时发现月初购进的低值易耗品的1/5因管理不善而丢失。 (1)计算该企业当月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计算该企业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 4)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案:(1)进项税额=10.2+4×7%+8×(1-1/5)+6×7%=17.3(万元) (2)销项税额=9000×500×1/3÷10000×17%+200×500÷10000×17%+500×500÷10000×17%+25×13%=34.7(万元)(3)应纳增值税=34.7-17.3=17.4(万元) 应纳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17.4×(5%+3%)=1.39(万元) 4、某市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于3月下旬将开发建造的写字楼总面积的20%转为公司的固定资产并用于对外出租,其余部分对外销 售。2010年4月,该公司取得租金收入共计60万元,销售部分全部售完,共计取得销售收入14000万元。该公司在写字楼开发和销售过程中,共计发生管理费用800万元、销售费用400万元。 (1)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共计应缴纳的营业税。 (2)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共计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案:(1)营业税=60×5%+14000×5%=3+700=703(万元)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703×(7%+3%)=70.3(万元) 土地增值税 1、【应用举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支付的地价款为280万元,开发成本为520万元,则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数额不得超 过40万元,即(280+520)×5%,利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2、【应用举例】仍以上例数字,房地产开发费用总扣除限额为80万元,即(280+520)×10%,超限额部分不得扣除。 3、某国有企业2006年5月在市区购置一栋办公楼,支付价款8000万元。2008年5月,该企业将办公楼转让,取得收入10000 万元,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办公楼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重置成本价为120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70%。该企业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计算的增值额为 答案:评估价格=12000×70%=8400(万元) 税金=(10000-8000)×5%×(1+7%+3%)+10000×0.05%=115(万元) 增值额=10000-8400-115=1485(万元) 4、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一幢写字楼,收入总额为10000万元。开发该写字楼有关支出为:支付地价款及各种费用1000万元; 房地产开发成本300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500万元(可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但其中有50万元属加罚的利息;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税费共计为555万元(不含印花税);该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5%。试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答案:(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及有关费用为10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为30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500-50+(1000+3000)×5%=650(万元); (4)允许扣除的税费为555万元;

房地产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

房地产土地使用税得计算方法 (一)建造期间土地使用税计税起始时间 开发阶段得计税起始时间,应当结合以下两个文件进行判断。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得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1)征用得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2)征用得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得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得,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得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得,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得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建造期间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1、总计税面积得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期间土地使用税开征得计税依据,应依据下面两个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得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得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得解释与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015号)第六条:纳税人实际占用得土地面积,就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得单位组织测定得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得土地使用证书得,以证书确认得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得,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这里需要注意,如果纳税人实践中非法占地开发,即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上得四至界线与实地不一致,应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 2、免税面积得扣除 (1)经济适用房用地与廉租房用地面积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与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得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得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得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得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其她优惠政策用途占地面积扣除 对于其她符合优惠政策列明用途(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小区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得绿化用地、道路用地,小区内得荒山、林地、湖泊等尚未利用得土地)得土地面积,因为房地产企业尚在建造中,建成后得上述优惠政策列明用途房产可能占地面积与规划面积不一致,建成后也可能挪作她用,所以各地对建造期间得优惠政策列明用途土地面积就是否适用优惠政策掌握不一,有得地方允许扣除,有得地方不允许扣除。 例如,上海市、重庆市、青岛市可扣除。《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得解释与处理意见》(沪税地[1989]46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新征用土地时带征一部分同于市政规划得公共道路用地,如这部分带征土地列入企业范围以外与不使用得,可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收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得补充规定》(沪税地[1990]5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范围内自然形成得河流或湖面,已被利用得(例宾馆等单位作为景色格局或游艺场所等),应按规定征收土地

2016年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2016年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资料显示,征收土地使用税主要涉及到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和征收时间三个方面。 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 根据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只有城镇的土地需要征收税费,因此,土地使用税通常都指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三、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总体情况说明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房产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每个登记表按照纳税人对房屋(土地)的拥有和使用情况分为自用、出租、无偿使用和承租四种情况,纳税人需按照自己生产经营房屋(土地)的权属关系对应各项目详细填写。其中“自用情况”为利用自有房屋(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况;“出租情况”指将自有房屋(土地)有偿出租他人使用的情况;“无偿使用”情况指纳税人无偿(无租)使用他人房产(土地)的情况;“承租情况”指有偿租赁他人房产(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自用(出租)房屋、土地数量较多,超过本表栏目的,仅填写“小计”、“合计”栏,但须根据本表所列项目单独附表登记房屋、土地明细。 二、分项说明 1、登记类型:凡初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含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在初始登记框中划“√”;办理初始登记后,凡对本表所涉及项目的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的,在变更登记框中划“√” 2、房屋(土地)坐落地:此栏目分两个子栏目。其中“行政区域”一栏中,填写房屋坐落行政区域,市内四区按照“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填写,县市区按照各自行政区域填写,例如金州区、普兰店市等等。“详细地址”一栏中,纳税人应按照房屋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上登记地址进行填写,具体到门牌号。填写格式××区(市)××路(街)××单元××号 3、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按照房屋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上注明的编号进行填写,未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土地)权属未明确的,应注明。 4、房屋原值:按照现行房产(城市房地产)税有关规定应计入财务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的房屋原价(含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对未办理竣工结算但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其原值为房屋预算价值。 5、可扣除的免税房产原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等规定属于免税房屋的房屋原值。 6、应税原值:应税房屋原值=房屋原值-可扣除的免税房产原值 7、自用情况年应纳房产税:应税原值×70%×1.2%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

十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附案例)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起来比较麻烦,特别是房地产企业,计算尤为复杂。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着手,才能更好的把握其计算。 一、把握两个概念 (1)增值额,即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取得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之间的差额。 (2)扣除项目金额,即税法规定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额中减除项目的金额,它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其他扣除项目等。 二、掌握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数为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数为35%。 三、确定应税收入 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其中货币收入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而收取的价款。实物收入是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各种实物形态的估价收入。其他收入是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无形资产或非专利技术等的评估收入。 四、确定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支付地价款和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 (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主要包括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其中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能铵转移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按利息加上上述第(1)和(2)项合计的5%以内

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资料范本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九章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和耕地占用税法 第一节房产税法 房产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房产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房产税法的基本规范,是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 一、房产税基本原理 (一)房产税的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在我国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最早始于周代。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把房产税列为全国开征的一个独立税种。1973年进行税制改革,在简化税制的原则下,把试行工商税的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了工商税,但保留城市房地产税这一税种,只对居民个人和房产管理部门以及外侨的房屋继续征收。 1984年进行工商税制全面改革,重新恢复对房产征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

日开始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先后制定了施行细则。至此,房产税又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征收。 (二)房产税的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财产税按征收方式分类,可分为一般财产税与个别财产税。一般财产税也称综合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拥有的财产综合课征的税收。个别财产税,也称特种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所有的土地、房屋、资本或其他财产分别课征的税收。我国现行房产税属于个别财产税。 2.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涉及农村。农村的房屋,大部分是农民居住用房,为了不增加农民负担,对农村的房屋没有纳入征税范围。另外,对某些拥有房屋但自身没有纳税能力的单位,如国家拨付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和国防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税法也通过免税的方式将这类房屋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因为这些单位本身没有经营收入,若对其征税,就要相应增加财政拨款,征税也就失去意义。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 拥有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自己使用房屋,又可以把房屋用于出租、出典。房产税根据纳税人经营形式不同,确定对房屋征税可以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又可以按租金收入征收,使其符合纳税人的经营特点,便于平衡税收负担和征收管理。 二、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缴纳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签订后就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在每期开发项目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直到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计税依据和纳税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虽只规定纳税义务时间,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是经国土部门确定有关单位组织测定的。所以在申报时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申报缴纳。 2、注意免税土地面积和扣除时间。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1988]015号)和《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1989]140号)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物业用房以及在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符合免税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对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相关项目所占用的土地应在建成交付使用时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应按实际占用面积从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规定交付土地时间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3、注意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及计算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制定。本表分为一主表一附表,附表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2.本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 3.纳税人识别号(必填):纳税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当按照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赋予的编码填写。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号码填写。 4.纳税人名称(必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按照国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姓名填写。 5.纳税人分类(必选):个人是指自然人。 6.登记注册类型*:单位,根据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登记的注册类型填写;纳税人是企业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7.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写。 8.身份证照类型: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必选。选择类型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其他,必选一项,选择“其他”的,请注明证件的具体类型。 9.联系人、联系方式(必填):填写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纳税人本人姓名、常用联系电话及地址。 10.宗地的地号:土地证件记载的地号。不同地号的土地应当分行填写。无地号的,不同的宗地也应当分行填写。 11.土地等级(必填):根据本地区关于土地等级的有关规定,填写纳税人占用土地所属的土地的等级。不同土地等级的土地,应当按照各个土地等级汇总填写。 12.税额标准:根据土地等级确定,可由税务机关系统自动带出。 13.土地总面积(必填):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填写,保留两位小数。此面积为全部面积,包括减免税面积。本项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相应数据项的汇总值。 14.本期应纳税额:本项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相应数据项的汇总值。 15.减免性质代码:该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性质及分类表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不同减免性质代码的土地应当分行填表。 16.减免税总面积:有减免税情况者必填,保留两位小数。本项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相应数据项的汇总值。 17.本期减免税额:本项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相应数据项的汇总值。 18.计税月份数(必填):根据税款所属期内实际计算税款的月份数填写。在同一税款所属期内,计税月份数不同的土地应当分行填写。 19.逻辑关系: (1)本期应纳税额=土地总面积×税额标准÷12×计税月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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