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业务主要风险点

国内信用证业务主要风险点
国内信用证业务主要风险点

国内信用证业务风险防控要点

作为国内贸易的一种结算方式,国内信用证在信贷规模控制、银票费用递增、贴现率级级攀升的背景下,逐渐被众多企业所接受。针对市场需求,商业银行正在加大力度推广国内信用证业务。不过,考虑到国内信用证业务属风险较高的产品,不仅存在授信的风险,还存在审单等操作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在推广国内信用证业务助力企业降低贸易结算风险、拓宽融资渠道的同时还需致力于加强风险防控。

一、国内信用证对比银行承兑汇票的优势

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都可以用于经济活动中买卖双

方债权、债务的结算,同时可以代替现金完成货币的支付。除了有支付结算功能外,和银行提供的其他支付结算产品相比,两者还有较强的融资功能。不过与银行承兑汇票相比,国内信用证还具有明显的优势。

1、国内信用证更注重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在实际操作中银

行在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时候,对其他票据的审核流于形式或根本就无需提供,并且大多数银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对增值税发票、运输单据的审查往往只是流于形式。而申请国内信用证,在银行的审核上如同贷款的审核流程,更多审核的是合同内容与事实相符。因此,两者虽然都要求有贸易背景,相比之下国内信用证更加强调商品交易履行合同的真实性。

2、可有效防范买卖双方套取信用和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是

未来确定的一种信用结算工具,一经开出便与贸易合同相分离。在实务中,买方一般在合约签订后尚未收到货物前以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在授信额度内要求银行承兑其开出的商业汇票,卖方一般将银行承兑作为贸易结算条件,取得汇票后无论是否发货均可通过贴现或质押的方式提前变现应收账款,银行不能有效地防范买卖双方利用承兑套取信用及资金。而国内信用证中相关银行只在卖方提交合格单据后履行付款责任,可有效监督交易双方按对等原则履行双方约定的交易条件,防范贸易双方套取银行信用和资金。

3、国内信用证可有效规避票据伪造风险。银行承兑汇票由

出票人签发,银行承兑后便可交给承兑申请人,由其自由转让。在承兑行向对方银行办理委托收款的过程中,票据是脱离银行在外部运作的,这样就很容易被伪造、变造、克隆,给正当的持票人正常收款带来困难,同时使银行资金安全受到威胁。而信用证(无论是电开还是信开)由开证行开出后就直接交给对方银行(通

知行),信用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没有流出银行系统,一定程度

上防止了商业欺诈,规避票据伪造风险。

4、国内信用证更具灵活性。银行承兑汇票结算金额为票面

金额,最高金额受到法规的限制,且金额不能修改,贸易结算的余款只能由卖买双方通过其他结算工具或渠道了结,一次交易需要多个结算工具才能清洁,缺乏足够的灵活性。而信用证结算比较灵活,经利益相关方协商一致可修改包括开证金额在内的条款,

开证金额也不受限制,一般可在信用证金额之内清结交易。灵活性是信用证在信用发达的市场和买方市场中一直高据结算份额

之首的主因之一。

二、国内信用证业务面临的风险瓶颈

通过对比,用风险较低的国内信用证替代高风险的银行承兑汇票必将成为未来银行业务的主流趋势,不过国内信用证在贸易结算中发挥积极作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的同时也存在一些无法避免的风险隐患。

1、信用风险。由于我国当前信用环境还不完善,企业无理拒付合格单据或因破产给银行带来的风险不容忽视。信用证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付款保证,即在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当买方企业无力偿付或因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拒绝付款赎单时,只要买方企业提交的单据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开证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2、法律风险。由于国内立法滞后,制度环境不完善,潜在较大的法律风险。首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仅为部门规章制度,约束性相对不足,且自颁布以来一直没有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对其进行补充或修订,目前也没有适用的司法解释;其次,货权控制是信用证安全交易机制的关键环节之一,而国内贸易多采用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方式,缺少代表货权、可用作抵押、可背书转让、能快速清偿债权债务关系的诸如海运提单之类的货权凭证。银行没有对货物的优先索偿权,在议付信用证时面临的信

用风险较大;此外,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信用证诈骗罪的条件,立法上的模糊不利于银行和贸易双方把握司法标准。

3、欺诈风险。由虚假、欺诈等贸易背景的不真实而带来的

风险成为国内信用证业务主要风险的源头。首先,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是纯单据业务,在印刷业发达、便利的今天单据文件极易伪造。其次,信用证对买卖双方都有融资作用,使得买卖双方对融资的目的格外明显,于是买卖双方互相勾结,虚构本不存在的交易,或签订高价购销合同,骗取银行开立信用证,然后双方伪造全套单据,通过议付诈骗银行资金,待银行发觉,诈骗者已携款逃跑或宣告破产,即使银行拥有物权,也因货价高估,无法抵付已付出的款项。此外,内部传递一定程度上规避了票据伪造风险,防止一些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但并不完全,因此,伪造、变造国内信用证诈骗现象层出不穷。

4、操作风险。近年来,国内信用证业务呈现出逐年增长的

趋势,但是随之而来的一些业务操作上的不规范、不合理甚至违规的问题也大量出现。有的银行片面认为国内信用证属低风险、高收益业务,设定了明显低于贷款业务的准入门槛;有的银行将国内信用证业务完全放权给结算部门,由其直接进行客户发起、审批与授信,缺乏风险管理的独立性;有的银行将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视为流动资金贷款的替代产品来发展,信用证叙做业务的融资期限超过货物周转期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银行对信用证项下的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不到位,对资金流向跟踪监控深度不够,导致套取银行信用事件的发生。

二、加强风险防控的建议

1、加强授信全流程管理,防控信用风险。应充分利用信用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一体化的特点,跟踪信用证项下的贸易上下游关系,对企业非主营业务及关联交易开证或办理融资予以严格控制。开证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和交易关系,防止融资周期超过货物周转时间,认真落实保证金及抵押担保等付款保证措施,有效监控融资资金流向及还款来源,严防利用关联交易、“滚动套贷”等手段套取银行资金。

由虚假、欺诈等贸易背景的不真实而带来的风险成为国内信用证业务一切风险的源头,因此该行在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过程中将对贸易背景真实性的调查作为风险防控的重中之重。应首先强化营销人员的责任,要求营销人员每一笔开证交易都要对企业进行深入的了解,具体审查该笔交易是否是真实存在的,双方交易的商品或服务内容是什么,价格是否合理;贸易双方企业是否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双方合作关系是否稳定,履约交货记录良好,销售回款正常,期间未发生贸易纠纷;双方交易的商品(服务)是否质量可靠,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在同类商品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应收帐款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权属清晰、账龄结构合理,以往应收帐款是否均能正常收回。

2、采取措施,合理规避法律风险。首先,要加强合同文本审核与管理,确保手续完备与合规,审慎开立“软条款”,特别是单证不符且开证申请人同意付款的情况下,银行的付款责任问题应予谨慎处理。其次,国内信用证融资抵押的货权凭证很多都

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商业银行在货权抵押凭证的选择上要谨慎,同时不要因为有国内信用证抵押而放松了对其他担保物的风险

审查。最后,信用证诈骗罪的条件不明,因此,银行要严格审查业务的真实性谨防诈骗案发处于被动地位。

3、加强审核,避免操作风险。首先,要加强单居审核,特别是要把握好审单标准,有效核对客户印鉴,区分业务审批权与函电签发权,严格付款条件的审核审批,不仅要核查有效税务凭证,而且要审查货权凭证的物权属性。其次,对以国内信用证抵押提出融资申请的企业,放款前应对申请人的资产负债、资信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审查,同时,应对信用证的真实性、有无软条款,提交的信用证是不是正本等情况进行审查。最后,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包含的业务较多,客户情况复杂等诸多因素,银行内部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

4、流程化管理,权责明确。对信用证业务开证申请、单证审查、卖方融资等各个环节进行明确的职责界定,强化营销人员对贸易背景真实性及单证审查人员对单证表面真实性的审查责任。通过强化责任落实,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杜绝风险发生后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同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理顺业务办理流程,严格按流程要求操作,防范风险。

CIF+LC信用证样本

2001JAN31 15:23:46 LOGICAL TERMINAL E102 MT S700 ISSUE OF A DOCUMENTARY CREDIT PAGE 00001 FUNC MSG700 UMR 06607642 MSGACK DWS765I AUTH OK, KEY B110106173BAOC53B, BKCHCNBJ BNPA**** RECORO BASIC HEADER F 01 BKCHCNBJA940 0542 725524 APPLICATION HEADER 0 7001122 010129 BNPACAMMAXXX 4968 839712 010130 0028 N *BNP PARIBAS (CANADA) *MONTREAL USER HEADER SERVICE CODE 103: BANK. PRIORITY 113: MSG USER REF. 108: (银行盖信用证通知专用章) INFO. FROM CI 115: SEQUENCE OF TOTAL * 27 :1 / 1 FORM OF DOC. CREDIT * 40 A:IRREVOCABLE DOC. CREDIT NUMBER * 20 :63211020049 DA TE OF ISSUE 31 C:120129 EXPIRY * 31 D:DA TE 100410 PLACE IN BENEFICIARY'S COUNTRY APPLICANT * 50 :FASHION FORCE CO., LTD P.O.BOX 8935 NEW TERMINAL, ALTA, VISTA OTTAW A, CANADA BENEFICIARY * 59 :NANJING TANG TEXTILE GARMENT CO., LTD. HUARONG MANSION RM2901 NO.85 GUANJIAQIAO, NANJING 210005, CHINA AMOUNT * 32 B:CURRENCY USD AMOUNT 28764 A V AILABLE WITH/BY * 41 D:ANY BANK BY NEGOTIATION DRAFTS AT ... 42 C:SIGHT DRAWEE 42 A:BNPACAMMXXX *BNP PARIBAS (CANADA) *MONTREAL

国内保理业务的风险点及其防控措施

一、国内保理业务的含义和实质 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国内销售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与购货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银行为其提供的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从定义可以看出,国内保理最大的优点是银行可以借用大型优质企业的良好信用,受让其上游的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债权,为部分中小企业提供贸易融资等服务。因此,它是一项可以有效扩宽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信贷产品。但是,国内保理在操作和管理上与传统贷款业务有诸多不同之处,潜藏的风险也不尽相同。与国际保理业务也不同,国内保理业务因参与者均在国内,因此不存在国家风险、法律冲突风险等,其主要风险点在于应收账款的质量风险和银行内部风险。本文在分析国内保理业务面临的风险的基础上,提出了防范保理业务风险、促进我行国内保理业务健康发展的措施。 二、国内保理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及其防控措施 商业银行开展国内保理业务其主要风险点在于应收账款质量风险和银行内部风险两大类:(一)应收账款的质量风险 1.销售商履约瑕疵的风险 如果销售商出现了履约瑕疵后,购销双方很可能发生贸易争议。如果保理银行陷入双方的贸易纠纷,保理融资的安全回收也可能受到影响。 防控措施:第一,贷前客户经理可审查销售商历史上有无出现履约瑕疵,双方历史交易有无出现贸易纠纷;第二,要选择合理的商务合同标的种类,尽量避免选择有容易产生纠纷的售后服务项目的合同;第三,对商务合同的尾款和类似于质量保证金性质的应收账款不办理保理业务;第四,我行的保理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若购销双方产生贸易纠纷,我行有权向销售商追索。 2.买方抗辩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根据上述规定,在卖方保理商履行了必要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买方对卖方的抗辩可直接向卖方保理商抗辩。根据《合同法》,买方可主张的抗辩主要有:一是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二是先履行抗辩权;三是债务不存在抗辩权;四是不安履行抗辩权;五是债务履行不当抗辩权;六是债务抵消权抗辩;七是留置抗辩。一旦出现上述抗辩,保理行必将因不是基础交易合同的当事人而无法判断抗辩是否合法成立,保理行将陷入商务纠纷,造成风险。 防控措施:保理行应要求销售商作出一定的承诺或者是保证,并在业务流程的设置方面增加回购、争议解决办法等保障机制,从而免除或者是填补可能遭受的损失。保理行应严格审查双方的交易合同和交易单据,确保单据的完整性,单据与单据之间、单据与合同之间的一致性。 3.保理行受让债权合法性的风险 如果所转让给银行的应收账款债权本身存在法律问题,将制约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影响保理行债权的合法实现。具体来说,受让债权的合法性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商务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是商务合同是否完全生效。例如,商务合同的签署人是否获得相关授权等; 三是商务合同标的是否合法。商务合同标的是否属于法律禁止交易的范围; 四是商务合同标的是否超过销售方的经营范围。 防控措施:对销售方和购货方主体审查,对其经营范围审查,对商务合同标的等进行审查,以及是否因违法经营而被监管部门处罚过等。 4.关联客户利用保理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风险 如果购销双方互为关联客户,就有可能会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务合同来向银行骗取保理

信用证风险点

信用证风险的内容: 一.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项下作为申请人的进口商面临的有: 1.伪造单据。出口商通过提交伪造单据。实际没有交货。或交了毫无价值的货物骗取进口商货款。由于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只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规定“表面上”相符。以决定是否履行付款责任。而不管实际货物。因此。受益人如果变造单据使之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甚至制作假单据。也可从银行取得货款。而申请人也会由于单证相符付款给开证行。从而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者。落得钱财两空。 2.货物实质不符。进口商收到的货物可能迟装.短装或者质量低劣。致使无法按照预期出售货物而蒙受损失。特别是成组化运输。即出口商把货物装在托盘或集装箱中。组成较大的装卸单位以提高装卸效率的运输形式中。承运人对箱内是什么货.货物是否完好都不负责。于是一些与合同不符的货物也可能通过成缰化运输形式瞒天过海。曾经发生进口设备缺乏主要零部件。进口货物实为垃圾.危险品。使进口商受骗上当的贸易案例。其中多数是采用成组化装运的。 3.提货担保中的风险。进口商尚未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时。已经得到通知到货了。这时进口商如不及时提货。将会遇到滞期罚款风险。只好请求开证行担保提货。开证行会要求进口商提供书面保证。保证不论对方银行寄来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都得对外付款。也就是说进口商对即使发现货物有问题也不能拒付。这样的情况下。他即面临了接受不符单据的风险。 二.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项下作为受益人的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1.进口商不按合同规定开证。信用证是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的要求或指示开立的。信用证的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一致。但在实际业务中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损失的情况亦很多见。例如。进口商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变更一些条件或增加对其有利的条款。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等。 2.进口商伪造信用证诈骗。有些进口商伪造信用证。例如。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恶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船期和受益人名称;伪造保兑信用证。即进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出口商如若警惕性不高。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3.开证行的信用风险。信用证作为一种银行信用。在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条款完全一致的单据情况下。开证行对之承担首要的付款责任。在外贸实际业务中。由于开证行信用较差所导致的收汇困难也不乏其例。开证行能否付款还会遇到进口国的国家或政府管制的风险。如进口国家国际收支困难。缺乏外汇储备。阻碍开证行支付货款外汇。或延误支付。受益人想减轻这种风险。可以要求受益人所在出口国的银行保兑信用证。 4.进口商故意设置“软条款”。所谓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加列各种条款致使信用证下的开证付款与否不是取决于单证是否表面相符。而是取决于第三者的履约行为。开证申请人通过制定“软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银行的第一付款人地位。从而大大降低了银行的信用程度。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使名义上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实际上成为可撤销的。“软条款”的形式和内容在后面还将有详细论述。 三.信用证业务中银行面临的风险 作为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人的开证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主要有: 1.开证申请人由于种种原因不付款赎单。信用证开证时。开证申请人并不需要向开证

浅议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浅析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学生:鲁尹志 指导老师:刘雁 (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长沙 410128) 摘要:信用证作为商业人士长期使用的支付适应,其地位在反复运作过程中得到确定,更随着商业的需要与变化而得到广泛的普及与运用。信用证是当前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支付方式,可转让信用证是其中的一种。可转让信用证为以中间商为中介的贸易方式提供了信用基础,简化了支付程序。鉴于此,本研究作了要紧做了以下工作:首先介绍了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特征及分类,接着分析了可转让信用证的三方主体存在的风险及风险产生的缘故,最后提出了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防范措施;风险 The Brief Analysis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s Risk Guard

Student:Lu Yinzhi Tutor:Liu Yan (Ori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College of 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Changsha 410128) Abstract:Commercial letter of credit has been widely used in the business field between seller and buyer. The letter of credit is in the current international trade the most universal use payment pattern,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is one kind.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for as the intermediary type of trading has provided the credit foundation take middle man , simplified the payment procedure. In view of this, this research did has mainly done the following work: First in introduced may transfer letter of credit's definition, the characteristic and the classification, then analyzed has been possible to transfer the reason which letter of credit's tripartite main body existence's risk and the risk produced, finally proposed might transfer the letter of credit risk the measure. Key words: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measure; risk 一、绪论 (一)研究意义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of credit)系指经出口商请求,进口商同意,由开证银行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并载明授权受益人

信用证样本中英文对照1

跟单信用证:目前采用SWIFT格式,依据《UCP600》规定,例样如下: FROM:CITIBANK INTERNATIONAL,LOS ANGELES, U.S.A. 开证行:花旗银行美国洛杉矶 TO:BANK OF CHINA QINGDAO BRANCH,QINGDAO,CHINA 通知行:中国银行青岛分行中国青岛 :27: SEQUENCE OF TOTAL 1/1 :27: 电文序列、报文页次1/1 :40A: FORM OF DOCUMENTARY CREDIT IRREVOCABLE :40A: 跟单信用证格式不可撤销 :20: 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 CRED1523349 :20: 跟单信用证号CRED1523349 :3lC: DATE OF ISSUE 070906 :31C: 开证日期070906 :40E:APPLICABLE RULES UCP LATEST VERSION :40E: 适用规则《UCP》最新版本 :31D: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071102 U.S.A. :31D: 有效期和有效地点071102 美国 :50: APPLICANT UNITED OVERSEAS TEXTILE CORP. 220E 8TH STREET A682 LOS ANGELES U.S.A. :50: 开证申请人美国大华纺织公司 220栋,8号街,682室 洛杉矶 美国 :59: BENEFICIARY QINGDAO QINGHAI CO.,LTD.

186 CHONGQIN ROAD QINGDAO 266002 CHINA :59: 受益人青岛青海有限公司 重庆路186号 中国青岛266002(邮编) :32B: CURRENCY CODE, AMOUNT: USD58575,00 :32B: 货币代码和金额58575.00美元 :39A:PRECENTAGE CREDIT AMOUNT TOLERANCE 10/10 :39A: 信用证金额上下浮动百分比10/10(10%) :41A: A V AILABLE WITH.. BY.. CITIUS33LAX BY DEFERRED PAYMENT :41A: 兑付方式花旗银行洛杉矶分行以延期付款方式兑付 :42P: DEFERRED PAYMENT DETAILS AT 90 DAYS AFTER B/L DATE :42P: 延期付款细节提单签发日后90天 :43P: PARTIAL SHIPMENTS NOT ALLOWED :43P: 分批装运不允许 :43T: TRANSSHIPMENT NOT ALLOWED :43T: 转运不允许 :44E: PORT OF LOADING/AIRPORT OF DEPARTURE QINGDAO PORT,CHINA :44E: 装运港/始发航空站中国青岛港 :44F: PORT OF DISCHARGE/AIRPORT OF DESTINATION LOS ANGELES PORT,U.S.A. :44F: 卸货港/目的航空站美国洛杉矶港 :44C: LATEST DATE OF SHIPMENT 071017 :44C: 最晚装运期071017 :45A: 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 +TRADE TERMS: CIF LOS ANGELES PORT,U.S.A. ORIGIN:CHINA + 71000M OF 100% POLYESTER WOVEN DYED FABRIC

国内信用证操作指引(开证)

国内信用证操作指引 一、国内信用证概念 1.产品定义 中国人民银行在1997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在该办法中指出,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2.相关术语定义 申请人-指要求开立国内信用证的一方,一般是基础合同项下的买方。 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权利的一方,是作为基础合同项下的卖方。 开证行-指应申请人要求开出信用证的银行,这里指我行。 通知行-对受益人进行信用证通知的银行,一般为受益人的开户行。 委托收款行-是指应受益人委托,向国内信用证开证行收取款项的银行(通常与通知行为同一家银行)。 买方押汇-在即期国内信用证或者假远期(延期信用证,即期付款)条件下,买方银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应买方要求代其垫付信用证项下应付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 3.功能 保证付款。国内信用证有保证付款的作用。国内信用证和国际信用证相似,都是银行信用,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都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负第一付款的责任。 融资功能。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由于银行信用的介入,在融资方面为双方提供了较大的便利。首先申请人在开证时交部分保证金,避免了资金的大量积压;其次有买方押汇、卖方押汇、代付和福费廷等融资方式,为双方资金周转提供巨大的便利。 二、期限 1、国内信用证付款方式分为即期付款、延期付款和议付。 2、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为货物发运日后或发票日后定期付款,最长

不得超过6个月。 三、需要材料 开立国内信用证阶段,买方企业需提供 1.基础交易合同。在买卖双方的基础交易合同中有以国内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条款。 2.国内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在填写时注意所需要的单据(一般为增值税发票和收货确认材料)货描以及信用证有效期,通知行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业务流程(假远期信用证): 1、买方与卖方签定商品购销合同。 2、根据商品购销合同,买方向买方开户银行申请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延期国内信用证。 3、买方开户行对买方进行信贷审批并审查购销合同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开立信用证并发送卖方开户行。(快递需1-2天) 4、卖方开户行审核无误后将信用证交付卖方(受益人)。 5、卖方(受益人)根据商品购销合同要求发货并取得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包括但不仅限于增值税发票、货运单据)。 6、卖方(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卖方开户行提示单据、信用证正本。(受益人如提前将单据准备好,可以于接到信用证当天交单) 7、卖方开户行将信用证正本、单据等凭证寄交买方开户行。(信用证正本及单据邮寄至我行快递需1-2天) 8、买方开户行在收到卖方开户行寄交资料进行审核,核对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经审核单证相符的,按信用证金额支付给卖方开户行。(如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从开证到最终放款给受益人需5个工作日左右) 9、买方开户行将单据交给买方,买方凭单据办理提货。 10、买方于信用证到期日将本金及利息付给开征行。

商业保理公司经营管理与风险控制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经营管理与风险控制办法 一,商业保理公司经营规则与管理内容 1,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2,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完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3,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和反洗钱制度,及时识别、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 4,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严格审核基础交易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核债务人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合理判断应收账款质量,包括出质、转让情况以及账龄结构等;审查因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以及初始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关联公司的应收账款。5,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 6,商业保理公司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7,商业保理公司应当计提不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1%的风险准备金。 8,商业保理公司可以通过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融资,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股东借款、再保理等合法途径获得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9,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商业保理公司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商业保理公司对关联公司提供服务时,定价应当合理、公允,交易条件不得明显优于非关联公司。 10,商业保理公司办理保理业务时,应当在保理合同中原则上要求卖方开立用于应收账款回笼的保理专户等相关账户。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对保理专户资金进出情况进行监控。 11,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准则和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建立业务台账,记载商业保理业务收支情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2,商业保理公司在开展应收账款转让等业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对应收账款的权利状况进行查询、登记公示。 13,商业保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对办理商业保理业务中知悉的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保密。 二,风险管理 (一)业务主管部门政策业务监管 1,金融监管局作为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部门,应当与人行营管部、银保监局等建立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商业保理公司重大风险事件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有效防范和处置风险。 2,金融监管局不断完善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统计制度和信息化监管手段,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监管谈话等方式,持续深入了解商业保理公司的运营状况,分析、评价商业保理公司的风险状况,判断商业保理公司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满足审慎经营要求。3,金融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业保理公司的日常监管,建立本辖区内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统计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和风险防范化解机制,配备专业的监管队伍,通过现场检查、

信用证方式下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信用证方式下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人)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即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因此,信用证结算是依据银行信用进行的。 一、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证,所以,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这一特点极大地减少了由于商人间交易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付款不确定性,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很大的保障作用。 2.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一项契约。《UCP500》第3条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并且不受其约束。由此可见,信用证的所有当事人仅凭信用证条款办事,以信用证为的依据。出口方如果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完全一致的单证,就能保证安全迅速收汇。出口方履行了信用证条款,并出具了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并不保证他完全履行了合同,相反,如果出口方认真履行了合同,却未能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时,也会遭到银行拒付。 3.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买卖。《UCP500》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银行只看单据,不看货物。只要求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而对于所装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是否中途遗失,是否如期到达目的港,货物与单据是否相符等等概不负责;银行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伪造或法律效力等概不负责。 因此,信用证是一种相对于托收、电汇等方式而言信用度较高的一种支付方式。交易双方通过信用证业务,就某笔交易,建立起商业信用加银行信用,这样的双重信用给了买卖双方更大的安全。买方可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中获得所需的物品和服务,而卖方如果履行了信用证项下的义务,提交正确的单据便可以从银行得到偿付。信用证业务由于有了银行的参与,较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可以帮助降低国际贸易风险,并使双方得到资金融通。 二、信用证方式下贸易双方及开证行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业务要求贸易双方严格遵守信用证条款,信用证的当事人必须受《UCP500》的约束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买卖双方只要有一方未按条款办事,或利用信用证框架中的缺陷刻意欺诈,则信用证项下的风险就会由此产生。 1.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1)出口商交货严重违反贸易合同的要求 由于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以L/C条款为依据。银行对于买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如货物品质、数量不符)概不负责。若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与L/C相符,出口商照样可得到货款,而深受其害的则是进口商。 (2)出口商伪造单据骗取货款。《UCP500》第15条规定“银行对单据下述方面不负责任: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法律效力等。银行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在下述方面不负责任:货品、数量、重量、状况、包装、交货、存在与否。”这一规定为不法商人伪造单据骗取货款提供了方便。 (3)卖方勾结承运人出具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或勾结其他当事人如船长等将货物中途卖掉。 2.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风险的原因分析及防范

信用证风险的原因分析及防范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长期发展的产物,它是指开证行按照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的请求,保证对受益人即出口商交来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和单据必须承兑和付款的书面文件。其目的在于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为出口商安全收汇、进口商安全收货提供保障,所以在我国信用证的比例高达80%多。但是信用证并不是十全十美的支付方式,它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文试图探讨信用证风险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信用证风险的原因分析 1.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买卖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审核单据而不管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若出口商资信不好,以劣货代替好货,但单据上却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就必须要付款,但进口商却遭受损失。 另外,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只审核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根据这条规定,银行只负责审查单据是否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而不审查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和信用证的规定是否一致,因为银行在实际进出口业务中并不是货物交易的当事人,对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无法知道,也不具备相关的技能,所以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反映的货物,这样就给资信不好的出口商以行骗的机会。 此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对单据的真假不负责,如UCP500第十五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该条款说明对于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是否纯系伪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当事人是否蓄意欺诈等,银行都没有义务予以审查。在实际进出口业务中有时会出现开证行按规定支付了货款,但进口商拿到提单后却提不到货,经调查后发现出口商所提交的商业发票、海运提单、保险单、装船通知等单据纯属伪造,事实上出口商根本就没有发货,而是以假单据来骗取货款。 2.信用证中软条款的存在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置信用证的受益人于不利地位,使开证申请人或开证

信用证样本及翻译.

信用证样本(1) Name of Issuing Bank The French Issuing Bank 38 rue Francois ler 75008 Paris, France To: The American Exporter Co. Inc. 17 Main Street Tampa, Florida Place and date of issue Paris, 1 January 2006 This Credit is advised through The American Advising Bank, 486 Commerce Avenue, Tampa, Florida Dear Sirs, By request of account of The French Importer Co. 89 rue du Comnerce Paris, France we hereby issue an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 No. 12345 for USD 100,000 (say US Dollars one hundred thousand only) to expire on March 29, 2006 in American available with the American Advising Bank, Tampa by negotiation at sight against beneficiary's draft(s) drawn on The French Issuing Bank and the documents detailed herein: (1)Commercial Invoice, one original and three copies. (2)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issued to the order of the French Importer Co. marked freight prepaid and notify XYZ Custom House Broker Inc. (3)Insurance Certificate covering the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nd the Institute War and Strike Clauses for 110% of the invoice value blank endorsed. (4)Certificate of Origin evidence goods to be of U.S.A. Origin. (5)Packing List Evidencing transportation of Machines and spare parts as per pro-forma invoice number 657 dated January 3, 2006 from Tampa, Florida to Paris, France not late than March 15,2006- CIP INCOTERMS 1990. Partial shipment is allowed. Transshipment is allowed. 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within 10 days after the date of the transport documents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e credit. We hereby engage with drawers and/or bona fide holders that drafts drawn and negotiate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terms of Credit will be fully honored on presentation. The number and the date of the Credit and the name of our bank must be quoted on all drafts required. Bank to bank instructions :… Yours faithfully The French Issuing Bank, Paris (signature)

国内信用证融资模式探析

【独家】国内信用证融资模式探析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12期 2016年6月15日出版 作者: 孟凡辉李冰中信银行国际业务部 未来,围绕国内信用证及与之相关的贸易融资,将会产生更多、更加贴合市场的新型融资模式。这必将促进贸易融资的发展迈上新的高度。 国内信用证作为国内贸易中重要的结算方式之一,与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保理等一同在国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解决买卖双方信任问题的同时满足了企业的结算融资需求,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内贸发展。日前,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联合下发了新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下称“新规”),为国内信用证业务带来了更为广阔的空间。除开证本身以外,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和银行产品创新力度的加强,围绕国内信用证衍生出多种表内、外融资产品。本文将结合新规的执行,重点针对这些融资产品进行探讨。 针对买方的融资产品 国内信用证项下可以为买方(开证申请人)提供的融资,主要是国内信用证买方融资和买方代付。其中买方融资即银行针对买方在贸易项下的付款责任提供的贸易融资,并结合买方销售回款周期,约定偿还融资款项及相关利息的合理期限。当买方因为临时性资金短缺,不能或者不愿即期支付贸易款项,而卖方希望即期收款时,买方融资可有效满足企业需求。 除了买方融资以外,银行还可以通过同业代付的方式为买方办理融资,以便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多年来,代付业务无论对委托行还是受托行,始终都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表外核算,并不需要占用银行表内信贷规模,因而发展迅猛,并在2010—2011年间达到高峰;但2012年,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即237号文),要求委托行将代付业务纳入表内核算,代付业务规模随即大幅萎缩。2013年6月,银监会针对国内信用证偿付、再保理等业务进行监管提示,要求将上述“新型代付业务”转入表内核算。2014年,银监会又下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明确提出“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进一步压缩了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空间。受政策影响,目前各家银行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规模普遍较小,均通过自有资金为客户办理买方融资。 针对卖方的融资产品 传统上,国内信用证项下针对卖方的融资产品可分为贴现、议付、福费廷(分为直接福费廷和转卖福费廷)及打包贷款几种。上述业务的本质及操作流程均与国际贸易中相应品种无异,经过多年的发展早已为人熟知且应用比较广泛,在此不再进行赘述。针对国内信用证偿付业务,虽然融资主体不同,但其本质与代付业务类似,且上文中已提到,按照监管要求亦应纳入表内核算。

国内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防控措施

国内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防控措施 一、国内保理业务存在的薄弱环节 国内保理业务是银行为以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应收帐款占用资金量较大的企业设计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是一种以卖方和买方的货物销售合同为基础,通过受让(购买)企业(卖方)应收账款为其提供资金(保理预付款)或其他相关服务(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销售控制和信用风险担保)的金融业务。近年来随着商品贸易竞争的日益激烈,赊销日益盛行,买方市场占据主导地位。由于保理业务能够很好地解决赊销中卖方面临的资金占压和买方信用风险的问题,国内保理业务得到迅速发展。但是,由于保理业务起步较晚,操作流程仍然存在薄弱环节。一是国内保理业务的专业化管理和操作执行不严格。一般各商业银行要求必须在一级分行公司业务部内设置专业化管理和操作的保理业务专营机构或专门团队,实际上保理业务操作岗一般都是分散在基层经营机构,不利于业务风险防范和控制。二是业务经营资格和业务准入审核不审慎。按照规定,一级分行负责辖内分支机构开办国内保理业务经营资格和业务准入的审核。但近年来迫于市场营销压力和产品覆盖度考核,管辖行往往放松了国内保理业务经营资格和业务准入的审核,分支机构基本全部涉足国内保理业务;业务准入方面,准入大量小企业客户办理保理业务,风险控制措施弱化。三是贷款“三查”制度和平行作业机制执行不力。业务经办机构在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中,客户经理代替风险经理在系统中违规操作现象比较突出,未能很好地坚持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平行作业制度,“双人”制衡机制没有发挥好作用,贷款条件得不到有效落实。 二、国内保理业务应关注的风险因素 1.卖方通过虚假交易向银行融资。由于保理业务应收账款易于提供,相比流动资金贷款办理相对简洁,许多企业将此作为融资手段之一。应收账款真实性审核是保理业务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卡,若客户利用伪造、变造发票、旧票新用、一票多用、虚假合同等方式套取银行信用,如果未能认真核查相关合同、发票等交易背景资料,直接会导致第一还款来源的落空。 2.应收账款回笼划归保理收款专户问题。部分经办机构保理业务中存在买方未按合同约定将应收账款资金划入保理收款专户,而是由卖方通过他行账户将款项转入银行保理收款专

国内信用证议付的对象及条件

国内信用证议付的对象及条件 对象 如果您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以议付信用证作为贸易结算的方式,即可凭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向我行申请叙做国内信用证议付。 条件 您的企业如需向我行申请叙作国内信用证议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取得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 (2) 在我行开有人民币结算帐户,信用记录良好。 (3) 您的企业应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能按时向我行报送财务报表,接受我行对您的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实时审核。议付款项应用于合理的资金周转需要。 国内信用证议付的申请 您的企业如向我行申请叙作国内信用证议付,须向我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 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有权签字人授权书及签字样本。 (3) 公司近期财务报表。 (4) 我行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您的企业应填制《信用证议付申请书》,盖章并经有权签字人签字,连同单据和正本信用证一并交我行。 我行在收到您提交的《信用证议付申请书》和相关单据后,如符合条件,经审核无误后叙做议付。 议付利率及费率 议付利率比照票据贴现利率;议付手续费按照议付单据金额的0.1%收取。

一、基本概念和规定 (一)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会款承诺。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本章所称“信用证”均指国内信用证。 (二)开证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卖方。 信用证的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营业机构。 信用证的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季托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书的营业机构。 议付行是指接受议付申请人早请,向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议付的营业机构。 委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委托,向信用证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的营业机构。 (三)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四)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五)国内信用证适用于企业之间国内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 (六)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七)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八)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九)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二、国内信用证的开立 (一)开证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资信良好,具有支付信用证票款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 3.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二)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开证行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 1.开证申请书; 2.开证申请人承诺书; 3.有关商品买卖合同,合同中应规定使用国内信用证办理货款结算; 4.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5.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抵(质)押物的有关资料(包括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 6.开证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开证行应对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人承诺书、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担保情况和企业授信额度进行审查。 (四)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人承诺书审查要点: 1.开证申请书和承诺书记载的事项应当完整、明确;应当详细列明全部信用证条款及开证申请人承担的履约付款责任。

国内信用证业务简介

国内信用证操作指南 上海开发中心 二零零九年七月 第一章总体概述 二、国内信用证的定义 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书面付款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为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三、国内信用证的种类 我国国内信用证分为三种: (一)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即期付款的跟单信用证 即期付款信用证是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的合格单据后,即期履行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二)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延期付款的跟单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是开证行收到合格单据后,依据信用证规定的延付期限从运输单据显示的装运日后起算(不含装运日),确定在未来某一日承担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三)不可撤消、不可转让、延期付款的可议付跟单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是开证行指定受益人开户行向受益人议付货款的一种延期付款信用证。

四、国内信用证术语的定义 (一)开证申请人是根据购销合同所规定的付款方式,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购货方 (二)开证行是应申请人要求开立信用证,并对满足信用证条件履行付款责任的建设银行分支机构 (三)通知行是受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建设银行分支机构 (四)委托收款行是受理受益人提出信用证委托收款申请的建设银行分支机构 (五)议付行是受开证行委托,应受益人申请办理信用证议付的建设银行分支机构 (六)议付是指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议付行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七)受益人是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人,为购销合同的销货方第二章国内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一、即期国内信用证业务流程 (一)流程图:

以保理业务为例浅谈企业编造合同融资的法律责任

以保理业务为例浅谈企业编造合同融资的法律责 任 一、保理业务的概念及银行的审查义务 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目前,通过保理业务获得银行融资已经成为企业间较为流行的一种获取流动资金的方式,我国的保理业务量以及年增长量也排名于世界前列。 国内保理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从法律性质上看兼具借款合同和债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借款关系或债权转让仅是一个方面,均不足以概括保理合同的全部内容。故保理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应包括银行、买方、卖方三个当事人。 对于保理业务中的基础贸易卖方(即应收账款债权人)而言,保理是以贸易中形成的应收账款为基础的融资。如果应收账款形成的贸易背景不真实,则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叙做保理是否有效、保理银行如何保护自身利益等都将存在问题。近年来国内大量的保理纠纷案例显示,背景贸易虚假已经成为保理银行的主要融资风险之一,也是导致近年来保理业务频繁发生纠纷的主要因素。 为此,中国银监会于2013年7月31日发出《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35号,以下称“35号文”),提出对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不得开展保理融资,“所有单保理融资应严格审核基础交易的真实性”。2014年4月10日,中国银监会又发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第5号令,以下称“《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办理保理业务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其中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受理保理融资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卖方和/或买方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分析拟做保理融资的应收账款情况,包括是否出质、转让以及账龄结构等,合理判断买方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卖方的回购能力,审查买卖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因提供服务、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销售商品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或买卖双方为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应当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和定价的合理性。”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和交易等相关情况进行有效的尽职调查,重点对交易对手、交易商品及贸易习惯等内容进行审核,并通过审核单据原件或银行认可的电子贸易信息等方式,确认相关交易行为真实合理存在,避免客户通过虚开发票或伪造贸易合同、物流、回款等手段恶意骗取融资。”可见,保理银行具有对贸易真实性进行审查的义务,包括审查买卖合同、单据等资料的原件,并根据客户的具体交易情况来判断背景交易的真实性等,以避免客户骗取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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