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CPA税法章节练习题:第九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3)

2020CPA税法章节练习题:第九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3)
2020CPA税法章节练习题:第九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3)

2020CPA税法章节练习题:第九章城镇土

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3)

1.(单选题)2018年某企业占用某市二等地段土地6000平方米,三等地段土地12000平方米(其中1000平方米为该企业办的幼儿园用地,200平方米无偿供派出所使用);2018年4月1

日该企业在城郊征用耕地4000平方米,该耕地当年已经缴

纳耕地占用税;同年8月底经批准征用非耕地6000平方米。该企业2018年和2019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共计()元。(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二等地段7元/平方米,三等地段4元/平方米,城郊征用的耕地和非耕地1.2元/平方米)

A. 180000

B. 183600

C. 186800

D. 188000

2.(多选题)下列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税务机关指定一方作为纳税人,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B. 在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C.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每个幅度税额的

1

差距规定为20倍

D. 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需要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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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考答案:B

2.参考答案:AD

2

税法(Ⅱ)-土地增值税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税法(Ⅱ)-土地增值税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 一、单选题(本大题36小题.每题1.0分,共36.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李四2000年7月购买120平方米住房一处10万元,缴纳契税4000元,购房后已装修,2006年7月按20万元卖出,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则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增值额为( )。 A 6.48万元 B 10万元 C 9.4万元 D 6.6万元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根据财税[2006]21号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 (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因此土地增值额=20-10-10×5%×6-0.4=6.6(万元)。该题中转让的住房为普通住宅,且时间超过5年,免征营业税。 第2题 某工业企业2006年转让一幢新建办公楼取得收入5000万元,该办公楼建造成本和相关费用3700万元,缴纳与转让办公楼相关的税金277.5万元(其中印花税金 2.5万元)。该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 A 96.75万元 B 97.50万元 C 306.75万元 D 307.50万元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第3题 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时,下列表述符合税收现行政策的有( )。 A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免征土地增值税 B 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免征土地增值税 C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 D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第4题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一幢写字楼,取得收入1000万元。已知该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5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2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为40万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60万元。该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 A 180万元 B 240万元 C 300万元 D 360万元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第5题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A 分别向房地产坐落地各方的 B 向事先选择房地产坐落地某一方的 C 向房地产坐落地的上一级

农民的土地意识变迁及成因的调查

农民的土地意识变迁及成因的调查 [摘要]土地意识是土地管理基础性的调查,为管理好土地,我们去了解土地使用者主体的思想动态是十分有必要的。本文针对果园村和良丰村两村的土地管理现状,从政策性因素和非政策性因素两个不同角度进行分析了两村农民土地意识的特点和他们所遇到的意识上的困惑,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以期对市农村土地管理有所启示。 [关键词]土地意识土地制度三农问题 刖B "三农〃问题近些年来一直是国人议论的焦点,为了能够将"三农"问题理解得更加透彻,于是借我校举办大学生科研项目立项之际申请了课题,主要围绕行政管理专业所学相关知识研究农民的土地意识变迁问题。 土地乃万物之本。它不仅为一切生物和人类提供生存空间,最重要的它还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条彳一粮食的生长场所。民以食为天,国以农为本。粮食是关系到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进入21世纪之后,中国的粮食供求状况已经成为一个全球瞩目的热点问题 在果园村、良丰村两村实地调研中,我们安排了抽样调查与典型个案调查相结合,并辅之以访问村民、问卷采样、基层干部访谈等多种形式进行深入了解和比较,以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从调查中我们发现,农村的经济发展趋势正在向土地参业结构调整方向发展而且也正向这土地使用多元化,非农化方向发展。这一结论不只是对少数调查结果的简单认识,我们也可以从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中有所察觉。调查报告中我们分别从劳动力转移、农村经济结构变化、政策实施、政府土地管理等不同角度进行了描述。 从事研究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为此,本研究首先从"三农" 问题的涵和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入手,提出本项目的主要硏究容一—农民对土地意识的变迁,并以"三农"核心问题中的农民问题为切入点,重点探讨行政制度、政策对农民土地意识的转变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新农民"土地意识的框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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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标 签】税收征管若干问题 【颁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0-07-26 【实施时间】2010-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完善对核定征收的规范管理,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53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律不得低于2%。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可依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科学分析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水平,确定适当的差别预征率,强化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核算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和增值额,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资料。自2010年7月1日起,对确需进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要求,其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原《》(浙地税函〔2004〕382号)第五条停止执行。 起草说明 一、起草文件的必要性: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6月初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53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土地增值税的最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由于我省相当部分市、县之前执行的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均低于新的低限标准,所以各地纷纷要求省局尽快下文明确关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制定原则及执行起始时间,以确保税收政策顺利衔接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二、起草过程:《》(国税发[2010]53号),下发之后,省局于2010年6月12日召集了若干市、县(市、区)地税局及基层征管分局负责土地增值税的业务骨干,针对国税发[2010]53号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研究讨论,听取了各地的意见和建议,确定了我省贯彻落实的原则性方案,在此基础上,于7月1日草拟了《浙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按照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X围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土地为征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X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X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凡是在上述所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X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施工企业,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另外,按照规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税、免税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治理机关出具的证实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X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的四种属性

土地的四种属性 地权的社会属性提醒我们在做农村研究时,不能仅仅依据法条,也不能仅仅依据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来简单地得出结论,尤其是政策结论。 一、 杨华2012年暑假带队到荆门农村调研,发现了一个十分有意思的现象,就是荆门农村,农民与土地的联系十分松散脆弱,在农业税费负担高的时候,农村普遍出现农民抛耕外迁的现象。在1990年代,因为农民负担重,土地承包经营的负担大于权利,所以农民就弃权抛荒。取消农业税后,城市有比较多的务工经商机会,农民将承包地、宅基地连同房屋一起廉价转让出去,其价廉的程度,可能只有每亩耕地年产值的一到两倍。同样的土地制度安排,且荆门属于江汉平原西北边缘地带,土壤肥沃,生产能力极高,是全国商品粮生产基地,荆门农民对土地的感情,与土地联系的紧密度,为什么远不如华南?也不如华北? 杨华他们认为,之所以荆门农村人地关系不紧密,这是与荆门农村社会结构有关的。土地权利并非绝对的单纯的法律权利,同时意味着不同相关人对土地的利用关系。土地是基本生产资料,是从上辈继承下来的,在代际传承过程中,农民家庭有合又有分,分分合合,不断繁衍,就形成了颇为复杂的地权关系。荆门这类地区自明清以来,水旱灾害比较频繁,村庄结构一直不很稳定,村庄中没有形成强有力的超出个体家庭的结构,也没有因此形成超出家庭的公有土地及其权利,在缺少祖业,缺少公共性的土地财产的情况下,土地改革等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介入,进一步削弱了农民的土地权利意识,农民与土地之间的联系因此十分脆弱。杨华他们称这种村庄社会结构及造成这种社会结构的村庄历史与村民观念影响下的地权为关系地权,即地权状况不仅受到法律界定和经济利益的影响,而且严重受制于特定的村庄社会结构中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关系。 二、 无论关系地权的说法是否成立,杨华他们调查中所讨论地权不仅受到法律制度限定而且受到村庄社会结构、村民之间关系和村民对个人未来预期(即受到村民对自己在村庄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定)的影响乃至决定。仅仅从农业收入上来理解农民对地权的认识,或仅仅从制度意义上理解农民对地权的认识,我们就无法理解全国不同地区,同样的政策却有着极为不同实践样态的原因。华南宗族性村庄,农民除了从土地上获得利益以外,还在土地上建立起来亲密的有归属感的社会关系,农民重视土地,不只是重视从土地上谋生,而且注重通过土地上的血缘关系,以及土地上的祖先崇拜和传宗接代来实现个人价值。华北农村,同样在谋生以外,村庄构成了农民进行日常生活中面子竞争的关键场域。一个人,如果仅仅有钱就相当于锦衣夜行,没什么意思。在华北村庄中,村民竞相建设大而空的房子。华北这种面子竞争激烈的村庄,其依托的村庄社会结构是我们所称小亲族结构。村庄内有若干相互竞争的分裂型的小亲族结构,小亲族之间的激烈竞争进一步强化了小亲族组织内部的团结,在村庄中活得比别人好成了生活的目的,而自己生活究竟如何反倒是不重要的。 与华南团结型的宗族村庄和华北分裂型的小亲族村庄所不同的是,荆门属于我们所称的中部分散型的村庄结构,村民之间的关系薄弱,尤其是血亲关系联系薄弱。即使兄弟之间也并不意味着相互更多的责任,各人过好各人的生活是最重要的。因此,所有人都可以轻易地脱离村庄社会结构,对村民来讲,土地更多是利益关系且往往只是意味着短期的利益关系。因此,一旦有条件,荆门这类原子化地区的农民更愿意将土地承包权变现。换句话说,正是荆门农村中稀薄的村庄社会结构和这种稀薄结构对农户行为的较少束缚,而使农民可以更多

第九章土地使用税法

第九章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都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事实上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规定的土地等级征收的一种税。 ?重点是把握运算方法和减免规定。 本章变化内容: 增加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刻。P195-196 ?一、纳税人、征收范畴 ?1、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的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纳税人,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在开征此税地区范畴内使用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差不多上该税的纳税人。 ?2、征税范畴P188 ?征税范畴包括:都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其中都市的征收范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收范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收范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涉外单位和外籍人员不适用此税。 ?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应纳税额的运算

?(一)计税依据 ?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三)应纳税额的运算 ?运算公式: ?年应纳税额= ?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若分季或月缴纳时: ?季度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4 ?月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 ?三、税收优待P192-195 ?1、对以下土地的使用免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如从事生产、经营则不属免税范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款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院、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以上各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用土地。 (5)直截了当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份起,免税5至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操纵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气构自用的土地免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税3年。(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土地能明确区分的免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按章征税;纳税单位和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纳税单位按比例征税。 (10)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治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 (11)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的征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归纳总结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归纳总结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税种。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由于土地增值税所涉及的周期较长,覆盖范围较广,清算时提供资料较多,清算审核内容比较复杂。所以,我多次登门请教税务局政策法规处专家,又与房地产企业界资深人士反复探讨论证,结合企业的实际问题,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进行了比较全面地学习和研究。现归纳总结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 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根据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第三十四条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臵但未设臵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臵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后,税务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议,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 二、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的前期管理 根据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臵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城镇土地使用税重点内容讲义

城镇土地使用税重点内容讲义 第一节征税范围、纳税人和适用税额 一、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二、纳税人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4、从2007年1月1日起国家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三、适用税额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二节计税依据及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与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如果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节减免税优惠 一、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非社会性的公共用地不能免税,如企业内的广场、道路、绿化等占用的土地。

简论加强土地管理提高耕地保护意识

简论加强土地管理提高耕地保护意识 发表时间:2019-05-08T15:00:49.073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9年1期作者:韦登科[导读]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市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日益显著。然而,在城市化的过程中,无论是经济建设还是生活环境等诸多方面都在向土地伸手。如何在城市化过程中保护耕地资源,是一个值得相当关注的问题。本文就主要对加强土地管理提高耕地保护意识相关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 韦登科 身份证号码:45072219780718XXXX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市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日益显著。然而,在城市化的过程中,无论是经济建设还是生活环境等诸多方面都在向土地伸手。如何在城市化过程中保护耕地资源,是一个值得相当关注的问题。本文就主要对加强土地管理提高耕地保护意识相关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土地管理;耕地保护;措施 前言 耕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保护耕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的必然选择。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改进和创新土管理机制已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新机制,规范耕地使用与保护的相关制度,以夯实农业发展的基础,促进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 一、耕地保护前提条件 1、要摒弃发展经济与保护耕地“对立”观点。有些地方片面强调发展经济的重要性,认为保护就抑制了发展,要发展就须占用耕地。因此,为了发展不惜以牺牲子孙后代的利益为代价。在这种错误观念的指导下大量耕地被占用来搞开发,造成耕地锐减。须知只有保护好耕地,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发建设才能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两者是相辅相成而不是对立的。 2、要克服“无所作为”观点。有些地方,特别是资源相对贫乏的地方,在处理土地供需矛盾时,不是积极主动想办法解决,而是产生畏难情绪,消极应付,无所作为。这不但会耽误经济发展的时机,也不利于促进耕地的保护。因为经济发展了,实力壮大了,反过来又能保障耕地补充建设资金的落实,促进耕地保护工作。 3、宣传、贯彻、执行好党的方针政策。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和信息渠道,大力宣传党的一系列扶持“三农”的方针政策,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宣传的同时要贯彻、执行好党的方针政策,包括土地长期承包不变的政策、两用地自主经营的政策、允许土地集约经营政策、种粮补贴政策、基本农田保护政策、耕地征用和补偿政策、失地职工的就业和生活保障政策等,以调动和激发职工经营好承包地的积极性。 4、大力开展“珍惜每一分土地”为主的思想教育。要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教育职工树立“珍惜土地光荣,浪费土地可耻”的观念。 二、当前在耕地的保护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1、耕地的管理体制还不健全 (1)保护耕地意识淡薄,没有形成一种全民参与和保护的激励机制。 (2)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上就不高。我国土地受偿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受偿,但是有的失地农民并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却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不到生产和生活的保障。 (3)缺乏对耕地进行专门保护的法律法规。在操作过程中因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出现占用、买卖等非法转让土地和越权审批、或先征后批、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占地的现象,导致农村土地流失。 2、缺少土地利用整体规划 我国和各个地区尚未形成整体的土地利用规划以及耕地保护规划措施,对土地的使用特别是耕地征用的随意性较大。一些地方不按照实际情况,随意扩大城市规划范围,并且更改耕地位置和调整农业结构,违反规划和计划批地、用地,缺乏对征用土地用途的管控,导致土地资源的减少与浪费。 3、耕地保护重数量轻质量 对于建设占用耕地我国往往是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方式来补充耕地。但是目前不论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还是土地整理措施,其补充的耕地在质量以及生态方面,与其所占用的耕地都存在一定的差异。 4、耕地后备资源贫乏,隐匿虚报耕地实有量 我国现仅有约2亿亩耕地后备资源,即使这些可开垦成的耕地得以实现,人均耕地也不足1亩。有些边远地区的乡镇以及农垦系统和军队农场之中,他们实有耕地面积大,而填报统计数量小,隐匿一部分耕地不报。 三、加强土地管理,提高耕地保护的主要措施 1、建立严格、完整的保障机制 首先,必须严格按新《土地管理法》规定规范用地管理。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通过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定建设可以占用土地的区域,对各项建设用地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建设占用土地(耕地)的规模;占用耕地须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等,通过这些措施使各项建设占用耕地数量降到最低限度。只有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才有可能切实保护好人民的“饭碗田”。耕地保护工作应象抓计划生育和安全生产工作那样严厉的手段,将耕地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同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节约、挖潜用地上做文章,使耕地总量保持平衡基础上有所增加,在全社会营造“节约用地光荣,浪费土地可耻”,“增加耕地有奖,破坏耕地有罪”的社会氛围,真正扭转耕地保护力度不足的局面。另外,必须加强土地监察力度,及时巡查并制止侵占、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对出现问题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2、明确耕地产权

苏地税规(2012)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2)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Array 将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开发项目或分期项目开发周期较长,纳税人自行分期开发的,其收入、成本、费用按规定分别归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 注解:在全国几乎都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时(即规划部门核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江苏允许税务机关可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无疑是以税收效率原则为目的,有失税收法定原则的公平之举。 二、土地增值税核算对象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同一开发项目中包含多种类型房地产的,按以下类别作为核算对象,分别计算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一)普通标准住宅; (二)其他类型住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三)非住宅类房产。 注解:虽然和总局规定“三条线”分类清算原则一样,但是其分类名称比较独特, 三、关于房地产转让收入的确认 (一)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经济利益的确认 纳税人因转让房地产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利息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经济收益,应当确认为房地产转让收入。 因房地产购买方违约,导致房地产未能转让,转让方收取的该项违约金不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不确认为房地产转让收入。 注解:对于土地增值税“有关经济利益”的确认基本与营业税收入一致,这样减少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的判断难度。但是对“未能转让”的,不同于营业税“先征税后抵冲”的征管政策,目的是为了增加征管可操作性。 (二)售后返租收入的确认 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同时要求购房者将所购房地产无偿或低价给转让方或者转让方的关联方使用一段时间,其实质是转让方获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对以此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将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确认为转让收入,依法计征土地增值税。如转让房地产价款以外的有关经济收益无法确认的,应判断其转让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对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采用评估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其转让收入,依法计征土地增值税。 注:将“售后返租”形成非正常转让价格,应当按“转让价格是否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来核定转让收入。而不是直接按相关租金来确认。 (三)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收入确定 对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10%的,税务机关可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其评估。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又无正当理由的,应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价格确认转让收入。 对以下情形的房地产转让价格,即使明显偏低,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1、法院判定或裁定的转让价格;

城镇土地使用税题目

1.(判断题)练习册169 对2014年以前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增值税 (×) 解析:对2014年以前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应税全额征收城镇土地增值税。 2.(单选题)练习册172 2014年甲盐场占地面积为300000平方米,其中办公用地35000平方米,生活区用地15000平方米,盐摊用地250000平方米,已知当地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0.8元,甲盐场当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D) A.(35000+250000)×0.8=228000(元) B.300000×0.8=240000(元) C.(15000+250000)×0.8=212000(元) D.(35000+15000)×0.8=40000(元) 解析:对盐场,盐矿的生产产房、办公、生活区用品,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甲盐场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5000+15000)×0.8=40000 3.(单选题) 练习册172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城市土地中,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是(A)A.企业生活区用地 B.国家机关自用的土地 C.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D.市政街道公共用地 解析:BCD属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 4.甲企业2015年2月经批准新占用一块耕地建造办公楼,另占用一块非耕地建造企业仓库。下列关于甲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有关处理,说法正确的是(B) A.甲企业建造办公楼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并且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B.甲企业建造办公楼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并且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C.甲企业建造企业仓库,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应且批准征用之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D.甲企业建造企业仓库,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应且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析: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判断题)练习册178 对公安部门无偿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析: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计算机(书本324) 某企业实际占用面积为25000平方米,经税务机关核定,该企业所在地段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每平方米税额为2元,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解析:该企业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25000×2=50000(元)

税法计算题_(土地增值税_资源税_城建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费附加 1、某市区一企业2011年6月缴纳进口关税65万元,进口环节增值税15万元,进口环节消费税26.47万元;本月实际缴纳增 值税36万元,营业税13万元,消费税85万元。在税务检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该企业所属宾馆上月隐瞒饮食服务收入50万元,本月被查补相关税金。本月收到上月报关出口自产货物应退增值税35万元。该企业6月份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 答案:(36+85+13)×7%+50×5%×7%=9.38+0.175=9.555 2、某外贸公司(位于县城)2011年8月出口货物退还增值税l5万元,退还消费税30万元;进口半成品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60万元,内销产品缴纳增值税200万元;本月将一块闲置的土地转让,取得收入500万元,购入该土地时支付土地出让金340万元该企业本月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万元。 答案:出口退还流转税,不退还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进口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交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00×(5%+3%)+(500-340)×5%×(5%+3%)=16.64(万元) 3、位于县城的某内资原煤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1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挖掘机一台,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0万元。增值税税款为10.2万元。支付运费4万元,取得公路内河货运发票。 (2)购进低值易耗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为8万元。 (3)开采原煤10000吨。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原煤90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500元,购销合同约定,本月应收取1/3的价款,但实际只收取不含税价款120万元。另支付运费6万元、装卸费2万元,取得公路内河货运发票。 (4)为职工宿舍供暖,使用本月开采的原煤200吨;另将本月开采的原煤500吨无偿赠送给某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客户。 (5)销售开采原煤过程中产生的天然气125千立方米,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万元。 (6)月末盘点时发现月初购进的低值易耗品的1/5因管理不善而丢失。 (1)计算该企业当月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计算该企业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 4)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案:(1)进项税额=10.2+4×7%+8×(1-1/5)+6×7%=17.3(万元) (2)销项税额=9000×500×1/3÷10000×17%+200×500÷10000×17%+500×500÷10000×17%+25×13%=34.7(万元)(3)应纳增值税=34.7-17.3=17.4(万元) 应纳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17.4×(5%+3%)=1.39(万元) 4、某市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于3月下旬将开发建造的写字楼总面积的20%转为公司的固定资产并用于对外出租,其余部分对外销 售。2010年4月,该公司取得租金收入共计60万元,销售部分全部售完,共计取得销售收入14000万元。该公司在写字楼开发和销售过程中,共计发生管理费用800万元、销售费用400万元。 (1)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共计应缴纳的营业税。 (2)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共计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案:(1)营业税=60×5%+14000×5%=3+700=703(万元)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703×(7%+3%)=70.3(万元) 土地增值税 1、【应用举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支付的地价款为280万元,开发成本为520万元,则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数额不得超 过40万元,即(280+520)×5%,利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2、【应用举例】仍以上例数字,房地产开发费用总扣除限额为80万元,即(280+520)×10%,超限额部分不得扣除。 3、某国有企业2006年5月在市区购置一栋办公楼,支付价款8000万元。2008年5月,该企业将办公楼转让,取得收入10000 万元,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办公楼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重置成本价为120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70%。该企业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计算的增值额为 答案:评估价格=12000×70%=8400(万元) 税金=(10000-8000)×5%×(1+7%+3%)+10000×0.05%=115(万元) 增值额=10000-8400-115=1485(万元) 4、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一幢写字楼,收入总额为10000万元。开发该写字楼有关支出为:支付地价款及各种费用1000万元; 房地产开发成本300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500万元(可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但其中有50万元属加罚的利息;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税费共计为555万元(不含印花税);该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5%。试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答案:(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及有关费用为10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为30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500-50+(1000+3000)×5%=650(万元); (4)允许扣除的税费为555万元;

土地流转后农民土地意识调查报告

土地流转后农民土地意识调查报告 一、引言 自古以来,农民跟土地是密不可分的,在传统社会,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随着中国现代化的不断推动,愈来愈多的农民离开土地外出务工,从事非农产业,农业生产已开始“老龄化”,农村乃至出现土地荒凉的现象。愈来愈多的农民选择“离土”——进行土地流转,据统计截止2017年11月,全国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面积到达26%左右。江村位于中国最为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也是中国“乡土产业”发展的先驱者,早在1981年,江村村民在从事农业劳作的同时就进行副业、与产业的生产活动,产业产值就已占经济结构的%。那末现在,江村村民的土地意识是怎样的?土地对农***味着甚么?假如农民的土地意识正在逐步淡薄,那这类变化与哪些因素有关?又会带来哪些影响呢? 二、文献回顾 在实地进进江村进行调查之前,我们有必要对以往文献中江村村民的土地意识进行简单梳理。土地意识的变化除与土地制度、土地的使用密切相干,还与产业、副业等非农产业的发展密切相广。 对江村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1937年费孝通先生的《江村经济》,在《江村经济》中,费老明确指出,江村土地最大的特点就是人多地少,村里90%以上的土地用来种植

水稻、小麦、油菜等农作物,全村有76%的人从事农业活动。土地所附有的价值不单单是生产食粮,土地生产率的变化使得人们的名誉、抱负、热情等都与土地联系起来,土地用之不尽的性质使得人们的生活有相对的保障,使得人们有安全感。可以说,“土地就是他们人格整体的一部份”。 1957年,费老在《重访江村》指出,农村经历了土地改革和合作化运动,土地改革使农民具有了自己的土地,生产积极性空条件高,而合作化运动建立了集体土地所有制,合作化运动使得农业总产值明显增加,但是农民的生活水平并没有明显进步,费老一针见血的指出关键题目在于副业上,要发展养蚕、水产养殖等产业,提出要建立“乡土产业”。沈关宝在《一场静偷偷的革命》中也用数据证实了农业集体化时代,农民的生活来源愈来愈倚重于土地,90%的劳动力被束缚在劳动力上。由于产业、副业在这一时期基本上出于停滞状态,“人多地少”的人地矛盾在这一时期越发凸显,人们对土地的感情也是是复杂的,一方面人们的生活严重依靠土地,试图从土地上取得最大的价值,另外一方面土地资源没法满足劳动力资源的分配,人们渴看从土地上得到解放,从事副业、产业等收益更高的活动。 1982年,费老在《三访江村》中指出,1979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集体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表现在农业比例降落,副业和产业激增。沈关宝在《一场静偷

房地产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

房地产土地使用税得计算方法 (一)建造期间土地使用税计税起始时间 开发阶段得计税起始时间,应当结合以下两个文件进行判断。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得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1)征用得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2)征用得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得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得,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得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得,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得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建造期间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1、总计税面积得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期间土地使用税开征得计税依据,应依据下面两个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得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得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得解释与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015号)第六条:纳税人实际占用得土地面积,就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得单位组织测定得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得土地使用证书得,以证书确认得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得,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这里需要注意,如果纳税人实践中非法占地开发,即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上得四至界线与实地不一致,应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 2、免税面积得扣除 (1)经济适用房用地与廉租房用地面积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与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得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得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得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得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其她优惠政策用途占地面积扣除 对于其她符合优惠政策列明用途(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小区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得绿化用地、道路用地,小区内得荒山、林地、湖泊等尚未利用得土地)得土地面积,因为房地产企业尚在建造中,建成后得上述优惠政策列明用途房产可能占地面积与规划面积不一致,建成后也可能挪作她用,所以各地对建造期间得优惠政策列明用途土地面积就是否适用优惠政策掌握不一,有得地方允许扣除,有得地方不允许扣除。 例如,上海市、重庆市、青岛市可扣除。《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得解释与处理意见》(沪税地[1989]46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新征用土地时带征一部分同于市政规划得公共道路用地,如这部分带征土地列入企业范围以外与不使用得,可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收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得补充规定》(沪税地[1990]5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范围内自然形成得河流或湖面,已被利用得(例宾馆等单位作为景色格局或游艺场所等),应按规定征收土地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豫地税发〔2010〕2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3-17 字体:【大】【中】【小】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根据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 (一)普通标准住宅1.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标准住宅2%;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 (四)符合第三条第(二)项条件的8%。 三、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律按查账征收方式按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由纳税人按规定

自行清算,并结清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报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过程中,对纳税人符合下列(一)、(二)项条件的,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按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扣除项目支出不能正确核算的; 2、能够准确核算扣除项目支出或扣除项目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正确核算的; 3、收入总额及扣除项目核算有误的,主管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的; 凡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豪华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收入等,应按不同的核定征收项目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核定征收率8%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5、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6、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6%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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