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二知识点全积累

司法考试卷二知识点全积累
司法考试卷二知识点全积累

一、刑诉回避

1、自行回避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2、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不含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3、不停止侦查(收集到的证据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机关决定是否有效,主意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监察委员会作出)

4、回避决定可以口头作出,也可以书面作出,口头作出记录在案

5、不服回避决定的可以向原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不符合刑诉法28、29条的可以当庭驳回,并且不得复议

6、被决定回避的人可以在恢复庭审前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应当休庭

7、刑诉中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决定由机关负责人作出;民诉中这三类人由审判长作出

二、律师权力、非律权力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可以委托,不限于近亲属)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咨询

2、对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代为申诉、控告

3、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

4、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凭借三证:律师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之外不需要经过批准

5、毒、黑、恐、走、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6、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1委托律师需要经过批准;2会见需要经过批准(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之日起5日内决定)

7、会见时可以派员在场,但是所有的会见都不被监听(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不能派员在场)

8、有权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9、羁押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羁押

10、没有阅卷权、通信权、调查取证权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

1、阅卷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资料(律师法的规定是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文书以及案卷材料)

2、会见和通信权,不需要批准,不能派员在场(非律师辩护人需要经过批准)

3、调查取证权:1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后,有权向他们收集证据;2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还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许可;3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证据(被有关人员拒绝情况下,检察院由决定权),检察院收集证据时,可以通知申请人在场(不是必须)

4、发表意见权,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非律师辩护人没有此权利)

6、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律师在审判阶段的权利

1、法院至迟在开庭前三日内通知律师出庭

2、阅卷权: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合议庭讨论记录和其他案卷的材料除外)

3、会见和通信权:不需要批准,不可以派员在场

4、调查取证权

5、非独立的上诉权,需要经过授权才能上诉

6、独立的辩护权,不是代言人,但是权利范围要经授权确定,是合法利益的保护着(对于控诉机关没掌握的事实和证据有保密的义务)

7、仅三种情况下可以拒绝辩护:1委托事项违法;2利用委托从事违法活动;3被告人故意隐瞒重大事项

8、保密义务的例外: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实和信息

非律师辩护人的权利(不能做法律帮助人,侦查阶段的权利没有)

1、需要批准的阅卷权,必须经检察院或者法院批准才能查阅、摘抄和复制

2、需要批准的会见和通信权,必须经检察院或者法院的批准才能会见和通信,不派员在场

3、没有取保候审的权利

4、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利

5、有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三、伪证罪;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

1、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的,成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

2、刑事诉讼中的其他人(证鉴记翻除外),民事或者行政诉讼中的代理人和其他人,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的,定帮助毁灭证据罪

3、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成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

4、刑事诉讼中的其他人(证鉴记翻除外),民事或者行政诉讼中的代理人和其他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定帮助伪造证据罪

5、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诱、威胁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成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

6、其实诉讼中其他人(证鉴记翻除外),民事或者行政诉讼中的代理人和其他人,以暴力、胁迫、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成立妨害作证罪

7、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成立犯罪

8、司法工作人员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的,从重处罚

9、伪证罪的主体是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记录员,其他人不能构成伪证罪

四、免证事实

1、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

4、在法庭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6、自然规律和定理

五、不公开审理

1、刑事诉讼不公开审理情形: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时年龄为准,14-16岁绝对不公开;16-18岁要公开的院长同意);当事人提出确属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2、民事诉讼不公开审理情形: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的离婚、商业秘密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法律另有规定

3、行政诉讼不公开审理情形: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律另有规定

4、一审应当公开审理的,没有公开审理,二审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申

5、合议庭组成不合法、违反回避程序的,二审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申

6、一审限制当事人权利或者其他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申

六、国务院机构编制

1、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决定

2、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3、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4、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后,需要对职能进行调整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5、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6、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7、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加或者减少编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8、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解决

七、地方各级政府机构编制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八、政务公开

1、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

3、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4、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5、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6、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

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8、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主动公开不得收费。

9、政务公开的申请人没有告知申请公开信息的用途的义务

10、申请人可以对政务公开机关公开信息的方式提出自己的要求

11、公开体制:1各级人民政府名义上总体领导2各级政府办公室主管(指导、协调、监督)3各公开主体(各个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自己公开自己单位信息 4 公开主体内部具体负责公开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公开工作(如国税局的信息处)

九、行政处分

1、警告可以晋升工资,其他不可以

2、降级未必撤职,撤职必降级;处分结束后不自动恢复原职务和级别

3、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和撤职24个月;并罚不超48个月

4、主动交代违法违纪事实,并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罚

5、一人有数个行政处罚的,种类相同的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处分期,最长不超48个月;种类不同的,执行最重的处分

十、证据的真实性

1、证据形成的原因

2、发现证据的客观环境

3、是否为原件原物

4、复制件是否与原件和原物符合

5、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十一、刑事赔偿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犯罪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刑期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暴力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暴力致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措施的

7、再审无罪,罚金、没收财产被执行的

8、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不赔

9、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不赔

10、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缓刑的不赔,但是,被羁押的应当赔偿

11、赔偿义务机关后置,后一程序错误吸收前一程序错误,但是必须使同一阶段,比如侦查阶段错误逮捕吸收错误拘留;二审维持或者改判生效的二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错误逮捕和错误判决要作为共同义务机关

十二、毒品犯罪

1、同一宗毒品实施走私、贩卖、制造、运输等多个行为的,并列确定罪名。不重复计算数量。不数罪并罚。

2、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列确定罪名。累计毒品数量。不实行数罪并罚。

3、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毒品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量刑时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

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

4、罪名不以行为实施的先后、毒品数量或者危害大小排列,一律以刑法条文规定的顺序表述

5、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6、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7、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8、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定罪,但不计犯罪数额,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定罪量刑

9、盗窃、抢夺、抢劫毒品后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对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和所犯的具体毒品犯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并罚

10、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和其所犯的其他走私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并罚

11、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包括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信息,属于被告人应当供述的范围;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供述抓获同案犯的,不应认定其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过程中确实起到协助作用的,应认定为立功

12、被告人亲属为了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人的,不能视为被告人立功

13、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他人犯罪信息,如从国家工作人员处贿买他人犯罪信息,由被告人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立功,也不能作为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14、同监犯将本人或者他人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告知被告人,由被告人检举揭发的,如经查证属实,认定被告人立功,但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幅度大小,应与通常的立功有所区别

十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市

2、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5、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下列情况下变更为逮捕:1、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2、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4、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7、取保候审期限为12个月,依法被没收保证金后期限继续计算;转移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期限重新计算;移送到法院审理之后,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期限重新计算

8、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1、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嫌疑人;2、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及自残自伤方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3、危害国家犯罪,暴力犯罪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9、应当逮捕但是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0、已经逮捕的被告人,下列情况下应当变更强制措施:1一审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者单处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二审期间,被告羁押期间已经到一审宣告刑期的;3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完,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间,其余鉴定均计入审期)

1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案件,不能在办案期间办结,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理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2、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作出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的期间,公安机关可以将已经羁押的嫌疑人转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下只能释放,不能变更)

13、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都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13.1、检察院或者法院决定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执行机关)同意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机关)决定,通知原决定机关即可

13.2、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检察院应当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13.3、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已经对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认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由法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14、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是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

15、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保证人不及时报告,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窝藏行为的,依法追究形式责任;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保证人有连带保证义务,但是以其保证前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为限)

16、对于无力缴纳保证金,未成年人或者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情形下,可以责令提供一到三名保证人

17、保证金最低为一千元,上不封顶,必须是现金

18、保证金数额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社会危险性;2案件情节、性质、可能判处的刑罚的轻重;3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经济状况;4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19、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

20、应当没收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决定,并且通知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

21、没收保证金后公安机关仍然决定取保候审的,期间连续计算

22、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的,由执行机关暂扣其保证金,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故意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过失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23、没收保证金和罚款都是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4、同一嫌疑人或者被告,保证金和保证人只能择一行使,不可并用

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或者指定的居所

2、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5、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若是为了聘请律师需要会见,涉及国家秘密的需要经侦查机关批准);若是检察机关决定的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决定前,事先征求检察院的同意

6、下列情形下可以变更为逮捕: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7、监视居住期限为6个月

8、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其他工作场所监视居住;不得设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

9、不得在被监视居住人有住所的情况下另行指定居所

十四、集中审理原则

1、一个案件由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开始到结束前不允许审判庭再审理其他案件

2、法庭成员不得更换,必须始终在场参加审理;确实需要更换的,报院长或者庭长决定

3、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各方人员均在场的情况下集中进行

4、不间断审理;因故延期审理时间较长的,应当重新审理

十五、刑诉庭前审查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量刑情节是否明确

3、是否载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的财物以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目录

5、是否有能够证明犯罪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列明出庭和不出庭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处和通讯处

7、已委托辩护人和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和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

9、侦查起诉程序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0、是否有除刑诉法15条第一项之外的其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1、庭前审查的期限计入审理期限,普程7天内审完,简易程序3天内审完

12、审查发现不在案的或者无管辖权的退回检察院

12.1、自诉案件符合受理的条件,但是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说服撤回起诉或者驳回起诉

13、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3日内补送(如没有证人的住址和通讯方式)

14、被告身份不明的,应当受理(编号起诉)

15、法院无权退回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证据不足则败诉),除了有减刑情节而无材料的之外

16、审理中发现需要追加罪名或者变更起诉的,可建议检察机关变更或者追加,检察院不变或者不加,则按照原诉讼请求审理

十六、刑事诉讼的调解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调解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调解

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可调解

4、附带民事诉讼,除了检察院提起的之外,可以调解(国家、集体利益受损检察院可以提附带民事诉讼)

十七、涉外刑事诉讼适用范围

1、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实施的犯罪

2、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对中国国家、社会、公民实施的犯罪

3、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队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犯罪

4、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外对中国国家、社会、公民的犯罪,最低刑三年以上的且在犯罪地认为是犯罪的

5、普遍管辖权的案件

6、某些刑事诉讼活动要在国外进行的(请求他国司法协助),比如逃到境外的犯罪嫌疑人,在境外的证人

7、外国请求中国进行司法协助的案件

8、我国大使馆内或者是我国的轮船、航空器内纯粹中国公民之间的犯罪不属于涉外刑事诉讼

十八、法规、规章的审查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的违宪、违法性审查:

1、要求权: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省级人大常委会

2、建议权: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

3、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书面审查要求或者建议

规章的审查:

1、建议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

2、所有规章都可以向国务院提审查建议,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处理

3、较大的市的规章,还可以向省级政府提审查建议,由法制机构处理

十九、行政诉讼的管辖权

级别管辖:

1、中央专利部门、中央商标部门确认专利、商标权案件,北京市一中院管辖

2、海关处理的案件(强制措施、关税、处罚),中级法院管辖(注意不是向海事法院起诉,专门法院和法院的派出法庭都不审理行政案件)

3、国务院各部门为被告的案件,中级法院管辖(其他各级政府的工作部门都是基层法院管辖)

4、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中级法院管辖

5、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以县级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注意是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登记行为,不是其他的确认行为)

6、重大、复杂涉外、涉港澳台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向有管辖权基层法院起诉,基层法院7日内不作为,当事人直接上中院起诉的,中院可以要求有管辖权法院依法处理;指定本辖区其他其他基层法院管辖;决定自己审理

8、当事人以案情重大复杂为由或者以基层法院不宜受理为由,直接上中院起诉的,中院有权在7日内,决定自己审理;指定本辖区内其他基层法院审理;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起诉

9、政权交易所(包含第三人)在证券交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0、国际贸易案件、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中院一审

地域管辖:

1、一般原则: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任何时候都有管辖权)

2、经复议维持的案件,复议机关不做被告

3、经复议改变的案件,复议机关是唯一被告,复议决定是唯一的诉讼标的,不能再告原行政行为;但是可以由最初决定作出地法院也可以在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个改变:主要事实和证据;适用法规并对定性产生影响;处理结果)

4、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案件,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不一定是基层法院,若是县级以上政府作出的则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县级政府名义物权登记行为除外)

5、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的诉讼:被告所在地;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法院都有管辖权(不包括限制财产的强制措施;但是包括行政拘留处罚)

6、财产权和人身自由权共同诉讼的案件,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受理法院可以一并管辖

7、两个以上法院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起诉,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民诉为最先立案;刑诉是最先受理)

8、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9、法院受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案件,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10、原告、被告、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异议期是答辩期内);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11、基层法院认为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需要由中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向中院提出申请;中院在7日内可以决定自己审理,指定本辖区内其他基层法院审理或者决定由原法院审理

12、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二十、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

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复议(60天内未回到诉讼的终止)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诉讼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60天内未回到诉讼的终止)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60天内未回到诉讼的终止)

4、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诉讼的(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继续进行,不是重新进行)

6、案件涉及法律使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终止:

1、申请人撤回申请,复议机关准许的

2、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权的

3、法人或者组织终止,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诉权的

4、达成和解协议的

5、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申请复议,统一行为涉嫌犯罪,变成刑事拘留的

6、终止之后,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但是能证明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十一、行政机关不执行诉讼的判决裁定的处理

1、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是赔偿金,通知银行划拨

2、逾期不履行,期满之日起每日按50-100元的罚款

3、可以对主要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罚款

4、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5、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治安管理处罚扣押物品

1、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可以扣押

2、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3、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

二十三、刑诉管辖

1、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需要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检查机关决定,可以由检查机关立案侦查;以上四类由检察机关侦查。第四类是由省级以上检察院的检委会作出决定。

2、隐瞒境外存款罪是贪污贿赂类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渎职犯罪;破坏选举罪是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都是检察机关侦查

3、侮辱诽谤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告诉才处理

5、虐待家庭成员,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告诉才处理

6、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受害人因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检察院或者被害人近亲属可以告诉

7、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告诉自诉交叉,具体包括故意伤害轻伤;重婚;遗弃;方海通讯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严重危害社会和国家利益除外);侵犯知识产权(严重侵害社会和国家利益除外);刑法第四章(侵犯人身民主权利)和第五章(侵犯财产权利),对被告人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8、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公安不立案,检察院不起诉),不能反诉;不能调解;可在一审宣判前和解

9、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国家安全机关侦查;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10、军队营区内发生的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

11、军人违反职责案件;现役军人危害国防案件;在军部队编制内服务的武军职人员危害国防案件;普通公民危害国防案件;军人与非军人共同的涉及军事秘密的案件;入伍前犯罪需要与入伍后犯罪一并处理的案件;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的违反军职案件,军人与非军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中的军人,都由军队法院管辖12、军人与非军人共同犯罪中的非军人由地方法院管辖;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的犯罪归地方法院管辖(部队保卫部门侦查);军人办理退役手续之后的犯罪归地方法院管辖;军人入伍前的犯罪(需要和入伍后一并处理的除外)归地方法院管辖;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的犯罪(军职除外)归地方管辖

13、涉税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4、走私罪由海关缉私部门管辖

15、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16、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公诉案件,应该另案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处理

17、公检交叉的案件,各自侦查,以主罪侦查机关为主,次罪侦查机关予以配合

18、可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院一审

19、外国人犯罪由中院一审,外国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20、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移送案件,应先将案卷退回检察院,下级检察院将案卷移送上级检察院,由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起诉

21、依法由上级管辖的案件不能移交下级,这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不同

22、地域管辖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所在地为辅;多个法院有管辖权的,以最先受理的法院为主,主要犯罪地更适宜的,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

23、普遍管辖权案件,由最初抓获地法院管辖;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由最初入境地法院管辖

24、中国船舶内犯罪,由中国最初停靠地的法院;飞行器由最初将落地法院;列车,有协定从协定,没有协定,由最初停靠车站或者目的地车站管辖

25、驻外使领馆内犯罪,由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法院管辖

26、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的,由离境前居住地或者原户籍地法院管辖

27、逃脱犯又犯新罪的,在犯罪地抓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管辖,其他情况下由服刑地法院管辖

二十四、辩护人禁止

1、被宣告缓刑或者刑法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4、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的现值人员(近亲属或者监护人除外)

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近亲属或者监护人除外)

6、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近亲属或者监护人除外)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近亲属或者监护人除外)

8、法官、检察官离职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9、法官检察官离职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监护人除外)

10、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法院不准许;离任两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法院应当支持(近亲属或者监护人除外)

二十五、死刑停止执行

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立即执行令,由原审法7日内执行

2、停止执行的情形:可能错判的;重大立功,可能改判的;正在怀孕的;犯罪时未成年的;非被执行人的

3、发现有应该停止的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立即将请求报告和相关材料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4、最高人民法院收到报告和相关材料应当审查,认为应当继续执行的,裁定继续执行,并且重新签发死刑令;不应继续执行的,裁定停止执行

5、最高法由原核准死刑的合议庭审查,必要时可以另组合议庭

6、最高法发现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

7、下级收到停止执行的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不得自行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8、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处理:确实正在怀孕的,依法改判;原判决有错误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申;确认没有错误的,裁定继续执行,重新签发死刑令

9、最高法核准死刑立即执行时,认为认定事实正确,但是依法不应判处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申的,原审法院可以不另组合议庭

二十六、刑诉再审申诉的处理

1、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申诉的时间: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执行期内当然可以申诉)申诉的,应当受理(民事和行政诉讼都是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

3、超过两年的,一般不受理,但是三种情况例外:可能宣告无罪的;规定期限内申诉未受理的;属于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

4、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不予受理;上级法院对经两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受理后审查不符合再审的规定,驳回申诉)的申诉案件,不予受理。但是,有新的理由符合再审立案规定或者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5、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不予受理

6、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提出申诉,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明显失当并且被告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7、以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未附有的应在7日内补送,逾期则决定不予受理

8、申诉一般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审查;直接向上级申诉的,若没有经原法院审查,则上级法院可以交原法院审查处理;如果是疑难复杂或者已经原法院处理的,上级可以直接审查,下级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级审查

9、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申诉,应当立申诉卷

10、上级法院直接处理的申诉,应当立申诉卷

11、上级移交下级处理的申诉,应当立申诉卷

12、二审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原判的申诉,可以移交一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二审法院决定

13、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法院直接审查;也可交原审法院审查。原审法院写书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报核准的法院审定

14、人民法院受理后处理期限为3个月,最长为6个月

15、经审查不符合再审的申诉,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仍坚持申诉的,书面通知驳回;申诉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一级法院审查认为不符合再审的,应当驳回

二十七、刑诉涉外司法协助

1、向外送达可以采用的方式:1外交途径;2当事人国家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3有司法协助协议的,按协议办理;4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可以向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中国籍当事人送达,可以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送达

2、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送达文书的,没有司法协助协议的,由驻中国的使领馆交外交部领事司,由领事司转送相关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送达的,指定相关中级人民法院送达;送达回证由高级法院转送领事司,然后送交驻中国使领馆

3、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不予送达

4、我国法院请求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国家的法院为一定行为的,应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

法院报最高院审查批准

5、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国家法院请求我国法院为一定行为的,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转达

6、狭义司法协助是指:送达文书;调查取证;通知结果;移交证据;扣押移交赃款赃物

7、广义的司法协助还包括引渡和外国判决裁定的承认和执行(我国没有这一项)

二十八、行诉二审对遗漏诉讼请求的处理

1、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应当追加第三人)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遗漏了诉讼请求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遗漏了行政诉讼赔偿请求的,经审查认为不应当赔偿的,判决驳回诉讼行政赔偿请求(行政赔偿诉讼是独立的诉讼,不是附带之诉,只是合并审理而已)

4、遗漏了行政诉讼赔偿请求的,经审查认为应当赔偿的,再确认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仅就赔偿部分发回重申

5、当事人在二审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二十九、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条件

1、被处罚人(不是被害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

2、被处罚人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

3、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

4、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符合规定的保证人或者按每日200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

三十、行政许可中的公告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许可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公告并举行听证

3、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有在被告知5日内申请听证

的权利;申请听证的,应当在20日内安排听证,并且在7日前将时间、地点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进行公告

4、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将受托的行政机关和受托实施的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5、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的利益不受保护,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予撤销;合法取得

的行政许可被撤销,利益受到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赔偿;被许可人以违法方式取得的的行政许可被撤销,不予赔偿,不需公告

三十一、行诉“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一审、二审、再审均可)

1、改变认定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2、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规范依据并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3、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4、根据原告请求履行了职责的

5、采取了相应的补救、补偿措施的

6、行政裁决案件,书面认可了原告与第三人的和解协议的

7、被告改变原告撤诉的,有履行内容并且履行完毕的,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不能一次性或者即时履行完

毕的,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裁定撤诉的,可以写明改变行为的具体内容,并且可以载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者全部不再执行)

8、行政诉讼,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由重新起诉的法院不再受理;但是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而视为自动撤

诉的除外(民事诉讼撤诉后还可以同一事由重新起诉)

9、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应当继续审理(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

10、原告不撤诉,并且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出诉讼的,法院应当就新的行为与原行为一并审理,分别作

出相应的判决

三十二、刑诉二审、再审的开庭审理

1、二审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2、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定事实清楚的,可

以不开庭审理(事实不清都开庭审理)

3、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4、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抗诉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5、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需要开庭审理的,必

须开庭审理

6、开庭审理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法院所在地审理

7、不开庭审理的案件通过调查询问的方式审理:1依法组成合议庭(3或5人);2合议庭查阅案卷,并

制作阅卷笔录;3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4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再审程序

1、依照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开庭(法定情形可不公开审理)

2、依照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的,必须开庭

3、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经检察院同意,交通十分不便地区服刑,提押到庭确

有困难的),必须开庭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或者上诉人加重刑罚的,必须开庭

5、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6、1979年刑诉法实施以前裁判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7、原审被告人或者上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8、原审被告人或者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检察

院抗诉的,须经检察院同意

9、法院将开庭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前通知检察院,经两次通知,不派员出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10、再审只对部分同案被告人再审的,其他同案人员不出庭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加;同案被

告人死亡或者在交通十分不便地区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可以不出庭参加

11、除检察院抗诉再审之外,再审不得加重刑罚;可以不开庭的审理的或可以不到庭的,不得加重刑罚

三十三、刑事诉讼二审裁判

1、一审没有任何错误,则裁定维持原判

2、一审量刑过轻,受上诉不加刑限制,裁定维持原判(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3、民事诉讼和行政诉法中二审维持原判是“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无不加刑情形),应当改判(用判决)

5、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申;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基础上依法改判

6、违反公开审判原则,必须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申

7、违反回避程序的,必须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申

8、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必须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申

9、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申

10、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申

11、第二审自诉案件,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裁判视为自动撤销

12、二审当事人自行和解,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的,应当一并撤销一审裁判(撤诉不同于调解)

13、二审自诉案件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另行起诉(不调解)

14、法定刑以下裁判的,逐级报最高院,中间任何一级法院不同意的,都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申

15、审查起诉阶段,嫌疑人死亡的,扣押、冻结的财物要由检察院报请法院作出裁定,上交国库或者返还

1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无论那一部分上诉,都应当全面审查

17、刑事、民事部分一并上诉抗诉的,案二审程序一并裁判

18、刑事上诉抗诉,民事不上诉的,刑事部分按照二审程序,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

19、刑事不上诉、不抗诉,民事上诉的,刑事部分有错误,终止民事二审程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一并处理

三十四、行政诉讼期限

1、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自收到复议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专利法为3个月)

2、复议机关不作为的起诉期限: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

3、复议前置(征收税款不服;九大自然资源确权行为)的复议机关不作为,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4、直接起诉的(知道行为内容和诉权以及起诉期限),一般规定是知道行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复议是60天,但有更长规定的除外)

5、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但是不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从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最长不超应当知道内容之日起2年

6、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内容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最长不超过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不动产的为20年

7、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若是规定了履行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60天内不履行的,可以起诉;紧急情况下不受该期限限制,可以立即起诉

8、人身自由被限制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委托近亲属起诉;未委托的,从恢复自由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

9、遇到不可抗力的,自不可抗力消除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法院审查批准可以延期

10、行政诉讼除了行政赔偿和附带民事诉讼之外不适用调解(复议中自由裁量权的可以调解);一审法院应当在3月内作出裁判

11、被告人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没有证据(行政复议中没有例外情况,只要不提供就是没有证据;行政许可案件的诉讼中第三人可以提供证据);如果有正当理由没有按期提供,应当自事由消除之日起10日内提供

12、鉴定、管辖权异议、中止诉讼的期限不计入审限

13、基层法院不能在审限内审完的,报高院批准,并且报中院备案

14、高原一审不能在审限内审完,报最高院批准

15、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上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10日内上诉

16、通过原审法院上诉的,原审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受到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不提交的不影响审理

17、原审法院受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报送二审法院审查受理,不符合上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三十五、行政复议期间

1、申请期限为60天,法律有规定超过60天得除外(口头、书面申请均可)

2、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3、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字之日起计算;没有签收单的,在送达回执上签字之日计算

4、公告形式送达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相对人,时候补充告知的,自收到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6、本申请人能够证明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明材料证明其知道之日起计算,但是应当送达行政

文书没有送达的除外

7、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申请复议的,有履行期限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起算;紧急请款下不受上述限制,可以立即申请复议

8、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耽误的,在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并非重新计算)

9、复议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手里的,应当告知向有权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10、符合规定的,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视为受理之日

11、县级政府在五种情况下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转送有权受理机关

12、五种情形:1对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设立部门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申请;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复议;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13、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在7日内将复议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有关证据(仅限作出时的证据);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没有证据,导致撤销的后果(行政诉讼中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行政许可诉讼案件第三人可以提供证据)

14、复议应当由两人以上参加,需要现场勘验的,勘验期间不计入复议期限;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鉴定期间不计入复议期限

15、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议申请,但是有证据证明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撤回的除外

16、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申请人依法撤回复议申请的除外(诉讼中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撤诉的,也应当继续审理,不合法的,作确认违法的判决)

17、对于有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调节,制作调解书,双方签字具有法律效力;也可以自行和解,应当向复议机关提交和解协议,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的,行政机关予以准许

18、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法制机构收到之日)之日起60天内作出复议决定

三十六、行政诉讼的裁判

撤销判决(相反合法的则维持判决)

1、判决撤销部分或者全部行为,并且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等)

2、使用情形:主要证据不足(人民法院不能要求被告提供主要证据,主要证据必须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包括极不合理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

3、复议机关改变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撤销后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撤销行为基本相同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除外;主要事实和理由发生变化的除外)

5、仍作出基本相同行政行为的,法院可以撤销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可以提出司法建议;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是履行法定职责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性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是撤销会损害公共利益

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不成立是目前唯一的规定)

5、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原行为又违法的

确认合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是不适合作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

变更判决

1、必须是针对行政处罚的行为,对行政处罚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变更,只能撤销

2、必须是显失公平的(不成立的只能判决确认不成立,不合法的只能判决撤销或者其他)

3、可判决变更,也可判决撤销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被告没有原告申请履行的法定职责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是不合理(不合理不可变更)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是依法或者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

4、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经审理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

5、复议机关受理了不该受理的复议案件,并且做出终止决定的,法院审理认为终止决定正确的

6、判决驳回原告赔偿诉讼请求的情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是没有造成原告损害的;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的

7、被告不提供证据,第三人提供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告败诉的,只能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作出维持判决

履行判决

1、申请办法许可证不予答复的

2、申请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不予答复或者不履行的

3、不予发放抚恤金的

三十七、行政复议的决定

1、法制机构审查,并且提出处理意见,复议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

2、维持的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决定

3、变更的决定:1事实正确、程序合法、证据确凿,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2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变更(复议不加重)

4、履行的决定(与诉讼中三种情形相同)

5、推定撤销决定,10日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没有证据,作出撤销决定

6、附带损害赔偿决定,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主动作出,但是仅限于财产性权利损害

7、省级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的行政区划勘察、调整或者征用土地决定,复议地市

级作出的确认9大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行为,作出的复议决定是终局裁决

三十八、行政复议参加人

申请人

1、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企业参加诉讼

3、其他合伙组织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4、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由主要负责人代表组织参加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共同推选的其他

成员代表组织参加

5、股份制企业申请复议,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可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6、公民死亡,近亲属承受申请复议权;法人、组织终结,由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承受复议权利(行

政诉讼、赔偿诉讼中可以转移给近亲属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人)

7、申请人、第三人可以书面(特殊情况下可口头)委托一到两名代理人,被申请人不可以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1、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共同作为被申请人

2、行政机关与其委托的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仅行政机关作为本申请人

3、下级机关依照规定,经上级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4、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派出机关自己做被申请人

5、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或者内设机构,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

机关为被申请人

6、行政机关被撤销后,有继续行使被撤销机关权利的行政主体做被申请人

第三人

1、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第三人也可以申请参加

3、第三人不参加的不影响案件处理(没有必要、非必要之说,不同于行政诉讼的应追加不追加二审应当

撤销原判,发回重申)

4、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1-2人)

复议机关

1、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除垂直管理之外,既可以向本级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级主管单位申请

2、国家安全、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海事属于全国垂直管理,上级领导机关复议

3、工商、质监和商检、地税、国土资源、药监局属于省内直属,省级受本级政府和国务院双重领导,省

内个级别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原则上可以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省级政府另有规定除外

4、乡镇、县、地级市人民政府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人民政府

5、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位的复议机关是自己;自己复议之后可以选择向国务院再复议(终局),也可以

向法院起诉

6、省级政府设立的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政府的复议机关是本行政公署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复议机关是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地区公署,区公所,街

道办事处)

8、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如办税所、工商所、公安派出所)的复议机关是设立派购机构的

部门或者是该部门所属本级人民政府;但是国家垂直领导的机关的派出机构(国税局设立的国税所),复议机关只能是主管部门(不包括本级政府)

9、有授权的组织的复议申请人是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单位

10、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是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11、继续行使被撤销机关职权的组织的复议机关是其(继续行使的组织)上一级行政机关

12、在6、7、8、9、10、11的情况下,申请人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接受(不是

受理,只是接受),有权处理就受理,无权处理则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机关(便民)

三十九、行政诉讼参加人

适格原告

1、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以自己名义起诉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行政诉讼的原告的条件:法律上的、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法律上是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将该主

体列入考虑的对象,如果应该列入则是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不必列入则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一般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为在作出处罚时不需要考虑,虽然会必然影响其权利义务,但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直接的厉害关系式指必然会影响其权利义务变动

3、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或者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可以继续诉讼权利

4、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委托其近亲属以该公民的名义起诉

5、法人或者组织终止的,承受起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可以诉讼(如清算组)

6、公平竞争权人有原告的资格;受害人、相邻权人有原告资格

7、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各方,认为企业或者自己一方的权利受到损害的,可以自己名

义起诉

8、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人和实际使用人,可以自己名义起诉

9、合伙企业以其合伙字号为原告,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为代表

10、其他合伙组织以全部合伙人为原告

11、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制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法定代表人

可以该企业名义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自己名义可以起诉

12、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均可以企业名义起诉(民诉中股东可以自己名义提起代

表之诉,前提是损害的是公司利益,用尽内部救济方式)

适格被告

1、未经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作为共同被告

3、经上级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在对外文件上署名的机关做被告(复议是批准机关)

4、复议后维持的,原机关为被告;改变的(改变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改变适用的规范并对定性产生影响

的;改变或者部分改变结果的),复议机关为被告(可以在最初作出行为地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管辖)5、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机关起诉的,原机关为被告;只对复议机关起诉

的,复议机关为被告(行政赔偿中原机关为赔偿义务人,加重部分由复议机关赔偿)

6、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对原行为不服,原机关为被告;对复议机关不服,复议机关为被告

7、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的,被授权组织为被告

8、受委托的机关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受托行为的,委托机关为被告

9、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的,若非行政机关有授权,则为共同被告;无授权则行政机关为被告

10、行政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为被告;没有继续行使机关的,决定机关为被告

11、行政许可案件中由一个部门牵头,多个机关提出意见联合办理的,复议被申请人和诉讼被告人只能是

对许可决定的作出产生实际影响的机关

12、行政许可案件由上级批准的(仍然是下级对外署名),原告对下级决定和上级的批准行为一并起诉的,

许可机关和批准机关作为共同被告

13、行政许可案件由下级初步审查,上级决定的,对下级的初审不服的,下级做被告(对决定不服的,谁

在对外文件上署名谁是被告)

14、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作为的,不作为机关为被告

15、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组建机构、临时性机构(分局、派出所、执法大队、领导小组、办公室):(新

组建的机关)无法定授权的,设立机关为被告;(派出机关和新组建机关)有法律、法规、规章合法授权的,该机构是被告(派出所处警告和500元下罚款;工商所对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吊销营业执照;

税务所处2000元下罚款);幅度越权,以该派出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种类越权的,设立派出机构等机构的部门为被告;无权授权的,视为委托,以委托机关为被告

16、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法院应当通知变更,原告不变更的,法院只能驳回起诉

17、原告遗漏必要被告,法院应当通知追加,原告不追加的,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

1、第三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提出参诉意见(不是诉讼请求);对法院

一审不服的,可以独立上诉(民事诉讼只有承担义务的才能上诉)

2、第三人无故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3、应当追加第三人没有追加(不同于追加不到或者中途退庭),二审中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申

4、受害人起诉的,被处罚人为第三人;被处罚人上诉的,受害人为第三人

5、房地产、矿产、森林等确权案件中,原告是未被确权人,被确权人为第三人

6、行政裁决案件(人身侵权赔偿裁决;自然资源确权裁决;商标专利确权裁决)中的未起诉一方

7、两个作出相互矛盾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未被起诉一方

8、应当追加的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作为第三人

四十、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1、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2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3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死亡的;4已过诉讼时效的;5经特赦令免除的;6其他

2、侦查阶段:未受理的,决定不立案;已经受理的,决定撤销案件;被羁押的,理解解除羁押,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检察院(无需批准)

3、审查起诉阶段:法定不起诉,由检察长决定不起诉

4、审理阶段: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受理,并作无罪判决;其他情形下,未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终止审理(并非驳回起诉)

5、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都必须由监察委员会决定

四十一、刑诉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

延期审理

1、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1个月,不计入审限)

2、申请调取新的证据(1个月,不计入审限)

3、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1个月不计入审限)

4、公诉人补充侦查(1个月,重新计算审限)

5、当事人申请回避(计入审限)

6、更换辩护人的准备时间(10天,不计入审限)

7、检察院变更起诉,追加起诉,申请延期审理的

8、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的情形:1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遗漏罪行、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3需要变更起诉或者追加起诉;4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法院提交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作证的

9、公诉人在审判中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超1个月;超过期限不申请恢复审理的,视为撤诉

10、法院不能主动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若是证据不足而检察院不申请补充侦查的,法院要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11、合议庭发现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的材料中没有的,可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

12、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检察院不变更或者追加的,按原诉讼请求审理

中止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严重精神疾病或者其他疾病

2、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

3、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

4、再审程序中原审被告人或者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下落不明的

5、再审程序中原审被告人或者上诉人,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

6、在4、5情形之下中止审理,超过两年仍然下落不明的,裁定终止审理

终止审理

1、刑诉法15条第二到六项情形

2、再审程序中,中止审理后经过2年仍然下落不明的,终止审理

四十二、行政强制执行、行诉执行、非诉行政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

1、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公安、工商、税务、审计、财政、外汇、海关

2、代执行:第三人代为履行并且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例如代拆违法建筑;深林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

单位可以代为根除病虫害,有义务人承担全部费用

3、执行罚:所有有罚款权的行政机关都有,按日百分之三征收;治安处罚和交通处罚不能超过处罚的本金

4、县级人民政府有三项强制执行权:1强制服兵役;2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地局可以强行拆除住房;3县级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局可以强制拆除建设工程

5、县级土地管理局可以确认土地使用违法,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但是没有强制执行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诉执行

1、原则上由一审法院执行,特殊情况下二审法院可以执行

2、公民申请执行的期限是1年(民诉不区分法人和自然人,全部是2年)

3、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期限是180日

4、期限从法律文书记载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计算;没有履行期限的,自文书送达之日起算

5、逾期申请的,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不予受理

6、行政机关逾期不履行的,自期满之日起,对该机关处以日50至100元的罚款;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对其主要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注意没有拘留的处罚)

7、被告申请正在进行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先予执行的,法院审查如果不及时执行将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可以先予执行

8、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进行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先予执行的,法院审查如果不及时执行将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可以先予执行,但是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9、起诉行政机关不发放抚恤金、社保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先于执行

非讼执行(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机关也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1、行政机关申请的,自法定起诉期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执行;逾期没有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一般是3个月起诉期满之后的180天内)

2、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裁决案件(侵权责任,自然资源权属,商标专利确权),在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执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间内行政机关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90天之内(3个月的起诉期+180天的行政机关申请期+90天的权利人申请期)

3、权利人的继承人、权利承受人也可以申请,期限也是3个月的起诉期+180天的行政机关申请期+90天的权利人申请期(非行政裁决案件的相对人必须经过诉讼,确认行政机关行为违法,才能申请法院执行)

4、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由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海关执行的也在基层法院管辖,但是海关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院审理)

5、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6、基层法院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上级法院执行;上级可以自己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法院执行

7、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无需担保

8、行政裁决的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担保

9、法院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执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交由负责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10、诉讼不停止执行,但是下列情形停止执行:1被告认为应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法院认为不停止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其他情形(复议不停止执行)

11、行政拘留不属于法院执行,因此行政拘留诉讼不停止执行,但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12、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材料;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其他必要材料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90个必备知识点汇总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90个必备知识点汇总 1. 简述非法人团体的特征。 在一般意义上非法人团体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特征: (1)团体之人合性:非法人团体是稳定的人合组织; (2)地位之主体性:非法人团体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3)责任之特殊性:非法人团体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2.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 (1)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 (2)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3)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3. 什么是有限合伙?它有哪些特征? 概念:是指由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 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特征: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相结合;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4. 民事权利以其作用可以划分为几类? 依民事权利的作用,可以将民事权利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1)支配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请求权有可以分为渡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 (3)形成权:形成权为依照权利人单方的以斯表示即可是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 变动的权利。 (4)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的权利,即对请求权的反对权,其目的在于永 久地或暂时地阻止请求权的实施或使请求权减弱。 5. 什么是请求权的竞合与聚合? 请求权的竞合,指同一法律事实,依据不同的规范基础,会产生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数个请求权的并存,当事人可选择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而消灭时,其他请求权也因目的达到而消灭,但不能同时行使。 请求权的聚合,指同一法律事实同时引起多个请求权,其要求给付的内容各不相同,并且可以同时主张。 6.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有哪些情况? 综合《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有以下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并非纯获利益的行为; (2)代理权欠缺的行为; (3)处分权欠缺的民事行为。

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公开审判制度 法定不公开审理vs法定不公开质证 法定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它法律规定的情形。 法定不公开质证: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或者法律规定应该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2、独任制的适用围 (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案件。(包括大多数的非讼案件)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一律适用合议制:非讼程序中适用合议制的情况包括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节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阶段。]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3、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发回重审+部分再审 4、二审程序人民陪审员一律不得参加;再审程序不等于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发回一审的仍可以按照一审处理;只要是一审普通程序,均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5、所有一审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均需开庭审理。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的确定

2、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3、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 4、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5、共同原告与共同被告 6、不得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情形: (1)参加之诉专属于其它法院管辖的。 (2)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定有书面协议(约定管辖),将争议提交其它法院管辖的。(3)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7、有独三和无独三区别 8、第三人撤销之诉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需要同时满足)属于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1)主体:有独三和无独三,客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Ⅰ.国际法(11分) 一、导论 (一)渊源(表现形式) 1. 独立渊源:国际法院据以判案的依据 (1)国际条约(某某公约),约束缔约国; (2)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家,形成须慎重; 物质要素:反复实践;心理要素:法律确信。二者缺一不可。 没有时间要素,不一定需要很长时间形成,短时间内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证明国际习惯存在须找证据。 国际习惯写不写入公约,所有国家都须遵从。 (3)一般法律原则(低频考点),隐藏在各国法律中,不是强行性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不当得利返还原则等。 2. 不是渊源的(不能作为之后判决的依据):司法判例。 (二)基本原则 具有强行法性质,但不是所有强行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 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 自保权:自卫和国防。 适用于网络空间。 2. 互不干涉内政 内政:该事项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 国家在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3. 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 包括禁止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使用武力例外(不是绝对禁止武力):自卫、安理会授权可使用武力。 使用武力条件:收到武力进攻进行时、必要性和相称性。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国家间发生争端时,首先利用和平手段解决; 对一国国家内武装叛乱组织,不适用和平原则。

5. 民族自决原则 独立权:严格适用于殖民地的民族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分立活动,民族自决原则并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6.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约定必守) (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适用问题 1. 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没有其他报审程序,不需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 其他领域内,条约没有优先权。 仅在民商事领域内可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二、国际法律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一)国际法律主体 1. 主权国家 国际法上的国家构成要素 (1)定居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有领土争端不影响其他大部分确定的领土); (3)政府(可能暂时流亡不在国内); (4)主权(不可缺失); 联邦制(一国)、邦联制(多国) 国家基本权利: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管外国人在本国领土内犯罪); (2)属人管辖权(国籍,管本国人在外国犯罪); (3)保护性管辖权(管外国人在外国犯罪,结果及于本国); 实现途径:该嫌疑人进入受害国范围内、请求所在国引渡,不能跨境直接抓捕。(引渡:无条约,则无义务。双重犯罪原则,在双方国家都认为是犯罪。) (4)普遍性管辖权(在别国领域范围内、没有任何国家管辖权的区域内犯罪); 针对战争、海盗等国际罪行。 2. 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

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汇总

20XX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汇总 根据近几年司法考试大纲和指导思想,“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所考查的内容和题型与以往没有太大的不同。20XX年唯一变化的是,国际法增加了非政府组织(NGO)内容,国际经济法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际法 具体就它的知识点而言,国际法所考查的内容大体都是围绕国家所形成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制度,重点考查的内容主要可以简单归纳为: 1.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演变,国际法渊源与编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和民族平等自决)。 2.国际法的主体(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要素和基本权利,国家的管辖权和豁免,国家的承认与继承,联合国的体系,国际责任) 3.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1)领土:领土主权和限制(一般和特殊),领土取得的方式(包括传统与现代),南极;(2)海洋法: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公海和海底区域;(3)航空法:基本制度(芝加哥公约),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华沙公约),民航安全制度,外层空间制度(营救制度、登记制度和责任制度);(4)环境保护制度(大气、海洋、危险废物、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5)居民制度(国籍、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国际战争法)。 4.对外关系:(1)外交和领事关系:外交机关以及外交和领事的特权与豁免;(2)条约法: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保留、条约的效力(冲突和第三国的问题)、条约的解释和条约的终止;(3)国际争端和平解决:传统和现代的方法、国际法院的职权;(4)战争法:第一部分战争的开始和结束、中立国。第二部分作战中的规则、作战手段和方法、保护平民、交战人员和战争受难者(作战手段与方法是海牙体系,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是日内瓦体系)。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是“三国法”复习中最容易的,其主要针对的是如何调整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私人主体的争议,应复习的重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主体重点掌握自然人与法人国籍住所的确定,适用的规范——冲突规范以及规范类型,准据法和准据法的适用,在适用冲突规范时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和法律规避); 2.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主体、法律行为和代理、物权、债权、合同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票据、海商、航空等,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这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八章及民通意见中的规定);

法律基础知识点归纳

一、思想道德素养: (一)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 1、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2、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信仰 3、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 4、明确大学生的历史使命 5、如何实现自己的理想 (二)继承爱国传统,弘扬民族精神 1、爱国主义的内涵 2、爱国主义的传统 3、爱国主义的价值 4、新时期爱国主义的要求(1)爱国主义与爱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2)爱国主义与经济全球化(3)爱国主义与弘扬民族精神(4)爱国主义与弘扬时代精神 5、如何做一个忠诚的爱国者(1)自觉维护国家利益(2)促进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3)增强国防观念(4)以振兴中华为己任 (三)领悟人生真谛,创造人生价值 1、确立正确的人生观;(1)世界观、人生观及其相互关系(2)追求高尚的人生目的(3)确立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4)用科学高尚的人生观指引人生 2、创造有价值的人生(1)价值观与人生价值的内涵(2)人生价值的标准与评价(3)人生价值实现的条件(4)在实践中创造有价值的人生 3、科学的对待人生环境(1)促进身心的和谐(2)促进个人与他人的和谐(3)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4)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四)加强道德修养,锤炼道德品质 1、道德的基本知识(1)道德的起源、本质、功能与作用;(2)道德的历史发展 2、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道德传统(1)继承中华民族优秀道德传统的意义(2)中华民族优秀道德传统的内容(3)对待中华民族优秀道德传统的正确态度 3、弘扬社会主义道德(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关系(2)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为人民服务(3)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原则:集体主义(4)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4、恪守基本公民道德规范(1)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内涵(2)诚信对于大学生道德教育的意义(3)锤炼个人品德 (五)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 1、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1)公共生活的特点(2)公共生活需要供秩序(3)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道德和法律 2、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1)社会公德及其特点(2)社会公德内容(3)社会公德的实践与养成(4)网络生活的道德要求 3、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1)治安管理处罚法(2)集会游行示威法(3)环境保护法(4)道路交通安全法(5)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 (六)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 1、职业道德内涵与意义 2、职业生活的基本法律规范(1)劳动法(2)公务员法 3、大学生的就业与创业(1)正确认识当前就业形势(2)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与创业观(3)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 4、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1)爱情的要素(2)婚姻与家庭(3)家庭美德(4)婚姻法的相关知识 二、法律素养 (一)概念层面: 1、根本法与部门法; 2、实体法与程序法 (二)精神、理念层面 1、依法治国的理念; 2、法治与法制的区别、联系; 3、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1)自由与平等(2)公平与正义(3)权利与义务 4、增强国家安全意识:(1)新的国家安全观(2)掌握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3)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5、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1)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2)树立和尊重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 (三)原则层面 1、宪法的原则

2015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归纳整理

民法真题错解: 民法总则 1.意思表示: 构成要素:1.内在意思:行为意思:表意人意志控制之下,表示意思:知道具有民法意义,效果:具体而确定法律效果。2.外在意思:表示行为:1明示2.默示 2.合同无效属于专用术语,特指因具有严重的效力瑕疵,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3.合同的解除须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无须任何行为,合同自动失效。 4.居间与代理的区别: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 代理人以代理权为基础代理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要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间人并不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居间人也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 5.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请求权。因此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1.人身权的请求权(人格和身份)2.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和知识产权3.抗辩权(具有永续性)4.形成权(原则上适用除斥期间) 还有三种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6.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情形:(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定事由:起诉、请求、认诺) 债权转让:债权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中断。债务承担:原债务人的承认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对于不真正连带(如连带责任保证)不适用中断。 7.诉讼时效抗辩: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8.责任保险之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指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所负责任性质及赔偿数额确定之日。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汇总(司考必背)

2011-2012年司法考试重点法条汇总 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1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起诉。 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规定。 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历年司法考试真题考点总结-法理学

1.比例原则意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 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2.个案平衡原则,指对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 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法的价值冲突指法的价值之间的抵触,主要包括:(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 认的价值发生冲突,例如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例如国际人权与一国主权之间可能导致的矛盾;(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处理法的价值冲突的方法包括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中没有自由裁量原则。 4.功利主义原则即最大幸福原则,行为功利主义主张,为了更好的后果,可以 放弃对日常准则的遵守。 5.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根据规范语句所运用的助动 词的不同,规范语句可以被区分命令句和允许句。命令句是指使用了“必须”、“应该”或“禁止”等这样一些道义助动词的语句。允许句是指使用了“可以”这类道义助动词的语句。 6.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 规则。 7.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 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8.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 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9.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 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属于委任性规则。 10.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 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11.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 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12.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 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法律后果分为两种:(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性后果,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性后果,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撤销、不予保护,或要求赔偿、恢复等。 13.《母婴保健法》制定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婚姻登记条例》的制定机关 是国务院,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14.《立法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 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据此可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撤销,而无权改变。 15.《立法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 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司法考试-知识点背诵归纳

考试前必记800条 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1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起诉。 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规定。 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1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呢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拒绝。 12、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 13、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依法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4、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否则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5、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 17、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梭鱼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18、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则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完成上述行为。 19、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要求赔偿。 20、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2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2、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行政赔偿) 23、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4、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5、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6、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

【国家司法考试】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监督检查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监督 检查 【本文概要】因为坚持,才会有破茧成蝶这样美好的故事。作为备考人,我们也想为自己争取一个完美的结局。为此,本文为大家准备了“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监督检查”,!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本文! 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部门 (1)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其他部门。 主要指与市场管理有关的其他行政职能部门,如质量监督部门、物价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等。 (二)监督检查部门的调查措施 1.调查措施的种类 (1)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恕? (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

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诵形?有关的其他资料。 (3)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4)?朔狻⒖垩河肷嫦硬徽?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5)?搜?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2.监督检查部门的义务 (1)书面报告+批准 ①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②采取其中第4项、第5项措施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而报告,并经批准。 (2)守法+公开 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舜?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3)保密义务 对调?斯?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3.被调查者的义务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三)举报制度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 (2)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瞬棵庞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刑事审判概述——重点知识点

「刑事审判的概念」 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刑事审判的特征」 1.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是一个居于中心地位,具有决定意义的诉讼阶段。 侦查机关侦查、监察委员会的调查及检察院的起诉都应当依照法院裁判的要求和标准。审判强调庭审的实质化。这就要求做到“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2.法院行使刑事审判权的基本特征: (1)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奉行“不告不理”原则。 如没有检察机关或者自诉人的起诉,则不能主动审判一个案件;不能审判控方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没有提起反诉,不能主动审理反诉案件;没有被告人一方的上诉或检察机关的抗诉,上一级法院不得启动第二审程序等。 (2)独立性。 (3)中立性。相对于控辩双方保持中立的诉讼地位,是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重要保证。 (4)职权性。 (5)程序性。审判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 (6)亲历性。案件的裁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7)公开性。除依法不公开外,都应当将审判活动置于公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即使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应当公开。这是摒除司法不公的最有力的手段。 (8)公正性。审判应依照公正的程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上的公正。 (9)终局性。判决一旦生效,诉讼的任何一方原则上不能要求法院再次审判该案件,其他任何机关也不得对该案重新处理,有关各方都有履行裁判或不妨害裁判执行的义务。 |「刑事审判的任务」 1.审查判断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与案件事实。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 1.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 人的事后法。 2.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 3.刑罚法规的适当——确定的罪刑法定 4.领域的含义,既包括领土,也包括领水与领空,还包括我国 领域的自然延伸——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租用的也在内),交通工具没有包括汽车和火车(如国际列车),不属于自然延伸 5.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 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国内刑事法律。 6.根据共同犯罪原理,只要部分共犯人的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 我国领域内,我国刑法就可对全案行使属地管辖权 7.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即未决的案件,包括 对一审裁判的上诉和抗诉案件。对于已决犯则不适用。 8.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原则上追溯至其所解释的具体法律所实 施的期间。 9.虽然有作为义务,但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即危害结果并非由于不作为而产生,即使作为也不会影响危害结果的发生,P31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10.虽然先行行为一般不包括犯罪行为,但是这个原则也不是

绝对的,即犯罪行为也可能引起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这主要是因为某些犯罪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或者不符合结果加重犯的规定。 11.危害结果: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既包括损害结果也包括危 险结果,既包括直接结果也包括间接结果。对于所有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决定犯罪成立与否,此时危害结果属于此类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结果犯而言,(法定的)危害结果决定犯罪既遂与否。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危险犯、行为犯和举动犯而言,危害结果并不能影响犯罪成立或犯罪既遂与否,但影响量刑的轻重。 12.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 果关系是否被中断或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主要考虑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的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于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时异常的而且本身独立于先行行为,则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1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非指生活中的因果关系,“因”指的 是“危害行为”,如追赶小偷致其被撞,不存在因果关系。 1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

刑法知识点汇总

四.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 狭义: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广义:一切有关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极其关于惩罚犯罪的规范性文件,即(1)刑法典(2)单行刑事法规(3)附属刑法 2、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罪行相当原则指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3)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其社会地位、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 【案例】 a. 朱有盛、鲁和平盗窃某老太财产,朱判六年,鲁判七年。不服。重审。各减两年。 后其罪命名为侵占他人遗忘财产罪。(类推) *79年有类推。之后则无。 b. 06.4.21 许霆乘银行ATM机系统漏洞领取17.5万余元,告诉其同伴,并携款潜逃。 于07年被捕,被判无期徒刑。不服。最终判五年有期徒刑。罚款2万元,并退还银行所取人名币。 3、刑法的适用范围 即刑法的效力范围 包括空间、时间、对人的效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特别规定的,都适用。 *领域:领路领水、领空内全部 我国驻外大使馆或公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内 我国船舶或航空器内 *特别规定:享有特别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使者外交代表等人 【案例】 a.开往俄罗斯的我国国际列车,俄罗斯公民甲杀死公民乙。则不能运用我国刑法。 b.悬挂美国国旗的货轮行驶在我国公海上,美国公民甲与公民乙杀死公民丙。则可 以运用我国刑法。 空间效力:对地域的适用范围 时间效力:生效时间现行刑法于1997年开始实行 失效时间从旧兼从轻 溯及力 【案例】 a. 某某携同伴盗取集团废弃钢铁达60多万,被判无期。缘由为数罪并罚。盗窃罪引 申为抢劫罪。案发在新刑法颁布之前,因新刑法的颁布。死刑演变为无期徒刑。 b. 陈某于97.4.3与同伴打鸟,因枪失火,击中同伴,过失杀人罪。于10月以后一审, 新法比旧法轻,故运用新法。 * 有关盗窃罪的死刑:盗窃金融机构的钱财;盗窃文物 对人的效力中国人在国内犯罪,三年有期内不追究;而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三 年有期内也追究 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2020年最新司法考试相关知识点合集

【篇一】2020年司法考试相关知识点合集 知识点裁定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称为裁定。 【注意】裁定主要解决程序性问题,同时也涉及实体事项,如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但并不解决实体问题。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还是由判决解决。 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 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包括: (1)不予受理。 (2)管辖权异议。 (3)驳回起诉。 (4)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诉讼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注意】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补正适用裁定,补正裁定并不改变案件实体问题的认定。 (8)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9)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篇二】2020年司法考试相关知识点合集 判决出现错误的纠正 (一)笔误

(1)仅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2)出具裁定书予以补正。 【注意】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的,应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 (二)实质错误 (1)上诉期内发现的,如当事人上诉,原审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二审法院由其在二审程序中审理;如当事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则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注意】法院不得自行启动二审程序。 (2)生效后发现的,直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注意】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法院也可以自行启动再审程序。 【篇三】2020年司法考试相关知识点合集 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 (一)对人的拘束力 判决对人的拘束力,即判决具有确认某一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应当为一定行为的效力。 判决的拘束力包括对当事人、法院和社会的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人民法院不能随意改变,社会应当尊重, (二)对事的确定力(又称既判力) 判决对事的确定力是指判决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能够从法律上作出定论,当事人不得再争执。 1.形式意义上的确定力 当事人不得就相同法律事实再次提起诉讼。 2.实质意义上的确定力 就生效判决已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不得再争执,法院亦不能擅自改变。

最新刑诉司法考试必考主观题重点知识点总结

刑诉司法考试必考主观题重点知识点总结 一、管辖 经典提问:(级别管辖) xxx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本案由基层法院管辖是否正确? 重点法条: 《刑诉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答题模板: 本案中,由于被告人xxx涉嫌xx犯罪(或者可能被判处xx刑罚),应当(不应当)由xx法院管辖。 经典提问:(移送管辖) 某县检察院可否直接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某县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该如何处理? 重点法条: 《高检规则》第362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答题模板: 本案中,某县检察院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xxx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应当将案件移送

司法考试卷二知识点全积累

一、刑诉回避 1、自行回避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2、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不含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3、不停止侦查(收集到的证据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机关决定是否有效,主意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监察委员会作出) 4、回避决定可以口头作出,也可以书面作出,口头作出记录在案 5、不服回避决定的可以向原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不符合刑诉法28、29条的可以当庭驳回,并且不得复议 6、被决定回避的人可以在恢复庭审前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应当休庭 7、刑诉中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决定由机关负责人作出;民诉中这三类人由审判长作出 二、律师权力、非律权力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可以委托,不限于近亲属)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咨询 2、对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代为申诉、控告 3、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 4、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凭借三证:律师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之外不需要经过批准 5、毒、黑、恐、走、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6、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1委托律师需要经过批准;2会见需要经过批准(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之日起5日内决定) 7、会见时可以派员在场,但是所有的会见都不被监听(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不能派员在场) 8、有权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9、羁押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羁押 10、没有阅卷权、通信权、调查取证权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 1、阅卷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资料(律师法的规定是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文书以及案卷材料) 2、会见和通信权,不需要批准,不能派员在场(非律师辩护人需要经过批准) 3、调查取证权:1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后,有权向他们收集证据;2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还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许可;3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证据(被有关人员拒绝情况下,检察院由决定权),检察院收集证据时,可以通知申请人在场(不是必须) 4、发表意见权,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非律师辩护人没有此权利) 6、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律师在审判阶段的权利 1、法院至迟在开庭前三日内通知律师出庭 2、阅卷权: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合议庭讨论记录和其他案卷的材料除外) 3、会见和通信权:不需要批准,不可以派员在场 4、调查取证权 5、非独立的上诉权,需要经过授权才能上诉 6、独立的辩护权,不是代言人,但是权利范围要经授权确定,是合法利益的保护着(对于控诉机关没掌握的事实和证据有保密的义务) 7、仅三种情况下可以拒绝辩护:1委托事项违法;2利用委托从事违法活动;3被告人故意隐瞒重大事项

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汇总 徐老师整理版

司考行政法知识点汇总 “徐徐道来”完整版 一、行政法 001.行政法基本原则(一) 1.合法行政,即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没有立法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管理行为。 (1)此考点的关键是“法”。法律优先,“有法”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无法”的,不得作为,即“法无规定不可为”。 (2)a合法行政是首要原则,其他原则是其延伸。b法律保留是行政机关的公权和公民私人的私权之间最大的区别;公权力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私权利是“法无禁止即自由”。c法律具有优先性,行政具有从属性。d合法行政关注的是“有法”还是“无法”,属于形式上的行政法治。 2.合理行政,即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符合理性,即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 (1)公平公正对待,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同样情况应当同样处理,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本知识点的题眼在于案件中的当事人为多数,这是适用本原则的前提。 (2)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只能考虑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因素,而不得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而考虑无关因素。此知识点的题眼在于判断案中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是否滥用职权。 (3)比例原则,具体包括符合目的性,适当性和损害最小。关键考点是适当性和损害最小。关联考点: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明显违反适当性要求,法院将有权启动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和裁判,一般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予以撤销,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予以变更。 002.基本原则(二) 1.程序正当原则 (1)行政公开,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2)公众参与,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决定,应当充分听取公民的意见,保障公民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3)回避,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考点:本知识点的题眼在于,命题者通过某一法条的具体规定,考查行政许可、处罚、强制、公开行为中的程序问题。要求对具体法条的规定牢固掌握。 2.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即行政效率,便民即便利当事人。 (1)行政效率,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守立法关于时效的规定,不得拖延。(2)便利当事人,即行政机关不得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的程序负担。 考点:此知识点的考题比较简单,只要能判断出行政机关在时效上或程序上是否存在违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经济法(28—35分) 基本理念:属于公法,代表国家公权力,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社会公众的选项往往正确。 一、竞争法 (一)《反垄断法》2008,反不竞争。 1.构成垄断条件 限制企业: (1)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同行之间,价格、数量的勾结); 纵向垄断(上下游企业间,针对价格)。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地位):认定市场份额,一家1/2以上,两家2/3以上,三家3/4以上,类推;题干没出现数字,则一定不能认定市场支配地位。 是否滥用。 (3)经营者集中:事前防范 两个大型企业合并、收购、发生合同上的协同行为,须报商务部事先审查。 限制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指定购买、限制流通。 2.谁执法:省级以上反垄断执法机构。 (1)商务部:管经营者集中(明确); (2)发改委:管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 (3)工商局:垄断协议。 3.反垄断调查 基础:2人以上、出示证件 (1)中止:企业提出改正,调查中止,限定时间改正。未改正,恢复调查。 企业态度很重要,只要改正态度良好,即使在处罚阶段,也可以减轻处罚。 (2)终止:已改正,终止调查。 4.特殊照顾:在初级农业领域不反垄断,即农业生产者不适用反垄断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乱竞争。 1.不正当竞争行为

(1)混淆(模仿别人,仔细辨认才能看出区别); (2)虚假宣传(吹嘘自己); (3)侵犯商业秘密(结合专利权,商业秘密是保密的,专利必须公开技术方案); (4)有奖销售(一次抽奖不得超过5000元;若超过了,从民法角度对中奖人是有效的,经济法处罚商家); (5)诋毁商誉(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对象、同行、相关产业,都是诋毁); 二、消费者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调整对象:个人生活消费;企业不适用,非生活消费不适用。 2.消费者权利(十项权利):即经营者的义务。 新消法新增:隐私权; 经营者的义务:安全保障 3.退货与赔偿 退货:有质量问题,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赔偿:退一赔三,最低五百;欺诈行为,全额赔偿(治病、营养、误工等),再加两倍。4.责任:生产者是严格责任,销售者是过错责任,两者是连带责任。 经济法往往突破民法理论,消费者可以找生产者、销售者或供货商(非合同也非侵权)。5.召回:生产者、经营者、进口商都有召回义务,政府可以责令召回。 生产者应当召回;经营者由于其原因造成食品问题的,才应当召回。 6.公益诉讼:级别,最低省级消协可以提起。 7.争议解决规则 网络交易:找店家、找平台,平台明知店家有问题,与店家连带。 (二)《产品质量法》 1.产品标准:国标、地标、行标SB(食品安全法没有)、企标。 2.产品责任:生产者是严格责任,销售者是过错责任,两者是连带责任。 生产者抗辩理由(内部追责,把责任推向销售者,所以销售者不得使用):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三)《食品安全法》(重点,5分) 1.食品安全标准:国标、地标、企标。 使用行标SB的食品,全部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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