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是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有机结合(一)

经济法是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有机结合(一)
经济法是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有机结合(一)

经济法是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有机结合(一)

20年来我国经济法学界的研究是活跃的,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也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但是,早在80年代末,就有学者指出:“如果我们用科学研究的理论性尺度来衡量它的话,那也毋庸讳言,它显示着肤浅和僵滞。”(注:周大伟:《研究经济法理论的二新思路-兼对近年来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反思》,《中国法学》1989年第3期。)即使到了1997年,“我国主要法学刊物1997年发表的经济法学术论文并不多,其中有几份较为重要的刊物在这一年度中一篇经济法论文也未发表”(注:江启疆、张涵:《1997年中国法学回顾:经济法学研究述评》,《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它反映了我国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现实和困境,这种理论上的贫乏使得经济法学研究对立法司法实践影响甚小,学术研究上也产生了一些不必要的混乱。经过近几年理论、实践的探索,现在已经到了对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些问题作突破性研究的时候了。

经济法体系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经济法内部各部门法的分工与民(商)法、行政法划分等一系列基本理论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对经济法体系进行新的探索的前提是,我国一些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有了新的突破(注:张守文、于雷:《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8、319、153页。),对经济法调整范围等基础理论有了趋于一致的看法。纵观以往,一些民法学者把视野局限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认为民(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一些行政法学者则拘泥于私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出现的大量私人垄断行为而得出经济法就是市场规制法的结论;一些经济法学者虽然意识到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都是经济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由于研究方法上的问题,将一些本来并不属于经济法调整的内容也纳入其中,没能提出令人信服的经济法体系理论。上述学者的观点之所以一直受到不断的质疑和挑战,其原因之一就在于没能将资本主义看成“自由资本主义-私人垄断资本主义-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这样一个动态的演变过程,没能将经济法体系放在一个变化的过程中去把握。

一、资本主义三阶段与资本主义经济法体系的演变

从历史上看,资本主义经历了自由资本主义、私人垄断资本主义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三个阶段。与之相适应,调整经济的法律经历了民(商)法、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相结合这样一个发展变化过程。

(一)自由资本主义:民(商)法发展的巅峰

从16世纪到19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处于自由竞争时期。在这一时期,自由竞争是经济活动的主导方式,国家对经济领域基本上采取不干预的自由放任主义政策,只扮演一个消极的“守夜人”的角色。在自由竞争思潮及卢梭等人的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下,法律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私人自治,即个人享有财产和缔结契约的绝对权利,国家的活动仅限于保障个人的这些权利并充任私人之间纠纷的裁决人,而不应干预个人的自由。因此,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民(商)法获得了极大发展,而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更是把近代民法推到了历史的巅峰。《法国民法典》吸收罗马私法的精华,以罗马法为蓝本,把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商品经济的规则译成法律语言,确立了私有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三项基本原则,“成为世界各地编纂法典时当作基础来使用的法典”(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8页。)。我国一些民法学者强调民法是调整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的观点也许就是因为仅仅看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昌盛的时代特征,而忽视了资本主义的继续发展。

(二)私人垄断资本主义:市场规制法的勃兴

无限制的自由竞争,极大地刺激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同时也造成了下列新的事实:“(1)经济形态上的垄断;(2)组织上对交易的不正当限制;(3)方法上的不公正的竞争和交易。”

(注:刘瑞复:《经济法:国民经济运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2页。)以前的自由竞争,是自己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自由销售,竞争对手彼此是分散的、独立的。现在就完全不同了,主要不是经济上的强者(大企业、技术先进企业)同经济上的弱者(小企业、技术落后的企业)的竞争,而是垄断组织和不服从垄断组织支配的非垄断组织的斗争了。在交易领域,通过卡特尔组织方式对竞争进行实质性的限制。私人垄断组织采用大量不正当的竞争方法和交易方法,妨碍公平竞争,《日本经济事典》概述为16类。总之,“19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是自由竞争发展的顶点,而后便被垄断代替了”(注:刘瑞复:《经济法:国民经济运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2页。)。

垄断是传统民(商)法极端自由放任主义与社会化大生产的出现客观上要求法律对它作出相应调整,以德国为代表的传统民法国家就曾试图沿用民法来控制垄断的蔓延。20世纪以来,法律领域的一个明显变化就是不再过分强调契约自由原则了。大量标准化的契约,或附合契约,开始取代那些具体条款是由自由协商的契约(注:石泰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立法》,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版,第9页。)同时,“资本主义国家通过不同的途径,开始在工业事故方面采用无过错责任,后来又逐渐将无过错责任扩大到效能事故、环境污染、核放射事故以及产品责任事故等其他领域”(注: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47页。)。

而现实状况是,即使传统民法国家动摇了民法典三大基本原则,还是无法抑制垄断组织的发展势头。垄断组织形式从卡特尔、辛迪加发展到了托拉斯企业,垄断程度从销售领域深入到生产领域,参加的企业在商业上生产上和法律上都丧失了独立性,而由托拉斯的董事会来统一经营它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活动,原来的企业则作为托拉斯的股东,按照自己的股份取得股息,领导机构则受少数大股东操纵。在这种条件下,再用民法去抑制根深蒂固的垄断,显然是不可能的。只有借助于以国家权力干预国民经济为主要目标的经济法进行调整。

尽管美国学者不承认经济法,但是作为经济法基本内容的反垄断法却客观存在于美国社会。事实上,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反托拉斯立法的重心集中在反垄断立法,而对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规范并不多。众所周知,制约市场活力的障碍主要有三个:垄断、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我们将规制这三种行为的法律总和称之为市场规制法,其根本特点就是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之法。而美国经济法在1890—1914年期间基本上就表现为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法的勃兴预示着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已经是初露端倪了。一些行政法学者就是拘泥于这一时期的私人垄断事实进而断言:“经济法就是市场规制法”。这种论断忽略了资本主义政治、经济的继续发展,没能看到资本主义经济法的新变化。

(三)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有机结合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为了赢得战争,充分调动国内资源,颁布法律对垄断加以宽容和维护,在扶助私人垄断的同时,国家也大量参与垄断,积极发展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德国战败,割地赔款,国内外各种矛盾更加激化,当时建立的魏玛共和国,为了恢复被战争破坏的经济,颁布了一系列体现经济统制的立法,开始试图对德国经济从总体上进行宏观调控。在这一时期,德国经济立法的内容基本有两项:一是干预市场,引导其向德国资产阶级许可的方向发展;二是大量投资组建国有企业直接参与经济,并从宏观上调控德国经济的总体运行,但主要是经济统制,并非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法。可以说,德国经济法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初步形成了“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的体系。这也许就是许多人认为德国是经济法的母国的原因所在。日本与德国从近代以来在社会经济和政治背景上有许多相似之处,日本经济法的发展轨迹与德国类似。

1929—1933年,在资本主义世界发生了一场世界性的经济危机。这场危机席卷了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在内的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这场经济危机,不仅动摇了资本主义的政治和经济基础,而且宣告了古典经济学的破产。

1933年罗斯福就任美国总统后,实行所谓“新政”。罗斯福“新政”的突出特点是,美国政府从经济全局出发,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参与经济生活,对国民经济进行间接的宏观调控,这与一战时期德国实施的对经济的直接统制相比,显得更加科学和成熟。笔者认为,宏观调控法是政府参与经济生活,对国民经济实施间接调控之法,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就初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宏观调控法律体系,这与其业已存在的市场规制法律体系(主要是反垄断法)共同构成了美国经济法体系。

(四)二战以后:资本主义经济法体系的完善

二战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出于人们对法西斯的深恶痛绝,在西方一些资本主义国家里,出现了政治民主化和经济民主化的倾向。与此相适应,各国经济法理论也发生了一些变化。这些变化集中表现为谋求在自由与统制之间的某种调和。其核心问题是:既要保护自由,又要适当限制自由竞争。这就引发了又一次世界范围内的反垄断立法高潮,英、美、法、德、日等国,为了避免垄断资本在国内市场上的过分集中,制定了反托拉斯法或反垄断法(注: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8—49页。)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复苏,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重新得到巩固、发展,各国国内的垄断组织再次向国外渗透,为了协调不同国家国际反垄断的立场,一些国际性组织开始谋求国际反垄断立法。同时,西方国家一方面受到凯恩斯和现实经济境遇的启示,另一方面关注到前苏联经济计划所发挥出的巨大作用,也开始尝试性地使用计划来调节经济的发展。随着经济的复苏,“西方国家计划范围在逐步扩大,体制在逐步完善,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在逐步加强”(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9页。)法国、日本、荷兰、挪威、瑞典、德国、英国等国都制订过较长期的计划,其中尤以法国和日本的计划为典型。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经济法立法内容和体系上的一个明显变化趋势,是各国加强了对经济宏观调控方面的立法,逐步完善其内部体系;并使这方面立法在经济法立法体系中的地位上升,使之逐渐成为经济法体系中最主要的、起主导作用的构成部分”(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4页。)。

这一时期,西方国家的市场规制法(反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法)自二战后出现了明显的国际化趋势,除表现在地域性和国际性条约的出现和国际性协调行动的加强外,各国国内市场规制法的标准和许多作法也更加趋同。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不再满足于财政、金融税收、价格等传统内容,而是开始将计划纳入其中,引导国民经济向其所希望的方向发展。凡此种种表明,二战后资本主义经济法体系在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已经全面形成了,其基本格局仍然是30年代形成的“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模式,其调整内容在30年代立法框架的基础上又有所深入和发展。

二、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形成的曲折探索

(一)前苏联经济法体系形成的障碍性分析

前苏联经济法始终是沿着一条不断扩大调整对象的轨迹发展的,最终形成了“大经济法”观点。从30年代的“战前经济法”开始,人们就逐步扩大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把纵向经济关系(Д。Я。金茨布尔格和e.b.帕舒卡尼斯)、横向经济关系和内部经济关系(b.b.拉普捷夫),都纳入了经济法的范围,形成了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大经济法”观点,尤以拉普捷夫为代表。这种对经济关系几乎无所不包的经济理论从总体上是站不住脚的,随着前苏联的解体,这种理论很快就丧失了在理论界的主流地位。

笔者认为,经济法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是生产力要求国家干预市场和政府参与经济的反映。在20世纪,人类生产的水平从整体上仍然停留在商品经济框架范围,尚没有突破商品经济的高级阶段-市场经济的范围。而调节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已经突破了民法和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客观上要求产生新兴的法律部门,即经济法。一国完整的经济法体系,应当包括两大基本亚体系:一是反映国家干预市场的市场规制法律体系;二是反映政府参与经济活动,

从全局出发,调控社会总产品和总需求平衡关系,保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宏观经济调控法律体系。

经济法作业-答案

《经济法》作业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和地过程中依法( C )的当事人。 A.享有经济权利B.承担经济义务C.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 D.享有经济权利或承担经济义务 2、公民个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此行为使公民成为( C )主体。 A.民法B。民法和经济法C.经济法D。民法或经济法 3、经济管理主体主要为( B )。 A.国家权力机关B。政府C.特殊企业D。经授权的其他组织 4、下列事项中,一般不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是( D )。 A.企业内部组织B。私营企业C.个体工商户D。党团组织 二、多项选择题 1、以下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是(ABCD )。 A.企业B。供销合作社C.国家机关D。个体工商户 2、以下属于经济法的主体制度内容的是(ABCD )。 A.经济性行业组织法B。中央银行法C.特殊经济组织法D。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组织法 三、名词解释 1、经济法体系:是指反映国家协调、干预市场经济的各方面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其划分往往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相呼应。由于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协调、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因此,决定了经济法的体系应该采取如下结构:市场主体管理法、市场运行调控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经济法体系不同于经济法学体系。 2、经济法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的形式。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由不同层次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构成了不同的渊源,组成了经济法的形式体系。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的命令、指令、办法、规定、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和其他一些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参加签订的或者承认的有关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双边或者多边协定等。 四、简答题 1、有人认为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试从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方面,论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答:经济行政法认为经济法无非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行政法,只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构成任何法的部门。此说的最大问题在于它认为经济行政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实质上以行政手段调整为主的关系。此种观点已为主流观点所摒弃。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主要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调整对象不同。第二,调整手段不同。第三,价值取向不同,第四,产生的历史背景不同。所以行政法是关于政府的组织人事和行政救济法,充分关注的应当是行政组织及其权力设置、行使、制约和监督,这与行政法起源于授权与控权法的历史和逻辑一致。行政法不关注行政行为的具体社会经济内容,经济法部门的形成与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之间并无内在逻辑联系。此外,经济法的内容和范围不限于经济行政,它还包括反垄断、制订和执行产业政策,货币和金融调控、政府参与市场活动等历来不属于行政法范畴的私法人公法化的内容。 2、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义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它具有如下特征:其一,经济法基本原则反映了经济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经济总政策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其二,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管理对经济法最根本要求的反映;其三,经济法基本原则表现为一种抽象的法律意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内容:(1)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这一原则应当作为经济立法和执法的重要依据之一,它是经济法的永恒追求,既是经济法的源头,又是经济法的终点。(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它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享有承受的权力和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他们的利益与效益必须相一

论经济法体系的合理构建(一)

论经济法体系的合理构建(一) 摘要:从管制、规制和监管的性质来比较三者的异同,并阐明三者同是微观经济学领域的调整手段;对干预和调控的解读,通过对二者词义的比较并结合中国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得出结论:在中国使用调控比干预更加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特别是在宏观领域的管理。关于我国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的选择,即以规制为研究中心的法律与政府管理市场经济之间的互动。 关键词:管制;规制;监管;干预;调控;市场监管法;市场规制法 1管制、规制与监管 管制、规制与监管都是英文“regulation”的不同翻译,对于日本学者的著述倾向于将它译为规制,如金泽良雄在《经济法概论》一书中第一编第四章所谈及的问题就是“经济法中的规制”,植草益的《微观规制经济学》等。对于英美学者的著述则更倾向于使用管制,如丹尼尔.史普博的著作是《管制与市场》,施蒂格勒的《产业组织与政府管制》等。而在国内的经济学著述中,管制与规制的运用也无统一的规范,如王俊豪所著《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马昕等所著《管制经济学》,谢地所著《政府规制经济学》,王雅莉所著《公共规制经济学》,张维迎的《管制与信誉》等。在经济法学著述中,结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学者们大多数使用的是市场规制,如漆多俊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第十章所述内容即是“市场规制法原理与制度体系”,监管在经济学领域很少见,但是在法学领域,有的学者将市场监管法和市场规制法并列为微观经济法范畴,是干预市场微观领域的不同手段。如卢炯星认为,市场监管法与市场行为规制法同属于微观经济法范畴,但两者却各有不同。有的学者认为,在与法律密切联系的层面上,管制、规制与监管并无本质区别,既包括与此相关的政策,也包括为实施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还有学者认为:管制原意是指有系统地进行管理和节制,并含有规则、法律和命令的基本含义,通常理解为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限制,要比监管的范围大的多,监管只是管制的一种,是从维护安全,降低风险角度进行的管制。管制与规制并无不同,只是“regulation”的不同翻译而已,无论管制更多的适用于政策性讨论也好,规制侧重于管制法律表现形式也好,这些区别对于实质性研究并无意义,因此我们的研究重点不应该是刻意追求到底是该用规制还是用管制,而是应当着眼于经济运行的整体来掌握适用的范围以及与其他经济管理方法的区别。 1.1管制(规制)的性质 丹尼尔.耶金在他的一书《制高点——重建现代政府与市场之争中》写到的管制(规制)在战前与战后被接受的程度和内容有非常大的差别,这是什么原因呢?在查看了相关资料后得出这样的结论:战前的管制(规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管制,政府的手伸向市场的各个微观领域,因此它指的是对微观经济领域的直接监督和管理。而凯恩斯主义则将政府从微观拉向宏观,主张管理总体经济而不是具体的市场运作。因此,凯恩斯主义被赋予了另外一种名称“政府干预”,用与区分政府管制(规制)。丹尼尔.史普博认为管制是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者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者特殊行为。金泽良雄认为规制可以理解为是对于一定的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秩序,而起到限制的作用,经济法规制的对象就是经济生活涉及到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循环的全部过程,并包括与此有关的金融、运输等。维斯卡西认为,政府管制是政府以制裁手段对个人或组织的自由决策的一种强制性限制,政府的主要资源是强制力,政府管制就是以限制经济主体的决策为目的而运用这种强制力。植草益认为,政府管制是社会公共机构依照一定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我国学者王俊豪则将管制定义为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政府管制者(机构),依照一定的法规对被管制者(主要是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因此,管制(规制)的性质是对微观经济领域和主体的干预。 1.2监管及市场监管法

经济法宏观调控知识点总结

一、经济学十大原理 做出决策 1.人们面临权衡取舍 2.某种东西的成本只是为了得到它所放弃的东西 3.理性人考虑边际量 4.人们会对激励做出反应 相互影响 5.贸易可以使每个人的状况都变得更好 6.市场通常是组织经济活动的一种好方法 7.政府有时可以改善市场结果 整体经济运行 8.一国的生活水平取决于它生产物品与劳务的能力 9.当政府发行了过多的货币时,物价上升 10.社会面临通货膨胀与失业之间的短期权衡取舍 原理一 人们面临交易关系原句可理解为"人们面临权衡取舍"。 当人们组成社会时,他们面临各种不同的权衡取舍。典型的是在"大炮与黄油"之间的选择,当一个社会的支出更多的运用在保卫海岸线上免受外国入侵的时候(大炮),用于提高国内生活水平的消费品(黄油)就少了。在现代社会里,同样重要的是清洁的环境和高收入水平之间的权衡取舍。认识到人们面临权衡取舍本身并没有告诉我们,人们将会或应该做出什么决策。然而,认识到生活中的权衡取舍是重要的,因为人们只有了解了他们面临的选择,才能做出良好的决策。 原理二 某种东西的成本是为了得到它而放弃的东西 一种东西的机会成本(opportunitycost)是为了得到这种东西所放弃的东西。当做出任何一项决策,例如,是否上大学时,决策者应该认识到伴随着每一种可能的选择而来的机会成本。实际上,决策者通常是知道这一点的。那些到了上大学的年龄的运动员如果退学,转而从事职业运动就能赚几百万美元,他们深深认识到,他们上大学的机会成本极高。他们往往如此决定:不值得花费这种成本来获得上大学的利益,这一点也不奇怪。

原理三 理性人考虑边际量 "边际量"是指某个经济变量在一定的影响因素下发生的变动量。经济学家用边际变动(marginal change)这个术语来描述对现有行动计划的微小增量调整,边际变动是围绕你所做的事的边缘的调整。个人和企业通过考虑边际量,将会做出更好的决策。而且,只有一种行动的边际利益大于边际成本,一个理性决策者才会采取这项行动。 原理四 人们会对激励做出反应 由于人们通过比较成本与利益做出决策,所以,当成本或利益变动时,人们的行为也会改变。这就是说,人们会对激励做出反应。然而,政策有时也会有事先并不明显的影响。在分析任何一种政策时,我们不仅应该考虑直接影响,而且还应该考虑通过激励发生的间接影响。如果政策改变了激励,那就会使人们改变自己的行为。 原理五 贸易使人获益 也许你在新闻中听到过,在世界经济中日本人是美国人的竞争对手。实际上,两国之间的贸易可以使两个国家的状况都变得更好。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中每个家庭都与所有其他家庭竞争。尽管有这种竞争,但把你的家庭与所有其他家庭隔绝开来并不会使大家过得更好。通过与其他人交易,人们可以按较低的成本获得各种各样的物品与劳务。原理六 经济组织的活动依赖市场 2014年之前大部分曾经是中央计划经济的国家已经放弃了这种制度,并努力发展市场经济。在一个市场经济(marketeconomy)中,中央计划者的决策被千百万企业和家庭的决策所取代。这些企业和家庭在市场上相互交易,价格和个人利益引导着他们的决策。原理七 政府可以改善市场 为什么我们需要政府呢?一种回答是,看不见的手需要政府来保护它。只有产权得到保障,市场才能运行。但是,还有另一种回答。政府干预经济的原因有两类:促进效率和促进平等。尽管看不见的手通常会使市场有效地配置资源,但情况并不总是这样。经济学家用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这个术语来指市场本身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情况。我们说政府有时可以改善市场结果并不意味着它总能这样。学习经济学的目的之一就是帮助

经济法概论自学考试 8 1

经济法概论自学考试-8-1 (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37,分数:37.00) 1.我国《宪法》第15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______。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A.市场规制 ?B.宏观调控 ?C.经济管理 ?D.经济法律 (分数:1.00) A. B. √ C. D. 解析:[解析] 我国《宪法》第15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此为立法规定,应识记。答案为B。 2.下列有关宏观调控的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A.主导一方是政府 ?B.基本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发展 ?C.调控手段是综合性的 ?D.主导一方是市场 (分数:1.00) A. B. C. D. √ 解析:[解析] 宏观调控,主要是对国民经济总量的调控。因为唯有政府(主要是中央政府),才有可能反映总量运行的经济要求,并制定克服总量失衡的宏观经济政策、制度及相应措施。所以,宏观调控的主导一方是政府,A选项正确,D 选项错误;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发展,是总量的均衡,B选项正确;宏观调控作为政府对整个国民经济综合的总量的调控,其调控手段必然是综合性的,包括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C选项正确。答案为D。 3.宏观调控与政府调控的关系是______ ?A.宏观调控等同于政府调控 ?B.宏观调控不等同于政府调控 ?C.政府调控涵盖宏观调控 ?D.宏观调控涵盖政府调控 )1.00(分数: A. B. √

论经济法的秩序规制功能

论经济法的秩序规制功能 摘要 经济法作为规范政府与市场的公私交融的部门法,其所追求的价值是多元的。其中经济秩序是基本的价值之一,经济平等、经济效率的是实现必须以经济秩序为保障。经济法的秩序规制功能对于维护市场运行、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秩序的含义为切入口,论述了法的秩序价值,秩序相对于法的其他价值的作用和地位,进而论证了经济法的秩序规制的必然性、规制的何种秩序,秩序规制在经济法中的体现。最后阐述了经济法的秩序价值与其他价值的协调。 关键词:秩序,法律秩序,经济法价值,经济法秩序

Abstract Economic law, as a public-private blended department of law that adjust government and market economy, achieves multifaceted value. The order in the economy is one of the most basic value, and economic equality, economic efficiency is achieved must being based on economic order for protection. The order rules functionality of Economic Law is significant to the maintenance of market regulation running and macro-economic control. The article starts from the meaning of the order, discussing the value of the legal order, and the relation about the role and status to the other value .Then proves the inevitability of economic order, and regulating which order, and the order of the regulation in the reflection of Economic Law. Finally explains the coordination between Economic Law of the order value and others. Key Words: order,legal order,the value of Economic Law,the order of Economic Law

浅析我国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发挥的作用

浅析我国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发挥的作用 摘要: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内容。加强宏观调控功能, 必须建立起有效的宏观调控体系或机制。而要健全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必须有完备的经济法制体系, 经济法是经济法制的核心。为了完善我国宏观调控体系, 我们必须了解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另外,作为新时期的大学生,经济法在宏观调控的同时对我们大学生带来了哪些影响?这些都是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经济法、宏观调控 一、对经济法与宏观调控的认识与两者的关系 1、对经济法的基本认识 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学概念,有它特定的内涵,经济法以“社会本位”为基本特征,以追求社会经济利益的均衡协调发展为根本宗旨,以克服市场自身调控的不足、实现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必要的干预为主要手段。因此,我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干预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因为它的调整对象有特定的范围,只调整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通常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应采取如下的结构:宏观调控法;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社会保障法。 经济法,它强调在经济生活中,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必须对全社会的经济发展而不仅仅是对某个别化的特定利益承担义务。在经济法“眼”中,某经济行为即令并不造成特定的损害后果,但却对整体社会经济存在一种泛化损害时,该行为就是不公平的。经济法规范将会依靠国家干预这种市场外因素的介入来矫正这种以民法标准进行衡量也许是无可厚非的分配方式。所以,在经济法看来,经济巨人与经济侏儒之间起点的不平等是不合理的,经济法要采用市场外力量来积极限制这种力量对比差异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经济法总是以个别经济活动与社会总体经济的对比效果为参照系来评价公平价值的实现。因此,经济法总是以对社会公平的维护为其公平价值的核心。 2、对宏观调控的认识

经济法作业三及答案

一、单选题(共 20 道试题,共 80 分。) 1. 如果目前存在通胀缺口,应采取的财政政策是: A.增加税收 B.减少税收 C.增加政府支出 D.增加转移支付 A 2.总需求等于消费、投资和政府开支,再: A.减去进口和出口 B.加上净出口 C.加上进口减去出口 D.减去净出口 B 3.如果厂商在生产过程中只增加其中一种生产要素的使用量,这种要素的边际产量下降,这时候,生产函数表现出 A.收益递增 B.收益保持不变 C.成本递减 D.收益递减 D 4.政府面对反垄断所做的选择可以有 A.努力使垄断行业更有竞争性 B.管制垄断者的行为 C.无所作为 D.以上都对 D 5. 供给的变动是指 不变条件下,其他因素变动所引起的供给的变动 A.本身的价格 B.偏好 C.技术 D.产量 A 6. 在凯恩斯总供给曲线,扩张性的财政政策: A.会减少产出

B.会增加产出 ,同时引发通货膨胀 C.会增加产出 ,同时造成通货紧缩 D.会增加产出 ,同时物价不变或轻微上升 D 7. 在__ 情况下,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能稳定经济。 A.预算每年平衡 B.预算连年赤字 C.衰退时出现赤字 ,通胀时出现盈余 D.衰退时出现盈余 ,通胀时出现赤字 C 8. 完全竞争市场的效率体现在 A.均衡产量最大 B.均衡价格最低 C.消费者剩余与生产者剩余之和最大 D.以上全对 D 9. 财政政策是指: ( )。 A.政府管理价格的政策 B.周期性变化的预算 C.为使政府收支相抵的手段 D.利用税收等政策来实现国民收入的预期水平 D 10. 在描绘洛伦茨曲线时,在数轴的横轴上,自左至右,按收 排列入 A.自高到低 B.自低到高 C.无关 D.以上全不对 B 11. 平均消费倾向和平均储蓄倾向之和: A.大于 1 B.等于 1 C.小于 1 D.等于 0 B

1经济法总论解析

本章特点是用词比较专业,法律概念较多,有些说法比较抽象,理解有一定难度。 考情分析 【大纲基本要求】 (一)掌握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二)熟悉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主体的界定和分类 (三)了解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重点与难点讲解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产生 1.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美国1890年通过的规范托拉斯行为的《谢尔曼法》、德国1896年通过的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2.任何国家,只要是搞现代市场经济,就离不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就需要有相关的经济法规范。

3.在我国,经济法的真正发展,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目前,经济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指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所谓宏观调控,通常是指对宏观的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 2.所谓市场规制,通常是指对微观的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制约。 【例题·多选题】经济法是指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B.经济法规范各个领域中的各种经济行为 C.宏观调控通常是指对宏观的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 D.市场规制通常是指对微观的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制约 三、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经济法体系包括两大部分,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1.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分别简称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 2.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上述对经济法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的描述,可以大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这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考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市场规制法的部门法是()。(2010年考题) A.反垄断法 B.预算法 C.反不正当竞争法 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例题·多选题】财税法包括财政法与税法两个具体的部门法,其中,税法包括()。 A.税收征纳程序法 B.政府采购法 C.税收征纳实体法 D.转移支付法 四、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复习

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 1、经济法的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制度,具体包括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另一类是市场规制制度,具体包括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 2调解经济或配置资源的手段有两个,一个是市场的无形之手,另一个是国家的有形之手。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国家则要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市场失灵,一个是政府失灵。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场失灵的问题;由于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多头管理等原因,政府在资源配置上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这被称为政府失灵。 4 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是很基本的矛盾,这些矛盾不能有效协调和解决时,必然会产生“两个失灵”的问题。经济法不是单纯地强调限制政府的权力和国家的权力,而是 以及适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努力

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 5 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 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互相之间必然要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动,可能采取合作的态度,也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为,以求在互动的博弈过程中 各类利益主体必然要求产权界定清晰,也必然关注为取得和保护产权所花费的成本。 6、经济法之所以会产生,导源于“两个失灵”问题的存在。经济法不但要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等市场行为,同时要规范政府的 调控和规制行为。因此,一类是市场失灵的问题,一类是政府失灵的问题。 7、就是经济法通过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来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地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横向上分为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纵向上分为基本目标和最高目标。具体包括①稳定增长目标(双重目标)②保障基本人权目标(分配法)③保障社会公益目标④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 8理论意义来看,经济法的调整目标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价值论中居于承上启下的地位,它既能够把抽象的价值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构成部分,同时

经济法作业三及答案

一、单选题(共20 道试题,共80 分。) 1. 如果目前存在通胀缺口,应采取的财政政策是:____ A. 增加税收 B. 减少税收 C. 增加政府支出 D. 增加转移支付 A 2. 总需求等于消费、投资和政府开支,再:( )。 A. 减去进口和出口 B. 加上净出口 C. 加上进口减去出口 D. 减去净出口 B 3. 如果厂商在生产过程中只增加其中一种生产要素的使用量,这种要素的边际产量下降,这时候,生产函数表现出 A. 收益递增 B. 收益保持不变 C. 成本递减 D. 收益递减 D 4. 政府面对反垄断所做的选择可以有 A. 努力使垄断行业更有竞争性 B. 管制垄断者的行为 C. 无所作为 D. 以上都对 D 5. 供给的变动是指____不变条件下,其他因素变动所引起的供给的变动 A. 本身的价格 B. 偏好 C. 技术 D. 产量 A 6. 在凯恩斯总供给曲线,扩张性的财政政策:____ A. 会减少产出

B. 会增加产出,同时引发通货膨胀 C. 会增加产出,同时造成通货紧缩 D. 会增加产出,同时物价不变或轻微上升 D 7. 在____情况下,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能稳定经济。 A. 预算每年平衡 B. 预算连年赤字 C. 衰退时出现赤字,通胀时出现盈余 D. 衰退时出现盈余,通胀时出现赤字 C 8. 完全竞争市场的效率体现在 A. 均衡产量最大 B. 均衡价格最低 C. 消费者剩余与生产者剩余之和最大 D. 以上全对 D 9. 财政政策是指:( )。 A. 政府管理价格的政策 B. 周期性变化的预算 C. 为使政府收支相抵的手段 D. 利用税收等政策来实现国民收入的预期水平 D 10. 在描绘洛伦茨曲线时,在数轴的横轴上,自左至右,按收入____排列 A. 自高到低 B. 自低到高 C. 无关 D. 以上全不对 B 11. 平均消费倾向和平均储蓄倾向之和:____. A. 大于1 B. 等于1 C. 小于1 D. 等于0 B

经济法总论习题

第三篇经济法总论习题 第十章市场规制法原理 名词解释题:市场规则体系 答:(一)市场主体规制法(对市场主体的规制主要是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与监督,包括对市场主体从进入市场到退出市场的资格规制。这部分内容主要包含于我国的公司法、企业法以及工商登记等规范性文件之中。)(二)市场客体规制法(市场客体规制法主要有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规制法、烟草专卖法、建筑法等规制法律制度。)(三)市场交易行为规制法(市场交易行为规制法是市场规制法中内容最为丰富、涉及面最广、执法难度最大的部分。具体包括:计量法、价格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及消费者保护法等等规制法律制度。)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国家对市场进行规制的根源是( D )。 A政府失灵B垄断 C不正当竞争D市场失灵 (二)多项选择题 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的“一体两翼”,经济法的一体两翼指的是(A、B、C )。 A经济法主体B市场规制法 C宏观调控法D企业公司法 下列哪些法律制度应该列入市场规制法中?( C、D ) A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和管理 B国有资产经营规制法 C市场竞争法 D产品质量法 市场的概念有很多种,但是通常的含义有三种,下面哪些是市场的通常含义?(A、B、C )A市场是指聚集买卖双方以交换商品和劳务的实际场所 B市场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即参与交易活动的所有买者和卖者之间的交换关系 C市场就是指某项产品或劳务的现实的或潜在的购买者的集合 D市场是一切生产、交换和分配关系的总和 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组成部分包括(A、B、C、D )。 A市场竞争法 B产品质量法 C价格法和计量法、标准化法 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 市场规制法具有以下哪些特征?(A、B ) A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 B公法与私法相互融合 C属于公法 D属于私法

经济法参考答案

经济法总论 简述经济法的体系。 答:经济法的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研究经济法的体系,就需要研究经济法的部门法有哪些,它们是如何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的。 经济法的体系构成主要取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形成了两类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是传统的部门法都不调整的,因而成为了新兴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由此,经济法规范被分为调整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和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前者总称为宏观调控法,后者总称为市场规制法。 在上述体系中,还可做进一步的细分。其中,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简称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当然,上述部门法还可以做进一步的细分。 将经济法的体系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二分法”,是目前人们对经济法规范作出的一个基本分类,将这两个部分作为经济法的最核心、最基本的部分,已经成为经济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的基本共识。对于其他不同的认识,我们可以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继续开展讨论,但上述部门法属于经济法体系,则殆无疑议。 经济法主体的权义结构。【原题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结构”。“权义结构”可以包含“权利结构”。我就做的全些,给大家做参考。】 答:由经济法学的主体理论和行为理论可知,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具有非均质性或称差别性,其中,调制主体可以享有特定的职权,可以依法从事调制行为,同时,这也是调制主体的职责;而调制受体则可以享有相关的权利,可以依法从事对策行为,同时,也要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这些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在其排列、分布、组合上具有经济法的特殊性,从而共同构成了经济法的“权义结构”或“权义体系”。 1、调制主体的“权责结构”分析 调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经济调制权”,简称为“调制权”。由于调制主体可以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因而调制主体的调制权相应地就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各类调制主体在享有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等职权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关的职责。这些职责主要包括贯彻调制法定原则、依法调制、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等等,核心是依法调制。总之,各类调制主体都担负着提供公共物品的重要职能(这里的公共物品主要是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要履行职能,就必须有相应的权力,做到有职有权,从而形成职权;同时,对于职权的行使也必须尽到相应的责任,此即职责。 2、调制受体的“利义结构”分析 调制受体依法享有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一切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可以统称为“经济自由权”,其具体形态包括企业的“经营自由权”和居民的“消费者权利”等。调制受体所享有的经济自由权,在实质上是一类“市场对策权”(或称“经济博弈权”)。调制受体只有充分享有相应的“市场对策权”,依法从事相关的市场对策行为,对调制主体和其他市场主体的行为采行有效的应对策略,才能更好地行使其经济自由权。消费者权利,包括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是消费者从事市场对策行为活动所必不可少的。从一定的意义上说,消费者权利无论在法律上或经济上,对经营者的经营自由权都是一种限定。恰恰是经营自由权与消费者权利的协调共存,才能够使调制受体的经济自由权的行使在总体上更有效。对于一般的市场主体的义务,在民商法等传统部门法领域已经有过很多的研究。当这些市场主体成为经济法上的调制受体时,同样也要承担这些义务,同时,还要承担经济法所规定的相关义务。这些义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接受调制的义务,一类是依法竞争的义务。 3、经济法“权义结构”的特殊性 经济法“权义结构”的特殊性,可以从权义配置、规范分布、对应程度等方面来提炼。例如,从权义配置来看,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配置上存在着不均衡性。这种不均衡性具体体现为: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中,有关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分布是不均衡的——在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中,往往是有关调控主体的权利规定较多,而对受控主体的权利则规定较少;在市场规制法中,往往是对从事

东大19春《经济法Ⅱ》在线作业3【标准答案】

(单选题)1: 以下哪一项不属于商业银行的功能?( ) A: 信用中介 B: 货币创造 C: 宏观调控 D: 金融服务 正确答案: (单选题)2: 在当前中国经济增长乏力的态势下,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的货币政策措施是( )。 A: 提高存款准备金率 B: 提高存款利率 C: 调高再贴现率 D: 在公开市场买进国债 正确答案: (单选题)3: 某市甲、乙、丙三大零售企业达成一致协议,拒绝接受产品供应商丁的供货。丙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并提供重要证据,经查,三企业构成垄断协议行为。关于三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 A: 该执法机构应责令三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 B: 丙企业举报有功,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C: 如丁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的,三企业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D: 如三企业行为后果极为严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 (单选题)4: 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人们把( )称为“市场经济的大宪章”和“经济宪法”。 A: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B: 反不正当竞争法 C: 反垄断法 D: 劳资关系法 正确答案: (单选题)5: 1979年6月,在哪次会议上,中央领导人提出: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需要制定各种经济法。( ) A: 十一届三中全会 B: 十一届四中全会 C: 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 D: 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 正确答案: (单选题)6: 关于存款保险制度,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 存款保险制度是强制性的,商业银行必须要参加投保 B: 商业银行只能向法定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投保 C: 投保的商业银行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

经济法知识点汇总学习资料

1. 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1、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 2、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使得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迥异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关系,也与传统的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不同,这使得经济法成为一个与民商法和行政法迥然有别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3. 经济法的功能:保障和规范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4. 关于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是宪法之下的一级部门法,其地位与民商法、刑法略同。 3、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关系密切,特别是同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关系,一直是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 5. 经济法的体系:1、市场规制法(市场障碍排除法); 2、国家投资经营法; 3、宏观调控法。 6.垄断的概念: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起来采取经济的或者非经济的手段,在特定市场实行排他性控制,从而限制或者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 7.垄断的类型: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经营者集中3垄断协议4行政垄断 8.垄断的控制模式:1 结构主义垄断控制模式2 行为主义垄断控制模式 9.垄断的认定原则:1 本身违法原则2 合理原则(造成了损害才加以限制) 10.法律对垄断行为的规制:1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各国的反垄断法一般都明确规定禁止价格歧视、强迫交易、掠夺性定价和独家交易等行为。 2 对垄断协议的规制:垄断协议分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和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前者如联合限价、串通投标,后者如限制转售价格,各国反垄断法均明确禁止之。3 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企业兼并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新陈代谢的正常形式,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企业兼并是指那些明显改变市场结构、产生或增强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明显反竞争效果的企业兼并。(申报制度)4 对行政垄断的规制:行政垄断在现实中表现为地区垄断、行业垄断、强制购买、强制联合限制竞争等。其危害性是非常大的,因而我国反垄断法将之作为重点防范和规制对象。 11.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对某些特定行业、特定企业、特定行为以及法律所赋予的某些特权规定豁免适用反垄断法,在本质上属垄断促进法的范畴。 12.垄断法的域外使用:一国的反垄断法延伸适用于发生在国外的对本国有影响的一切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 13.不正当竞争的类型和认定:(1)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市场混淆行为类似商标欺骗性商业宣传行为如虚假广告等)(2)利诱性市场交易行为;(如商业贿赂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等)(3)强迫性市场交易行为。(与垄断行为有重合)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5)商业诋毁行为 14.消法的适用范围: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2,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亦参照该法执行。 15.消费者的权利:1、保障安全权:保障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2、知悉真情权:了

经济法作业三及答案

经济法作业三及答案-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一、单选题(共 20 道试题,共 80 分。) 1. 如果目前存在通胀缺口,应采取的财政政策是:____ A. 增加税收 B. 减少税收 C. 增加政府支出 D. 增加转移支付 A 2. 总需求等于消费、投资和政府开支,再:( )。 A. 减去进口和出口 B. 加上净出口 C. 加上进口减去出口 D. 减去净出口 B 3. 如果厂商在生产过程中只增加其中一种生产要素的使用量,这种要素的边际产量下降,这时候,生产函数表现出 A. 收益递增 B. 收益保持不变 C. 成本递减 D. 收益递减 D 4. 政府面对反垄断所做的选择可以有 A. 努力使垄断行业更有竞争性 B. 管制垄断者的行为 C. 无所作为 D. 以上都对 D 5. 供给的变动是指____不变条件下,其他因素变动所引起的供给的变动 A. 本身的价格 B. 偏好 C. 技术 D. 产量 A 6. 在凯恩斯总供给曲线,扩张性的财政政策:____ A. 会减少产出

B. 会增加产出,同时引发通货膨胀 C. 会增加产出,同时造成通货紧缩 D. 会增加产出,同时物价不变或轻微上升 D 7. 在____情况下,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能稳定经济。 A. 预算每年平衡 B. 预算连年赤字 C. 衰退时出现赤字,通胀时出现盈余 D. 衰退时出现盈余,通胀时出现赤字 C 8. 完全竞争市场的效率体现在 A. 均衡产量最大 B. 均衡价格最低 C. 消费者剩余与生产者剩余之和最大 D. 以上全对 D 9. 财政政策是指:( )。 A. 政府管理价格的政策 B. 周期性变化的预算 C. 为使政府收支相抵的手段 D. 利用税收等政策来实现国民收入的预期水平 D 10. 在描绘洛伦茨曲线时,在数轴的横轴上,自左至右,按收入____排列 A. 自高到低 B. 自低到高 C. 无关 D. 以上全不对 B 11. 平均消费倾向和平均储蓄倾向之和:____. A. 大于1 B. 等于1 C. 小于1 D. 等于0 B

经济法作业(一)答案

经济法作业(一)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得债务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一定期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该期间是( D ) A.6个月 B.1年 D. 5年 2.甲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欠乙人民币1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乙在不满足于甲从该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 B ) A.代位行使甲在该合伙企业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该合伙企业的财产分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甲在该合伙企业的财产分额 D.直接变卖甲在该合伙企业的财产分额用于清偿 3.甲、乙、丙、丁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甲是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事务执行。乙、丙、丁均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B )。 A.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A公司购买一辆二手车 B.乙代表合伙企业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代销合同 C.丙将自有房屋租给合伙企业使用 D.丁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的方式是( C ) A.对内对外均承担按份责任 B.对内对外均承担连带责任 C.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D.对内承担连带责任,对外承担按份责任 5.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须经甲同意。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于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合同,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A ) A.该合同有效,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该合同无效,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的,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D.该合同无效,经甲追认后有效 6.甲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与乙公司进行交易,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其其为普通合伙人。根据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A.甲针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B、合伙企业不承担责任 C.甲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对该笔交易承担有限责任 D、乙公司自行承担责任 7.注册会计师甲、乙、丙投资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该事务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后甲在对B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进行审订过程中,因接受B上市公司的贿赂出具了虚假的审订报告,经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对该债务责任的承担表述正确的是(A)。 A、甲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B、甲以其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全体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D、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能够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ABD)。 A.商品B.商标

经济法学作业3答案

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册 作业3 一单项选择题 1.资本主义经济法最早产生于(C) A美国B德国C俄国D东欧 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规范调整(A)的必然结果 A经济关系B法律关系C民事关系D行政关系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A) A无限责任公司B有限责任公司C两合公司D股份两合公司 4.有权决定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是(B) A人民法院B债权人会议C管理人D债务人 5.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征收的税种有(A) A增值税B营业税C城建维护税D个人所得税 6.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人不得经营(C) A信用保险B人寿保险C意外伤害保险D健康保险 7.关于反倾销中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表述,正确的为(C)A倾销进口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唯一原因 B倾销进口应当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充分条件 C倾销进口应当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必要条件 D没有倾销进口,就没有国内产业损害 8.规定我国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的机构是(A )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务委会C国务院D审计署 9.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A ) A行贿论处B受贿论处C贪污论处D挪用公款论处 10.掠夺性定价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不包括(A) A经营者应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B销售价格低于成本C低价销售行为无正当理由D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二、多项选择题 1.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有(ABCD) A国家经济管理关系B经营协调关系C组织内部经济关系D涉外经济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是(ABC) A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B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C需要建立在经济关系基础之上 D对经济关系具有决定性的反作用 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中外双方均可以选择的出资方式包括(ABCD) A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B债权人会议应当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C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 会代表组成 D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指定 5我国商品税法主要包括(ABC) A增值税法B营业税法C关税法D消费税法 6下列选项中属于金融市场的是(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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