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终止有哪些情形

法定代理终止有哪些情形
法定代理终止有哪些情形

法定代理终止有哪些情形

一、法定代理终止有哪些情形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有哪些区别

(1)两者之间产生的根据不一样,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是固定的,诉讼代理人基于委托产生,是不固定的;

(2)被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无、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3)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预先规定好的,被代理人的监护人,父母、有责任的监护单位等;诉讼代理人广泛,如律师、公民、单位、亲友;

(4)权限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很多权利可以自己独立行使,如申请回避权、上诉权(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都有,例如,一审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法定代理人上诉,则二审上诉人是法定代理人,但需注明一审被告人是谁)),诉讼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诉讼,由被代理人进行授权,受被代理人的意思约束,若无具体授权,则无请求权、和解权、变更权等实体权利。

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虽然都是属于代理行为,但实际二者给予的依据是不同的。其中,委托代理更多的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委托关系,并且就代理事项、范围来看也是受到了限制的。而现实中,大部分人都能成为委托代理中的被代理人,但在法定代理中,被代理人往往是属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

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区别

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有何不同 时间:2007年01月15日01时20分作者:石献智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在有关描述、说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者对其抚养、照顾、管理、教育以及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时,使用的是“监护人”。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参加诉讼时,才使用“法定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两部法律在同一问题上分别使用了“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引发了对两个术语的不同理解,也给制定有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带来了一定的麻烦。本文试对二者作粗浅辨析,并对刑事诉讼法中“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的使用作简要讨论。 ■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 监护是民法上的制度,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就未成年人来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亲属、朋友或者有关单位担任监护人。 代理原本也是民法上的制度,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随着社会的发展,代理制度及其有关规则逐渐扩展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主要包括:申请行为,如申请国家专利;申报行为,如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诉讼行为等。这些行为的代理,除适用特别法的有关规定外,一般都可以适用民事代理制度的有关规则。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是国家基于保护公民及维护社会秩序的特别需要,而作出的关于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体有

程序上驳回起诉裁定书范文驳回起诉的裁定书上诉请求写

程序上驳回起诉裁定书范文驳回起诉的裁定书上诉请求写上诉请求可以表述为: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并依法判准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驳回起诉,是指 ___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 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___对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方式,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在这些方面,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相同。其不同的特征主要是,不予受理适用于当事人起诉后, ___立案受理之前;而驳回起诉是发生在 ___对案件立案受理之后。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 ___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 ___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1、主体不适格;2、被告不明确;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不属于 ___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6、有仲裁协议的;7、属于劳动争议的;8、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9、重复起诉的。 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用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___。 一、驳回诉讼的法律依据

代理商的发展之路

【标题】小型代理商的转型之路 【作者】黄江伟/张卫国/陈宁 话题案例: LK公司是一家小型私营贸易公司,主要从事日化产品、保健食品的代理。公司自成立伊始就坚持既定的发展方向,加上公司负责人坚持诚信的态度和科学的决策判断,经营上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资金。由于公司地处江南的一个县级城市,虽然当地经济比较发达,但人口少、面积小,即使所代理的产品在当地市场有非常高的市场占有率,整体销量也还是上不去,鉴于此,公司往往得不到厂家的重点支持。代理商离开了厂家的支持,就难以发展壮大,要想健康良好地发展下去,变革已势在必行。 通过反复的比较选择,LK公司最终确定一种实力强大、产品有良好成长性的保健食品作为主要经营项目,在省会城市设立了分公司,加大了投资,扩大了代理区域。随之,公司也进行了一系列强身健体运动,调整内部的组织架构,引进职业经理人,规范公司管理制度,砍掉前景堪虞的一些经营项目。 在企业的转型过程中,LK公司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公司的发展,业务不断扩充,人员增加了,管理上出现了脱节,造成了工作的低效率,许多工作或无人问津,或重复劳动,带来了资源的浪费,如何改变这种局面?公司刚进入新市场,面对强势终端苛刻的条件、名目繁多的终端费用和不合理的账期(有的甚至长达三个月),资金上承负着巨大的压力,作为代理商该如何处理好与终端的关系,解决这种资金压力?与厂家的着眼点不同,沟通上往往存在分歧,在市场运作中经常要代垫费用,增加了经营风险,该怎样争取厂家的重点扶持,达成双赢? 对于这些问题,可能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让我们看看下面几位朋友结合自身经验给LK公司提供的建议,或许对你也会有所启发! 1 转型:让阵痛期短些 看到LK公司的案例总觉得似曾相识,因为这是中小企业在发展中经常遇到的事情。当一个企业不安于现状、努力调整自己的发展战略、向新的销售区域或业务领域拓展之时,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此时企业需要冷静面对,找出问题产生的原因,以便顺利地解决转型期的矛盾。 坦然面对问题 企业有时就像人的肌体,当你改变外部环境时,一些不适与疾病的产生也就在所难免,因此有些老人在适应某个环境时总不想改变。但企业毕竟不是“老人”,也不能成为“老人”,面对环境求变、求新才能让自己充满生机与活力。LK公司认识到,要谋求个人及公司的良好发展,不能只局限于起步的江南小县,做一只井底之蛙,否则,随着对手的强大,你只能成为别人的附庸。这样的认识是完全正确的,不安于现状是因为企业清醒地认识到现状是无法安于的,人与企业不就是在肯定——否定——肯定的过程中螺旋式上升的吗? 销售区域变了,由小县城拓展到省会城市,在市场容量变大的同时,竞争也变得激烈了;业务重心转移了,以前做日化产品、保健食品,现在重点做保健食品,在业务范围缩小的同时,专业性的要求更高了;管理形式改变了,以前由企业主负责各方面的管理,现在聘请了职业经理人,观念变了,管理手段也在变……有这么多的变量不产生问题都是不正常的。所以面对转型期产生的问题,企业首先要坦然,而不是懊悔,更不要相互指责与埋怨。好企业与差企业的区别就在于,好企业敢于正视问题,而差企业则回避问题。企业应清醒地认识到不是“今年是企业的管理年”,而应该“年年都是管理年”,树立一个长期应对变化的心态,惟有以此为前提的企业才能健康发展。 找准问题诱因

国际商法习题及答案2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国际商法》试题(2) 一、单项选择提(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被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的要求的,请将其选出,未选、少选或多选均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 1、C 2、A 3、B 4、D 5、A 6、C 7、C 8、A 9、C 10、A 11、A 12、B 13、A 14、C 15、B 16、A 17、A 18、C 19、A 20、B 1.英国的普通法来源于( C ) A.衡平法B.习惯法 C.判例法D.法院解释 2.德国法对承诺生效的时间采取( A ) A.到达主义B.了解主义 C.投邮主义D.通知主义 3.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条款作了扩张、限制或变更的,那么( B ) A.其效果也视为对要约的承诺 B.在法律上视为一项反要约,需经原要约人承诺后,合同才成立 C.在法律上视为一项反要约,无须原要约人承诺后,合同也能成立 D.其效果视为对原要约的部分接受,双方当事人均受此约束 4.违法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者随附条款,那么违法担保的法律后果是( D ) A.蒙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B.蒙受损害的一方只能请求解除合同 C.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请求解除合同 D.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请求解除损害赔偿 5.甲乙签订十分合同中,前四份合同乙一直拖欠货款,因而甲怀疑乙的信用有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买卖合同公约》( A ) A、甲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B、甲方不能中止履行合同 C、甲方应当向乙方发出催告 D、甲方可以宣布解约 6.(C)认为违约金是对违约的惩罚金。

A.英国法B.法国法C.德国法D.美国法 7.按照英美法规定,父母与子女订立的合同如果有不公正的地方可推定为(C)。A.错误B.诈欺C.不正当影响D.不正确说明 8.大陆法的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基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是( A )A、意定代理B、法定代理 C、明示代理 D、默示代理 9.法国法把( C )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原因之一 A、法律上的原因 B、不当得利 C、约因 D、对价 10.我国的一般诉讼时效是(A) A、2年 B、1年 C、3年 D、4年 11.下列国家中,属于普通法体系的有(A) A、加拿大 B、瑞士 C 、日本D、法国 12.根据《联合国国际买卖合同公约》,如果合同没有规定交货的地点,而合同有涉及运输的,则卖方应( B ) A、在装运港交货 B、货交第一承运人 C、在目的港交货 D、在货物所在地交货 1、C 2、A 3、B 4、D 5、A 6、C 7、C 8、A 9、C 10、A 11、A 12、B 13、A 14、C 15、B 16、A 17、A 18、C 19、A 20、B 13.在美国由于使用有缺陷的产品遭受损害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时,援引的理由对其最为有利的是( A ) A、违反担保 B、疏忽 C、严格责任 D、合同责任 14.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构成公司资本基础的,最重要的一种股份是( C )A、回收股B、优先股 C、普通股 D、无表决权股 15.要约人甲发现承诺人乙在承诺中对包装的方式作了改变,立即电复:“你的承诺对要约的方式作了更改,我方不能接受。”根据《联合国国际买卖合同公约》,这个合同( B ) A、成立 B、不成立 C、不能确定 D、合同无效 11、A 12、B 13、A 14、C 15、B

裁定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

裁定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在审判实践中,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容易混淆,有人分不清哪些该用裁定,哪些该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从实体上判决原告败诉,原告虽然有起诉权,但是丧失胜诉权,主要适用于: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且无中止、中断、延长理由等。而驳回起诉是在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予以驳回,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的相对人。否则,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适格,人民法院就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被告不明确。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即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些都是起诉中的核心内容。倘若原告起诉时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只有驳回其起诉。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否则人民法院无权对案件进行审理。例如: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涉及城镇企业(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案件;非法集资而引发的纠纷;涉及到大面积土地调整或者群体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追索土地征用补偿费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双方当事人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广告代理制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的思考

对中国广告代理制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的思考摘要:广告代理制是现代广告业的标志,在广告业发展的不同时期和不同国家有不同的使用比例和执行模式。通过追溯国际广告代理制的变迁、我国引入广告代理制的过程和执行情况、以及对以欧美为代表的西方广告代理制模式和以日韩为代表的东方广告代理制模式的分析,本文对中国广告代理制发展所出现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深入的阐释。关键词:广告代理制广告代理固定佣金创新广告代理制是企业、媒介和广告公司之间在广告活动中交易的基本结构。广告代理制是在广告业发展的早期,在欧美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最早形成的。广告代理制是企业、媒介、广告公司之间的博弈的结果。而这一博弈的过程到今天仍在持续。目前,广告代理制的主流模式是在欧美广告业中执行的模式。可以概括为,在广告活动中,广告主、广告公司、广告媒介之间明确分工,广告主委托广告公司制定和实施广告传播计划,广告媒介通过广告公司寻求广告客户的一种运行机制。其执行的基础是固定的代理费。广告公司作为代理的主体,其基本职责是对广告主和媒介进行双向代理服务。在代理制产生之初的经济、社会条件下,企业想顺利完成全国性的大规模广告宣传活动是一项复杂而琐碎的事情。调查、创意、策划、制作效果、媒介选择等一系列的工作,都需要有专业的人士去承担,既耗时又耗财,企业内部实施的广告费用高于委托广告公司实施的费用。对于媒介来说,媒介

只需要依靠出售时间与空间就能获得大量的广告收入,而不必亲自承揽和制作广告。因此实行广告代理制之初受到了广告主和媒介的认可。然而,广告代理也有可能使广告公司从其自身利益出发,诱导广告主加大广告投入并在代理费高的媒介上投放广告,也有一些广告代理公司和广告主的合作完全依赖于企业广告负责人和广告公司的个人关系,从而引起了广告主和媒介的不满。由于经济、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广告主广告意识的成熟,广告公司的服务逐渐受到严峻的挑战。“随着广告投入的不断增加,企业开始质疑广告公司佣金收入的合理性,这时一些大企业的广告意识和操作经验也在锻炼中逐步走向成熟,而广告公司却还处在没有明确定位的混沌状态”。[1]广告主为了节约广告费用,反对代理制,开始自办广告或是主张直接与媒介接洽。而一些大广告代理公司和众多媒介则结成维护代理制的同盟。在广告代理制出现的早期,这一博弈就以很激烈的形式进行。随着实力的增强,大规模广告投放的广告主开始以其实力压迫媒介抵制代理制。1870年媒介开始抵制支付给广告公司25%的广告费。为了降低成本,1873年一些主流媒介开始抛弃广告公司自己做版面的推广和销售工作,致使广告代理收入大幅下跌。在媒介与广告公司之间的博弈下,1880年一流媒介纷纷把广告代理费降至10%。与此同时,广告主也展开维护自己利益的运动,通过建立新的合同,严格规定广告代理费对广告主公开、广告公司与媒介不得暗箱操作,如有违反,广告主有权拒交广告费。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1899年全美广

概念辨析 “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究竟有何不同

概念辨析“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究竟有何不同? 在有关描述、说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者对其抚养、照顾、管理、教育以及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时,使用的是“监护人”。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参加诉讼时,才使用“法定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两部法律在同一问题上分别使用了“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引发了对两个术语的不同理解,也给制定有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带来了一定的麻烦。本文试对二者作粗浅辨析,并对刑事诉讼法中“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的使用作简要讨论。 ■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 监护是民法上的制度,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就未成年人来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亲属、朋友或者有关单位担任监护人。 代理原本也是民法上的制度,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随着社会的发展,代理制度及其有关规则逐渐扩展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主要包括:申请行为,如申请国家专利;申报行为,如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诉讼行为等。这些行为的代理,除适用特别法的有关规定外,一般都可以适用民事代理制度的有关规则。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是国家基于保护公民及维护社会秩序的特别需要,而作出的关于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体有权代理他人为某些法律行为的制度,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七条作了进一步解释,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可见,无论在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诉讼法律关系中,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都是一致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监护人一旦确定,在民事活动或者诉讼活动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即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民事活动或者参加诉讼,二者只是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称谓不同,在范围上并无区别。 ■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使用场合不同,在诉讼法律关系中应当使用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范围虽然是一致的,但他们分别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使用。监护人的概念是在一般意义上使用的,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

刑事诉讼法必知:法定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必知: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除了当事人有法定代理人,未成年证人也有法定代理人; 刑诉专门规定了法定代理人有在场权、申请回避权、独立的上诉权(谁上诉,谁就是上诉人,不需要被代理人同意。); 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告人做最后陈述,不能代替被告人服刑; 证人:(排除当事人、其他在诉讼中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证人的条件: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并能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 既允许直接了解,也允许间接了解(别人转告的),我国没有传闻证据排除归责; 注意:此处的了解案情,必须是在诉讼之前,而不能是在诉讼中了解案件情况。 ―――"诉讼不能创造证据"―――比如某警察在巡逻时发现了犯罪情况,可以作为证人进行作证,但如果他此后又对该犯罪情况进行了侦查活动,就不能再作为证人,因为他的证词已经被"污染"了,我们无法区分哪些是他在巡逻时了解的犯罪事实,哪些是他在侦查活动中了解的犯罪事实。―――对于另一种情况的"警察作证",如被告人说自己的供述是在警察的刑讯逼供下作出的,对于是否是刑讯逼供的证词,法庭要求该警察到庭作证,此时该警察的身份并不是证人,因为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的情况,而该警察作证的内容是诉讼中的情况。同理,见证人对见证情况的作证也是对诉讼情况的作证,也不是证人(刑诉中有四种侦查活动需要有见证人在场见证: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辨认)―――虽然知道案件情况,但没有亲自向公检法机关进行陈述的人也不是证人(证人必须用言词的方式把自己的证言提供给公检法机关)―――在我国证人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因为当事人有独立的地位―――刑诉中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证人(因此单位名义出具的某某人的平时表现材料,并不是单位的证人证言,如果来自档案材料那就是书证,如果来自某人的评价,那就是那个人的证人证言)―――民诉中单位可以作为证人。 注意:法律只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而没有规定要为证人保密,法律规定要保密的是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

代理权的终止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s://www.360docs.net/doc/aa19140366.html,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s://www.360docs.net/doc/aa19140366.html,/ 代理权的终止 适用于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终止的要件,为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仅适用于法定代理或委托代理的要件,为该代理终止之特别原因。民法通则第69、70条分别规定了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包括指定代理)终止的原因。 (一)代理权终止之共同原因 1.代理人死亡或法人消灭。代理人死亡或作为代理人的法人消灭,代理权失去承担人,当然消灭。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肯定无法担当代理职责,代理权也终止。 3.本人死亡或法人消灭。代理权是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两者之中任何一方人格消灭,代理权理应终止。但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灭是个事件,代理人有可能不知,或终止代理对本人不利。为保护本人之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了四种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二)委托代理之终止的特别原因 1.代理事务完成,代理已无存在的必要。 2.授权行为附有终期的,期限届满,代理权终止。 3.代理权撤回。代理权撤回是本人直接终止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69条第2项谓之“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授权行为如是向第三人表示的,撤回之意思表示也得告知第三人,或以公示方式(如将意思表示发表)进行。 4.代理人辞去代理。辞去代理是代理人放弃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69条第2项谓之“代理人辞去委托”。辞去代理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通知本人时生效,至于辞去代理是否构成对原因行为的违反,在所不问。如律师辞去代理导致违反与本人的委托合同,辞去行为仍有效,本人可追究代理人的合同责任。 (三)法定代理终止之特别原因 1.本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这里应解释为本人取得完全行为能力; 2.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3.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刑事法定代理人的范围都有哪些

一、刑事法定代理人的范围都有哪些 1、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其进行诉讼的人。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2、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法定代理权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1、监护关系 监护人的职责中,包括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监护人一旦获得监护权,即依法成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民事活动中,监护人只要能用一定方式证明其监护人身份的,即同时证明了其法定代理人身份。 2、法定财产代管关系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之后,其财产即依法被他人代管,该财产代管人即成为失踪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失踪人的名义实施管理财产所必需的法律行为,即以失踪人名义履行失踪人的债务或接受债务履行等。不过,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在就失踪人的债务清偿发生诉讼纠纷时,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在诉讼中应被列为被告。 3、法律的其他规定 例如,有关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有权代理职工、妇女参加某些民事活动或民事诉讼。 三、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包括什么 法定代理具有两个特点:一是代理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二是法定代理人所代理的被代理人,必须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根据以上规定,《民法通则》秕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代理权性质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是一种依他人的独立行为而使本人直接取得其法律效果之制度。代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相当频繁并具有重要意义。个人的精力和能力有限,不可能做到事必躬亲,如果任何一项民事或者商业活动都由本人亲自行为,对社会经济也是无效率或者低效率的。代理行为和代理关系的建立一方面扩大了个人的行为能力,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在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纠纷,代理纠纷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代理权性质的确定及界定的准确与否。对于代理权性质的讨论无论在理论的探索上还是在实践问题的解决上,都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 一、学界对代理权性质的几种见解 代理权是整个代理关系的基础,代理权的有无决定代理行为之是否有效,可以说,代理权是整个代理制度的起源和基点。而关于代理权的性质,学说上有不同见解,举其主要如下: (一)权力说:此说为英美学者所提倡。这种学说认为代理权是一种权力义务关系,代理人被授予改变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权力,被代理人承担接受这种被改变了的关系的相应义务。代理人的权力不是由被代理人授予的,而是由法律授予的,只是由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行为使法律规则发生作用,其结果是代理人得到了这种权力。梁慧星教授也主张这种学说。他认为代理权力为一种法律上之力,凭借此法律上之力,代理人可以改变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本人则必须承受其后果。此法律上之力不仅来源于本人的授权行为,也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此,代理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因授权行为或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可以直接改变本人与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权力1。 (二)民事权利说:把代理权视为民事权利是一种较为直观的看法,并且符合“代理乃委任之后果”的思维传统。这种学说认为代理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至于属于何种权利又有所不同,有的认为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表现;有的认为它是一种特别的形成权;有的认为它是一种民事权利,但不独立,而是具有依附性和他主性。 (三)能力说:此说为现今之有力说,特别是在日本已成通说。此说认为代理权性质上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相同,是一种法律上的能力,代理权应当是从属于代理关系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法律概念。日本学者广度清吾先生认为,权利能力是一种静态资格,行为能力是动态资格,代理权显然应属于行为能力,而不属于权利能力。 (四)资格说或地位说:此说认为代理权并非权利,而是一种资格或地位。代理人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定代理)或者本人的授权(意定代理)而获得以本人名义从事一定法律行为的资格或者地位。代理人因有此法律上地位,其所为之法律行为的效力得归属于本人[2]。 二、从代理制度的设立价值出发

可以上诉的裁定都有哪些

可以上诉的裁定都有哪些 可以上诉的四个裁定:1、不予受理的裁定;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3、驳回起诉的裁定;4、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法院作出的结果其实不一定都是以判决方式作出的,还有可能是通过裁定来作出,当然也要符合了规定的条件之后,才能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判决结果。而对于判决和裁定虽然也允许提起上诉,但此时有一定的情形限制。那通常可以上诉的裁定都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可以上诉的裁定都有哪些 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作出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作出的再审判决。 可以上诉的裁定有三种: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除了上述列出的判决和裁定外,其他的判决或裁定,如按照特别程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二

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裁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都 是不能上诉的。 二、对一审法院判决、裁定不服怎么办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140条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对管辖有异议、驳回起诉三种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183条之规定: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三、上诉案件如何裁判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是我们在审理案件中经常运用的两种裁决方式,虽然大家都清楚,驳回起诉用裁定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用判决的形式,但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却蕴涵着深刻的法律机理,如果不作思考和区分,很容易引起混淆,导致因适用错误而案件被发回重审。所以,有必要对两者的特征、适用作简要的阐述。 一、驳回起诉 对驳回起诉的概念,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定义性的表述,只是由各自所持的依据和标准不同,在涉及驳回起诉问题时作出不同的解释性表述。笔者认为,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在审理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它具有以下特点(1)、驳回起诉是对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否定,采用裁定形式;(2)、适用对象上,驳回起诉针对的是立案受理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3)、对驳回起诉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4)、驳回起诉后当事人可以再次提起诉讼。因此,驳回起诉的着眼点不在于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的纷争,不是在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作出的结论,而是对“起诉条件存在瑕疵”案件的截流。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情形: ⒈原告不适格。原告适格是指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对“原告”应作宽泛的理解,不宜把立案的门槛定的过高,应确保“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所以,在立案环节所把握的“本案”应明确为:诉称事实,而不是经诉讼程序确认的案件事实;而“有直接利害关系”则是指原告在其诉称事实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进入审理环节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再裁定驳回起诉。如母亲以原告身份向已离婚的配偶主张子女的抚育费的,经审理查明即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从理论上来说,对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该在立案前的审查阶段解决,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不予受理,不应出现立案受理后才发现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的情况。但实践和理论往往不能完全统一。在实践中,有些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况较为复杂,在立案前的审理阶段不易被发现,或者在当时根本不能发现,却在受理后的审理环节,出现了新的证据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所以法律对审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规定了补救措施---允许裁定“驳回起诉”。 ⒉没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诉中必须指出侵害其民事权益的人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即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其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如果在案件受理后发现被告名称错误、或住址不详或错误,原告又不能更改、补充的,应驳回原告的起诉。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的起诉条件中对被告的要求并不高,只要求原告明确指出对其侵权的人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是谁即可,并不要求其所指的人确系真正对其侵权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即不要求所指的人为适格的被告。 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请求的根据,这里的事实仅指诉称事实,不同于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不问真假。 ⒋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如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当事人为此而提起诉讼的,应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如在受理后发现的,应予驳回起诉。已经判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⒌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审查。实践中常有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原告进入审理环节,如以已经死亡的公民的名义起诉、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义进行起诉等,这类情形

国际商法简答题

1.简述国际商法的构成和特点。 答:国际商法的范围超出传统商法;国际商法属于跨国私法;国际商法的发展轨迹不同于其他法律分支;国际商法的渊源为国际立法、国际商事惯例以及各国相关立法,尤以前两者为主。 2.简述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影响范围 答: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的法、德两国法律以及效仿其法例的其他国家法律的统称。大陆法系在13世纪形成于西欧,除法国、德国外,其他如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奥地利、卢森堡、瑞士、荷兰、丹麦、瑞典、挪威、芬兰、冰岛等欧洲大陆国家均属于大陆法系。曾受大陆法国家殖民统治的拉丁美洲、非洲的一些国家,也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个别地区,如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实行大陆法。另外,日本、土耳其等国,中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也先后引入了大陆法。中国大陆实际上秉承了大陆法传统。 3. 简述英美法系的概念及其影响范围 答: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海洋法系、普通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以及受其影响或者仿此模式制定的美国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形成于英国,以后又扩展到美国及其他曾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南非、菲律宾、斯里兰卡则先采用大陆法,后又引入英美法,形成两大法系混合的局面。美国独立以后的法律制度还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4.英国的先例拘束力原则是如何体现的? 答:先例拘束力原则着重体现为下列三点:(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全国各级审判机关均须遵循,只有上议院本身可不受约束;(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其自身以及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3)高级法院每一个庭的判决对所有低级法院均有约束力。具有约束力的判决分为判决理由和判决词中为解释判决理由所阐述的法律规则两个部分,只有前者对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后者只有说服力。 5. 简述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 答:大陆法系中判例的作用日益增强;英美法系中成文法的数量迅速扩大;两大法系取长补短,逐渐融合。 1.简述公司及其法律特征。 答: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它具有营利性、法人性、社团性和依法认可性4个特征。 2.中国大陆主要的合伙企业形式有哪些? 答:有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3种。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订立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用)

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用)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驳回起诉用) (××××) ×××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原告×××诉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

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告起诉的事由)。 ……(各方当事人对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有争议的,围绕争议内容分别概括写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意见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如果没有,此项不写)。 经审理查明,……(各方当事人对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关事实有争议的,写明法院对该事实认定情况;如果没有,此项不写)。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一、本裁定书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裁定驳回起诉时使用。 二、裁定事实、理由部分仅需围绕本案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予以写明。注意运用法律规范,对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分析论证,对各方

浅析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浅析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 兼论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代理制度的完善 张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代理权授予行为/独立性/无因性 内容提要: 从一个无效案例出发,引发对于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这一问题的思考。代理权授予行为相对于委托合同等基础关系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代理权授予行为是独立的事实行为,《专利审查指南》没有必要对于公民代理的情况限定代理权授予行为的内容,并且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只需要对于代理权授予行为本身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期对无效案件中代理权限的审查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的完善有所促进。 一、引言 某无效案件中,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并且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了受委托人的工作单位为某专利代理机构。口头审理时查证该受委托人是该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请求人的出庭人员的身份、资格没有异议。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对于该案件的处理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上述授权委托书表明了请求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并且对方当事人对其没有异议,因此该授权行为有效,该公民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另一种观点认为,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专利代理条例》第17条规定,专利代理人必须承办专利代理机构委派的专利代理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因此,请求人与该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合同无效是自始、绝对、当然地无效 [1],也就是说自合同成立之初,绝对地当然地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请求人与该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该代理人属于无权代理。该无效案件的上述争论主要涉及到代理权授予行为与委托合同等基础关系之间的关系问题,也就是代理权授予行为是否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的问题。 另外,《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6节规定,公民代理的权限仅限于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转送的文件。因此,专利代理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可以享有非常广泛的代理权:代为放弃无效宣告请求,代为和解,接收法律文件等。而作为代理人的公民、律师只能享有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转送的文件的权利。

国际商法 第二章 代理法

第二章代理法 第一节代理法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所谓代理(agency)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principal)的授权(authorization),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二、代理权的产生 关于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大陆法和英美法的法例有所不同,现分别介绍如下: (一)大陆法 1.法定代理 (1) 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代理权; (2) 根据法院的选任而取得代理权; (3) 因私人的选任而取得代理权。 2.意定代理 意定代理是由本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代理权。这种意思表示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可以向代理人表示,也可以向同代理人打交道的第三人表示。 (二)英美法 英美法认为,代理权可以由下列原因而产生: 1.明示的授权(express authority) 所谓明示的指定就是由本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他的代理人。按照英美的法例,代理协议的成立并不要求特定形式,既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2.默示的授权(implied authority) 所谓默示的授权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就像他明示地指定了代理人一样。 3.不容否认的代理(agency by estoppe1) 不容否认的代理,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善意第三人合理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且该第三人已基于这种相信改变了自己的经济地位,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而不能事后否认某人是其代理人。 4.客观必需的代理权(agency of necessity) 客观必需的代理权是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另一个人的财产,为了保护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受委托管理财产的人并没有得到采取此种行动的明示的授权,但由于客观情况的需要得视为具有此种授权。这种情况在国际贸易中是时有发生的。 5.追认的代理(agency by ratification) 如果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者超出了授权的范围而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这个合同对本人是没有拘束力的。但是,本人可以在事后批准或承认这个合同,这种行动就叫做追认。追认的效果就是使该合同对本人具有拘束力,如同本人授权代理人替他订立了该合同一样。追认具有溯及力,即自该合同成立时起就对本人生效。 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作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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