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法这只寄居蟹” 读后感

关于“商法这只寄居蟹” 读后感
关于“商法这只寄居蟹” 读后感

刘克09261034

读“商法,这只寄居蟹——兼论商法的独立性及其特点”

总结:写作思路

引子:社会变幻起伏及国内学者对商法的不重视,导致商法“命运”堪忧。

一、商人法的独立性和商业法的独立性

(一)商人法的独立性

古代不存在商人法。12C,出现商人法。这个时期商人法的特点:商人为调整商人自己的商业事务创造的,与政治当局想脱离,独立的司法制度。

(二)商人法的独立性和商业法的独立性两者之间并非毫无关系(文章原话)---以法国历史为证

(其实,文章只是解释了商人法和商业法之间并非毫无关系,并没有解释商人法的独立性和商业法的独立性为什么“并非没有联系”)

(三)商法的独立性

总述:商法的独立性指赏罚能否在民法之外,形式上独立、内容上自足地存在。商法的独立性和商法学的独立性是两个相关但并不相同的问题。

1、商法形式上的独立

这是历史范畴。商法的形式上的独立性是商法民族化的产物,是法典化的产物,是民法模式继受的伴生现象。

(我是这么理解的,产物即结果,那么商法民族化和法典化是商法形式上独立的原因之一。商法民族化这一点说得通,但是法典化这一点就说不通了。在我看来,法典就是形式上独立的表现之一,这一点不是原因,而是现象的描述。至于第三点,关于伴生现象,其实也是拉丁美洲、亚洲等国家开始法典进程,也属于广义的法典化。因此,这三点,有的是原因,有的是现象,我没能够理解。)

2、商法形式上的独立性并不是商法民族化的必然产物——以英国为例

(我看不出来英国的例子是如何证明的。我倒是觉得,英国的例子仅仅说明上商法形式上的独立性与法典化工具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但是文章也并没有说明商法形式上的独立性,原文内容如下:商法被普通法吸收,但是英国并没有因为不存在作为商法独立自主的外在标志的商法典,使得商法和商法学一同销声匿迹。然后文章举出许多英国杰出的商法学家和Charlesworth的商法的例子,然后就说:英国就是个好例子。但是,看完我的复述,就会发现,文章只间接说明了商法学依旧独立、并没有直接说明商法学的独立性,更没有说明商法的外在独立性。)

3、商法的外在独立性未必全是优点,也有一些弊端

不加赘述(当然,我能做的也只是复述)

二、商法的内在独立性

(一)看待商法的内在独立性问题是,不能以民法的独立性程度为参照,因为这样就过于“苛刻”了。

1、商法和民法有一些不同之处,而这一不同之处确实有一些实益。

2、许多学者曾经试图揭示商法的内在独立性,很不幸,都失败了。

(二)商法典编纂的内在合理性问题

1、不同意一方:由商法调整的许多问题都能够也都应该由民法调整,因为把这些问题限制在商人或企业的范围内是不合理的。

2、同意的一方:商法和民法的规范交集有限,真正的交集主要体现在契约和动产法律领域可是,这些契约中有好多还是商法特有的,另一些民商共用的也不尽相同。再加上,如

果把民商的交集统一起来,民法模式选择上会出现困难。商法的内容固然可以堂而皇之地进入民法的框架内,却会出现商法的民法化和民法的商法化。

(我简单总结一下,就是三点原因:A民商交集少B商法写入民法遭遇技术上的困难C 民商合一可能带来商法民法化和民法商法化)

3、商法民法化和民法商法化的“真正危害”

三、我国商法的不足

(一)过度商化的表现

五个例子(基本上看不懂)

(二)商化不足的表现

三个例子(用我朴素的语言来表述一下:以合同法为例,有一些合同需要考虑的情况特别多,但是,也许是限于篇幅或是保持“民商的适合比例”或是“民法主旋律”,对这些情况没有考虑到,所以,这就是—商化不足不知道这么通俗的理解对不对,但我深知,不对的可能性远远大于对的可能性)

又假想有人提出反驳: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作者又看到了背后的报酬请求权的消失以及德国、法国、瑞士、意大利都“暗地里”另外做了安排。----这里我看懂了,所以就不自觉地提一下。还有就是银行业务是商化不足对于实践影响最大的一个方面。(基本没懂)(其实,我有一个最大的不理解:商化不足?还是法条的细节不足?两者在一定程度上是等同的么?但是,如果每个条文都想作者考虑的那么周密详细,任何一本法典都能够厚得砸死人。即便商法典编纂,解决了民法典的相关法条过于宽泛、少考虑具体情况,也不会像作者一样能够考虑到每一个细节。既然打算选择法典作为外在表现形式,就应该接受法典这一形式的股有弱点,所以,我认为,商法化不足也没有达到如此的程度。上文中,作者提出不能对商法的外在独立性太苛刻,这里,就对民商合一的民法典太过苛刻了。)

四、民法学者对实践中的商业手段缺乏热情

以有价证券为例

(接下来,讲了一大堆有关有价证券的知识,似乎是想证明:这么简单清楚的事实摆在眼前,居然有学者认为凭据是有价证券,可见,这些人对商法的实践研究是多么的缺乏!如果不是为了这个,那么之后的四五千字似乎过于游离主题了。但是,如果不是为了这个,似乎写的也太多了,当然,更可能是,我会错作者的“意”了。)

又以交互计算为例

(我就看懂了之后的两段:历史上早早就出现交互计算了,其原因是:方便啊!

作者对交互计算的研究很多,对于我这种对交互计算的了解仅仅限于老师上课的5、7纷争的讲解的同学而言:头昏胀,而不知其所言,虽然通篇白话,无一字不识,但总体上甚觉晦涩不已,连叹“不懂不懂还是不懂”。阅后,只有一种想法盘桓于脑中:对牛弹琴,学无止境,愧于学识浅薄。)

(因而大胆猜测,老师早就料到也许读懂并不是目的,培养兴趣、养成习惯、以阅读为重要学习方法才是根本之所在。)

五结尾

社会变化,市场经济,商法重要性日趋突显,号召大家一起做研究。

一篇文章,是学者汗水的见证,更是学者智慧的结晶,非学贯民商、博古通今、东西合璧,何以出如此佳作?!

有人问我,爱情是什么?我不知道,也无从回答,我只知道,为了遇到那个人,我等待了很多年,甚至快要忘了自己到底寻找的是什么?

是心灵的寄托还是真实的感受,我不知道,也不在乎,我执着于这份寻觅,我也不怕世事沧桑,更不怕容颜老去,哪怕还有一丝微弱的光,我都会朝着光芒勇敢的追逐。

爱情的世界里,究竟是什么样子?我曾经问了自己无数遍,我想象着,却给不出任何答案。我只知道:我要遇见你,我渴望见到你,我要把全部的爱给予你!我为什么如此渴望爱情?因为我相信我们的爱情早已命中注定。

都说,住在爱情世界里的人会变傻,她的欢喜和忧愁都会牵动着你的心,她哭了,你会心疼不已;她高兴,你会开心一整天。

你会无时无刻的关注她的喜怒哀乐,第一时间回复她的消息,只要有时间,你的脑海里都是她的影子,为了让她开心快乐,做什么都是值得的。从此,你的世界里最重要的人就变成了她。

有时候,你们也会吵架,可你从来不生气,因为你爱她,换作别人你会置之不理,而她的一句玩笑话你都会深思半天,到底是自己哪里做的不够好。

因为你怕她生气,怕她伤身,怕她不够幸福,你只想把全世界的爱都给她,这样的吵架让你更心疼、更深爱她。

而他也和你一样,小心翼翼的呵护你们的爱情,都愿意为对方付出,都愿意对方是那个被爱多一点的人。

爱情的世界里,没有对与错,只有爱与被爱,两个人都想多爱对方一点点,都想做那个爱的最深的人,她会把你放在心底,让你聆听她想你时的心跳,让你感受连呼吸的空气都有你的味道。

有人说,爱情有保鲜期,哪怕两个深爱的人,也逃不了魔咒。

还有人说,男人比女人更容易动情,也更容易放弃爱情,甚至移情别恋,而我却笃定爱情的世界里只有你和我 .

还记得吗?你曾经无数次问我,什么时候去看你,而我何尝不想时刻在你身边!或许我们的爱情就是适合天南海北各居一方,也许这才是我们爱情保鲜的秘籍,静静的欣赏,悄悄的守望,深深的爱着 .

最美的爱情莫过于,一起漫步夕阳西下,看岁月写满人世繁华,一起欣赏落日余晖,听时光吟唱岁月静好。

有人问我,爱情是什么?我不知道,也无从回答,我只知道,为了遇到那个人,我等待了很多年,甚至快要忘了自己到底寻找的是什么?

是心灵的寄托还是真实的感受,我不知道,也不在乎,我执着于这份寻觅,我也不怕世事沧桑,更不怕容颜老去,哪怕还有一丝微弱的光,我都会朝着光芒勇敢的追逐。

爱情的世界里,究竟是什么样子?我曾经问了自己无数遍,我想象着,却给不出任何答案。我只知道:我要遇见你,我渴望见到你,我要把全部的爱给予你!我为什么如此渴望爱情?因为我相信我们的爱情早已命中注定。

都说,住在爱情世界里的人会变傻,她的欢喜和忧愁都会牵动着你的心,她哭了,你会心疼不已;她高兴,你会开心一整天。

你会无时无刻的关注她的喜怒哀乐,第一时间回复她的消息,只要有时间,你的脑海里都是她的影子,为了让她开心快乐,做什么都是值得的。从此,你的世界里最重要的人就变成了她。

有时候,你们也会吵架,可你从来不生气,因为你爱她,换作别人你会置之不理,而她的一句玩笑话你都会深思半天,到底是自己哪里做的不够好。

因为你怕她生气,怕她伤身,怕她不够幸福,你只想把全世界的爱都给她,这样的吵架让你更心疼、更深爱她。

而他也和你一样,小心翼翼的呵护你们的爱情,都愿意为对方付出,都愿意对方是那个被爱多一点的人。

爱情的世界里,没有对与错,只有爱与被爱,两个人都想多爱对方一点点,都想做那个爱的最深的人,她会把你放在心底,让你聆听她想你时的心跳,让你感受连呼吸的空气都有你的味道。

有人说,爱情有保鲜期,哪怕两个深爱的人,也逃不了魔咒。

还有人说,男人比女人更容易动情,也更容易放弃爱情,甚至移情别恋,而我却笃定爱情的世界里只有你和我 .

还记得吗?你曾经无数次问我,什么时候去看你,而我何尝不想时刻在你身边!或许我们的爱情就是适合天南海北各居一方,也许这才是我们爱情保鲜的秘籍,静静的欣赏,悄悄的守望,深深的爱着 .

最美的爱情莫过于,一起漫步夕阳西下,看岁月写满人世繁华,一起欣赏落日余晖,听时光吟唱岁月静好。

商法学习心得

商法学习心得 作为一名法学院的学生,我们知道法律永远是公正严肃的。它捍卫着公民的权利,维护着公民的合法利益。任何人不能跨出它所规定的方圆。而在本学期,我们学习了商法这门课程。 众所周知,法律是门很严谨、枯燥、抽象的学科。在学习之前,一直以为商法作为一门规范商品经济运行的法律,具有技术性,会较于其他法律法规有更多强制性的硬性规定,会较之更枯燥无味。不过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发现这门课不是想象中的那么枯燥无味。 首先老师负责任地为我们讲解,通过案例入手,调动学习积极性。从商法概述、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到证券法,高岚老师用案例贯穿全部教学,把枯燥、抽象的法学知识具体化、形象化,使得我们更容易接受。这些案例都是来源于社会生活,很多就是我们身边发生的事情,现实性很强,易于调动我们学习商法的积极性。然后有详细的PPT,让课堂变得活跃,学习气氛很高涨。 而我学习了这么长时间,也随之产生一些感想,一些疑问,什么是商法?商法的包括那些内容?如何研习商法?商法与其他法律之间有何联系? 我们知道,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主体在商事行为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见,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 且商法跟民法、债法、物权法的一些部分是重合的,很多民法、债法的原则都可以适用于商法。商法的特殊性在于它主要调整的是商事关系,而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深入改革,商人的主体地位会不断提高,重商时代已经到来,经济发展带来的商事纠纷也会越来越多,为此有必要将商事立法提上日程。在我国,商法还没有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发展起来,我认为,虽然商事关系可以用民法的一些原则来调整,但这与商法从民法中分立出来自成体系并不矛盾,民商分立只是为了能更好地发展商法,也能更好地解决商事纠纷。 除了商法总论以外,我们还学习了《公司法》、《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破产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使我明白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的差异,以及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它们之间的关系与各在公司组成结构中所其到的作用;还让我明白了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差别;洞悉了有关商业银行和证券的法律法规;最后还知晓了关于企业破产后对于财产的清

国际商法习题答案解读

判断、单、多、简答、案例、论述 第一章绪论p21 1. 什么是国际商法?它具有什么特征?P1 国际商事法,简称国际商法,它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1)国际商法具有商事性 国际商法调整商主体和商行为 商主体——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商主体只能是商自然人、商合伙、商法人 商行为——商主体进行的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2)国际商法具有国际性 国际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法律事实至少一个以上具有涉外因素,则该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 国际商事法律关系一般有三种情况: ①商主体有涉外因素 ②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涉外因素 ③商事法律事实有涉外因素 2. 国际商法有哪些渊源?P11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事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 1)国际条约——国家间为确定相互之间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 2)国际惯例——国际贸易领域的常用习惯做法 3)各国商事立法 在国际冲突法规则指引下,各国商法也会成为国际商法的组成部分。 3. 国际商事规则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如何得以正确适用?P19 (1)当事人选择法律 意思自治是首要规则。 国际商事交易相对人在合同中选择一国法律、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作为合同准据法,或在法律行为发生争议后当事人选择一国法律、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作为可适用法律的行为。 (2)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冲突法规则选择所适用的法律。 在国际商事交易法律适用规则中,在当事人没有对法律适用做出选择的情况下,如果存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该国际条约应当优先使用。 习题:判断 1.当国际商事条约与国内商事法律发生冲突时应采纳“条约优先适用”原则。 2.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一词的含义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意思。 3.国际商法在性质上主要是私法。 4.法国、德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等欧洲大陆国家均属英美法系。 5.国际商事条约是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得到各国普遍承认或遵守的商事活动的习惯做法,由此成为公认的国际商事原则或规则。 习题:单选 1.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 A.国际贸易关系 B.国际商事关系 C.国际经济关系 D.国际投资关系

学习国际商法感想

学习国际商法感想 在大三的第二学期,我学习了国际商法这门课程。因为我们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所以国际商法算是我们的一门基础学科。其实刚知道要学这门课程的时候会预想到学习内容会比较枯燥,课堂上也会比较沉闷,因为法律给我的感觉就是纯理论,都是文字游戏。但真正开始学习却发现国际商法还是非常实用,而且还会有让人觉得有趣的地方。特别是对于一些现实商务活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纠纷的分析,会让人感觉国际商法真的需要在平常进行商务活动的时候多加应用。 教授这门课程的老师在一开始就吸引了我,因为他在课堂上会用比较幽默有趣的语言来讲述商法里面的一些概念,而且他讲课声音洪亮,很有个人特色。上课的时候,在老师讲解完一个概念或者一个案件之后,会请几个同学回答问题,或者会请同学们讲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然后老师再点评。这样的教学方法能够使老师和同学们有互动交流,便于老师了解同学是否真正明白的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同学们的学习效果。最后,老师还会在每节课下课前播放一个法律纠纷案件的视频来让我们观看学习。老师的讲学为我们进一步认识我国商法现状以及当今商法的前沿问题提供了大量素材,其中的见解和观念也为我们解开了不少疑惑。这样,我们对所学的法律知识就理解得更透彻,也更具实用性了。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般而言,调整国际上市交易关系的法律可分为三类:规范国际商事主体的法律、调整国际商事主体之间商事交易的法律、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当然对于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海上保险法的学习也是让我收获很多。国际商事仲裁的学习使我明白到解决商事争议的方法和途径有哪些,使我懂得了任何有关商事争议解决的问题都是很难做的,所以我们应该更多的学习和熟悉这些国际上的惯例和法律法规。 从学习了这门课程之后,我对国际商法了解越来越多了,也有了很多新的与时俱进的观念,使我获益匪浅。在课下,当同学们遇到对时事案件分析的收获,我们也会更多的使用从书本和课堂上学到的理论知识去探讨和研究,这就大大提高了我们对国际商法的应用能力。但与此同时,我也感觉到自己对国际商法的认识还是远远不够的,例如每条法律法规的细化如何理解和运用、每种裁决的适用范围等等,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还需要多加关注和慢慢加强。 2013年6月16日星期日班级:10国贸学号:1013100016 姓名:罗素云

商法读后感

商法读后感 读完哈罗德?J?伯尔曼写的《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的第十一章“商法”内容后,我对商法的产生有了一个更新的认识。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是商法变化的关键时期,而在以前我们一般认为在那个时间阶段是封建庄园法发展变化的关键时期。并且在11、12世纪时的农业革命而非城市革命促进了西方商法的发展,对宗教对西方资本主义和商人、商法的发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最后文章还进一步介绍了新商法体系。可以说文章的内容确实对读者的一些已有观念产生一些产生了一些重大的影响。具体的一些关于文章的读后感将在下面进行进一步的阐述。 文章中写到,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是商法变化的关键时期,因为在当时西方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制度得以形成,并且更为重要的是在那时商法在西方第一次逐渐被人们看作是一种完整的、不断发展的体系,看作是一种法律体系。 并且文章通过对比认为商法方面的变化甚至比封建庄园法方面的变化还要显著。因为文中写到,非正式的、习惯性的封建庄园关系虽然在9、10世纪还没有在法律上获得系统的表现,但已经普遍存在。与此相反,自从西罗马帝国衰亡后,商业关系只是在非常有限的规模上存在。在6世纪和10世纪的西方经济不是建立在几千个城市的基础上,或是建立在十几万个村庄和庄园的基础上。而在11、12世纪,随着农业生产的迅速扩展,城市的规模和数量急剧地增大和增加。伴随着城市的迅速发展,出现了一个新的职业商人阶级,他们在乡村和城市从事大规模的商业交易。正是主要为了满足新的商人阶级的需要,才形成了一种新的商法体系。在这里作者说明了新的商法体系形成的原因,即随着西欧农业生产关系的迅速发展,使得城市的扩张,进而出现了一个新的职业商人阶级,并且为满足新的商人阶级的需要形成了一种新的商法体系。通过这一段作者的描述,是我知道了新的商法体系产生的原因和过程,从而解开了一直萦绕于心的关于商法产生过程的疑问。 文章继而写到了商业繁荣和商法产生的非城市的一面。农村贸易的的扩展最初是“农业革命”的结果而非“城市革命”的结果。农业本身的发展是城市发展的一个先决条件。文章还指出在11、12世纪,广泛的商业活动是与庄园的生产方式和封建的社会政治关系并存的。新出现的商法体系——它是典型的资本主义法——是与西方的封建法体系和庄园法体系同时产生的。读完文章这部分内容后,给我的感觉是新兴的的商法体系即资本主义法在11、12世纪这一时间段内是与西方的封建法体系和庄园法体系同时产生并共存的。西方商法在11、12世纪的发展也应该在农村贸易的场合下被看待,而不应该只是在城市贸易的前提下被看待。然后作者又举例说明了农村贸易在11—15世纪在北欧经济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而这一贸易方式又是在一种普遍的欧洲法体系加以调整的,这一体系就是商法。商法还调整城市间的贸易和海外贸易。商法不仅调控严格意义上的销售活动,而且还调控商业交易的其他方面,包括运输、保险和资金筹措等。 文章还写到商人阶级的出现是新商法发展的一个必要前提。在11世纪以前,商人在西欧处于一种相对隔离的状态。西欧本地的商人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巡回兜售的小贩,并且从事贸易的也是一些非专业人员。在11、12世纪的农业改造为商人阶级的迅速壮大创造了机会同时也提出了要求。从文中可以得出虽然封建庄园法的产生使得封建领主或庄园成员兼职从事贸易成为非法。但是农民、小贵族甚至上层贵族离开庄园走向城市从事商业也存在着可能性。文章还通过估计11、12世纪的西欧人口、城市人口和商人的数量说明了当时西欧社会商人阶级迅速发展壮大的情形。作者这样写能够将此种变化更加直观的表现在读者的面前,

心得体会-《电子商务法》培训学习心得

《电子商务法》培训学习心得 2018年10月19日下午,我与公司两位同事一同参加了由CCA公司法务联盟、环球律师事务所主办、北京仲裁委员会、AceLaw法培学院承办的关于《电子商务法》的培训讲座。培训从《电子商务法》的学理、对未来仲裁发展的影响、电商平台的现实操作方向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讨论了有关新法出台的种种思考。其中令我印象最深的应数《电子商务法》对电商平台更为严格的责任约束和对消费者权益所带来的保护。 本次《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可以说是一个开先河的立法规定。作为一部对电子商务活动整体进行规定的综合性立法,在跟网络经济相关的所有立法中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电子商务法》较为有趣的一点是吸收了先前大量的现实中出现的案例及问题,从方方面面对电子商务有了新的规定。不但涵括了滴滴案件而引发的商家对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的相关责任、百度案件产生的竞价排名搜索结果须标示“广告”等,也包括保护消费者的禁止平台不合理限制、附加费用、附加条件等经营行为、平台向市场监督部门和税务部门报送经营者信息的监督和督促纳税的义务等。本次立法所涉范围很广,相关权利义务较为复杂,同时在立法上有许多创新和不同之处。 就具体内容而言,《电子商务法》的目的是在更大程度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和约束电商经营者和电商平台的运营,为了平衡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和电商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但是电商法作为电商规范的先行者,一些规范内容仍然存在值得探讨的地方。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电商法规定了诸如搭售、捆绑交易应当明示、押金退还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并及时退还、不得删除差评等等约束电商经营者且保护消费者的要求。这些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都反应了以往电商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但其中也存在着一些值得推敲的规范条文,例如第十八条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推荐商品和服务的检索结果时,除了按照消费者的兴趣爱好进行推荐,也应同时向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这一条直接来看是为了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但实际上何为“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不针对个人特征”是否是基于对消费者大数据的解读后所得出的相反结论?仍是需要电商经营者考虑

国际商法选择题

(A)1.美英法有 A.衡平法与普通法之分 B.公法与私法之分 C.大陆法与海洋法之分 D.习惯法和制定法之分 (B)2.大陆法有 A.衡平法与普通法之分 B.公法与私法之分 C.大陆法与海洋法之分 D.习惯法和制定法之分 (C)3.以下不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为() A.英国 B.美国 C.瑞士 D.印度 补充:采用英美法的国家: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不包括路易斯安娜州)外,还有加拿大(不包括魁北克省)、澳大利亚、新西兰、回归前的香港等原曾是英国殖民地的一些国家和地区。 (C)4.下列不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为 A. 法国 B. 日本 C. 加拿大 D.瑞士 (A)5.下列属于冲突法规则的国际条约有 A.《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律公约》 B.《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C.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D.《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C)6.下列属于实体法规则的国际条约有 A.《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律公约》 B.《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C.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D.《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0年修订本》 (A)7.在英美法国家,合同法主要是 A.判例法 B.成文法 C.贸易惯例 D. 习惯法 (B)8.在大陆法国家,合同法是以 A. 判例法形式出现 B. 成文法形式出现 C. 即包括在成文法中,又包含在判例法中 D.习惯法形式出现 (C)9.我国现行的有关合同的法律制度见诸于 A. 《经济合同法》 B.《涉外经济合同法》 C.《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D.《宪法》 (D)10.民商法中,债是指 A. 债权 B. 债权与债务关系 C. 债务 D.A.B.C. (A)11.大陆法根据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关联性,把合同划分为A.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B.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民法概要读书笔记

《民法概要》绪论读书笔记 ————关于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探讨 在《民法概要》第二章民法与私法的第一节民法制定,民商合一与特别民法中,作者简要概括了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情况。在《民法概要》中,作者只是简短说明了民法法典是调整个人间的法律关系,商法法典规范的是商事交易关系,而关于如何规范私法上法律关系(尤其是财产上关系),有民商合一制度(台湾,瑞士),也有民商分立制度(法国,德国,日本)。由于篇幅太短,其描述不足于向读者提供充足的知识背景,加上我对民商关系演变产生了兴趣,因此下文将介绍自己所认识到的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情况。 民商分立,是指民法典和商法典自成体系,分别立法,各自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中的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民商合一是指民事和商事统一立法,将商事方面的内容编人民法典中,或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 1.产生渊源 探求民商的渊源,首先应弄清楚民法和商法产生的来源。近代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和商法有主要三个来源:罗马法,教会法,中世纪商法。对于罗马法,在上学期学的法理学导论中有一定的介绍,它是民法法系发展的基础。正是由于中世纪商法形成,商法作为独立的法律体系得以发展起来,并且由于中世纪商法形成跟罗马法教会法没有一定联系,是独立产生的,所以中世纪商法和普通私法是平行独立的。但须注意的是,以上指的商法是近代商法,其直接从中世纪商法发展而来,而对于古代商法,可以追溯到罗马私法,古代商法规范包括在罗马私法中,形成民商合一的情况。而民法的渊源毋庸置疑,就是罗马法,在起初,民法的意义等同于私法。 2.发展情况 可见,民商分立情况其实是自然发展产生的,而不是某国可以而为之。中世纪末,欧洲各国将商人间通用的交易习惯和规范纳入法律,近代的商事立法产生。 直到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和法国商法典陆续颁布,真正标志了民商的分立。 3.产生原因探讨 民商分立在我看来,无疑是因为各国商人群体的壮大和商事关系的复杂化和国际化产生的,正是因为各国的交易频繁,商人人数众多,国与国间和人与人间难免会出现冲突和矛盾,因此迫切需要各国政府的介入和规范,这是商法产生的主要原因。 其次,民商之所以分立,是因为商人群体的特殊性。在早期,民法等同于私法,主要调整的是私人间的非财产关系和部分财产关系,但并没有涉及到太多的商事贸易关系,而对于主要的商事贸易群体—商人而言,随着商业贸易活动的发展,他们贸易活动的规范也逐渐形成。可以说,近代商法立法的针对人群就是商人,而不是一般人。 对于民商合一的产生原因,我对《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理论评析》一文中的分析比较支持。第一,民法中概念原理的合理性。民法中对债权,物权,权利主体,契约的概念阐述,对于各种不断产生的新的人参关系和财产关系,这些概念都依然适用,即“民法具有扩张性及包容性”,所以“一旦在一个国家的理论界和立法部门形成私法一元化的优势力量,民法包容商法的可能性就会变成现实”.第二,参与经济活动主体的普遍性。在这里,我认为,其实民商关系在商业活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先分离后合一的趋势,起初,当商业活动逐渐形成,商人群体渐渐壮大时,商法则专门调整商人的经济活动,因此较之具有普遍性的民法应当分离出来,而到了近现代,商业活动的主体不再具有特殊性,而逐渐转变为普遍人群,此时,商法则不应再针对商人这特殊主体,而是应针对于商事活动进行调整,此时,商法的权利主体和民法已经大致一致,民商合一的趋势也变得十分合理。 4.特点分析 首先,民法和商法的效力不一。民法是普通私法,而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根据《法理学导论》法的分类,一般法是指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特定地区,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民法是调整社会所有群体私人活动的法律,而商法是针对特定贸易群体-商人所调整其商事活动的法律,所以商法是特别法,而民法是一般法。在《民

寄居蟹的饲养方法

寄居蟹的饲养方法 寄居蟹如何饲养 寄居蟹是一种甲壳动物,以前在国内可能饲养的人数并不多,如今随着人们口味的变换,社会的发展,已经被慢慢被水族爱好者们认同,成为新兴宠物,然而有些人饲养的寄居蟹没养多久就死了。导致这结果的主要原因就是大家对寄居蟹的一些生活习性不了解,了解寄居蟹的生活习性对它的饲养会有很大帮助。 寄居蟹总科包括有寄居蟹科,拟寄居蟹科,石蟹科等,常见的如大寄居蟹(方腕寄居蟹),体形很大,大螯长度超过10厘米,两螯表面和边缘生有许多刺状突起,步足上有刺。陆生寄居蟹总科包括活额寄居蟹科,陆生寄居蟹科、螯盖寄居蟹科等,常见的如艾氏活额寄居蟹和下齿细螯寄居蟹。全世界已知近1000种,中国约100种。多数为暖水种,黄海有少数冷水种。 一、饲养所需材料 基本要求有够大的缸、底沙、水盆和海盐。 1、缸:这个不用多说,需要注意的是大部分所谓“套装缸”都很坑,大小远远不够。就算养两只指肚大小的蟹也需要30cm的方缸。如果不是单养,脱皮时必须隔离。 2、底沙:贝壳沙或者椰土都行,一般河沙或海边的细沙不适合,陶粒、石子更不可以。厚度起码是蟹高度的两倍,湿度也有要求,不能太干也不能有积水,抓一把能滴水就太湿了。

3、水盆和海盐:这个也有要求。水盆需要让蟹能自由出入,过深或者奇形怪状都不行,大号矿泉水瓶底也可以,。需要两个,一个淡水,一个用海盐兑海水(比例要求不太严,可以低一点) 二、如何饲养 1、温度:温度不低于华氏70度,不高于78度。 2、湿度:相对湿度70%,绝对湿度大约50%,但多数湿度计度的是相对湿度。寄居蟹喜湿润,但是湿润不等于闷热,一定要注意通风,切记不可将饲养箱密闭。 3、垫材:石头、沙子之类的东西。寄居蟹是昼伏夜出的生物白天它一般躲藏在沙子、石缝中,要让寄居蟹感觉到自己安全,不然它很有可能在兴奋状态下自杀或者自残!选用的垫材要干净、环保,应该消毒撂几天,让里边的寄生虫和一些有毒物质挥发杀灭。 4、寄居蟹多只一起养:建议买2只以上,如果缸子小就不要养太多,2、3只也就够了。 5、寄居蟹环境卫生:寄居蟹是腐生动物,周围环境太脏了会导致寄居蟹生病的,细菌增生、寄生虫增生等。 6、寄居蟹是甲壳动物:它的壳是不会随着身体长大的它需要蜕皮!蜕皮时要离开它天天呆的壳,它需要一个安静、安全的环境。如果几只养在一起的话把不要蜕皮的挪开,避免寄居蟹蜕皮的时候被其它寄居蟹攻击。寄居蟹的壳基本上是1年左右换一次,虽然它的壳是天天换,但是相同大小的贝壳,它也有可能换来换去,如果几只在一起的话也有可能互相换换。 7、海水:寄居蟹吃的食物中大部分是水的,水不能用自来水,

最新国际商法课后总答案

第一章 一、单项选择题 1.商人习惯法在11世纪出现于(A) A.威尼斯 B美国 C日本 D印度 2.英国法的主要渊源是(B) A学理B判例法 C成文法 D习惯 3.下列国家中,其成文法要通过判例法才能起作用的是(B) A英国 B美国 C德国 D日本 4.普通法来源于(D) A成文法 B习惯法 C衡平法D判例法 5.下列法律中,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的是(D) A地方性法规 B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C制定法D行政法规 6.中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B) A判例法B成文法 C宪法 D习惯法 二、多项选择题 1.在国际上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基本上是(BC) A.国家 B.企业 C.公司 D.地区 E.国际组织 2.大陆法的渊源主要有(ABCD) A.法律 B.判例 C.习惯 D.学理 E.法典 3.下列国家中,属于大陆法系的是(ABDE) A.法国 B.德国 C.印度 D.意大利 E.比利时 4.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的共同之处是(AB) A.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 B.各国除普通法院外,还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同时存在 C.法院对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行使监督权 D.各国都设有独立的行政法院 E.监督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5.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包括(BCD) A.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B.审判全国重大刑事案件 C.审判民事的第一审案件 D.在审判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E.监督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四、简答题 1.指出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异同点。 答:共同点:两者都是调整商事主体跨国之间商事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区别:国际商法的主体仅限于各国的商人及各种商事组织,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相比而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范围更加广泛,它除了包括商人及商事组织之外,还包括国家及国际组织。 2.论述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 答:第一,国际商事惯例取得法律效力的途径 国际商事惯例不是国家立法,也不是国际条约,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经过国家的认可。国家认可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一般有间接和直接两种途径。1.间接

张谷:商法,这只寄居蟹

张谷:商法,这只寄居蟹(上)——兼论商法的独立性及其特点 [日期:2006-04-22]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作者:[字体:大中小] 最近的一百年,可谓是中国社会急剧变化的百年,求新求变不啻是这百年的主旋律。作为适应并力图反映社会变迁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其变化自然也是波诡云谲,恰似城头变换的大王旗。可以说,中国社会俨然成了各主要法律体系的实验场:从传统的中华法系,转而脱亚入欧,折向近代资本主义法律体系;随着新政权的建立,欧化的进程为苏俄化的政治选择所中断;未几,又摒弃苏俄化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尝试着建立前无古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此际,由于美国以其在国际政治经济上的绝对主导地位,经由全球化的途径,使得英美法在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其影响力日渐增强。 在这种变迁的过程中,商法和商法学的命运同样是波诡云谲,变幻不定。之所以导致商法和商法学命运的不确定,其原因无疑是多方面的:这不仅与中国的政经体制的更迭演进有关,也与作为舶来品的商法自身的不断演进有关(商人法lex mercatoria, the lawmerch ant, das Kaufmannsrecht, ——商业法commercial law, Droitcommercial, das Handelsre cht——商法、商务法business law, Droit desaffaires);不仅与中国缺乏罗马--日耳曼式的或盎格鲁--撒克逊式的法律传统有关,也与欧陆内部私法一元论或私法二元论的争论有关。此外,商法和商法学在中国之所以命运不济,客观地说,法律学者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有的人囿于传统的公法私法的划分,不敢越雷池一步;有的人满足于民法的概念化逻辑化的思维方式,享受着傲慢的高高在上的民法的优越,不舍得离开民法的暖巢,对于企业帝国的来临、企业界的需求采取视而不见的鸵鸟政策;有的人陶醉于潘德克顿民法理论的精巧结构,沉溺于细枝末节的考究,似乎忘记了法和经济现实的关系,对民法充满盲目的乐观,而对商法存在着轻视甚至蔑视[1];有的人却采取审时度势的机会主义态度,将相同的法律素材时而纳入经济法,时而又冠以商法的标签[2]。对于商法的种种不同态度,其共同之处在于,对商法的基本问题缺乏深入细致的思考,进而阻碍了商法学的深入发展。 的确,与罗马法、教会法一起,作为大陆法系三大历史渊源之一的商法,曾经以商人法这样的形式存在过,并且渗入到抵制罗马法的英国。[3]14世纪,西方民族国家开始形成。17世纪以后,随着商人法的民族化国家化,在英国,商法(商业法)是否存在就成了问题;在欧陆,由于19世纪中叶兴起的私法统一思潮的冲击,商法(商业法)相对于民法能否独立自主地存在也成了问题。商法是否将继续存在下去?商法将向何处去?更是一个剪不断理还乱的问题,它也在时时刻刻地拷问着中国商法学界。 一 名不正,则言不顺。对于商法学界而言,商法的独立性是首要的问题。在我看来,宽泛的商法独立性问题可以历史地分成两个不同的问题:商人法的独立性和商业法的独立性。 商人法的独立性。中国古代自然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同样,古希腊人也不知商法为何物;罗马法也只是分为市民法和万民法,[4]不存在独立的商法。 11世纪末至12世纪初,欧洲在经历了漫长的纯地方性贸易阶段后,十字军东征、佛兰德地区毛纺业的发展使商运航海业分别在地中海及北欧重新起飞。意大利与佛兰德的陆上

民商法学习心得

民商法学习心得 通过民商法学习,了解了我们的很多民商法制度都学习于它,我们的现行制度与这部法典的制度具有很大的重复性,我们完全可以用这个更加完美的法典作为的规范基础。下面是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民商法学习心得,欢迎大家阅读。 民商法学习心得篇1本学期已经过半,学习民商法已经有一段时间,关于民商法,我的了解和认识,主要从两个方面分析。 一、从零到一 第一次接触民商法,是在考法学概论时,在那之前对于法律,我的了解仅仅从电视或者父母处得知。而在学习法学概论的时间里,我更深层次的了解到法律所覆盖的面,渗透到生活中的点滴,小到可以判断民事纠纷---民法。大到可以判断刑事纠纷---刑法。 我想以例子说明我对法律的认识: (1)很多年前,听见父亲告诉我他处理的一个案子:有伙男孩,其中一个未满14岁,还有1个以上满16岁,还有一个是15岁,他们对未满14岁的女孩进行轮奸,未满14岁的男孩提供场所。后来因女孩报警而被抓,法院的判决是;两个16岁的男孩负刑事责任,大概判了3年左右。15岁的男孩负刑事责任,也被判刑了。而未满14岁的男孩则没有受到任何惩罚。 当时只有16岁的我并不太懂这样的判决,并且觉得应该都受到

刑事拘留,尽管那时候我还不太明白什么是刑事拘留。而在往后的日子,也只是模糊理解。直到在大学里学了有关法律的相关知识,才明白了其中的道理。我记得老师有一堂课,说过: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则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到那时,我瞬间明白了当年听到的例子的判决原因。这是我第一次深刻感觉到了法律给我个人带来知识和认知的深触。那一刻,我把民商法列入个人课表里最有用的一科之一。 (2) 是在上第一堂课,老师告诉我们他家因为装修房子,受到工人的讹诈和欺瞒,老师通过自己的法律知识来让工人们甘愿翻工,从新装修并得到一定的赔偿的时候,我又一次认识到关于民法的重要。 这些渗透在生活里的例子都在一遍一遍告诉我,如果在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我们用的是法律知识,而不是嘴皮子,那样除了实际问题解决,还有利益的维护。有时候,我觉得自己很明白了,却又只是肤浅的了解,真正的事情依旧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来判断,最后不但事情没有解决,甚至还给自己惹上一堆麻烦。 二、个人认识以及态度展望 个人认识:学习了民商法以后,我开始分辨三种法律知识:一是民法,二是商法,三是刑法。对于民法我的理解是---处理生活上纠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解答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 A.制定法 B.立法解释 C.判例 D.司法解释 2、下列国家中,属于普通法体系的有( )。 A.新西兰B.比利时C.荷兰 D.瑞士 3、英国的普通法来源于( )。 A.成文法B.判例法C.衡平法 D.普通法 4、大陆法的主要特点是( )。 A.法典化B.受罗马法影响小C.先例约束力原则 D.民商合一 5、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法律的渊源的国家是( )。 A.英国B.美国C.德国D、香港 6、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这种分类法最早是由( )提出来的。 A.法国法学家B.罗马法学家C.德国法学家D、美国法学家 7、英国法的主要渊源是() A、学理 B、判例法 C、成文法 D、习惯 8、英国法的主要特点是( ) A、法典化 B、条理化 C、逻辑性 D、二元性 9、普通法来源于( ) A、成文法 B、习惯法 C、衡平法 D、判例法 10、中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 ) A、判例法 B、成文法 C、宪法 D、习惯法 11、大陆法系国家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 A、成文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国际法 12、大陆法的结构特点之一是把全部法律分为( ) A、普通法与平衡法 B、实体法与程序法 C、国内法与国际法 D、公法与私法 二、多项选择题 1、传统的商法主要包括( )。 A.公司法B.票据法C.海商法D.保险法E.产品责任法 2、下列国家中,属于大陆法系的是( )。 A.法国B.加拿大C.美国 D.英国 E.意大利 3、大陆法中的公法包括( )。 A.民法B.宪法C.行政法D.刑法E.诉讼法 4、大陆法的渊源主要有( )。 A.法律B.法理C.习惯D.判例E.法典 5、普通法与衡平法的主要区别有() A.救济方法不同B.诉讼程序不同C、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D.法律术语不同E.管辖权不同 6、在国际上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基本上是( ) A、国家 B、企业 C、公司 D、国际机构 E、国际组织

模拟仲裁观后感

模拟仲裁庭观后感 在几次准备解说之后,继上学期刑事与民事兼具的模拟法庭,这学期在老师组织下的周三下午的模拟法庭中,我们尝试了新的法庭类型——仲裁庭的案件。 首先,我们通过学习知道民事争议通常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诉和申请仲裁机构审理两种方法。通过此次模拟法庭我们对仲裁这一裁决方式有了较深入的了解,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可以看出,仲裁机构和法院有很大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即可,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而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但是,这并不影响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执行。 案情是申请人于被申请人签订了租船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租用船舶,合同中约定了运费、滞期费等,并支付了定金。申请人因货物未备妥,依合同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预支的滞期费并无异议。后被申请人主动解除合同,申请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又因案外人C海运有限公司的参与等,导致申请人一再改变装运计划,申请人无法申报货物装运计划,最后合同继续履行,由申请人支付运费与滞期费。 通过案情简介我们了解到,此次是一起与海商法中船舶租赁有关的的事件,但其主要性质还是属于民商事范围。在整场模拟仲裁庭中,双方就谁先违约、合同是否构成缔约过失、实际滞期费应为多少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与阐述,但是双方对事实问题认识不清,申请事项不周全、仲裁焦点问题有偏颇,以及被申请方代理律师一直纠缠于法律逻辑的理清上,导致法庭现场比较混乱,直至被迫中止。 在此次仲裁庭中我们还发现,双方代理律师代理权限不一样,边裁在仲裁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边裁可以引导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发言内容,从而在法庭中占据上风,争取最大的利益。此时作为首重就需要对案情和现场有清醒的认识,

民法总则读书笔记

民法总则读书笔记 我们在阅读书籍或文章时,遇到文中精彩的部分或好词佳句和自己的心得、体会,随时随地把它写下来的一种文体。民法总则书中一些比较震撼的文字摘录如下: 1. 正义之神,一手执衡器以权正义,一手之执宝剑以实现正义,宝剑而无衡器,不过暴力。衡器而无宝剑,只是有名无实的正义。 2. 在斗争中,胜负之数不是取决于理由的多少,而是决定于力量的大小。不过人世的事常不能循着直线进行,多采取中庸之道。 3.被害人提起诉讼,往往不是因为世纪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权利感情,对于不法行为,精神上感觉痛苦。 4. 人类除肉体之外,尚有精神上的生命。而此精神上的生命由法律观之,则为权利。没有法律,人类将于禽兽无异。 5. 权利与人格结为一体时,不问是哪一种权利,均不能以计算价值之多少。此种权利不是物质上的价值,而是观念上的价值. 6.最喜欢他举的这个例子:英国人的权利意思强烈。英国人旅行欧洲大陆,若受旅馆主人或马车驾驶者的欺骗,纵令基于出发,意愿延期启行,向对方交涉,虽牺牲十倍的金钱,亦所不惜。

7. “勿为不法”固然可嘉,“勿宽容不法”尤为可贵。 8. 世上的不法之事莫过于执行法律的人自己破坏法律。法律的看守人变为法律的杀人犯,医生毒死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者,这是天下最悖常理之事。 9.在古罗马,法官shou贿,便处死刑。法官审判,不肯依据法律,而唯金钱多少,势力大小,法律消灭了,人民就由政治社会回归到自然社会,个人均用自己的腕力,以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是势之必然。 10. 国民是个人的总和,个人的感觉如何,思想如何,行动如何,常表现为国民的感觉思想的总和。不能勇敢保护自己权利的人,哪肯为国家的名誉,为民族的利益,牺牲自己的生命。所以国法上能够争取民权,国际法上能够争取主权的人,常常是私法上英勇善战之人。 11. 对国外要发扬国家的声望,对国内要建立强国的基础,莫贵于保护国民的权利感情,且应施予教育,使国民的权利感情能够生长滋蔓。 12. 这段写的尤为精彩:专制国家的门户常常开放给敌国进来。改专制政府无不蔑视私权,赋税随意增加,没有人反对,徭役任意延长,没有人抗议。人们养成了盲从的习惯,一旦遇到外敌来侵,人民必萎靡不振,移其过去盲从专制政府以盲从敌人政府。 1. 对于个人自由的保障,应当遵循“有疑义时为自

不要一昧羡慕别人_优秀作文

不要一昧羡慕别人 不要一昧羡慕别人 邬睿扬 阳光明媚的一天,一只寄居蟹无忧无虑地在海边散步,它一边找吃的东西,一边找今晚住在哪里。它走啊走啊,不知不觉走到了一棵大树下,它看见一棵小草在哭,就上前去询问,原来小草很自卑,觉得自己很没用,没人理它,而且很不自由,所以很羡慕寄居蟹可以自由自在地散步。寄居蟹听了,高兴极了,故意在小草面前跳来跳去,得意地走开了,这一下,小草哭得更伤心了。 不一会儿,寄居蟹找到了食物和家,就和海滩上的砂砾玩了起来,正巧被小草看见了,小草一下又羡慕又忌妒,觉得这个世界很不公平,又伤心哇哇地哭了起来。这时,在小草一旁的大树说话了:“小草,你千万不要哭,你要换一个角度来想一想,你虽然不自由,但你披着碧绿的外套,还可以晒太阳,而寄居蟹整天都在找家,常年奔波劳累,不是吗?”听了大树的话,小草觉得很有道理,得到了安慰,觉得寄居蟹的生活也没那么好了。突然,一只花蝴蝶飞了过来,停在了小草上,小草觉得自己更好了,世上可没有哪只蝴蝶会停在寄居蟹身上啊!所以,寄居蟹看见花蝴蝶停在小草上,就开始羡慕起小草来了,觉得蝴蝶很美丽,小草也很美丽。过了几分钟,蝴蝶休息够了,飞走了。阳光下,那只蝴蝶显得格外耀眼,美丽极了。小草和寄居蟹都很羡慕蝴蝶,但小草又想了想,蝴蝶飞来飞去的,难道不累吗?有时候还会

遇上天敌,多恐怖啊!还是像我这样住在地面上安全。而寄居蟹却认为蝴蝶的生活就是好,它就为自己插上一双翅膀,爬上一处悬崖,从上面一跃而下,想要飞上天去和蝴蝶作伴,不料,而一下子掉下来摔死了。 所以,我们不要一昧的羡慕别人,要学会换个角度思考问题,自己也有优点,永远相信,做好真正的自己才是最好的。

学习商法的一点感想

商法心得 这学期我选修了商法学概论这门课程.学习经济法之前,经济法律给我得印象往往就是比较实质性得意义,比如哪些经济行为或事情可为或不可为,哪些行为或者事情符合规定,比较枯燥得,那些行为或者事情会受到法律法规得制裁.不过经过这段时间得学习,发现这门课不就是想象中得那么枯燥无味。首先有一个幽默得老师为我们讲解,然后有搞笑得PPT,让课堂变得活跃,学习气氛很高涨。也就慢慢有点喜欢这门课程。 学习了这么长时间,也有一些感想,一些疑问,什么就是商法?商法得包括那些内容?如何研习商法?这就是商法学者要回答得基本问题。 在广义上,商法又称商事法,就是调整商事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商法就是市场经济得基本法,商法制度得建立与完善将极大得促进与完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与民主法制建设得进步。 商法得理念,从哲学上瞧就是对于商法得总得瞧法与根本观点.商法得现代化,关键得就是立足于实践基础上得商法理念得现代化,没有现代化得商法理念,就没有现代化得商法.商法得现代理念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面:一就是商法得价值理念,二就是商法得形式理念,三就是商法得实体理念.商法得价值理念(取向)—--效益至上。商法得形式理念,包括地位独立、与时俱进两方面。商法得实体理念主

要包括促进(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公平三方面。商法理念得现代化对于构建现代化得商法有着重大得理论与实践意义。商法得现代理念立足于商事实践基础上,它对商事立法、司法、守法及法律监督都具有统帅作用. 对商法内涵得瞧法不同,对商法外延得界定就不同.在我国,对商法体系得建构还要与民法与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作一定分析,事实上,她们之间就是有一定交叉得,只不过,研究侧重点不一样。学术上对她们之间得划分也就是大致得划分。现实实践总就是相互关联得。商法得体系可以分为商法总论与商法分论。商法总论就是对商法一般规则与规定得概括,商法分论则就是对商法各领域得具体规则得分析。 商法总论涉及商法领域得一些共性得规定,应当对那些共通性得商事规则详细规定,以便于实际操作与适用。总体可以分为商法概述、商主体、商行为三大部分,具体应该包括如下内容:商法得内涵、原则、意义、商主体、商事辅助人、商事登记与商事簿记、商行为得一般规定与特殊商行为等内容。 商法分论得体系结构,传统得一般包括公司、,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还包括信托法、期货法、银行法等。分论基本就是商事单行法得研究,商法客观得反映了在现实得商业活动中投资、融资、保障等方面得需求.商事单行法中,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就是并存得,公法规范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得干预,但这样一种干预应该适度,而且目得应该就是保障意思自治得更高效与更安全

国际商法第三版答案

国际商法第三版答案

国际商法第三版答案 【篇一:国际商法课后习题答案】 txt>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一、判断题 1、国际商法包含在国际公法的范围之内。 2、内国商法是国际商法的最主要渊源。 对对错错 对 错 错错3、国际商法的特征使今年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才出现的。 4、国际商事惯例具有法律约束力。 5、德国商法采用民商分离的立法模式。 二、选择题 1、在下列法律部门中,与国际商法关系最密切的是( 对对 a、国际私法 b、国际公法 c、国际经济法 d、内国公法 2、下列属于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主张的理由是( 遍商化 c、受国际商事习惯影响较大 d、有一些特有的法律制度

3、其本国的商法典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本国的商法影响较大,这个国家是 ( a、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等,是抽象的经营型单位 b、民事主体的普 a、法国 b、英国 c、德国 d、美国 三、简答题 1、简述国际商法的发展历史。 2、简述美国商法的特点。 3、试述在普通法系中,如美国,其判例的拘束力的表现。 4、结合实际,谈一下对国际商法特点的认识。 5、怎样判断国际条约的效力? 6、国际商事惯例具有怎样的效力? 7、试讨论中国民商事法律制度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大,还是受英美法系的影响大。 四、案例分析题 2003年8月,中国杭泽经贸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署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 约定了货物的价格及运输的条件,后双方发生纠纷,在适用何种法律来解决纠纷方面也产生了分歧:日本公司认为双方价格条件的约定基本是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贸易术语签订的,而最新的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2000年进行了修订,因此,应适用2000年通则;而中方杭泽公司则主张应适用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即中国的《合同法》。请问:双方应如何解决这一纠纷?

法律程序意义读后感

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可见程序在社会法制法制中的重要性。季卫东老师在《法律程序的意义》一文中,通过对现代程序概念的实证分析,系统地论述了程序对于保证公民自身乃至社会理性的巨大意义,并阐明了现代文明体制与制度的内在联系。当然,更为重要的是指出了当代中国在法律程序方面的建设问题。给我国法制建设敲响了警钟并提出了意见。缺乏程序要件的法制是难以协调运作的,硬要推行之,则极易与古代法家的严刑峻法同构比。所以说程序的正当过程,在一个国家的法制运转过程中显得意为重要。我国在法制建设过程中法律程序的建设一直是不被倚重的,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制传统,使法律细则化。再如由社会变动带来的法律制度相对不稳定,影响了程序的权威性。综合以上两个问题,季老师提出了中国程序的再铸,把中国特有的无原则的交涉,纳入到程序的轨道中来,而且逐步促进程序本身的完善与再完善,从而在中国实现程序正义。季老师在其论文中主要阐述了三个方面,即何谓现代程序和现代程序是什么;现代程序的功能和结构;还有法律程序的发展与中国现实的矛盾。程序从法律学的角度来说,主要体现为按着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的决定的相互关系。用季老师的话来说就是按照某种普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的听取各方意见,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通常说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选举、立法、审判、行政这几种主要类型。程序法呢,在成文体系中被称为形式法。传统的法律解释学一般把它看作是为了实现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的手段和方法。实体法则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同一实质问题可以采取不同的程序,反之,同一程序也可以用于不同实质的问题,按季老师的说法,程序并不与特定的实质内容固定在一起。不同的国家对待实体法和程序法有不同的态度。在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比较注重程序法规;而在以法国、德国等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则更加强调实体法,认为实体法居于主导地位,是主法。程序法是为了保证实现实体法的,具有手段和工具的性质,因而是助法。诉讼法对于实体法实施起到保证作用。对于现代社会的公民而言,程序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任何一个现代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涉及到几乎所有的法律权益都应当由程序保护,然而这必须建立在一个前提下,那就是我们所处的社会是一个理想的法治社会。但即便是在一个成熟的大陆法系国家,实体法与社会也永远存在一个理想与现实的鸿沟,必然架接的这道桥梁莫过于程序。季老师认为,实体法是通过一环扣一环的程序行为链而逐步充实、发展的;程序法不应当被视为一个单纯的手段和形式。诚然程序法具有一定的实体意义,例如在表现方式上相对于实体法而言它有很强的技术性,但是程序仅仅是作为连接社会与实体法的桥梁的存在,若无实体法的支持,其也将失去存在的意义。简言之,失去刑法,刑事诉讼法就失去存在的意义,而失去行政法,行政复议法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民事诉讼绝对不可能适用行政诉讼的法律,即有什么样的实体法才会有什么样的程序法。季卫东老师认为,我国的法律程序化主要面临着三大问题,传统法制对程序化的阻碍问题,剧烈的社会变动导致程序要件与变动需要之间的不协调的问题,还有就是法律技术不达标的问题,在论述了上述三个问题之后,季老师结合了在前几个片段中队现在程序的描述,给予了改进意见。中国的现实问题很明确地告诉我们,想在中国普遍实现一套理想的法律程序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必须从理想中走向现实,在最大程度上引导源于西方的这种理想的程序制度与我国现实的相适应。但当下的社会又是个什么状况呢?中国的社会实质上是一个传统的社会,是一个奉行自然法的社会。得民心者得天下是也,这可谓在中国是历届政府所必须强调的。这主要讲的是,一切的行为最终必有人心的公判。人民习惯以道德审判所有的事情,并且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所谓的公道。因此国人的心中根本没有程序正义这个概念,只有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最朴素的实质正义观。例如药家鑫案件,民众在对其程序上的瑕疵根本不重视。还有大名鼎鼎的刘涌案,在程序上无可挑剔,但最终因为民怨过大,被最高院提审,变除二审的死缓,改判为死刑。面临此类窘境也是非常无奈的选择。在民众不太信任的情况下,我们只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