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确认合同无效样本

第三人确认合同无效样本

Sample of contract void confirmed by the third party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第三人确认合同无效样本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问:

第三人是否有权主张合同无效?

答:

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能否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要求确认

合同无效的问题要具体分析。只有与无效合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才能以起诉的方式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无效。合同之债具有相对性,它只对双方当事人有效,因此,除非合同违犯法律法规,第三人一般不能主张他人之间的合同无效。这样,原告若进行合同之债的起诉,则没有诉权,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因此,第三人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特别是原告资格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是起诉实质要件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是

对行使起诉权人的资格要求,也是提起诉讼的人能够成为原告的条件。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的财产权、人身权或其他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是与他人直接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原告因此而向法院起诉,要求法律保护。这在民事诉讼理论上称之为诉的利益,确定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的诉讼,只有在原告有法律上利益时才可提起。直接利害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属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它只能是现实存在的一种已然状态,不可能是将来发生的或然状态。如果原告的合法权益未曾受到侵害,或者他与别人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就不能也无需提起诉讼;如果其与诉讼标的没有利害关系,或者

只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而构不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不能作为原告起诉。基于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第三人要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符合原告的条件,如果合同与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既使该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他也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只有当无效合同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或者害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否则,法院不应受理第三人的起诉。法律依据便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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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协议(合同)无效之诉民事起诉状

房产买卖协议(合同)无效之诉民事起诉状 房产买卖协议(合同)无效之诉民事起诉状 以下为一则房产买卖合同无效之诉民事起诉状范本。 原告: 住所: 被告: 住所:,联系方式:25663***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双方于20**年11月11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及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均为无效; 2、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向其支付的定金100万元,并依照定金罚则另行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100万元。 3、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元(详见利息损失计算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 1、交易标的为XX市**区号的房产,该房产为危房。 2、上述房产交易价为万元。乙方(原告)应支付定金万元。 3、甲方(被告)交付房产应保证房屋无结构性损坏,门窗及配套水、电、煤气等管道应当完好。 4、甲方(被告)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 5、双方不得中途毁约。否则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房产买卖协议》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万元。 讼争双方于年月日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再支付定金万元,原告付清全部购房款时间延期至年月日。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及时支付了该万元定金。 最近,原告获悉,被告于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之前便在交易标的之上为第三人设立了抵押。而被告至今未告知原告交易标的上设有抵押,更未在《房产买卖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上提及针对上述抵押的处理方法。 依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原告认为:《房产买卖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应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此请求贵院,判决如所请。 此致 XX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年**月** 日 感谢您的阅读!

合同范本之租赁合同无效案例

合同范本之租赁合同无效案例

租赁合同无效案例 【篇一:房屋租赁纠纷案例】 房屋租赁纠纷案例 【案例】徐某自1995年以来一直租赁县保洁公司位于a镇的两间楼房经营,1999年3月徐某经保洁公司同意后将该楼房转租给陈某。但2000年仍是以徐某的名义与保洁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2000年8月保洁公司在未通知徐某与陈某的情况下,以80000元(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价)将该两间楼房卖给了季某,季某将款付清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后,通知徐某、陈某搬迁,但陈某拒绝搬迁。2001年至2003年,徐某与保洁公司仍然签订了租赁协议,徐某仍将该楼房转租给陈某。季某以陈某、保洁公司及徐某侵犯财产所有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反还房屋,徐某和保洁公司赔偿损失。 李海波律师指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季某与保洁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徐某和陈某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 (1)转承租人是否享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在转租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虽然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当因次承租人的原因发生租赁物损害时,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要求赔偿,同时次承租人也不能向出租人主张权利,因此如次承租人不能得到租赁权而遭到损害时,其只能向承租人请求赔偿,因为次承租人的租赁权是基于承租人的租赁权而产生的。 综上所述,次承租人在出租人买卖房屋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当然,当原租赁合同未到期时,因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转租合同也仍然有

合同结算确认书

合同结算确认书 篇一:合同结算审核定案确认书合同结算审核定案确认书篇二:竣工结算确认书—范本四川省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川建()竣结确第[ ] 号填表说明: 1. 承包人包括备案工程与发包人有施工合同关系的所有承包人。 2. 中标金额包括经过公开或邀请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上标注的金额。免于招标的不填此项。 3. 本表一式四份。发包人、承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一份。 单项(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确认表 填表说明: 1. 中标金额系中标通知书上标注的金额。免于招标的不填此项。 2. 本表以同一施工合同的单项、单位工程或专业工程为填表对象。 3. 本表一式四份。发包人、承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 一份。 篇三:工程结算确认书工程结算确认书 (合同编号:)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市城建投资监督管理中心)审核,工程结算价为元。截止至年月日累计已支付工程款元,尚需支付工程结算款元。 附件:1、(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市城建投资监督管

理中心结算书) 2、(施工单位收款情况明细表,按年月日金额分列,加盖单位公章) 3 、(中标通知书、合同复印件及建设项目情况登记表) 施工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本表及附件一式四份 篇四:结算确认书 附件1:四川省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川建()竣结确第[ ] 号填表说明: 1. 承包人包括备案工程与发包人有施工合同关系的所有承包人。 2. 中标金额包括经过公开或邀请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上标注的金额。免于招标的不填此项。 3. 本表一式四份。发包人、承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一份。 附件2: 单项(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确认表 2. 本表以同一施工合同的单项、单位工程或专业工程为填表对象。 3. 本表一式四份。发包人、承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各一份。 篇五:债权债务确认书 债权债务确认书

书面合同的形式及内容

书面合同的形式及内容 一、书面合同的形式 根据国际贸易习惯,如果交易双方通过口头或函电磋商,就主要交易条件达成协议之后,就要签订合同或成交确认书,以书面形式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固定下来,作为约束双 方的法律文件。 书面合同的形式主要有: 1. 合同 合同或称正式合同,一般适用于大宗商品或成交金额大的交易,其内容比较全面详细,除了包括交易的主要条件如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装运、支付、保险外,还包 括商检、异议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条款。这种合同可分为“销售合同”(Sales Contract)和“购货合同”(Purchase Contract)两种。使用的文字是第三人称的语气。 2. 成交确认书 这是合同的简化形式,一般适用于成交金额不大、批数较多的轻工产品或土特产品, 或者已订有代理、包销等长期协议的交易。成交确认书也可分为售货确认书和购货确认书 两种。无论是合同还是确认书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 二、书面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三个部分: 1. 约首 约首是合同的首部,包括合同的名称、合同号码(订约日期、订约地点)、买卖双方的 名称和地址、以及序言等内容。序言主要是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义和执行合同的保证, 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等。双方的名称应用全称,不能用简称,地址要详细列明,因涉及到法 律管辖权问题,所以不能随便填写。在我国出口业务中,除在国外签订的合同外,一般都 是以我出口公司所在地为签约地址。 2. 本文 这是合同的主体部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合同的各项交易条款,如商品 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和总值、交货期限、支付条款、保险、检验、索赔、不 可抗力和仲裁条款等,以及根据不同商品和不同的交易情况加列的其他条款,如保值条款、溢短装条款和合同适用的法律等。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三条1,2,3,4条款之约定义务时,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不 承担违约责任,拖延的工期顺延。

合同无效纠纷上诉状.docx

合同无效纠纷上诉状 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 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可以确认合同无效,那么,下面是xx 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合同无效纠纷上诉状,供大家阅读参 考。 合同无效纠纷上诉状 1 上诉人 ( 原审原告 ) 李某某,女,汉族,xx 年 X 月 29 日出生, xx 省 xx 县人。住 xx 县 xx 镇畜牧局家属房。联系电话: xx 被上诉人 ( 原审被告 )xx 县某某电影放映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xx 省 xx 县 xx 镇新民街。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经理。电话:xx 上诉人李某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 省 xx 县人民法院 (xx) 正民初字第617 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 xx 省 xx 县人民法院 (xx) 正民初字第617 号民事 判决书中“第四项、第五项”判决内容; 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因合同无效给原告造成 的损失共计25xx 元 ( 其中:游乐设备购置费225000 元、店铺 购货费 26995 元、宣传广告费25355 元 ) 。

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对米奇尔儿童游乐园购置的相 关设备部份,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被上诉人不同意利 用,由上诉人拆除”的事实错误。根据本案上诉人提交的第8组证据《购销合同》第一条“甲方向乙方购买产品如下:这效 果图是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场地的CAD图纸来规划设计的。所 有设备都是根据甲方提供现场图量身定做,甲方确认之后,乙 方根据效果图来生产,不得更改。”可知,上诉人购买的该批 儿童游乐设备 (22.5 万元 ) ,该批儿童游乐设备的设计、造型 和制作标准完全依赖于租赁房屋的框架构造情况而定,该批设 备组装完成后即成为租赁房屋的一部份,如强行分离即失去本 身价值,且该批设备只能一次性安装,不能重复组装利用。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游乐设备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因而判 决由原告拆除,属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 2、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宣传广告费25355 元错误。根据附合原理,室内外广告装潢在房屋墙体后,即成为该租赁房屋 一部份,属不能返还物件范畴, 原审法院忽略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也未对不予认可的费用一一 进行说明并阐述理由,而是笼统的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这对上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是一篇好的范文,觉得应该跟大家分享,看完如果觉得有帮助请记得收藏。 篇一:房屋买卖纠纷的典型案例共10则 房屋买卖纠纷的典型案例共10则 2014-11-14胡光明律师民事审判参考 本文主要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2014年)及《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1辑)中专题收录关于房屋买卖纠纷的典型案例共10则,其中含有最高院指导案例一则。须提示,案例4与案例10主要是关于房屋买卖中本约合同与预约合同的界定;案例5与案例9主要是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所有权转移存有障碍的情形;建议结合起来阅读。

1、湖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苏金水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民抗字第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 【裁判摘要】1、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抗诉的再审案件一般应以原审审理范围为限。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同于支持其提出请求的理由和依据,如当事人提出请求的理由和依据不同于检察机关抗诉所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并不意味其申请抗诉的请求未获得检察机关抗诉支持;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未超出原审审理范围的,范文TOP100人民法院再审中应予审理。 2、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理机构销售房屋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委托代理机构未告知其特定房屋已经售出而导致一房二卖,属于其选择和监督委托代理人的经营风险,不得转嫁于购房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此为由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应予免除的请求,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2、徐州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王志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2期) 【裁判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规避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调控为目的,借他人名义与自身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思想汇报专题如果商品房买受人明知合同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办法

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办法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1)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2)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2、折价补偿 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存在 (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 (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1)

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1) [摘要]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合同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标准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实务中仍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和作法。论文结合审判实践和立法规定,深入地探讨了确认无效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更加清晰地划清相关问题之间的界限,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审判实践。 [关键词]无效合同确认违法性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最典型的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无效合同在实践中类型较多,情况比较复杂。在合同纠纷中占据了较大的比例,因此有必要就无效合同问题进行探讨。本文拟对无效合同的确认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违法性是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如何理解违法性的概念呢?《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及《合同法》第52条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虽然为无效合同的

确认确定了一项明确的标准,但在具体适用中,还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1.必须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其中,"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规章、命令、条例等行政规范。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才有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至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能否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一般来说,这些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判断合同是否无效的参考,法院不得直接援引这些文件为依据判断合同无效。但是在考虑地方性法规、规章能否作为判断无效的参考时,第一,应当考虑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否有上位法存在。如果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根据上位法制定的,但上位法规定的比较原则,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上位法做出了具体规定,可以依照上位法确认合同的效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作为确认合同效力的参考。第二,如果上位法授权地方或某部门做出解释,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根据授权做出解释,那么依照上

合同无效起诉状通用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无效起诉状通用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性别),____族,________年 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_公司,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__。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关于__________小区_____号______单元 _____楼_______号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__元; 三、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入住等费用_______元;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事实与理由被告在__________区开发了___________楼盘公开销售,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__________小区_____号______单元_____楼_______号的房,并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购房款__________元。现被告又

无效合同案例 (2)

一、合同无效的案例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案例:宝鸡市东星砂石场赵巧巧与吴剑打算购装载机,供货商、银行、保险公司联合多次对其资信调查后,2003年9月3日吴剑与西安松林公司签订一按揭贷款购装载机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003年9月10日吴剑凭此合同与光大三桥支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经西安市公证处作了公证,并在公证处将所购装载机作了抵押物登记;2003年10月25日吴剑在光大三桥支行“贷款凭证”上签字,光大三桥支行发放了14.88万元到给吴剑开的专项帐号内。此前,按西安松林公司安排,赵巧巧于2003年8月26日到宝鸡常汇公司交了11万元首付款,当即吴剑打“收条”开回了装载机,上面写明了装载机的“四号一色”;2003年9月17日西安松林公司给吴剑开了带税的正式“发货票”24.75万元,附的产品检验证的“四号一色”与吴剑2003.8.26给宝鸡常汇公司打的“收条”上“四号一色”完全一致。按常理,赵巧巧、吴剑以按揭贷款购的装载机一切手续己完毕。随后,曹新红以“帮忙”到西安给光大三桥支行还款为名,收了赵巧巧三次四个月“分期还款”2.75万元。2004年1月19日,突然,宝鸡常汇公司经理曹新红带了六、七膘汉强行开走装载机时,称按揭贷款没有办成,限赵巧巧10天内交清其余欠款13万,否则休想要回装载机。 “吃饭穿衣亮家当”,两个农民那能在10天内拿击欠款13万元呢?赵巧巧、吴剑多方向宝鸡常汇公司讨要装载机未果。就到光大三桥支行去查询,让其大吃一惊。光大三桥支行给吴剑了一个“客户贷款结清通知单”,上明确写的是:“您已于2003年11月19日完全还清完毕”。到11月19日自己才还14000光,是谁还清了这笔14。88万元贷款呢?他们多次要求光大三桥支行查个纠竟,都以“保密”为由而拒绝。 赵巧巧、吴剑为查清到底是谁给自己提前“完全清还完毕”贷款,讨回宝鸡常汇公司强行开走购装载机造成的损失,把光大三桥支行、西安松林公司等告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在庭审中,光大三桥支行无法回答“谁”提前“完全清还完毕”14.88万元贷款后,改口辩称,他们发现吴剑用欺诈手段骗取贷款后,从吴剑帐上将贷款“扣回”。西安松林公司也站在光大三桥支行的一边,明确表态,与吴剑所签“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和所开“发货票”是虚假的,是应宝鸡常汇公司要求给“帮忙”。未央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吴剑以为赵巧巧取得银行贷款为目的,与西安松林公司签订的虚假《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后又以此购销合同为基础与光大三桥支行签订贷款合同,并以虚构的买卖装载机为借款合同做抵押。由于虚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不能发生相应权利和义务的无效合同,因此,建立在虚假合同基础上的贷款合同也因实质要件不真实而无效。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光大三桥支行收回贷款是妥当的,资金收回是银行资金所有权的正当回归。由于吴剑贷款购装载机的事实是虚拟的,故建立在虚拟事实基础上的借款合同的终止,自然也不会对其造成损失。因此,吴剑关于赔偿损失的主张同样因没有事实依据而得不到法律支持”。判决驳回了赵巧巧、吴剑的诉讼请求。赵巧巧、吴剑不服此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即便是认定自已是用虚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虚假的装载机作抵押物,存在所谓”欺诈”行为,所订“按揭贷款合同”也不属“无效合同”,只能是“可撤销合同”,光大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裁判要点 1. 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适用于第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形,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普通债权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令因无效合同 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原财产所有人,而不能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直接判令债务人的关联公司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返还给债权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白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基本案情 瑞士嘉吉国际公司(Cargill International SA简称嘉吉公司)与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金石公司)以及大连金石

浅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购房交接确认书的效力

浅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购房交接确认书的效力 摘要 本文通过对今年以来商品房买卖过程当中常见的一些纠纷问题进行和分析,凸显了我国目前的线性法律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问题当中,购房交接确认书在适用法律方面的不足,提出了相关的建议。本文运用了案例结合分析还有理论分析的方法啊,针对目前的预售合同纠纷存在的交付延迟等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建议。通过更加严格的限制格式条款的形式,赋予购房者一定的时间,这样可以仔细阅读分析条款来保障购房者的权利。与此同时,笔者希望通过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普及,来限制开发商的行为,当购房者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就可以减少其经济损失。 关键词:房地产法商品房买卖纠纷确认书效力

Abstract Through this year, commercial housing in the sale process of common some disputes and analysis, highlighting the current linear law for the contract for the sale of commercial housing disputes, housing handover confirmation Book deficiencies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put forward relevant suggestions. In this paper, a case study is used to analyze the problem of the delivery delay of the sale contract disputes, and the related suggestion is put forward.. By the more stringent restrictions on the form of the terms of the format, giving buyers a certain time, so that carefully read the terms of the analysis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buyers. At the same time, I hope that through the popularization of punitive damages, to limit the behavior of the developers, when the purchase of the rights of the house, can reduce its economic losses. Keywords: Real Estate Law commercial housing sales disputes confirmation of the validity of the book

有关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和处理意见

有关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和处理意见 合同纠纷中合同无效“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属于间接形成权,因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形成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因此,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一、我国有关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及处理意见 1、《合同法》 对此没有做出相关规定。 2、《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1999年司法解释》) 第二条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4、处理意见

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出租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合同无效(最高检察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出租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合同无效(最高检察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向其租赁厂房、空地、办公楼,并约定出租人保证房屋及土地具有合法权利。该厂房系出租人租用农用地建设而成,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经过审批,出租人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出租人建造的办公楼占地面积超过了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要求,属于未按照规划许可证建造,土地和房屋均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仍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关键词】民事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合同强制性规定农用地建设用地 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许可证违章建筑赔偿租金【基本案情】绿色公司(重庆市绿色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向梁正玉、梁正兰租赁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虎啸村五社自建厂房两幢约2200平方米、两幢厂房间空地约1400平方米、办公楼一幢约400平方米。该厂房系梁正玉租用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虎啸村五社位于河坝处土地12.15亩建设成的,其未办理许可手续。双方于2009年7月17日签订了厂房出租协议。协议载明:租期为九年;厂房、空地及办公室年租金155 000元;梁正玉、梁正兰保证土地来源合法。协议签订后,绿色公司预支付梁正玉、梁正兰租金155 000

元。绿色公司入住后将原厂房大门改建为电动门又安装了其他设施。另查明:梁正玉、梁正兰分别于2008年3月27日、2009年9月27日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修建建筑面积合计300平方米房屋,此后二人修建房屋总面积约400平方米。绿色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租赁协议无效,梁正玉、梁正兰支付赔偿金、建设费用、返还垫支的电力设施费用共计290 593元。梁正玉、梁正兰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绿色公司支付自2010年9月起至2011年6月27日的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127 875元。【争议焦点】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出租人出租的厂房系其租用农用地建设而成,但未办理审批手续。出租人出租的办公楼占地面积超过了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要求。该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承租人是否需要支付租金。【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一、原告绿色公司与被告梁正玉、梁正兰协议中除办公楼三百平方米外其他出租房屋的租赁协议无效;二、被告梁正玉、梁正兰赔偿原告绿色公司损失并返还垫支电力设施费用共 计117 108元;三、原告绿色公司支付被告梁正玉、梁正兰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127 875元;四、驳回原告绿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绿色公司与被告梁正玉、梁正兰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绿色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称:梁正玉、梁正兰与绿色公司

无效合同案例

一、合同无效的案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案例:宝鸡市东星砂石场赵巧巧与吴剑打算购装载机,供货商、银行、保险 公司联合多次对其资信调查后,2003年9月3日吴剑与西安松林公司签订一按揭贷款购装载机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003年9月10日吴剑凭此合同与光大三桥支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经西安市公证处作了公证,并在公证处将所购装载机作了抵押物登记;2003年10月25日吴剑在光大三桥支行“贷款凭证”上签字,光大三桥支行发放了14.88万元到给吴剑开的专项帐号内。此前,按西安松林公司安排,赵巧巧于2003年8月26日到宝鸡常汇公司交了11万元首付款,当即吴剑打“收条”开回了装载机,上面写明了装载机的“四号一色”;2003年9月17日西安松林公司给吴剑开了带税的正式“发货票”24.75万元,附的产品检验证的“四号一色”与吴剑2003.8.26给宝鸡常汇公司打的“收条”上“四号一色”完全一致。按常理,赵巧巧、吴剑以按揭贷款购的装载机一切手续己完毕。随后,曹新红以“帮忙”到西安给光大三桥支行还款为名,收了赵巧巧三次四个月“分期还款”2.75万元。2004年1月19日,突然,宝鸡常汇公司经理曹新红带了六、七膘汉强行开走装载机时,称按揭贷款没有办成,限赵巧巧10天内交清其余欠款13万,否则休想要回装载机。“吃饭穿衣亮家当”,两个农民那能在10天内拿击欠款13万元呢?赵巧巧、吴剑多方向宝鸡常汇公司讨要装载机未果。就到光大三桥支行去查询,让其大吃一惊。光大三桥支行给吴剑了一个“客户贷款结清通知单”,上明确写的是:“您已于2003年11月19日完全还清完毕”。到11月19日自己才还14000光,是谁还清了这笔14。88万元贷款呢?他们多次要求光大三桥支行查个纠竟,都以“保密”为由而拒绝。 赵巧巧、吴剑为查清到底是谁给自己提前“完全清还完毕”贷款,讨回宝鸡常汇公司强行开走购装载机造成的损失,把光大三桥支行、西安松林公司等告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在庭审中,光大三桥支行无法回答“谁”提前“完全清还完毕”14.88万元贷款后,改口辩称,他们发现吴剑用欺诈手段骗取贷款后,从吴剑帐上将贷款“扣回”。西安松林公司也站在光大三桥支行的一边,明确表态,与吴剑所签“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所开“发货票”是虚假的,是应宝鸡常汇公司要求给“帮忙”。未央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吴剑以为赵巧巧取得银行贷款为目的,与西安松林公司签订的虚假《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后又以此购销合同为基础与光大三桥支行签订贷款合同,并以虚构的买卖装载机为借款合同做抵押。由于虚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不能发生相应权利和义务的无效合同,因此,建立在虚假合同基础上的贷款合同也因实质要件不真实而无效。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光大三桥支行收回贷款是妥当的,资金收回是银行资金所有权的正当回归。由于吴剑贷款购装载机的事实是虚拟的,故建立在虚拟事实基础上的借款合同的终止,自然也不会对其造成损失。因此,吴剑关于赔偿损失的主张同样因没有事实依据而得不到法律支持”。判决驳回了赵巧巧、吴剑的诉讼请求。赵巧巧、吴剑不服此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即便是认定自已是用虚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虚假的装载机作抵押物,存在所谓”欺诈”行为,所订“按揭贷款合同”也不属“无效合同”,只能是“可撤销合同”,光大三桥支行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不能“霸道”的不告知而单方撕毁合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未央区人民法院“无效合同”的认定,驳回了两上诉人的上诉。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案情】 第一申请人:孙某某第二申请人:孙某被申请人:谢某孙某某系孙某父亲,两人名下有一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弄×号×室的房屋。2005年,孙某因经商缺少资金,与朋友谢某商量将房屋过户给谢某,以获得银行贷款。为了瞒住孙某某,孙某找了案外人冒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2021新版)

The role of the contract is first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both parties. If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are violated, the contract is evidence that the other party seeks justic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2021新版)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2021新版)合同的作用首先是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正当权利。“口说无凭,立字为证”,如果有一方违反约定而不满足另一方的要求,合同就是另一方讨回公道的证据。下载后可以修改或直接打印使用(使用前请详细阅读内容是否合适)。 篇一: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直接影响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还有可能涉及到合同以外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如何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对于法院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原告(上诉人、反诉被告):卢一心,男,会计,住浙江省金华市。 被告(被上诉人,反诉原告):蒋云华,女,驾驶员,住浙江省金华市。 一、基本案情 20XX年8月,在原、被告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被告将坐落于金华市双溪西路培源街14号的B幢4单元601室单位集资房及辅房,以人民币1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双方于同月19日在双方所邀见证人的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原告于当日将全部购房款交付给被告,被告也将该住房和辅房的钥匙交付给原告,并代收了装修押金500元。因当时房屋的产权证正在办理中,未当即办理房产证过

签订合同或在交易过程中的相关往来文件签字但没盖章,合同或文件有效吗

签订合同或在交易过程中的相关往来文件签字但没盖章,合同或文件有效吗? 今天,我们就通过合同或文件上是否盖章、盖真假印章的效力进行一下梳理,由于这关系到相对方与你签订合同或相对方对你作出的承诺是否有效的问题,建议仔细阅读全文。 法律规定 我们可以看一下法律对订立合同的签字与盖章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自成立之日时生效,即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生效。

很显然,上述条文只是笼统的说合同自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及生效。但并未对是否应签字、盖章同时具备以及签字主体、盖章真假问题进行说明。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保理合同,将其对丙公司享有的1000万元应收账款以9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银行,丙公司先后向乙银行出具加盖丙公司公章及总经理个人名章的《应收账款确认函》《保证书》,对应收账款及其与甲公司间交易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保证承担因交易不真实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后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丙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丙公司抗辩称,其对甲公司负有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成而加盖在《应收账款确认函》《保证书》上的公章是伪造的,其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应收账款确认函》《保证书》上边的公章是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当着乙银行业务经理的面加盖的,丙公司在与丁公司签订合同时曾多次用过该枚公章。最后,法院判决丙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评析 一、盖章的法律意义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盖章与签字具有同等效力,都是对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确认。 对于自然人而言,签字与加盖私章都由其自身完成,二都具有同等效力,一般不存在争议。但公司是个组织体,需要通过特定自然人的签字或盖章才能实现其意志。而该自然人本身同时也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在此情况下,确定该自然人的行为是其自身的行为还是代表公司从事的行为就至关重要。因此,就可以通过加盖公章来予以区别。而自然人从事职务行为的前提是,该自然人不仅须是公司的工作人员,还需享有代表权或代理权。换言之,公司签订合同或签署文件,一定体现出是有权代表公司或有代理权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由此可以得出,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人盖章确认的合同,自然对公司具有约束力。而无代表权或代理权人加盖的公章,即便是真公章,也不能产生合同有效的预期效果。公章之于合同的效力,关键不在公章的真假,而在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故对于盖章行为的效力,不宜过分夸大。 二?盖假章,合同是否成立?

关于一起合同无效案的案例分析

关于一起合同无效案的案例分析 学号: 1201010114 哲学1201班杨佳玮 [摘要] 孙军(化名)生前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康宁终身人寿保险合同,孙军病故后,孙军的儿子小孙作为受益人要求该公司赔付时,却遭到拒绝。9月4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人寿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12600元,同时驳回了小孙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2005年5月,孙军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康宁终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其子小孙,保险金额为30000元,年交费3150元,缴费期为20年。投保单告知事项共17项,其中第10项是否经常或者曾经吸烟,回答“否”,第11项,最近健康状况第3个问题是最近六个月是否持续超过一周有下列症状:疲倦、体重下降、腹泻、淋巴结肿大或不寻常有皮肤病,回答为“否”。合同签订后,孙军交纳了2005年、2006年、2007年的保险费共计12600元。孙军于2008年4月11日因高血压猝死。孙军猝死后,其子小孙因保险金赔偿问题与人寿保险公司发生争执,并将人寿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保险金90000元。 [案情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保险关系存在的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应如实告知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所做出的询问,并应如实告知保险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据以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情况。 本案中,孙军在投保前曾因“慢性酒精中毒”住院,并在投保前一个月内体重下降15公斤,而在投保单“最近六个月是否持续超过一周有下列症状:疲倦、体重下降等一栏中填写了“否”,其带病投保的行为违反了如实告知的合同义务,也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足以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孙军与人寿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属无效合同,人寿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鉴于孙军隐瞒的是慢性酒精中毒病史,而其死亡原因是高血压猝死,其违反告知义务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人寿保险公司应退还其所缴纳的保险费12600元。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情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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