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代理的法律特征、种类与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

考点:代理的法律特征、种类与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
考点:代理的法律特征、种类与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

1.经被代理人的同意:被代理人承担;

2.不经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承担(例外: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时,由被代理人承担)。

(六)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情形:自始未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

2.无权代理责任:(1)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注: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

(七)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构成

(1)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本人存在过失;

(3)相对人为善意。

2、法律后果: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本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八)不当或违法代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1.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是无权代理。

4.代理违法事项。

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

第二节代理 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

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 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 代理人死亡;

第十章 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的法律冲突法

第十章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的法律冲突法 一、单项选择题 1.一般认为,法律行为实质要件的准据法应该() A.适用行为地法 B.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 C.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D.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2.关于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准据法,目前的国际上的立法趋势是()A.适用行为地法 B.适用法院地法 C.当事人的属人法 D.依尽量使法律行为有效的原则,选择适用多种规范 3.关于代理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各国法院均主要是首先适用()A.本人营业地法 B.代理行为地法 C.意思自治原则 D.最密切联系原则 4.关于代理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1978年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在当事人没有进行有效的法律选择时,应该首先适用()A.代理人主要活动地同时又是本人营业地或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B.代理人行为地法 C.代理人惯常居所地法 D.代理人营业地法 5.关于代理的外部关系的法律适用,多数国家的实践是适用()A.缔约第三人与本人或代理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的准据法

B.第三人的营业地法 C.代理人营业地法 D.代理人行为地法 6.关于代理权的法律适用,最主要的法律适用方法是适用()A.本人住所地法 B.主要合同的准据法 C.代理行为地法 D.第三人营业地法 二、多项选择题 关于法律行为的方式,通常只适用行为地法的有() A.对于不动产的登记与处分 B.对于动产的登记与处分 C.票据行为的方式 D.买卖合同的行为方式 三、判断题 1.对各种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一般适用行为地法。() 2.各国一般分别考虑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以便分别确定它们的准据法。() 3.“场所支配行为”原则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便是解决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一个主要原则。() 4.对不动产的登记和处分,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5.票据行为的方式一般适用行为地法。() 6.大陆法系国家强调委托代理合同和代理权的区别,前者是代理的内部关系,后者是代理的外部关系。()

结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

结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 作者:杨代雄 来源:《东方法学》 2016年第5期 杨代雄 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延 续了我国民事立法的传统,在此基础上吸收了近年来我国民法理论研究取得的重要成果,值得 肯定。不过,《民法总则(草案)》也存在若干缺陷,需要予以修改完善。《民法总则(草案)》结构方面的问题有:《民法总则(草案)》第5章与第8章应当合并。《民法总则(草案)》第9章仅规定诉讼时效,未规定取得时效,应予改进。“委托代理”有些规则应当是代 理的一般规则,不应限于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方面在规范设计上应当慎重考量、严谨表述。在代理的规定方面未明确规定恶意代理行为本身是否有效。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存在缺陷,建 议删除《民法总则(草案)》第152条。 关键词:《民法总则(草案)》《民法总则(草案)》结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延续了我国民 事立法的传统,在此基础上吸收了近年来我国民法理论研究取得的重要成果,值得肯定。不过,《民法总则(草案)》也存在若干缺陷,需要予以修改完善。 一、《民法总则(草案)》结构方面的问题 在结构方面,《民法总则(草案)》存在如下三个问题: 第一,《民法总则(草案)》第5章与第8章应当合并。两章所含的条文数量太少,独立 成章显得过于单薄,导致整部法律结构失衡。既然这些条文都属于民事权利的一般规定,理应 放在同一章中予以规定。建议将第8章并入第5章,下分两节。第1节为“民事权利的种类”,第2节为“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在第2节中,应当增设关于自力救济的条款,以完善民 事权利保护措施的体系。此外,应当将第157条、第158条和第159条删除。这三条是关于按 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规定,应当置于债权法的相应编章之下,不应置于民法典总则之中。民法 总则中的规范应当具有普适性,适用于若干种民事权利,这三条规范显然不符合此项要求。 第二,《民法总则(草案)》第9章仅规定诉讼时效,未规定取得时效,应予改进。在传 统民法中,向来存在两种时效,即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纵观当代各国民事立法,一般都专门 规定取得时效。其主要功能有三:一是有利于物尽其用,鼓励人们对长期无人管领的财物进行 支配、利用。二是有利于维护财产秩序的稳定,使因对财物的长期支配、利用而形成的财产秩 序得以延续,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三是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弥补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生效主义 的缺陷。我国民众向来缺乏充分的登记意识,在实践中,有不少不动产交易尤其是房屋买卖没 有办理登记手续,《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明确实行登记生效主义(第9条),在未经 登记的情况下,受让人即便已经支付了价款也不能取得不动产物权。如果民法规定取得时效, 那么受让人在持续占有房屋一定期间后,即可取得其所有权以及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实际上,我国现行的某些法规、规章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不动产取得时效,比如1995 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第29条规定:“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单项选择题(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项最符合题目要求,请将正确选项的代码填入括号内) 1.下列各项中,( )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 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意思表示真实 C.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D.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答案] D [解析]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并不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2.民事法律行为从( )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A.成立B.生效 C.开始磋商D.何时产生约束力由当事人约定 [答案] A 3.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C.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D.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答案] D [解析] D项的民事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4.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 )起无效。 A.民事行为开始时B.行使撤销权时 C.行为被撤销时D.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时 [答案] A 5.民事行为部分无效的,其他部分( )。 A.无效B.有效C.效力待定D.可撤销 [答案] B 6.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李某捡到手表一块B.张某和赵某签订合同 C.王某写作出一篇论文D.刘某偷窃钱某的机动车 [答案] B [解析]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并且属于合法行为。 7.下列各项中,( )不属于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的法律后果。 A.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B.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D.民事行为被撤销后,已经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 [答案] D [解析]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民事行为被撤销前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应当给与赔偿。 8.下列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条件必须是尚未发生的事实

经济法基础3法律行为及代理

第三章法律行为(民事)和代理 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讲的民事),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关系有很大一部分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即财产关系,有特别法规定的适用特别法,无特别法规定的适用民法。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是民事法律事实,民法上根据事实是否与人意志有关,将其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可以看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部分。 事件。事件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事件本是自然现象,只是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才被列为法律事实,如人的死亡、地震等。前者可能导致继承关系的发生;而后者若将房屋震塌导致所有权的消灭,事前若投保时,又使保险赔偿关系发生。 行为。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但是,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的范围大于民事法律行为,两者在形式逻辑上是包容概念的关系。即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3)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目的性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按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分类,相应地,它们各自的构成要件、具体内容也是不同的。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分类的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所需的意思表示构成。(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必须存在各方当事人的各自意思表示,而且要一致的,仅有一方当事人的孤立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各自虽然都有意思表示,但是,彼此不能一致的,均不成立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是否要求对方对待给付(一方获取利益是否要对方有偿付代价)。(一)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一方当事人承担某项民事义务而要求对方当事人给付对价(报酬)的法律行为,(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无偿民事法律行为则指一方当事人承担某项民事义务而不要求对方当事人给予对价的法律行为。 民事立法对于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的调整规则就不尽相同。尤其是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在一般意义上,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重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 3、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这一分类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特定形式。(一)要式民事法律行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必须采用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正如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的:“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

第九章:法律行为II:代理

第七章代理,主要是意定代理 代理和物上请求权的结合: 案例:甲打算新开一家餐厅,他授权他的代理人寻找合适的开业地点。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了租赁某餐厅的合同,丙自称他是该餐厅的主人。尽管有人告诉乙,情况并非如此。只要乙从相关部门登记文件上稍微了解一下就应该知道,丁才是这家餐厅的主人。租赁合同签订以后,乙就以甲的名义装修这家餐厅。两个月后丁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甲支付两个月的租金,丙要求损害赔偿,因为甲在餐厅的墙上穿了个洞,从而影响到上一层楼的顶部承受能力,甲必须认帐吗? 一个人也可以“使用”他人帮自己实施某项行为:1、代理;2、传达(隐含在第29条中);3、履行辅助人(第65条,第253条、第254条);4、履行第三人;5、事务辅助人(侵权第35条,履行辅助人或事务辅助人的区别在于:前者为履行债务而使用的人,主要针对合同债务的债权人而言;后者则为非履行债务而使用的人,主要针对侵权行为中的当事人而言。比如:甲雇佣乙从事客运司机工作,乙不慎发生交通事故,不仅导致乘客受伤,也导致路旁的行人丙受伤。如此,针对乘客提出的违反合同义务之损害赔偿而言,乙是履行辅助人;乘客如果提出侵权之诉,乙便是事务辅助人,此时注意侵权请求权和违约请求权的竞合。针对丙提出的侵权之诉,乙则是纯粹的事务辅助人。)6、占有辅助人(为他人而占有某物的人,不同于占有人);6、法人(综合了代理、履行辅助人、事务辅助人和占有辅助人的功能);7、法人的加工工人。 第一节代理的定义 一、定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法律效果。 案例1:(法定代理)甲是一名精神病人,他的监护人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房屋予以出租,所得租金用于为甲治病。 案例2:(意定代理)甲授权乙为其出售一块代表,乙以甲的名义将该手表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丙。 案例3:(积极代理)甲想将自己的房屋卖掉,但自己需要出国,便将此事托付给熟悉行情的乙办理,乙便找到丙,谈妥价格后,将房屋出售给了丙。 案例4:(消极代理)乙要购买甲的一块手表,他授权丙以其名义进行受领。受领代理。 二、三方当事人及其各自的利益状况 (一)被代理人的利益 被代理人的利益则表现在:其一,只有他授权的人才能代理他,其他人不能以其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其二,他授权的人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从事法律行为。 (二)第三人及其利益 1、第三人,即被代理的法律行为的受领人或相对人。 2、在代理关系中,第三人的利益是:其一,知道谁是自己真正的相对人。因此,以下事项必须应该对他公开:行为人是在为他人工作,及其该他人到底是谁。 其二,在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却以他人名义从事法律行为的,第三人利益也有保护之必要。 三、概念区分 (一)缔约中介(居间):居间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法律行为与代理)【圣才出品】

第七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 7.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的法律冲突 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由于各国民商法对法律行为的规定存在很多歧异,也就必然会带来法律适用当中的法律冲突。对于法律行为的法律冲突,可以区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方面。 (1)实质要件方面 ①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由于各国对公民享有何种行为能力的年龄限制互有差别,对某些行为能力的主体范围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因而可能会产生法律冲突。 实质要件方面 法律行为的法律冲突 法律行为 形式要件方面 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代理的概念及法律冲突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的法律适用 代理的法律适用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法律适用 代理 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法律适用 关于代理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 我国有关代理法律适用的规定 法律行为与代理

②当事人的有效意思表示。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方面,各国法律之间的冲突是明显的。比如,关于最常见的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要约与承诺,各国规定就各有不同。一种行为在甲国被认可为“要约”,而在乙国,却可能被视为“要约邀请”;对于承诺的生效,各国更有“投邮生效”“送达生效”等种种不同的规定。 ③法律行为的内容合法性。各国法律对此不仅都有各自严密的具体规定,而且还使用“善良风俗”“公共秩序”“社会基本利益”等法律原则对此加以弹性补充。 (2)形式要件方面 ①各国对于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各自范围的划分有所不同,有些法律行为在甲国被要求采用特定形式,而在乙国则很可能完全由当事人意思自治; ②虽然各国对同一类法律行为都规定了特定形式,但这些特定形式却可能是互不相同的。如在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上,英国同时承认宗教仪式方式和民事登记方式,美国除前述两种方式之外,还实行事实婚姻方式,而其他一些国家可能只承认其中一种方式。 2.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准据法的选择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行为地法。 “场所支配行为”是最古老也是最常用的原则,各国立法也大都规定行为方式适用行为地法。但对其性质的认识却有不同的看法: ①主张认为它是强制性规范,因而在实践中采取绝对适用主义,即法律行为方式只适用行为地法,如阿根廷、智利、哥伦比亚、古巴、危地马拉、洪都拉斯、荷兰和西班牙等国; ②主张则认为它是任意规范,因而在实践中采取相对的选择适用主义,即法律行为方式既可适用行为地法,也可在一定条件下选择适用其他法律,如德国、瑞士、比利时、意大利、

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行为

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行为属于国际民法的通例,属于比较法学上的结论。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没有明文规定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但也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自自己代理或者双方代理。而是对产生此类代理时,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做了一定规定。首先,这种代理行为是否损害本人利益,不损害本人利益的自己代理是有效的。比如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签订房屋赠与合同,自己既是赠与人,又代理子女接受赠与,实际上是自己和自己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标准的自己代理行为。但是由于这种赠与对本人有利,属于代理未成年人纯获得利益行为,从《合同法》角度来看是有效的,于是该法第四十七条做了相应规定。再如双方代理,如果双方都明知道代理人在代理双方行为,却对其高度信任,表示同意,那么这个双方代理也是有效的。所以,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不损害本人利益,又能被本人承认,就应该允许代理的有效性,也就是容忍了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但是,如果自己代理侵犯了被代理人利益,双方代理出现与一方串通,伤害另一方利益,或者不忠于代理职责,侵害双方利益时,则属于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禁止行为。 概念 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的情况,即一个人既作为卖方的代理人又作为买方的代理人。 效力 在交易中,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总是互相冲突的,通过讨价还价,才能使双方的利益达到平衡。而由同一个人代表双方利益,可能会只反映了代理人一人的意志,难免顾此失彼。由于双方代理不符合代理权的基本原则,有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所以各国法律一般予以禁止。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在我国,双方代理行为是否当然无效,要做具体分析。如果双方代理事先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了其追认,法律承认其效力。 责任 如双方代理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事后未得到各方的追认,被代理人可因此而解除代理关系,如造成损失亦应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风险 双方代理存在最大的风险就是代理人欺骗双方的被代理人从中渔利,自己代理也存在这样的风险。按照现在比较流行的信息不对称原理,代理人对这两种情况下被代理人的情况一清二楚,被代理人处于劣势。因此也有专家认为,按照人性恶的前提,无效是比较合理的后果。

民法篇·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民法篇·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1.意思表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3.代理制度 专题一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当事人欲使得其内心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效果意思。 表示:行为人将其内在的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为行为相对人所了解。 二、具体含义 (一)内心要有法律上效力的意思(设立、变更、消灭权利的意图) 设立:签订买卖合同,设立了债的权利与义务。 变更:合同变更履行期限,由3个月变更为5个月。 消灭:张三免除李四的债务,此时消灭了债权。 (二)表现于外部、被他人所了解(形式) 1.明示方式 (1)口头形式。 用谈话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如当面交谈、电话交谈等。 (2)书面形式。 用书面文字、数据电文进行的意思表示。 (3)推定方式(默示方式)。 当事人并不直接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 【示例】公交车上车刷卡、招手打车、超市购物、将车停放在收费停车场、自助餐厅取用食物等。

2.沉默形式 (1)行为人以“消极的不作为”代替意思表示。 (2)沉默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示例1】《合同法》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示例2】张三想借用李四的自行车,但又害怕路途遥远蹬着费劲儿不好骑。张三对李四说:“我先骑出去5分钟,不回来的话,就当借我一天了”,李四允诺,张三骑走5分钟后未见归来。此为双方约定以张三沉默方式作出借用的意思表示。 三、意思表示的分类 种类举例生效时间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 对话 对方知道时生 效 非对 话 到达对方时生 效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 示 遗嘱行为、抛弃动产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 【例题·多选题】(2018年)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沉默可以视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有()。 A.当事人有约定 B.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 C.法律有明文规定 D.当事人纯获利益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例题·多选题】(2018年)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有()。 A.抛弃动产 B.授予代理权 C.设立遗嘱 D.行使解除权 『正确答案』AC

司考民法讲义:代理的概念与分类

司考民法讲义:代理的概念与分类 司考民法讲义:代理的概念与分类。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名师讲义: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讲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要件 2014司考民法名师讲义:宣告死亡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指通过他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而使自己承担该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制度。代理仅与民事法律行为有关,是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延伸。代理的显著特点在于:①法律行为是代理人独立实施的;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代理的特征 1.代理的基本构造 直接代理(包括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必须形成一种三方结构,涉及三方当事人、三种法律关系:①代理的内部关系,即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关系或法定地位,其核心是产生委托代理权或法定代理权。②代理的外部关系,即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与第三人在法律行为中作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③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效果归属关系,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或者间接承担(见【例1】)。 【例1】甲授予丙以代理权,丙以甲的名义与乙达成协议,甲以其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①直接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三种法律关系:(a)代理的内部关系,即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关系(或法定地位),其核心是产生代理权;(b)代理的外部关系,即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与第三人在法律行为中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其功能在于通过丙的行为使甲的行为能力得以扩张或者补充。(c)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效果归属关系,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换言之,互易合同是乙、丙订立的,但合同当事人却

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的规定

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的规定 核心内容: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共有八个条文,内容主要包括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的形式、无代理权代理的后果、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形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的规定。 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

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 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 【代理概述】 代理的一般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 78.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8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对已实施的民事行为负连带责任的,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列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代理的种类及极限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 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委托代理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

79.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第六十六条无权代理的法律责任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责任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司考民法学讲义:代理的概念和类型

司考民法学讲义:代理的概念和类型 司考民法学讲义:代理的概念和类型。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代理的概念和类型的讲义,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学讲义: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司考民法学讲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司考民法:绝对权、相对权 司考民法:法人的成立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代他人为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替自己行为并承受法律效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 2、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A、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 a、民事法律行为; b、民事诉讼的行为;

c、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后面两种实际上属于准民事法律行为。 B、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 a、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 (a)遗嘱中的代书遗嘱不是代理,因为在代书遗嘱中所有的意思表示的内容都是由立遗嘱人作出的,代书人只不过是把这个意思表示如实记载下来而已,所以看作是委托更为合适。 (b)结婚是不可以代理的,但是离婚在诉讼中是可以代理的,在离婚诉讼中,并没有代理人身的部分,只是代理财产部分,在人身部分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表示,律师只是起到传达的作用,并不是律师自己的意思表示。 b、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演出、发表演讲等)不得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只承认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而不包括以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但是《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承认了隐名代理制度。具体内容参见本书委托合同部分的阐述。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A、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应独立思考、自主作出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包括代理人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包括受领第三人的意思表示。 B、代理人从事代理时还必须拥有代理权。代理权是代理人能够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并使该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资格。具体包括有代理权和在代理权限内为法律行为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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