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

破产法
破产法

破产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

1.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属于企业破产原因的是( )。 A.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B.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有明显丧失偿债可能 D.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下列人员可以担任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的是( )。

A.某注册会计师,由于过失伤害被判刑罚,刑罚已执行完毕

B.某注册会计师,由于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刑罚已执行完毕 C.某律师,并且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是被申请宣告破产企业的债权人 D.某律师,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3.红光印染厂被宣告破产,需要清偿如下费用及债务: (1)管理、变价和分配企业财产的费

用 (2)企业作为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负担的保证债务 (3)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

(4)企业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以上费用及债务的清偿顺序是

( )。 A.(1)(3)(2)(4) B.(1)(4)(3)(2) C.(4)(1)(3)(2) D.(3)(1)(4)(2) 4.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B.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 C.债权人会议主席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D.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不享有表决权

5红日公司是碧海公司出资人,其占碧海公司注册资本的30%,碧海公司有明显丧失偿债能力可能,蓝天公司是碧海公司的债权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碧海公司、红日公司、蓝天公司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碧海公司重整

B碧海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法院不需审查,直接裁定碧海公司重整,并予以公告 C.重整期间,碧海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D.重整期间,蓝天公司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6.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对下列事项不享有表决权的是( )。 A.通过重整计划

B.通过和解协议

C.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D.通过债务人财产的变价方案

7.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法院确定了2个月的申报期限,甲公司的债权人乙企业没有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企业无权补充申报债权

B.乙企业只有有正当理由,才能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C.乙企业有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乙企业承担

D.乙企业有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列为破产费用8.宏达纺织厂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债权人会议对宏达纺织厂财产的分配方案未表决通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再未通过的,三次表决,直到通过为止

B.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再未通过的,法院裁定,债权人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向该法院申请复议

C.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再未通过的,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

D.法院直接裁定,债权人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向该法院申请复议 9.下列关于债权人委员会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 B.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C.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没有人数限制

D.管理人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经债权人委员会同意

10.甲企业被宣告破产,乙企业对甲企业的债权是附生效条件的债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乙企业的债权不是破产债权,不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B.乙企业的债权是破产债权,管理人应向乙企业按清偿比例分配破产财产

C.乙企业的债权是破产债权,管理人应将乙企业的分配额提存,如在最后分配公告日条件仍未成就,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D.乙企业的债权是破产债权,管理人应将乙企业的分配额提存,如自最后分配公告日起2 个月内条件仍未成就,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二)多项选择题

1.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可以申报的债权有( )。 A.附条件的债权

B.未到期的债权 C.诉讼未决的债权

D.该公司作为出票人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向持票人支付了票据金额,承兑人对该公司享有的请求权

2.某企业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该企业可以对个别债权人清偿

B.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有关该企业的民事诉讼应当中止,管理人接管该企业财产后,诉讼继续进行

C.有关该企业的保全程序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终止 D.有关该企业的民事诉讼,必须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3.下列有关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 A.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向法院报告工作

B.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胜任职务的,有权向法院申请予以更换 C.管理人必须由自然人担任

D.在不给债务人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随时辞去职务

4.某公司资不抵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宣告,法院受理了申请,该公司的下列行为无效的有

( )。

A.公司于1年前虚构债务

B.公司于1年前为逃避债务,将财产转移至关联企业 C.公司于3个月前清偿了对某企业的拖欠货款

D.公司于7个月前以自己所有的办公楼为原来没有担保的债权社定了抵押权

5.甲公司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甲公司的出资人乙公司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但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乙公司未到出资期限,管理人无权要求乙公司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B.甲公司的办公车辆被某汽车修理公司留置,管理人可以向该修理公司清偿债务,取回车

C.甲公司租赁的丙公司的设备,丙公司有权直接从甲公司处取回

D.丁公司在法院受理申请时已向甲公司发运一批货物,甲公司尚未收到,并且未支付货款,丁公司有权取回该批货物

6.甲公司资不抵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公司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B.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或者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C.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认可 D.因甲公司欺诈成立的和解协议无效

7.光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光明公司此前与大发公司签订了

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如确系生产经营需要,光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决定继续履行合同 B.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C.大发公司向有权当事人催告,有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D.有权当事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大发公司有权拒绝继续履行 8.下列属于破产案件中的共益债务的有

( )。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C.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D.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9.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该公司拖欠职工工资10万元,下列说

法正确的有( )。

A.工会或职工代表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核实后列.出清单公示 B.职工不需申报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公示 C.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

D.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更正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1 o.某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自己重整,法院裁定该企业重整,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该企业或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逾

期不提供的,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甲企业破产

B.各类债权人分组讨论并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2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C.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重整计划不通过的,法院不得批准 D.即使重整计划草案通过,法院也可能不批准

11.青山公司被法院裁定重整,重整计划被批准后,青山公司执行了一部分,不再继续执行,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青山公司重整前欠碧水公司5万元货款及20万元的设备款,欠红花公司20万元货款,欠绿杨公司10万元租金。根据重整计划,碧水公司放弃了5 万元的货款,重整计划批准后,青山公司向碧水公司偿还了1 o万元的设备款,尚欠10万元设备款,未偿还红花公司和绿杨公司的欠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碧水公司放弃5万元货款的承诺失效 B.碧水公司所受的10万元设备款清偿有效

C.碧水公司未受清偿的10万元的设备款与红花公司、绿杨公司的债权一起列为破产债

D.如果青山公司可供清偿普通债权的破产财产仅有1 O万元,碧水公司未受清偿的债权将得不到清偿

12.兰天毛纺厂拖欠恒通公司货款,恒通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兰天厂破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A.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通知兰天厂,兰天厂有权提出异议

B.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将裁定送达兰天厂,兰天厂应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资料

C.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向恒通公司说明理由,该裁定为终局裁定 D.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指定管理人

(三)不定项选择题

锦绣针织厂属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已严重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01

年9月1日,该厂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照法定程序,于

2001.年 12月20日宣告锦绣针织厂破产,并于同年1 2月25日成立了清算组接管锦绣针织厂。随后,

清算组对锦绣针织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锦绣针织厂资产总额为6000万元(变现价值);负债总额为1 2000万元。 (2)锦绣针织厂负债的具体情况为:

①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200万元,应交税金500万元;

②2000年10月5日,以锦绣针织厂一号厂房、机器设备作为抵押,向建设银行共贷款 2200万元…;2001年2月1日从工商银行取得信用贷款2000万元。③对其他企业所欠货款310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A)欠甲公司1 999年9月到期货款1 60万元。甲公司多次催款无效后,起诉于人民法

院,2001.年8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锦绣针织厂支付甲公司欠款及违约金等共

计200万元,随后将锦绣针织厂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甲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锦

绣针织厂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

(B)欠乙公司.2000年6月到期货款1 00万元。乙公司多次催款无效后,予2001年8月

10日起诉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锦绣针织厂破产申请时,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C)欠丙公司200].年5月5日到期货款150万元。2001年6月5日,应丙公司的要求,

锦绣针织厂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若2001.年8月5日锦绣针织厂不

能支付丙公司150万元欠款,则以锦绣针织厂二号厂房折价低偿丙公司欠款。④其他负债4000万元。

(3)经评估确认:锦绣针织厂一号厂房变现价值为500万元,二号厂房变现价值为20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300 万元,机器设备变现价值为1400万元。 (4)锦绣针织厂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00万元。注:抵押合同均已登记。

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如下问题。

1.锦绣针织厂欠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的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 A.均属于破产债权

B.欠甲、乙公司的贷款属于破产债权,欠丙公司的贷款不属于破产债权 C.欠甲、丙公司的贷款

的贷款不属于破产债权 2.锦绣针织厂的破产财产为( )。 A.6000万元 B.4100万

元 C.3900万元 D.3600万元

3.工商银行应得到的破产财产数额为( )。 A.702.1万元 B.744.7万元C.766.0 万

元 D.872.3万元 (四)案例分析题题1

东平水泥厂(以下简称水泥厂)系一国有企业,其欠枣庄煤炭公司(以下简称煤炭公司)的

煤炭款300万元,逾期后久拖不还。煤炭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后得知,水泥厂管理混乱,亏损严

重、负债累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难以还款,便于1 998年8月6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

破产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水泥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破

产的条件,便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随后,人民法院组织成立破产组,对该厂的财产进行

了清理,最后形成清算报告,其有关要点如下:

(1)水泥厂的总资产为2400万元(变现价值)。该厂的负债情况为:负债合计为2600万元,其中,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为350万元,应付税款320万元。

(2)在水泥厂的固定资产中,有8处房产,水泥厂均领有编号为第1至第8号的《房屋所

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其中第1、2、3号房产证所标明的房产已于1 997年1月5日因民

事诉讼而被法院扣押,但该三处房产又于1997年2月1日被水泥厂在向某工商银行借款150 万元时用于抵押,该三处房产变现价值为200万元。此外,水泥厂的第4、5号房产证所载明的

房产于1997年2月28日向某建设银行借款100万元时用于抵押,该两处房产变现价值为150 万元。

(3)在企业资产中,国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为750万元。清算组根据国家有关安置企业职工的政策计算认定,用于安置水泥厂职工的费用为600 万元。

(4)水泥厂在破产还债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50万元。要求:

根据本题提供的条件,请回答以下问题: 1.水泥厂的资产应按何种程序清偿债务?

2.本案中的担保债权的数额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3.依照清偿程序,煤炭公司分配的资产具体数额应为多少元(角、分省略)? 题2 某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于2001年2月1日被债权人申请破产,2001年4月1日人民法院

依法宣告其破产,4月10日成立清算组,企业破产时管理的财产和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 1.企业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评估变现价值如下:.

(1)第1号房屋价值300万元,全部用于对A银行的债务抵押; (2)第2号房屋价值1 60万元,属于租用B公司的房屋(3)对外投资140万元;

(4)专利评估作价70万元;.

(5)破产前职工以资本金形式投入的款项(货币资金)30万元;、

(6)2000年1 2月1日破产企业主动放弃对E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 2.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

(1)A银行对该破产企业发放3年贷款,本金200万元,年利率10%,到期应计利息共60

万尚有1年到期。

(2)B公司拥有到期债权700万元。

(3)C公司因为破产企业担保,替破产企业偿还债务本息共350万元。 (4)D公司因清算组解除合同造成直接损失14Q万元。 (5)应向税务机关支付税收罚款90万元。另外,发现该破产企业对B公司拥有债权190万元,发生破产费用10万元,欠税款1 30万元。

请回答如下问题:

1.哪些属于别除权,金额为多少? 2.哪些属于抵消权,金额为多少? 3.哪些属于取回权,金额为多少? 4.哪些属于撤销权,金额为多少?

5.破产企业管理的财产中,哪些属于破产财产,金额为多少? 6.哪些属于破产债权,金额为多少?

7.破产财产应按怎样的顺序分配,每一顺序分配的金额为多少? 参考答案及分析 (一)单项选择

题 1.B。《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

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由此可见,企业破产的原因包括两类:

一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一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

清偿能力。 2.A。《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2、3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

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

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B。(1)为破产费用,(2)为普通债权,(3)为社会保险费用,(4)为共益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3、113条规定可知,破产费用优先于共益债务受偿,共益债务优先于社会保

险费用受偿,社会保险费用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 4.B。考查债权人会议制度。《企业破产法》第59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

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61条第1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

决权。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第60条规

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5.D。考查企业重整制度。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0条的规定,只有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

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债务人的出资人无权直接申请。《企业破产法》第71条规定,不论

申请重整的主体是谁,法院都要进行审查,不能直接裁定重整。第73条规定,只有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方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第77条规定,在重

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6.B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9、61条的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对通过和解协议及通过破

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没有表决权,对债权人会议有权决议的其他事项有表决权。 7.C。考查债权人的补充申报债权的权利。《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

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

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

担。 8.C。考查法院对债权人会议未决事项的裁定。《企业破产法》第65条第2款规定:

第66条规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条

第2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 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

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1 9.B。考查债权人委员会。《企业破产法》第6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

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

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根据第69条的规定,管理人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及时债权人委员会,但不需要经其同意。 10.C。考查附条件破产债权的清偿。《企业破产法》第117条规定:“对于附生效条件或

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

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

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企业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第

47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第5 5条规定,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

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2.BD。考查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企业破产法》第1 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

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第1 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

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注意:是“中止”,不是“终止”)。第20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

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

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3.CD。考查管理人的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法》第22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予以更换。第23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

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第2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

可。 4.AB。考查破产无效行为和可撤销行为。《企业破产法》第3 1、32条规定了可撤销行为,第33条规定了无效行为。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或者虚构债务、承认不真

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

5.AC。考查破产财产的构成。《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

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第3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

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

除外。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

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6.AD。考查破产和解制度。《企业破产法》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

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

申请和解。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第99条规定,和解

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

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103条规定,因债务人的

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

产。 7.BC。考查破产申请受理后未履行完毕合同的继续履行问题。《企业破产法》第1 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

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

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

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

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8.BC。考查破产案件中的共益债务。《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

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

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

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9.BD。《企业破产法》第48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

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

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

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

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AD。考查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企业破产法》第79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管

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

84条第2款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

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第86条第1款规定,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第87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通过的,

如果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也可批准。根据第86条第2款,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人民法院经审

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批准,因此即使重整计划草案通过,法院也可能不批

准。 11.ABCD。考查重整计划的执行终止后的法律后果。《企业破产法》第93条第2、3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

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款

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1 2.AB。考查破产的申请和受理。《企业破产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

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

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

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 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

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

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

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

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三)不定项选择题

1.A。原因如下:

(1)锦绣针织厂欠甲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因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

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包括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虽已开

始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况。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应统一依破产程序受偿,锦绣针织厂办公

楼不得用于抵偿甲公司债权。

(2)锦绣针织厂欠乙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因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

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的经济案件应当终止或中止诉讼,债权人的债

权应统一依破产程序受偿。

(3)锦绣针织厂欠丙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因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

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

为无效,因此,以锦绣针织厂二号厂房作担保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 2.B。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为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但破产企业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因此,锦绣针织厂用作抵押贷款的一

号厂房和机器设备不能作为破产财产。计算公式为:6000万元一1 900万元(用于担保的财产)=4100万元。.3.A。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为:(1)支付破产费用;(2)支付所欠

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支付所欠税款;(4)支付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

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工商银行应得到的破产财产应为702.1万元。计算公式为:[4100万元(破产财产)一100

万元(破产费用)一200万元(应付工资和劳动保险费)-500万元(应交税金)]÷[12000万元 (负债总额)一1900万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一200万元(应付工资和劳动保险费)一500元

(应交税金)]×2000万元(工商银行的破产债权)=702.1万元。 (四)案例分析题题1

1.水泥厂的资产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偿:(1)支付担保债权,水泥厂用于担保的财产

不属于破产财产,应优先用于清偿担保债权;水泥厂的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有

关规定,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收入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剩余部分作为破产财产。(2)支付破

产费用150万元。(3)支付水泥厂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4)支付水泥厂所欠税款。 (5)支付破产债权。

2.本案的担保债权数额为100万元。因为,水泥厂向某工商银行借款1 50万元,以被扣

押的第1、2、3号房产证载明的房产作为抵押,该房产已为有关部门扣押,不能作为抵押合同的

某建设银行的债权。

3.按照清偿顺序,煤炭公司分配的资产具体数额为182.7322万元(具体计算过程为: [2400万元(水泥厂的总资产)一100万元(用于担保的债权)一600万元(用于安置职工费用) ~1 50万元(破产费用)一350万元(用于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一320万元(税款)]÷

[2600(负债总额)一100万元(用于担保的财产)一350万元(用于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用)一320万元(税款)]×380万元=182.7322万元)。题2 1.A银行对破产企业拥有的实际债权本息共240万元(扣除未到期利息20万元)可以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属于别除权。

2.B公司欠破产企业债务190万元,可以抵消破产企业所欠B公司的债权,属抵消权。 3.第2号房屋1 60万元属于租用B企业的房屋,B企业可以通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 4.2000年12月1日破产企业主动放弃对E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清算组应行使撤

销权予以撤销。

5.以下属于破产财产:①第1号房屋超过抵押债权部分的60万元应计人破产财产;②对外投资的140万元;③专有技术所价值的70万元;④破产前职工以资本金方式投入的金

额30万元;⑤行使撤销权追回破产企业已放弃的债权100万元。以上五项破产财产共计400 万元。

6.以下属于破产债权:①B公司拥有的、扣除抵消权行使以后的债权共510万元;②C 公司为破产企业担保形成的350万债权;③D公司直接损失额140万元。破产债权共计10OO 万元。

7.破产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分配:①优先拨付破产费用10万元;②拨付所欠税款万元,但不考虑税收罚款;③剩余260万元破产财产按比例清偿破产债权。

浅议我国破产法的缺陷与完善(一)

浅议我国破产法的缺陷与完善(一) 摘要:《破产法》实施以来建立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推动了经济的发展,规范了我国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交易主体范围的扩大,破产法突现出一些缺陷与不足,本文就破产法的缺陷与完善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破产,破产法,立法完善 一、我国现行破产法律规范的立法现状 1986年12月问世的我国现行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简称《破产法》),结束了新中国缺乏破产法传统的历史,成为新中国破产法发展历史的起点。这部《破产法》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破产行为。1991年4月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十九章专门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该“程序”适用于除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这两个破产法律规范构成了一个整体,初步形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破产法律机制。这些破产法律规范虽然对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和促进我国经济改革发挥过巨大的推进作用,但是在制定《破产法》时,我国仍处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代”,对破产法原理的认识过于简单、直观,相关规定也过于原则和粗糙,需要具体的没有具体化,应该规定又没有相应的条文调整,存在很多的立法缺陷。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曾针对审理破产案件的具体问题多次制定过司法解释,但毕竟由于《破产法》存在先天不良。因而,这些破产法律规范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发展,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框架的建立,已难以适应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其局限性日益暴露出来。本文将就现行破产法律规范存在的缺陷和如何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当前,我国适用破产案件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2日通过) 该法共计43条,包括总则,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附则。 该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我国目前国有企业破产必须适用的法律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11月7日) 该意见共计76条,包括管辖、破产申请、破产案件的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其他八个部分。 该意见是对《破产法(试行)》如何适用做出的详细解释,是人民法院适用破产法的规则。其中部分规定因与最高法院此后公布的司法解释抵触而失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该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六条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该法适用范围广,不但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破产,也适用于其它法人的破产。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该意见第十六部分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包括了该意见的240条到253条。 该意见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适用范围同民事诉讼法一样,包括了所有法人企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9月1日实行) 该意见共计106条,分为管辖、申请与受理、债权申报、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破产宣告、债权人会议、清算组、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破产费用、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终结、其他十四部分。是目前我国关于破产最详细的一份法律文件。该意见适用于所有法人企业。

破产法及其意义----兼谈对中国破产法的认识

破产法及其意义----兼谈对中国破产法的认识 竞争乃是普遍的永恒,劣汰则是其必然的结果。然对劣汰者采取彻底否定或有条件的挽救,至少在人类社会是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问题。支付不能(有人称之为事实上的破产),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是竞争规则的负面反映和永恒的伴侣。对不能清偿者,采取何种态度,历来是被重视的间题。无论是国家的管理者还是立法者,都会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在对各种利益的冲突进行权衡的基础上,做出慎重的选择.而这种选择在质或量上的合理与否,会对社会经济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应该说,这种选择经历了一个相当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几经权衡,几经选择,终于找到了一种既能积极解脱陷于困境的企业,又能兼顾债权人利益的方式,这就是破产制度. 一、破产法的理念和价值 ; 应该肯定的说,破产法是债法的特别法.在现代社会中,信用己经成为交易中不可或的工具,而债权的平等性又使信用制度有滥用的危险,即任何债务人均有可能以其信用而利用超过其自身财产的他人财产,如果债务人经营管理不善,便不能以其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在此情况下,传统民法对债权人的救济手段就暴露出其明显的不足,即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于清偿全部债务时,首先寻求清偿的债权人可能会得到全额履行,而之后的债权人可能会完全不能得到清偿.而且,当债务人资力不良时,也极有可能对债权人进行有选择的清偿.但是,

债权的平等性又不能阻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故人们一直在寻求在此情形下对债权人的公平救济.也正是基于这种理念,导致了破产法的产生. ; 破产法的制度价值在于: ; (一)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 公平是破产法的第一理念,这种理念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所有债权在破产程序开始时,视为到期 按照民法的一般理论,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不负履行的义务,债权人无权请求.如果这一规则运用到破产法上,就会使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不能参加分配而等其债权到期,债务人已无任何财产可以清偿.这样,对许多债权人极为不公. 2、所有债权按顺序和比例接受分配 这首先表现为破产法按照实体法或破产法的规定将所有债权区分顺序而为清偿.原则上,对在实体_L具有同一性质的债权人平等对待,而对不同性质的债权人根据其差异来对待的做法是符合公平历年的. 其次,当破产财产对同一顺序的债权人不足清偿时,按比例清偿.(二)弥补传统民事救济手段的不足 按照传统的民事救济手段,各债权人为个别诉讼,对于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可对债务人的财产为强制执行.这样会出现一种极不平等的现象: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先为诉讼而取得判决的债权人可能会得到全额清偿,而诉讼在后或没有诉讼的债权人可

最新破产法的讲义

这是我搜集的司法考试的最新破产法的讲义,希望对我们考注会的能有帮助。看大家的反应,如果觉得好,我再把音频的下载方法贴上来。 专题一 新《企业破产法》的变化内容: 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的经济现象,也是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一个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应当具备一个有机运行的市场主体的法律机制,市场运行法律机制和市场退出法律机制。 规范债务人不能够清偿到期债务,从而启动破产和解、破产重整或者是破产清算程序,来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的破产法律规范,就构成了市场退出法律机制的核心和关键。 破产法律规范包括: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 实体规范:破产或者重整的原因,破产财产的范围,管理人的职权,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以及破产财产的分配等等。 程序规范: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破产宣告,债权申报,破产程序的中止和终结等等。 新《企业破产法》的产生背景 1986年,我们国家就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试行。但是,由于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局限,使这部试行的破产法仅仅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为了弥补这个不足,在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的第十九章又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以外的企业法人的破产还贷程序。而最高院又分别在1991年和2002年相继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样两个司法解释。对于以上两部法律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规范我们国家企业的破产行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以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我们国家的破产就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如:原来破产立法的规定中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对于所有破产主体的平等保护是非常不利的,也和我们国家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违背。 另一方面,原企业破产的立法对破产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不好操作,缺少重整等这样的挽救程序,还有就是切实保护债权人的财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程序正常进行的相关制度。 如: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当中,已经积累了很多的实践经验,有的也确实需要上升到法律,所以需要制定一部新的统一的、完善的企业破产法,已经势在必行。 新《企业破产法》的特点 结构上,总共分为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条。包括:总则、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法律责任、附则。 和旧的企业破产法相比较,新的企业破产法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1、适用范围扩大

浅议破产法中的追加分配

浅议破产法中的追加分配 什么是追加分配,它有哪些特点包括哪些范围?司法服务网(https://www.360docs.net/doc/cd12866014.html,)这就为您解疑答惑。 追加分配是在破产分配完成,破产程序终结以后,对于新发现的属于破产人而可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由法院按照破产程序的有关规则对尚未获得满足的破产请求权进行清偿的补充性程序。 追加分配具有如下特点:(1)用于追加分配的财产,是破产程序终结后新发现的财产;(2)追加分配受法定除斥期间的限制;(3)追加分配由法院负责实施;(4)追加分配的方案应符合破产清算的有关规定。 追加分配的财产范围 用于追加分配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两类:(1)依据破产法第31~33、36条规定追回的财产,如破产人隐匿、转移的财产或者无偿转让的财产,第三人因破产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压价出售财产、提供新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或者放弃债权而获得的不当收益,债权人接受不正当个别清偿的所得,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的企业财产。(2)破产程序终结后收回的属于破产人的其他财产,如有关部门发还的遗失财产、被盗财产,破产程序中因纠正错误支出收回的款项,因权利被承认追回的财产,债权人放弃的财产和破产程序终结后实现的债权、物上请求权等财产权利。

对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的破产财产,可以由破产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投资权人追回后,交人民法院分配,也可以由破产债权人直接请求受理原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予以追回后进行分配。 追加分配的除斥期间 追加分配的除斥期间,是破产程序终结后连续计算的不能中断和不能延长的固定期间。在此期间内发现符合上述规定的财产的,应当予以追回并进行追加分配。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追加分配的除斥期间为2年。此期间的起算点有两种:一是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破产程序依照第43条的规定终结之日;二是因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破产程序依照第120条的规定终结之日。 追加分配的通知和公告 对有权参加分配的债权人应当通知,并对追加分配的时间和金额进行公告。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认为自己有权参加追加分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追加分配的方案 追加分配应依照破产法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已经在清算分配中获得满足的顺位,不得参加追加分配。尚未获得完全清偿的请求权属于不同顺位的,应首先清偿在先顺位的请求权。同一顺位的请求权不能全部满足的,按比例清偿。实践中,可以根据最后分配的方案,确定应接受追加分配的债权人名单。 小额财产的归属 进行追加分配总是需要一定的人员和费用。没有必要以较多的人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法释〔2011〕22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第七条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

破产法(第二版)

《破产法》(第二版)2012年7月考试考前练习题 一、简答题 1.简述破产和解程序的类型。 2.简述我国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备人制度。 3.简述破产程序的开始及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附:参考答案 1.破产和解,是指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在法院许可后,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终止破产程序,从而预防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从世界范围看,破产和解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进入破产程序之前的和解。所谓进入破产程序之前的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具有破产原因的情形时,主动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在取得法院许可以后,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制度。第二,进入破产程序之后的和解。所谓进入破产程序之后的和解,是指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但还没有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并经法院同意之后,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然后由法院裁定许可,并终止破产程序的制度。 2.新《企业破产法》第80条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可见,我国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备人制度可以概括为"一个主旨、两种情形"。所谓"一个主旨",是指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备人一定是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人;所谓"两种情形"是指,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与营业管理可以有两种情况,即管理人监督下的债务人自行管理或者管理人负责债务人参与的管理,所以,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备人分为两种情况,即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3.在破产程序由何时开始的问题上,有的国家采取宣告开始主义,以法院作出破产宣告为破产程序的开始,有的国家采取受理开始主义,以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为破产程序的开始,我国现行破产法是以破产案件的受理为破产程序开始的。 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第一是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就担保物提起的执行程序,原则上不应受中止效力的约束;第二是限制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行为;第三,解除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第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第五,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二、论述题 1.论重整程序的终止。 2.论债务人财产。 3. 论债权人委员会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 附:参考答案

破产法的三种程序与时间表

破产法的三种程序与时间表 新破产法规定了三种破产程序,即重整程序、和解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重整程序是现代国际破产法的潮流,美国破产法开了重整制度的先河,老牌西方国家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破产法纷纷跟进,无不以破产法中有重整的内容为骄傲;破产清算是破产法最古老的程序,人类早期的破产就产生于个人债务人财产的清算,后来逐渐扩展为公司的破产清算,到今天,破产清算已经成为破产法最核心的程序;而和解制度则是原大陆法系破产法的一个重要内容,现在,在引进了重整制度之后,德国、日本等国家的破产法都废止了和解制度,只有我们国家的破产法保留了和解程序。 一、三种程序 1、重整程序: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该重整模式与美国破产法第11章下规定的重整程序相似,并借鉴了美国破产法的DIP制度(DebtorinPossession)。重整计划不被债权人类别组通过时法院有强制批准权。 2、和解程序:债务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3、破产清算程序: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清算也导致强制分配公司的财产,并委任破产管理人来处理破产事务。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二、一般破产程序的时间表 1、五日内: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 2、十五日内: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二款)

破产法论文关于破产法的论文有关破产法的论文:浅析《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

破产法论文关于破产法的论文有关破产法的论文: 浅析《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 摘要:受我国传统经济体制和企业运行模式的影响,企业一直是关系职工生存和发展的主要阵地,尤其是在传统的企业中,企业仿佛成了贯穿职工生老病死全过程的天然保护伞。如何认识在新《破产法》之下的劳动债权,是文章探究的目的所在。 关键词:新《破产法》;劳动债权;担保债权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新《破产法》是一部市场经济的破产法,是被誉为“经济宪法”的法律,它既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更关乎中国企业是否具备一个正常的新陈代谢环境,同时它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尺之一。而如何理解新《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一直是大家专注的热点问题。 一、劳动债权的范围界定 在破产法中引入劳动债权的概念,基本上是我国的首创。劳动债权属于民法上的债权,一般是指雇员(职工)基于劳动关系,而对于雇主享有的各种请求权的总和,包括工资,各种非工资形式的报酬和福利。各个国家由于立法背景不同,各自的经济基础、社会制度、文化背景不尽一致,所以劳动债权的范围,也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以及《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旧《破产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债权的范围仅限于职工工资和

劳动保险费用。而新《破产法》首次提出了“劳动债权”的概念,第113条第1款第1项、第132条均扩大了劳动债权的范围,即劳动债权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因此,劳动债权可以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而产生的工资支付请求权;二是因企业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社会保险费用而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请求权;三是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劳动债权产生时间的界定 对于破产情形之下的劳动债权,因劳动关系产生时间不同而在破产程序中所对应的性质和地位不同。我们讨论劳动债权还要讨论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和之后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补偿金等请求权。因其产生的基础不同而应有所区别。“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工资债权应为共益债权,由破产企业的财产中随时支付。因为雇员的劳动为破产企业继续经营所需要,系为关系人的共同利益,故毫无疑问应列入共益债权。”也就是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因程序进行的需要而雇佣的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应列为共益债权随时支付,在清偿顺位上处于最优先的地位。破产程序前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补偿金部分才是我们所讨论的劳动债权。而何为破产程序的开始,一般认为,我国的破产法采用的是受理开始主义,即法

破产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5日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 法释〔2013〕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条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第四条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裁定债务

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六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第七条对债务人财产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单位,在知悉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有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原已采取保全措施并已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单位按照原保全顺位恢复相关保全措施。 在已依法解除保全的单位恢复保全措施或者表示不再恢复之前,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第九条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债务人经过行政清理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

新老破产法差异比较

新老破产法差异比较 破产会计作为特殊业务会计,与正常企业会计的重大区别之一在于破产会计对破产法的高度依赖性。例如,老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程序主要由破产申请、和解整顿、破产清算三个子程序构成,只有和解整顿和破产清算才称为破产案件,产生了上述狭义破产会计和广义破产会计的观点;其次,老破产法的重心是以破产清算为核心的清算主义,所以破产会计研究侧重于破产清算,财政部的有关破产会计《暂行规定》则只规范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问题,一般会计规范中也没有企业破产和解会计处理的规定。 在新破产法中,破产案件分为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三类,其中的重整与和解没有必然联系(老破产法中,和解是整顿的前提),管理人贯穿各类破产案件,破产原因的界定、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案件的内容、流程与监管等,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实现了与国际破产一般规则的实质性趋同。 新老破产法主要差异比较表 项目86年老破产法07年新破产法 立法宗旨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 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适用范围全民所有制企业境内所有法人企业 破产原因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破产案件和解整顿;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破产申请人整顿企业主管部门破产重整债务人;债权人 清算债权人;债务人破产和解债务人 破产清算债务人;债权人破产管理者企业主管部门;清算组设立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设立债权人会议设立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破产费用不区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区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一偿债顺序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 保险费用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管理人和破产费用适用法律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中管理人的确定】公司强制清算转入破产清算后,强制清算中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清算组管理人之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原清算组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公司强制清算中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不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清算组管理人之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清算组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管理人之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指定为管理人;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指定新的清算组管理人时将前述清算组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指定为清算组成员。 第二条【管理人负责人的指定】人民法院指定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时,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推荐的一名自然人作为管理人负责人。 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需要变更管理人负责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负责人有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要求管理人重新推荐。 第三条【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申请受理时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将债务人列为诉讼主体。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新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将债务人列为诉讼主体。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提起的诉讼除外。 除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外,按照本条前两款列债务人为诉讼主体时,管理人为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管理人为个人的,应当由该个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第四条【聘用工作人员】管理人因自身能力限制无法完成有关事务的,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所需费用,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四条支付。 第五条【聘用中介机构】管理人因职业资格限制无法完成有关事务的,可以聘用审计、评估等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四条支付。 第六条【债权人推荐管理人】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荐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管理人。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推荐的机构或者个人担任管理人。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指定管理人后,债权人会议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更换管理人后,债权人会议向人民法院推荐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推荐的机构或者个人担任管理人。 第七条【无产可破时破产费用及管理人的指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发现债务人财产可能不足以全额支付破产费用的,应当向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相关机构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释明

新企业破产法权威解读九大制度创新与突破

新企业破产法权威解读九大制度创新与突破 Revised by Liu Jing on January 12, 2021

新企业破产法权威解读:九大制度创新与突破 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 新法公布以前出现的破产,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在新法公布后,将优先清偿担保债权,职工工资和其它福利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 新破产法引入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规定管理人主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 引入重整制度,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新破产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这是中国转型时期的标志性事件。破产法是中国新的经济宪法,对于市场经济主体而言,它是关乎“死”与再生的法律,解决的是市场退出与重整的问题。新的企业破产法,填补了市场经济规则体系中关于退出法与再生法的一大缺口,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新破产法在理念与制度方面有诸多的突破,本文着重谈谈其制度方面的九大创新与突破。 适用范围扩大 1986年,中国推出了第一部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但这部法律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且冠以“试行”二字。这一“试行”,一直试了20年。20年间,中国诞生了数以

管理人: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

★管理人: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首次引入的,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指定的在法院及相关主体的监督之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调查、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日常开支、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等各项事务的专门机构。 ★烟台瑞成资产清算有限公司,于2007年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成功入选首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并持续至今。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烟台瑞成资产清算有限公司在济南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山东瑞成资产清算有限公司,并形成了“立足烟台、辐射全省,进军北京”的发展规划。 瑞成文化: 瑞成公司以客户利益至上为原则,以团结、严谨、高效、诚信为信仰,恪守“专业,成就永恒”的执业理念,以“实现债务人财产最大化”为工作原则,依法合规,勤勉尽责地履行管理人的职责,实行公司化运作、专业化服务、团队化作业、民主化管理,形成了集法律服务、审计评估、资产变现、人员分流安臵等为一体的多元化专业服务格局。 业务范围: 瑞成公司汇集了一批知识层次高、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

的专业人才,经过多年的磨练、配合,已经形成了专业的公司法、破产法、劳动法服务团队,有着较为完善的服务项目,建立了适用多行业、多层次企业服务体系。 *公司业务:可以代公司起草公司设立、变更相关文件并代为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为公司注销、资产清算等提供法律咨询并代为办理相关法律事务,制定公司章程,设计公司管理制度,参与公司合同管理,参与公司解算清算事务,对公司尽职调查,为公司防控法律风险等 *破产清算与和解:向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客户制定破产预案,制作公司破产申请法律文书,代表客户参与债权人会议并主张客户权利,接受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帮助客户拟定和解协议、参加和解谈判、执行和解申请 *劳动事务: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撰写和修改,对企业的内部劳动规则或者员工手册作合规审查,设计企业解散或破产相关的员工转移和补偿方案,起草和修改集体合同,提供劳动法律咨询,进行劳动法的专业培训,帮助解决劳动争议 瑞成业绩: 瑞成公司秉持创新的理念,以创新的思维,用创新的方法,在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臵、调整社会产业结构、拯救危困企业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企业破产法案例

【案例1】(2007年CPA) 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 (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3)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 专利转让费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 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 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20万元。甲公司的 全部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剩余价值1500万元的厂 房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于2006年6月被甲公司 抵押给B银行,用于担保一笔2000万元的借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的 行为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答案】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破产法案例分析

案例1:A公司是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有意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你掌握了以下情况: 1、A公司系在A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公司。 2、A公司欠当地工商银行货款2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A 公司一套进口生产流水线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1500万元。 3、A公司的债权人之一B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A公司,此案尚在审理中。 4、A公司曾为甲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甲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 5、A公司欠C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万元,C有限责任公司欠A公司100万元。 6、A公司资不抵债已达4500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 2、工商银行的2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3、B公司与A公司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货款之诉应如何处理? 4、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理由是什么? 5、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6、应从企业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7、A公司与C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是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有意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你掌握了以下情况: 1、斯凯布鲁服装公司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公司。 2、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欠当地工商银行货款2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斯凯布鲁服装公司一套进口生产流水线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1500万元。 3、斯凯布鲁服装公司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此案尚在审理中。 4、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曾为乙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乙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 5、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欠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万元,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欠斯凯布鲁服装公司100万元。 6、斯凯布鲁服装公司资不抵债已达4500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斯凯布鲁服装公司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 2、工商银行的2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浅谈破产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浅谈破产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现代破产制度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对债权的保护被置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对不能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当时的法律不仅允许债权人处置其财产,甚至可以剥夺其自由和生命。后来,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破产法的立法理念一直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直到美国1841年的破产法,才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债务人利益的保护融为一体。自此以后,破产法的立法理念由单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转向追求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和债务人利益保护的平衡。 虽然现代破产法非常重视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债务人利益的保护始终存在冲突,而破产发生的原因毕竟是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才是真正的受害者,因此破产法在对债务人权益进行救济的同时,不能忽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因为破产法的作用归根结底表现为保护债权。在现代社会,对债权的保护意味着对统治关系和统治秩序的维护,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始终是立法者的重要任务。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都予以保护是该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在破产法规定的各项制度中,都应当体现该立法宗旨。但是,在企业破产法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仍然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表现在: 一、破产原因的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即把“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作为破产的必要条件。所谓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的价值低于全部债务的数额。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指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表明其明显不具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能力。如果债务人财产的价值高于其债务,则债务人具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能力;只有当债务人财产的价值低于其债务数额时,才能得出债务人“明显不具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能力”的结论。这两个条件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都是以债务人是否拥有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财产作为能否对其宣告破产的必要条件。这样规定破产原因对债权人是很不利的。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应首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清偿职工工资及其他应向职工支付的费用、所欠税款,在此之后,如果债务人财产还有剩余,才会向债权人清偿。由此可知,在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有相当一部分不能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而具备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即使将其全部财产都用于向债权人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也不能得到完全满足,在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优先清偿有关费用和债务后,债务人可用于向债权人清偿的财产数额更少,因此债权人的利益将会受到更大的损失。而破产程序与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相比,时间更长、程序更烦琐,债权人付出时间、精力申请债务人破产,却要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使自己债权的偿还比例很低,在正常情况下,债权人更愿意选择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来实现其债权。由此可见,企业破产法对企业破产原因作如此规定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不够的,从制度上来看也是不合理的。 那么应当如何规定企业的破产原因比较合理呢?我认为,应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企业的破产原因,这里的“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对到期债务没有清偿并呈持续状态。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其一,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人所能知道的就是债务人没有按期向其偿还债务,而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及偿还债务的能力,债权人很难得知。其二,对于债务人来说,因为债务人没有按期偿还债务,有两种原因:一是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二是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但故意不还。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则表明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为了保护债

论述破产法中的管理制度

论述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 一、概念 所谓管理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财产管理和其他有关事务的专业人员。 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管理人的指定应符合案件审理的需要,指定管理人应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根据指定管理人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建立相应的备选人员资料库。根据新破产法第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案件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这表明,破产程序从人民法院受理时即发生效力,管理人即要进入申请(或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接管企业财产和其他有关事务,管理人在接受指定后,即要在法院的监督下,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职工、债权人、债务人等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难免出现破产管理人的过失乃至违法行为,为便于其履行职责时对自己行为能力的范围有所判断和遵循,同时便于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其的制约和监督,各立法对其职责范围作了列举性规定。 其一,因占有破产财产而生的职责。包括:(1)请求破产人提出财产状况说明书及其债权人、债务人清册;(2)接受破产人移交的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一切簿册文件;(3)询问破产人关于破产人财产及业务的状况,破产人对此有答复义务;(4)破产人的权利属于破产财团时,破产管理人应为必要的保全行为;(5)法人破产时,破产管理人应不问其社员或股东出资期限而令其缴纳所认缴而未交之出资。 其二,因管理破产财产而生的职责。包括:(1)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经法院许可,于清理的必要范围内,继续破产人的营业;(2)申报债权期满后,应即编造债权表,并将已收集及可收集的破产人资产编造资产表;(3)为管理破产财团之必要,可申请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与债权人利益相反时,可向法院申请禁止该决议的执行;(5)审查破产人提出的调协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并就调协计划向法院陈述意见;(6)经监查人或法院同意,可清偿财团费用和财团债务,可借款,取回专托之货币、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物品,请求履行双务契约,抛弃权利,承认取回权、别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