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法修正案八》对打击走私犯罪的影响

浅谈《刑法修正案八》对打击走私犯罪的影响
浅谈《刑法修正案八》对打击走私犯罪的影响

浅谈《刑法修正案八》对打击走私犯罪的影响

走私是指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物品,或者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走私不是一个罪名,而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犯罪中的一个类罪名。该类犯罪共有有十一个,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业已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刑法修正案第三次涉及走私犯罪。前两次分别为:1、修正案(四)单独规定了走私废物罪的法定刑,并扩大了走私废物罪的范围,将气态、液态废物的走私也纳入该罪名之中。2、修正案(七)增加了一个新的罪名: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主要是针对走私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古无脊椎动物化石、古植物化石等犯罪行为的惩治。此次刑法修正案,对走私罪部分作出了较大的调整,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在预防和惩治经济类犯罪领域进一步落实和延续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此同时,《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也对海关打击走私犯罪提出了新的观点和视角,为此,本文试结合海关缉私执法实践,浅谈此次《刑法

修正案(八)》对打击走私犯罪的影响。

一、取消四个走私犯罪死刑刑罚,彰显刑罚人本主义,符合国际潮流。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前走私类犯罪有七个罪名可以判处死刑。它们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文物罪、走私假币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四个走私罪的死刑,它们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仅保留了死刑的走私罪有三个,它们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一)取消走私犯罪领域部分死刑,是贯彻少杀慎杀原则、“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法治社会进步的表现。因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等四种走私犯罪虽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但当事人罪不至死。

(二)取消走私犯罪领域部分死刑符合国家潮流,为引渡某些走私犯罪份子扫清了法律障碍。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引渡必须遵循“双重犯罪原则”。根据“双重犯罪原则”的要求,被请求引渡入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法律都认定为是犯罪的行为,而走私犯罪早已被国际社会认定为国际犯罪,故在罪名的定性问题上不存在分歧,分歧量刑上。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废除死刑国家与存在死刑国家中,引

渡往往存在现实的法律难题。此次我国大规模减少死刑罪名,是国际国内大环境使然,并非单独出于对走私犯罪刑罚轻重的考虑,但客观上为在不同国家引渡走私犯罪份子扫清了法律障碍。2011年7月23日我国将震惊中外的“4.12厦门远华走私案”主犯赖昌星从加拿大引渡回国就是实证。

二、取消了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数额标准。

《刑法》规定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分五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三个档次。而《刑法修正案八》将偷逃应缴税额分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个档次,取消了具体数额的限制。多少属于较大?多少属于巨大、特别巨大?体现在不同地域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中,这三者的内涵完全不同,体现了实质法治的要求。以走私犯罪情节作为起刑点,可通过综合评判加以定罪,充分发挥打击走私犯罪行为的刑事执法力度。当然,这最终要受到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约束和日后司法解释的确定。

三、加大对“蚂蚁搬家式”走私的刑事打击力度,从立法层面破解了困扰海关缉私工作多年的“少量、多次、不超线”走私执法难题。

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关税数额必须在五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这样规定无法给蚂蚁搬家式的小额走私者定罪。而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一年内因走私被罚两次再从事走私活动者,将以走私罪处以3年以下刑

期。根据上述规定,常年活跃于中越边境、港澳与内地间以蚂蚁搬家形式进行走私活动的职业运货人和水客将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再以“偷逃税款五万以上”作为判断走私罪的标准,赋予了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在对危害结果综合分析,来判断是否需要追究当事人的形式责任。从立法层面上,将“蚂蚁搬家式”走私纳入刑事执法框架内,是我国刑法的一大重大突破,可以预见,随着这一刑法新规定的正式实施,必将遏制部分关区此类走私活动上升的势头,提高海关缉私工作的整体效能。

需要注意的是,在解释“一年内因走私被罚两次再从事走私活动者,将以走私罪处以3年以下刑期。”这一条文时,可以运用当然解释来解释该条文,即“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具体而言,如果一年内因走私被罚两次再从事走私活动者构成走私犯罪,那么一年内因走私被处罚三次、四次……更应构成走私犯罪。

四、走私犯罪中跨法连续犯、跨法继续犯的刑法溯及力问题。

走私行为跨越新旧两部法律,但需要从整体上解决最终的刑事责任时,一律按《刑法修正案(八)》处理。例如:走私犯罪行为人的走私犯罪行为持续或连续状态跨越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公布生效实施期间,则对该行为人的走私犯罪一律按照上文所规定的新规定罪处罚。

五、对《刑法》总则规定的其他修正对走私犯罪量刑、执行刑罚方面的影响。

(一)充实对未成年人和七十五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保护性的从宽处理的规定。其中包括: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坦白”由酌定量刑情节正式修改为法定量刑情节。

坦白和自首都是从宽量刑情节。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以自首论。《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而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被指控罪行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而坦白只是酌定的从宽量刑情节。而《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不是自首,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一规定使“坦白”这一酌定的从宽量刑情节成为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立法中的具体体现,有利于犯罪人交代案情,有助于走私犯罪案件

的及时侦破。

(三)是明确缓刑适用条件。被判处刑期是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外,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才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除此之外满足上述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己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此处的年龄和怀孕状态均应指判决时的状态)。但是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四)延长了数罪并罚有期徒的最高刑期和无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一人犯数罪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其中有期徒刑最高可达二十五年(修正前为二十年);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修正前为十年)。有期徒刑最高刑期及无期徒刑减刑期限上限的突破,体现了“减少死刑,加重生刑”的立法倾向。

(四)社区矫正和禁止令正式成为刑罚执行的新方式。

社区矫正和禁止令作为一种人性化的刑法执行机制被首次立法确认。社区矫正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服刑人员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为:管制、

拘役、假释等。禁止令是人民法院为了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根据罪犯的犯罪事实,依法要求罪犯在在管制、缓刑考验期内必须遵循的义务。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法院可以同时“同时禁止罪犯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禁止令的实施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上述《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总则部分的修改,同样应予以高度重视,并在海关实际执法中,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积极与检察院、法院形成统一认识,形成顺畅的打击走私联动机制,确保海关缉私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淡雪之疆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浅谈网络诈骗及防范对策

浅谈网络诈骗及防范对策 随着计算机技术、互联网的发展及信息技术的进步,网上银行、网上炒股、网上购物等网上商务活动日渐兴起,在人们沉醉于网络带来便利的同时,网络诈骗也以一种新的犯罪形式出现,且日益猖獗。网络诈骗不仅对广大网民的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也产生恶劣的负面影响。下面我将从网络诈骗行为及其特征出发,讨论网络诈骗犯罪的表现形式及防范对策。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诈骗与一般诈骗的主要区别在于网络诈骗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行为,没有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行为便不是网络诈骗。 一、网络犯罪的特点 (一)网络犯罪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或以计算机网络资产为对象,运用网络技术和知识而实施的犯罪。它不是一个具体罪名,而是某一类犯罪的总称。与普通犯罪不同,网络犯罪是计算机网络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其作案目标、方法和工具一般都与计算机技术有密切联系,是一种高科技犯罪或称高智能型犯罪。它具有许多崭新的特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对社会有极大的危害性。网络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取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社会作用,取决于社会资产计算机网络化的程度和计算机普及应用的程度,其作用越大,其对社会的潜在危害性也就越大。随着社会网络化的快速发展,许多重要的国家机关部门像国防、金融、航运等都将实行网络化管理,随着整个社会对网络的依赖日益加深,如果这些重要部门遭到侵入和破坏,势必会给社会、国家带来极大的危险,后果不堪设想。分析人士认为21世纪,电脑入侵在美国国家安全中可能成为仅次于核武器、生化武器的第三大威胁。 2 网络犯罪的目标较集中。从国际上有关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来看,网络犯罪大多集中在国防、金融、电讯领域。就我国已经破获的网络犯罪案件来看,作案人主要是为了非法占有财富和蓄意报复,目标主要集中在金融、证券、电信、大型公司等重要经济部门和单位,其中以金融、证券等部门尤甚。 3 网络犯罪大多经过缜密筹划。网络犯罪是一种高科技犯罪,行为人大多经过周密的策划,运用其较高的计算机专业知识,所从事的高智商犯罪行为,因而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性居多,并且犯罪意志坚决。有着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的心理。比如要侵入大型公司的信息系统,犯罪行为人要使用计算机通过网络做大量准备工作,实施过程中,大多要进行大量的入侵测试,最后才达到破解系统的犯罪目的。 4 网络犯罪有着极高的隐蔽性和很小风险小。计算机网络是通过相关协议而组建的一个虚拟空间,在这个虚拟社区中用以确定使用者身份的要素很少,不可能知道他来自哪里、是男是女、姓甚名谁、年龄身高……而且使用计算机网络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犯罪行为的实施地和犯罪后果的出现地可以是分离的,甚至可以相差十分遥远,由于这类犯罪没有特定的表现场所和客观表现形态,有目击者的可能性很少,即使有作案痕迹,也可被轻易销毁,发现和侦破的难度很大。因而,要确定犯罪主体的就很困难。 5 犯罪主体很大一部分是青少年。网络犯罪中,青少年的比例比较大,他们多是把网络犯罪看成类似富有挑战性的攻关游戏,以取得满足感为目的。由于对“攻关游戏”的痴迷,迫使他们钻研网络技术,加上他们头脑灵活,常常做出一些令人惊讶的犯罪活动。比如,美国国防部曾被黑客侵入,联邦调查局、司法部、航空航天署等很多有关部门会同国外警方经过很长时间的追踪,终于在以色列将黑客抓住。这名18岁的以色列少年,和两个美国加州的嫌疑人,曾数次进入美国防部的电脑系统,但没有进行实质性破坏。犯罪嫌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精)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从整体上讲,本次刑法修订是历次修订动作最大的,共50条,2011年5月1日起生效。 修订内容解读 一、关于调整刑罚结构 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我国的刑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适当调整。一是,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二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三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期限较短,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应当严格限制减刑。据此,对刑法作以下调整: 1.适当减少死刑罪名 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

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以上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2.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 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严格限制对某些判处死缓的罪行严重的罪犯的减刑,延长其实际服刑期。据此,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其中“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对其中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修正案第4条) 3.完善假释规定,加强对被假释犯罪分子的监督管理 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修正案提高了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分子的假释门槛,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

浅谈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成因及防范对策

浅谈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成因及防范对策 摘要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预防和防止青少年犯罪,是一个非常紧迫和重要的任务。青少年犯罪表现出盲目追求金钱和满足物质欲望,虚荣心极强,以盗窃、抢劫等犯罪居多,多以侵占财产为目的,并不同程度地带有暴力。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淡薄。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固然很多,但综合起来,不外乎家庭、学校、社会及自身等因素。青少年自身素质差,是最终导致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家庭环境不良或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青少年思想不成熟,社会阅历浅,辨别是非能力差;学校只是一味的追求升学率,不重视制教育,使青少年不能从小树立法制观念。预防青少年犯罪需要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的力量互相配合,共同营造一个适合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优良环境,遏制青少年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原因预防 一、青少年犯罪的界定 青少年犯罪泛指青少年这一特殊主体所实施的犯罪,亦即主体由儿童向成年过渡这个特定年龄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实施的各种犯罪统称。中国的青少年犯罪主要是指已年满十四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的人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到法律规定处罚的行为。当前在我国青少年犯 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这已被国际社会列为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 的第三大公害。 二、青少年犯罪的现状 (一)犯罪问题突出。据权威资料显示,近几年,我国14—18岁未成年作案成员占全部刑事作案成员的比例一直处于10%以上 (二)呈现低龄趋势。15岁以下的少年违法犯罪增多。违法犯罪的低龄趋势潜伏着巨大的 社会危害。 (三)犯罪突发性强。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关键时期。青少年生理发育快,心理状态不够稳定,自我控制能力弱,容易冲动,做事往往不顾后果 (四)团伙犯罪严重。团伙犯罪是青少年犯罪中常见的、频发的犯罪方式。青少年犯罪案件中70%左右由青少年组成团伙作案。 三、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1、个人因素青少年犯罪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青少年本身的素质。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和 心理发育成长阶段,辨别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御外界影响的能力差,自控力弱,行为不稳,模仿力强,好冲动,易被诱惑实施犯罪;有的青少年对社会上不良风气、各种诱惑,以及一些低级趣味的色情文化,有一种神秘感,想试试的心理;有的学生成绩差,受到老师、同学的歧视,自尊心受挫,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正是由于大多数青少年犯文化素质不高和其脆弱的心理,使得他们分辨事非能力较差,其处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家庭因素家庭是未成年成长的“第一所学校”。家庭境和教育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影

浅谈如何加强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打击能力建设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意义

浅谈如何加强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打击能力建设打 击违法犯罪活动意义 浅谈如何加强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打击能力建设 随着网络的普及,利用网络进行淫秽色情、赌博、诈骗等犯罪活动也在蔓延。当虚拟的网络社会上演着真实的无硝烟的犯罪时,公 安干警也从现实社会跨入虚拟社会,网络警察应运而生。净化网络 环境,打击网络犯罪,是网络警察的神圣职责,在互联网发展日新 月异的新形势下,面对网络违法犯罪发现难、捕捉难、取证难、定 性更难的特点,如何防范打击各种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是必须解决 的关键问题,笔者就如何加强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打击能力提出一些 粗浅的看法。 一、明晰网络违法犯罪的概念 网络犯罪是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或者犯罪对象,而实施的直接危害网络安全及网络正常秩序的各种犯罪行为。大体可归纳为三 种类型:一是通过网络以其为工具进行的各种犯罪活动;二是攻击网 络以其为目标进行的犯罪活动;三是使用网络以其为获利来源的犯罪 活动。 二、把握网络违法犯罪的特点 (一)作案手段隐蔽化。违法人员的身份隐蔽,可以随时随地利用一个虚假的名字置身网上进行犯罪活动。犯罪时间极 (二)违法人员年轻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青少年接触网络的 机会最多,领悟新生事物的能力较强,在利用网络进行犯罪的群体中,青少年所占比重较大。 (三)法律意识淡薄化。网络犯罪的很多案例反映违法人员法律意识和法律精神的严重欠缺,没有意识到会产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

(四)社会危害严重化。传统的犯罪一般只局限于一时一地,针对的是特定或者是一定范围内的人、财、物,而网络犯罪则有可能在 短时间内对网络延伸范围内的世界各地造成危害,甚至会严重危及 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 三、思考网络违法犯罪的对策 (一)重在预防,强化源头管理,进一步提升科学管理能力。开展“互联网安全管理基础大普查”,摸清全区网吧、重点网站论坛、 提供上网非营利性的服务营业场所等的底数和情况,加大对网吧等 互联网公共服务场所的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对网吧上网人员实名 制监管,加大检查力度,监督网吧为了利益弄虚作假,仿冒别人身 份证刷卡上网。规范网站审批程序,避免网站未经审批及用于违法 犯罪当中。加大对网站巡查力度,辖区内网站要管得住、能查处、 天天登、时时巡,防范网站发布有害信息。专门设立群众举报箱, 开通网站“110”,通过网上接收群众举报、求助,及时发现犯罪线 索循线侦查。 提高其在计算机网络管理与执法方面的能力。引进技术性人才充实公安网络监察队伍,另派人员到上级部门或购置设备地蹲点学习。加大投入,添置监控及侦察网上设备,不断更新网络技术,增强网 络的自我防护能力。 (四)重在沟通,争取支持配合,进一步提升协作配合能力。加强与工商、文化、电信、移动、联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联 席会议、情报信息通报、联合查堵、协作办案、形成行之有效的多 部门综合执法、联合整治的长效机制,避免出现职能交叉现象和管 理盲点,提升防范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整体合力。

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所谓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可分为纯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相应的不作为犯罪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罪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唯有不作为的方式才能构成的犯罪。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也可由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 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构成,理论界有分歧,大致有:(1)二条件说:“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一是行为人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作为义务,二是行为人能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 。(2)三条件说:“一是只有具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二是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3)行为义务之不 履行与危害结果之发生有因果关系” 。(3)四条件说:“一是行为人依法具有特定的作为义务;二是具有作为可能性;三是不履行;四是不作为与作为等价。” (4)五条件说:“一是作为义务;二是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三是没有履行义务;四是发生了危害结果,五是不作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笔者倾向于三条件说,以下就围绕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三个构成要件详细论述。 (一)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之本质特征。因此,无论是纯正不作为犯还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犯罪构成,莫不以之为首要条件。所不同的是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仅由法律明文规定,而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除此之外,还有更广的来源,性质要比前者复杂得多。 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 斯蒂芬(stephen)认为:“任何由不作为,甚至是故意地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伤害,都不构成犯罪……”如果法律规定有作为的义务,则是例外。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是否仅为刑法规定的义务?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明文规定即是刑法明文规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除刑法明文规定外,民法等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也属作为义务。前一观点为马克昌所主张:“法律上规定的义务很多,并非一切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都是不作为犯罪,必须以刑法有相应规定为限;因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只有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结果,刑法才将它规定为犯罪。陈兴良也指出:违反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非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根据,只有经刑法认可或要求的,才能视为其作为义务的根据。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所谓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限于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明文规定的义务,而

浅谈如何加强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打击能力建设

浅谈如何加强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打击能力建设 随着网络的普及,利用网络进行淫秽色情、赌博、诈骗等犯罪活动也在蔓延。当虚拟的网络社会上演着真实的无硝烟的犯罪时,公安干警也从现实社会跨入虚拟社会,网络警察应运而生。净化网络环境,打击网络犯罪,是网络警察的神圣职责,在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的新形势下,面对网络违法犯罪发现难、捕捉难、取证难、定性更难的特点,如何防范打击各种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是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笔者就如何加强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打击能力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明晰网络违法犯罪的概念 网络犯罪是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或者犯罪对象,而实施的直接危害网络安全及网络正常秩序的各种犯罪行为。大体可归纳为三种类型:一是通过网络以其为工具进行的各种犯罪活动;二是攻击网络以其为目标进行的犯罪活动;三是使用网 络以其为获利来源的犯罪活动。 二、把握网络违法犯罪的特点 (一)作案手段隐蔽化。违法人员的身份隐蔽,可以随时随地利用一个虚假的名字置身网上进行犯罪活动。犯罪时间极短,不易捕捉,违法人员对犯罪结果发生的时间可以随意控制。犯罪行为不留痕迹,在互联网上实施犯罪,没有特定的表现场所,没有特定的客观表现形态,只有一些由符号组成的数据,不易被发现和提取有价值的线索和信息。

(二)违法人员年轻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青少年接触网络的机会最多,领悟新生事物的能力较强,在利用网络进行犯罪的群体中,青少年所占比重较大。 (三)法律意识淡薄化。网络犯罪的很多案例反映违法人员法律意识和法律精神的严重欠缺,没有意识到会产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 (四)社会危害严重化。传统的犯罪一般只局限于一时一地,针对的是特定或者是一定范围内的人、财、物,而网络犯罪则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对网络延伸范围内的世界各地造成危害,甚至会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 三、思考网络违法犯罪的对策 (一)重在预防,强化源头管理,进一步提升科学管理能力。开展“互联网安全管理基础大普查”,摸清全区网吧、重点网站论坛、提供上网非营利性的服务营业场所等的底数和情况,加大对网吧等互联网公共服务场所的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对网吧上网人员实名制监管,加大检查力度,监督网吧为了利益弄虚作假,仿冒别人身份证刷卡上网。规范网站审批程序,避免网站未经审批及用于违法犯罪当中。加大对网站巡查力度,辖区内网站要管得住、能查处、天天登、时时巡,防范网站发布有害信息。专门设立群众举报箱,开通网站“110”,通过网上接收群众举报、求助,及时发现犯罪线索循线侦查。 (二)重在学习,实施科技强警。加强对网络监察民警的业务培训,定期补充、更新相关知识,熟练掌握各种计算机技能,

刑法修正案八试题(同名7795)

刑法修正案八试题(同名7795)

《刑法修正案八》试题 本套测试题一共30道题,均为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孙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1年。关于管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管制的1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C. 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孙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 D. 如果孙某违反禁止令,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孙某进行处罚 2.下列情形中不适用死刑的有? A.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B.犯罪时已满75岁的人 C.审判时已满75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 D.犯罪时怀孕的妇女 3.赵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赵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赵某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 B.赵某在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C.人民法院根据赵某的犯罪情节,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D.赵某在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减刑后实际执行不少于20年 4. 下列有关附加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A.犯罪人被判处罚金和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合并执行 B.犯罪人被判处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合并执行 C.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自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算 D.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才应当偿还

5.甲和乙共同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后分头逃跑,后甲因犯强奸罪被抓获归案。在羁押期间,甲向公安人员供述了自己的强奸罪行,并且供述了抢劫罪行,而且提供了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关押在另一城市的看守所的有关情况,使乙所犯的抢劫罪受到刑事追究。对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B.甲的行为属于坦白,可以减轻处罚 C.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但不成立重大立功 D.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重大立功,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刑罚 B.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C.对于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D.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下列哪一种情形不构成累犯? A.15周岁的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3年,又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B.乙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执行5年后被假释,乙于假释期满后第2年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C.丙因叛逃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拘役期满8年后又犯参加恐怖活动罪,被判处管制2年 D.丁犯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8.甲犯ABCD四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10年、12年、14年,则法院应当在什么幅度内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 A.14年~15年 B.14年~20年 C.14年~25年 D.14年~35年

浅析网络犯罪解读

犯罪学期末论文 浅 析 网 络 犯 罪 姓名: 年级:2009级 院系:法学院 学号:

浅析网络犯罪 摘要:犯罪问题是一种社会现象,又是个人行为。它不是孤立的,是随着政治、经济的变革而变化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的使用已经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正如任何事物都是有正反两面的,互联网的应用给予人们在生活和学习上的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的空间,但它并不是独立于现实社会之外的,现实社会的法律同样也适用网络社会,人们在网络社会中行事同样要遵守现实社会的法律。网络技术在使用过程中使得各种犯罪行为层出不穷,犯罪方法和犯罪手段都呈现出复杂性特征,相较而言,网络犯罪的立法则明显滞后,对预防和惩治网络犯罪显现不力。本文将从网络犯罪的犯罪构成、特点及犯罪动机等基本点进行剖析,提出完善我国网络犯罪预防的建议,以便更好的应对网络犯罪。 关键词:网络犯罪犯罪构成犯罪动机防治 当今社会,网络的使用已经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如同任何技术一样,网络技术也是一柄双刃剑,它的广泛应用和迅猛发展,一方面使社会生产力获得极大解放,另一方面又给人类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尤以网络犯罪为甚。因此,正确认识网络犯罪,并及时做好预防工作很有必要。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及现状探析 关于网络犯罪的概念,各国或地区的定义形式均有不同。如真实界定、理论界定等研究方法。日本学者认为,网络犯罪是指与网络相反的反社会行为;德国学者认为,网络犯罪是指所有与电子资料有关的犯罪行为;台湾蔡美智教授认为,网络犯罪是指利用网络作为犯罪场所或以网络作为犯罪客体(攻击目标)的犯罪行为等[1]。我国学者认为,所谓网络犯罪,它是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犯罪场所、犯罪对象和以互联网作为犯罪中介而实施的违反国家规定,严重危害网络空间安全和网络正常秩序的各种犯罪行为[2]。 从1966年美国查处的第一起网络犯罪案算起,世界范围内的网络犯罪正以惊人的速度增长。例如,美国的统计资料表明:平均每起网络犯罪造成的损失高 [1] 康树华:《当代中国热点与新型犯罪透析》,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445页。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知识点

2012年法律硕士指南变化解读---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知识点剖析 (一)刑事责任年龄 2012年四联法律硕士(非法学)辅导招生简章 https://www.360docs.net/doc/e25085006.html,/html/2010/10/6268.htm 1.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四分法规定 《刑法》第17条和第17条之1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第一,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处于此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仅对法律明文列举的上述几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对其他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上述8种性质的“行为”就应负刑事责任,而不管他所触犯的具体“罪名”是什么。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曾经指出:《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17 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就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因此,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应当追究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应当追究其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拐卖妇女、儿童而强奸被拐卖妇女、奸淫被怪女幼女的,应当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后而强迫其卖淫的,应当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第三,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五,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修正案八试题(精)

《刑法修正案八》试题 本套测试题一共30道题,均为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孙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1年。关于管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管制的1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C.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孙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 D. 如果孙某违反禁止令,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孙某进行处罚 2.下列情形中不适用死刑的有? A.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B.犯罪时已满75岁的人 C.审判时已满75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 D.犯罪时怀孕的妇女 3.赵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赵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赵某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 B.赵某在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C.人民法院根据赵某的犯罪情节,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D.赵某在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减刑后实际执行不少于20年 4. 下列有关附加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A.犯罪人被判处罚金和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合并执行 B.犯罪人被判处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合并执行 C.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自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算 D.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才应当偿还 5.甲和乙共同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后分头逃跑,后甲因犯强奸罪被抓获归案。 在羁押期间,甲向公安人员供述了自己的强奸罪行,并且供述了抢劫罪行,而且提供了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关押在另一城市的看守所的有关情况,使乙所犯的抢劫罪受到刑事追究。对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B.甲的行为属于坦白,可以减轻处罚 C.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但不成立重大立功 D.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重大立功,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刑罚 B.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浅谈特警控制街面犯罪的警务优势及对策

浅谈特警控制街面犯罪的警务优势及对策 特警作为公安机关在新的历史时期一个新的警种,是省市两级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指挥的一支机动力量,担负着恐怖、暴力、暴乱和群体性突发案(事)件的处置,参与重大活动的安保工作和特定的巡逻执勤等治安防控任务。但从目前全省特警工作运行状况来看,需要市州公安特警“亮剑”的任务较少,大部分时间处于“蓄水池”状态,备多用少,训多用少,形式上呈现警力资源闲置态势。在当前总体警力严重不足,而刑事案件多发致使社会治安形势愈加严峻的大背景下,市州公安机关如何盘活特警这支重兵,使之效能最大化就自然成为一个迫切而现实的课题。笔者认为市州中小城市特警队伍除应成为防暴处突的维稳尖兵以外,应最大限度地改革警务模式,进一步服从并服务于现实斗争,积极探讨成为市州公安局统一调度开展城市治安防控特别是控制街面犯罪的一支主力军。 一、围绕犯罪对抗性,全面把握特警控制街面犯罪的警务优势 当前街头犯罪的高发特别是“两抢”案件频发和涉黑涉恶暴力犯罪严重冲击了人民群众的心理承受能力,人民群众强烈期待公安机关重拳出击,有效控制。但由于城市街面特有的室外环境,致使街面犯罪的攻防对抗性十分激烈,打不胜打,防不胜防,稍一松懈,势必反弹。严峻的治安形势需要公安机关理性思考,在现有警力无法大幅度增加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挖掘现有警力资源,提高警务效能,创新警务模式,诸警种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多种管防控打手段齐下,全面压缩犯罪时空,牢牢掌握控制街面犯罪的主动权。针对街面犯罪的对抗性,特警作为公安机关的一支特殊警队则具有控制街面犯罪的特定优势。 (一)警力规模优势。由于社会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促使人、财、物在全国范围内流动的数量越来越大,也致使街面抢劫、抢夺、扒窃、诈骗等侵财案件总量不断增大。据2007年统计调查,我省市州公安局所在的城区每月此类案件均在500起以上。如果在同一时空不投入一定规模的警力去挤压违法犯罪人员的作案时空,只依靠个别职能部门的警力小打小闹,控制街面犯罪的效果自然不会明显。目前,据统计,特警在我省每个市州公安局都是50人以上警力规模,最多的市州达到了300人,队伍数量远远超过一般警种部门。而且特警年龄均在30岁以下,身高均在1.7O米以上,是一支随时能拉出来的成建制队伍,机动性、年轻化及精神面貌是其他任何一支警队不可比的。只要特警部门科学调整警务模式,全力以赴地控制街面犯罪就能产生可观的规模效应,必将成为打击街面犯罪的“利器”。 (二)警力装备优势。据公安部政治部统计调查,当前我国民警致命错误伤亡的两个最重要原因就是执法战术错误和单警装备缺乏。随着犯罪暴力性愈来愈强的趋势,犯罪暴力工具从棒和刀向枪和炸弹转化,致民警伤亡的危害性更大更强烈。从目前的状况来看,由于财政经费制约,中西部地区民警的单警装备普遍缺乏,只有市州公安局特警的装备是最完备的,无论是单警装备,还是武器装备、车辆装备和防暴装备一一齐全,足已应对街面犯罪的暴力对抗性。 (三)警力训练优势。全国民警年平均牺牲数大幅度上升。究其原因,除单警装备缺乏外,

论不作为犯罪

论不作为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一切犯罪,其基本形式不外乎两种,即作为和不作为。作为犯罪是最常见的犯罪表现形式,不作为犯罪是犯罪的另一种形式,它和作为犯罪有很多相同之处:都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都侵害了刑法保护社会关系,都可以以故意或过失的形式构成等。但不作为犯罪更具有自己的特点,深入研究不作为犯罪,有助于人们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特别对是一些掌管国家权力的人不切实履行其特定的义务的行为进行有效地甄别,从而正确认定不作为犯罪,更好地体现立法精神,维护社会权益,稳定社会关系,准确地同不作为犯罪做斗争,保护无罪的人免收刑事追诉,具有重要意义。 一、不作为犯罪及与作为犯罪的关系 1.不作为犯罪的概念 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前者是行为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而后者则是以这种行为表现形式所构成的犯罪类型,即不作为是不作为犯罪的上位概念。因此,正确界定不作为,是正确理解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前提。

在刑法理论上,对不作为是否具有与作为行为完全一样的行为属性,有着不同的观点。笔者赞成社会行为论:从社会价值的角度来认识不作为,认为不作为同样具有行为的社会价值。认为作为与不作为都与社会价值世界相关联,只要是来自于人类有意识的社会举措都有可能成为刑法上的行为。1这是比较公正、客观的。 2.不作为犯罪与作为犯罪的关系 作为犯罪是以作为的危害行为方式来实现的犯罪。根据上文的论述,不作为和作为在属性上同属行为,从行为结果的角度来考察,两者有具有等效性,只是达成结果的行为方式不同,但不作为和作为行为方式的不同,并不影响犯罪的性质。称某一犯罪是作为犯罪或者是不作为犯罪,均是就已经实现的、现实的或已然的犯罪而言,即行为人实际上以作为方式实现的犯罪称为作为犯罪,实际上以不作为方式实现的犯罪称不作为犯罪。2根据实际实施犯罪的行为形态来区分作为、不作为犯罪,因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危害方式可以达到相同的危害结果,所以,对于法律规定的某种犯罪,在未实际实现时就称其为作为犯罪或者是不作为犯罪,是不恰当的。但是对于某些只能由作为或只能

关于我国网络犯罪问题的现状与对策思考解析

目录 引言..................................................................... 1 一、网络犯罪的概述 (1)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1) (二网络犯罪的特点 (3) (三网络犯罪的危害 (4) 二、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现状以及面临的问题分析 (5) 三、国外网络犯罪立法实践浅析 (6) 四、关于完善我国网络犯罪制度体系的对策思考 (8) (一立法方面 (8) (二执法方面 (9) (三加快发展我国安全技术基础设施建设 (10) (四监管方面 (11) (五增强人们绿色上网 (12) (六加强以德治网...................................................... 12结语.................................................................. 13参考文献 (13) 关于我国网络犯罪问题的现状与对策思考 李丹 【摘要】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全球互联网以不可挡之势迅猛发展,在推动人类文明进步,提供极端便捷的同时,网络犯罪率的飙升严重威胁着互联网的生存与发展,而如何预防及治理网络犯罪已成为各国政府面临的严峻问题。本文在分析研究网络

犯罪的概念、特点、危害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的分析,对比并结合国外立法实践经验力图为我国提出针对控制网络犯罪猖獗的切实有效的立法建议及相应对策。【关键词】网络犯罪立法监督对策 引言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许多好处,在人类的历史上,似乎从来没有什么事物像网络一样,在短短的几十年甚至十几年里给人类的生活方式带来如此多的改变。难怪有人说,如果你不能拥有网络,你至少失去了半个世界。这种新的技术,突飞猛进,在创造一个又一个的奇迹的同时,也带来很多法律问题。网络是高尚者的天堂,是卑鄙者的地狱,网络给我们带来的更为严重的负面效应应当属网络犯罪。网络犯罪的兴起不得不使我们对其进行高度的重视,由于计算机系统本身的缺陷性导致网络安全问题日渐严峻,尤其是有着巨大社会危害性的网络犯罪行为日益猖獗, 给社会、国家和个人都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在我国,因技术和法律制度滞后等诸因素,对于网络犯罪的打击尚显力不从心,刑法实践在此方面尚处于低效率的状态,很难适应当前的形势。 如何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网络犯罪的发展,保障国家安全,稳定社会秩序,已迫在眉睫。 一、网络犯罪的概述 (一什么是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是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广泛应用而出现的一种现象 , 一般人认为网络犯罪的主要攻击对象是网络,这是由于对计算机网络原理不了解造成的错误观点,实际上并非如此。从技术角度说攻击计算机网络最基本的做法就是向联网机器发送数据包,造成计算机数据运行缓慢或出现溢出而不能正常运行。无论是通过网络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修改比如删除、增加文件或指令,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还是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其最终目的是造成联网计算机不能正常运行,从而使

《刑法修正案八》试题(精)

《刑法修正案八》试题 本套测试题一共20道题,均为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孙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1年。关于管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管制的1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C. 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孙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 D. 如果孙某违反禁止令,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孙某进行处罚 2.下列情形中不适用死刑的有? A.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B.犯罪时已满75岁的人 C.审判时已满75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 D.犯罪时怀孕的妇女 3.赵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赵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赵某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 B.赵某在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C.人民法院根据赵某的犯罪情节,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D.赵某在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减刑后实际执行不少于20年 4. 下列有关附加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A.犯罪人被判处罚金和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合并执行 B.犯罪人被判处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合并执行 C.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自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算 D.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才应当偿还 5.甲和乙共同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后分头逃跑,后甲因犯强奸罪被抓获归案。在羁押期间,甲向公安人员供述了自己的强奸罪行,并且供述了抢劫罪行,而且提供了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关押在另一城市的看守所的有关情况,使乙所犯的抢劫罪受到刑事追究。对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B.甲的行为属于坦白,可以减轻处罚 C.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但不成立重大立功 D.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重大立功,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刑罚 B.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C.对于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D.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浅谈当代青年学生违法犯罪特点原因及防控措施

浅谈当代青年学生违法犯罪特点原因及防控措施 2009级学员梁福斌 论文摘要:本文着重研究了我国近年青年学生违法犯罪特点,分析了违法犯罪形成原因,指出了必须通过加强法律素养培养、健康心理引导、思想道德教育、构建社会文化环境,从根本上强化当代青年学生法制意识,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才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遏制违法犯罪事件发生。 关键词:青年学生违法犯罪法制教育心理引导道德教育社会文化环境法制意识 一、我国法制教育现状及青年学生违法犯罪特点 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青年学生的法制教育,从普法教育开始就始终常抓不懈,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一五”、“二五”、“三五”普法教育中,青年学生就属于重点教育对象之一,尤其是实施“二五”普法中,还特别强调在校大、中专学生是重点对象。“四五”、“五五”普法虽然没有直接提到青年学生,但青年学生作为重点教育对象始终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青年学生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了,能够自觉遵守法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校园违法犯罪案件得到了有效控制。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全面转型,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随之发生结构性的变化,原来相对静止、相对封闭、有序的生活状态,开始走向变动、开放和相对无序的状态。尤其是以计算机、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飞速发展,给我们带来了更多更快的信息,开阔了我们视野、增长知识,同时,也带来无尽的诱惑。身处校园中的青年学生们,由于缺少社会实践经验,认识、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还不成熟,抵御诱惑、防范风险的意志力比较薄弱,导致致不良现象和行为甚至违法

犯罪案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有证据表明在校青年学生犯罪案件及犯罪人数自1 999年起有明显上升。 江苏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的调查很具代表性:2001年该区在校青年学生的犯罪率比上年上升还300%,2002年比2001年上升120%,并得出结论,青年学生犯罪大多数是因为不懂法。于是该院在2003年3月28日成立了“在校青年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力图从法制宣传教育的角度去遏制青年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2004年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因打牌被怀疑作弊,怒杀四名同学;200 5年从小被家长、老师和同学认为是好学生的大学生马瑞丰,仅仅想得到一部手机便伙同他人杀死一名出租车司机;2006年河南南阳市新野县的一个小村庄,大学生李征拎起镢头连杀七人,只因其中三人与他有点“小恩怨”;2008年17岁的中学生赵佳在假期结识了一些社会不良分子,并在他们的诱惑下多次参与赌博,欠下500多元赌债,为偿还赌债赵佳手持三棱刮刀抢劫9名小学生的财物,劫得赃款400余元,被判抢劫罪入狱;2009年杭州萧山区发生一起令人震惊的女高中生被害分尸案,萧山某高中17岁的学生阿红,因一点小矛盾与同学阿洁发生吵架,怀恨在心的阿洁纠集其他4名同学,将阿红骗至阿华家中,用围巾将阿红勒死,并支解后弃尸野外;2010年10月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人后仅因 害怕被人认出遂将伤者连刺八刀致其死亡。等等,这一系列青年学生恶性犯罪案件带给人们深思,我们不能简单将青年学生的违法犯罪归结为是不懂法而造成的,应该说我们的法制教育体系结构是完整的,内容是充实的,覆盖面是广泛的,取得的成效也是明显的。但看着这一个个案例,在给本人、家庭、社会造成了无可估量损失的同时,也在不停地拷问我们的教育者、家长和社会。

浅析网络犯罪的特点和对社会的影响

浅析网络犯罪的特点和对社会的影响 【摘要】网络,这个20世纪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在新的世纪不断被赋予新的生命力。它有效地缩短了地球村的距离,使人类的文明和文化在短时间内在全球各地迅速的传播。全世界的人们都在享受着它带给我们生活的方便,快捷,舒适。体验着它给现代化的国家和社会带来的进步,同时它丰富着我们的视野和内心。但是,潜在的破坏幽灵给我们在使用它时带来了许多的困扰和不便,甚至是经济上的损失。网银账号被盗,聊天密码被盗,个人信息泄露,电脑中毒,重要资料失窃。这些形形色色的网络犯罪行为,使社会公众加大了对网络犯罪打击的呼声,和网络安全的监管和维护。 【关键词】网络犯罪;社会影响 1.网络犯罪的隐蔽化和普遍化 与其他形式的犯罪活动不同,网络犯罪常常很难直接接触到嫌疑人,而且只有在受害者遭受到不法侵害,产生一定的损失后,才有一定的察觉,进而采取防范和不久措施,可惜这时,已经不能很好的挽回受害者损失了。许多网络罪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盗取客户密码等行为,不但让客户本人有时难以察觉,而且组织系统也无法有效的识别。给客户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这种行为很难收到有效的监管,导致网络犯罪的普遍化。 2009年,陕西区一位“传奇”玩家气愤的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自己的游戏账号被盗,花了很长时间升级得到的武器被别人转卖。警方声称,对此事无能为力。这起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广大网络爱好者的注意。其实,在网络世界里,这类事件屡出不鲜,由于账号密码被盗损失金钱和个人资料的事件层出不穷。许多网络黑客乐此不彼,专以盗号为业,然后转卖给需要的下线。从某种意义上,这已经成为了一个产业链。团伙作案趋势逐渐形成。这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和研究,从而有效地防御和打击此类网络犯罪。 2.网络犯罪的复杂化 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许多经济和金融部门都在网络上开办了与之相关的业务。这种新的模式有利于和客户方便联系和扩展新的客户群。这对相关部门提供了业务上的便利。但同时,也被许多犯罪集团利用。催生了一大批新生的犯罪手段。网络犯罪已经成为各国执法部门研究和打击的重点之一。高智商的犯罪形式很大程度上与网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网络诈骗,网络赌球,网络色情,这些与传统犯罪形式与众不同的新的犯罪手段,使执法部门受到了严峻的考验。新型犯罪形式的复杂性和相关性,使犯罪活动常常难以得到有效彻底的打击。技术上的壁垒和不断翻新的犯罪手段使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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