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类贷款审查要点

房地产开发类贷款审查要点
房地产开发类贷款审查要点

房地产开发类贷款涉及法律关系众多,牵涉土地、城建、规划、环保等多个监管部门,从土地取得到项目审批、从在建工程的抵押到房屋的预售等每一个环节都包含着潜在的法律风险。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人主体资格的法律审查

为全面考察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体资格,实践中银行可要求申请贷款的房地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借款申请报告;公司章程、成立批文、经年检并核准登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证明书及签字样本,借款授权书(股份制企业),贷款证年检证明复印件,贷款证卡及复印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审的近三年年报及本期财务报表;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资质证书、工商管理部门的注册验资报告、开户许可证及有效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或授权机构同意申请贷款的决议、公司主要领导人简历及工作人员文化结构等。

实践中银行对房地产贷款申请进行审查时,重点要对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进行审查。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的审查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的审查,主要是为了确保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的审查包括,申请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房地产经营内容,借款人于申请贷款当年取得或换取营业执照的,应提交该当年的营业执照;如借款人非于申请贷款当年取得或换取营业执照的,应提交经过该当年年检过的营业执照。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审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仅需具有一般借款人都有的营业执照,还需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这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借款人特殊要求。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就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则属于违法行为,其从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认定无效。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审查,应着重审查以下三个方面:申请人是否取得了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申请人取得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是否经过年检、申请人取得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是否与其承担的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相一致。

二、对房地产项目资料的法律审查

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是房地产项目,因此对贷款项目合法性进行审查是银行防范房地产贷款风险的前提。银行对房地产贷款项目审查应要求借款人提交以下项目资料文件:立项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预算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价款缴交凭证复印件;施工许可证;自筹资金比例;合作项目需提供合作开发协议或有权部门批准合作开发的批件。

实践中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法律审查应重点放在立项批准文件和

四证上及自筹资金比例上。

(一)对房地产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四证的审查。

银行对房地产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四证的审查应主

要注意审查两方面:

1、注意审查立项批准文件及四证的有效性

首先,要注意审查借款人提供的批准文件是否有权机关颁发的。

其次,在审查项目四证时,应注意审查四证的颁发时间,确认四证的有效期。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发商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如建设用地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建设用地超过两年未使用,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撤消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开发商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在6个月内申请开工,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因此银行审查中应注意国家法规对四证时效的规定,防止超过时效导致项目不合法。

2、注意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四证确定项目开发地域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3]121号)文件的规定,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银行可根据项目资料提供的有关信息,如批准机关的名称,项目地块的坐落等确保借款人申请发放的贷款项目在本地区之内。

(二)商业银行对房地产项目建设自筹资金的审查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文件也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银监会颁布的《房地产贷款风险监管指引》将自筹资金的比例提高到不低于35%。

为了满足上述条件,获得贷款,许多房地产企业对自筹资金采取了灵活态度。在实践中,银行要区别情况认真审查:

1、同一房地产项目,房地产企业在多家有银行贷款的,其中一家银行计算借款人自筹资金比率时,将企业向其他银行融资所获得的贷款也计入其自筹资金的范畴,这种做法是不符合要求的,银行不应接受此种自筹资金比例计算方式。

2、房地产企业的股东或其他企业投入,但不作为企业资本金投入,而是作为房地产企业与其股东之间的其他往来款项的形式作帐。此时,对于银行所要求的借款人自筹资金比率高于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规定要求的,股东或其他企业暂借借款人的款项可视为借款人的自筹资金。但为防止抽逃资金,银行应要求借款人的股东或其他企业书面承诺,借款人还清贷款前不收回该笔资金,以确保不因资金缺口而影响项目建设和按时还贷。

(三)对房地产贷款项目几种特殊情况的审查

1、对房地产贷款项目运做是否规范进行审查

我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房地产开发贷款中只有合法的开发主体才能享有所开发项目的销售收入;立项批准文件确定的开发主体与“四证”确定的建设者或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四证”确定的建设者或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时,开发商(借款人)不是项目的合法建设主体。借款人不是项目建设的合法主体,可能引发纠纷使借款人陷入诉讼争执中;同时也会使借款人能否享有项目的销售收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给银行的贷款带来风险。

为防止项目运作不规范而引起的风险,银行可采取以下措施加以防范: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的的信贷政策,审查房地产开发贷款中的批准文件和权证中记载的开发商的名称是否一致,对不一致的,应建议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开发商

(借款人)变更有关权证,使其成为项目建设的合法主体;对借款人非自身原因不能获取政府有权批准机关关于立项批准文件及有关权证的变更批复,但政府有权批准机关答复肯定了借款人项目开发的合法主体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原开发主体作为银行共同还款人,和借款人一起对银行贷款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2、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房地产开发是一个综合开发过程,应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设施、城市绿化等方面协调一致,以达到综合治理的目的。房地产开发的立项审批,涉及到城市建设、规划、交通、水资源保护、行污排捞、环境保护、文化构成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一个合法的房地产项目应符合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防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实践中,主管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的某些政府职能部门、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往往忽视、无视、或者根本不清楚其他法律的存在,盲目立项批准,导致项目被依法撤消或项目建成后成为违章建筑被依法撤除。如果开发商投入巨大的开发成本后,项目被依法撤消或所建房屋被撤除,将直接造成开发商还贷资金的缺乏,严重影响银行贷款的安全。

银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范:

(1)审批人员应熟悉与房地产开发立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防洪法》等。在房地产开发贷款中,如对项目的合法性存在疑惑,应及时查阅有关的法律法规直至咨询有关业务人员。

(2)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担保,实践中借款人多以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是如果项目因实质不合法而被撤消或建成后被撤除,用作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也有可能因项目被撤消而无效,导致贷款担保落空。因此贷款银行在审批开发贷款时,对项目的合法性特别是土地审批手续的合法性存在疑问时,应要求借款人提供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有效担保。

(3)依法维权,保护银行利益。如果房地产项目的不合法是因为政府审批部门的过错造成的,贷款银行可督促借款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有过错的政府审批部门承担赔偿责任,在借款人取得行政赔偿款后,贷款银行可要求借款人用以偿还贷款。

3、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引发贷款风险的审查

房地产项目转让是指一方将已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项目规划许可正、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和已建成的房地产实物部分有偿转让给受让方,由受让方去完成项目建设,此时如银行已对该项目发放了房地产开发贷款,则由于借款人(原项目开发商)转让项目后不再是适格借款人,增加了银行的信贷风险。贷款银行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结束房地产开发贷款法律关系。为此贷款银行可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借款人转让所开发项目的,贷款银行可要求其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2)与借款人、项目受让人协商,将开发贷款的借款人变更为项目受让人,由项目受让人承担原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应承担的义务,如贷款银行采取此种措施应注意审查开发项目转让的合法性。

首先,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必须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该法第39条还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必须符合上述条件。

其次,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履行特定手续。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

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再次,房地产开发项目受让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由于我国对房地产业实行市场准入及资质管理制度,因此房地产开发项目受让人必须是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且其资质等级符合要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房地产开发类贷款的担保

实践中由于房地产开发类贷款金额大、周期长,为保证此类贷款的安全,银行一般只接受房地产抵押贷款,对保证、质押及房地产以外其他资产的抵押不宜接受。

(一)商业银行在受理房地产抵押时应注意审查以下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1、在接受房地产抵押时,应注意审查产权证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

银行在对房地产抵押进行审查时,不应仅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还应对抵押人取得权属证明是否经过了法定程序进行实质性审查。

实践中,银行应特别关注以下情况:

(1)应注意审查土地出让合同的出让主体是否合法。根据现行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我国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才有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而像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是无权出让土地,更无权颁发土地证的;

(2)注意审查土地出让金是否已经交清。应要求抵押人提供与合同价款相符的发票;对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还应注意审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能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否则无效。

(3)对于在二级市场受让的用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土地使用权,注意审查该土地在转让时是否已经完成了原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开发计划等;

(4)在接受二手房抵押贷款时,针对一些关联交易,特别是近亲属之间的交易。应注意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如是否支付对价、赠予行为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房产交易双方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以及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等;

2、在接受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房地产作抵押时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第37条第3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设定

抵押。因此,一般来说像学校、幼儿园或医院等单位,不管其是公立还是私立,都不得接受其以公益设施作抵押,但学校、幼儿园或医院等公益单位以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如店面)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原则上应当可以接受。

一般来说,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卫生防疫站、体育馆等。社会公益性团体,包括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环境保护协会、宗教协会等。

3、在接受光地抵押时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5%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可能由于该土地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开发,被土地主管部门依照该规定无偿收回,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会随之依法转移归国家所有,致使抵押权落空。

为避免出现上述风险,银行在接受土地使用权(光地)抵押时,应加强贷后管理,及时关注土地开发进展情况,对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开发的,应当积极敦促抵押人及时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延期开发手续,或及时采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救济措施,避免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无偿收回。

4、接受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第34条和第36条的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中,只有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地等“四荒”土地使用权和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但鉴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在流转方面限制比较多,且实际价值难以判断,如林地使用权。因此,在实践中,一般不得接受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

5、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同时抵押时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第36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房地产抵押时“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的原则。法律上虽然明确规定房地需同时抵押,但在实践中,如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去实现房地同时抵押,却是横亘在银行面前的一道难题。

由于我区房屋和土地是实行分别管理、分开发证的,因此如地方法规无明确规定,为防范法律风险,办理房地产抵押时应分别到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登记,防止因土地或房屋抵押缺乏公示而与其他抵押权人产生法律纠纷。

6、关于对一栋楼房仅以部分楼层抵押(或一栋房屋,其占地面积远小于其土地证面积),其土地如何办理抵押登记的问题。

对一栋楼房仅以部分楼层抵押,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办理土地抵押登记:(1)对于能够办理土地分割的,应要求抵押人先行办理土地证分割,再办理房屋、土地的抵押登记;(2)对于不能办理土地分割的,如果抵押人同意,应要求其将整栋楼的所占土地一并抵押,如果抵押人不同意,则应要求其到土管部门出具同意该栋房屋部分抵押的“抵押联系通知单”,并注明土地证号,抵押权人及抵押金额。

7、关于抵押登记期限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我国法定的担保物权存续期间为主合同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二年,只要在此期间内行使担保物权,人民法院都应予以认可。根据该规定,可以认定:其一、物权登记机关自行设定物权担保期限没有法律依据,是无效的;其二、在法定担保物权存续期间即主合同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二年内主张担保物权均是合法有效的。

但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银行应从审慎性原则出发,按时前往登记部门办理续登记,以免造成抵押物重复抵押,产生纠纷。

8、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问题。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转发该通知时所作的规定,银行在办理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担保贷款时,只要在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审批手续。另外,银行在测算划拨土地的抵押率时,应注意先行从其总价值中扣减与其在出让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金额相当的这部分价值。

9、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的问题。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方式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由此可知,以在建工程抵押取得的贷款只能用于该在建工程的继续建造。换言之,在建工程的开发商不得以在建工程为他人债务作担保,也不能为自己其他性质的的债务进行担保,而只能为取得在建工程的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担保。另外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建工程在竣工验收办理产权证后,应及时将在建工程抵押变更为房地产抵押,防止银行抵押权落空。

(二)注意审查房地产抵押中涉及到的几种法律关系

1、注意审查在建工程抵押与建设工程工程款优先权的关系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优先于银行抵押优先权实现。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1日通过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也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因此,银行应注意防范建设工程式优先受偿权带来的贷款风险。

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建筑工程优先权公示制度,导致该建设工程式的抵押权人在接受抵押时无从了解该建设工程上是否存在承包人的优先权。因此,假如贷款银行在发放房地产开发时接受了在建工程抵押,但开发商并未如约支付承包人建筑工程款时,贷款银行的抵押权很可能落空。为了最大限度的防范在建工程抵押权落空的风险权落空的风险,贷款银行在发放开发贷款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注意审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约定。贷款银行应注意审查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款、支付条件、支付方式以及是否存在承包商垫资建设的情况,在承包商欲行使优先受尝权时贷款银行应该协助开发商。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建设工程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或超过预算数额时要求开发商行使拒绝权。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承包人的优先权的行使须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

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之内行使才为有效,因此贷款银行还可根据《建设工程合同》掌握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以便及时提出抗辩。

(2)在确定抵押物价值时扣除工程价款。由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于贷款银行的贷款抵押权受偿,因此银行在确定拟抵押的房地产(尤其是在建工程和竣工未超过6个月的房地产抵押)的价款抵押时,可将工程款相应部分剔除。但是由于开发商支付承包人的价款后,承包人的优先权自然释放,所以银行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仍然应对抵押的房地产作全部、第一顺序抵押权的登记,以便在优先权终止后获得优先于开发商的其他抵押权人、无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效力。

(3)要求承包人提供担保或要求承包人书面放弃优先受偿权。为了对抗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贷款银行可尝试以下两种方法:第一,贷款银行可与承包人协商,要求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双方还应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应在贷款银行开立帐户,对于其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获得资金应存入该帐户,并授权银行进行扣划。第二,贷款银行可要求承包人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文件。我们认为,法律赋予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有限受偿权是一种授权性规范,承包人有权放弃,法律应遵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但目前无明确规定和判例的情况下,从谨慎原则考虑贷款银行不应完全依赖于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这一途径,而应结合其他方法保障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

2、房地产开发抵押贷款与商品房预售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如要预售商品房,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由于开发商已将项目土地使用权预先抵押给贷款银行。

商品房预售后,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变现能力将受到预售合同的限制,如开发

商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贷款银行不能就抵押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并就折价、拍卖款优先受偿。为防范此种风险,贷款银行可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要求开发商将预售款交存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进行监管。《城市管理法》第44条第3款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实践中贷款银行可要求开发商将预售款交存我银行,对其进行监管,银行可以借

此有效控制预售资金的用途,防止借款人滥用预售资金或将预售资金移转用于其他项目的开发。

第二,要求开发商与购房人在贷款银行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在房地产开发贷款中,开发贷款的偿还往往依赖于项目房屋的销售收入,而房屋的销售收入大部分又来源于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开发贷款的发放银行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可使银行仍取得对房屋和土地的抵押权,有利于维护银行贷款资金的安全。为此,贷款银行可与开发商签定办理按揭贷款业务合作意向书,作为向其发放开发住房开发贷款的条件。

第三,要求开发商为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有关规定,消费者支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这就意味着银行的抵押权也不能对抗购房人的期待权。因此商品房预售后,银行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几乎失去了变现能力。为了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性,贷款银行可要求开发商在房屋预售后,房屋产权证办出之前,为购房人在银行的抵押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四、几种特殊形式的房地产开发贷款法律风险防范

(一)借款人为企业集团成员法律风险防范

就房地产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而言,集团母公司或控制公司是纯粹持有股份的公司,本身不参与房地产经营,由集团下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房地产项目的申报业务,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时根据需要再设立项目公司,具体从事特定项目的开发和建设。房地产企业集团具有企业集团固有风险,在实践中控制公司利用控制权损害商业银行利益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况:

1、借款人资本明显不足,借款人向控制公司或关联企业借款,以增加资本金,以满足贷款银行对资本金的要求。但在银行发放贷款后,借款人的控制公司抽回资金或将贷款资金移用于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

2、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后,控制公司要求借款人移转预售款给控制公司或企业集团中的其他公司,从而使贷款银行的还贷来源落空,不仅将对项目继续开发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而且削弱了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增加了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

3、在偿还贷款银行债务之前,提前分配或转移销售收入,为贷款银行的贷款债权带来了一定风险。

因此针对上述情况,银行在发放贷款前,与控制公司协商并可根据情况取得控制公司对下列事项的承诺:

(1)承诺在借款人偿还商业银行贷款前,不得抽回借款或投资、不得要求借款人偿还所欠控制公司的借款,或承诺其对借款人的债权在银行贷款债权之后获得清偿。

(2)承诺在借款人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前,不得要求借款人移转预售款。

(3)承诺在借款人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前,不得分红。

(4)承诺在某些情况下,商业银行可直接要求控制公司偿还贷款本息。这些事项包括如借款人资本明显不足、借款人存在欺诈行为、借款人的资产及财务与控制公司的资产及财务混淆不清等,事实上当借款人发生上述事项时,借款人的独立法人地位已明存实亡,银行可运用处理关联企业的法律规则“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要求控制公司直接对从属公司的债务负责。

(二)借款人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法律风险防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是为开发某一特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而专门设立的企业。在实践中银行应注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进行以下审查:

1、注意审查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营业执照的时效性。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于1992年颁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第3条规定,项目公司经营对象只限于批准的项目,项目开发、经营完毕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核减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但在实践中,许多项目公司在特定项目开发完毕后,为避免高昂重新成立费用及复杂的手续,并不去工商机关注销营业执照,而是继续开发经营其他房地产项目。

2、注意审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政府立项批准文件和有关权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公司)以自身名义取得了某项目的批文及“四证”,此后股东公司就同一项目设立项目公司,而该项目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向商业银行申请房地产贷款是否允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3]121)号各商业银行对未取得“四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贷款规定,银行对未取得四证的项目公司不得发放贷款。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银行如与未取得四证的项目公司签定房地产开发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就合同的效力而言,由于商业银行向项目公司开发贷款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条件,借款合同不会因此无效。但由于商业银行此种行为违反了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的信贷政策而可能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3、注意审查因项目公司股权整体转让对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影响。

股权转让形式下的房地产转让不需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免却了复杂手续和费用,受让方可以合法的以股东身份参与经营管理项目,由于具有上述优点,收购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逐渐成为房地产项目转让中常用的手段。

作为贷款银行应防止股东公司滥用权利损害债权银行利益的情况发生,实践中表现有:

其一,项目公司股东低价转移股权行为造成了项目公司自有资产减少,偿债能力下降。另外如受让股权的企业资产较差,不仅不能给项目公司追加资金,而且还可能挪用项目资金,给银行贷款造成风险。

其二,项目公司股东因土地增殖股权高价转让导致项目开发成本增加,项目利润下降,导致贷款的还款来源可能落空。

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必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因此为防范股东整体转让股权引起的法律风险,银行可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借款人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应事先取得作为债权人的商业银行的同意。

(三)房地产合作开发贷款的法律风险防范

房地产合作开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中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与他方签定合同,共同开发土地,建造房屋,并按投资比例分享房屋产权的经营行为,实践中多称为“连建”、“参建”。合法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应具备以下三个要素:1、合作开发双方必须签定合法有效的合作开发协议;2、一方必须是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3、一方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

银行在实践中应注意防范几种不合法的房地产合作开发方式:

1、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借贷的合作开发形式

在房地产合作开发中,如双方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建设方只收取固定货币利益,不承担经营风险,则这种条款构成合作开发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双方虽名为合作开发关系,实为借贷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禁止企业间互相借

贷收取利息,因此上述合同应属无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此类条款也属于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也应认定无效。

2、名为合作开发,实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合作开发形式

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在保底条款中约定土地使用权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货币利益。在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的保底条款中,如双方约定的是供地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货币利益,则这种约定虽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土地使用权的非法转让,应认定无效。

第二、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开发,但未办理审批手续,未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国有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付其使用的行为。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第5条、第40条的规定,如土地使用权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取得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否则此种房地产合作开发就因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而应归于无效。

第三、改变土地用途,与他人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6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如要改变土地用途的,首先要取得规划局的同意,再报原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否者合作开发可能因非法改变土地用途而无效。(来源:来自北大投融资沙龙会。)

个人贷款审查要点

个人贷款审查要点 第一章个人住房贷款审查要点 第一节个人住房贷款对象的准入条件 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为在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在中国拥有合法居留权的外国人。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信用状况良好,无到期未还的贷款本息; (四)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且所购房屋用途为住宅; (五)有不低于最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证明; (六)原则上以所购住房设定抵押担保; (七)农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个人住房按揭楼盘准入 一、住房按揭楼盘准入差不多条件: (一)开发商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申请合作时开发商在我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无逾期未还贷款本息,法定代表人信用状况良好; (二)项目合法,建设用地规划及建设工程规划要紧为住宅; (三)工程进展顺利,无非正常停工现象; (四)符合农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楼盘准入形式: (一)经营行准入 经营行楼盘准入操作流程为:开发商提出按揭合作申请;个贷经营中心受理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个贷经营中心负责人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签署准入审批意见;个贷经营中心在CMS中录入相关信息;经营行(或个贷经营中心)与开发商签署按揭合作协议。 经营行准入后应将按揭楼盘向市分行个人业务部门备案。 (二)市分行整体准入。 对优质楼盘可由市分行采纳批量营销、集中认定的形式。整体准入具体由市分行个人业务部门以部发文件,向辖内个贷经营中心进行批量整认定,其单个楼盘和单笔按揭贷款不需另行再履行楼盘准入资格认定程序。 (三)专门规定 1、对我行开发贷款支持的按揭楼盘,直截了当由经营行与开发商签订按揭合作协议,并受理单笔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2、对非我行开发贷款支持的个人住房按揭楼盘,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去楼盘准入和审查程序,只要符合销(预)售条件,可直截了当由经办机构受理单笔个人住房贷款:

房地产企业审查要点

五证是指房地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具备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五证”。其中前三个证由市住建局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 交付时: 1 2 3 4 5 6 7 8 9 一级资质的条件包括: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5年以上; (3)、近三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级资质的条件包括: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3年以上; (3)、近三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

房地产贷款审查报告范本

中国农业银行 关于对XX公司新增授信并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XX万元的审查报告 分行贷审会/总行信用审批部: 简要说明申报行和客户部门申请的信贷方案(包括业务品种、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和担保方案等,业务品种包括了住房开发和商用房开发,应注明以区别开),说明客户部门评估结论和意见(主要优势和风险及信贷方案、主要风险防控措施)。同时根据年度授权书判断本笔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一章客户准入 说明客户最新的名单制分类情况并提供相应批复资料,尤其在新的房地产行业信贷政策出台后,老行业政策下的分类已经作废,需要重新准入。 第二章借款人资信情况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借款人名称、成立时间及经营期限、注册及实收资金、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资质、农行信用评级情况。 除核实相关证件真实有效性外,还应注意2000年3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房地产开发资质有了明确要求,目前部分项目公司存在“小资质、大项目”现象,尤其是新设立的项目公司开发建设规模较大的项目,审查中应予以关注。同时需关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是否符合《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有关要求。 二、借款人出资情况 主要包括各股东出资金额和占比、出资形式,对于历史沿革久远且股权转让的,应说明历次股权转让情况,了解股权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对实物(主要是土地或房产)出资占比较高的,要关注是否存在评估值明显偏高、虚增注册资本情况。 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为央企的,须为央企可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红名单范围内的企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中国保利集团公司、华侨城集团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南光集团有限公司等16家) 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为国有企业的,须严格按照2010年下发的新国十条要求

流动资金授信及贷款审查要点

企业流动资金授信及贷款审查要点 为指导和规范信贷业务审查,提高审查质量,有效防控信贷风险,根据《中国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和《中国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特编定本审查要点。 一、前置审查 (一)客户类别审查 区分客户为集团性客户还是单一客户。集团性客户原则上对集团进行统一授信,不单独对集团内单个企业授信。单一客户应进一步区分是小企业客户还是非小企业客户。 集团性客户识别执行《中国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规定;小企业客户的识别执行《中国XX银行小企业信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二)业务审批流程及权限审查 确认客户管理行,目前我行客户包括总行管理客户、分行管理客户及支行管理客户三类。 按照本级行转授权文件,确定该客户申请的业务是否为本级行审批权限,属本级行权限的业务应进一步确定是否需要向上级行报备或备案,超本级行权限的业务应进一步确认有权审批行,并确定业务上报审批流程,具体业务审批流程执行《中国XX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 (三)内部运作资料审查 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用信时除涉及要素变更需重新提供外可不提供)、统一授信审议表(授信时需提供)、借款申请书(或流动资金借款申请表)和流动资金贷款调查表(这两项申请贷款时提供)、调查报告、主责任人员名单及材料清单填写是否齐全并合乎要求,应注意各资料在时间顺序上是否衔接一致。 (四)存量客户附加审查情况 1、存量业务评价报告 要素是否齐全;存量业务中是否存在风险点。 2、检查底稿 是否有总分行历次检查和风险排查中的工作底稿及整改意见,如有,则应了解落实进度及具体情况。 3、存量批复

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审查要点培训课件

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审查要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人主体资格的法律审查 为全面考察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体资格,实践中银行可要求申请贷款的房地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借款申请报告;公司章程、成立批文、经年检并核准登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证明书及签字样本,借款授权书(股份制企业),贷款证年检证明复印件,贷款证卡及复印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审的近三年年报及本期财务报表;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资质证书、工商管理部门的注册验资报告、开户许可证及有效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或授权机构同意申请贷款的决议、公司主要领导人简历及工作人员文化结构等。 实践中银行对房地产贷款申请进行审查时,重点要对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进行审查。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的审查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的审查,主要是为了确保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的审查包括,申请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房地产经营内容,借款人于申请贷款当年取得或换取营业执照的,应提交该当年的营业执照;如借款人非于申请贷款当年取得或换取营业执照的,应提交经过该当年年检过的营业执照。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审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仅需具有一般借款人都有的营业执照,还需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这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借款人特殊要求。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就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则属于违法行为,其从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认定无效。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审查,应着重审查以下三个方面:申请人是否取得了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申请人取得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是否经过年检、申请人取得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是否与其承担的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相一致。 二、对房地产项目资料的法律审查 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是房地产项目,因此对贷款项目合法性进行审查是银行防范房地产贷款风险的前提。银行对房地产贷款项目审查应要求借款人提交以下项目资料文件:立项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预算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价款缴交凭证复印件;施工许可证;自筹资金比例;合作项目需提供合作开发协议或有权部门批准合作开发的批件。 实践中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法律审查应重点放在立项批准文件和四证上及自筹资金比例上。 (一)对房地产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四证的审查。 银行对房地产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四证的审查应主要注意审查两方面: 1、注意审查立项批准文件及四证的有效性 首先,要注意审查借款人提供的批准文件是否有权机关颁发的。

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基本流程

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基本流程 开发贷款定义 房地产开发类贷款就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得,用于房屋建造、土地开发过程中所需得贷款。 借款主体 经房地产开发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得房地产开发企业。 贷款条件 1、必须经国家房地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通过年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核发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得房地产开发企业。 2、具有贷款卡,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3、开发项目与其资质等级相符。 4、项目开发手续文件齐全、完整、真实、有效,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施)工许可证,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5、项目得实际功能与规划用途相符,能有效满足当地住宅市场得需求,有良好得市场租售前景。 6、项目得工程预算、施工计划符合国家与当地政府得有关规定,工程预算总投资能满足项目完工前由于通货膨胀及不可预见等因素追加预算得需要。 7、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与政策。 8、项目资本金应达到项目预算总投资得35%以上,并须在银行贷款到位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贷款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与建设管理部门核准得资质证明; 2、法人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贷款卡; 5、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得前三个年度财务报表与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三年得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得年度审计报告与近期报表; 6、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7、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证明、签字样本; 9、企业董事会成员与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与签字样本; 10、若客户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得决议或文件(原件); 11、贷款由被委托人办理得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12、其她所需材料。 二、贷款项目材料 1、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中标xx; 4、xx土地出让金凭证; 5、建设用地规划xx; 6、建设工程规划xx;

房地产项目施工图图纸审查要点

施工图图纸审查要点 ●图纸内容/适用范围 ________项目____期(_____________组团) □招标图 □确认施工图 ●工作流程/步骤 经办人审核确认→项目设计负责人复核→部门技术负责人审定→部门秘书盖章下发 ●会签栏 拟 稿 审 核 审 定 签名: 日期: 签名: 日期: 在上栏签字代表对以下审图内容的确认: □ 核对审图清单,未发现问题。 □ 核对审图清单,发现问题,说明如下: ●审图清单 确认 备注 1 图纸范围 1.1 图纸份数是不是合乎要求(正常施工图至少需要12份), 需要对照设计院的送图单。 1.2 每套图纸前页是否都有目录。 1.3 图纸内容是否涵盖清单所有内容(对照图纸张数和目录内容)。 1.4 结构图纸是否附有计算书和相关资料 1.5 节能图纸是否附有计算书和相关资料。 1.6 所有图纸是否都附带有电子文件光碟。 此栏为部门秘书盖章 和后续部门收图凭证

2 建筑专业2.1 设计说明 2.1.1 指标是否已经核对无误,(尤其是当项目多期开发时,每期的指标应反复核对确保无误)。 2.1.2 各部位做法应与我司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指导书一致。 2.1.3 电梯应满足我司提供的设备选型要求。 2.2 总平面 2.2.1 是否已标明用地红线和建筑红线,是否所有建筑和构筑物(包括台阶)都确保在红线之内。 2.2.2 各项技术指标表是否齐全,重点是用地面积、容积率、计容面积、不计容面积、人防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公共配套设施、车位比等大指标是否满足规划要求。 2.2.3 标注所有道路(包括消防通道、人行出入口、车行出入口)的名称、宽度、转弯半径和各控制点标高,有开向城市道路的机动车口的,要标注开口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 2.2.4 核对一般场地设计标高应比周围道路标高高0.2m以上以保证排水顺畅。 2.2.5 基地内建筑要标注功能、层数和高度,建筑物轮廓应加粗。 2.2.6 正确表示建设单位和项目的名称、分期、组团和楼栋编号,并与附表保持一致。 2.2.7 建筑退距(退城市道路、用地红线)、配套面积、日照间距等确认都满足《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2.2.8 核对消防系统图,确认是否满足消防规范。 2.2.9 避免设备用房和商业等公建对住宅产生干扰,设备用房尽量安排在地下室。 2.2.10 室外泳池旁应设计淋浴设施。 2.2.11 地上车位应避免紧邻住宅。 2.2.12 提供一层总平面图及标准层总平面图(白图或电子版),核对是否满足景观要求,周边环境对住宅是否有影响,是否产生安全防范问题。 2.3 地下室 2.3.1 地下室布置合理:地面排水及组织是否合理;上部建筑以外地下室疏散楼梯位置是否合理;风井布置是否合理;设备用房及人防口部等布置尽量不占用车位;车位布置是否合理,人防做到面积要求下限。

贷款合同法律审查要点

贷款合同法律审查要点 贷款法律审查是指银行对拟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的书面审查以及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检查。实践中,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贷款法律审查要突出“四大要点”,达到以下要求: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担保有效以及法律文书规范严谨。 一、主体合格 主体真实性审查。如果是企业类借款人,要审查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法人代码证、贷款卡(证)等法律文件;审查上述法律文件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办理的年检手续;是否发生内容、名称变更;是否已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等。要注意审查部分企业“一套人马、多块牌子”以及产权不清,管理混乱的情形。如果是个人借款,要审查个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借款申请书上是否是本人的签字或盖章。 主体合法性审查。要审查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用是否合法;经办人是否超越职权使用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是否真实,授权内容、期限、事项是否清楚;审查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号码,核对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盖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审查有关合同和文件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字,合伙组织是否有各合伙人签字盖章等。 主体资信程度审查。审查企业(或个人)、关联企业、公司股东及其配偶在金融机构贷款情况,以亲朋名义在金融机构贷款情况,对外担保情况,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无大额或有负债或重大涉讼案件等;审查公司法人代表或个人有无赌博、吸毒、赖账不还等劣迹,有无道德风险等。审查报告中要对以上情况作专门介绍,并在征信系统中查询记录附后佐证。 二、内容合法 贷款项目合法性审查。在对主体合格审查的过程中,要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的用途;属于特种行业的是否持有有效的特种行业从业许可证;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是否持有齐全的资质证件;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是否为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以及其他商业银行已退出的领域;审查个人经营项目是否合法合规等。 资料及文本签字审查。要审查贷款调查时是否二人以上,调查人是否在采集的每份资料上加盖“调查核对,资料真实”章,并签名。目前部分金融机构盖的是“与原件核对相符”章,贷前调查关键是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而“与原件核对相符”章仅是形式审查,并不能证明该资料是否真实,也不是调查人对资料真实性的承诺,因此,统一改盖“调查核对,资料真实”章为宜。此外,所有签名只能由本人手写,不能代

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查要点

优质参考文档 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查要点 一、 定义 本文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 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二、 房地产行业总体特征 1、 政策敏感性。 2、 资金密集性。 3、 区域性较强。 4、 自偿性特征。 三、 项目审查判断三大关键因素 区位和客户群 (老城区、大型居住新区、 户型-购房群体) \ / 完工风险 除上述外部条件外,内部的管理和操作风险 (抵押、预售资金监管)是风险管控的关键 四、申请人及股东审查要点 主要审查股权结构、股东背景,实际控制人(追溯到最高一级)的实力和市场品 牌。 1、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实力和品牌: (1)股东是否央企、省市国企或大型民营房企;如股东构成有各类财务投 资者,须关注是否明股实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授信方案须提出保障我行权益 销售风险 品牌和实力 t 股东和集团实力、开发经历、 、销售排名、市场品牌) 商住 财务风险 实力:完工风险、整体抗风险能力 品牌:销售风险 成本与价格 (跌价空间-市场波动风险、 定价合理-可比项目-

优质参考文档的措施; (2)股东主营业务板块构成。关注房地产开发从业时间,开、竣工面积等;关注其他主营板块的行业地位和集团整体经营稳定、综合实力情况; (3)市场对其品牌的认可度:近几年全国销售排名(克而瑞排名)或区域性排名。 2、在建项目以及土地储备情况,关注在一、二、三四线城市的占比。 3、集团财务情况,关注集团整体债务压力情况,判断整体抗风险能力。申请人财务情况,关注有无资本金抽逃或差额能否放款前落实、申请人其他项目融资落实情况、本项目已取得的外部融资和销售回款被集团或其他项目占用等情况。 五、项目位置审查要点主要审查项目在该城市所处区域和具体地段的居住组团、配套成熟度,关注当地市场对该区域的认可度 (一)地理位置:分为三类,主城区、大型居住新区以及其他地区,具体由各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归类。 1、大型居住新区:关注政府对该区域的未来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当地居民对该区域的认可度。是否政务/ 商务或居住新区核心地段等 2、其他地区:分析该地区有哪些特殊优势,针对的销售对象。 (二)周边生活配套设施情况 1、与主城区之间的交通情况:轨道交通情况、跨河大桥(或跨河隧道)情况(有河相隔的)。 2、是否在学区房范围(划归的重点小学和初中情况), 六、项目自身审查要点 (一)项目土地审查要点主要审查土地取得程序、合同特别条款、价款支付情况。 1、土地取得过程和取得方式。 2、土地成本和支付情况,并计算楼面地价。 3、土地证取得情况及相关记载内容。 4、土地出让合同中是否有配建保障房、无偿移交或还建(回迁)、限制销售等特殊约定。

银行信贷业务审查要点-共24页

银行信贷业务审查要点 为规范我公司信贷业务运作,提高信贷业务调查、审查质量,较好地提升信贷管理水平,根据目前现行法律法规、金融制度、产业政策、信贷制度,以求在调查、审查工作中达到合法性、合规性要求。本审查要点仅属于指导性规范,不具备信贷制度的效力,但由于其为信贷有关制度的细化和具体运用,可作为信贷业务审查工作中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和内容。 一、信贷资料完整性审查 市场业务部门对提交上报审批部或风险控制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审批的信贷业务,须提供信贷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审批部门对市场部门移交的信贷资料与交接清单逐一核对,并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认定。信贷资料主要包括: (一)申请人基础资料 1、法人客户: 1)企业提供资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审核是否参加上一年度年度年检,贷款期间能否覆盖经营有效期,所申请贷款用途是否符合经营范围要求,公司类型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对照章程、验资报告验证股东数

量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验证注册资金与验资报告、财务报表中“实收资本”是否一致,如验资报告、财务报表中反映增资,须相应变更手续, 组织机构代码证。审核是否参加上一年度年度年检,用组织机构代码登陆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组织机构代码查询平台”核查法人身份。登陆号可向信贷管理部申请。 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及地税登记证明,审核是否照章纳税,通过上一年度年检。可通过报表及相关税率验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含法定代表人合法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明及公民身份核查证明)、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授权办理,履行签字手续的)。 2)经登记机关核准备案的企(事)业章程、验资证明。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 3)贷款卡、开户许可证。 4)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等级证书、收费许可证等;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必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 5)客户公章与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样本。

信贷业务审查部副经理竞聘演讲稿

演讲:________ 信贷业务审查部副经理竞聘演讲稿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6 页

信贷业务审查部副经理竞聘演讲稿 大家上午好!今天很荣兴能有这次参加竞聘的机会,感谢各位领导及同志们的信任。我叫***,大专学历,现在信贷业务审查部工作。我要竞聘的岗位是信贷业务审查部副经理。 能够参加中层干部的竞聘,对于我来说是第一次,无疑感受到很大压力,但我更认为是一种动力。我之所以参与竞聘,一方面,是顺应人事制度改革的大势所趋;另一方面,我也想通过参与竞聘,接受挑战,超越自我,争取更多为领导和同志们服务,为单位发展多做贡献的机会。 自从参加工作以来,我始终坚持学习不止,追求不断,不论是从事储蓄、出纳业务,还是参与信贷管理工作,都能服从领导,团结同志,忠于职守,精益求精,不仅没有发生过任何问题,还在平凡的岗位上取得了较好成绩,多次受到上级和单位领导的表扬或奖励。 特别是从事信贷工作以来,始终坚持认真学习,努力进取,不仅掌握了娴熟的业务技能,还学会了很多的为人之道,在职业精神、工作态度、从业本领等方面有了明显进步。几年来,我先后参与了票据认购、五级分类等重要工作。每一次都能以大局为重,舍小家顾大家,牺牲个人利益维护整体利益,做到了态度认真,操作规范,结果准确,成效明显。我可以自豪的说,共计2.5亿元专项票据发行成功凝聚了我的心血,贷款五级分类的顺利完成浸透了我的汗水,信贷管理工作的每一点进步都包含了我的付出和艰辛。同时,我也从其中收获了很多,锻炼了能力,提高了素质,增强了信心。我与信贷管理工作的不断规范同进步,与全体人员不断取得新成就同发展。 第 2 页共 6 页

房地产项目公司收购要点及尽职调查清单

房地产项目公司收购要点 一、房地产收购得种类 房地产项目收购包括:在建工程转让与项目公司收购两种 1、在建工程转让又叫转让资产(烂尾楼得收购) 2、项目公司收购又叫股权转让 二、项目公司股权收购步骤: 1、项目收购意向书 2、项目尽职调查 3、洽谈正式合同 4、交接 三、意向书 意向书包括:1、意向股权数量;2、对价金额;3、意向金(一般锁定1000万-5000万共管一个月) 四、项目尽职调查 包括:1、项目公司主体调查;2、项目公司财务审计;3、所收购项目得主体调查 1、项目公司主体调查 (1)营业执照(包括正副本就是否过期); (2)各种开发资质 (3)税务登记 (4)企业组织代码 (5)贷款卡 (6)所有股东得存在与变更情况 (7)股东章程得变化情况 (8)历次股东会议得会议纪要 (9)历次董事会得会议纪要 2、项目公司得财务审计 (1)对项目公司得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与现金流量表进行审计(目得就是主要审查项目得资产与负债情况;税务情况与债务情况) (2)项目公司需提供原始凭证与账册 (3)项目公司得往来账款情况(目得主要就是考察项目得采取就是否干净) (4)项目公司财务得现金流调查(目得主要就是防止项目公司利用财务手段清理债权债务) (5)审计项目公司得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6)审计项目公司得纳税情况、债务情况以及项目公司得银行账户 3、所收购项目得主体调查 (1)项目得所有权证与批文,包括①项目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土地转让合同与土地出让金缴纳发票;②项目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意见书;③项目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 ④开工证等。 (2)项目所在地得规划情况(包括控制性规划与详细性规划) (3)项目得可行性批复 (4)项目得规范性调查 (5)项目得以前得经济活动得调查 五、洽谈正式合同

信贷审查审批处理问题及要点

过分相信营销人员或者信贷员的职业道德,审查审批形同虚设。 1、对借款主体、经营项目、贷款用途的真实性未做审核,对于调查报告明显简单、雷同的信息未进行联网核查,或电话、现场核实; 2、对征信报告、经营性材料、影像资料的完整性未作审核,认同无任何依据集交叉检验的财务数据,对必要的影像材料不加审核; 3、对再就业贷款的主体资格及担保方式的合规性未作审核; 过分考虑分支行业务发展压力,未坚持独立审查。 1、名义借款人多为客户组织的亲戚或者朋友,联保成员之间并不熟悉,且部分客户的联系方式等信息不真实; 2、经营项目基本雷同,均未按照规定拍摄、提交和保存经营场地影像资料;联网核查不存在; 3、存在征信查询逆流程以及调查、审查、审批贷款流程一天内完成的情况; 4、征信报告显示的借款单位与借款人申请资料不符,征信记录有工作单位和公积金缴存的公务员申请农户贷款; 迫于逾期压力,审查审批通过违规贷款续贷申请。 1、信贷档案中续贷调查报告与首次调查报告雷同,超过3个月未重新开展现场调查; 2、续贷无任何影像资料; 3、对客户续贷时已经多次进入不良的原因未提出疑问; 贷款要素不合规 一季度省分行对部分支行开展新产品检查,发现两个支行再就业担保贷款存在以下主要违规事实: 1、超担保金5倍发放贷款 2、借款人不在担保名单内 3、逆流程操作 4、再就业小额贷款由小企业集中使用 5、担保方式不合规 6 、未执行现场调查,部分无经营实体 不熟悉贷款制度,审查审批不合规。 1、未按照制度要求审核客户担保方式的合规性; 2、未核对再就业中心提供的担保名单; 3、未审核客户的真实经营项目和贷款用途; 审查审批违规责任认定(档案审核) 基本证件及准入类: ——婚姻证明 ——征信报告 ——保证人资料 生产经营类: ——产权证明,租赁合同 ——银行账户及账本等 业务单式: ——受理信息登记表 影像资料:

信贷业务审查要点[1]

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审查要点 一、基本政策方面 (一)是否符合金融法律、法规和我行信贷政策、制度的有关规定。主要审查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贷款通则》;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4、《信贷管理手册》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政策的要求和规定,防止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给予贷款支持。 (三)是否符合总行行业信贷政策指导意见的要求。主要审查借款人是否属于我行信贷政策限制投向的客户,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我行准入标准。主要审查依据为: 1、《关于印发2008年度行业信贷政策的通知》 2、其他正在执行的行业信贷政策 二、综合偿债能力方面 (一)掌握客户基本情况,分析发展前景 1、分析借款人经济性质、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经济规模、隶属关系、组织形式、产权构成、地理位臵及历史变

革等。对上市公司还要分析其上市时间、募集资金数额、近期股权结构及主要股东的股权比例。 2、分析借款人主导产品质量、技术含量、产销量、寿命周期、市场份额、出口创汇能力、实际销售、潜在销售及库存变化等情况。 3、分析借款人主导产品资源储备情况或上游原材料供应情况及下游产品市场需求情况,分析对供应商的依赖程度。 4、分析借款人主导产品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及行业特征、行业管制、行业定位情况,分析行业成功的关键因素。 5、分析借款人技术状况、设备状况、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 6、分析借款人核心领导层的综合素质、经营管理能力及法人代表的人品、诚信度、道德水准、历史经营记录及其经验、相对于所有者的独立性等情况。分析影响决策的相关人员情况及决策过程。 7、分析借款人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拟上市情况、改制情况、债转股情况、目前重要诉讼情况及其他重要情况,对客户公司治理、履约记录、行业特点以及宏观经济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 8、分析与客户信贷业务相关的社会购买力、通货膨胀、汇率、货币供应量、税收、政府财政支出、价格控制、工资调整、贸易平衡、失业率、GDP增长、外汇来源、外汇管制规定、利率、

(完整版)房地产审计要点

一、合同审计 ●建设工程合同。 1. 审计协议书中承包方资质条件:承包人是否为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中 标单位;承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信用等级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任职资格及安全证书等资料的真实性。 2. 审计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支付时限和支付方 式;是否按照规定预留了审计保证金;是否存在可能超拨的条款和约定; 3. 审计项目经理的资格:项目经理是否为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 项目经理部成员是否为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项目部成员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合同价款 4. 审计项目管理条款:对于报验、隐藏工程验收、变更、签证、材料设备 价款的管理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明确、可操作的约定; 5. 审计结算条款:合同价款的选择方式是否准确、正确;合同价款的调整 条件、方式、范围、内容、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违背招投标的精神;是否有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条款; 6、审计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条款:对违约责任的认定是否清楚明确;对违 约责任的追究与处理是否明确具有可执行力;争议约定是否明确无歧义,是否存在损害发包人利益的约定; 7、审计合同附件: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签署了质量保修书;保修书约定的保 修期限是否符合规定;保修金的预留与支付是否符合要求;承包人承揽工程一览表是否全面、准确;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表是否符合约定。 ●采购合同。 1. 审计合同供货方资质条件:供货商是否为通过招投标、议价方式确定的 单位;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信用等级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料的真实性。 2. 审计材料款的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招标、议价文件中规定的支付时限和 支付方式;是否符合工厂或上级部门关于合同价款支付的规定; 3. 审计合同价款:材料、设备价款形成的依据资料是否真实;有无相关的 考察、比价、招投标资料;价款中有无违背招投标或议价精神的情况;

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ⅩⅩ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 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对房地产开 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相关规定,坚持安全性、流动 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名单制。对未列入名单的开发企业,不得为其办理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银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种类和条件 第六条贷款种类。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种类主要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和综合用房开发贷款。 (一)住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

的用于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 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和宾馆(酒店)及其配套设施等商 用项目建设的贷款。 (三)综合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 发放的用于商住两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等综合性用房项目建 设的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条件。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 (三)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 财务状况良好; (四)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五)评定的信用等级符合总行要求; (六)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贷款项目条件。贷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开发计划,其立项或备案 文件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二)土地全部价款已交清,无任何法律纠纷; (三)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2016年版)

张家口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2016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相关规定,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名单制。对未列入名单的开发企业,不得为其办理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张家口银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种类和条件 第六条贷款种类。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种类主要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和综合用房开发贷款。

(一)住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和宾馆(酒店)及其配套设施等商用项目建设的贷款。 (三)综合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住两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等综合性用房项目建设的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条件。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 (三)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四)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五)评定的信用等级符合总行要求; (六)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贷款项目条件。贷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开发计划,其立项或备案文件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二)土地全部价款已交清,无任何法律纠纷;

银行信贷人员进行贷款审核需要注意的要点

银行授信审核项目之一(企业概况)银行在对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的过程中需注意的事项:、企业的历史沿革:自企业成立至今是否出现过因法律、债务等非正常因素而产生的变更。1企业成立的时间:通常情况下,成立时间短的企业对市场的预计不足,缺乏经验,抗风险2、 能力较差。成立时间长的企业对市场的应变能力较强,了解行业的潜规则。企业股权的变化:企业自成立之授信申请之日,股权是否发生重大变更,变更的主要原因3、 是什么?是否为逃废债务、转移资产等因素而非正常变更股权关系。企业的营业执照:是否经过连续年检,未参加年检的原因是什么?目前所经营的业务是否4、在营业范围之内。 5、注册资金是否真实:可通过律师赴工商管理机构进行核实确认。 6、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7、国、地税登记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8、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国、地税登记证相关要素内容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原因是什么? 9、公司章程之规定是否完整,董事会及股东会的制度建立是否完善,分红的有关规定及限制条款。 10、验资报告是否真实:可通过律师赴工商管理机构进行核实确认。是否存在虚假验资的情况,结合企业财务报表,是否有抽逃资金的现象。 11、法人代表的履历:可同时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阅法人的信用记录,特别注意法人目前的个人贷款数额,若为私营企业,此部分贷款数额应同其公司债务一并计入实际负债。法人代表的从业经验及社会地位等因素同样值得关注。 银行授信审核项目之二(行业概况)银行在对企业的授信审核过程中,行业概况尤为重要。 首先,世界经济的发展状况及本国、本地区经济的发展状况是前提。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对于不同的企业也将有利有弊,不能一概而论。 其次,企业所处的行业特性是需要重点分析的。 再次,企业从事本行业的时间长短直接关系到企业未来发展的前景。 最后,本行业中的竞争对手,企业的市场份额都必须通过详细的数据进行分析。 银行授信审核项目之三(财务指标)在目前的风险管理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企业经营的实际状况需通过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审核并不能对风险控制在当前中国的法律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在本人看来, 并不财务状况差,起决定性的作用。企业财务报表状况好,并不代表该企业是一家优秀的企业。代表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差。而是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要确定企业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贯性,可以通过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1、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户经理可实地赴会计事务所进行核实。特别需要提醒2有很多企业会抽出其中的由于诸多银行使用企业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的复印件,客户经理的是:真实张页,替以自己修改后的内容掩盖事实。所以实地查询的重要性非常大。、对于企业财务报表相关编制人员一定要能就相关项目做出完整解释。3、对于审计报告忽略的项目,而实际报表数额较大的项目一定要询问清楚,此做法通常是企业4 与事务所串通掩盖真相。或直接给予集团总授信,应尽量不予以贷款,对于纯管理性的企业集团,若本部无经营业绩,5、分配给具有真实业务交易的子公司使用额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必须坚持一贯性,经常替换会计师事务所也是风险预警的信号之一,客户经6 理应了解替换的原因。、对于企业收入与现金流严重不匹配的情况,客户经理应了解企业的实质情况,企业要有充分7 的理由作出解释。 银行授信审核项目之四(会计科目)

2020年信贷审查工作心得体会

( 工作心得体会)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20355 2020年信贷审查工作心得体会Experience of credit review in 2020

2020年信贷审查工作心得体会 20xx年信贷审查工作心得体会篇1 转眼间从进入xx银行那时算起已经满了第二年。两年时间说长不长,说短也不短。时间让我对于xx银行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也让我通过自身的学习、领导和同事的教育帮助,提升自己的业务技能,更加胜任自己从事过和正在从事的岗位工作。最近这一年,我作为一名xx银行员工,亲身感受了xx银行股改给我们的日常工作、生活带来各方面的巨大变化如经济增加值、关键绩效考核指标等概念的引入,使经营部门的经营理念真正从过去只注重量的扩张转变为注重质的提升,以及由此带来的岗位分工和收入分配的显著变化。各种规章制度的出台,对于我们xx银行“规范经营”提出了许多更为明确和细化的要求,工作中注重细节管理、精细化管理,针对违法违规行为,也有了的预防和惩戒措施,特别是行内开展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向我们再一次地敲响了警钟工作不仅要做得“好”、“快”还要“合法”、“合规”,不仅要懂得“亡羊补牢”,重要的还在于“未雨绸缪”。 20xx年末,我报名并经行内的择优选聘有幸被调动至xx地审批组担任合规性审查岗工作。从××支行理财中心的个贷综合岗转到原先从未接触过的以公司类信贷和个人大额信贷业务为主的审批组合规性审查岗,这个跨度不可谓不大。

但领导的教育关心、同事的帮助指导和我个人的自学努力下,通过阅读相关书籍、解读文件规章,我很快渡过了起初的不适应,迅速地融入到现在的岗位角色中。从××年初至××年××月末,我总计完成了××笔公司类贷款、××笔公司类授信业务的合规性审查工作,合计金额××万元;完成了××笔公司类信用等级评定的合规性审查,其中aa级××笔、a级××笔、bbb级××笔;完成××笔个人类贷款的接收、送审、下发决策意见工作,合计金额××万元。较好地完成了本岗位的工作任务要求。 xx地审批组属于行内审批部门,面对的都是行内的经营部门,受理审批xx 银行信贷经营部门报送的各类信贷业务。因此,树立内部客户理念,把经营部门作为我们所服务的客户,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规范的服务,是我作为一名审批组合规性审查人员最基本的要求。在日常业务中,我总是尽自己的最大努力帮助经营部门工作,耐心解答他们对于审批中存在的各种疑问,并时常通过各种合规、有效的渠道与他们进行沟通,了解经营部门的现实情况和问题,及时向领导、专审进行汇报,尽可能帮助解决审批与经营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矛盾,为行领导与专审的有效决策提供依据,实现xx银行利益的最大化。xx地审批组是行内一个日常工作量较大、工作较为繁忙的一个部门。 如何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完成工作要求,是我经常思考的问题。我在工作中发现,大量工作时间都是消耗在一些相对机械的简单重复劳动中,如在合规性审查工作中对申报单位一些财务指标的验算,计算比较简单,但要检查多个单位的多个财务指标也要花费合规性审查人员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我通过自学,运用我们常用的execl电子表格软件中的公式与函数编制了一张表格,只需要将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中的有关数据填入表格,相应的各年度财务指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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