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办法

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办法
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办法

南通市市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制定本办法的背景: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管理,保障施工过程中相关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南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地下管线是指敷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有线电视管线及其他用途的各类地下管线、管沟及其附属设施。企事业单位自用的地下管线、军事专用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管线单位为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所指施工单位为在地下管线安全距离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养护工程的工程项目承建单位。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管理实行业主负责制,主要由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

负责。如管线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属于不同独立法人单位时,管线安全的监督工作由

— 1 —

管理单位负责。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建设、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市园林、及电信、移动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按本办法履行各自在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

第五条地下管线保护范围或安全距离内,与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维护工程相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地下管线的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地下管线的探查和保护

主要是按照我单位多年来,特别是地下通道和人民路改造过程中总结出的市政工程毗邻各类地下管线施工作业规范,分别对“索(资料索取)、标(地下管线位置的现场标注)、探(地下管线探查)、护(对探明的地下管线的保护)、检(对探明的地下管线的检测)、埋(地下管线的填埋)、验(对填埋后地下管线的检验)”六个步骤提出了具体、详细的规范。

按照相关要求,相关管线交底、管线保护作业流程图如下:

— 2 —

施工现场地下管线探查与保护作业流程图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对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用人工探查的方式,探明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和分布。

施工单位在人工探查地下管线前,应向建设单位索取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资料,主要包括:

(一)管线的种类和数量;

(二)管线位置及误差;

(三)管线安全距离或范围;

(四)管径大小及材质;

(五)管线运行情况及需特殊保护的要求和措施;

(六)联络人员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人工探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约请管线单位派专人对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进行现场标注,全面明确施工作业范围内各类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埋置深度及走向变化。在人工探查作业结束前,不得擅自移动或损毁管线标注。

在探测技术成熟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委托管线单位或相关专业单位使用专业探测仪器对地下管线的位置进行探测。

管线标注应明确、醒目、牢固,便于识别,利于保护。

第八条施工单位的地下管线探查,应根据管线资料、探测结果和现场标注,先布设探沟,用人工探挖的方式进行。

探沟的布设应视地下管线复杂程度和具体情况确定,沿管线走向不少于两个点,且两点之间的距离不大于管线埋深的5倍。

禁止在未划定管线保护范围前实施机械挖掘,禁止在已探明管线的安全距离内实施对管线具有强烈扰动性质的机械作业。

第九条地下管线探明后,施工单位应约请管线单位对探明的管线进行现场确认,并根据自己的施工特点和管线单位的要求,对裸露的地下管线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地下管线回埋前,施工单位应约请管线单位对探明的地下管线进行必要的安全性和完好性检测,并签字确认。

— 4 —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管线回埋的技术要求,确保管线周边回填的密实度,对于埋深较浅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下管线,严禁使用大型强震压实机械进行夯实作业。

第十一条回填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约请管线单位对其管线进行再次检测,双方书面确认没有安全性和完好性问题后,方可进行地面施工。

对于探明后与原资料不符或回埋前改变了走向、大小、材质的地下管线,管线单位应在施工单位回填作业结束后将变更资料及时报送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的,施工单位应告知管线单位。管线单位应派专人进驻施工现场,与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同步作息,全程监督指导施工作业,施工作业未完工前不得离开施工现场。在管线单位派出的现场监护或作业指导人员未到现场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进行施工作业。

(一)资料缺失且无法用仪器探测的管线,需人工挖掘探沟时;

(二)施工单位在管线单位标注的范围内未能找到相应的管线,需对管线进行重新勘验标注后再次进行探挖时;

(三)施工单位在管线探挖过程中遇到多条管线近距离交叉或排列,或正在探挖的管线被其它管线或建(构)筑物包裹时;

(四)因不具备开挖条件,实施顶管、拖管等作业时。

第三章落实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的责任:

(一)履行管线会签手续。办理道路挖掘、占用手续。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组织管线交底会。建立施工单位和各管线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安排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的探查和保护工作,明确相关各方在地下管线保护方面的责任。

(三)及时处理管线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报告的事关地下管线安全的问题和事项。(四)及时认可因保护、避让和探测地下管线产生的费用。

— 5 —

(五)发现施工单位或管线单位的不安全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要求整改;对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六)协调各方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的责任:

(一)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二)设计单位应在设计图纸上标明地下管线的位置、埋深、管径大小和材质等。(三)监理单位的责任:

应当监督相关单位按本办法履行职责;

对因保护、避让和探测地下管线产生的费用及时签证确认;

发现施工单位或相关管线单位的不安全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要求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认真审核施工单位与地下管线安全相关的施工方案及专项应急预案。

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的责任:

(一)主动与管线单位沟通,了解管线技术和管理要求,制定管线保护技术措施,落实管线安全责任,履行施工手续,遵守作业规程,坚决杜绝盲目冒险的作业行为。(二)涉及供气、供热、供水、供电、危险化学品等危险性较大或与城市公共安全有关的管线挖掘和顶管工程,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征得管线单位同意。

(三)对人工探挖和机械挖掘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安排专人不间断监护毗邻地下管线的机械挖掘作业。

(四)向建设单位报告相关管线单位在管线保护、交叉作业等方面存在的不安全行为。

(五)对管线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警示和告知事项,及时整改和处理。对本单位无法协调和处理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协调解决。

(六)发现无人认领的管线,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查询、确认并提出处置意见后,方可按其意见进行处置。

(七)及时报告管线事故,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工

— 6 —

作。

第十六条管线单位的责任:

(一)建立健全管线位置警示标识。凡新建管线,均应按设计规范在管线覆土上方敷设显著的管线警示标识。

(二)做好管线巡查工作,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在管线保护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对施工单位送达的警示和告知事项,及时协调处理。对本单位无法协调和处理的问题,及时告知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

(四)对派出的管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开展管线探查和保护作业,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工作。

第四章相关单位的工作配合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向规划、市政、城建档案管理和管线单位查询地下管线资料时,相关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确因资料缺失或因资料涉密等其它原因不能或无法及时提供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需要管线单位现场监护、重新勘验标注管线位置或对管线进行检测、复检时,管线单位应在24小时内派人到达现场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与管线单位在同一现场同时进行施工作业时,应充分顾及对方的施工安全,签定施工安全协议。

管线单位在自行拆除或迁移管线时,应加强自身管线的安全管理,无论管线是否处在工作状态,均不得私拉乱接,影响过往行人、车辆和相关方施工方的安全。

第二十条因地下管线保护工作需要移动、挖掘或扰动其它地下管线的,均需与对方协商,按书面协商结果进行迁移、挖掘和保护作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报告、告知、确认等事项,相关方均须履行送达和接收签字手续。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管线单位均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线安全联络工作,并确保管线保护工作信息畅通。任何一方联络人员发生变化,均须以书面形式告

— 7 —

知相关各方。

第五章“管线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地下管线断裂、破损和泄漏事故,按以下步骤处置:

(一)立即切断电源、消灭火源等危险因素,迅速撤离作业现场。

(二)10分钟内报告管线单位。如有人员伤亡,应同时通知医疗救护单位。

(三)疏散周边人群和车辆,划定临时警戒区域。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和损失进一步扩大。

(五)1小时内将事故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管线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立即开展抢修抢险工作,并视具体情况通知相关抢险单位共同参与抢险活动,及时恢复管线正常功能。

第二十五条建设、监理、设计、勘察、施工等相关单位有责任配合、协助管线单位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因建设工程施工造成的地下管线事故,按事故管理权限,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会同市政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建设、市政和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未履行管线会签手续的建设项目核发施工许可证或道路挖掘、占用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它行为。

— 8 —

第二十八条负有提供管线资料责任的规划、市政、城建档案管理和管线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作业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管线资料,造成施工单位因赶工期引发事故的;

(二)因资料缺失或因资料涉密等其他原因不能或无法及时提供管线资料,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的;

(三)因管理不善,使本该归档的管线资料无档可查,并由此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四)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管线变更资料的。

第二十九条管线单位、建设、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引发安全事故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同时或单独违反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擅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安全管理严重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所取得的相关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或管理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交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作业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依法处理;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的,可交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9 —

《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了加强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管线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综合管廊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地下管线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维护、运营等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线、军事专用管线、输油输气管道等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履行地下管线属地管理职责,制定地下管线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明确地下管线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与协调,组织管线普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五条(管理分工)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地下管线的行业管理。各管线权属单位为本专业地下管线的管理责任主体。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核发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进行规划核实。负责制定地下管线基础信息系统标准,组建地下管线基础信息系统,实现地下管线信息动态更新。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属市政基础设施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及质量、安全监督,组织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归档工作。对违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及建筑市场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容市政(城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日常综合协调管理。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查处地下管线工程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建立协同监管信息平台,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年度计划,道路开挖许可及管线单位之间的协调。日常事务性工作由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承担。 公安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道路交通组织方案的审核,以及地下管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的现场秩序维护。负责人为破坏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等案件的查处。 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工程实施安全条件审查,依法查处地下管线生产安全事故。

《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业经2020年9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姜有为 2020年10月16日 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敷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但不包括军事专用地下管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以及信息管理等活动。 法律、法规对城市地下管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部门。 区、县(市)城乡建设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大数据、文旅广电、应急管理、公安、交通、水务、房产、人防、行政执法、市政公用、工业信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鼓励应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推进城市地下管线系统智能化建设。 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智能化管理的研究,鼓励新技术、新材料在地下管线设计、建设及管理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业规划。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本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是指按照《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分类并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的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环境污染或者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者物品。 禁止托运、装载、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货物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

应而产生危险的货物。 第四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源头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各负其责、协同监管。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并强化信息安全保障,实现危险货物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企业和车辆、罐体、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以及相关许可、检验、购销、违法等信息的网上共享,实行危险货物生产、销售、充装、运输等环节资质信息比对核查制度。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第二章托运 第七条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或者单位承运危险货物。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第1类爆炸品或者第1.1项、1.2项、1.3项、1.4项、1.5项、1.6项运输资质企业或者单位承运。 第八条托运人应当确保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符合《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等国家标准的相关

专职安全总监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实施细则(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专职安全总监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实施细则(正 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5297-71 专职安全总监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 度实施细则(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工作职责 (一)安全总监职责: 1.安全总监协助分管领导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履行相应职责,对公司安全负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 2.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参与制、修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主持安全生产约谈事项; 3.参与和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包括体系的建立、运行、完善和监督; 4.负责组织安全督查工作,指导相关安全部门履

行督查职责、权力,督促安全督查问题的落实整改; 5.督促开展危险源辩识和风险评估工作,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控措施,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责审定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并监督隐患所在单位(部门)实施整改; 6.组织特种作业、特种设备的安全许可、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安全生产培训、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预案的演练等管理工作; 11 7.负责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8.参与审查施工作业安全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督促落实; 9.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监督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0.协助分管领导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11.组织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评审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奖惩;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424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人防、地铁以及其它地下管线工程和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档案信息和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管线的建设使用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的普查测绘、信息系统和动态管理工作。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车载设备车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上级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文件,结合段安电办〔2009〕28号《安康电务段汽车管理办法》,为加强车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强化汽车管理,更好地为安全生产服务,结合车间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职责: 1、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车间主任为车间交通安全第一负责人,负责车间交通安全工作,日常工作由车间安全员负责。车间要把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到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建立健交通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隐患整治、人员培训考核、设备维修保养和事故责任追究等工作。在月度安全生产分析会上,要分析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进行整改。 2、车间教员要按照段年度教育计划,结合实际制定驾驶员培训、学习计划,要坚持组织驾驶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和局段相关管理制度,不断提高驾驶员的技术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3、车间指定车间安全员为车管人员,负责车辆管理,按要求规范车辆使用,做好机动车辆安全使用、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车辆时刻处于良好状态,更好地为安全生产服务。 二、车辆管理:

1、车辆管理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西安铁路局物资处《汽车管理办法》、西铁安〔2005〕72号《关于印发<西安铁路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安电段〔2005〕89号《安康电务段汽车管理办法》。 2、车辆的日常养护应符合GB/T18344—2001《汽车维护、检修、诊断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3、车辆由车间值班调度统一指挥调动,了解车辆状况,明确各类用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派车单制度。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不准出车,远途派车时要提出安全注意事项;按照派车单指定时间、地点、路线,不准擅自改变地点、路线用车;返回后驾驶员要向值班调度汇报运行安全和任务完成情况。 4、要严格执行下班后和节假日车辆回库的规定,未经车间主任批准,车辆不准在外过夜。 5、恶劣天气,非因公特殊情况下,原则上必须封存车辆。必须使用时,需经车间主任批准,并采取保安措施后方可使用。 6、驾驶员应对机动车辆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车辆状态良好,以备使用。 7、车辆发生故障或存在隐患时,需送委外修理时,驾驶员应向车间车管人员说明具体情况,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

安全总监管理规定

安全总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管效能,提升安全生产绩效,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安全总监制度,旨在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逐步形成责权明晰、协同高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板块及下属各二级单位、自主经营单位。 第四条分公司设置安全总监、安全副总监岗位;生产安全风险高(涉及矿山、尾矿库、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化品、道路运输等安全生产高危生产单元)的自主经营单位设置安全总监岗位;矿业公司及下属各矿山设置安全总监岗位。 生产安全风险高(涉及矿山、尾矿库、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化品、道路运输等安全生产高危生产单元)的非自主经营单位参照本规定自行决定设置安全总监。 第五条公司安全总监职责: (一)协助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中铝公司、中国铝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标准; (三)组织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修)订安全生

产规划、管理方案,提出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对策和建议; (四)组织重伤、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处理决定的落实。 第六条公司安全副总监职责: (一)协助安全总监具体实施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 (二)组织实施《安全环保健康管理体系标准》,制(修)订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管理手册、管理程序、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四)组织检查安全生产状况,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七条公司下属各单位安全总监职责: (一)在分公司安全总监的领导下,协助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负责构建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保障体系,健全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有权下令停止作业; (四)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全 文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制定了《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城市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和成果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施工、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但建筑区划内配套管线工程的建设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讯、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物料、公共视频监控等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建设、综合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测绘、信息管理,建立和维护更新管线信息系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施工许可和建设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供水、排水、燃气、照明的地下管线日常维养的监督管理和地下管线工程占用、挖掘既有城市道路的许可管理。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分工按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称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提倡地下管线建设采用综合管沟(廊)、非开挖工艺等先进技术,鼓励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工作。 已实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道路,各管线单位原则上不得再单独建设自用管沟。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应用与动态更新,切实做好地下管线工程设计前的现状信息资料取得,和完工后测量成果的报备等环节的工作,实行地下管线信息一张图管理模式。 第二章规划管理

安全总监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安全总监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四级责任控制体系及安全生产的要求,特制定下发安全总监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行安全总监制度就是在各生产单位设立专职安全总监,由精通安全生产业务、具备丰富安全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安全总监在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全面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对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 第三条公司机关本级设置专职安全总监一名,同总经理助理级别待遇执行(其相应管理办法按集团公司有关文件执行和考核);项目部设置专职安全总监1-2人(具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为项目副职领导,项目班子成员。 第二章职责与权力 第四条安全总监的工作职责。项目安全总监在上级主管领导和公司安质环保部的指导下、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协助项目经理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本单位第一安全生产责任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组织贯彻落实各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精神; 2、协助项目经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监督体系;组织落实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持制定修改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本单位的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合理安排、检查、指导、考核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审定项目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并监督执行,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参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查,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 落实工作,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 审查,签字认可。 5、负责主持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通报会、分析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审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总结、生产情况报告;组织、 参与或配合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处理决定的落实工作;按时间 独立书面向上级及有关部门反馈安全监察情况,如有重大信息及时 汇报。 6、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与考核;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危险因素 辨识监控;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管;应 急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和应急预案演练;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信 息管理、报送等日常管理工作; 7、督促设备管理部门开展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和督促进场所有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性能、检修证及特种工种作业人员上岗操 作证等符合要求,进行审核、督促有关部门建立设备档案,确保机 械设备的正常运转,消除不安全隐患;督促本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的检 查用电,机械设备,临边防护消防等安全。 第五条项目部安全总监的权力。项目部安全总监在上级主管领导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力。 1、全面监督项目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参加项目领导班子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会议,提出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见、要求和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制度在决策环节中的贯彻落实。 2、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部位、设备、 设施和作业;对项目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的重大事项、对不按有关 安全方案擅自施工的施工单位, 具有督促整改的权力、越级上报的权力和下令停工的权力,对于拒不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的施工队的验工计价有否决权。 3、对预算范围内安全生产投入的使用具有审核支配权、监督权,对工程安全性、安全投入的部分有计价签字和审批权。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19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3号)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15届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 2017年10月19日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石油和天然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保护以及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部门,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 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以及信息和档案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工业信息、公安、交通、人民防空、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升地下管线质量标准,延长地下管线使用年限。 鼓励采用各类先进技术进行地下管线的定位、探测和管理。 鼓励采用综合管廊的方式敷设地下管线,规范引导非开挖技术在地下管线工程中的应用。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贵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贵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文新 2014年12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档案信息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照明、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以及工业等各种管线,地下管线共同沟(廊)及其相关地下空间设施,地面检查井、阀门井、消防井(栓)、雨水口及其附属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共同沟(廊),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用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地下管线实行先地下后地上和统一规划、统筹管理、合理安排、同步建设、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全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下列工作:

(一)组织建立协调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和重大事故安全应急处置综合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 (三)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管理及其综合协调、档案信息管理和相关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相关业务工作。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地下管线涉及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及地下管线建设、维护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作业和排水检查井、雨水口等及其附属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生态文明、财政、国土资源、人民防空、广播电视、水务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工商、公安及公安交通、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所属专业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 具备条件的部门或者区域,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等应当实行自动化、智能化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破坏地下管线,有权制止和举报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调查处理。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对地下管线区域进行规划控制。 第九条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其管辖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并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轨道建设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技术评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具有前瞻性,满足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和用地、产业布局、行业发展等需求。 经依法批准的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程序评审、报批。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所涉及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并报送有管辖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人:当前,城市地下管线老化、腐蚀、失修、“跑冒滴漏”的情况比较严重,泄露爆炸事故时有发生,超期超负荷运行问题突出。为了保证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各行业管线的运行管理情况,《指导意见》提出了当前城市老旧管线改造任务。改造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排水管网;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和建设;要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供热、燃气、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负责人:当前,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上还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有的通信管道老化存在安全隐患,有的通信架空线路安全性差、影响市容市貌,有的光纤入户改造进小区难、入场难,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大力支持。加快通信管线改造,要做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将通信管道、杆路等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与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同步建设;二是实施市政拆迁、路网改造时,同步考虑通信管道改造和通信架空线路的入地改造问题;三是住宅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支持光纤入户改造,为光纤入户改造提供便利条件,切实解决光纤入户改造入场难的问题。 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负责人:电力管线改造的主要任务是要对存在塌陷、火灾、水淹等安全隐患的电力电缆通道进行专项治理改造,推进城市电网架空线入地工程。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务司负责人: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和信息资讯的需求越来越多,质量要求越来越高,而且自主选择性也越来越强,传统的模拟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占用传输通道资源多,信号质量较差,已经很难满足这种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广电业务发展需要,为提高传输通道利用率、传输质量和传输安全,一是作为国家信息化基础设施之一的有线广播电视网正处于采用模拟信号、单项广播式传输向数字信号、双向交互式传输转换和改造的过程中;二是由于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尚有一部分没有入地,经常发生因施工、车挂、人为破坏等外力原因导致线路中断,影响信号传输,因此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架空线路要综合利用地下管线资源,按照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进行入地改造。通过改造,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将成为国家信息化、城市信息化、城市现代服务业及三网融合的重要支撑平台。

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21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21版)

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21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业道路的安全管理,创建平安煤矿,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露天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业各部门负责人、各施工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车辆和所属安全责任区内的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公司安监科负责煤矿公共区域交通安全管理,负责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各单位负责所属安全责任区内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条当车辆发生事故时,经过事故现场的第一目击人或驾驶人员必须立即向公司调度部门报告。凡路经此事故现场的人员应协助抢救并保护现场。 第五条凡******煤业所属车辆及所有在矿区内行驶的车辆、驾驶人员均在本规定管理范围内。 第二章施工单位车辆管理办法

XXX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P13页

XXX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保障和档案信息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管道线缆、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分工负责、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统筹和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人防、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依法管理使用地下管线的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第七条鼓励、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应用地下管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推进地下管线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和应用。 第二章规划 第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未来发展和各类管线建设需求,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和走向,并与地下空间、综合交通、人民防空、轨道交通等规划相衔接。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明确地下管线的控制性要求。 地下管线的埋深、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新疆艾孜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新疆艾孜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项目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

项目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落实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根据集 团公司2007年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项目安全总监制度,旨在从监督管理机制上入手,强化制度落实,彻底纠 正项目实施过程中重生产、轻安全,有章不循、违章不纠的不良倾向;促进队伍建设,逐步 建设一支综合素质好、具有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履职能力强、权责清晰明确的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队伍;建立长效机制,逐步形成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管运行体系,实现本质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工程局(厂)、全资和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办法中“项目部”系指各单位及其二级单位所属的施工局、联营体、项目部 等。 第二章项目部安全总监的权力和职责 第四条项目部安全总监的权力。项目部安全总监在上级主管领导和上级安全管理 部门的领导下,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力。 1、全面监督项目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参加项目领导班子生产、经营、管理等 工作会议,提出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见、要求和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制度在决策环节中的 贯彻落实。 2、对存在事故隐患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部位、设备、设施和作业;对项目违 反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的重大事项具有督促整改的权力、越级上报的权力和下令停工的权力。 3、对预算范围内安全生产投入的使用具有监督权。 4、从安全生产的角度,对项目部所属科队、班组的考核、奖惩、人事任免、岗位 调整;对违规违章事件或人员的处理;对安全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等事项,具有知情 权、参与权和否决权。涉及项目部或其班子成员时,具有向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提出处 理意见的建议权。 第五条项目部安全总监的工作职责。项目部安全总监在上级主管领导和上级安全 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协助项目经理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协助项目经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监督体系;组织落实项目部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负责审定项目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参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查,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工作,督促设备管 理部门开展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 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8号 《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马懿 2016年2月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面以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但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地下管线及军事、铁路专用地下管线除外。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等管理工作,研究解决有关地下管线重大事项。 第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统一规划管理。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的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财政、交通、园林、水务、公安、人防、安全生产监督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鼓励城市地下管线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破坏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九条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包括: (一)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 (二)市政专项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 (三)道路管线综合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

城市三维地下管线管理系统

城市三维地下管线 管理系统

城市三维地下管线管理系统 一、城市地下管线 城市管网是城市最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之一,与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根据不同的市政建设,管网分为供水、排水、通信、电力等多种类别,其分布也遍及地下、空中、水下等。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城市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具有规模大、范围广、管线种类繁多、空间分布复杂、变化大、增长速度快、形成时间长等特点。触及城市的各个角落,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 当今的城市中布满了各种各样的管线,类似于以前手工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已无法满足“合理规划、科学管理、优质服务”的要求。对于突发事故的应变能力和处理效率难以适应企业集团高速发展的需求,各级管线管理单位需要一种更为方便、及时的方式,来管理自来水、供暖、排污、燃气、电信信号等管线资源——管线系统,要求科学管理管网资源及相关的管网信息,实现整个管网的协调与统一。同时各种综合信息,如工程报表、维修维护信息等也需要以管网信息为依据,要做到科学化管理。 传统的二维GIS方式管理管网,总是受到平面显示范围的限制,无法从纵深上直观反映管网间真实的空间位置,难以对大量的管线信息进行有效的描述和表示。管线三维模型能直观地描述管线的三维特征及管线间的空间关系,能真实地反映地下管线的空间分布状况。

城市三维地下管线管理系统是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GIS软件为平台的应用型技术系统,整合城市地下综合管线数据资源,实现了地下管线的三维可视化管理、存储、查询、分析、定位等功能,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城市地下综合管线数据资源管理数字化、可视化的三维管线系统。管线采用二三维一体化的设计方式,平面视图管线表现为二维方式,转换视角,管线表现为三维方式,能够直观查看管线与周围地形、地物、建构筑物的关系。由于其精确性、真实性和无限的可操作性,能够大大提高对管线信息的理解、认识、定位、判断、利用。能够提供包含基本的空间查询、属性查询、空间统计服务,基于管线数据的空间分析服务。三维管线是普通管线系统平台的高端形式,更直观、更立体地展现管线现状。可快速导入三维模型数据,包括基础底图的三维模型和管线三维模型,显示叠加后的效果;导入二维矢量图层,系统可自动将二维渲染成三维模型。三维效果让管线显示更加直观,实现对地下管线不同角度的查看。 当前,许多科技型企业着力研究最新的三维GIS技术,拓展其在管网行业中应用。不但实现了将三维可视化技术应用到管网的展示中,更以创新的思维和手段实现了二维与三维联动展示与编辑的应用,真正满足了对管网真实高效地管理和直观便捷地维护的要求。三维GIS技术已在自来水、通信行业中应用到具体的业务部门中,为管网的管理应用提供了很好的案例。 表.1国内应用城市三维地下管线管理系统的城市信息表

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内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厂区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外来施工人员与外包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场内运输安全规程》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3.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瑞集团旗下所有机动车辆管理。 4.管理职责 4.1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安环部负责,有权检查车辆牌证、速度、驾驶人员证件,对违反厂区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员、车辆进行查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厂区交通事故。 4.2各车间、部门负责各自生产用车辆及外来车辆的厂内运输安全管理,并加强对本单位的私有车辆驾驶员在公司区的交通安全教育,预防发生交通事故。 4.3公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4.4驾驶机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4.5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公司安环部报告,公司安环部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4.6公司外出办事用车,由公司安保部统一派遣,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5.管理程序 5.1.1凡须在公司厂区域内经常出入的机动车辆,除特种车辆外,必须到公司安保部办理相关出入手续,并取得通行证后,方可出入厂区。 5.1.2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登记,并经值班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后方可进入,出门时应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 5.1.3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必须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和速度(出入主支干线30公里/小时,弯道、特殊路段10公里/小时、仓库线15公里/小时,装有化工等危险品的车辆5~10公里/小时)进行安全行驶,严禁违章行驶;消防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5.1.4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其他载货的各类车辆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特殊情况者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安环部审核备案。 5.1.5特殊情况下载物超宽、超高、超长必须有明显标志,过狭窄地带、框架、高空管架下时,应与生产管理部门联系专人指挥,检查仔细、缓行、严禁强行通过。 5.1.6严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资,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设立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