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备考的几点注意事项-法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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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法硕考试备考几点注意事项

????1、你可以自由选择考点考试,但你要明白,你在哪里报名,就在哪里考试。??

?2、不要忘了你在研招网上的注册名,密码,已经报名成功后生成的报名号。

????3、网报完了后,你最后肯定要选择一个学校最终确认报考,但有人也成功确认了2个学校,这样做的前提是你不能在同一个报名点确认2个学校。比如武汉市有多个报名点,你可以到武大确认考武大的志愿,完了你可以再去华师确认考华师的志愿。当然如果你到了11月还没有决定考哪个学校并且钱多的话,你可以这样做。??

??4、你报考哪个省级行政单位的学校,(考试大)你的政治和外语课的初试,但是报考的是中山大学。那么,你的政治考卷和外语考卷将由广东那边负责阅卷评分。

????5、法律硕士联考的专业课试卷,报考基础课和综合课,一般都是集中在一个地方阅卷。从2004年到2008年,一直是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负责这项工作。而中国人民大学则是负责10月在职联考的阅卷工作。??

?6、发布分数的时候,往往是将政治外语和专业课分成2部分来发布的,因为阅卷地方

???7、34所自主和总分快慢不同导致的。?

划线招生的学校,分数线会较早公布,复试录取都会在别的学校之前进行,报考这样的学校有一个机会成本的优势--你一旦落马,就可以提前和接受调剂的学校动手联系,一般来说34所里的学校一般复试完了,国家线

才公布。???

?8、调剂越早动手越好,因为中国邮政的特点就是慢,必要的时候,你自己可以亲自去一

9、有关书的使用,我用过除了趟学校。?

???

指南和考试分析之外的书就是《配套练习(人大版)》,这个书好像是在司考的时候出的,就是大约9月下旬了,这本书不但按照指南每章有练习题,更重要的是,它把每章里面往年考过的真题都在书里注明了,可以省下买真题的钱了,反复研究真题门可以知道重点,也可以知道如何组织回答主观题了。??

??10、英语阅读题的复习要以真题为主,只有反复吃透真题,了解命题人在哪里下套,你

11、英语作文的准备才能躲避陷阱。?????

因人而异,有的人每天写写,练笔。这是最好的办法。但是更多的人水平有限,只是为了应付考试,都是在考前买本书自己准备自己的模板。但这有个很严重的问题,大家都用一样的书,写到最后,模板大同小异了。我的建议是,弄2本托福雅思等等的书,自己多准备几个自己的套路,这样写的东西往往和普通考研书里的不一样。要知道,在考研残酷的竞争里,胜出的只是少数人,如果你和多数人

12、作文一样,那么失败的可能性更大。????

模板可以用,但是也就能拿到及格的分数,不要相信辅导班所谓打造黄金句型,全部照抄,得分很高的幼稚谎言,一般来说用一下模板上几个句子就可以了。?

?13、复试的问题,考完初试甚至过年之后甚至知道分数之后都不会晚,即便是对于清华这样复试最早、传言有点难的也是一样,所

??

以初试完毕之前不用考虑这个问题。?

法律硕士的入学考试是一个既简单又复杂的考试,其简单在所有同学基本都是同一起跑线上,而复杂的是法律是我们曾经所没有过太多接触的一个全新的范畴。所以我们在备考时不能急于求成,要稳扎稳打,积跬步,至千里。我们可以了解到在我们大多数同学报考的A区985院校对分数线的基本都是90-90-50-50,所以就要求我们不能偏科,要全科发展。????下面介绍一下各个科的具

体学习方法:

????英语:?

???我们首先应该了解英语的分值分布,10分完形填空,40分阅读理解,10分新题型,10分翻译,10分小作文,20分大作文。其中我们可以看到分值最大的两项阅读理解和写作一共有70分,占据了大部分的分数,理所当然成为我们学习英语最值得重视的部分。其中最本质的就是读懂文章和会写文章,而最基本的就是认识单词。所以背单词成为了我们从开始学习英语直到考试的日常任务,然而如何能够快速、准确地记住单词呢?每个人都有适合自己的记忆方法,在这里我推荐几种:读音法,用单词的读音联想汉语意思;词根词缀法,很多单词的词根词缀都有特殊的含义;词源法,有的简单的单词往往是很多复杂单词的词源等。根据每个人的基础不同,建议每天不少于1小时,而且背诵的同时一定不能忽略复习的重要性,其往往要比背诵新单词更重要。

??认识了单词以后就要学会理解句子的含义,最好的方法就是研究真题,看清楚是研究真题而不是做题,所有模拟题的价值都要远远低于真题,在研究真题的过程中往往会有比题目本身更多的收获,去探究出题的角度,揣摩出题者的意图等等。做阅读理解时要先看题目,可以先看前两个,可以明白文章大致的内容,一般来说题目与在文章内容的定位顺序是一样的,这样可以有助于定位问题在文章中的位置,并且在阅读的过程中要不断根据上下文去掌握文章的中心思想以此来选出正确的选项,这一点很重要。写作不能仅仅靠模版,对于标准模版的作文分数往往不会很高,所以要通过不断的写作,并且找老师批改以此来积累头脑中的写作词句,提高写作水平。在考试邻近的时候,准备一两份自己的写作模版,而这份模版便是独一无二的,无模版痕迹的模版。至于其他的30分

题,我们的建议是根据自己的水平选择性放弃。英语考试的时间是非常紧张的,经常会有答不完题的同学,所以要计划好每一部分的答题时间,首先完成阅读理解和写作两部分。至于其他部分如何选择和提高,我们的老师会根据每个同学的实际情况提供进一

???很多学生认步指导和帮助。?

???政治。?

为政治根本不需要学习,只要会说话就会答题了,实则不然。所谓的“话”是指能得到分数的话,并不是大白话就可以的。而会说这些话则需要经过一定的学习来培养这种思维,我们并不推崇在考研的早期就重点准备政治,但适当的学习这种政治的思维还是颇有益处的。不可否认,政治的突击价值远高于其他学科,所以往往最后的押题成为了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市面的部分押题资料水平还是可以给予肯定的,但我们的老师却总是在这方面有更多的幸运,可以为同学们提供

更加准确的押题资料,这样就为同学们在其他科目的攻坚上提供了支持。??

??专业课。?

??法硕的专业课共分为五门,刑法、民法、法理、宪法、法制史。前两门课程更偏重于理解,后三门课程更偏重于背诵。我们可以在最初的几个月通过读书和同步做题来加深对课本的熟悉程度,对专业课知识有较深的理解,有助于最后几个月的冲刺背诵和主观题答题套路的掌握。做题随时都不能落下,一些其他的练习题也可以利用,但是真题永远是最好的练习题,建议先用与课程同步的练习题,再用套卷的练习题。不要用过多种类的练习题,都不会有真题的作用大,而真题中值钱错过的题目更是价值斐然,所以做真题加改错题三遍即可五遍足矣。法律毕竟是一个纯文科的学科,背诵是必不可少的。在最后的两三个月要集中安排时间背诵,我们的老师会根据每个学生的具体情况为其有条理地安排合理的背诵时间和内容,并且负责背诵情况的督查。督查是一项不容忽视的内容,

不仅可以加深对掌握知识的印象还可以查缺补漏,找到真正需要付诸时间和经历的部分。至于具体的专业课理解和记忆的方法我们的老师有很多的小诀窍,在这里就不一一

赘述了。

?

2014年法律硕士考试备考六大禁忌,供考生备考学习!???1.答题切忌死记硬背。???

?背当然是需要的,但不是法硕的全部。更不要照本宣科的往卷纸上搬,很多人和我有过同样的想法,认为背得多,一定能考好。如果你再看了这个帖后,还有这种想法那就等死吧。????2.案例注意条例,案例贵多不贵精。?????不在多说,大家买的同步辅导,相信大部分我都做过,看过。其中的同步练习给的案例涉及的问题过于单一,只是帮助你理解本章内容。考研不会这样。案例涉及都很广。比如06年的那个案例,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强*罪未遂,教唆犯处罚等等问题。答题是怎么答,先答哪方面一定要注意要表现得很有条理性。想想看如果你说着说着未成年人犯罪,又突然扯到犯罪未遂。老师会给你多少

分。??

??3.综合课背的不如看的。

??对于综合课!说真的死记硬背就更不管用了。你把书上那套往上搬,不但不会得高分,还会让改卷老是恶心。多了解中国法制进程上的成就。在教材给的框架下给出“你的观点”(可来源于报纸杂志文摘)。所以说看看法制方面的东西(教材以外)绝对有用。但注

意别本末倒置。

????下面说的三个小心就主要是在复习准备上的心态问题了。心态问题是老生常谈了,但你知道小心什么吗???

?1.切忌自满。?????很多人包括我在学会一点法律常识后,喜欢给别人“讲道”,要知道中国的法制体系虽不完善,但是很等的庞杂。我

2.小心轻重倒们所学太微乎其微了。?????

置。?????法律硕士的书虽厚,但是有很多废话。和非重点。你知道什么是重点,什么是非重点吗?(认为废话的可以不看)简单来说,你恨感兴趣的,看一眼就记住的多半不是重点。不信?你看,强*罪你感兴趣吧?抢劫罪你感兴趣吧?犯罪的停止形态你不感兴趣吧?什么更重要,我不说你也知道(例子是相对而言,当然抢劫,强*罪也是分则的重点

罪名。)

?

??3.5门课看的重点有所区别。

???不是刑法,民法,法理,法史,宪法的看法都一样,有所区别的,你知道的话,会省很多时

间,少走弯路。??

法硕专业的复习涉及到大量的法律知识,复习的科目也比较繁多,并且多为记忆的内容;建议考法硕的同学,要尽量早的准备,制定复

??首先,在规定时习计划,阶段性的复习。???

间(即11月中旬现场报名确认之前),继续加大对基础课理论的理解和学习。基础课的学习是一个理解、消化与记忆的过程,相对于综合课而言,专业基础课更侧重于实务上的应用,故对考生的分析解决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考生应在平时的学习中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培养法律思维。?????其次,现阶段和后阶段应以大纲分析为主。大纲是官方文件,出题蓝本,作为最重要的复习资料具有不可取代的地位,市面上任何资料与大纲乃至大纲分析内容有所出入,一概以大纲为主,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考生朋友在后期的复习中,应当树立将书“读薄”的思想,大纲分析上面都是干货,都是可以迅速掌握和熟

悉的知识点,一定要将大纲熟记、吃透。至于遇到知识点上的冷点、盲点,适当翻看其他参考资料是可以的。?????再次,保证适当的习题演练。法律硕士备考难度其实在加大,任何考生的复习状态和法学理论水平都是通过最终的习题完成情况来体现的。适当的习题演练(包含真题和模拟题)是现阶段和后阶段必须要做的工作,需要考生扎实、细致、稳步的推进。历年真题是习题演练的首选,它是体现命题人思想和动态的唯一标志,不可小觑。高质量的模拟题也是一种选择,在复习后期,套题训练也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将在后期为大家提供高质量、高预测性的模拟题,为大家进行演练和评讲。??

??最后,要注重综合课分数。很多人妄想通过自己的努力在一年之内成为“民法专家”、“刑法新锐”等等,试图放弃综合课那伸手可得的分数,这是万万不可取的。基础课两门课确实需要大家花费很多的时间消化、理解,平心而论,各位考生即便是再花上1-2年的时间,也无法掌握民刑二法的精髓。我们的目标是通过考试,获得高分,综合课宪法、中国法制史、法理学都是“背多分”,只要在理解的基础上加深记忆,就能得分。

????法硕的考试其实不难,只要考生能持之以恒的认真复习,肯下苦功夫,相信一定能取得理想的成绩。最后预祝16考生金榜题名。

??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八八

国守相和县令的考核,仍沿秦制,通过上计的方式进行考课。汉《上计律》规定,年终由郡国上计史携带上计簿到京师上计,汇报工作。上计的范围包括户口、赋税、盗贼、狱讼、选举、农桑、灾害、道议等,根据政绩的殿最决定迁降赏罚。 随着官僚制的发展产生了官吏的休假和退休制度。对有功之臣给予省亲的假期,对有病官吏令其回家养病。退休称为致仕,汉时致仕的年龄为70岁,退休后的待遇,一般是给予一次性的较高赏赐,以示养老尊贤。 ■监察制度 【分析】汉朝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自成系统的监察组织。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职掌全国的最高监察权,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地方监察机关主要是在京师设的司隶校尉和各州(部)刺史。司隶校尉可纠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并可直接弹劾三公。东汉时期,司隶校尉在皇帝面前与尚书令、御史中丞均专席独坐,被称为“三独坐”。 汉武帝时为了强化中央集权,把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每区派出刺史1人。刺史在御史中丞的领导之下,依照《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到西汉末年,刺史的实际权限已超出六条的范围,直接干预地方行政事务。 《六条问事》是对部内所属郡、国进行监督的标准,内容是:“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诏守吏,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祅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恃估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贿,割损正令也。”其中,一条规定监察强宗豪右,五条规定监察郡国守相。 除《六条问事》外,汉初惠帝时也曾颁行监察法规《御史九条》。 西汉御史台的建立是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的结果。监察机关的活动,对于严肃吏治、纠弹不法,制衡权力,维系臣下对于皇帝的忠诚,起到了一定作用。 五、司法制度 ■诉讼与审判 【分析】汉朝起诉叫做告劾:告(告诉)指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类似今天的自诉;劾(举劾)指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类似于现代诉讼中的“公诉”。汉朝规定应按照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严禁越诉,除非有冤狱才得越级上书皇帝。根据“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除大逆、谋反之外,一般不准卑幼亲属告发尊长,否则以不孝罪处刑。严禁诬告,诬告者实行反坐。汉律还规定治安官吏负有纠举犯罪的责任,“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 对被告的审讯,称“鞫狱”,沿用西周以来的五听之法。被告的口供即所谓“辞服”,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为了获取口供,审讯中可以使用刑讯。经过审判的各项程序,事无可疑后,法官可依据律令作出判决,并向被告及其亲属宣读,称为“读鞫”。如果被告及其亲属不服,允许其申请重审,称为“乞鞫”,乞鞫期限为三个月,期外不听。 汉代还建立了录囚制度,即由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以平反冤案,疏理滞狱。西汉时州刺史“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东汉光武帝也曾亲录囚徒。录囚之制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监督司法及统一法律适用具有积极作用。 ■春秋决狱 【分析】“春秋决狱”,也称“引经决狱”,是指以儒家经典(主要是公羊《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它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中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盐铁论?刑德论》评价:“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春秋决狱最重要的原则被认为是“论心定罪”,即以《春秋》之义去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再对案件作出裁决。但现存汉朝三十多个引经决狱的案例,无一例证明“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可见“论心定罪”的结论比较绝对和武断。 2019年今(非^■雙;.).,;^;^翊▼?贫 春秋决狱的原则,按照董仲舒的论述应该是“本事原志”,即春秋决狱,应兼顾事实和动机。但是,由于儒家经典教义不具有法的规范性和确定性,法吏又往往不谙晓儒术,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任意比附,造成司法专断和腐败的局面。 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审判方式。除了对律学的推动和对审判原则的修正外,它还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开辟了引礼入法的通道。 ■秋冬行刑

14年中央财经大学法硕专业考研复习规划-考研考点分析

【2013年喜报】 2013年育明教育学员共有7人考入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 5人考入法律硕士(法学)

历年复试分数线 2013年复试分数线 2012年复试分数线 2011年复试分数线 【育明教育】法律硕士考研复习专家推荐用书 (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

(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 (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考试中心) (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 (以下简称联考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总主编:曾宪义) (4)法律硕士复习练习配套必备 一、《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 二、《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标准化题库》 三、《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历年真题》 (5)育明教育法律硕士独家内部考研精编资料及押题卷 出题人,阅卷人加盟策划汇编,打造法硕最专业最精准的考研辅导资料 案例53 叶广胜为某村村民,老伴去世早,独自将两个儿子扶养成人。大儿子叶军高中毕业后,去南方打工并在当地结婚,与家中甚少来往。小儿子叶伟在家务农,结婚后与年事已高的父亲同住。考虑到大儿子经济条件较好,小儿子夫妇又如此孝顺,叶老汉于1995年写下一份遗嘱,自己的三间瓦房及存款5000元,于其死后全部由小儿子叶伟继承。到1997年,叶伟夫妻经朋友介绍去省城当临时工,并暂定居省城。叶老汉在一次中风后因无力照料自己的起居,遂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由村里负责叶老汉的生养死葬,叶老汉死后,其所有的三间瓦房归村委会所有。此后,村里专门派人照顾直至他两年后病故,并为其办理了后事。在办理后事时发现了叶老汉的l万元的存折。后村委会依约定占有了他的三间房屋。叶老汉的两个儿子对此提出异议。 [问题]1.叶老汉生前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叶老汉的三间房屋应归谁所有? 2。叶老汉的1万元存款应如何处理? 解析53遗蹭扶养协议的效力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 十四

■过失犯罪自首的认定 【分析】过失犯罪的自首问题,关键涉及过失犯罪能否成立自首。在刑法学界,有人以过失犯罪的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容易被发现为主要理由,主张刑法所规定的自首从宽制度不适用于过失犯罪,自首对于过失犯罪没有实际意义。但是,《刑法》第67条并未对可以成立自首的犯罪予以任何限制,也就是说,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犯罪均未被排除在可以成立自首的犯罪之外。行为人在实施过失犯罪之后,只要其行为符合自首成立条件的,就应认定为自首。 ■自首与坦白的界限 【分析】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据此,自首与坦白的相同之处为,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都是在犯罪人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两者的犯罪人都有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两者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但是,自首与坦白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或者被动归案以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而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2)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坦白者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重。在一般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 ■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 【分析】所谓单位犯罪的自首,是指单位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在单位自首的试定上,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自首情节及其处理原则 【分析】《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于自首犯适用该规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据此,对于自首犯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对于 .自首的犯罪分子,无论罪行轻重,均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但对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V对于:罪行较轻的自首的犯罪分子,不仅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而且可以免除处罚。至于罪行的轻重,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予以综合评判。而自首的具体情节,则应综合考虑投案时间、投案动机、投案的客观条件、交代罪行的程度等多种因素,得出判定结论。 三'立功 ■立功的概念和意义 【分析】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我国刑法设置的立功制度及其所确立的对立功犯从宽处罚的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1)它有利于犯罪分子以积极的态度协助司法机关工作,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效率,其结果具有应予肯定的价值,有利于国家、有利于社会。(2)它对于瓦解犯罪势力,促使其他犯罪分子主动归案,减少犯罪造成的社会不安定因素,起着积极的作用。(3)它通过对犯罪分子立功从宽的处罚结果,有助于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改过从善,进而较好地协调、发挥刑罚的惩罚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功能。 ■立功的秭类及其表现形式 【分析】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直接法律后果 坪?■.章充■^古.(.开.碑:茺)联.考..奸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三一

1.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包括:(1)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如把买卖误解为赠与行为; ⑵对标的物的误解,如把复制品当作原件;(3)对价金的误解,如将1 000元误认为100元;(4)对当事人的误解,如把某甲当作某乙。 民法上的误解仅限于对行为内容的误解,不包括对行为动机的误解,而且这种误解是重大的,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的。 2-因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分为两种情况:(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以引起、强化或维持他人的错误认识并使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做出意思表示为目的的欺骗行为。(2)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欺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的,以引起、强化或维持他人的错误认识并使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做岀意思表示为目的的欺骗行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才是可撤销的。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向对方或其亲属预告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恐惧心理而作岀的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行为。 4.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指在双方、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它具有以下特点:(1)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2)行为结果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而另一方则获得显然超过了正常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利益(暴利);(3)不利一方当事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并非其本意,而是由于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原因;(4)这种不公平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或者是当时社会所公认的不公平。需要注意的是,显失公平仅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所造成的不公平,而不包括因为受欺诈或受胁迫而造成的不公平。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分析】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后,与无效的民事行为一样也具有自始无效的后果,但二者毕竟不同,主要表现在: 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争议,该行为都是无效的,是绝对无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相对无效,是有条件的无效。当事人提岀申请并经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可是该行为无效的前提条件。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没有约束力;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有了约束力,只有在被撤销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当然,撤销行为具有追溯力,追溯到行为开始。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或与该民事法律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主张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受理的案件中发现属于无效范围的,也可以主动确认其无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常是因该行为而蒙受不利的一方,如受欺诈方、受胁迫方)才可请求撤销,其他人不享有撤销权。 另外,在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如果属于部分无效的,没有被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第t节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分析】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岀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民法学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八七

诬罪名相应的刑罚,对诬告者处罚。 第八,连坐原则。秦朝延续商鞅时期的连坐制度,未实施犯罪行为,但因与犯罪者有某种关系而受牵连人罪者,极为普遍。 ■主要刑名 【分析】第一,死刑。秦朝死刑的种类很多,常用者有戮、磔、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凿颠、抽肋、镬烹、囊扑、定杀等,体现岀死刑执行的残酷性和随意性。 第二,肉刑。包括墨(黥)、劓、斩左右趾(_)、宫刑等。通常肉刑与劳役刑并用。 第三,作刑。即后世的徒刑,是在一定时期内对罪犯限制人身自由,并强制无偿劳役之刑。秦朝将大量的徒刑用于军事设施和土木工程兴造。作刑主要包括: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等等,并附加肉刑和髡、耐,分为不同的等级。一般认为,秦的作刑尚没有关于刑期的系统规定。 第四,财产刑。即对于某些犯罪强制罪犯交纳一定数量的财产,以示惩罚。秦涉及财产处罚的刑罚有赀刑和赎刑。赀刑以财罚为主,也有与财产相关的力役罚,使用范围广泛,对轻微犯罪者实行赀甲、赀盾、赀徭等。赎刑是缴纳一定数量的赎金或提供一定期限的劳役以替代判定的刑罚。秦律规定的赎刑种类很多,从赎耐、赎黥、赎宫到赎死等分不同等级。无钱赎罪者可以劳役折抵。 第五,耻辱刑。秦朝规定有髡(剃去犯人头发)、耐(剃去犯人胡须)等耻辱刑。耻辱刑乃基于古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可轻弃”的观念,既亏其体,又辱其人。耻辱刑多作为徒刑的附加刑使用,如秦简中的“髡钳城旦舂”“耐为鬼薪”,不附髡、耐者称为“完”(保全之意),如“完为城旦”。 第六,其他刑。如适用于官吏轻微犯罪的废、谇、免及收(籍没)、迁等刑。 ■主要罪名 【分析】秦朝法律规定的犯罪种类很多,常见的除谋反、盗贼犯罪和不敬皇帝等罪外,还有诽谤与妖言、以古非今、妄言、非所宜言、投书等惩治思想言论的犯罪,反映了专制主义法律的特征。此外,还规定有盗徙封罪,即惩治偷偷移动田界标志企图侵占他人田产的犯罪。 三、经济立法 ■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 【分析】秦朝继续推行商缺变法以来的重农政策,注重发展农业和畜牧业生产,注重督课各级官吏加强农田水利管理、农产品种子管理、自然灾害报告、畜牧业管理、劳动力的控制与考课,以便有效地促进农业生产和管理。秦朝还十分注意协调和保护生态环境,采取周密的管理措施,通过颁布法令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如规定山林、矿山、湖泊、水流及其附着物等自然资源属于国有,受到法律保护;每年春二月,不准上山砍林伐木;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得烧草积肥;不准采摘刚发芽的植物;不准捉取幼兽、幼鸟,等等。禁令至七月才解除。 ■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 【分析】秦朝制定了诸如《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规,对手工业特别是官营手工业进行严格管理。如规定产品的规格与标准;建立生产责任制和产品检查评比制度;规定工人的劳动定额、培训指导、奖惩标准和劳动力调配等。 ■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 【分析】为了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维护正常的市场贸易秩序,秦朝很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市场与货币管理,对诸如商品价格、货币流通、度量衡管理、外贸管制等均有细密的法律规定。 四、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分析】皇帝掌握着最高司法审判权,重大案件往往由皇帝亲自审判和裁决。廷尉位于“九卿”之列,是中央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郡县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同时也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三公”之一的御史大夫也有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 中国法制史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九二

等酷刑。隋唐以来以十为尾数的笞杖刑改为以七为尾数,共十一等:笞刑从七至五十七,分为六等,杖刑从六十七至一百零七,分为五等。元初还仿效宋朝施行“折杖法”,杖折为笞,徒折为杖,但折杖法并未维持很久,徒刑恢复后,并附加杖刑,以至“本减而变为加矣”。元朝还公开允许私刑的合法存在。 三、民事立法 ■财产法律制度:契约关系;损害赔偿。 【分析】元代法律中有许多关于“阑遗物”的规定。“阑遗物”是蒙语中的牲口和奴婢,因为长期游牧,牲口对于征战、运输、生存具有重要意义。阑遗的牲口和奴婢如果公告十天仍无人领取,官府应收管,有主人前来认领的,仍要归还本主。 元代的契约关系主要规定了买卖契约、典当契约、借贷契约、租佃契约。不动产买卖和典当必须经过“经官给据” “先问亲邻” “签押文契” “印契税契” “过割赋税”五个程序才能生效。 元代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较多体现在人身伤害上。如造成对他人的人身伤害,加害人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养济之资”“养赡之资”和“医药之资”。烧埋银主要适用于杀人或伤人致死的犯罪。对于各种杀人罪,向罪犯家属征“烧埋银”白银50两给“苦主”(受害人家属)。烧埋银具有一定的损害赔偿性质,但蒙古人往往以此逃避刑事追究。 ■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分析】元朝统一中国以后,虽然受到儒家礼教纲常的影响,但仍保持某些蒙古族原有的传统,特别在婚姻方面,允许依照不同民族的风俗和习惯行事,而不强求划一。至元八年定制:“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汉族禁止“有妻更娶”,但蒙古习惯法“札撒”却允许蒙古人一夫多妻。此外,蒙古人还实行“收继婚”,即未婚男子收娶家族中的寡妇为妻,子可收父妾,弟可收兄妻,兄可收弟妻,“父死则妻其母,兄弟死则收其妻”。但汉人除弟收亡兄妻外,上述亲属乱伦或重婚均为法律所严禁。 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或称“嫁娶礼书”),婚书上写明议定的聘财数额,如果是招赘女婿,须写明养老或出舍的年限,主婚人、保亲人,媒人须在婚书上签字画押,然后依礼成亲,婚姻关系方才有效。明、清时虽然一般也要求有婚书,但已不再是必备形式要件。元朝还对媒妁进行规范化管理,只有经基层官员、地方长老等保举推荐的“信实妇人”才能充任媒妁,并由官府登记在册,媒妁职业化倾向明显。关于婚姻的限制和解除,元基本沿用唐宋旧法,但不似唐宋那样严格。 在继承方面,蒙古人和色目人各依其本俗法。蒙古习惯法由幼子继承父业,后因接受汉法影响实行诸子均分制,但实际份额仍不相同。户绝之家的女儿和寡妇享有继承权或有条件的继承权。元朝以前,法律允许改嫁寡妇带走原有妆奁,不准寡妇带走的限于亡夫的遗产(或应得份额)。但元朝规定,离婚妇女或寡妇如果再婚,丧失原先从父母处得来的妆奁物及其他继承得来的财产,夫家财产更是不得带走。明清受元朝影响,皆有“(寡妇)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的规定。 四、行政立法 ■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 【分析】元朝以中书省取代隋唐的三省。中书省以中书令为长官,由皇太子兼领。皇太子一般不到职视事,由左右丞相及其他副职实际负责政务,统称宰相。中书省下仍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掌管国家各方面行政事务。 元朝中央政府另设有枢密院和宣政院。枢密院掌理军事,地位低于中书省,皇太子兼领枢密使。宣政院掌理全国佛教及吐蕃地区军民政教事务,以国师(帝师)总领,机构庞大,职官僧俗并用,遇重大军事,须会同枢密院商定。由于蒙古贵族崇信喇嘛教,并且以国师或帝师教旨和皇帝敕令并行于西部藏族地区,因此,宣政院的权力很大。 地方行政机构大体仿宋、金旧制。元世祖时置行中书省,以为中书省的临时派出机构,不久因其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即以行省作为地方固定的行政区域,大体形成行省、路、府(州)、县四级制。行省和路分别以丞相和总管为长官,府、州、县则设尹为长官。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皆设蒙古管事官达鲁花赤一人,掌握实权。 第2 0 19年全国法律硕士(.开法学)联考大巧分析 ■科举制度的变化 【分析】元朝建立以后,科举考试制度长期停废,直至元英宗延佑元年(1314年)才恢复。元朝的科举每三年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五十

3.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在效力上,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应先适用遗嘱继承。不能适用遗嘱继承的遗产,才适用法定继承。 4.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尽管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但是法定继承对遗嘱继承也存在制约作用,如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 【分析】我国继承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虽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协议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或虽立遗嘱、遗赠,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所立遗嘱、遗赠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3.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4.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领遗赠的。 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的。 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分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对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理解应当是广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自然血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包括拟制血亲的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祖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分析】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第一顺序中应当注意三个问题:(1)《收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互为遗产继承人,而与生父母不再互为遗产继承人。(2)继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因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而消除。因此,继子女不仅与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互为遗产继承人,而且与生父母也互为遗产继承人。(3)只要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不论他们是否再婚,都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其子女的代位继承也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在第二顺序中应当注意的是,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四、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代位继承的概念 【分析】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的条件 【分析】代位继承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须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第二部分 201 9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大额分析 2.须被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 3-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继承法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九一

■不动产买卖契约 【分析】宋朝法律对于买卖契约,尤其是不动产买卖契约有详细规定。由于典当盛行,法律往往对典当与买卖连同作出规定,合称“典卖”,民间也因此往往将两者混用,为将典当与买卖区别开来,一般称典当为“活卖”,称买卖为“绝卖”“永卖”“断卖”等。不动产买卖契约的成立要件有如下几项: 首先,“先问亲邻”,即业主欲出卖不动产时,须先询问房亲和邻人有无购买意愿。换言之,房亲和邻人对不动产有优先购买权。法律还规定了亲邻的顺序:“凡典卖物业,先问房亲;不买,次问四邻。其邻以东南为上,西北次之,上邻不买,递问次邻。四邻俱不买,乃外召钱主。” 其次,“输钱印契”,即不动产买卖必须缴纳契税(输钱),并由官府在契约上加盖官印(印契)。加盖了官印的契约称“赤契”“红契”,具有一定的公证意义;未缴纳契税、加盖官印的契约称“白契”。 再次,“过割赋税”,即在买卖田宅的同时,必须将附着其上的赋税义务转移给新业主。 最后,“原主离业”,即转移标的实际占有,卖方须脱离产业,不动产买卖契约才最终成立。以上四个要件成为后世不动产买卖契约的基本内容。 ■典卖契约 【分析】典卖契约是一种附有回赎条件的特殊类型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卷”“解贴”。典卖行为须采用加画骑缝记号的复本书面契约形式,其成立要件与买卖契约一样,即“先问亲邻” “输钱印契” “过割赋税”“原主离业”。除了上述要件中所包含的权利外,业主的权利还有:得到钱主给付的典价;在约定的回赎期限内,或没有约定回赎期限及约定不清的,在30年内可以原价赎回标的物。钱主的权利则包括:契约期限内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对于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待赎期中的转典权;待赎期中业主不行使回赎权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钱主以上权利统称“典权”。《宋刑统?户婚律》规定:“经三十年后,不在论理收赎之限。”为了保护典权人的权利,严禁“一物两典”,如有重复典卖者,业主、中人、邻人并契上署名人,“各计所欺人已钱数准盗论”,并须将钱退还典主。此外,凡典买卖产业,须家长和买主“当面署押契帖”,卑幼不得专擅典卖,或伪署尊长姓名,否则依法重断。 ■财产继承 【分析】宋朝沿用唐朝的继承规定,由于商品经济和私有财产权观念的发展,财产继承的规定也更加完备,形成了一般财产继承、遗嘱继承、户绝财产继承、死亡客商财产继承等比较复杂的继承制度。宋朝除沿袭家产的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兄弟继承财产权的一半,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南宋又规定了户绝财产继承的办法。户绝指家无男性承继人,户绝立嗣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称“命继”。继子与户绝之女同享继承权。 四、行政立法 ■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 【分析】宋初政治制度的侧重点在于厉行中央集权,尤其是通过机构间的分权和牵制,强化皇帝对政权机构的操控权和对国家事务的决定权。宋初虽保留隋唐以来的三省制,但不使之有实任,而以“两府三司”共治国事。“二府”,是指中书门下与枢密院。中书门下是宋朝的最高行政机关,其长官中书门下平章事通常由两三人担任,实际行使宰相的权力。为防范相权过重,又设副相“参知政事”。枢密院为最高军事行政机关,其长官枢密使与宰相同品级,故与中书门下并称“二府”。军政移于枢密院,削弱了宰相的权柄,又使枢密院和宰相互相牵制。“三司”是指中央理财机关:盐铁司掌工商收入、兵器制造,度支司掌财政收支、粮食漕运,户部司掌户口、赋税和榷酒。宋朝不使地方留税,全国财赋尽出三司。故三司长官权任甚重,又称“计相”。神宗元丰年间(1078—1085年)官制改革,裁汰三司归并户部,恢复了三省原有的权力,行政管理体系趋于统一,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机构重叠、职权分散、冗官充斥、效率低下的痼疾。 宋朝地方机构新设路一级政权,实际上是中央派出机构,并使其权一分为四,其长官为经略安抚使(帅司)、转运使(漕司)、提点刑狱使(宪司)、提举常平使(仓司),称之为“四司”,分别监管地方军政、财 中国法制史

法律硕士((非法学)考试分析439个背诵知识点

刑法总则(67题) 1.刑法的特征 2.刑法的任务和机能★ 3.刑法的基本原则 4.刑法在中国领域内的效力★ 5.刑法在中国领域外的效力★ 6.但书的内容和意义 7.犯罪的基本特征★ 8.犯罪客体的种类 9.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0.危害行为的概念、特征 11.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12.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13.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特点 14.单位犯罪的概念、要件、处罚原则★ 15.无罪过事件的特征 16.犯罪故意的概念、特征★ 17.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18.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19.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20.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21.犯罪既遂的形态 22.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23.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分类★ 24.犯罪中止的概念、特征★ 25.共同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 26.共同犯罪的认定 27.犯罪集团的特征★ 28.主犯的概念、种类、处罚原则★ 29.教唆犯成立的条件及刑事责任★ 30.共同犯罪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31.继续犯的概念、特征、法律后果★ 32.结合犯的概念、特征、处断原则★ 33.集合反的概念、特征★ 34.连续犯的概念、特征、法律后果★ 35.牵连犯的概念、特征 36.吸收犯的概念、特征、形式 37.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38.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 39.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40.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41.刑罚的概念、特征 42.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43.刑罚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概念、关系★ 44.禁止令的含义、内容★ 45.死刑的适用及限制性规定★ 46.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内容 47.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 48.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 49.酌定情节的概念、作用、种类★ 50.正确适用酌定情节 51.一般累犯的概念、构成要件★ 52.特别累犯的概念、构成要件★ 53.累犯与再犯的区别 54.自首制度的概念、意义★ 55.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 56.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 57.立功的概念、意义、条件★ 58.数罪并罚制度的特点及意义★ 59.数罪并罚原则的特点★ 60.适用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69,70,71条)★ 61.缓刑的概念、意义、适用条件★ 62.减刑的限度条件★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四

的,成立数罪。对数罪通常合并处罚。 (3)区别此种犯罪与彼种犯罪的标准。每一种犯罪都有其特有的构成要件,不同的犯罪,其犯罪构成是不同的。 (4)通过确定是否犯罪、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为正确量刑提供根据。 2.强调依据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地惩罚犯罪。 3.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犯罪构成作为研究法定的犯罪成立要件的理论,它把刑法总则和分则规定的犯罪成立的要件加以归纳、抽象,使其系统化、条理化,形成了犯罪论的理论体系。在这个理论体系中,犯罪论的基本问题都是围绕着犯罪构成展开的,并且是按照犯罪构成四个要件的框架,分门別类论述的;在刑法分则中,也是按照犯罪构成四个要件的体系分别论述具体犯罪的特殊构成要件的。因此,理解、掌握犯罪构成理论的内容和体系,是学好刑法学的关键之一。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分析】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几百种犯罪,如抢劫罪、杀人罪、盗窃罪等,它们的犯罪构成虽然各不相同,但是,一般而言,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由于这四个方面的要件概括了各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共性,所以称其为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也就是说,在需要认定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某行为事实是犯罪时,必须认定:(1)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或利益(犯罪客体)。(2)行为在客观上实施了法律/JT桌止的厄吾仃万(谷观力囬)。(.3;仃刀人迈到j法疋刑爭页任牛龄、共有刑事贡仕昍刀(王体尺(4)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主观方面)。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分析】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的基本构成,包括故意实行杀人行为和造成死亡结果。 修正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修正的构成通常包括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如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等形态,以及共同犯罪形态,如帮助犯、教唆犯等。立法上如《刑法》第232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的基本构成(实行故意杀人行为且造成死亡结果),但没有单独规定故意杀人的犯罪预备(尚未实行)、犯罪未遂(未造成死亡结果)、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死亡结果)、杀人的帮助、教唆行为。在总则中对这些行为一并规定,适用第232条定罪处罚。由此形成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基本的犯罪构成之修正的犯罪构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分析】标准的犯罪构成,又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因为刑法通常以此为基准设置处罚,所以也作为处罚的基准形态。 派生的犯罪构成,指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后者相对于标准犯罪构成的处罚基准形态而言属于处罚减轻或加重的形态,包括减轻的犯罪构成与加重的犯罪构成。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适用“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律后果的构成要件(故意杀人且致人死亡、侵害了生命法益),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标准的犯罪构成。而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是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较轻法律后果的构成要件,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派生的犯罪构成(减轻的犯罪构成)。又如《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过失致人死亡属于标准的犯罪构成,而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属于减轻的犯罪构成。再如《刑法》第239条第1 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1.9 光.,弩.).联,大部1 分析

法律硕士考试真题解析及复试规划

法律硕士考试真题解析及复试规划 法律硕士考试真题解析及复试规划 各位同学大家好!今天由我为大家讲授2016年新鲜出路的法学/非法学所有的试题,考完之后所有人第一骂出题老师真变态,每年出题都有一共同点:如果复习到位发现所有考点都是意料之中,如果复习不到位发现所有题目都是意料之外。纵观考题我们有三个结论:第一,考题整体来说还是符合之前划定的标准,有一两道题确实出现超纲;第二,标准复习全面,每年考试规律在不断地押题和反押题当中最终实现的考题结果;第三,在了解试题中,预测2017年可能有哪些的变化?今天讲授内容主要分为3个部分,第一部分真题分析、第二复试要求、第三复试规划。 一、2016年的真题分析。 考试分析三大规律:第一重者恒重:考过一定还会再考,第二新增必考或者热门必考,以前叫新增考点,今年几乎没有涉及,今年考的都是的热门话题,比如郭美美事件,比如“飞车抢夺”都是考查的热点。第三是综合创新,比较偏的题或者综合题题目的考查。 1、法理 (1)法学 法的继承强调两点,第一时间先后跟空间没有关系,第二跟法的移植区分,时间加空间是移植,时间是继承,解答题今年考了,2017年选择题肯定还会涉及。第二关于法律的论证,是法学独有的考点,非法学考点没有只有法学有的,我在讲50题,讲三小时的一定关注法律论证,最后压中了,试卷中确实有考查。 (2)法制史

法制史今年两道古文都比较偏,因为往年主要考的是《唐律疏议》,而今年考的是宋代的一个制度,叫翻异别推制,就是翻口供 让别的司法官看一看,古文的内容是课上讲过,宋代的材料,是上 课时重点提示过的内容。从这道题可以告诉我们,看完唐律要关注 宋朝,也许明年会有元、明、清的内容。法学考的西周的婚姻制度,这个是考试热点,上课讲的唐朝的婚姻制度,但其实跟西周的婚姻 制度是一模一样的,七出三去和六礼是一模一样,考西周的婚姻制 度其实也是在考唐律。 (3)宪法 宪法中我们押中了“人身自由’这道题,人身自由主要分为四个方面:一、身体自由;二,人格尊严;第三,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去 年考查了宗教信仰自由,当时预测今年会考人生自由,果不其然, 我们压中了。另外一道题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我们最后3小时并没 有没有提及宪法基本原则,但是我们强调宪法基本原则相关内容, 如果听过课之前的课程的话,宪法的四大基本原则肯定没有问题。 (4)民法 民法部分第一是格式条款,这个是书上明确讲到,格式条款有特例谁提供谁做不利解释。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在最后老师整的主观 题补充材料中提到的,物权有三大原则,其他两个都考过,物权公 示公信原则应受到考生的关注。 (5)刑法 教唆犯也是今年压中的题目,特别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法学和非法学都讲到,罪刑法定原则肯定考的,故意杀人罪是每年 肯定考到。整体来说“重者恒重”的重者部分五大学科没有太大的 问题。 2、热门必考 今年法理学考的法的价值及其冲突原则,其背后的热点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价值和四大原则这个题目我印象深刻,考前三小时 第一道题讲的这个,虽然有点不像论述有点像分析,但是考试考查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三十

外,合伙人为2个以上50个以下,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3)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岀资,但不得以劳务岀资。(4)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分析】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入伙与退伙 【分析】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原则上适用前述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例外规定主要有: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岀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不是有限合伙人的当然退伙事由。 3.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分析】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岀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_、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分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作为一个抽象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从合同、婚姻、收养、遗嘱等具体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意思表示要素,而且必须是要产生该意思表示内容的民事法律后果。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分析】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设立、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虽然也有某些国家交替使用这两个概念,但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意思表示并不等于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在多数情况下,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即使是只有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应将意思表示理解为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而不能将二者混淆。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任何有意识的活动,都是有一定目的的活动,都能引起一定的后果,但民事法律行为不是要达到一般的目的,而是要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并能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现实生活中,如邀请朋友看电影、去饭馆吃饭等,并没有产生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所以就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有的虽然产生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并不是行为人所预期的或与预期正好相反,如侵权行为所引起的赔偿对方损失的结果等,这些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第;部分 2。1 9年全国法律硕古.(…学)联考大翊分析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一百零二

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选项D正确;长期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向自己借款,赚取利息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选项B错误。 44.下列聚众斗殴的情形中,属于“持械”的有 A.牵引恶犬参与斗殴 B.携带非法持有的枪支参与斗殴 C.在斗殴现场抢夺对方棍棒并使用 D.斗殴时使用事先藏匿在斗殴地点的砍刀 【答案】B D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聚众斗殴罪及其认定。难度是0.334,区分度是0.0455。 聚众斗殴罪是指出于报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成帮结伙打架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92条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持械的含义和“携带凶器”大致相当,携带凶器是指行为人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的行为。据此,选项 A、C错误,选项 B、D正确。 4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 A.以次充好 B.以假充真 C.掺杂 D.掺假 【答案】A B C D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难度是0.835,区分度是0.3290。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据此,选项A、B、C、D正确。 46.甲、乙、丙设立一合伙企业。2014年8月,该合伙企业欠星月公司货款36万元,同年10月,丙经甲、乙同意退伙,依约承担了 15万元的合伙债务。2015年2月,丁经甲、乙同意入伙,并约定:丁对入伙前该合伙企业所欠债务不承担责任。对该合伙企业欠星月公司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有 A.甲 B.乙. C.丙 D. T 【答案】A B C D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入伙与退伙。难度是0.268,区分度是0.4132。 对于合伙债务,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本题应选A和B。《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丙退伙时,对合伙企业欠星月公司的债务,丙依照三人的约定承担了 15万元的合伙债务。但该约定仅属于内部约定,只在合伙人之间产生效力,对星月公司不产生效力,丙退伙后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依法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本题应选C。 《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甲、乙与丁约定:丁对入伙前该合伙企业所欠债务不承担责任。该约定属于内部约定,只在合伙人之间产生效力,对星月公司不产生效力,对该合伙企业欠星月公司的债务丁入伙后依法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本题应选D。 综上,本题的选项A、选项B、选项C和选项D都是正确的。 47.下列选项中,无需登记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有 A.甲公司将其股权出质给银行 B.乙公司将其轮船的所有权转让给高某 C.丙公司通过拍卖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D.丁农户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钱某 【答案】B D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物权变动。难度是0.261,区分度是0.4024。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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