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基本知识培训课件

第九章-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基本知识培训课件
第九章-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基本知识培训课件

第九章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基本知识一、教案设计(见下表)

二、教案

教学过程:

(一)点名及听课指导

(1)学员要保证学习时间,遵守考勤制度;

(2)上课要集中精力学习,做好笔记;

(3)课后要认真复习。

(二)介绍教学方法

《煤矿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主要利用“考评、教学、考学”教学方法进行讲解。教学过程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考、评阶段,即在每一节课之前对以前学过的知识进行抽查考核,当场记分;第二阶段是教学阶段,讲授新课;第三阶段是考学阶段,考问学员本节课所学的重点和难点内容,其目的是巩固新学的知识。

(三)基础测试(提问)

随机抽取学员回答以下问题:

⑴、什么是职业病,煤矿职业病的种类、危害有哪些?

⑵、煤矿劳动防护用品有哪些,各有哪些作用?

⑶、劳动过程中职业病防护与管理基本要求有哪些?

⑷、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患者保障的基本要求

(四)教学环节

【讲解】

2014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根据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病报告,2014年共报告职业病29972例。其中职业性尘肺病26873例,急性职业中毒486例,慢性职业中毒795例,其他职业病合计1818例。从行业分布看,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和开采辅助活动行业的职业病病例数较多,分别为11396例、4408例和2935例,共占全国报告职业病例数的62.52%。

共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新病例26873例,较2013年增加3721例。其中,94.21%的病例为煤工尘肺和矽肺,分别为13846例和11471例。尘肺病报告病例数占2014年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89.66%。尘肺病是进行性疾病。不可治但可以防。因此,我们没有理由让他存在下去。

【讲解】

9.1.1、职业病、职业危害、煤矿职业危害:

⑴、什么是职业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二条定义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⑵、什么是职业危害:

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接触危害因素而对劳动者健康和劳动能力的侵害,称为职业危害。

⑶、职业危害因素的来源:

职业危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三类。

——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

——劳动组织中的职业危害因素;

——作业环境中的职业危害因素。

①、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

主要有生产原料、中间产物、产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中的工业毒物、粉尘、噪声、振动、高温、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等。按其性质可分为以下三类:

a 、化学因素。生产性毒物,如铅、苯、一氧化碳、硫化氢等;生产性粉尘,如煤尘、岩尘、水泥尘、金属尘、有机尘等。

b、物理性因素。不良气候条件,如高温、高湿、高气压、低温、低气压等;生产性噪声、振动;电离辐射,如X射线;非电离辐射,如紫外线、红外线、高频电磁波、微波、极光等。

c、生物性因素。病原微生物和致病寄生虫,如炭疽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

此外,好包括与劳动有关的生理、心理因素以及环境因素等。

②、劳动组织中的职业危害因素:

是指因劳动组织不合理而产生的危害的因素,如劳动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劳动制度不合理、长时间强迫体力劳动、作业安排与劳动者生理体态条件不相适应等造成长期过度疲劳、过度紧张,均可给劳动者健康造成损害。

③、作业环境中的职业危害因素。

是指因劳动组织不合理而产生的危害的因素,如劳动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劳动制度不合理、长时间强迫体力劳动、作业安排与劳动者生理体态条件不相适应等造成长期过度疲劳、过度紧张,均可给劳动者健康造成损害。

⑷、煤矿职业危害因素:

在煤矿生产中,主要的职业危害是生产性粉尘、有害气体、生产性噪声和振动、不良气候条件和放射性物质等对人的危害。

①、生产性粉尘:

生产性粉尘是煤矿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可引起矿工尘肺病。煤矿生产中,采煤、掘进、支护、提升运输,巷道维修等生产环节均产尘。

②、有害气体:

在矿井空气中,由于井下爆破、煤氧化、煤中放出等原因,存在甲烷(CH4)、一氧化碳(CO)、二氧化碳(CO2)、二氧化氮(NO2)、硫化氢(H2S)、二氧化硫(SO2)、氨气(NH3)等有害气体。这些气体会使人中毒受伤或死亡。

③、生产噪声和振动:

煤矿噪声主要来源于井下机械化生产。其危害程度取决于生产过程、生产工艺和所使用的工具。如风钻和局扇,这两样东西的噪声和振动特别大。长期使用风钻,能造成人的听力下降甚至耳聋等。

④、不良气候条件:

煤矿井下不良气候条件是气温高、湿度大、不同地点风速大小不等、温差大等。这些都对矿工的身体有很大的影响。如长期在潮湿环境下工作的人易患风湿性关节炎等。

⑤、放射性物质:

煤矿井下的氡气及其子体浓度往往比地面高,对矿工的健康有一定的影响。

⑥、其他因素:

劳动强度大、作业姿势不良也是煤矿井下工作的特点,易造成矿工腰腿疼和各种外伤等。

9.1.2、煤矿职业病的类型:

⑴、尘肺病。

煤矿井下的有害气体种类很多,但发病人数最多、危害最大的是尘肺病。

①、尘肺病的种类有:煤肺、矽肺、煤矽肺、水泥肺等。

②、尘肺并发症:如肺结核、它是尘肺病常见的合并症,也是尘肺病患

者常见死因之一。

③、肺部感染。

尘肺病患者由于抵抗力降低,弥漫性肺纤维化,容易产生肺部感染,如支气管炎、融合性小叶性肺炎、肺脓肿等。肺部感染加重了呼吸衰竭和死亡。因此,应积极预防肺部感染。

④、自发性气胸:

晚期尘肺病患者会伴有阻塞性和代偿性肺气肿,并可出现肺大泡,当剧烈咳嗽或用力过度时肺大泡破裂突发自发性气胸。

⑤、肺源性心脏病。

晚期尘肺时广泛的弥漫性纤维化、肺毛细血管床减少、血流阻力增高,增加了右心负荷,导致肺源性心脏病(简称肺心病)。

⑵、噪声引起的疾病:

噪声对人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三方面。

①、损害听觉:职业性耳聋

②、引起各种病症:引起消化不良、食欲不振恶心、呕吐、头痛、心跳加快、血压升高、失眠等全身性病症。

③、引起事故:强烈噪声可掩盖报警声、警告声和其他危险预兆声等,降低人对事故的感知能力,不能防止事故的发生,引起设备损坏、人员伤亡。

⑶、振动引起的疾病:

①、神经系统疾病。

表现为大脑皮层功能下降,条件反射潜伏期延长或缩短,出现膝反射抑制甚至消失;植物神经系统营养障碍;皮肤感觉迟钝,触觉、温热觉、痛觉、振动觉功能下降。

②、心血管系统;

出现心动过缓、性心律不齐、传导阻滞等病症状

③、肌肉系统疾病:

有握力下降、肌肉萎缩、肌纤维颤动和疼痛等病状。

④、骨组织疾病:

可引起骨和关节改变,出现骨质增生、骨质疏松、关节变形、骨硬化等病症。

⑤、听觉器官疾病:

表现为听力损失和语言能力下降。全身振动会引起足部周围神经和血管变化,出现足痛、易疲劳、腿部肌肉触痛等症状。常引起脸色发白,出冷汗,

恶心,呕吐,头痛,头晕,食欲不振,胃机能障碍,肠蠕动不正常等。 ⑷、高温作业引起的疾病:

①、循环系统疾病:

高温作业时,皮肤血管扩张,大量出汗使血液浓缩,造成心脏活动增强、心跳加快、血压升高、心血管负担增加。

②、消化系统疾病:

高温下,人体的大部分体液由汗腺排出,经肾脏排出的水、盐量大大减少,使尿液浓缩,肾脏负担加重。

③、神经系统疾病:

在高温及热辐射作用下,肌肉的工作能力,动作的准确性、协调性,反应速度及注意力大大减低。

【讲解】

9.2.1、《规程》(2016)第13条规定:

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9.2.2、

9.3.1、前期预防:

⑴、《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职防法》第

1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职防法》第15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②、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③、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④、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⑤、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⑵、《煤矿安全规程》(2016)的相关规定:

《规程》(2016)第663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

《规程》(2016)第664条规定: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①、接触粉尘以煤尘为主的在岗人员,每2年1次。

②、接触粉尘以矽尘为主的在岗人员,每年1次。

③、经诊断的观察对象和尘肺患者,每年1次。

④、接触噪声、高温、毒物、放射线的在岗人员,每年1次。

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规程》(2016)第667条规定: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一)本规程第六百六十六条所列病症之一的。

(二)风湿病(反复活动)。

(三)严重的皮肤病。

(四)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规程》(2016)第668条规定: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规程》(2016)第669条规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高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 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规程》(2016)第670条规定:从业人员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煤矿企业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从业人员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9.3.2、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⑴、《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职防法》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①、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②、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③、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⑤、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职防法》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职防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⑵、《煤矿安全规程》(2016)的相关规定:

《规程》(2016)第665条规定:对检查出有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必须调离接害岗位,妥善安置;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并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

《规程》(2016)第666条规定: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①、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②、严重的上呼吸道或者支气管疾病。

③、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者胸膜病变。

④、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⑤、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⑶、《煤矿安全规程》(2016)对现场监测的规定:

《规程》(2016)第640条规定: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应当符合表25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是以时间加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规程》(2016)第640条规定:粉尘监测应当采用定点监测、个体监测方法。

《规程》(2016)第642条规定:煤矿必须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总粉尘浓度,井工煤矿每月测定2次;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二)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四)开采深度大于200m 的露天煤矿,在气压较低的季节应当适当增加测定次数。

《规程》(2016)第643条规定: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应当符合表26的要求。

表26 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

【讲解】

9.4.1 、《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职防法》第46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①、病人的职业史;

②、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③、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职防法》第48条规定:

①、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职防法》第49条规定:

①、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③、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④、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职防法》第55条规定:

①、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③、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防法》第56条规定:

①、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②、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③、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职防法》第57条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职防法》第58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职防法》第59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职防法》第60条规定:

①、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②、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职防法》第61条规定:

①、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9.4.2、《煤矿安全规程》(2016)的相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670条规定:从业人员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煤矿企业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从业人员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671条规定

①、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②、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必须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考学环节

随机抽取学员回答以下问题?

⑴、什么是职业病,煤矿职业病的种类、危害有哪些?

⑵、煤矿劳动防护用品有哪些,各有哪些作用?

⑶、劳动过程中职业病防护与管理基本要求有哪些?

⑷、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患者保障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六)作业和结课

作业:

(1)认真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安全规程》(2016)对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要求。

(2)考试题库复习。

结课

本章通过对煤矿煤矿职业病的类型;煤矿劳动防护用品基本要求;煤矿劳动过程中职业病防护与管理基本要求;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患者保障的基本要求等内容的学习。我们一定要了解什么是职业病,煤矿职业病的种类和危害;熟练掌握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的作用和正确的使用方法;熟知劳动过程中职业病防护与管理基本要求和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患者保障的基本要求。在工作中日子搞好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护工作,尽可能减少职业危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确保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某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编号:SM-ZD-46230 某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 任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某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单位、各生产单位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二、本制度规定从矿领导到各单位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三、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单位和责任人。 各单位和人员的职责 (一)、矿长的职责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及措施(通用版)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及措施 (通用版) Security technology is an industry that uses security technology to provide security services to society. Systematic design, service and management.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484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及措施(通用版) 一、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确保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促进煤矿各项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我矿制定了2011年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为职业危害防治的各项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二、目标 我矿将对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积极落实我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013年我矿将集中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危害危害事故发生后进行有效控制和处理,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和人身

伤害。09年煤矿职业病防治目标如下: 1、尘、毒作业点达标率每年提高2%~5%,力争在2013年底达到98%; 2.基本杜绝急性职业中毒和高温中暑; 3.累计新发慢性苯中毒病人为0; 4.噪声性耳聋的发病率控制为0; 5.累计新发慢性一氧化碳中毒病人为0。 三、工作措施 (一)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明确各级领导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和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辨识评价、控制活动,使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走上法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轨道。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体职工职业病防治的意识。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劳动卫生宣教活动,充分利用广播、标语、宣传报等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分层次、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各单位的第一责任人、管理人员和接触有害因素人员3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

理论(实验)教案登记表 注:此表为归档教案首页,后附具体教案

课时授课计划(教案) 课题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讲课使听课学员了解和掌握在我们的职业活动中常见的职业危害因素有哪些?能够引起哪些职业病?怎样进行预防和控制。 教学重点与难点 重点是讲职业有害因素的主要,种类、危害及引起的职业病类型和粉尘与控制。 教学环节: 1、组织教学:清点人数,准备教学。 2、提问考评;职业危害因素会给从业人员带来什么职业病。 3、新课导入:职业危害主要是指因职业有害因素对从业人员健康的危害。有害因素的作用如果达到一定程度并持续一定的时间,就会引发职业病。 4、新课讲授 教学过程 常见职业危害因素与预防 职业危害因素是指职业活动中存在的不良因素,这些职业危害因素给从业人员带来各种职业病。 煤矿个体防护用品 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生产过程、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三个方面,职业有害因素也产生在相应的过程和环境中。职业危害主要是指因职业有害因素对从业人员健康的危害。有害因素的作用如果达到一定程度并持续一定的时间,就会引发职业病。 一、职业有害因素的主要种类 职业有害因素是指职业活动中存在的不良因素,既包括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有害因素,也包括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1、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 (2)物理因素 (3)生物因素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和劳动制度的不合理 (2)劳动中紧张度过高 (3)劳动强度过大或劳动安排不当 (4)不良工作体位 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1)生产场所设计或安装不符合卫生要求或卫生标准。 (2)车间布局不合理 (3)通风 (4)照明 (5)防尘、防毒、防暑降温 (6)安全防护 二、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危害 1、出现职业特征 有害因素引起身体的外表改变,称为职业特征 2、抗病能力下降 表现为患病率增高和病情加重 3、引发职业病 有害因素的作用如果达到一定程度,持续一定时间,在防护不好的情况下,将造成特定功能和器质性病理改变,引发职业病,并且可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人的劳动能力。 三、职业病的种类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共19种)包括;矽肺、煤工尘肺、碳黑尘肺、石墨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根据《尘肺病的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等19种。 2、职业性皮肤病(共 9种)包括;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痤疮、溃疡、化学性皮肤灼伤、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皮肤病等9种。 3、职业性眼病(共 3种)包括;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3种。

职业病防治法培训总结2000字_工作总结

职业病防治法培训总结2000字_工作总结 一、主要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一)、积极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贯彻活动 1、《职业病防治法》经常性宣贯活动年初以来,我们结合职业卫生经常性监督工作,积极向企业负责人宣传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及企业应当履行的职责,至6月19日止已对46家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宣传,共向其发放宣传手册180余本。同时积极向生产现场作业工人讲解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现场向工人发放了宣传资料1千余份,对提高工人职业病防治知识及法律意识起到了较大作用。半年来,我们向100余家企业寄送宣传监督信息6期共600余份,同时每期监督信息均向劳动、安监、工会、经委、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发送,以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从反馈的信息看,达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2、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根据《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开展xx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渝卫法监[xx]42号)要求,我区于xx年4月24日至5月1日期间在全区深入开展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4月29日,涪陵区卫生局、区卫生监督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合开展了以“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的宣传周活动。3家单位在涪陵区体育馆设置了街头宣传站,布置展台3个,悬挂宣传标语4条、职业病防治宣传挂图12幅,制作宣传展板4张,

发放宣传资料12种共7千多份,并设置了职业健康咨询台、投诉台,接受咨询人数140余人;区卫生局、区卫生监督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领导参加了本次宣传周活动。 在宣传周期间,重庆市东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涪陵卷烟厂、重庆博联变压器有限公司、中化涪陵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建峰化工总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在厂内职工中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共设置宣传站7个,挂宣传横幅32条,张贴宣传画500余幅,展板26张,办宣传栏12期,发放宣传单、手册1万5千余份,并组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生产场所的职业卫生状况进行了监督检查。通过宣传极大地提高了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知识和法律意识。活动周结束后及时向市卫生监督所上报了书面总结材料。 (二)、职业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1、职业卫生经常性监督工作 今年初我们向各有关用人单位下发了《重庆市涪陵区卫生监督所关于做好xx年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企业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治理,严格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并应认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至本年度6月9日止,共对46家企业进行了职业卫生执法监督检查,并重点检查了我区7家造船厂,检查发现企业普遍对职业卫生工作重视不够,特别我区造船行业,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缺乏,生产环境恶劣,存在着严重的职业病危害安全隐患。我区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各有关部门: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安监处已拿出基本框架,请各部门将和本部门有关的制度进行审阅,不符的地方请修改(修改部位用红字),请在9月23日前修改完毕,发给安监处汪洲洋、赵尊华。 安监处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大明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大明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组织机构 1、大明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经营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安监处长、通风副总、工会主席 成员:保安区、通风队、后勤科保健站、科研、安监处、生产科、机电科、调度室、人力资源科、财务科、供应科、培训中心和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大明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 组长:宋伟林 副组长:闫永发高飞杰苗亚臣潘润禄方德勇李继民

成员:张晓刚陈海江魏强汪洲洋陈刚王登义左辉贾连贵岳中才胡刚韩春晓张树宏周明辉秦亚东 曹小明王选民齐鹏 第二部分、大明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职业危害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水平,保障职工作业安全与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经矿研究决定,制度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管理机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并督促执行;负责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 (2)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有权责令隐患单位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有权进行处罚。 (4)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和职业危害及体检结果的告知工作。 (5)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档案和接触有害场所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档案。

煤矿职业危害及其防范(新版)

煤矿职业危害及其防范(新版) Security technology is an industry that uses security technology to provide security services to society. Systematic design, service and management.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880

煤矿职业危害及其防范(新版) 一、煤矿职业病、职业禁忌症及有关规定 1.煤矿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同其它疾病相比,职业病有如下特点: (1)病因明确。职业病一般是由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 (2)发病与劳动条件密切相关 (3)具有群体性发病的特征 (4)具有临床特征 (5)职业病可以预防或减少 煤矿职业病主要有尘肺病、噪声聋、职业中毒等。

2.煤矿职业禁忌症 《煤矿安全规程》对从事煤矿作业的职业禁忌的规定如下: (1)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①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②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③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④心、血管器质性疾病;⑤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工作的其他疾病; (2)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①以上所列不得从事接尘作业的病症;②风湿病(反复活动);③严重的皮肤病;④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3)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4)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二、煤矿主要职业危害及其防范 (一)煤矿主要职业危害因素 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源兴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为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员工(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一、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 1、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在生产劳动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各种有害因素的总称。本企业主要职业危害来自露天作业环境中的紫外线照射和寒冷天气对人体的伤害,人孔内的有毒、有害气体等。 2、职业病,本企业是指施工作业人员在紫外线照射、人体内的有毒、有害气体等有害因素产生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二、防治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三、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我矿成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 成员:安监科、技术科、通防科、机运科负责人。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矿的职业卫生工作,下设

办公室在安监科,由安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日常事务。 1、组长职责 为煤矿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每年报告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2、副组长职责 在组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根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3、安监科人员职责 协助领导小组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某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最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某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最新版)

某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最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单位、各生产单位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二、本制度规定从矿领导到各单位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三、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单位和责任人。 各单位和人员的职责 (一)、矿长的职责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正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2030-78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周密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员工(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一、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 1、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在生产劳动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各种有害因素的总称。本企业主要职业危害来自露天作业环境中的紫外线照射和寒冷天气对人体的伤害,人孔内的有毒、有害气体等。 2、职业病,本企业是指施工作业人员在紫外线照射、人体内的有毒、有害气体等有害因素产生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二、防治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三、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我矿成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魏建庄 副组长:(技术负责人)董跃秦 (安全副矿长)董跃秦 成员:安全科全体人员、生技科全体人员、机电科全体人员。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矿的职业卫生工作,下设办公室在技术科,由高文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日常事务。 1、组长职责 为煤矿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认真贯彻国家有关

职业病防治法学习心得

职业病防治法学习心得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小编整理了学习职业病防治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职业病防治法学习心得篇一 十一届全国大常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12月3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并于当日实施。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从法律上明确了安监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对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次是修正,虽然修改的内容不大,但也涉及60多条,重点修改45处。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共七章九十条,比原法增加了十一条。根据安排,今天大家一起来学习《职业病防治法》。主要从五个方面来学习: 一、从整体上把握《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的重大意义原《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应当说,原有的各项制度,特别是职业病预防和职业病待遇保障制度,总体是科学、可行的。该法施行九年来,对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职业病依然高发,与职业病相关的事件时有发生,在社会上产生了不好

的影响,个别的还演变成了群体性事件。这些事件暴露出部分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的职业病预防义务,职业病诊断难,职业病待遇落实难,监管体制不顺等问题突出。 这次修改,针对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围绕?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完善了多项法律制度。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加强了各级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强化了政府防治职业病的法定责任。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与此相对应,在法律责任一章的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理顺了职业病防治监管体制。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围绕职业病的防、治、保三个主要环节,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理顺了监管体制。防,即职业病的预防工作,以安监部门为主负责;治,即职业病诊断和治疗,以2卫生部门为主负责;保,即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主负责。其中安监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执法主体地位,首次在法律中得到明确。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免费)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职业病防治计划 为了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本公司的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年#月#日工作会研究,制定本单位###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公司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6、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6990 (解决方案范本系列)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详 细版 A Specific Measure To Solve A Certain Problem, The Process Includes Determining The Problem Object And Influence Scope, Analyzing The Problem, Cost Planning, And Finally Implementing.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详细版 提示语:本解决方案文件适合使用于对某一问题,或行业提出的一个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过程包含确定问题对象和影响范围,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成本规划和可行性分析,最后执行。,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为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员工(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一、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 1、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在生产劳动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各种有害因素的总称。本企业主要职业危害来自露天作业环境中的紫外线照射和寒冷天气对人体的伤害,人孔内的有毒、有害气体等。 2、职业病,本企业是指施工作业人员在紫外线照射、人体内的有毒、有害气体等有害因素产生职业

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二、防治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三、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我矿成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魏建庄 副组长:(技术负责人)董跃秦 (安全副矿长)董跃秦 成员:安全科全体人员、生技科全体人员、机电科全体人员。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新版)

Safety is the goal, prevention is the means, and achieving or realizing the goal of safety is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safety preven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新版)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新版)导语:做好准备和保护,以应付攻击或者避免受害,从而使被保护对象处于没有危险、不受侵害、不出现事故的安全状态。显而易见,安全是目的,防范是手段,通过防范的手段达到或实现安全的目的,就是安全防范的基本内涵。 为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员工(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一、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 1、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在生产劳动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各种有害因素的总称。本企业主要职业危害来自露天作业环境中的紫外线照射和寒冷天气对人体的伤害,人孔内的有毒、有害气体等。 2、职业病,本企业是指施工作业人员在紫外线照射、人体内的有毒、有害气体等有害因素产生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二、防治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职业病防治法培训总结(DOC)

职业病防治法培训总结 一、主要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一)、积极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贯彻活动 1、《职业病防治法》经常性宣贯活动年初以来,我们结合职业卫生经常性监督工作,积极向企业负责人宣传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及企业应当履行的职责,至6月19日止已对46家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宣传,共向其发放宣传手册180余本。同时积极向生产现场作业工人讲解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现场向工人发放了宣传资料1千余份,对提高工人职业病防治知识及法律意识起到了较大作用。半年来,我们向100余家企业寄送宣传监督信息6期共600余份,同时每期监督信息均向劳动、安监、工会、经委、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发送,以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从反馈的信息看,达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2、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根据《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开展xx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渝卫法监[xx]42号)要求,我区于xx年4月24日至5月1日期间在全区深入开展了《职业病防

治法》宣传活动。4月29日,涪陵区卫生局、区卫生监督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合开展了以“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的宣传周活动。3家单位在涪陵区体育馆设置了街头宣传站,布置展台3个,悬挂宣传标语4条、职业病防治宣传挂图12幅,制作宣传展板4张,发放宣传资料12种共7千多份,并设置了职业健康咨询台、投诉台,接受咨询人数140余人;区卫生局、区卫生监督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领导参加了本次宣传周活动。 在宣传周期间,重庆市东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涪陵卷烟厂、重庆博联变压器有限公司、中化涪陵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建峰化工总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在厂内职工中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共设置宣传站7个,挂宣传横幅32条,张贴宣传画500余幅,展板26张,办宣传栏12期,发放宣传单、手册1万5千余份,并组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生产场所的职业卫生状况进行了监督检查。通过宣传极大地提高了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知识和法律意识。活动周结束后及时向市卫生监督所上报了书面总结材料。 (二)、职业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1、职业卫生经常性监督工作

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材料

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材料 1.《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是否会影响企业的经济发展? 近十几年来,我国工业得到迅速发展,随着各种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大量引用,职业病隐患不断增大,危害日趋严重化,在常见职业病发生不断增多的同时,又出现了不少新的严重的职业卫生事故。我国现有尘肺工人40多万人,每年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00多亿,职业病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每年因粉尘、化学毒物而导致劳动者患职业病死亡、致残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不断增加。大量职业病人的出现,不仅给劳动者及其家庭带来灾难,也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给企业和社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有的企业甚至因此而破产、倒闭。《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与实施,可以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不仅不会影响企业的发展,反而会使企业和国家经济得到快速健康的发展。 2.如何在用人单位实施《职业病防治法》?

1.用人单位领导、管理人员和劳动者都要认真学好《职业病防治法》。通过学习、培训,使企业主明确企业所负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劳动者懂得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健康权益; 2.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制定好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4.建立和健全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职业健康检查制度,个人防护用品购买、使用制度,岗前培训制度等; 5.对照《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职责逐项落实; 6.积极配合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 3.劳动者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健康权益? 1.劳动者要通过学习《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自己所履行的义务:了解相关的职业病防护知识;自觉遵守企业制定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自觉并正确地使用和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 治措施 1

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新化乡新华煤矿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二0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一、目的: 为了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和规定,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提高经济效益,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二、适用范围: 矿井从事粉尘、噪声、电气焊操作等作业时均应执行本措施。 三、防治方针: 本措施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为指导思想,积极主动的引导矿井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工作的展开。 四、职业危害种类: 根据矿井的生产和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的职业危害为五大类: 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生产岗位有大量的粉尘产生,长期吸入直接影响职工的身体健康。 2、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能够产生锰尘外,还能够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3、生产性噪声和局部振动危害:生产岗位的机械设备都可能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振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振动能损害手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手臂振动病。 4、高温作业: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5、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氮氧化物与水结合会转化成硝酸和硝酸盐,增加慢性咽炎、支气管哮喘、眼部发病率。碳氧化物主要是指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一氧化碳会使人中毒,甚至造成死亡。硫化氢中毒表现为畏光、流泪、眼刺痛、异物感、流涕、鼻及咽喉灼热感等症状。 五、防护措施: 1、各部门要以预防为主为方针,实行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员职业病危害防治素质,普及预防知识,开展群众性的防治工作。 2、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注重职工上岗前和岗中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不断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水平,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3、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组织体系和责任制。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矿井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矿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组织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及措施标准范本

解决方案编号:LX-FS-A37970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及措施标准 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 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及措施标准 范本 使用说明:本解决方案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未来要做的重要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确保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促进煤矿各项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我矿制定了20xx年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为职业危害防治的各项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二、目标 我矿将对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一、总则1、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2、本规定适用于我矿井下及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3、本规定煤矿职业危害(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5、各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6、系统各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危害事故。? 二、煤矿粉尘危害防治1、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判定标准如下:?

粉尘种类游离SiO2含量(%)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煤尘≤55.0岩尘5~102.510~301.0?30~500.5?≥500.2?水泥尘<101.52、转载点?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回风侧5~10m处,人工装卸料、作业人员作业地点,井下其他场所、、维修巷道作业人员回风侧3~5m 处,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修硐室等处工人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3、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防尘管路应铺设到所有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管道的规格应保证各用水点的水压能满足降尘需要,且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4、井下溜煤点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其中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5、转载及运输防尘。转载点落差应小于0.5m,若超过0.5m,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各转载点应实施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大于 0.7MPa)或采用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措施。在装煤点下风侧20m 内,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运输巷道内应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常见的煤矿工人职业病及其防治

常见的煤矿工人职业病及其防治 [导读] 煤矿工人职业病有哪些?煤矿工人的皮肤病:煤矿井下作业工人的工作环境、防护用品使用情况、长期缺少阳光照射、煤矿除(防)尘措施和煤矿职工卫生状况等对煤工皮肤有一定的影响,导致井下作业的采掘工在毛囊炎、痤疮、皮肤瘙痒症、胼胝等皮肤病患病率明显增高。 一、常见的煤矿工人职业病: 1、煤矿工人肺尘病:煤矿工人肺尘病为在采煤过程中长期接触烟煤或无烟煤粉尘而致煤尘在肺内弥漫性结节样沉积。 2、煤矿井下工人慢性胃炎、关节炎、慢性咽炎、慢性鼻炎等疾病的患病率坡高。 3、煤矿工人的皮肤病:煤矿井下作业工人的工作环境、防护用品使用情况、长期缺少阳光照射、煤矿除(防)尘措施和煤矿职工卫生状况等对煤工皮肤有一定的影响,导致井下作业的采掘工在毛囊炎、痤疮、皮肤瘙痒症、胼胝等皮肤病患病率明显增高。 4、振动病及局部振动病 局部振动病是因长期接触强烈的生产性振动所引起的一种疾病。早期可出现肢端感觉异常、振动感觉减退,主要症状为手麻、手疼、手胀、手凉、手掌多汗、手痛(多在夜间发生),其次症状为手僵、手颤、手无力(多在工作中发生),手指遇冷即出现缺血发白,严重时血管痉挛明显。 5、噪声性耳聋

噪声性耳聋是由于长期处于强噪声环境中而引起的一种缓慢进行的耳聋。长期在上述强噪声的环境中工作,易引起听觉系统的损害,形成耳聋,同时还可能引起对人体其他系统的损害。 6、中暑 中暑是指由于高温环境引起的人体体温调节中枢的功能障碍,汗腺功能失调和水、电解质平衡紊乱所导致的疾病。 7、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该病是由于长期、持续、反复、集中和力量稍大的摩擦和压迫而引起的疾病。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的患病率约为1.6 %,在一些煤层薄、工作面低、机械化程度不高的矿区,其患病率可高达14.39%。工龄越长、年龄越大、患病率越高。不同工种的患病率是有差异的,其中采煤工最高(65.78%),其次是掘进和开拓工(20.15%)。 二、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 (一)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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