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校方责任保险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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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校方责任保险............................................... 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 校园食品卫生责任保险.......................................校方传染病防治责任保险.....................................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附加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保险........ 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校舍及教学设备财产保险..................................... 教育培训机构公众责任险................................... 学生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监护人责任险............................................... 投保程序................................................... 索赔程序................................................... 投保、理赔、咨询服务专线...................................

校方责任保险

一、校方责任保险基本概念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产品。

校方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学校)对第三者(注册学生)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构成要素: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在校方责任保险中学校只有在有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责任,而并非只要发生在校园内的伤害事故都由学校承担责任。

二、基本原则

1、责任范围: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参照教育部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规定的应由学校承担的事故责任类型,包括: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3)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4)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致使损害扩大的;

(15)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6)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7)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学校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在每人赔偿限额内赔偿。

2、责任限额及缴费标准

(1)中小学、幼儿园(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特教学校)

保险费标准:每生每年人民币5元。

(2)大中专院校(包括普通本专科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专)

保险费标准:每生每年人民币8元。

(3)责任限额:以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的金额为准。

3、理赔范围和标准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意外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确定,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校方责任保险条款执行,或根据协商结果办理和司法机关的裁定确定。

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学生体质差异、校外的突发性侵害造成学生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指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灾害。

其中,暴风:根据气象部门制定的风力级表规定,暴风是指风速在28.3米/秒以上,即相当于风力等级表中的11级以上的风力。

暴雨: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到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到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到50毫米以上。

学生自身原因:学生由于疏忽大意或过失行为造成自身的人身损害后果。

学生体质差异:学生由先天遗传和后天获得所形成的,在形态结构、功能活动方面所固有的、相对稳定的个体特征上的不同。

校外的突发性侵害:来自校外的车辆、外来人员或其它侵害主体在本保险单列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实施的突发性、不可预见的伤害事件。

二、保险方案

校园食品卫生责任保险

一、基本原则

1.投保对象:云南省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食堂、食品店。

2.责任范围:基本范围包括因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或饮品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3.赔偿范围: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项目,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或根据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裁定确定校园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和标准。

二、保险方案

(一)校内含食品店及食堂的保费标准及保险限额:

保费标准:6元/人。

保险限额:食品店导致的食品卫生责任事故:累计赔偿限额4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万元,每人每年医疗费限额3万元。

食堂导致的食品卫生责任事故: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元,每人每年医疗费无限额。

(二)校内仅有食堂的保费标准及保险限额:

保费标准:5元/人。

保险限额: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元,每人每年医疗费无限额。

(三)每次事故免赔额:人民币2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校方传染病防治责任保险

一、保险责任

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保险单载明的法定传染病(国家规定法定传染病中的:鼠疫、霍乱、流行性乙型脑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登革热、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手足口病、病毒性肝炎、痢疾、猩红热、艾滋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性腮腺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狂犬病。)大范围传染(指10人以上或校(园)内五分之一以上注册学生感染),注册学生因在校(园)内感染特定传染病造成下列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主要包括身故、残疾、医疗费用)。

二、保险方案

基准免赔额和赔付比例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职业院校实习责任保险主要承保注册学生参加的由学校(或其雇员以及代表)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实习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注册学生人身伤亡所带来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责任的主要内容包括实习过程中的意外伤害、工作过程中的工伤、合理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合理和必要的施救费用和其他附加保险责任。

一、保险责任

1.在往返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途中遭受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3.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9.在实习期间,由于火灾、爆炸、煤气中毒、高空物体坠落受到意外伤害;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附加“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实习期间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保险方案

A款:28元/人/年高职:40元/人/年

B款:52元/人/年高职:64元/人/年

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

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适合依法取得合法办学资格的幼儿园、小学、中学、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学校、大学投保。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在国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因公出差期间、在校方统一组织的活动中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罹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性疾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责任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8.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后旧伤复发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扩展特别费用

特别费用指保险单载明的教职员工因疾病或受伤导致其暂时丧

失工作能力,缺岗持续五天以上(不包括五天)的,被保险人用于聘用其他人员暂时接替该教职员工所花费的费用。

三、附加“突发疾病48小时后身故或残疾保险”

教职员工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发病48小时后身故或残疾,保险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与教学有关的活动所涉及到的工作时间与场所均应包含在保险责任内】

四、附加校方补充责任保险

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负有管理责任并与教学有关的场所内,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非因工作原因受到来自校外车辆、外来人员或其它侵害主体实施的突发性、不可预见的伤害事件导致伤残或死亡,保险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五、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

教职员工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岗位上,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教职员工或其代理人向学校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学校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六、附加医疗费用赔偿责任保险

教职员工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岗位上,因意外伤害事故遭受人身伤害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医疗费用范围:

保险人赔偿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

1.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

2.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

3.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4.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除紧急抢救外,受伤雇员均应在符合本条款释义的医院就诊。保险人支付的本款项下的赔偿金额以保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

校舍及教学设备财产保险

校舍及教学设备财产保险是针对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登

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所拥有符合国家有关机关规定规划设计建造的教学用房、行政及辅助用房以及由教育主管机构统一购置下发的教学仪器、设备。或由学校统一购置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教学仪器、设备。因遭受自然灾害导致的维修费用或财产损失,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内进行赔偿。

一、保险合同载明的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1.投保学校内符合国家计委发布的《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和《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规划设计建造的教学用房、行政及辅助用房。

2.教育主管机构统一购置下发的教学仪器、设备。或由学校统一购置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教学仪器、设备。

注:(1)学校自行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未经相关机构审批或验收的建筑物,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建设的各类房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非学校统一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教学仪器、设备,未经主管机关审批超标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保险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暴雪、冰凌、突发性

滑坡、崩塌、泥石流;

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震。

三、保险方案

教育培训机构公众责任险

教育培训机构公众责任险是针对在经国家有关机构批准成立的教育培训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教育辅导机构,在正常经营时间内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参与培训、课外辅导的青少年儿童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提供的保险保障。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列明的被保险人经营活动的地点内,在被保险人正常经营时间内,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参与培训、课外辅导的青少年儿童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须的、合理的费用。

二、保险方案

学生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学生意外伤害综合保险(通常简称为“学平险”或“学生平安保险”)是一种专门针对在校学生及幼儿园幼儿设计的保险产品,为在校注册的学生及幼儿园幼儿因意外导致死亡、伤残、医疗和疾病住院等事故提供综合性的保障,是未成年人及大学生社会保障制度的有益补充。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监护人责任险

一、保障对象

法律上认定的,年龄不满1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二、保障范围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合理的仲栽或者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律师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三、保险方案

投保程序

一、投保单证

1、学校填写投保信息表(附件),加盖学校公章后传真至ⅩⅩ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可登陆下载投保信息表或电话索取)

2、ⅩⅩ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将投保资料分类、整理、汇总后,代学校办理投保手续;

3、承保公司根据ⅩⅩ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开具发票,交ⅩⅩ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4、ⅩⅩ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记录、存档后将保险单和发票交至投

人保(备案)[2009]N304号-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04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外事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人对上述第(一)与第(二)项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本保险合同约定了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上述第(三)项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六)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险条款(2009版)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险条款 (2009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经营业务时,因过失导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累计最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以内赔付法律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 (二)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 (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吊装责任保险投保单

吊装责任保险投保单 投保单号: 尊敬的客户: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 1. 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包括保险责任、赔偿处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的约定和其余条款内容,尤其是以加粗字体显示的责任免除、免赔额(率)、比例赔付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2. 如实填写本投保单和投保明细表、风险问卷等投保材料(如有);3. 遇有投保信息变动时,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吊装责任保险条款 大地(备案)[2009]N225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使用起重机械合法从事吊装货物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本保

险合同中列明的起重机械,在载明的作业区域范围内,按载明的吊装路线吊装列明的货物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吊装货物的损失; (二)除吊装货物外的第三者其他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也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行为; (二)自然灾害;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烟熏、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以下不符合国家有关管理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的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起重机械未按特种设备检验相关规定进行检验,或检验与复检结果不合格; (二)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不具备有效资格证书,或故意违反相关的操作规程; (三)被吊装货物的包装、装载不符合相关规定; (四)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备。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起重机械自身的损坏; (二)被保险人所雇用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及被保险人所雇用工作人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六)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九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保险责任自被吊装货物运抵吊装作业地开始实施吊装工作时起至吊装作业完成时止,但保险责任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开始和终止时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

校方责任险典型案例汇编

校方责任险典型案例汇编 来源:日期: 公共设施 【情况介绍】年月日上午,某小学地一节体育课上,安排一名实习教师组织学生活动,学生牛某在活动过程中被绳子绊倒,一颗门牙当场被磕掉.事发后,学校将牛某送至口腔医院进行诊治,诊断结果为四颗上门牙受损,其中一颗脱落.在治疗过程中,学校为牛某垫付医疗费用元,其余医疗费由牛某监护人自行支付.治愈后,牛某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索赔,要求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万余元,学校认为索赔数额不合理,不予承认,牛某监护人遂将学校起诉至法院.北京联合接到报案后,详细了解了事故发生经过,并为学校安排了法律顾问,免费提供诉讼代理服务.b5E2R。 【理赔结果】 经法院判决,认为牛某提出地索赔要求过高,最终判定学校赔付医药费用元,误工费元,交通费元,精神损失费元,合计赔付元.最后通过校方责任险进行了赔付.p1Ean。 【案例评析】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地、集体地财产,侵害其他人财产、人身地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这起事故中,学校对牛某负有教育和保护地义务,因体育课与其他课程相比存在一定地危险性,故作为具有管理保护责任地学校应对学生负有更多地义务,但学校却仅安排一名无授课经验、无教师资格地未毕业大学生单独授课,且该校操场地水泥地面不符合国家标准,客观上加重了牛某地损伤后果,故对于牛某在体育课上致伤,该小学校要承担主要责任,但因牛某在活动中注意力不集中,也要承担部分责任.DXDiT。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地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RTCrp。 安全管理 【情况介绍】 年月日,下午点钟,学生王某课间去三楼厕所,而厕所因为门把手坏了,所以一直都用一根绳子拴住.当王某进去后,厕所门刚好关上了,从里面根本打不开,王某就打算从厕所窗户跳到楼道窗户,返回教室.厕所窗户和楼道窗户成直角,跨度大约为一米二左右,当王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和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其拥有或管理的普通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场所(以下简称“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受教育对象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本条相关费用由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责任限额(赔偿限额)外另行赔付,每人和每次事故的上述相关费用最高不超过对应的每人和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本条相关费用之和最高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受教育对象故意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教育管理并无不当; (二)被保险人受教育对象本人具有特异体质,而被保险人事先并不知情;

关于加强学校校方责任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学校校(园)方 保险工作的通知 全市各学校: 新学期已经开始,有部分学校的校园方责任险已经到期,各校还有新生没有参加校(园)方责任保险,请派人到学校后勤管理中心办理校方责任险相关事宜。 校园方责任险是化解、转移学校风险,创建和谐平安校园,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合法权益一种有效方法。教育部袁贵仁部长在2015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要健全以校方责任险为核心的校园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借助保险等多种机制化解学校安全责任”。吉林省人民政府【2015】9号文件明确要求将校园方责任险列为强制责任保险,实现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全覆盖。 针对部分学校反映原保险公司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按吉林省学校后勤管理中心要求,按全省校(园)方责任险操作模式,引入保险经纪人机制,聘请世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为全市教育系统风险管理顾问,由该公司处理投保、理赔等全部事宜,帮助学校解决疑难问题,提高抵御风险能力。 校(园)方责任险每生每年5元、校(园)方责任保险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每生每年3元,共计8元,由学校经费中支出,不允许向学生收取。具体赔偿限额及操作流程见附件。 请各校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投保及后期与学校后

勤管理中心、世纪保险经济公司的联系工作。 另外按局要求各校校园财产险也要积极参保,到期的学校及时到后勤中心办理续保事宜,没有办理财产险的学校也按要求及时办理,校园责任险在3月份内办理完交款事宜的,在保险公司视为起保日为3月1日。请各校及时按要求交付材料。 附表一:校园方责任险授权委托书 附表二:校园方责任险投保明细表 附表三:校园方责任险投保汇总表 投保流程:一、各校下载授权委托书、投保明细表和投保汇总填写,特别注意出生日期填写方式,20(19)XX-XX-XX日格式,单日填0补位,不能用公式提取身份证中出生日期,一定手工填写。另外做封皮(上有学校名称、组织代码、保险总人数、保额、学校具体地址、联系电话)委托书、封皮及两表上交时需加单位章一式三份,同时上交电子版。还要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版二,带上述两表到后勤中心填报投保单,注意填报人要带公章。填表人或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一定要填,三、校园财产险一应填表工作除财产险授权委托书外由学校网上下载自行填好,其余各项到后勤管理中心填报。 学校后勤管理中心联系人:李岩松张立巍 联系电话:6227255 公主岭市教育局 2016年3月1日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协议书范本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 公众责任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明细表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 被保险人营业场所: 被保险人营业性 质: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 总计: 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每次事故免赔额: 适用于财产损失: 保险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 保险费率: 总保险费: 付费日期: 司法管辖(选择下列其一): 1、中国司法管辖: 2、世界司法管辖(北美地区除外): 特别条款: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签字: 年月日 保险有限公司 签发地点: 年月日

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众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2、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3、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校园方责任险风险评价表

校园方责任险风险评估表 一、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基本资料 1.投保人名称及地址: 2.被保险人名称及地址: 3.学校类型: □幼儿园□非寄宿制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 □寄宿制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高等学校 4.学生人数:人(请附学生清单) 二、风险评估信息 1.学校占地面积: 2.学校建筑概况: 2.1教学楼概况 2.2宿舍楼概况: 2.3图书馆概况: 3.餐食供应情况: 餐厅(食堂)间,外包还是自营? 是否为学员提供课间点心?□有/□无所供应的点心是自产还是外买?。有无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无

有无卫生检疫证?□有/□无 4.实验室间, 建造日期: 对仪器、设备、试验品是否有专人进行定期检查?□有/□无 检查周期多长? 试验品中是否有易燃易爆材料?□有/□无 易燃易爆材料的保管情况: 5.体育馆个,面积平方米 建筑结构:已使用年限: 是否有停车场地?□有/□无 是否有专人看管?□有/□无 6.运动场(操场)个面积分别为平方米已使用年限: 操场上是否有供学员娱乐的设施? □有/□无 如有请列明: 这些设施是否有专人负责检查、维护和修理等工作? 7.娱乐厅个面积平方米 游泳池个面积平方米 8.组织大型活动(运动会、比赛、春游等)频率:次/年 省际交流频率:次/年 国际交流频率:次/年 9.学校的安全、保卫情况: 10.学校周边环境及交通情况: 11.历史赔付情况: 三、投保需求 1.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 2.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其中: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3. 附加险 附加境外人身伤害责任保险□附加/□不附加 附加财产损失责任保险□附加/□不附加 附加在校学生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不附加 4.费率及保费: 4.1每人保费: 主险: 附加险:

(完整word版)公众责任险附加条款

公众责任险附加条款 1、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范围内或周围地区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和相似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万 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 2、电梯、机器及自动装置条款(包含无过错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存在相反规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有关客货电梯、自动装置、设施及机器设备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后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包含被保险方无过错造成第三者意外伤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 (一) 由授权承包商进行定期检查与维修; (二) 除非制造商或发证机构推荐其投入运行,否则本保险不适用。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装卸责任条款(含叉车装卸)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含叉车、手推车等流动机械设施)在营业场所内进行与经营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烟熏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因烟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火灾、水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因火灾或爆炸。水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太平洋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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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场所范围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身业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且受害方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自行车、汽车、机车、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出售、赠与产品、货物、商品; (三)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等属专门职业性质的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从事建筑、安装或装修工程。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四)自然灾害; (五)火灾、爆炸、烟熏; (六)核反应、核辐射、核爆炸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校园方责任险理赔须知

校园方责任险理赔须知 一、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 在被保险人的教学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校内外活动过程中,因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1、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定的; 2、学校安排学生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3、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4、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安全标准的; 5、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6、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7、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8、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校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而校方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的; 9、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的; 10、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1、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2、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13、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致使损害扩大的; 14、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1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16、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 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7、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8、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 19、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和减少损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0、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找不到事故责任方, 被保险人应负公平责任而负担的费用; 21、因第三人对学生的侵权行为,被保险人需负赔偿责任的。 二、扩展责任 1、超赔保障条款 为充分保障校园方,除按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30万元以外,特别在上述每人每年赔偿限额30万元以上另设累计次每人每年30万元的超赔保障。 2、抢救费担保扩展 不论是否属保险责任,人民币10,000元以下的抢救费用可直接通过抢救费医疗担保卡在我公司的合作医院先行进行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doc

合同编号: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 1.公众责任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 到期通知书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明细表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 被保险人营业场所: 被保险人营业性质: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 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 总计: 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每次事故免赔额: 适用于财产损失: 保险期限:共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费率: 总保险费: 付费日期: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 司法管辖(选择下列其一): 1.中国司法管辖: 2.世界司法管辖(北美地区除外): 特别条款: 公众责任险保单明细表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签字: 日期:年月日

签发日期:年月日_____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签发地点: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众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校方责任保险管理系统使用说明(1)

烟台市校方责任保险管理系统使用说明 (学校版) 一、如何使用本系统 1.登录“烟台教育”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f46207675.html,,点击首页中间的教育专栏中的“校方责任保险”图片链接,进入“校方责任保险”专题网站,如下图: 点击进入 “校方责 任保险”专 题网站

进入校方责任保险专题网站后,点击页面上方栏目导航栏的第一个按钮“管理系统,即可进入烟台市校方责任保险管理系统登录页面。如下图: 烟台市校方责任保险管理系统登陆界面如下图: 在“用户”处填写登录用户名, ytqc 密码处填写登录密码,123点 击“登陆”按钮进入系统。 用户名和密码由字母和数字等组成,不能使用汉字。 “保持我的信息”是将用户上次登录所使用的用户名记录下来,不打勾,则不记录用户登录时输入的用户名。 是否保存上次使 用的登陆名 点击进入校责险管理系统

如果用户名或密码有错误,系统将在下方提示。

2.进入系统后,出现的是本系统的首页面,主要显示系统提供给注册学校的各种提示信息。如下图 在页面的最上方是一个banner 条,在所有的页面中都有包含。上面有四个链接:首页,点击它即可进入欢迎页面;登录页面,点击进入用户登录页面;帮助,本系统的使用说明;退出,点击则会退出用户登录状态。 在页面的左侧是一个导航菜单,上面包含了“校方责任保险”和“用户管理”两大功能。导航菜单在所有页面中始终显示,用户可方便的通过它,进行系统各种功能的操作。 “校方责任保险”包括了学校的班级管理、学生管理、校方责任保险投保单管理、出险通知书管理四部分。 “用户管理”主要是基本信息设置,用来修改用户的相关信息以及修改用户密码。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标准版)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

编号:FS-DY-20249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 保险单号码:____ 到期通知书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明细表 被保险人名称:_____ 被保险人地址:_____ 被保险人营业场所:_____ 被保险人营业性质:_____

被保险人地址:_____ 赔偿限额:_____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_____ 人身伤亡:_____ 财产损失:_____ 总计:_______ 累计赔偿限额:_____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每次事故免赔额:_____ 适用于财产损失:_____ 保险期限:共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费率:_____ 总保险费:_____ 付费日期:_____ 被保险人名称:_____

校方责任险相关知识问答

校方责任险相关知识问答 (以下内容参考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 一、学生伤害事故责任问答 问:什么是学生伤害事故? 答:所谓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它教学、生活设施内所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受到损害,导致其受伤、残疾或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问:学生伤害事故具有哪些特征? 答:学生伤害事故具有如下特征: 1、受害主体的特定性。受到损害的主体只能是在学校学习生活的本校学生,不包括外校到本校时受到损害的学生; 2、损害地点的特定性。事故的发生地须是在学校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场所,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学、生活设施内; 3、损害时间的特定性。事故须是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所发生的。 问: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如何确定? 答: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

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什么过错,造成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问: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发生事故,谁承担责任? 答: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在什么情况下,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河北省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第六章险种介绍 一、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综述 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是指学校的教职员工在校园内或者在处理学校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以学校对教职员工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学校对教职员工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通常指:在学校工作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巾,教职员工由于遭受意外事故致使人身伤亡或罹患职业病所致伤亡,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 凡在河北省范围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或完全中学、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具有颁发学历证明资格的成人学校,以及其它专门实施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方案的被保险人。 本方案所指教职员包括教师、实习教师、后勤员工、临时工。 三、责任范围 责任范围: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由于下列原因遭受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内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期问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二)加班和上下班途中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伤害

事故(不论是否本人主责);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四)在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五)在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期间罹患职业病。 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 四、扩展责任 针对教育行业教师群体这个优质投保客户,在充分了解了教育部门要求和建议后,经过与承保公司的多次协商,在该项日的具体操作方面进行了调整和扩展,扩展责任如下: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因工外出期问,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三)、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四)、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现工作岗位后旧伤复发的。 (五)、扩展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依据法院判决确定,每人的赔偿限额定为5万元。 (六)、增加特别费用赔偿。指有授课任务的教师受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伤害导致不能正常授课时(缺岗持续五天以上,不含五天),学校需要聘用其他人员以暂时代课,对学校因此发生的必要、合理的

人保公司校方责任险理赔流程

校安全事故发生后: 1、送受伤学生到医院进行救治,并通知家长 2、保护好现场以进行现场勘察 3、24小时拨打市风险管理办公室报案85019327或85019329进行报案,同时拨打保险公司95518再按1报案,并索要报案号。 4、按照校方责任险理赔流程的模板,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详细填写出险经过及结果、保单号、报案号、损失金额、联系、联系人等关键容并在申请人签名处加盖学校公章,再由教体局安全科审核确认情况属实加盖教体局公章传真至风险管理办公室,传真:85019327,由风险办转给人保公司。

出险学生完全治疗结束后,需提供以下材料,报送至市教育风险管理办公室: 1、出险学生学籍证明(加盖所在学校公章)。 2、《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原件)(加盖所在学校公章及教体局章,局属学校只盖学校章)。 3、就诊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拍片、CT等检查需提供诊断报告(原件),药费清单。 4、医疗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票据(原件)。 5、《转账授权书》,在此表中填写学校账号、开户行、户名,并加盖公章确认;如学校没有账号,可委托本校员工或会计核算中心接收学生的理赔款,在表中填写受托人账号、开户行、户名,并由学校加盖公章确认,同时提供该员工的复印件。 6、如受伤学生住院需提供户口簿索引联、陪护家长及出险学生单页的复印件,校责险承保公司会根据住院天数赔付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80元/天,伙食补助费:20元/天). 7、填写《人身险给付清单》(加盖学校公章),如实填写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的理赔金额。 8、填写《财产险赔付协议书》(加盖学校公章)。 9、如经过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需有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仲裁书”(原件)。对于需要调解、仲裁、判决解决的案件,学校要提前通知风险办。

公众责任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根据本保险单所列范围,在本保险期内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 除非另行特别规定,本保险单所列责任,不适用也不包括下列各项。 1.被保险人根据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项协议,仍应承担的责任除外。 2.对正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3.对财产损失的责任: a.被保险人,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所有的财产或由其照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b.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正在从事或一直从事工作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4.由于下列原因或与下列有关而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a.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表列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 任何牲口、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它升降装置。 b.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和水污。 c.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涪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5.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或财产或房屋的损坏责任。 6.由于战争、入侵、外敌行动、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军事行动或篡权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三、其他事项 ⒈一旦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事故或索赔或诉讼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2.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在发生任何事故或索赔时,被保险人不应拒绝责任,谈判或做出任何承诺出价、议定或赔款。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索赔的抗辩,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由本公司支付费用,为其自己的利益向任何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诉讼。本公司有权对任何诉讼程序自行处理和解决任何索赔案伴。本公司如有需要时,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有关情况和协助。 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尚有其他保险承保同样责任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的责任,本公司对有关赔偿将按比例负责赔付。 4.无论何时,如发生与投保时申报的情况有重大变化,被保险人应在七天内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如认为有需要,被保险人应加付保险费。 5.本公司可以在7天前以挂号信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未到期的保险费按比例退给被保险人。 6.被保险人应努力做到雇用可靠的、认真的、合格的工作人员并且使所有的建筑 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的状态。被保险人应遵照当局所颁布的任何法律及规定的要求。被保险人对已经发现的缺陷如有需 要应予立即修复,并视情况需要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但是发生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任何事故后,在未经本公司检查和同意之前,被保险人不得

校方责任保险手册(修订)

目录 校方责任保险............................................... 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 校园食品卫生责任保险.......................................校方传染病防治责任保险.....................................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附加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保险........ 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校舍及教学设备财产保险..................................... 教育培训机构公众责任险................................... 学生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监护人责任险............................................... 投保程序................................................... 索赔程序................................................... 投保、理赔、咨询服务专线...................................

校方责任保险 一、校方责任保险基本概念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产品。 校方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学校)对第三者(注册学生)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构成要素: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在校方责任保险中学校只有在有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责任,而并非只要发生在校园内的伤害事故都由学校承担责任。 二、基本原则 1、责任范围: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参照教育部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规定的应由学校承担的事故责任类型,包括: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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