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方责任险赔偿协议

校园方责任事故赔偿协议

______同学在______年___月___日发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故,___________(学校)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现与学生家长达成协议,赔偿该同学因此事故产生直接、合理的医疗等相关费用。(可确定金额的填写大写金额)。

学校签章:学生家长签字: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和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其拥有或管理的普通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场所(以下简称“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受教育对象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本条相关费用由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责任限额(赔偿限额)外另行赔付,每人和每次事故的上述相关费用最高不超过对应的每人和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本条相关费用之和最高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受教育对象故意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教育管理并无不当; (二)被保险人受教育对象本人具有特异体质,而被保险人事先并不知情;

校园方责任险风险表

校园方责任险风险评估表 一、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基本资料 1.投保人名称及地址: 2.被保险人名称及地址: 3.学校类型: □幼儿园□非寄宿制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 □寄宿制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高等学校 4.学生人数:人(请附学生清单) 二、风险评估信息 1.学校占地面积: 2.学校建筑概况: 2.1教学楼概况 2.2宿舍楼概况: 2.3图书馆概况: 3.餐食供应情况: 餐厅(食堂)间,外包还是自营? 是否为学员提供课间点心?□有/□无所供应的点心是自产还是外买?。有无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无

有无卫生检疫证?□有/□无 4.实验室间, 建造日期: 对仪器、设备、试验品是否有专人进行定期检查?□有/□无 检查周期多长? 试验品中是否有易燃易爆材料?□有/□无 易燃易爆材料的保管情况: 5.体育馆个,面积平方米 建筑结构:已使用年限: 是否有停车场地?□有/□无 是否有专人看管?□有/□无 6.运动场(操场)个面积分别为平方米已使用年限: 操场上是否有供学员娱乐的设施? □有/□无 如有请列明: 这些设施是否有专人负责检查、维护和修理等工作? 7.娱乐厅个面积平方米 游泳池个面积平方米 8.组织大型活动(运动会、比赛、春游等)频率:次/年 省际交流频率:次/年 国际交流频率:次/年 9.学校的安全、保卫情况: 10.学校周边环境及交通情况: 11.历史赔付情况: 三、投保需求 1.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 2.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其中: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3. 附加险 附加境外人身伤害责任保险□附加/□不附加 附加财产损失责任保险□附加/□不附加 附加在校学生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不附加 4.费率及保费: 4.1每人保费: 主险: 附加险:

校方责任险理赔范围和理赔标准

校方责任险理赔范围和理赔标准 序号赔偿范围计算标准 1 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岀具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 住院费、材料费等费用 2 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岀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住 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x每天伙食补助金额 3 营养费 以医生处方为准,指按医生要求购买以促进伤者痊愈为目的营养品 所发生的费用 4 监护人误工费误工费指单一监护人因照顾学生而遭受的误工损失。误工时间 依据医疗机构开具的正式假条、医生建议的休假期限、监护人工作单位岀具的误工证明等进行计算。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月 薪收入等于或少于2000元,以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为准,无正式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户等没有工作单位的按2000元支 付。有正式劳动合同且月薪超过2000元的在提供收入证明、 完税证明的基础上按照实际收入作为支付赔偿的标准 5 护理费 伤者在治疗期间或治疗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设专人护理的,应赔 偿护理费,但应提供医疗机构岀具的需要专人护理的证明。 6 交通费包括岀租车费、救护车费、过路桥费等,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 残疾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参照 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费用标准

校方责任险理赔所需材料 □岀险通知书原件并加盖学校公章 □学籍卡、课程表及本班学籍表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 □职能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事故认定书、调解书原件) □诊断证明原件 □门诊、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原件) □医疗费票据、明细清单(原件) □伤残鉴定报告(原件) □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原始票据 □尸检报告、死亡证明、销户证明 □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定书、判决书等) □赔偿协议 □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信 ) □财产损失清单及票据(原件) 8 残疾等级鉴定费 伤者到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残疾等级的费用 9 伤残赔偿金 确定残疾等级后,一次性支付的残疾补助费。伤残赔偿金 偿限额x 残疾等级对应比例 =赔 10 丧葬费 按当地城镇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 6个月工资标准赔偿。 11 死亡赔偿金 按照学校应承担责任的责任比例,死亡赔偿金 =赔偿限额x 责 任比例 12 法律费用 按照实际发生的法律费用确定 13 施救费用 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确定

校方责任险理赔流程

校方责任险理赔流程 一、接报案 1、学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学生伤害事故后,立即拨打“中国平安”报案电话95512专线电话,拨通电话后根据客户人员提问,向保险公司陈述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 2、查勘人员在接到报案后,30分钟内与学校取得联系,引导学校采取一切必要的有效措施 实施救助,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同时,查勘员根据被保险人所陈述的案情,决定是否前往现场查勘。 二、现场处理 1、安排救治: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事故,明显的外伤,老师都会安排学生去医护室或安排 去医院治疗。而不明显的受伤,如眼睛,在受伤时可能不会立即显现出伤痕,但这样的意外必须比外伤更加重视。老师要立即安排学生去医院检查,有票据保险公司会处理,但是这样可以避免后期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如诉讼。 2、出险经过:老师在处理完现场后,将当时发生事情的经过及事故的原因记录下来,这是最能还原现实的记录。 三、现场勘查 1、以下案件需要现场查勘: 1)、学生打架事件; 2)、报案金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估损金额在5000元以上案件; 3)、学生自杀案件或者老师殴打学生案件; 4)、死亡案件。 2、学校配合现场查勘: 1)、引领查勘员拍摄现场; 2)、请事故现场的老师协助做问话笔录; 3)、让学校直接参与处理事故的老师填写出险通知书; 4)、询问在场的老师或者学生,了解案情; 5)、必要时调阅映像资料,如学校的监控设备。 四、责任核定 责任核定的类型: 1)、公平责任; 学校和学生均无过错的意外事故; 2)、侵权三者:在所发生的事件中,有侵权三者的,学校承担次要责任;3)、非体育课上发生的事情:非体育课上发生的事件,老师占有责任的,学校承担主责; 4)、老师打学生:老师殴打学生的案件,学校承担全部责任,但在赔偿后,我司可以向侵权的老师追偿; 五、索赔材料 索赔材料类型: 1)、索赔申请书和人伤核损清单;

校园方责任险理赔须知

校园方责任险理赔须知 一、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 在被保险人的教学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校内外活动过程中,因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1、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定的; 2、学校安排学生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3、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4、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安全标准的; 5、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6、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7、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8、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校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而校方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的; 9、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的; 10、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1、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2、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13、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致使损害扩大的; 14、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1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16、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 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7、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8、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 19、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和减少损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0、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找不到事故责任方, 被保险人应负公平责任而负担的费用; 21、因第三人对学生的侵权行为,被保险人需负赔偿责任的。 二、扩展责任 1、超赔保障条款 为充分保障校园方,除按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30万元以外,特别在上述每人每年赔偿限额30万元以上另设累计次每人每年30万元的超赔保障。 2、抢救费担保扩展 不论是否属保险责任,人民币10,000元以下的抢救费用可直接通过抢救费医疗担保卡在我公司的合作医院先行进行

河北省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第六章险种介绍 一、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综述 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是指学校的教职员工在校园内或者在处理学校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以学校对教职员工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学校对教职员工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通常指:在学校工作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巾,教职员工由于遭受意外事故致使人身伤亡或罹患职业病所致伤亡,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 凡在河北省范围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或完全中学、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具有颁发学历证明资格的成人学校,以及其它专门实施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方案的被保险人。 本方案所指教职员包括教师、实习教师、后勤员工、临时工。 三、责任范围 责任范围: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由于下列原因遭受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内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期问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二)加班和上下班途中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伤害

事故(不论是否本人主责);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四)在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五)在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期间罹患职业病。 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 四、扩展责任 针对教育行业教师群体这个优质投保客户,在充分了解了教育部门要求和建议后,经过与承保公司的多次协商,在该项日的具体操作方面进行了调整和扩展,扩展责任如下: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因工外出期问,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三)、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四)、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现工作岗位后旧伤复发的。 (五)、扩展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依据法院判决确定,每人的赔偿限额定为5万元。 (六)、增加特别费用赔偿。指有授课任务的教师受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伤害导致不能正常授课时(缺岗持续五天以上,不含五天),学校需要聘用其他人员以暂时代课,对学校因此发生的必要、合理的

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全国)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以及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取得合法办学资格的幼儿园、小学、中学、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普通教育机构以及高等教育机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由于以下原因导致人身伤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教职员工在每个工作日二十四小时内包括上下班途中,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 (二)教职员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因公出差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 (三)教职员工参与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活动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 (四)教职员工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疾病。 第四条发生本条款第三条所列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一)死亡赔偿金。 (二)伤残赔偿金。 (三)特别费用,即教职员工因职业病或意外事故导致其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持续五天(不包括五天)以上无法工作,被保险人临时聘用其他人员所花费的费用。 (四)医疗费用。 (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必要的、合理的诉讼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各种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情况;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七)教职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原因接受医疗、诊疗; (八)教职员工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 (九)教职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 (十)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教职员工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二)住宿费、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版)》规定以外的医药费用; (四)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间接损失。 (七)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限 第七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八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费按照费率规章相关规定计算并收取。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照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校园方责任险建议书

校(园)方责任保险建书

致客户书 (前言) 尊敬的教育局: 首先,我们真诚地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我公司非常珍惜这次为您提供保险建议的机会,根据校园方责任保险风险的特点和我公司的保险经验,充分结合校园的实际情况,体现“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本着以合理优惠的保险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宗旨,我们为您度身定制了本保险建议书以供参考、讨论和审议。 我公司非常重视与您建立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希望以我们的实力和经验,竭诚为您提供全面、周到、优质、高效的保险和风险管理服务,与齐心协力、风雨同舟,携手共同为保障学生的安全作出最大贡献。 顺祝教育事业人才辈出,事业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2012年1月28日

目录 第一部分 序言 第二部分 风险评估 第三部分 风险控制 第四部分 险种介绍 第五部分 服务承诺 第六部分 附件

第一部分 序言

序言 近几年,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据统计,由于学生群体人数众多,而面临的社会状况复杂,因此每年发生的非正常死亡、受伤害事故也比较多。据估算,全国平均每天非正常死亡的学生人数几乎达到一个班。这些学生非正常死亡的原因很多,其中主要有:游泳溺水死亡,几乎占到全部人数的50%,在中小学生中尤其多发;在上学放学途中和假期发生交通意外;恶性他杀,虽然数量不多但情节恶劣。全国每天都有一个教学班(约四五十人)的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每年有近2万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这类事故不仅给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带来终身的不幸和痛苦,而且给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带来严重困扰。 本建议书分析了中小学校在教学和学校管理中面临的校园事故风险,从转嫁风险的角度提出了保险解决方案,表达了我公司为教育事业贡献力量的真诚愿望。 希望本建议书能推进我公司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学校间的良好合作,以我公司雄厚的实力、丰富的承保经验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服务。 本建议书如有不详之处,欢迎进一步洽询。

人保公司校方责任险理赔流程

校安全事故发生后: 1、送受伤学生到医院进行救治,并通知家长 2、保护好现场以进行现场勘察 3、24小时拨打市风险管理办公室报案85019327或85019329进行报案,同时拨打保险公司95518再按1报案,并索要报案号。 4、按照校方责任险理赔流程的模板,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详细填写出险经过及结果、保单号、报案号、损失金额、联系、联系人等关键容并在申请人签名处加盖学校公章,再由教体局安全科审核确认情况属实加盖教体局公章传真至风险管理办公室,传真:85019327,由风险办转给人保公司。

出险学生完全治疗结束后,需提供以下材料,报送至市教育风险管理办公室: 1、出险学生学籍证明(加盖所在学校公章)。 2、《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原件)(加盖所在学校公章及教体局章,局属学校只盖学校章)。 3、就诊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拍片、CT等检查需提供诊断报告(原件),药费清单。 4、医疗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票据(原件)。 5、《转账授权书》,在此表中填写学校账号、开户行、户名,并加盖公章确认;如学校没有账号,可委托本校员工或会计核算中心接收学生的理赔款,在表中填写受托人账号、开户行、户名,并由学校加盖公章确认,同时提供该员工的复印件。 6、如受伤学生住院需提供户口簿索引联、陪护家长及出险学生单页的复印件,校责险承保公司会根据住院天数赔付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80元/天,伙食补助费:20元/天). 7、填写《人身险给付清单》(加盖学校公章),如实填写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的理赔金额。 8、填写《财产险赔付协议书》(加盖学校公章)。 9、如经过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需有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仲裁书”(原件)。对于需要调解、仲裁、判决解决的案件,学校要提前通知风险办。

校园方责任险业务、理赔培训资料

校园方责任险业务、理赔培训资料 一、承保方案 险种名称:江苏省中小学校方责任险 投保人:江苏省教育厅 被保险人: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中小学校 在校人数:约1000万 保险期限: 24个月,2007年9月1日00:00时起至2009年8月31日24:00止(第12个月末根据约定进行保费调整),按学年签订保单。 计算单位:人民币元 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司法管辖: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含香港、澳门、台湾) 赔偿限额: 1、基本限额: (1)人身伤害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 30万; 其中:意外医疗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 3万元; 个人财产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3千元; ?个人财产学校全年累计赔偿限额: 1万元; (2)每所学校累计赔偿限额: 600万元; 2、公共保障: ?人身伤害或医疗每人累计赔偿限额: 200万元; ?保险期内累计赔偿限额: 600万元; ?备注:人身伤害包括因校方责任,中小学生罹患疾病引起的人身伤亡。 –意外医疗包括因校方责任,中小学生罹患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支出。

免赔额: 人身意外:无 意外医疗:免赔额50元 二、方案出台背景介绍 校方责任险是在《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实施基础上开展的,是有效分散《条例》明确校方责任的一个商业保险险种。《条例》于2006年11月30日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我司省分公司在去年底就积极运作,今年更是十分重视全省校方责任险的招投标工作,向各市分公司收集了历年来校方责任险的承保、理赔资料,实事求是地分析风险情况,全面科学地制作投标书,通过积极争取努力,凭借人保公司丰富的承保、理赔服务经验,依托公司长期经营形成的品牌、市场、产品、技术、资源、网络和再保险七大优势,并在省教育厅的大力支持下,成为江苏省校方责任险承保项目的主承保方,比例为50%,太平洋保险公司为30%,平安保险公司为20%。招投标过程中,江苏省保监局曾组织各家参加投标的保险公司开会,要求科学竞价,防止低价恶性竞争。人保公司在预估了其它保险公司的竞标情况后,投标价为每人3元,是各家公司中最高的,但省教育厅考虑到人保公司的各种优势,仍予中标。事后省保监局对我司以如此低的价格竞价,仍进行了批评。 2007年度全省校方责任险的价格是偏低的,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特约、扩展责任)是巨大的,但作为保险项目主承保方(承担所有的承保、理赔服务工作),人保公司从上到下都十分重视校方责任险的承保与理赔服务。省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形式有

校园方责任保险理赔实务指南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校(园)方责任保险理赔实务指南 为促进校(园)方责任保险理赔专业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提升理赔服务能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责任保险承保与理赔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实务指南。 一、校(园)方责任 校(园)方责任是指幼儿园、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对于注册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区别于学生家长对学生的监护责任。校(园)方责任主要源于法律直接规定,限于教育管理活动期间,侧重于维护学生受教育权利和人身权利;监护责任源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随时随地履行监护职责,涉及被监护人生活成长各方面权益。 对于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主要存在以下相关法律依据: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

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40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校(园)方责任保险 (一)关于保险责任 校(园)方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教育机构)对第三者(注册学生)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即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

校方责任保险手册(修订)

目录 校方责任保险............................................... 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 校园食品卫生责任保险.......................................校方传染病防治责任保险.....................................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附加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保险........ 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校舍及教学设备财产保险..................................... 教育培训机构公众责任险................................... 学生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监护人责任险............................................... 投保程序................................................... 索赔程序................................................... 投保、理赔、咨询服务专线...................................

校方责任保险 一、校方责任保险基本概念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产品。 校方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学校)对第三者(注册学生)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构成要素: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在校方责任保险中学校只有在有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责任,而并非只要发生在校园内的伤害事故都由学校承担责任。 二、基本原则 1、责任范围: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参照教育部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规定的应由学校承担的事故责任类型,包括: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校 方 责 任 险 解 读

校方责任险解读 一、什么叫校方责任险 校方责任保险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春游、夏令营等),因学校过失而导致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依法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校方责任保险与学生平安险的比较 1.两者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保险标的不同:保险标的指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校方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据法律,对第三者应付的经济赔偿责任,而学生平安保险的标的是学生本人的身体和生命。 被保险人不同:校方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学校,是法人等,学生平安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 适用原则不同:校方责任险适用“补偿原则”,一般为不定额赔偿责任,学生平安险适用于定额给付原则,赔偿金额是根据保单中规定被保险人的死亡或伤残程度和赔偿标准来计算给付的。 赔偿依据不同:校方责任险只有当被保险人依照法律对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负有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才履行赔偿责任,学生平安险则不论事故起因,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功能不同:投保学生平安险并不能转嫁学校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保费和赔付不同:校方责任险保险费为每生每年5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币450万元,每名受伤害学生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30万元。学生平安险分为意外伤害和疾病险为每生每年80元,意外伤害每起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1万元,住院最高赔偿限额为8万。职校学生实习保险费每生每学年20元,每生事故赔偿限额40万元,每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每所学校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校方责任险按有关规定应从学校的公用经费中支付,区教育局为了减轻学校的经济负担,从2008年开始,公办中小学由教育局统一支付。 2.交叉投保的理赔处理。学生平安保险和学校校方责任险都投保的,理赔时有以下4种情况:保险责任二者均不属于,保险理赔不成立;保险责任仅属于学平险,或仅属于责任险,则分别按照各自所属险种的条款予以理赔;保险责任既归属于学生平安保险,也归属于校方责任险的,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或者残疾,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互不冲突,两者均按各自的理赔相关规定进行赔偿,适用于给付原则;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意外医疗费用,适用于补偿原则,

校方责任保险条款

校方责任保险条款 日期:2010-07-09 总则 第一条校方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大陆地区,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过失造成下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校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重大过失、违法或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恐怖活动;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六)注册学生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教育管理并无不当; (七)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八)注册学生本人具有特异体质,而被保险人事先并不知情; (九)注册学生突发疾病,而被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未延误治疗; (十)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非职务行为; (十一)被保险人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 第六条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手机、电脑及其它电子产品的丢失和损坏; (二)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五)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精神损害赔偿; (七)间接损失;

校方责任险理赔流程

校方责任险理赔流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校方责任险理赔流程 一、接报案 1、学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学生伤害事故后,立即拨打“中国平安”报案电话95512专线电话,拨通电话后根据客户人员提问,向保险公司陈述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 2、查勘人员在接到报案后,30分钟内与学校取得联系,引导学校采取一切必要的有效措施实施救助,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同时,查勘员根据被保险人所陈述的案情,决定是否前往现场查勘。 二、现场处理 1、安排救治: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事故,明显的外伤,老师都会安排学生去医护室或安排去医院治疗。而不明显的受伤,如眼睛,在受伤时可能不会立即显现出伤痕,但这样的意外必须比外伤更加重视。老师要立即安排学生去医院检查,有票据保险公司会处理,但是这样可以避免后期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如诉讼。 2、出险经过:老师在处理完现场后,将当时发生事情的经过及事故的原因记录下来,这是最能还原现实的记录。 三、现场勘查 1、以下案件需要现场查勘: (1)、学生打架事件; (2)、报案金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估损金额在5000元以上案件; (3)、学生自杀案件或者老师殴打学生案件; (4)、死亡案件。 2、学校配合现场查勘: (1)、引领查勘员拍摄现场; (2)、请事故现场的老师协助做问话笔录; (3)、让学校直接参与处理事故的老师填写出险通知书; (4)、询问在场的老师或者学生,了解案情; (5)、必要时调阅映像资料,如学校的监控设备。 四、责任核定 责任核定的类型: (1)、公平责任;学校和学生均无过错的意外事故; (2)、侵权三者:在所发生的事件中,有侵权三者的,学校承担次要责任;(3)、非体育课上发生的事情:非体育课上发生的事件,老师占有责任的,学校承担主责; (4)、老师打学生:老师殴打学生的案件,学校承担全部责任,但在赔偿后,我司可以向侵权的老师追偿; 五、索赔材料 索赔材料类型: (1)、索赔申请书和人伤核损清单; (2)、病历,住院病人需向医院索取病案; (3)、相关原始单据; (4)、共同调解协议,或法院判决; (5)、赔款收据或赔偿协议; (6)、赔付意向及权益转让书; (7)、家长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家里的户口本复印件;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7版)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二)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三)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被保险人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 (四)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

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被保险人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 (六)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九)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十)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十一)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或职业道德; (十二)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被保险人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十三)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

人保公司校方责任险理赔流程

校内安全事故发生后: 1、送受伤学生到医院进行救治,并通知家长 2、保护好现场以进行现场勘察 3、24小时内拨打青岛市风险管理办公室报案电话85019327或85019329进行报案,同时拨打保险公司95518电话再按1报案,并索要报案号。 4、按照校方责任险理赔流程的模板,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详细填写出险经过及结果、保单号、报案号、损失金额、联系电话、联系人等关键内容并在申请人签名处加盖学校公章,再由教体局安全科审核确认情况属实加盖教体局公章传真至风险管理办公室,传真电话:85019327,由风险办转给人保公司。

出险学生完全治疗结束后,需提供以下材料,报送至青岛市教育风险管理办公室: 1、出险学生学籍证明(加盖所在学校公章)。 2、《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原件)(加盖所在学校公章及教体局章,局属学校只盖学校章)。 3、就诊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拍片、CT等检查需提供诊断报告(原件),药费清单。 4、医疗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票据(原件)。 5、《转账授权书》,在此表中填写学校账号、开户行、户名,并加盖公章确认;如学校没有账号,可委托本校员工或会计核算中心接收学生的理赔款,在表中填写受托人账号、开户行、户名,并由学校加盖公章确认,同时提供该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6、如受伤学生住院需提供户口簿索引联、陪护家长及出险学生单页的复印件,校责险承保公司会根据住院天数赔付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80元/天,伙食补助费:20元/天). 7、填写《人身险给付清单》(加盖学校公章),如实填写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的理赔金额。 8、填写《财产险赔付协议书》(加盖学校公章)。 9、如经过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需有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仲裁书”(原件)。对于需要调解、仲裁、判决解决的案件,学校要提前通知风险办。

校方责任险计划

校方责任险计划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国保监会监管局《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防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及我省教育、财政、保险监管等有关部门的政策为依据,本着“政府推动,学校落实,市场运作,规实施”的原则,全面启动我县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为学校和谐稳定和学生生命安全提供有力的保障,为我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构建“平安校园”与“和谐”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目标要求 (一)建立健全省、市、县(区)、校四级教育系统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和工作网络,做到管理机构明确、保障措施落实、服务工作到位。 (二)在全县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我县各中小学校(含学前班)都要投保校方责任险,全面实现应保尽保。 (三)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相互协调配合的风险防及事故处理机制,确保教育系统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和合理转移。

(四)利用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的专业化优势,加强学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使学校安全工作得到高度重视,安全知识得到普及,风险管控能力得到提高,事故率明显下降,让家长放心、群众满意、社会赞誉。 三、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相关容 (一)保险责任 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由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学校活动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夏令营、冬令营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情形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12号令)相关章节列举的学生伤害事故类型。 (二)保险期限 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一般为一个学年度,期满续保。保险起止时间为每年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三)保费来源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保费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由学校统一购买。 (四)赔偿限额和保险费标准 赔偿限额:在校学生因同一事件或同一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视作一次事故,每名受伤害学生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50万元,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

校方责任保险方案

一、校方责任保险方案 ①每人每年赔偿限额:人民币35万元; ①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0万元; ①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500万元; ①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人民币2万元; ①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人民币100万元; ①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人民币10万元; ①免赔额为零。 投保范围:汕头职业技术学院。 保费来源:汕头职业技术学院财政专户资金。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二)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三)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被保险人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

标准; (四)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被保险人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 (六)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九)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十)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十一)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或职业道德; (十二)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被保险人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