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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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

1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2区域国际法:指只适用于区域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

3规范法学派:这个学派认为一切法律规则不论是国内法规则还是国际法,都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在这一法律体系中,法律规范分成各种不同的等级,每一级的规范是上级规范所创造,其效力的根据在于上级规范。而整个法律体系的最上级是国际法规范,它的效力来源于一个最高规范或称原始规范”但是,这个所。谓最高规范或原始规”。的效力的根据是所谓人类的正义感”或“法律良知。

4、格老秀斯学派:这个学派介于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之间,因此,又称为折衷法学派”。这一之所以称为格老秀斯学派,是因为格老秀斯一方面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效力的根据,另一方面女承认回家的同意是国际法部力的根据。

5社会连带法学派:这个学派认为,一切法津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6国际法渊源:国际法是一系列调整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组戒的,这

些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就是国际法的渊源。

7编纂:编纂就是把各种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编成系统化的法典。

81930年国际法编纂会议:1930年,国际法编纂会议在诲牙举行,这是在国联主持下召开的一次国际作法编纂会议会计设立三个委员会分别就三个问题讲行研究。第一委员一会就国籍问题通过了4个文件,即《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苦干问题的公约》、《关干某种无国藉请况的议定书》、《关于无国籍的特别议定书》和《关于双重国籍某种情况下兵役义务的议定书》。第二委员会由于领水宽度问题没能协议,只通过一个《领海法律地位草案》。第三委员会由于对外国人待遇引在国家责任的问题争论较大,没有达成任何协议。

9国际法委员会:国际法委员会是联合国负责编纂国际法的主要机构,根据章程的规定,委员会应代表世界各大文化体系和各主要法系,其委员由各会员国政府提名,由联合国大会选出。

国际法委员会的任务是:1就国际法尚未规定的一些问题或各国实践尚未充分发展成为法律的一些问题草拟公约草案,以促进国际法的进步发展。2?编纂现有国际法,使国际法更加精确地条文化和系统化。

10自动执行条约:所谓自动执行条约或条款是指条约中或条约中的某个条款明白表示或按其性质不需经过国内立法而可以自动生效的条约。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2国家主权:指国家统治的权力,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对内最高权包括选择社会政治制度的权利和对境内一切人行使管辖权的权利,对外独立权指独立自主处理国内事务,排除任何外来的侵略和干涉。

3民族自决原则: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已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4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

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5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是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目的,或与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不得以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应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提出的各项义务,善意履行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各种义务,善意履行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有效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各种义务。而当其参加的国际协议与《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会员国义务发生抵触时,应优先履行宪章的义务。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1、单一国:指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是国际法主体。各行政区域一般没有对外职能,但可以经中央授权在一定范围内对外事务,但不是国际法主体。

2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3联邦:是由若干个成员组成的复合国家。有统一的宪法、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和统一的最高行政机关和国籍。联邦的成员各有宪法、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联邦成员的公民也是联邦的公民,直接受联邦政府的领导。联邦政府代表全联邦行使对外职能,联邦成员具有较大独立性但不是国际法主体。

4邦联:是由若干个主权国家根据条约组成的一种国家组合。邦联没有统一的中央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没有统一的国籍。成员是主权国家。各自拥有立法、外交、行政、国防、财政等全部权力,成员公民各有国籍,没有统一的邦联国籍。5?君合国:又叫身合国,指两个主权国家共戴一个君主而形成一个国家联合,但是两个国家完全独立。身合国的成员是国际法主体,而身合国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

6、政合国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联合于一个君主之下,内政各自独立,对外关系合为一体,以共同统治者的名义进行活动。政合国本身是国际法主体,而政合国的成员国则不是国际法主体。

7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能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这类国家主要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8被保护国:指根据条约把重要的外交事务交给保护国处理而处于该国的保护之下的国家。是国际法主体,在一定限度内保有其国际地位。

9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这类国家具有两个特点:一是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二是其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10国家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基本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权利;派生权利是指从国家基本权利中引申出来的权利。前者是由国家主权直接引申出来的,因此,一切主权国家在享有国家的基本权利上是没有差别的。后者则是运用国家主权或行使国家基本权利的结果,因而各国享有的派生权利是不同的。

11自卫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犯;二是指当国家遭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有权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

12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原则:根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罗马法概念,凡是

国家主权行为和国家财产,就不能在外国法院对其起诉的,这称之为绝对豁免原则。但有些国家在处理国家主权豁免问题的案件时,把国家行为分为商业性行为和行政性行为,后者可以享受豁免,而前者不能享受豁免,这就是所谓有限豁免原则或相对豁免原则。

13构成说。这一学说认为,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一个新国家,即使完全符合国际法主体的条件,如果未经承认,仍不能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所以承认是构成性的,它具有构成或创造国际法主体的作用。

14宣告说,宣告说认为,国家的成立和它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并不依赖于任何其他国家的承认。承认仅是一种对新国家已经存在这一既存事实的宣告。所以,承认只是一种宣告性行为。

15政府承认是指对新政府的承认,即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发生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

16有效统治根据国际实残,一国承认新政府,是以“有效统治原则为根据的。就是说,新政府必须能在其控制下的领土有效地行使权力的条件下,各国才能予以承认。

17艾斯特拉达主义1903年墨西哥外长艾斯特拉达发表声明:鉴干给予承认是意味着对外国内政的判断,墨西哥今后只限于继续保持或不保持对外国政府的关系,而不采用承认的形式。这说是是艾斯特拉达主义。

18对交战团体承认,是指在一国发生内战的情况下,其他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利益和尊重为战双方的合法权利,而承认内战中非政府一方为交战团体的行为,在实践中,非政府的交战一方具备以下条件,即可被承认为交战团体:(1)叛乱具有明确的政治目的;(2)叛乱己发展为内战;(3)叛乱组织已控制该国一部分地区,并实行有效的管理;(4)叛乱集团在战斗行动中遵守战争法规。

19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20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21国家生存原则关于国家动产的维承,不是单纯以该动产的地理位置为依据,而是从该动产是否与所涉领土活动有关为根据,与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应转属继承国。这说是所谓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22国家债债务,是指一国对另一国、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之任何财政义务。从国家继承的意义上看,债务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整个国家所负的债务,称为国债;另一类是以国家名义承担的而事实上是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的债务,称为地方化债务;还有一类是由地方当局承担并由该地方当局使用于该地区的债务,称为地方债务。按照国际法,国债和地方化债务,都属于国家债务;地方债务则不属于回家债务的范围。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1引渡: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2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根据许多国际条约的规定,引渡罪犯原则上只限于外国人,本国国民一般不予引渡,这叫做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只有英、美等极少数国家不拒绝引渡本国国民。

3双重犯罪原则,又称相同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

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定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反之,则不能引渡。

4罪名特定原则,又称同一原则,指请求国在将被引渡人引渡回国后,只能以请求引渡时所持罪名进行审判或惩处,不得以不同于引渡罪名的其他罪名进行审判或惩处。

5庇护是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这种庇护,也叫领土庇护。

6域外庇护又称外交庇护。指给避难者在驻在国的使馆、领事馆、军舰和商船内以庇护,即庇护国在外国领土上庇护外国人。

7难民:广义上的难民是指因政治追害、战争或自然灾害而被迫离开其本国式其经常居住国而前往别国避难的人,包括政治难民、战争难民和经济难民,狭义上的难民,仅指政治难民。

8国籍的恢复,又叫国籍的回复,是指丧失了一国国籍的人重新取得该国国籍。9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第五章国家领土

1先占:指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由此而取得该地的主权。

2时效:指对他国土地的占有,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连续占有而取得其主权。

3割让:指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土地的主权转移给他国。割让可能是因赠与或出卖造成的,也可以是因战争条约或不平等条约造成的。从现代国际法的观点看来,由战争和不平等条约造成的割让是违反国际法的。

4添附:指因人工或自然状态变化而增添的新部分。包括人工添附和自然添附。5征服:指战争结束后战胜国把战败国灭亡而兼并其领土。战时征服不产生主权转移,征服只有在被征服国已不复存在才构成主权转移。战时征服如在和约中规定领土转移,即构成割让了。

6传统边界线:指一国自古以来一直在该地区行使主权或其国民一向在该地生活和活动而形成的一条传统适用的边界线。

7扇形原则:苏联于1926年提出扇形原则,主张以沿海国两端连接北极顶点的扇形作为沿海国的管辖范围,对扇形区域享有领土主权。

8国内河流,是指从河源到河口均在一国境内的河流,故亦称为内河。

9界河:国界河流是指流经两国之间、边界线所经过的河流,故亦称界河。如黑龙江、鸟苏里江是中俄商国的界河。

10多国河流,是指通过两个或两上以上国家的河流。

第六章海洋法

1海洋法:就是规定海洋各个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2海湾:是明显的水曲,但只有在该水曲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面积时才能称为海湾。

3历史性海湾:是指海湾的沿岸属一个国家,湾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总和,但沿岸国根据历史权利而获得承认为其内水的海湾。

4《日内瓦海洋法公约》指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于1958年在日内瓦签订的四个公约。即:《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

《大陆架公约》。这四个公约只反映了当时几十个国家的要求,随着其后海洋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海洋秩序的变化,这几个公约巴不完全适应当前的需要了。但仍然是四个现行有效的公约。

5领海基线:在正常情况下是沿岸的低潮线,这是一条与海岸绝对早行的线,称为正常基线。

6直线基线:当海岸曲度较大而且小岛密布的时候,正常基线就很难确定了。因此沿海国便在沿岸选定一定的基点,用直线把基点连续起来形成沿岸的基线,称为直线基线。《领海与毗连公约》和《海洋法公约》都肯定沿海国采用直线基线的权利,但划定直线基线时,不应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并且不能因这种基线而使邻国的领海与公海或与专属经济区分开。

7区域:国际海底区域,或简称区域,是《海洋法公约》创设的新概念。它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8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指连接两面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海洋公约》规定在这个海域里,外国船舶有过境通行权,但如果该海峡内有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部分,或者该海峡是由岛屿与大陆造成而岛屿向海一面有与海峡同样水文条件的航道者,该海峡仍适用无害通过制。

9群岛水域:群岛国用直线把其外缘岛屿连接起来构成其测算领海及其他海域的直线基线。基线所包围的海域称为群岛水域。

10领峡:海峡两岸属于同一国家,峡宽不超过该国领海宽度之两倍,此峡就是该国的领峡,相当于内水。

11大炮射程规则:荷兰法学家宾刻殊克认为陆地上的统治权应以大炮射程的终点为终点。当时大炮射程约3海里。这个主张在18世纪占了优势,被称为大炮射程规则。

12毗连区是在领海以外而又毗连于领海的一个区域,沿海国可在这区域内行使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

(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2)惩治在其领土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13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法公约》创设的一个新海域。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这个海域是在领海之外而邻接于领海,其范围是不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

14大陆架:《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根据这条规定,大陆架的法律概念就是从领海底土以外的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廷伸。

15等距离十特殊情况规则: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的大陆架界限,《大陆架公约》第六条提出在双方没有协议而又不存在特殊情况时,应适用等距离中间线确定有关国家的大陆架界限。这就是所谓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

16公平原则:公平源自英美法体系的衡平法。在国际法上所指的公平就是考虑一切有关的因素调整某种规则所产生的不公平现象以便达到公平的解决。在海洋划界上,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就认为应用公平原则调整不公平的现象,使划界得以公平解决。英法大陆架仲裁案、利比亚一突尼斯大陆架案、利比亚一马耳他大陆架案都是以公平原则解决划界纠纷的案例。

17群岛国:是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岛屿就是四面环海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由苦干岛屿组成一个在北理、经济和政治上密切联系的实体,称为群岛。在一个或几个群岛上建立起来的国家,称为群岛国。

18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在内的全部海域。

19·公海自由:《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公海自由包括: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的自由;(5)捕鱼自由;(6)科学研究的自由。

20登临权。军舰在公海上发现其他船舶具有下列嫌疑,有行使登临和检查的权力:

a·从事海盗行为;b·从事奴隶贩卖;c·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d·没有国籍;e·虽悬挂一国旗帜或拒不展示旗帜而事实上与军舰属同一国籍。军舰有权登临该船,检查其证件,甚至进行搜索,如证明此嫌疑为无根据,应对该船所受之损失负赔偿责任。

21紧追权。沿海国当局如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船进行紧追。紧追须在沿海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内开始,如外国船舶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内违反沿海国有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规章时·也可开始紧追。紧追只有未曾中断,才能在领海和毗连区外继续进行,一直追至公海而加以拿捕甚至击毁。如该船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紧追应即停止。紧追权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清楚标志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进行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进行。22平行开发制就是区域的开发可由企业部与国家和私人同时进行。其作法是:凡具有缔约国国籍或为缔约国国民控制,或由缔约国担保的个人或企业都是有资格的申请者。申请者在向管理局提出开发申请时,须提出两块具有同样经济价值的矿址,并提供该两地的资源数据。管理局将其中一块矿址批准给申请者开发,与申请者签订合同,该矿址称为合同区,另一块矿址则保留给管理局的企业部开发,或由企业部与某个发展中国家合作开发,故称为保留区。

第七章航空法

1《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在1944年芝加哥会议上,部分成员国于签订。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定期航班五项自由”,即不降停而飞越其领土的权利;非运输业务性降停的权利;卸下来自航空机所属国客、货、邮的权利;装载前往航空机所属国客、货、邮的权利;装卸前往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的客、货、邮的权利。故此协定也称为五项自由协定。

2《哈瓦那商务航空公约》。1928年美洲国家签订于哈瓦那,该约内容基本上与巴黎航空公约相同。又是增加商业航空的部分条款。该约缔约国如是《国际民用航空》的缔约国,该约应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所取代。

第八章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条约》:全称为《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的条约》,1966年底通过,1976年起生效。是外层空间的基本法,条约全文共17条,内容着重于重申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和建立外层空间法律制度,故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

第九章国际环境法

1倾倒是从船舶或航空器或从其他海上人工结构有意地在海上倾倒废物更其他物质的行为,但不包括在正常操作中的处置废物。

2环境影响评价就是对一项开发或建设项目作出最后决定之前,首先对该项目可

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的程度和范围,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供决策者作出最后决定。

3国际水道是指其组成部分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湖泊、运河等水道。4《世界自然宪章》1982年10月2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宪章》重申了《斯德哥尔摩宣言》的原则并提出几点进一步的要求:1)不得损害地球上的遗传活力,要保障必要的生态环境让各种生命必须维持其足以生存繁衍的数量:2)要求各国把养护自然作为其规划和进行社会经济发展活动的组成部分;(3)要求各国把宪章的原则载入其法律中予以执行并提供必要资金、计划和行政机构以实现保护大自然的目的。

第十章条约

1缔约权:指缔结条约的能力,这是国际法主体的行为能力之一。国家是独立的主权者,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除了国家之外,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为独立而斗争由的民族都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缔约权。回家缔约权的行使是由该国国内法规定的。缔约权只能由国家的中央政府行使,国家的地方或行政单位是没有缔约权的,除非有特别授权。

2全权证书:谓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认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的约束,更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之文件。

3·草签:条约在正式签字的,可以由谈判代表草签,草签只表明全权代表对条约约文己认证,它不具有法律效力,需待本国政府核准。草签时,中国人只需签姓,外国人签姓的第一个字母。本国政府核准后,若对约文有异意,可以要求重新谈判,不受草签约束。如果谈判国达成协议,草签可以在本国政府核准同意约文后构成正式签字。

4批准:是缔结国的权力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认可,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所载之义务的行为。一国对其全权代表己签署的条约,可以批准,也可不批准,国家没有批准条约的义务,也无需承担不批准条约的道德责任,并且国家没有义务向有关国家陈述拒绝批准的理由。

5条约的适用范围:指条约效力所扩及的时间和空间两个范围。时间范围是从条约生效到条约效力终止,无溯及力。空间范围指条约适用的的地域:条约适用于缔结国的全部领土,如条约中含有限制领土适用范围条款,则不适于有关地区,国家部分领土转移的时侯,条约适用范围随着发生变化。

6加入:是指没有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成为缔约国受条约约束的一种法律行为。加入这一程序被正常利用来扩大条约到那些不曾参加,谈判的国家,使其成为条约的当事国。加入主要是对开放性的多边条约而言,尤其是造法性条约。

按照《条约法公约》第十五条规定,以加入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的拘束可以有以下三种情况:1)条约规定一国可以用加入来表示这种同意;2)另经谈判国协议确定,某些国家可以用加入表示同意;(3)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某些国家可以用加入表示这种同意。

7条约停止施行:是指一个或数个当事国于一定期间内暂停施行条约一部更全部,但条约本身并不因此而终止,必要时,依一定程序可以恢复条约的施行。按《条

约法公约》规定,当事国可援引一方违约、情势变迁等为理由,停止施行条约;也可以依条约本身的规定更全体当事国同意停止施行条约。

8条约登记:登记指联合国会员将其所签订之条约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缔结条约是国家的主权行为,不登记的条约不等于无效,只是未经登记之条约不得在联合国机构上引用。

9条约无效:条约以国际法为准,一切违背国际法的条约都是无效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如有下列情况,是无效的条约。(1)缔约者无缔约能力;(?)条约内存在构成接受条约必要根据的错误;(3)谈判时存在欺诈行为4)谈判时代表受贿赂;(5)缔结时一国或其代表受对方强迫;(6)条约与强行法冲突。

10条约终止:条约一旦终上便失去法律效力。终止有下述几种情况:(1)期满;

2)执行完毕;(3)解除条件成立{(4)退约;(5)被新约代替;(6)不可能执行;(7)全体缔约国同意终上;(8)一方违约或情势变迁。

第十一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l领事:领事是一国根据与他国的协议,派往他国某一城市或地区执行领事职务,以保护派遣国及其公民和法人在当地的合法权益的人员。

2不受欢迎的人:外交代表的派遣必须取碍接受国同意。如接受国不同意派遣国所提出的使馆馆长和领事馆馆长的人选以及其他外交官或领事人员的任命,可指出其人为不受欢迎的人,以示拒绝接受,这种拒绝是不用出具理由的。

3国书再递:使馆馆长在接受国期间,因等级升格,如公使升大使,或者派遣国或接受国的国家制度发生重大变化,如君主国变成共和国,或者发生国家合并或分立时,通常须重新向接受国元首递交国书,这叫做国书再递。

4外交团:是指驻在一国首都的所有使馆馆长组成的团体。广义的外交团,还包括这些使馆的其他外交人员,甚至包括外交人员的家属。

外交团通常设一团长,外交团团长由外交团中等级最高、递交国书最早的使馆馆长担任。外交团的作用主要是礼仪性的。

5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所享有特殊权利和优惠侍遇的总称。外交特权与豁免,主要是给予外交代表机关并外交人员的,但外交机关的其他人员也享有某些特权与豁免。

6领事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是指领馆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

第十二章国际人权法

l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主体之间有关规定和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广义上的国际人权法,还包括战争和武装冲突期间保护平民、战斗员以及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受难者的原则、规则和制度,这部分法律规范被称为国际人道法。

2人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国家按照国际法,通过条约,承担国际义务,对实现基本人权的某些方面进行合作与保证,并对侵犯这种权利的行为加以防止与惩治。3《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是战后第一个关于人权问题的专门性国际文件,它第一次在国际范国内系统地提出了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第一次提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人人享有工作权和休息权等对劳动人民有利的内容,并为以后制定国际人权文件奠定了基础。《宣言》虽然在实质上并没有摆脱西方资产阶级关于人权的传统观念,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

如只强调个人的权利,而忽视集体的权利,但其国际影响却是深远的。

4“1503程序”:1970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了一个题为有关侵犯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来文的处理程序的决议,即第1503号决议,规定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不用依据条约,在经证明确系一贯和严重地侵害基本人权的情形下即有权受理个人的来文。小组委员会可决定将具有一贯侵犯人权特点的情况提交人权委员会审议。人权委员会可以自行研究并向经社理事会提出报告和建议,也可以在征得有关国家同意的情况下任命一人特设委员会去进行调查。这一程序被称为1503程序。

第十三章国际法律责任

1道歉是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主体对受害方造成的非物质的损害予以精神上的补偿所采取的法律责任形式。在国际法上不能把这种形式只看作是道义上或政治上责任的表现形式。

2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动:所谓国际法不加禁止包含着两种情况:一种是国际法文件明文规定对此种行为不加任何限制,即不加禁止的。另一种是国际法文件对此种行为没有明文规定禁止也没有明文规定允许。

这种行为的特点是:1)其活动都是由国家或实体在其本国领土或控制范围内从事的,但其危害具有跨国性;2)其活动通常具有潜在的危险性;(3)活动本身都是现行国际法未加禁止的;(4)受害国有权要求加害国给予合理赔偿。

3国际罪行:指违背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国际义务,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一国违背以下国际义务的行为,就构成国际罪行:

(1)严重违背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2)严重违背对维护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3)大规模地严重违背对保护人类具有重要性的国际义务,例如禁上奴隶制度、灭绝种族隔离的义务;(4)严重违背对维护和保全人类环境具有重要性的国际义务,例如禁止大规模污染大气层或海洋的义务。

第十四章国际组织

1集体安全制度:集体安全包含三个内容:第一是禁止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或武力的威肋。第二是允许受到侵略的国家进行单独或集体的自卫。三是授权安全理事会对侵略行为采取强制执行行动。

2安理会执行行动:安全理事会为了执行其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决议,可以对侵略者实施武力以外和武力行动两种执行措施,称为安理会执行行动。应由安理会在由五个常任理事国参谋总长组织的军事参谋目的协助下进行。

3国际组织: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国家之间为了处理国际关系中的事务或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根据条约而建立的常设国际组织。

4国际联盟:是根据作为《凡尔赛和约》第一章的《国际联盟盟约》而于1920年1月1日正式成立的世界上第一个一般性政治组织。国际联盟有三个主要机关:大会、行政院和秘书处,1922年还成立了作为国际联盟司法机关的国际常设法院。总部设在日内瓦。1946年4月,联盟大会通过决议宣布解散,并将其财产移交给联合国。

5完全会员:国际组织的正式参与者,通常参与该组织的全部活动和承受该组织

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完全会员一般只能是国家。

6部分会员:有些国际组织允许非会员国参与该组织的一个或几个机关的工作,作为那些机关的正式成员,但它们不是该组织的会员国。

7联系会员:有些国际组织接受联系会员。联系会员在该国际组织中只事有有限的权利:出席会议和参加讨论,但没有表决权,也不能在主要机关中任职。它们对组织承担较低的财政义务。

8观察员:大部分国际组织邀请非成员国、民族解放运动、其他政府间或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观察员出席其有关的会议。观察员通常是在每次开会时临时邀请的,但也有常设的。观察员在该组织的有关会议上一般没有发方权也没有表决权。但观察员可以取得会议的全部文件,有时也可提出正式的提议。

9联合国会员国:有创始会员和纳入会员国(非创始会员国)两种。创始会员国指参加旧金山会议或以前曾签署1942年《联合国家宣言》的国家,签署宪章并予以批准,均为创始会员国。这类创始会员国共有51个。其他根据会员条件和按照参加程序加入联合国的国家均为纳入会员国。

10大国一致原则:《宪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安理会每个理事国有一个票权。表决时,程序性事项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非程序性事项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这就是安理会表决制度上适用的大国一致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只要有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议案就不能通过,常任理事国因此就享有否决权。

11双重否决权:安全理事会把表决之事项分为程序事项与非程序事项。当一件事项提交表决以便决定它是属于程序事项还是非程序事项的时候,常任理事国可以行使其否决权。如果决定它是属于非程序事项时,在对这种非程序事项进行表决时,常任理事国还可以行使否决权。就这件事项来说,常任理事国行使了两次否决权,故称为双重否决。

12加权表决制:国际金融组织由于带有股份制的性质,表决权方面也反映了股份制的特点,表决时,会员国除了事有同样的表决票之外还可以就其所认缴份额的大小增加一定的票数,此制度称为加权表决制。

13经社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是联合国组织内负责协调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事务的机关。由54名理事国组成,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每年改选其中三分之一。职权是:1)就国际间有关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事项进行研究及作出报告并向联合国大会、有关的会员国及专门机构提出建议;2)召开有关上述事项的国际会议;(3)协调联合国与专门机构之间的活动。表决时,每个理事国有一票权,决议由过半数的赞成票通过。

14秘书处:是处理联合国日常事务并为联合国其他机关服务的机关。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助理秘书长以及其他行政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

第十五章和平解放国际争端

1斡旋与调停:是在争端当事国未能以谈判与协调解决争端的情况下由第三方进行干预促使当事国进行谈判并协助其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

2调查与和解:调查与和解(调解)是解决因事实不清而无法解决的争端的一种方法。这个方法通常是由争议双方通过协议成立国际调查委员会和和解委员会进行。3仲裁协定:当事国为进行仲裁而签订的仲裁协定是仲裁的法律依据。仲裁协定

有两种,一种是专门为把争端交付仲裁而签订的仲裁协定,这种仲裁协定亦称为临时仲裁协定。另一种是在一般条约中所包含的仲裁条款。缔约双方约定今后发生的某类争端交付仲裁解决。这种仲裁条款亦称为一般仲裁条款。

4常设仲裁法院:是根据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于1900年在海牙成立,作为各国解决国际争端的仲裁法院。该法院有两个机构:一是国际事务局:负责法院的联系事项、保管档案并处理行政事务;二是常设行政理事会,由缔约国驻海牙的外交代表组成,负责指导和监督事务局的工作。各缔约国可提出最多4名仲裁员的本国团体列入法院的仲裁员名单之中,该名单保存在国际事务局。争端当事国可从中选派仲裁员组织仲裁法庭对争端进行裁断。

5国际常设法院:是世界上第一个常设的国际法院,1922年根据国际联盟关于成立国际常设法院的决议成立。有法官15名,受理由当事国提出的案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因联合国国际法院成立,国际常设法院于1946年宣告解散。

6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1946年在海牙成立。有法官15名,任期9年,受理争端当事国提出的案件,并就联合国大会及安全理事会以及经大会授权的其他专门机构所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7专案法官: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如一方当事国有本国国籍的法官,他方当事国也有权选派一人作为法官参与该案的审判;如双方当事国都没有本国国籍的法官,则双方都可选派法官一人参与该案的审判。这种临时选派的法官称为专案法官或“特别法官,他们在参与裁判中同其他法官具有完全平等的地位

8分庭:为了迅速处理案件或处理特种案件,《国际法院规约》规定法院应每年设立分庭,以当事国请求,采用简易程序。分庭由法院五名法官组成,其中应包括院长和副院长。分庭作出的裁判,应视为法院的裁判。

9任意性强制管辖:国际法院的当事国可发表声明在下列事项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1)条约之解释;2)国际法问题;(3)违反国际义务之事情;(4)对违反国际义务之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管辖是强制性的,但这是当事国自愿选择的,故称为任意强制管辖。在发表了这种声明的国家之间如果发生争端,其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据任意强制管辖请求国际法院审理它们之间的争端。

10临时保全措施:在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国为防止他方当事国采取单方面行动使法院的判决效力失去意义,该当事国得请求国际法院以命令指示临时保全措施。11初步反对主张:在以请求书起诉的情况下,被告当事国可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和该请求书的接受提出书面反对意见,这意见称为初步反对主张。12参加:诉讼当事国以外的第三国当认为该案件的判决可能影响其具有法律性质的利益时,可向法院请求参加诉讼,但能否参加由法院裁定。

第十六章战争法

1马顿斯条款是战争法的一个重要原则。马顿斯是俄国参加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的代表,他提出:在条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平民和战争员仍受来源于习惯、人道和良心。要求的国际法原则的支配。故被称为马顿斯条款。

2战时中立:是战争时期的一种法律地位。指战争中不参加战争的国家所持的不偏袒任何一方的立场和状态。

3战时禁制品是指违反交战双方禁止运送给敌国的货物。凡是属于军事用途的禁制品称为绝对禁制品·可供军用也可供民用的禁制品称为相对禁制品。

4战俘:是指在战斗或武装冲突中落在敌方权力之下的合法交战人员。

5战争犯罪:在现代战争法上,战争犯罪是指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策划、发动

侵略战争,破坏和平,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违反人道主义准则的各种犯罪行6战争法:调整交战国之间的关系和调整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关系的规则的总体,就是国际法体系中的战争法。

国际公法试题及答案

国际公法试题答案 一、单选题(共20个题,每题1分,总共20分) 1.外国人可以享有国民待遇的权利是( C ) A.选举和被选举权 B.担任政府公职的工作权 C.民事权利 D.成为军人的权利 2.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规定,各国可以( C ) A.将月球据为己有 B.在月球进行战争 C.自由探索和利用外空和天体 D.先占天体 3.外国船舶在别国领海的唯一权利是享有无害通过权,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无害”一词的含义是哪项( B ) A.不违反国际惯例 B.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 C.不损害其他国家的领海航行权 D.不违反沿海国的法律规章 4.W因为沿海国,V国因其未发表任何关于大陆架的法律或声明并且未在大陆架上进行任何活动,在W国不知道的情况下,在W国毗连区海底进行科研钻探活动。下列判断哪个是正确的?( D ) A.根据海洋科研自由的原则,V国行为合法 B.因W国从未提出大陆架的主张,V国行为合法 C.V国行为非法,应当立即停止但无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试大论坛 D.V国行为非法,应当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5.下列关于大陆架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 C ) A.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B.国家对其大陆架的资源具有主权权利及相应的管辖权,但它又不属于国家的领土,国家对其大陆架不具有领土的完整主权,大陆架上仍允许他国保持某些权利,且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地位 C.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但这种权利不是专属的

D.大陆架不仅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其领海之外的延伸,而且是该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 6.八角岛是位于乙国近海的本属于甲国的岛屿。40年前甲国内战时,乙国乘机强占该岛,并将岛上的甲国居民全部驱逐。随后乙国在国内立法中将该岛纳入乙国版图。甲国至今一直主张对该岛的主权,不断抗议乙国的占领行为并要求乙国撤出该岛,但并未采取武力收复该岛的行动。如果这种实际状态持续下去,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D ) A.根据实际统治原则,该岛在乙国占领50年后,其主权就归属乙国 B.根据时效原则,该岛在乙国占领50年后,其主权将归属乙国 C.根据实际统治和共管原则,乙国占领该岛50年后,该岛屿主权属于甲乙国共有 D.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即使乙国占领该岛50年后,该岛屿主权仍然属于甲国 7.甲国人兰某和乙国人纳某在甲国长期从事跨国人口和毒品贩卖活动,事发后兰某逃往乙国境内,纳某逃入乙国驻甲国领事馆中。兰某以其曾经从事过反对甲国政府的政治活动为由,要求乙国提供庇护。甲乙两国之间没有关于引渡和庇护的任何条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制度,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D ) A.由于兰某曾从事反对甲国政府的活动,因此乙国必须对兰某提供庇护 B.由于纳某是乙国人,因此乙国领事馆有权拒绝把纳某交给甲国 C.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乙国领馆可以行使领事裁判权,即对纳某进行审判并做出判决后,交由甲国予以执行 D.乙国可以对兰某的涉嫌犯罪行为在乙国法院提起诉讼,但乙国没有把兰某交给甲国审判的义务 8.下列关于国籍的表达,哪一项是正确的?( A ) A.国籍实质上是一种公民资格,表明个人对特定国家的隶属关系 B.一个人取得某一国家的国籍,只有依法纳税,才能受其管辖和保护 C.国籍的主要作用是在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一般的、临时的、表面的法律联系 D.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即是本国人,否则即是外国人 9.根据国际法学理论,下列关于国际法的说法哪个是错误的?( D ) A.国际法具有强制力,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行动来实现 B.国际法具有强制力,依据一般认为是产生于国际交往和发展需要的、国家之间的协

阐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阐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互相关系的行为规则。 国内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个人与个人之间或国家与个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 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法律,它们具有法律的共同性:(1)它们都在一定的社会之内发生法律的规范作用,无论是国际社会或国内社会。(2)它们都具有一套行为规则来调整社会关系,无论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或个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3)它们都使用一定的外力来强制执行。(4)它们都表现统治阶级意志,属于上层建筑。(5)它们都受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同时也受某些政治因素决定。 另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又呈现着显著的不同:(1)一般来说,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内法的主体是个人,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2)国际法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内法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以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3)国际法是由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协议的条约和习惯形成的,国内法是由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4)国际法是以国家自己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执行,国内法是以国家政权机关例如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来强制执行,国际法的强制性显然不如国内法强。(5)国际法是在国际社会中平等的成员―也就是主权国家之间实行的法律,国内法是一国之内主权者对其统治下的人民实行的法律。 二、国际法的主体是什么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的参加者,或者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主要具有三个特点:A.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B.具体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C.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具有定居的居民、固定的领土、主权、政府)、国际组织(最为典型的是联合国)、争取独立的民族(如阿富汗)。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内容是什么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原则,具体包括: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表现为三方面: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和自卫权。 (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不过,依宪章有关规定采取的集体强制措施、殖民或半殖民地人民争取民族独立的武装斗争等,不受这一原则的限制。具体包括: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从事武力威胁、进行侵略战争宣传。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这一原则构成宪章解决国际争端各条款的基础,并成为国际法上集体安全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 (4)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是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简洁的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所谓“内政”,一般是指国家不受国际法约束而能独立自主处理的那些事项,如一国的政体、内部组织、对外政策等。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条约必须遵守是传统国际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自觉善意。 (6)国际合作义务。国际合作已是具有普遍意义的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将“促成国际合作”列为宗旨之一。《国际法原则》规定,各国

国际法模拟试题及答案

国际法模拟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每题1分,共20分) 1、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 A、人类理性 B、国家之间的热力均衡 C、大国统治阶级的意志 D、国家间的协议 2、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是指() A、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B、国际法基本原则 C、一般法律意识引伸出来的原则 D、各个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倡导者是() A、中国 B、中国和印度 C、中印、中缅 D、列宁的《和平纲领》 4、国家对于外国人在其领域侵害该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为行使管辖,这种管辖是() A、保护性管辖 B、领域管辖 C、普遍管辖 D、国籍管辖 5、外国对1949年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 A、对新国家的承认 B、对新政府的承认 C、对新国家和政府的同时承认 D、对中国的承认 6、一个人的国籍根据他的出生地确定,这是() A、出生地主义 B、血统主义 C、混合主义 D、国籍主义 7、受庇护的外国人地位() A、优于本国公民 B、与本国公民相同 C、低于普通外国人 D、与普通外国人相同 8、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的取得方式是() A、割让 B、征服 C、先占 D、添附 9、古罗马时期,海洋被视为() A、共有物 B、无主物 C、公海 D、领海 10、我国领海基线采用的是() A、正常基线 B、直线基线 C、平行基线 D、混合基线 1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实行自由制度,各国享有的自由是() A、四项自由 B、六项自由 C、七项自由 D、五项自由 12、《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所指的国家航空器是() A、国家所有的航空器 B、国家经营的航空器 C、国家批准的航空器 D、用于国家公务的航空器 13、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文件是() A、《外层空间宣言》 B、《外层空间条约》 C、《营救协定》 D、《责任公约》 14、目前组成安理会的成员国的有() A、9个 B、11个 C、15个 D、17个 15、可以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的是() A、国家 B、个人 C、联合国 D、联合国专门机构 16、在下列事项中,不属于联合国大会的重要问题是() A、接纳新会员国 B、托管制度的预算问题的决定 C、恢复会员国资格 D、会员国除名 17、联合国大会对重要问题决议的通过,应是() A、全体一致通过 B、2/3多数通过 C、过半数通过 D、3/4多数通过 18、国际不当行为的判断依据是() A、国际法 B、国内法 C、国内法和国际法 D、道义上的是非 19、我国任命总领事的机关是() A、外交部 B、国务院 C、全国人在常委会 D、国家主席

国际法中海洋法知识点归纳(自己整理 绝对全面)

海洋法 第一节:概论 首先,海洋的上空可以用于飞行。 第二,海洋的表面可以用于船舶的航行 第三,海洋水体本身是大量的生物资源,潜艇也在水体航行,水体还要接受向海洋倾废。第四,海底可以铺设电缆和管道 第五,底层土有是有和天然气 海洋法是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知道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海洋划分为不同的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 世纪初,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了“大炮射程论”,以确定领海的宽度。 年月日至月日,联合国主持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最后制定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年月,日内瓦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专门讨论领海宽度问题,未果。 年月日,《海洋法公约》终于生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决议和协议》也在公约生效之日起开始临时适用 第二节:基线 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 基线(起算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向海的一面是领海。 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起算线。 正常基线(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推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多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 直线基线(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适用于海岸线曲折的地方。 为适应沿海国不同的情况,《公约》海规定沿海国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的确定基线。

二、群岛基线 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睡眠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岛屿的海域应按照《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所有的岛屿不论其面积大小都可以有自己的领海,而且岛屿拥有其领海的前提条件并不是它必须被人占领。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群岛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从群岛基线量起。 群岛基线划定规则: 、应当包括一个主要岛屿和一个区域,陆地水域比为:到:之间; 、基线长度不应超过海里,最长不超过海里; 、不应在任何位置偏离该岛的一般轮廓。 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 群岛基线划定的范围为群岛水域(群岛水域不是内水)。 群岛国可按照规定划定自己的内水。 群岛水域通过分为“无害通过制度”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所有国家的船舶都享有通过除群岛内水外的无害通过权。 群岛国可在其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空的空中航道,即“群岛海道”,所有船舶和飞机都有权通过这些海道和上空,这就是“群岛海道通过权”。 群岛国制度是一种不同于内水和领海的特殊制度。 三、海湾 海湾的概念 国际海洋法山的海湾与地理上的海湾有不同的概念,并不是所有的水曲都是海湾。 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个半圆,如果这个半圆的面积等于或少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即构成海湾。反之则不构成海湾。 湾口不超过海里的,为领湾,是内水。超过海里,直线基线应当划在海湾内;如果超过海里,但是被直线基线包围的,该海湾仍是内水。 历史性海湾的概念 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湾口超过海里,但历史上一向被认为是沿海国内水的海湾。 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普遍以有关国家长期在此行使主权,并且周边国家默认这一事实为根据。我国的渤海湾也是历史性海湾

国际法上的专用词汇

国际法上的专用词汇 protectorate (被)保护国 asylum 庇护;避难 forntier region, border region 边界地区 boundary negotiation 边界谈判 status quo of the boundary 边界现状 never to attach any conditions 不附带任何条件 non-aligned countries 不结盟国家 patrimonial sea 承袭海 consultations 磋商 the third world 第三世界 imperialism 帝国主义 200-nauticalmile maritime rights 二百海里海洋权developing countries 发展中国家 dependency 附庸国 plebiscite 公民投票 generally-accepted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公认的国际关系原则 joint action 共同行动

normalization of relations 关系正常化 an established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准则 rudimentary code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国际关系中最起码的准则 international waters 国际水域 international situation 国际形势 merger of states 国家合并 national boundary 国界 maritime resources 海洋资源 mutual understanding and mutual accommodation 互谅互让 exchange of needed goods 互通有无 détente,缓和 fundamental rights 基本权利 reduction or cancellation of debts 减轻债务负担 Near East 近东 right of residence 居留权 arms dealer, merchant of death 军火商 territorial sea 领海 limits of territorial sea 领海范围

国际法练习题1-3章(修正版).doc

国际法练习题(1-3)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 %1.Indicate the nationality and one of his major works of the following scholars. (华东政法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15 points) 1. Grotius 荷兰《战争与和平法》 2. Lauterpacht 英国《国际法与人权》 3. Vattel 瑞士《万国法》 4. Kelson 美籍奥地利人《国际法原理》 5. Verdross 奥地利《国际法》 二、名词解释 1 Jus inter gentes(华东政法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Translate into Chinese and briefly explain the following terms. 3 points each)答案:国际法旧称之一。1650年,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兼海事法官邹奇(Zouche)在其《万国法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的问题》一书中,开始使用Jus inter gentes (万国法,英语为I aw of nations )0之后,Law of nations 一词在西欧曾流行过一阵子。 2. 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 (武大2005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可将国际法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只能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某些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3. jus gentium(武大200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万民法,与市民法同为早期罗马法的组成部分。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仍属罗马国内法。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用其指称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 4. retortion (武大200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反报,又称还报,是指受害国采取同样或类似性质的措施来回敬另一国的不礼貌、不公平或不友好的行为,使加害国停止其加害行为或迫使其接受和解,以此求得争端解决。 5.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武大200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可将国际法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一般国际法是指对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6.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武大2009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3条逐渐发展与编纂国际法的主要机关。1947

浅论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

浅论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 摘要: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源于主权原则,指国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本文首先简述了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产生与发展,继而界定其范围及其在全球化时代遭遇的挑战。 关键词:不干涉含义挑战 不干涉内政原则(principle of non intervention of internal affairs)是从国家主权原则中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该原则指国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该原则也包含国际组织不得干涉成员国国内管辖事务之义。 一、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产生 不干涉内政原则源于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权利,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其内涵包括对内具有最高统治权和对外具有独立权两个方面。一个国家根据其主权,享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不受他国的干涉,这样,一国主权范围之内不受他国干涉的内部事务就是内政。 国家主权概念的形成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演进过程。主权最早是一个宪法学(国内法)上的概念,法国著名古典法学家、哲学家、政治思想家让·博丹于1577 年在其名著《论共和国》一书中第一次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国家主权学说”。其后,洛克和卢梭等思想家分别提出“议会主权”和“人民主权”概念,但他们所强调的主权还只是国内法范畴,没有涉及到国际法的问题。 1648 年欧洲各国为结束三十年战争而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主权国家的诞生。它第一次以多边条约的形式确认了所有与会国的独立与法律上的平等,主权概念正式应用到国际法领域中。18 - 19 世纪,在反对欧洲封建统治和反对他国干涉的斗争中,欧美国家学者的著述和政府文件都强调了国家主权的原则。20 世纪,国家主权在反对武装干涉、维护民族自决和促进国际友好合作中发展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表现在1919 年《国际联盟盟约》和1945 年《联合国宪章》对国家主权原则的确认和强化,该原则确认各国有权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保证各国处理其国内外事务的独立自主,禁止外来的侵略和干涉,尊重各国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和经济权益。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含义

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1.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 国际条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国际习惯:物质要素+心理因素【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法律渊源】 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区分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国际习惯有法律的拘束力,而国际惯例没有;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惯例都会成为国际习惯法。一般来说,国际惯例是在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中,经过较长时间才转化为国际习惯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 公认性:一项原则在某种情形下大致达到了被普遍接受的程度 普遍性:在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都能起到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 基础性: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体系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基础三方面: 1 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 2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 3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

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 3.不适用武力或武力威胁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 3.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家的基本特征: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个政府、享有主权 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独立处理本国内政不受他国干涉 平等权——在国际社会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自保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地位不受侵犯的权利。 管辖权——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手段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事、物以及领域外的本国人所施行的统治权。 4.国际法上的承认 承认产生的原因:一种是国家领土的改变导致了一个新国家的产生;另一种是国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国家的基本权利 ?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国家和政府的继承 ?国家责任 第一节: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State in International Law ?一、国际法上国家的概念 ?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具有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和拥有主权的政治法律实体。 ?“国家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邵津主编《国际法》第35页 ?“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一块土地之上时,一个正当意义的国家就存在了。”——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第1卷第1分册92页。 ?“蛮夷流徙无定所,往来无定规,亦不为国。盖为国之正义,无他,庶人行事,常服君上,居住必有定所,且有地土、疆界,归其自主。此三者缺一,即不为国矣。”——丁韪良译《万国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中国近代法学译丛》。 ?国家作为一个国际人格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固定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与他国交往的能力。——1933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国家权利和义务的公约》第1条。二、国家的类型 ?(一)单一国和复合国(国家结构形式) ?1.单一国(unitary state)是指对内对外权力高度统一的国家。表现在对内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有统一的国籍、统一的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等;对外是统一的主权国家,其属下的地方政府未经中央权力授权,不能进行国际交往活动。 ?2.复合国(composite states)是指两个以上的邦和国家依协议组成的国家联合体,包括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 ?(1)联邦(federation)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组成的永久联合体,对内在统一的前提下依宪法适当分立,对外高度统一。 ?(2)邦联(confederation)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签订条约而建立的国家联合体,其特征是对内对外高度分立,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其成员邦是国际法主体。历史上的邦联有:1778—1787的美利坚合众国、1815—1848的瑞士、1815—1866的德国。现今有1982年成立的塞内冈比亚邦联。 (二)独立国与附属国(享有主权程度) ?1.独立国是指享有完全主权的国家。 ?2.附属国是指在历史上国家对外交往权受到一定限制的国家,包括附庸国和被保护国。 ?(1)附庸国是指对内拥有自主权,但对外关系则绝对或者大部分受“宗主国”控制的国家。?(2)被保护国是指依据条约将本国外交权和防务权交由保护国,并与保护国形成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的国家。 ?被保护国不属于保护国的一部分,具有一定的国际法律人格。 (三)永久中立国 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 ?永久中立国是指通过条约承担永久中立义务,除其本身自卫外,不参与任何对外战争或武装冲突,也不参与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或武装冲突的条约或行动,同时其他国家承认并保障其中立地位的国家。

国际法历年论述题

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P33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其特征有: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以上特征决定了国际法基本原则还构成了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即属于国际强行法范畴。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接受并认为不得背离的法律规则,这样的规则只能由以后具有同样性质的强制性法律规则才能更改。其特征有: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2、公认为不许损抑;3、唯有以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的规则才能予以更改;4、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 对照强行法的概念不难看出,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备强行法的特征,因而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但不能将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一切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有的强行法规范只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领域的具体规则。 2、论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P54(简答题) 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列为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独立自主和不受干涉是独立权的两个特征。 2、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3、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广义的自卫权(又称“自保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国家平时进行国防建设的权利即国防权。2)国家在受到外国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自卫行动的权利,这是狭义的自卫权概念。 4、管辖权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二、国家承担的基本义务有: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等等。 3、试述国家豁免原则的发展。P65 (1)国家豁免是1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国际法规则。由于所有的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所以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对另一个国家主张管辖权,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享有豁免权; (2)19世纪末按照国家豁免原则,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根据该原则,国家在外国法院的诉讼中可以对自己所有的行为援引管辖豁免; (3)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逐渐采用有限豁免原则。国家传统上所从事的政治、外交以及军事行为可享受豁免,而经济、贸易等原来主要由私人或法人从事的行为则不能享受豁免; (4)2004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一次以普遍性国际公约的方式确立了限制豁免原则,随着《公约》的通过和开放签署,限制豁免原则将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该原则将成为国家豁免立法的发展趋势。

国际法重点(1)

1. 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地位是什么? 1)国际法是国家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2)是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需要 3)是个人(自然人)生活和福祉的需要 4)法人经营活动的需要 3. 比较国内法与国际法,阐述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1)从主体来看,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权机构 2)从调整的对象来分析,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 3)从形成的方式来考察,国际法的形成主要依靠各国长期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国际习惯和彼此之间通过谈判缔结的各种协议,即条约 4)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相互性来看,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是相互的和对等的 5)从国际法规则的性质来分析,大部分规则都属于任意性规则,不具有强制性 6)从实施的方式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行政机关来执行国际法 7)从司法权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司法体系来适用和解释国际法并解决各种国际争端 4. 阐述国际法与国际社会、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之间的相互关系。 国家是国际法产生和国际关系形成的前提 国际关系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基础 国际法律从属于国际政治, 6.近代国际法有哪些主要特征?其进步性、局限性和发动性是什么? 1)开创和发展了定期多边会议制度 2)促进了外交制度的法典化 3)带来了国际条约数量的明显增多和种类的多样化 4)明确地禁止奴隶买卖 5)推动了国际河流制度的建立 6)使战争法、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的编纂有了新的突破 7.如何认识新中国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对近代国际法所做的贡献?

1)一贯主张和坚持公平、争议和进步的国际法发展方向 2)创造性地提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3)不遗余力地促进世界范围内的和平、发展、人权和法治事业 4)全面参与国际立法与国际决策 5)积极参加国际条约和适用国际法 6)一贯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创造性的解决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问题 8.国际强行法有哪些特征?如何识别? 1)普遍性 2)强制性 3)优先性 10. 为什么国际法在各国国内的适用方式有何不同? 1)习惯国际法 大多数国家的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不须经转化或特定的纳入程序即可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在国内法院作为裁判依据 2)国际条约 (1)转化方式 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为自己国家的国内法 (2)并入方式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需采取立法 的转化大部分采取并入法的国家区分“自身可执行”和“非自身可执行”的条约或条款。自身可执行条约或条款可在法院 直接适用,而非自身可执行条约或条款则要通过一个履行条约的立法才能在国内法院适用 1. 如何区分自身可执行条约和非自身可执行条约?非自身可执行条约,法院不能直接适用,自然人或法人不能在国内法院援用为权利或义务的依据。例如,有些条约

2019年秋西南大学网络教育机考答案-1179《国际法概论》成绩74分.pdf

已做未做

A.海关总署 B.国家税收委员会 C.商务部 D.农业部 10.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大陆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财产,但未执行该判决。关于该 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判决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该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C.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 D.甲公司申请认可该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效力确定后1年内提出。 11.1963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法律原则宣言》,该决议宣示了各国在外层空间活动应遵守的法律原则, 对外层空间法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推进作用,请问该决议的法律渊源地位如何?() A.国际公约,属于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B.国际习惯,属于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C.一般法律原则,属于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D.确立法律渊源的辅助资料。 12.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中的一切险所承保的风险不包括()。 A.一般附加险 B.战争险 C.水渍险 D.平安险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道题5.0分,共25.0分) 1.按照《海洋法公约》规定,外国船舶在通过领海时从事哪种活动即构成非无害通过:() A.向沿海国传播广播信号。 B.严重的污染行为。 C.进行研究及测量活动。 D.捕鱼。 2.一般而言,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但也有例外,动产物权仅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例外情况主要有:() A.有价证券。 B.运输工具。 C.运输途中的物品。 D.价值巨大的动产。 3.中国公民王某与甲国公民彼得于2013年结婚后定居甲国并在该国产下一子,取名彼得森。关于彼得森的国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具有中国国籍,除非其出生时即具有甲国国籍。 B.可以同时拥有中国国籍与甲国国籍。 C.出生时是否具有甲国国籍,应由甲国法确定。 D.如出生时即具有甲国国籍,其将终生无法获得中国国籍。 4.甲国人特里长期居于乙国,丙国人王某长期居于中国,两人在北京经营相互竞争的同种产品。特里不时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利于王某的消 息,王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特里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名誉权的内容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 B.肖像权的侵害适用甲国法律,因为侵权人是甲国人。 C.姓名权的侵害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 D.网络侵权应当适用丙国法律,因为被侵权人是丙国人。 5.国际法的渊源包括:() A.国际条约 B.国际习惯 C.一般法律原则 D.法院判例 三、问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道题13.0分,共39.0分) 1.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考试剩余78分7秒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3 4 5 1 2 3 已做未做答题卡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问答题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知识讲解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 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 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 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 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 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 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 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 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 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

国际公法历年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请将选择的正确答案填入括弧内,每题2分,共20分) 1.依国际条约规定,向所有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称(D)。 A.国际运河 B.界河 C.多国河流 D.国际河流 2.联合国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首要的机关是(D)。 A.联合国大会 B.国际法院 C.托管理事会 D.安理会 3.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规定,各国可以(C)。 A.将月球据为已有 B.在月球进行战争 C.自由探索和利用外空和天体 D.先占天体 4.重于空气的飞机载人飞行成功是在(A)。 A.1903年 B.1783年 C.1918年 D.1957年 5.各国军舰在公海上可命令从事海盗行为的嫌疑船停船而对其实行(A)。 A.登临检查 B.武力攻击 C.紧追 D.诉讼 6·国际上规定废弃将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的第一个公约是(B)。 A·1907年海牙和平公约B.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C·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D.1968年日内瓦公约 7·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全面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文件是(B)。 A·《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B.《世界人权宣言》C.禁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D.禁止和惩治种族隔离罪公约 8.条约的缔结程序之一是(A)。 A·认证条约约文B.保留C·修正D.终止实施 9.确定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文件是(A)。 A.《联合国宪章》 B.万隆会议最后文件C·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D.《给予殖民地人民独立宣言》 10.各国在大陆架上有(B)。 A·建造人工岛屿的自由B.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C开发资源自由D.建立法律之自由 二、多项选择题(请将选择的正确答案填入括弧内,多选少选均不得分,每个2分,共10分) 1.确立外国人待遇的原则有(ACD)。 A.国民待遇 B.超国民待遇 C.互惠待遇 D.最惠国待遇 2.外国船舶在领海中实行以下行为属非无害行为(ABCD)。 A.捕鱼 B.收集情报 C.起落飞机 D.进行军事行动 3.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有(ABD)。 A·国际条约B.国际习惯C·联大决议D.一般法律原则

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关系

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之间关系紧密,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理论的研究相互影响。究其原因,无论是国际法学者,还是国际关系学者,他们都具有相同的视野,即在传统上共同关注以国家为中心的和平与发展问题,晚近又同时面对国家与非国家主体,诸如全球化、“国际治理”等全新课题。而进行学科交叉研究,一方面是各个领域的学者对自己所研究的学科范围之外,但紧密相关的领域的研究成果的必然反应;另一方面也是各个领域的学者保持自身领域研究的动态发展的需要。这些特性决定了两个学科之间的紧密联结,并对各自学科的发展大有裨益。一、国际关系及国际法概述国际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国际关系是指主权国家之间的一切互动关系既包括政治、外交、军事方面的关系,也包括文化、科技和法律方面的关系;既包括政府之间的关系、也包括民间的关系。而狭义国际关系仅指主权国家、政府间的官方政治外交关系,即国际政治关系。随着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国际关系日益呈现出地域上的全球性,内容上的经济政治文化互动性,层次上的复合性以及变迁的有序性等特征。国际法是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行为准则以及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问题时所应遵循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传统国际法仅认同对狭义国际关系的调整与规制,但在当今国际关系呈纵横扩展的情况下,国际法本身的发展已经突破了这一案臼,日益关注其他层面复杂的社会关系。国际关系属于国际社会事实层面的内容,具有先在性和客观性等属性;而国际法则属于其价值层面的内容,带有反映性和主观性。

因此,它们之间既存在作用与反作用的关联,又含有现实矛盾,并不能预期二者达成完全和谐的关系状态。故此,承认关联并解析二者的矛盾才是推进其良性互动的根本。二、国际关系同国际法三次联结早期的国际关系著作充斥着对国际法研究成果与方法的运用,甚至可以说它们是从法学研究中脱胎而出。在理想主义理论中这一点尤为明显。一战把维也纳会议以来靠大国均势政策而維持的欧洲百年和平局面打得粉碎,为防止战争,维持和平,一些国际关系学者把目光转向当时已成为哲学世界主导思潮的乌托邦主义。无疑,自近代民族国家诞生以来,国家之间始终遵循着权力与利益至上的法则,这决定了理想主义不切实际的理念注定要破产,但这个时期国际法研究与国际关系理论之间的紧密联结(也是两个领域所实现的第一次联结),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上,都对国际法与国际法学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冷战开始后,现实主义占据国际关系理论与实践的主流,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研究突然变得疏远。至20世纪80年代,西方学界对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蔚然成风,成为这两个学科最新发展的闪亮之处。在国际关系学界,重新拾起国际法研究与国际关系理论的联结纽带的正是国际机制理论。从国际机制的定义看,国际机制与国际法实际是相近的概念。虽然对于国际机制的定义,学者们尚有分歧。另一方面,从国际机制的特征与功能看,国际法具备国际机制学者所强调的国际机制所应具备的各种特征与功能。冷战结束后,建构主义理论迅速崛起,对主流国际关系理论提起了很大的挑战。该理论的主要特点是把国际关系理解为一种社会关系。人是社会的人,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大字版

1、国际法调整国家之间关系有法律拘束力原则规则制度总称性质法律性普遍性特征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制定者主要是国家/调整对象国际关系/实施靠国家本身的行为 2、国际法主体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地位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特征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国际法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担者 3、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也是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场所分类形式渊源指制定国际法的程序和方式即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依国际法而缔结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明示/主要渊源/约束缔约国/造法性条约{专门确立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条约多边}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义务条约})习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默示/古老渊源/约束所有国家)和一般法律原则/实质渊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 4、国际法与国内法一元论主张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二元论平行说属于两个不同法律体系互不隶属地位相等/联系论 5、原则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被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 6、原则内容国家主权(国家固有权力国家最高最重要属性)互不侵犯(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互不干涉内政(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地干预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政外交事务)平等互利(彼此尊重在法律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利益的方法或手段谋取特权或利益)国际合作/民族自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7、强行法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容抑损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特征普遍性整体性绝对性同:国基原属强范围异:强不仅包括国 二、国家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要素永久人口/确定领土/政府/主权基本权利独立权(国家按自己意志处理内外事务不受外界控制干涉)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自卫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独立)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事件及对其领域外特定的人物事件所具有的行使管辖/领域管辖/国籍管辖{国家对具有其国籍的人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家及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管辖}/普遍性管辖{对国际法规定的某些特定罪行,由于其危害国籍和平与安全,危及全人类共同利益不论其行为发生地为何地}2、国家豁免国家根据主权和平等原则不接受他过管辖特权分类管辖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其他国家对其诉讼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执行豁免未经一国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对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依据法院判决对其实施强制执行/诉讼程序豁免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也不得对他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包括不得强迫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及其他诉讼行为3、国家承认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特征单方面行为/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的事实及表明愿意与其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引起一定法律效果性质构成说主张一个新国家通过承认才被升格为国际法主体/宣告说一个新国家在其成立时就已是一个国际法主体承认只具有宣告确认作用形式明示默示/法律上事实上4、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后情势不得予以承认5、继承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引起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的法律行为特征依主体不同可分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对象是国际法上权利义务/发生原因是领土变更的事实和政权更替6、国家继承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被另一国所取代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条约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对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是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政治类不继承地域类继承经济类不确定)国家财产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按被继承国法律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利益原则国家财产随领土转移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不动产转属继承国动产所涉领土有关继承)7、国家债务(国债地方化债务)继承恶债{国家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所举之债}不继承三、国籍一个人属某一国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意义是一项人权/确定属人管辖依据/提供外交保护依据取得因出生取得国籍{单双血统主义出生地混合}/因加入取得国籍{申请婚姻收养}丧失自愿解除国籍/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国籍/剥夺国籍中国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结合/不承认双重国籍/防止减少无国籍人2、外交保护国家对于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通过外交机关向加害国提出求偿的行为条件限制本国国民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非法侵害/受害人持续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用尽当地救济3、引渡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原则政治犯不引渡/本国公民不引渡(基于属人管辖)/双重审查制(司法和行政两部门的审查缺一不可)/相同(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行为)/罪行特定(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对象请求引渡国国民/被请求引渡国国民/第三国国民本国公民不引渡4、庇护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行为对象从事政治或科学活动受迫害的人即政治避难依据宪法引渡法 四、人权经国际人权条约规定或联合国大会决议所宣示予以保护的基本权利分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征普遍性平等性相对性特殊性渐进性 五、国家领土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上特定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取得变更方式先占{国家对无主地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添附{因自然人和人为作用使国家领土扩大人为和自然}时效{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占有进而取得该地主权}割让{国家将自己领土依条约规定转让他国使他国得此地主权}征服{一国通过武力强占和兼并取得他国土地主权} 六、海洋法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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