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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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和精神药品的管理ppt课件
剩余麻醉、精一药品废弃液的处理问题!
医疗机构管理---临床应用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39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
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第一类精神药品 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
1、WHO三阶梯止痛 原则: 口服给药、按 时、按阶梯、剂量个体 化、注意具体细节。
复方制剂:
氨酚羟考酮复方制剂; 氨芬待因复方制剂; 酒石酸双氢可待因; ……。
美沙酮片剂;
丁丙诺啡针和片剂 ……。
国内药品品规日渐与发达国家接轨
控缓释片剂--- 美施康定、奥施康定 镇痛泵技术--- 吗啡注射液、芬太尼系列、曲马多 透皮控释技术--- 多瑞吉、芬太克 口腔、粘膜等新剂型---丁丙诺啡舌下片、吗啡栓,
(四)调配管理
人员限定:由取得麻醉处方调剂资格的药师负责麻醉药品的调
配、核发。 审核处方:医师是否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医师签名与药房留 样是否相符、处方内容是否书写完整、内容与病历 是否一致、麻醉药品开具天数、用量是否符合规定
等。
双人发药:药品数量、批号,癌痛患者再次使用麻醉药品贴剂 或注射剂,核对其回收的废贴及空安瓿数量、批号
(一)采购
建国初期 1994年 2000年 至今
限量供应
计划供应
备案制 供应
按需供应
(二)出入库管理
1、入库验收:货到即验,双人开箱、签字
2、专用记录本登记:日期、证号、质量情况等,验收
和保管人员签名 3、建立麻醉药品专用账:数量、批号及消耗量等 4、出库复核:日期、领用部门等,发货人和领用人签名 麻醉药品库:药品在抗移动保险柜储存,双人双钥匙, 医院保卫科24小时监控录像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ppt课件
精神药品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 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 的药品。
按照国际公约宗旨, 推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合法生产和使用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具有重要的医疗价值, 被广泛应用于临床 药物本身存在一些特殊毒性,即药物依赖 性,如使用或管理不当,则会带来严重的 滥用问题,构成社会公害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具有双重特性,使用 得当为药品,使用不当为毒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双重性 双刃剑
镇痛、药效
医疗目的 麻醉、精神药品 非医疗目的
双重性
药物滥用、毒品
我国麻醉药品监管历史(1)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党和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 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肃清烟毒的斗争 1950年2月周总理签署了《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 严禁吸食、贩卖、种植和私存鸦片、吗啡、海洛因等 各种毒品,违者严处;从1950年春起禁绝种植,从根本上铲 除了烟毒来源 1950年11月卫生部公布《麻醉药品管理暂行条例》及实 施细则:指定专门药厂生产;指定中国医药公司负责供 应;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种植、制造、运输或销 售麻醉药品,违者依法论处
第七十三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 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 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 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 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 执业证书。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 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 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 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PPT课件
(1)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批准其为区域性批发企业的文件;
(2)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 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负责人、采购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4)采购人员身份证明及法人委托书。
定点生产企业 普通药品生产企业(复方制剂) 非药品生产企业(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
企业) 全国性批发企业 区域性批发企业 其他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 医疗机构 科研、教学单位 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购销二类精神药品
必须做到三统一: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 1、总部的购进:
注:除经批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外,其他药品 经营企业不得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活动。
第三章 购销
第一节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销
全国性批发企业麻醉药品、一 类精神药品的购进和销售 渠道
1、购进:定点生产企业 2、销售渠道:
(1)责任区内的批发企业 (2)责任区外的区域性批发企业 (3)经省局批准的医疗机构
各地区人口数量、交通、经济发展水 平、医疗服务情况等 。
供应能力的规定
1、全国性批发企业: (1)90%以上的品种; (2)四个月的销售量。
2、区域性批发企业: (1)60%以上的品种; (2)两个月的销售量。
专门从事二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企 业的审批
1、批准部门:省局 2、申办程序:事先公告—企业申报—
第二章 定点
一、经营企业分类
1、全国性批发企业 2、区域性批发企业 3、专门从事二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企业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二、全国性批发企业的审批
(2)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 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负责人、采购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4)采购人员身份证明及法人委托书。
定点生产企业 普通药品生产企业(复方制剂) 非药品生产企业(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
企业) 全国性批发企业 区域性批发企业 其他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 医疗机构 科研、教学单位 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购销二类精神药品
必须做到三统一: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 1、总部的购进:
注:除经批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外,其他药品 经营企业不得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活动。
第三章 购销
第一节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销
全国性批发企业麻醉药品、一 类精神药品的购进和销售 渠道
1、购进:定点生产企业 2、销售渠道:
(1)责任区内的批发企业 (2)责任区外的区域性批发企业 (3)经省局批准的医疗机构
各地区人口数量、交通、经济发展水 平、医疗服务情况等 。
供应能力的规定
1、全国性批发企业: (1)90%以上的品种; (2)四个月的销售量。
2、区域性批发企业: (1)60%以上的品种; (2)两个月的销售量。
专门从事二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企 业的审批
1、批准部门:省局 2、申办程序:事先公告—企业申报—
第二章 定点
一、经营企业分类
1、全国性批发企业 2、区域性批发企业 3、专门从事二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企业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二、全国性批发企业的审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培训 课件
建立专用账册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单位应建立专用账册,详细记录 药品的验收、储存、发放、使用和清点等情况,确保药品 来源可追溯。
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检查
定期检查
相关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 进行检查,包括药品的储存、使用和清点等情况。
现场查看
监督部门还应现场查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储存和使用 场所,确保相关设施符合规定要求。
有效地使用。
注意自我观察
患者需要密切关注自身用药后的 反应,如出现不良反应应立即停
止使用并寻求医生帮助。
患者使用后剩余药品的处理与回收
遵守处理规定
对于使用后剩余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患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以防止药品流失或被滥用。
参与回收计划
患者可以参与当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回收计划,将剩余药品交回指定机构 进行统一处理,避免药品的不当使用和浪费。
和安全。
对药品的运输工具和人员进行严 格的检查和管理,确保药品在运 输过程中不受损失或被非法获取
。
对药品的储存和使用场所进行严 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药品的
安全和有效。
废弃药品的无害化处理
对废弃药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确 保不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
害。
对废弃药品的处理过程进行严格 的监管和记录,防止药品的流失
05
监督检查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过程中的监管制度
专人责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药品的验收、储存、发放 、使用和清点等环节。
严格执行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储存、使用和清点等环节应严格执 行相关制度,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医 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规定》等。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单位应建立专用账册,详细记录 药品的验收、储存、发放、使用和清点等情况,确保药品 来源可追溯。
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检查
定期检查
相关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 进行检查,包括药品的储存、使用和清点等情况。
现场查看
监督部门还应现场查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储存和使用 场所,确保相关设施符合规定要求。
有效地使用。
注意自我观察
患者需要密切关注自身用药后的 反应,如出现不良反应应立即停
止使用并寻求医生帮助。
患者使用后剩余药品的处理与回收
遵守处理规定
对于使用后剩余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患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以防止药品流失或被滥用。
参与回收计划
患者可以参与当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回收计划,将剩余药品交回指定机构 进行统一处理,避免药品的不当使用和浪费。
和安全。
对药品的运输工具和人员进行严 格的检查和管理,确保药品在运 输过程中不受损失或被非法获取
。
对药品的储存和使用场所进行严 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药品的
安全和有效。
废弃药品的无害化处理
对废弃药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确 保不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
害。
对废弃药品的处理过程进行严格 的监管和记录,防止药品的流失
05
监督检查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过程中的监管制度
专人责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药品的验收、储存、发放 、使用和清点等环节。
严格执行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储存、使用和清点等环节应严格执 行相关制度,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医 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规定》等。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培训ppT课件
使之极度兴奋或抑制, 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 的药品。
3
常见的麻醉药品
精品课件
4
常见的精神药品
精品课件
5
1.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 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 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精区品课域件 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
精品课件
一次2片,一天2次*15天
一次1片,一天3次*7天
一次1支,一天6次*3天
一次1支(仅限于医疗机构
22
精品课件
23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药剂科
##
精品课件
1
主要内容
一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精品课件
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用指导原则 三 处方管理
2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 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 品。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 精品课件
7
处方。
3.药师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
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 化管理的培训。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精品资课件格 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
8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专人负责、 专库、专用保险柜保存、双人双锁管理,安 装监控报警装置,保险柜内有储存的药品清 单。对进出专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建立专用账册,入出逐笔记录,做到账精品、课件 物、批号相符。第二类精神药品须设专用区 域集中储存,专人管理,建立专用账册,定 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3
常见的麻醉药品
精品课件
4
常见的精神药品
精品课件
5
1.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 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 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精区品课域件 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
精品课件
一次2片,一天2次*15天
一次1片,一天3次*7天
一次1支,一天6次*3天
一次1支(仅限于医疗机构
22
精品课件
23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药剂科
##
精品课件
1
主要内容
一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精品课件
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用指导原则 三 处方管理
2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 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 品。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 精品课件
7
处方。
3.药师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
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 化管理的培训。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精品资课件格 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
8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专人负责、 专库、专用保险柜保存、双人双锁管理,安 装监控报警装置,保险柜内有储存的药品清 单。对进出专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建立专用账册,入出逐笔记录,做到账精品、课件 物、批号相符。第二类精神药品须设专用区 域集中储存,专人管理,建立专用账册,定 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培训教材【PPT 44页】【45页】
精麻药品处方存在的问题
超说明书用药:给失眠患者的给药频次为每日2至4 次,其本意是为满足患者多日用药需求,却违背了 诊疗常识,是一种医疗安全隐患。
诊断不确切、不完整或术语不确切:如把“焦虑症” 写作“焦虑”,还有“神经痛”“惊阙”“焦虑发 作”“脑出血”“心律失常”“胆结石”“滑囊 炎”“腹股沟直疝”“胆结石术”“孕40WG1P0”等。
“编撰”诊断:医师为满足患者超七日剂需求,未 按患者实际病情书写诊断,如“焦虑”“抑郁症”、 “烦躁”(开写口服药),存在医疗安全风险。
以“脑梗死”为诊断开写多日口服安定类药品;以 “失眠”为诊断开写安定类注射剂;为手术患者开 写的麻醉药品处方诊断为原患疾病。
精麻药品处方的规范开写
4、患者、代办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 当日有效;处方不得涂改。 ¡ 必须有纸质处方,每张处方限开一个品种; ¡ 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总剂量和单次使用剂
量要明确,不能写作片或盒。
精麻药品处方的规范开写
门诊以电子处方扣费,住院患者开嘱 托医嘱,由药房工作人员凭处方扣费。 • 药师不得调配不合格的处方。医师不得为 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 二、处方前记 1、姓名、年龄、性别要如实填写,年龄写 周岁;麻醉药品处方中的年龄与患者身份 证明一致。 2、处方编号,处方由药房工作人员完成调 剂后按次序编号存放。
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并再次签名。 同一患者使用不同剂型和不同品种的
麻醉药品或精二药品时,或在不同医疗机 构购买使用,总剂量叠加计算,不能超过 限定用量。
麻醉药品的合理应用
WHO癌症疼痛三阶梯治疗基本原则
(1982年提出,我国于1991年响应)
根据WHO癌痛三阶梯治疗指南,癌症疼痛治 疗有五项基本原则:
其次为《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 施条例》、《处方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管理ppt课件
13
回收药品与破损药品处理
患者不再使用麻、精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 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药房),药房登记病人无偿退回 麻醉药品登记表报药剂科储存。 见附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登记明细表
麻药销毁:对回收、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进行销毁时,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 况进行登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申请后,应 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见附件表8-销毁 登记表.doc
46
前记: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 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 门诊除痛病历号、代办人姓名、身 份证名编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 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 专科要求的项目
47
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 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 用量。
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 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40
培训和考核内容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 业道德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二级以上医院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其他医疗机 构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 际情况作出规定
41
培训单位为二级以上医院时,医院应当 将授课内容、授课时间、授课教师、学 员名单等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 政部门,将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名单报设区的市 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
病区病人医嘱\处方\使用登记一致性。
20
各门诊药房重点管理的内容
制度 基数管理 窗口标志 长期用药管理专册登记、 药品、空安瓶回收手续 处方编号管理
回收药品与破损药品处理
患者不再使用麻、精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 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药房),药房登记病人无偿退回 麻醉药品登记表报药剂科储存。 见附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登记明细表
麻药销毁:对回收、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进行销毁时,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 况进行登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申请后,应 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见附件表8-销毁 登记表.doc
46
前记: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 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 门诊除痛病历号、代办人姓名、身 份证名编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 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 专科要求的项目
47
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 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 用量。
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 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40
培训和考核内容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 业道德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二级以上医院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其他医疗机 构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 际情况作出规定
41
培训单位为二级以上医院时,医院应当 将授课内容、授课时间、授课教师、学 员名单等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 政部门,将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名单报设区的市 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
病区病人医嘱\处方\使用登记一致性。
20
各门诊药房重点管理的内容
制度 基数管理 窗口标志 长期用药管理专册登记、 药品、空安瓶回收手续 处方编号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ppt课件
《处方管理办法》 --卫生部2007年2月14日颁布,5月1日实施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卫生部组织编写,2007年4月发布施行
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目的
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 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条例》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 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 国家管制规定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 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 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调配。
–
-《管理规定》第16条
调配和使用-医师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 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 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 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管理机构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 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 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
-《管理规定》第3条
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制度
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 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 问题和隐患。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ppt课件
16
十四、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 年,精神药品处的诊断 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 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 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8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 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 方编号、姓名、年龄、身份证明 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 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科 别、开具日等,并可添列专科要 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处方管理规定
1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 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 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 试行》,制定本规定。
2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 品使用专用处方。
3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 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察患者, 为某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身 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 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 疗机构保管。
4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 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 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 使用。
5
五、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 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的患者每四个月复诊或 随诊一次。
6
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 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 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 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
14
十二、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 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 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 日用量。
15
十三、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 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 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 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 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 构内使用。
十四、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 年,精神药品处的诊断 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 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 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8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 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 方编号、姓名、年龄、身份证明 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 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科 别、开具日等,并可添列专科要 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处方管理规定
1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 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 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 试行》,制定本规定。
2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 品使用专用处方。
3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 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察患者, 为某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身 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 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 疗机构保管。
4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 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 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 使用。
5
五、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 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的患者每四个月复诊或 随诊一次。
6
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 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 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 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
14
十二、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 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 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 日用量。
15
十三、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 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 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 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 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 构内使用。
相关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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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药太快出现疼痛症状及戒断症状。
4.阿片类药不能用于肺癌患者
临床实践证明,阿片类药能安全有 效地用于肺癌患者疼痛的治疗。
• 实际上,肺部疾病引起的呼吸困难是 外周性病变即肺部病变所致,而阿片 类药引起的呼吸抑制是对呼吸中枢抑 制的副作用。阿片类药本身不加重肺 部病变。同时,阿片类药对中枢抑制 的副作用,一般仅发生在用药过量时 或肾功能不全导致药物蓄积时。肺癌 患者疼痛使用阿片类药镇痛,出现 呼 吸抑制的副作用极少。
( 4 ) •
麻醉药品分类
阿片生物碱: 吗啡 可待因 罂粟壳
• 半合成吗啡样镇痛药: 双氢可待因 丁丙诺啡 • 合成的阿片类镇痛药: 哌替啶 芬太尼
《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5]481号
品
名
公 布 数 国内使用数 121 20
麻 醉 药 品
一类精神药品
二类精神药品
(3)停药后不出现戒断症状;
(4)所引起的危害主要是用药者本人。依据其
依赖性潜力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精神药品分
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第一类精 神药品比第二类精神药品更易产生依赖性, 且毒
性和成瘾性较强。
特别提示:
精神药物又名神经精神药一般包括传统的抗精
神病药(主治精神分裂症等各类精神疾病),抗抑郁药
(主治各种抑郁状态),心境稳定剂(主治躁狂状态)、
抗焦虑药(主治紧张、焦虑不安和惊恐)和精神兴
奋药。精神药品为精神药物中需要特殊管理的药品。
(1) 第一类精神药品
盐酸丁丙诺啡口含片 0.4mg×10s
盐酸丁丙诺啡口含片
盐酸氯胺酮注射剂
0.4mg×20s
100mg:2ml
盐酸布桂嗪注射剂
盐酸布桂嗪片剂
罂粟壳
瑞芬太尼(瑞吉)注射剂 瑞芬太尼(瑞吉)注射剂
饮片
1mg 2mg
我院现有麻醉药品
• • • • • • 吗啡 度冷丁 芬太尼 舒芬太尼 瑞芬太尼 可待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国食药监安[2004]71号
麻醉药品复方口服固体制剂每剂量:
可 待 因 羟 考 碱 <15mg <10mg <5mg <50mg
3、住院患者使用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应逐日开具, 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现在提倡按需用量)
精麻药的处方用量规定
4、需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 二氢埃托啡为一次常用量,仅在二级以上 医院使用。 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 医疗机构内使用。 5、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癌 症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应3个月复诊 或随诊1次。
人们认为用哌替啶镇痛最有效安全,但现在
不提倡将哌替啶用于癌症镇痛治疗。
WHO也未将哌替啶列为对癌症疼痛镇痛治
疗的药物。理由是:
①哌替啶的镇痛作用强度仅为吗啡的1/10~1/8。
②哌替啶镇痛持续时间仅为吗啡的1/2~2/3。
③哌替啶的代谢物为去甲哌替啶,对中枢神经系
统及肾脏有毒性作用,其半衰期长达3~18h。
磷酸可待因片剂
30mg×10s
30mg×20s
盐酸羟考酮(奥施康定)控释片
5mg×20s
盐酸羟考酮(奥施康定)控释片
盐酸羟考酮(奥施康定)控释片 盐酸羟考酮(奥施康定)控释片 盐酸哌替啶注射剂 盐酸哌替啶注射剂
10mg×10s
20mg×10s 40mg×10s 50mg:1ml 100mg:2ml
100mg:2ml
30mg×20s
盐酸哌醋甲酯注射剂
20mg
10mg×20s
盐酸哌醋甲酯片剂
( 2 ) 第二类精神药品
布托啡诺(诺扬)注射剂 阿普唑仑片剂 阿普唑仑片剂 氯硝西泮片剂 氯硝西泮片剂 地西泮注射剂 地西泮片剂 艾司唑仑片剂 羟丁酸钠注射剂 咪达唑仑(力月西)注射剂 咪达唑仑(力月西)注射剂 苯巴比妥钠注射剂 苯巴比妥片剂 唑吡坦(思诺思)片剂 扎来普隆片剂 1mg:1ml 0.4mg×24s 0.4mg×100s 0.5mg×100s 2mg×100s 10mg:2ml 2.5mg×24s 1mg×20s 2.5g:10ml 5mg:1ml 10mg:2m 100mg 30mg×100s 10mg×20s 5mg×14s
• 特别提示: 麻醉药品非麻醉剂,后者像乙醚、氯
仿、利多卡因等具有麻醉作用,而不会
成瘾癖嗜好,这类药品称麻醉剂,它们
虽具麻醉作用,但无成瘾性,故不在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之列。
(2) 衍变
主要是阿片类药物,泛指天然、合成、半合成及 具有吗啡样性能的内原肽并包括吗啡受体拮抗药。
1806年
1939年
从阿片中分离出阿片生物碱
④哌替啶口服生物利用度差,要达到镇痛效果
口服必须增加剂量,此时,去甲哌替啶的量成
倍上升。 ⑤由于哌替啶口服生物利用度差,多采用肌内 注射给药,而肌内注射本身会导致疼痛。总之, 哌替啶不宜用于长期疼痛的患者。临床医药人 员必须改变将哌替啶用于癌症疼痛治疗的局面。
卫生部办公厅文件
卫办医发[2005]237号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使用与管理
赤壁市人民医院 石焕阶
2014年10月
(一)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
1 麻醉药品 (1) 定义: 麻醉药品指连续使用易产生身 体依赖性a,能成瘾癖的药品。
具体有下述几方面特征: • • • (1)强迫性地要求连续用药,并且不择手段地去搞到 药品; (2)由于耐受性,有加大剂量和增加使用次数的趋势; (3)停药后有戒断症状:精神烦躁不安、失眠、肌肉 震颤、心率加快、呕吐、腹泻、散瞳、流涕、流泪、出 汗等。
常见临床用药误区 绝大多数麻醉药品具有镇痛作用。目前,
将麻醉药品尤其是阿片类药用于癌症患者镇痛
是麻醉药品的主要用途之一。但是,某些地区、 单位在使用麻醉药品的过程中存在一些误区。 1.药宜在疼痛剧烈时使用。临床实践证明, 及时、按时使用镇痛药,不仅可以收到良好的 镇痛效果,而且可选择镇痛强度低的镇痛药, 使用最小剂量。
合成哌替啶— 第一个合成镇痛药
1940年
合成丙烯吗啡— 首次发现吗啡拮抗剂
导致纳络酮产生
弱阿片类:可待因、曲马多 强阿片类:吗啡、美散痛、度冷丁
特别提示:
• 盐酸吗啡注射液说明书 • 本品为国家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务必严 格遵守国家对麻醉药品特殊的管理条例。 • 医院和病室的储药处均需加锁,各级 负责保管人员均应遵守交接班制度,不可 稍有疏忽。
我院现有精神药品
• • • • • • • • 氯胺酮 麻黄碱 鲁米那 曲马多 安定 舒乐安定 氯硝安定 喷他佐辛
(二) 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
1
毒品问题
毒品问题包括药物滥用和非法生产。 不法分子除利用受管制药物的衍生物制 造毒性更强的毒品以外,还利用一切可利用
的机会在医疗机构套购、盗窃麻醉药品和精
• 轻度疼痛:首选第一阶梯非甾体抗炎药,以阿司 匹林为代表: • 中度疼痛:选弱阿片类药物,以可待因为代表, 可合用非甾体类抗炎药: • 重度疼痛:选强阿片类药物,以吗啡为代表,同 时可合用非甾体类抗炎药。两类药合用可增加阿 片药物的止痛效果,减少阿片类药物的用量。
4
临床用药存在一些误区
因此出现以下情: 一、临床医生怕用、怕管、怕开。 一、临床没有按需使用,医生态度谨 慎,导致麻醉药使用量普遍偏少,不 及其他国家的二十分之一。 二、导致患者倍受疼痛折磨,生理、 心理压力大,生存质量差,没有真正 体现临终关怀。
(3 )
度冷丁用于癌性疼痛
度冷丁镇痛作用持续时间短(2.5~3.5小 时),并产生毒性代谢产物——去甲哌替啶。 去甲哌替啶在体内半衰期长达13个小时,是度 冷丁的10余倍,如反复使用,极易在体内蓄积,
引起中枢神经系统的中毒症状。度冷丁镇痛作
用强度仅为吗啡的1/10~1/8。
度冷丁用于慢性癌痛会产生较严重不良反应
2.如果等到疼痛剧烈时使用镇痛药,患者就 要遭受疼痛的折磨。如果长期得不到镇痛治 疗,癌症患者容易出现因疼痛导致的与神经 病理性疼痛相关的交感神经功能紊乱,表现 为痛觉过敏和异常疼痛等难治性疼痛。 因此,不宜等到疼痛剧烈时使用镇痛药。
3.阿片类药一旦使用就无法停用。在医疗实践
中,只要癌症患者疼痛病因得到控制、疼痛
52
78
6
23
(5) 常用麻醉药品
枸橼酸芬太尼注射剂
枸橼酸芬太尼注射剂
0.1mg:2ml
0.5mg:10ml
枸橼酸芬太尼贴剂
枸橼酸芬太尼贴剂 盐酸吗啡注射剂 盐酸吗啡片剂 盐酸吗啡(美施康定)控释片
2.5mg×5贴
5mg×5贴 10mg:1ml 5mg×20s 10mg×10s
盐酸吗啡(美施康定)控释片
限制——保持最佳平衡——供应
保护个人和社会 免受毒品危害 互相补充而不是 互相排斥 确保缓解患者 的疼痛
2
滥用、乱用
(1)现 象: 帐物不符 补方补缺 多不入帐 指令性先拿后补 指令性超剂量取药 自己为自己开方取药 私带麻、精药品出诊
精麻药的处方用量规定
1、门(急)诊患者开具麻醉、一类精神药品 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剂不得 超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不得超3日常用量。 第二精神药品不得超7日常用量(特殊说明) 2、门(急)诊癌症、重型慢性疼痛患者开具麻醉、 一类精神药品 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3日常用量;控缓释剂不 得超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不得超7日常用量。
双氢可待因碱 酮 碱 右丙氧酚 碱 剂,按处方药管理。
且该制剂中不含其他列入特殊管理药品的复方制
2
精神药品
(1) 定义: 精神药品是指连续使用易产生精神依
赖性的药品。其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 抑制。 精 神 依 赖 性 的 特 征: (1)为追求该药产生的欣快感,有一种连续使用 某种药物的要求(非强迫性); (2)没有加大剂量的趋势或这种趋势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