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与德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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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与法治申论作文范文

德治与法治申论作文范文

德治与法治申论作文范文德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模式,它们在社会管理和秩序维护方面有着各自的特点和优势。

德治强调的是公民的道德意识和自律,而法治则更注重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制度的执行来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德治与法治并非是对立的关系,而是可以互为补充,共同构建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的。

德治的核心理念是培养公民的道德意识和自律,通过教育、家庭、社会等多个方面来引导人们形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在德治模式下,公民自觉地遵守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将公共利益摆在首位,自觉克制个人私利,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德治模式强调道德的内化和自我约束,使得社会成员有更高的道德标准,避免了大部分违法乱纪的行为发生。

与德治相比,法治模式更强调法律的力量和规范。

法治通过建立和执行法律,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法治要求所有人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治模式通过公正、透明的司法程序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律框架下享有平等的机会和保障。

法治的存在和实施,使得社会的运行更加规范和有序。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德治与法治并不是对立的。

德治和法治可以相互促进,互为补充。

德治注重塑造社会成员的道德品质和价值观念,使得公民自觉遵守法律;而法治的实施又能够强化德治的内在力量,通过法律的制约和处罚来遏制违法行为。

德治和法治相互融合,可以形成社会公民的全面素质养成和行为规范,构建一个更加和谐、安定的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德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模式,在社会管理和秩序维护方面各具优势。

然而,德治与法治并非对立,而是可以相互促进,共同构建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

只有在德治和法治互为补充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社会的长期稳定和持续发展。

道德与法治之间的关系

道德与法治之间的关系

道德与法治之间的关系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集中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法治与德治是相互联系的,法治与德治虽然范畴、内涵不同,但二者是紧密联系、辩证统一的。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一)“法治”与“德治”区别1、治国方略上的差异“法治”与“德治”的最终归宿都在治国上,但二者在治国的侧重点上却截然不同.换言之,前者主要侧重于先“治法”,后者则主要侧重于先“治人”.理论上,就“治人”与“治法”的轻重而言,“治人”应重于“治法”.这是因为:首先,“治人”在内容上实际已包含有“治法”的要求,“治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治人”,在本末顺序上,应当是“治人”为本,而“治法”为末.其次,“治人”是“治法”的依托,“治人”有助于更好地“治法”.作为一种规范,法只能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对人的内心世界则无法涉足;要涉足人们的内心世界还需要人本身.而且,“徒法不足以自行”,再良好的法制,假如没有具备应有素质的人去执行,仍无异于一纸具文.因此,单纯“治法”不足以“治人”,要实现法治的理想目标,还必须要把最终的依赖点放在“治人”上.否则,即便将完善至极的法律摆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上,也仍难以实现我们最初设想用法制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现代社会之所以更加强调“治法”,并不是基于“治法”比“治人”重要,而是在策略上所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末端治理模式”.现阶段,由于对人的本性问题在认识上难以得出共论,“治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存在较多障碍,难以真正实现科学地“治人”;相反,对于法,由于人们在许多实质或重要方面都已经达成共识,且这些共识在很大程度上已日渐成熟化和科学化,因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治法”都更较为容易地得到实现。

2、“法治”是他律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从“法治”与“德治”所涉足的领域来看,“法治”是他律之治,即它仅仅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实现治人,它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无从干预,属于治外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它不仅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还可以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并通过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来达到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属于治内之治.由于人们的行为总是受一定思想意识所支配的,因而从这一点上来说,“德治”是更高层次的治国模式,是治本之治;而“法治”则是最终实现“德治”的一个必经阶段,是治标之治.此外,从他律与自律的角度出发,我们还可以推导出二者之间的如下区别:如“法治”是惩恶之治,“德治”是扬善之治;“法治”是事后之治,“德治”是事前之治等等。

德治和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关系

德治和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关系

德治和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关系引言1.介绍德治和法治的概念德治和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理念,它们在国家治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德治强调的是德性与德行的重要性,通过道德自觉和规范来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法治则是以法律为准绳,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来管理社会。

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2. 德治在我国古代的重要性在我国古代, 德治曾起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封建社会的时代,君主通过提倡“仁政”的治国理念,强调君臣之间的德行和道德规范,以实现国家的稳定和和谐。

这种德治思想在我国延续了数千年,并深入影响了我国的政治文化和社会风气。

3.德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 德治理念也得到了重视。

我国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了以爱国主义、民族团结、诚信友善等为核心的价值理念。

通过弘扬这些价值观,将社会道德与国家治理相结合,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4. 德治与国家形象建设在国家治理中,德治还可以帮助塑造国家的形象。

通过提倡良好的道德风尚,国家可以树立端庄、文明的形象,提升国家的软实力。

德治也可以增强国家的凝聚力,促进国家的和谐发展。

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5. 法治的重要性法治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以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6. 法治与国家治理在国家治理中, 法治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国家依法治理,可以有效地规范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法治也可以提升国家的治理效率,推动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7. 法治与公平正义法治的准则可以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

它通过法律的平等适用,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为社会创造公正和平等的发展环境。

德治和法治的关系8. 德治与法治的统一德治与法治并不是截然对立的两种理念,而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

德治注重人的内在修养和崇高品德,而法治则着眼于法律的制约和社会规范,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

德治与法治谁更优辩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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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与法治谁更优辩论资料德治和法治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方式,各自有其优点和缺点。

在辩论中,德治和法治的优劣通常是一个热门话题。

以下是一些可能有助于辩论的资料:一、德治的优点1.道德约束力强:德治通过道德规范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伦理等,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目的。

2.促进社会和谐:德治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和谐。

3.提升人的素质:德治注重人的内在修养和品德培养,有助于提高人的素质,使人们更加自律、诚信、有责任感。

二、法治的优点1.保障权利:法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确保社会公正和公平。

2.维护社会秩序:法治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3.预测和解决纠纷:法治为人们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纠纷解决机制,使人们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后果并有效地解决纠纷。

三、德治与法治的互补性1.道德与法律的相互影响:德治和法治在实践中相互影响,道德规范有时需要法律手段来保障实施,而法律也需要道德的支撑和解释。

2.德治与法治的互补性:德治和法治各有其适用范围和局限性,在实践中需要相互补充。

例如,对于一些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需要法律进行惩罚和制约;而对于一些涉及隐私或道德敏感的问题,则需要道德规范来引导和处理。

3.综合治理的社会治理方式:现代社会需要综合运用德治和法治两种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在实践中,政府和社会各界应该共同参与,形成以德治为引领、法治为保障的社会治理模式。

四、辩论资料1.案例分析:可以选取一些具体的案例,分析德治和法治在不同情况下的适用性和优劣。

例如,可以分析一些涉及道德争议的案件,探讨如果按照德治方式处理会有什么后果;或者分析一些涉及法律纠纷的案件,探讨如果单纯依靠法律手段处理会有什么后果。

2.数据统计:可以收集一些关于犯罪率、纠纷解决效率等方面的数据,比较在德治和法治两种治理方式下的差异。

德治与法治1000字论文

德治与法治1000字论文

德治与法治1000字论文引言德治与法治是一种社会治理的理念和实践方法。

在不同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下,人们对德治和法治的认知和追求也存在着差异。

本文将探讨德治和法治的概念和特征,并比较两者的优缺点,最后结合实际情况讨论如何在社会治理中做好德治与法治的结合。

德治的概念与特征德治是指以道德为基础的治理方式。

在德治中,道德与法律密切相关,道德行为被认为是社会行为的准则和规范。

德治强调个体道德素养的提升和社会良好风气的培育。

德治的特征包括:1.强调道德规范:德治的核心是道德规范,个体和整个社会都应该遵守这些规范。

道德规范涵盖了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尊重他人权益、诚实守信等方面。

2.依赖社会共识:德治建立在广泛的社会共识基础上,人们需要达成一致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才能形成一种稳定的社会秩序。

3.培育良好风气:德治注重在社会中培育良好的道德风气,通过教育、家庭、社区等途径引导个体提升道德素养。

法治的概念与特征法治是指以法律为基础的治理方式。

法治认为法律是社会行为的准则和规范,个体和社会都应该遵守法律规定。

法治的特征包括:1.依法行政:法治要求政府行政机关在决策和执行中依据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公正和公平:法治要求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公正和公平,避免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3.保障权利和自由:法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限制政府和其他组织对公民的干预。

德治与法治的比较德治和法治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和互补。

1.规范性:德治强调道德标准和规范,注重培育个体的道德素养。

法治则侧重法律规范,通过法律来界定和保护权利和义务。

德治的规范性更加抽象和主观,而法治的规范性更加具体和客观。

2.可操作性:德治强调社会共识和道德培育,需要较长时间的教育和影响力的积累。

法治则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社会秩序,具有明确的操作性和监管效果。

3.适用范围:德治更加适用于家庭、社区以及一些人际关系密切的领域。

法治则适用于更加复杂的社会关系和组织之间的协调和冲突解决。

德治与法治辩论观点主张德治

德治与法治辩论观点主张德治

马海波“德治”是孔子政治哲学的核心内容,春秋末年礼崩乐坏,其“忠恕”之道是实现“仁政”的必备条件,是社会生活秩序化的有力保障;其“制仪”之礼规范个人行为,是实现社会整合的工具和纽带;其“德主刑辅”思想强调用道德维护统治,推动社会和谐运行。

孔子“德治”思想的的实质是以道德为根基的儒家人性论,其意义不仅在于引领社会风尚,而且是社会发展战略的终极关怀,对教化、规范、引导民众行为向善有着积极影响。

不可否认,孔子“德治”思想有其自身的理论困境,治理模式单一化,社会制度建设缺席,“德治”本身也有其历史局限性。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利益冲突时有发生,批判地吸收孔子“德治”思想,有利于我们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保持清醒的认识,比如要充分发挥“德治”的功能,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统一,注意制度建设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治理主体的修养是治理的关键,人的价值是国家治理的元价值。

春秋末年,礼崩乐坏,社会价值体系和政治建构被打乱。

“礼崩乐坏的出现,不仅意味着夏商周‘三代’社会秩序的破坏,更意味着‘三代’社会秩序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精神本体的失落。

”在这种情况下,重建“周礼”,恢复礼制,寻求失落的精神本体,使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得以复现、社会生活变归有序,是时代赋予孔子的历史使命。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是时代造就了孔子及其政治哲学思想。

在孔子的政治哲学思想中,“德治”思想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是孔子政治哲学思想的核心和价值之所在。

本文拟从孔子“德治”思想的主要内容谈起,探讨孔子“德治”思想的基本功能及其困境,发掘传统文化中“德治”思想的有益价值,以期对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借鉴。

一、孔子“德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德治”是孔子政治哲学思想的内核,是其建立大同社会,实现家国同构、天下一体的理论基石,也是构建先秦儒家政治伦理的出发点。

孔子“德治”思想的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忠恕”之道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中,“仁”是一个核心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按照最初的用法,‘仁’指某种雄性或阳性品格,特别指君王所具有的此类品格……然而,到了儒家那里,‘仁’逐渐变成了一种具有人道特征的道德品质”。

九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知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九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知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一、概述1.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与德治的关系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2. 在道德与法治课程中,我们也需要深入了解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二、法治与德治的含义1. 法治是指依法治国,即以法律为准则,通过法律手段来管理国家和社会。

2. 德治是指以道德为准则,通过弘扬优良道德来管理国家和社会。

三、法治与德治的共同点1. 都是一种社会管理的方式。

2. 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进步而存在的。

四、法治与德治的区别1. 法治强调的是依法行政,即以法律为准绳,各方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2. 德治强调的是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通过加强道德建设来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五、法治与德治的互补关系1. 法治是保障德治的重要手段。

当法律的制定、执行和保护依法进行时,才能够为社会道德的建设提供保障。

2. 德治是法治的重要基础。

一个社会如果缺乏道德的约束和引导,法律就可能变得脆弱和不可靠。

六、法治与德治在日常生活中的体现1. 在学校,老师和学生遵守学校的纪律和规定,这就是法治和德治的体现。

2. 在家庭中,家长教育孩子要讲道德、守规矩,这也是法治和德治的具体体现。

七、法治与德治的现代价值1. 在当今社会,法治和德治都有着重要的现代价值。

2. 法治能够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德治能够引导社会行为规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八、结论1. 法治与德治是社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两种重要手段。

2. 只有在法治和德治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情况下,才能够实现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发展。

九、法治与德治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1. 法治在国家建设和社会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为国家的治理提供了明确的准则和标准,为公民的权益提供了保障,为社会的稳定提供了基础。

不论是在经济发展、社会治安、文明礼仪等方面,都需要法治的支撑和保障。

2. 德治则是保持社会秩序和提升社会文明的关键。

在一个实现了法治的社会中,德治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德治通过引导人们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培养出更多的社会责任感、公德心和道德品质,从而提升社会整体素质,使整个社会更加和谐、互助、团结。

德治和法治的关系

德治和法治的关系

德治和法治的关系德治和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方式,它们对于社会秩序和公共生活的管理起着不同的作用。

德治侧重于道德和自律,而法治则侧重于法律和规则的制约。

虽然德治和法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补充和促进,但它们之间也存在一些独立的特点和区别。

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对德治和法治的关系进行讨论。

首先,德治和法治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有不同的方式和手段。

德治强调道德和信仰的力量,通过塑造良好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来引导人们的行为。

在德治模式下,个体具有内在的道德约束力量,人们自觉遵守社会规范,并自发地追求公共利益和社会和谐。

相比之下,法治主要依赖法律和规则的制约,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法治模式下的社会秩序依赖于法律的执行和法庭的司法裁决。

其次,德治和法治在权力运行和权威认可方面有所不同。

在德治中,权力由具备道德威信的领导人或机构行使,人们的服从和遵从基于对其道德权威的认可。

德治模式中的领导者通过道德榜样的力量来获取权力,并基于人们的信任和尊重来实施治理。

相比之下,法治模式下的权力运行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依靠法律和法律机构来行使和制约权力。

法治依赖于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客观公正性,通过法律体系的建立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再次,德治和法治的运行方式和效果也存在差异。

德治更强调人的自觉和内在的道德约束力量,通过教育和道德宣传来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和行为规范。

德治强调培育公民的道德观念和自律精神,鼓励人们自愿遵守规范,形成自发的社会秩序。

而法治则更加依赖于法律和制度的执行,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法治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司法程序来实现公正和公平,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运转。

此外,德治和法治在适用范围和条件上也有所不同。

德治侧重于社区和群体的管理,通过道德约束和社会共识来塑造社区的文化和价值观。

德治在小范围的社会群体中更为显著,而在大规模和复杂的社会中可能难以全面实施。

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德治和法治的关系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

德治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道德规范,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儒家学说是由春秋时期鲁国人孔子创立,最初指的是司仪,后来逐步发展为以尊卑等级的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儒家的学说简称儒学,是中国影响最大的流派,也是中国古代的主流意识。

儒家的德治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

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

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

儒家的德治对于维持封建社会的稳定起到一定作用。

法治是人类社会进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

大到国家的政体,小到个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运行。

对于现代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才是真正的法治。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才是真正的依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才是真正的法治。

无论是经济改革还是政改,法治都可谓先行者,对于法治的重要性,可以说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1.法治与德治的内涵及特点1.1法治的内涵及其特点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求确认法律在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性,把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基本方式。

法治的特点是确立人民民主;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的个人平等、自由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政府国家置于人民的有效监督之下并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法治最基本的原则是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既是一种治国方式和社会控制模式,又是一套价值系统,目标是理想社会生活方式的建立。

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曾对法治的解释是:法治应包括两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通的服从;而大家要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这揭示了法治构成中两个最基本的要件,即法的普遍性和法的优良性。

在现代社会,法的普遍性是人们平等一致地遵守而且严格遵守已有的法律,其实质是法律至上;法的优良性应是被遵守的法律含有自由、民主、公平、人权等最基本的人类价值观,也即法的正义性。

法治的形式要件至少包括法制的统一性、法制的一般性、规范的有效性、司法的中立性和法律工作的职业性。

法治的实质要件则外化为以下制度和原则,即权力控制与制衡、国家责任和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权利保障和社会自由、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同时,善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法律至上地位的认同,法的统治观念的养成以及权利文化人文基础的建立等等。

1.2德治的内涵及其特征德治是一种对应于法治的社会控制模式。

简单地说是以德治国或者说道德的统治,即人们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不同于法律,道德主要通过对人们内心的信念和思想活动动机的调整来影响人们的外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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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调整的意义在于要求个人对他人,个人对社会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并不以行为人取得某种权利为前提条件。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法治和德治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两个因素。

法治是指依法治国,各种行业和行为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

而德治则是在个人道德自觉的前提下,实行约束行为的传统而有效的方式。

二者在保障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进步方面具有着不同的作用,但也相辅相成,相互支持。

因此,对于法治和德治的关系,不能简单地说哪种优于另一种,而应该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相互协调,实现社会治理的最佳效果。

首先,法治和德治都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法律规定了社会行为的底线和规范,明确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在保证了法律权威性的同时,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公正和公平。

而德治则是一种道德约束力,在传统文化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德治是一种人人皆有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它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

在习惯的约束下,人们能够更加容易地寻求公平、和谐和依法行凶。

这两种手段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才能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其次,法治和德治都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

法治可以促进先进文化的发展和创新,确保社会制度的公正和健康发展。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社会对于权力和责任有足够的信任和尊重,它也需要社会的反馈和监督。

而只有在社会意识和公民素质得到充分提升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地健全法律制度。

因此,德治是法治的基础和支撑,只有有责任感和素质较高的人才能够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才能够支持社会制度的发展。

另一方面,德治的重要作用也在于预防犯罪和社会问题的发生。

人们在个人道德自觉的约束下,会更容易抵制犯罪行为,并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道德争议。

最后,对于法治和德治关系的实质,我们应该看到二者的差异和互补。

法治强调的是规范和惯例,需要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守和执行。

它潜在地强调了人们之间的权力和关系,更关注的是公正和公平。

而德治则强调的是个人教育和文化的深入,更强调的是每个人自己的内心模式和个性特点。

它重视道德观念的培养和人格建设,是一种文化习惯和传承。

德法之间的关系

德法之间的关系

德法之间的关系
德治和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方略,它们之间存在一些联系和区别。

联系:
1. 德治和法治都是治国方略,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

2. 德治和法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现代国家治理的基础。

3. 德治和法治都强调法律和道德的作用,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道德是促进社会发展的根本保障。

区别:
1. 德治侧重于通过道德教化来引导人们的行为,强调个人修养和内在的道德约束力;而法治则侧重于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强调外在的法律强制力和约束力。

2. 德治通常适用于传统文化背景下的社会治理,而法治则更适用于现代社会的治理。

3. 德治和法治在实施手段上也有所不同。

德治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内心信仰等手段来实施,而法治则主要依靠国家法律、法规等手段来实施。

总之,德治和法治各有其优点和不足,在实际应用中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治国方略,或者将两者结合起来,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德治与法治之争的原因

德治与法治之争的原因

德治与法治之争的原因在谈论德治和法治的时候,咱们首先得明白,这俩概念就像是两条各有千秋的河流,互相交错又难以分开。

德治,简单来说,就是靠道德和人心来治理。

就好比那老祖宗教给咱的“君子以德服人”,强调的就是要用道德来引导和感化。

而法治呢,就是强调用法律这把大刀来维护社会秩序,像是那句“法不阿贵,绳不失错”,讲究的是公正和明确。

哎,你说这俩谁更好呢?其实就像你吃米饭的时候,少了菜也是不行的,得看怎么搭配。

咱们先说说德治。

德治看似温和,实际上也是深藏着力量。

就像是春风化雨,润物细无声。

一个有道德的社会,就会让人们心向善,彼此之间多一份信任,少一份猜忌。

想象一下,街上随便一位路人,都能主动帮助迷路的小朋友,那感觉简直就是人间大爱啊!德治培养的是一种文化氛围,大家都能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

可是,问题来了,光靠道德能管得住那些“心里有鬼”的人吗?这时候德治就显得有些无奈了。

道德劝说,能让大多数人循规蹈矩,但对于那些故意作奸犯科的家伙,恐怕是“听之任之”了。

再说法治。

法治就像一根无形的绳索,把大家捆得紧紧的。

法律就在那里,白纸黑字,明确无误。

谁要是触犯了法律,就得承担后果。

这样一来,大家都不敢轻举妄动,心里自然就会多几分警觉。

法律的存在,就像是个大保镖,时刻在保护咱们的安全。

但问题同样也来了,法律条文再严谨,也总有漏洞。

谁能保证每个法官都是公正无私的呢?有时候法律就像是个双刃剑,能保护好人,但也可能被坏人利用。

说到底,法治和德治之间的斗争,就像两兄弟在争夺家里的“老大”地位,谁都不肯让步。

再想想,德治和法治之间的争论,往往源于人们对社会的不同看法。

有人觉得德治能让人心归位,社会自然和谐美好;有人则觉得法治才是维护秩序的根本保障。

这种争论就像是在讨论吃火锅时,应该先下菜还是先下面。

各有各的道理。

人心不古,法治的严格也有点让人心生畏惧;而光靠德治,有时候也会让人觉得松散,缺少约束。

这就像一场无休止的拉锯战,谁都不想妥协。

德治与法治谁更优辩论资料

德治与法治谁更优辩论资料

德治与法治谁更优辩论资料首先,德治和法治都是治理社会的方式,它们都有着自己的优缺点。

德治强调的是道德和信仰,它强调通过大家的价值观和道德规范来管理社会,强调“自觉守法、诚实守信、友爱互助、爱国奉献、团结互助”等社会共同价值观。

它强调道德的内在化、个人的责任感和自我约束,因此,德治制度独立于具体法律规定,它适用于规范人际互动和组织行为等领域。

相对于德治,法治则是依据法律进行治理的方式,它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社会行为、保护人民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法治强调法律的权威和普遍适用性,它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机构,有独立的司法机构来保障公正和权利。

在法治社会中,人们需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行为,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信条,违法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制裁。

关于德治和法治哪个更优,这是不应该简单地进行绝对的判断。

因为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着各自特定的文化背景、历史传统和法律制度,而且德治和法治也不是单一的形式,多数国家和地区是采取的“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方式。

从本质上来看,德治和法治两者都有自身的优异之处。

相对于德治,法治更为严格,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避免了道德标准的泛化或歧义性,实现了治理的规范化和正式化。

跟着法治的进程,国家的制度建设稳步提高,人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也同步水涨船高。

然而,法治也有其局限性,法律体系有自己的制约条件,也存在不完善的因素,不同场合的司法裁量也会存在不同的较量标准。

同时,由于法律的制定和监管需要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司法机构的支撑,它在和特定社会条件和文化背景相比,缺乏灵活性和适应性。

相比之下,德治最大的优点在于能够激发人们内心的认同感和责任感,强化个人行为的自我约束和道德准则。

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治治理方式的缺陷,可以辅助法律规范理念建设的整体成效。

但德治也存在自身的局限性,例如,由于德治的标准较为抽象、概括,难以形成明确的法律规范,往往存在不同人群之间理解的偏差。

这就要求实践过程中,必须要求多方面的参与和关心、适时地对德治理念进行更新和转变。

法治和德治申论作文

法治和德治申论作文

法治和德治申论作文法治和德治是当代社会治理的两种重要方式。

法治强调依法治国,通过法律权威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德治注重培养公民的道德素养,通过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来调整人们的行为。

这两种治理方式各有优劣,但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相互融合,以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

法治作为一种治理方式,依靠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法律的普遍适用和公正性,使得社会成员都能在法律的框架下享受权益和承担责任。

法治可以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并对各个社会成员起到激励和制约作用。

例如,法治可以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法治还能够解决纠纷和争议,保证社会和谐与稳定。

然而,单纯依靠法治治理社会也存在一些问题。

法律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也无法涵盖所有道德和伦理问题。

所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外,人们的行为往往靠道德来引导和约束。

道德治理,即德治,通过塑造人们的道德品质来调整人们的行为。

德治强调的是公民的自觉和自律,通过培养公民的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公共道德意识,引导人们遵循社会规范和道德标准。

德治可以填补法治的不足,通过道德约束和自我约束来减少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然而,德治也不是万能的。

在当今多元化的社会中,人们的道德观念存在差异,无法统一意见。

有些人可能会利用道德治理的漏洞,从而逃避法律的制约。

因此,在社会治理中,法治和德治的相互融合是非常必要的。

在实际应用中,法治与德治可以相互促进,相互补充。

法治作为底线和保障,为德治提供了实施的依据和约束。

德治则通过道德教育、道德引导和社会道德建设来培养公民的道德文明和公共品质,为法治营造支持和配合的环境。

综上所述,法治和德治是当代社会治理的两个重要方式。

法治以法律为准绳,通过法律权威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德治侧重培养公民的道德素养,通过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来调整人们的行为。

在实际应用中,法治和德治应相互融合,以实现社会的有效治理。

法治和德治的作用

法治和德治的作用

法治和德治的作用:法治和德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理念和原则,它们在社会管理和治理中起到不同的作用。

下面是对法治和德治的作用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的详细解释:法治:法治是一种以法律为基础的治理原则和社会管理方式。

它强调依法行政、依法治国,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和解决纠纷。

法治的作用如下:1.保护权利和自由:法治确保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和自由,保护个人的人权,包括言论自由、财产权和人身安全等。

2.维护社会秩序:法治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和执行法律来维持社会秩序,防止犯罪和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3.提供公平正义:法治通过法庭和司法系统提供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程序,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在法律面前申诉和辩护。

4.促进经济发展:法治提供了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保护财产权和契约自由,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和创新,促进经济发展。

德治:德治是一种以道德和价值观为基础的治理原则和社会管理方式。

它侧重于培养和传承良好的道德和价值观,通过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来引导和约束社会行为。

德治的作用如下:1.培养公民品德:德治注重培养公民的道德品质和行为准则,倡导诚信、守法、公正和互助等美德,提倡公民在道德上自觉约束和自律。

2.塑造社会文化:德治通过传统、教育和社会文化的塑造来传承和弘扬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和道德规范,促进社会凝聚力和社会和谐。

3.补充法律的不足:德治强调个人的自觉和自律,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通过道德约束来规范行为,尤其是在法律无法完全覆盖的领域。

4.建设社会信任:德治能够建立起社会信任和合作的基础,减少纠纷和冲突,提高社会的互信度和凝聚力。

区别与联系:法治和德治有以下区别和联系:区别:1.基础不同:法治以法律为基础,强调通过法律规范和制度来管理社会;德治以道德和价值观为基础,强调通过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来引导社会行为。

2.强制性不同:法治具有强制性,依靠法律的强制力来实施;德治更依靠个人的自觉和自律,注重道德责任和个人的内在约束力。

德治与法治辩论观点主张德治

德治与法治辩论观点主张德治

德治与法治辩论观点主张德治德治和法治是一对常被提及但往往被人们误解和混淆的概念。

德治是指基于良好道德、良好风尚和社会信仰而建立的行政管理体制,它在保持社会秩序和推动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与之相对的是法治,它是基于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而建立的行政管理体制,其作用是确保法律的平等适用和社会的公正发展。

在这个社会,既有德治也有法治,而这两个体系又互相依存、相互促进,但在不同的情形下,它们的策略、方法和效果却存在着差异。

例如,在一些简单的问题上,德治可能比法治更为适用,因为德治可以更好地利用群体的道德约束力量,在社会中形成共识,有效地解决问题。

在与复杂犯罪活动和其他一些需要法律制度来维护的问题上,法治则更为适用。

那么,在德治与法治之间,究竟应该如何选择?实际上,这取决于具体的社会环境和问题性质,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考量。

但是,在我看来,绝大多数情况下,德治更为重要。

首先,德治是保持社会稳定、实现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

在一个好的德治氛围下,人们会遵守社会准则,维护社会公德,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不仅为他们自身的成长和发展提供了条件,还为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其次,德治有助于解决一些法治无法处理的问题。

对于一些道德义务的缺失,法律制度并不能提供立竿见影的解决方案,因为法律只能针对实质上所造成的损害,而不能刻意地去维护社会道德。

这就需要积极地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建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再次,德治可以弥补法治的不足,以及促进法治的完善。

一个德治良好的社会对于法律制度的执行和协调会提供更好的支持,由此使得法治的实施更为自然、顺畅和高效。

最后,德治可以为法治的理念、原则、规则及其实践提供强有力的背景和支持。

因为任何法律实践背后都需要一种共同的价值和信念,这才是保障法治有效实施的关键。

总体来说,德治在我们社会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随着法治的完善和社会的发展,它在未来的发展中将会变得更加重要。

因此,我们需要在日常生活中认真遵守德治,以良好的道德品质推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法治与德治的区别与重要性

法治与德治的区别与重要性

法治与德治的区别与重要性法治与德治是政治制度和社会管理的两种不同模式。

法治是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原则,而德治则是依靠公民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来实现社会稳定和和谐。

本文将探讨法治与德治的区别,并讨论它们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

一、法治的特点和作用法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基石,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和作用。

1. 规范性:法治的最大特点是具有明确的规范性。

法律是由国家或社会制定的,其内容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明确性,能够为社会各方面的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导。

2. 公正性:法治追求公正与公平,保护每个人的权益和利益,避免权力滥用和不正当的行为。

法律作为公正的基准,可以为社会提供公正的判断标准。

3. 可执行性:法律具有强制力,强调权威和执行。

法律的规定不仅需要人遵守,也需要监督和执行,确保社会秩序的维护。

4. 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法治可以提供一种稳定和可预测的环境,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保障。

法律的平等适用和明确规定,使人们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法治的作用是确保国家和社会的稳定,维护公正和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它是现代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

二、德治的特点和作用德治是指依靠公民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来管理社会。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和作用。

1. 道德引导:德治强调公民的道德观念和自律意识,通过道德规范来引导人们的行为。

它注重道德价值的传承和培养,鼓励人们自觉遵循道德规范。

2. 和谐共处:德治倡导互助、宽容和谐共处的原则。

通过培养公民的道德素养和提倡互相尊重,德治可以减少社会冲突和矛盾。

3.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德治强调个人修养和道德品质的提升,认为个人的道德修养是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基础。

只有个人道德水平提升,社会才能稳定。

德治的作用是促进社会和谐,塑造良好的社会风尚,提高人们的道德素养。

它在社会治理中起到重要的补充和促进作用。

三、法治与德治的区别1. 手段不同:法治是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来管理社会,强调外在的规则和制度;而德治则是通过培养公民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来管理社会,强调内在的自律和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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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总第263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2011(Cumulatively,NO.263)[摘要]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律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关键词]法治;德治;内涵一、法治的内涵(一)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和实质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这段话全面系统地概括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和实质。

第一,坚持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

这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

人民通过法律的形式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要求国家机器严格依照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来运作。

第二,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其中国家事务是依法管理的重点。

只有将国家事务纳入法律调整和控制,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才能真正实行依法治国。

第三,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公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普遍的约束力,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强调依法治国的基本依据是宪法和法律,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地方性行政规章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另一方面,运用其他手段必须依法行使,不得与法律相冲突。

第四,依法治国的实质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二)法治的基本模式及要求第一,在法律的价值方面,要形成以权利为基础的新格局。

法治作为民主政治的法律化,首先体现了一种新的价值取向,这种新的价值的取向表现为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变。

法治社会要求法律建筑在尊重人类的人格、尊严、自由、合理愿望、进取精神和财产权利的基础之上。

第二,在法律的地位方面,要确立法律在社会生活的一切重要领域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

法律在国家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是法治社会的显著特征,法律的权威性要求任何政党、团体、国家机关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但它首先要求政府守法。

政府的权力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来源于法律,并依法行使。

在必要的时候,国家机关可以通过既定的法律程序改变某些法律,但任何政府官员和机构都不能擅自改变法律。

第三,在法律的运行方面,要形成独立的、合理的法律运行机制,法治并不仅仅是一个价值取向的改变,而且要求法律自身结构体系的完善与合理。

第四,在法律的功能方面,要实现法律的社会化。

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实际上也是法律功能扩展的过程。

法治社会要求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均纳入法律的轨道,接受法律的调控和处理。

二、德治的基本内涵中国传统“德治”思想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要求国家的所有官吏及一切行政人员,不论是通过何种方式遴选和任命的,都必须有一个“有道德”的人。

所谓“有道德”,就是注意“修身”,即随时随地加强自己的道德修养,一个“有道德”的人,不仅应当帮助他人和关心社会,最重要的是忠于国家及其根本利益。

第二,要求统治者对“道德”必须身体力行,即以自己的榜样和模范行动,求影响广大的老百姓。

第三,重视道德感、羞耻心在人的行为中的作用。

认为人们只有有了“羞耻之心”,才能从内心中构筑起抵御一切诱惑的坚固防线。

第四,强调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必须充分运用道德激励的方法,让道德在改善社会风气,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方法,发挥特别重要的作用。

第五,“以民为本”的思想,这一思想是古代德治传统主要的思想内涵。

在传统“德治”的思想体系中,“民本”的“德治”的前提和本质,“邦宁”是“德治”的结果和目的。

它充分体现了“德治”在治国安邦中的地位和作用,凸显了道德的政治功能,内含着深邃的政治伦理智慧。

三、德治与法治相结合中国的法制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

中国政治文化的一个重要的传统就是德治。

作为中国文化传统主流的儒家思想十分重视道德的教化,也十分重视对于治者本身的道德要求,把德治作为一种社会和政治理想。

这一传统对于民族文化心理有深刻的影响。

老百姓在评价一个时代,一个社会,甚至一个地区的时候,十分注重社会风气、社会的道德水准,尤其是执政的各级官员的道德素质的状况。

尽管在漫长的封建社会,这些期望经常是落空的,但是人们并没有放弃这种价值追求。

这种追求积淀于民族心理之中,至今还在发挥作用。

儒家传统的德治思想具有强烈的人治色彩。

这是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相冲突的。

但其积极的因素,值得我们吸收与借鉴,并把法治论法治与德治赵静(湖北省委党校;湖北省行政学院,湖北武汉430000)47[上接第46页]统计数据表明,私人执行在美国非常活跃,美国90%左右的反垄断法执行案件是私人执行案件。

1890-1940年,是《谢尔曼法》开始实施的第一个50年间,由于立法的简单化和缺乏专门的执行机构双重原因,《谢尔曼法》并没有得到切实有效地实施,美国反托拉斯法私人执行案件一共是175个,平均每年3.5件,数量并不多。

[3]距《谢尔曼法》颁布近半个世纪后,美国反垄断法实施体制才基本形成。

而从1941年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私人执行案件慢慢增多,私人起诉的案件与政府起诉的案件比例是6:1或更少;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末期,私人执行案件的数量迅速增长,私人起诉的案件与政府起诉的案件比例上升为20:1;20世纪80年代开始,私人执行案件开始持续下降,私人起诉的案件与政府起诉的案件比例降至10:1左右。

[4]总之,美国反托拉斯法采用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两条竞争并行的反垄断法执行模式,公共执行以行政主管机构司法部或联邦贸易委员会依法运用行政权力为载体,对垄断违法行为作出严厉制裁;私人执行以私人当事人自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载体,给予私人当事人强制三倍损害赔偿等民事救济。

可以看出,美国的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非常发达,它为美国国家竞争政策的实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参考文献][1]王健.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初探[J].法商研究,2007,(2)104.[2]See Hedvig K S Schmidt.Civil Actions—St riking A Balance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Enforcement[J].Competition Law Insight,25 November2004,p.1.[3]See Clifford A.Jones,Private Enforcement of Antitrust Law[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79.[4]理查德·A·波斯纳.反托拉斯法(第二版)[M].孙秋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52.[作者简介]李艳,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生。

与德治结合起来,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实现传统的德治创造性转化。

中国传统法治的一个积极内涵就是对道德教化的重视,对培育和的高民众的基本道德素养的重视。

如果用道德来引导民众,用礼节来规范民众的行为,民众就不但会有羞耻之心,而且能逐渐成为有道德的人。

德治的思想反映的是中国传统社会的特征和要求,有其历史局限性,他们强调道德教化,重视社会道德水准的提高,却是值得借鉴的。

可是传统只有经过创造性地转化才有现实意义。

德治和道德教化必须与现代化进程相适应,与法治国家的建设相适应。

社会主义的法治,是体现人民意志的,其宗旨是保护人民的权利,使人民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此,这样的法治是与德治相结合,相统一的。

与此相应的,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对民众来说是可畏而不可敬的,民众对于法只有畏惧之意而无敬重之心;社会主义法律是保护人民的权利的法律,理应得到民众的敬重。

传统文化的一个消极后果———畏法而不敬法的心态,还在相当程度上存在,自觉自愿地维护法律,按照法律来规范自己行为的意识还有待培育。

培育这种精神正是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一个联结点,其关键是社会公德的建设。

这是当代中国与法治相结合的德治不可或缺的内容。

德治传统的另一个积极内涵,就是对于“治者”的德行有着较高的要求。

吸收这一传统的积极因素,就需要大力加强执政党和党的领导干部的道德建设,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和示范作用。

道德教化,包括“言教”和“身教”两个方面,即所谓“身教重于言教”。

德治传统的要旨,是“治者”作为道德表率和示范来感化和教育“被治者”,其中,社会公德的培育,尤其强调领导干部的表率和示范作用。

如果领导干部首先在自己的工作中表现出对规范和调节社会不同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的“公共规则”的尊重,对“法律”的尊重,表现出对公民“权利”的尊重,那么,不仅能垂范于世,而且还可以感化一般的民众,激发起普遍的公德感。

此外,对于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私德”方面也提出较高的要求。

中华民族的文化心理习惯于自己的领导人具有崇高的人格修养,对于民众具有强大的感召力。

这正是德治传统的一个重要特征。

在立法和司法中保留充分的道德“衡平空间”,这是传统德治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我们今天在处理法治和德治的关系问题时必须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

但是,用道德来平衡法律,在历史传统中主要是就执法者的主观情感而言的;在现代条件下,要把法治和德治统一起来,就需要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在政策的制订和实施中,在客观上保留充分的道德平衡空间。

制约着人们行为的具体环境和条件呈现出千差万别和复杂多样的格局。

而法律作为形式性的规范恰恰易于无视和漠视这一点,如果不能自觉地以道德来加以平衡,就难免局部地出现法律精神和法律形式的冲突和背反、道德和法律的冲突和背反。

其次,现代法律的基本理念是社会的所有公民平等地具有对应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理念基础不仅是重要的,也是很美好的。

但是这只是形式上的平等理念。

我们必须看到,事实上人们所处的社会地位,所占有社会资源,所接受的教育程度,所掌握的知识技能,以及他们的天赋、聪明才智等不是平等的。

可是法律上的形式平等却丝毫也不妨碍这一事实上的不平等的存在。

只有在政策的制订和实施中充分地注意保护社会的弱势人群,我们才能在形式的平等和实质的平等之间达到有张力的平衡。

只有这样,社会才能稳定、有序和健康的持续发展。

[作者简介]赵静(1963—),女,湖北武汉人,法学硕士,现任湖北省委党校、湖北省行政学院政法部主任,教授、硕士生导师,任湖北省法理学会常务理事、湖北省行政法学会常务理事,研究方向:法理学、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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