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市区施工备案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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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建筑企业入川备案须知

省外建筑企业入川备案须知

省外建筑企业、劳务企业入川备案及年度核验相关要求流程一、省外企业在川设立分支机构,应具有相应且固定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入川企业应一次性确定申报本年度在川分支机构的备案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总人数不少于15人。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具备母体公司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经理的从业条件,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母体公司资质等级标准的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的从业条件。

分支机构备案的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等级与母体公司主项资质等级一致,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各不少于2人。

省外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必须是已备案人员,并按投标时的承诺到位。

分支机构发生人员变更的,应及时到省建设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未备案人员不得在川从事建筑活动。

注册建造师和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管理人员的注册或上岗证由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时暂押直至项目竣工。

二、省外企业在川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办公条件和建立必要的组织管理机构。

分支机构应在四川省内购买或租赁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

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等应与分支机构的人员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正常工作的需要,具有上网、传真、打印、复印等的基本办公设备和必要的办公软件、工程软件。

有较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内设机构合理、健全,职能职责明确。

省外企业的企业名称、资质等级以及在川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办公地址和固定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应在10日内告知省建设厅,经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查或现场勘察、核实后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三、省外企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应由分支机构负责人一次性报送、出示有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接受省建设厅组织进行的资料审查以及根据情况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分支机构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事项进行的现场勘察、核实。

首次办理在川分支机构备案手续按附件1提供资料,办理在川分支机构年度核验换证手续按附件2提供资料。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省外建筑业企业,省建设厅将于接件后15个工作日内核发《备案证》(到517房间领取)。

重庆市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渝施工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渝施工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渝施工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开放重庆建筑市场,简化办事手续,规范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施工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市外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外建筑业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施工登记备案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建筑管理总站负责。

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外建筑业企业在其所辖区域内的施工登记备案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外建筑业企业可通过单项工程登记备案或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两种形式进行登记备案.单项工程登记备案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市外建筑业企业,中标一项本市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发包以及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取得的工程任务)后,办理一次登记备案。

第六条申请单项工程登记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一)由企业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的《重庆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施工单项工程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所申请备案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或分包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进渝承接工程任务的介绍信(原件).(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第七条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一)由企业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的《重庆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施工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在渝设立分支机构的介绍信(原件)、企业诚信证明(原件)以及企业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原件)。

(三)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五)企业在本市在建工程情况报告和5个在本市单项工程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六)在本市的办公经营场所或基地、在岗管理人员、机械设备证明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工程施工外省备案流程规定

工程施工外省备案流程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在进入某地施工前,需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程施工外省备案的流程规定。

一、备案对象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在进入某地承接工程时,必须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对象包括:1. 在外省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2. 在外省设立分支机构,承接工程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3. 与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合作,承担工程部分施工任务的单位。

二、备案流程1. 注册备案企业账号外省建筑施工企业需在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注册备案企业账号。

注册时,企业需提供企业基本信息、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2. 填报备案信息企业登录备案系统,填写以下信息:(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资质等级、注册地址等;(2)工程项目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合同金额等;(3)人员信息: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4)其他相关信息: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3. 提交备案材料企业将填写好的备案信息及以下材料提交至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资质证书副本;(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4)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审核备案材料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信息等。

5. 发放备案证明审核通过后,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企业发放备案证明。

企业凭备案证明在工程所在地承接工程。

三、备案规定1. 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办理备案手续;2. 备案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3.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4. 备案证明有效期为一年,逾期需重新备案。

四、违规处理1.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将无法在工程所在地承接工程;2. 备案材料虚假、伪造的,将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办法

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办法

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办法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办法一、为规范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施工经营活动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是指: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建筑业企业。

四、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管理工作,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以下简称市施管站)具体负责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备案管理。

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配合市施管站做好本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管理。

五、外地建筑业企业实行进津备案登记制度。

进津建筑业企业经登记备案后,由施管站发给《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通知书》,方可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备案通知书当年有效。

六、进津企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需持以下有效证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3)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5)企业注册地金融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6)在津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7)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8)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9)企业近三年承包过的代表性工程的名称、规模、地点及证明文件。

七、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在津承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自签订日起15日内到市施管站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八、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九、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项目经理须进行注册。

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淳安(千岛湖)备案须知

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淳安(千岛湖)备案须知

2013年外地施工企业进淳备案须知一、办理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5日在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建设窗口(淳安县建管局行政审批科)集中受理,其余时间仅受理单项业务进淳备案登记。

统一受理期结束后一周内审核备案,并在相关网站公示。

二、办理备案时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1、外地施工企业进淳备案登记表一式3份(含封页、承诺页、印模登记表、企业概况、分公司概况、项目管理人员共6页);2、企业营业执照3、在淳分公司营业执照;4、企业资质证书;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公证书;6、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7、与当地主管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8、驻淳相关管理人员任命书、身份证、养老统筹证明(前6个月);9、拟在淳投标建造师注册证书及B类证书,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资格证书,身份证、养老统筹证明(前6个月);10、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手册(在有效期限内,杭州地区企业不提供);11、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卡(注册地在杭州地区以外的企业应提供在淳缴存卡)。

13、驻淳负责人必须具有助工以上职称;质量负责人必须具有质检员证;安全负责人必须具有安全员c证(表格里填入c证号码)。

说明:1、材料中2、3、4、6、7、10、11共7项需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留存;2、材料中1、5、8、9共4项应提供原件,必须提供二代身份证(原件核对后归还留存复印件);3、备案表中企业概况、分公司概况、项目管理人员3页需打印,不收手写页;4、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整齐,其中备案表1份装订入材料中,其余2份单独提供;5、一季度办理备案时可暂不提供在淳分公司营业执照,相关分公司内容可暂不填写。

三、其他事项1、企业当年度在淳备案登记的项目管理人员限3套,其中建造师注册证书及B类证书由建筑协会统一保管,在淳参加投标时凭备案登记证办理公共资源交易资格证参与投标;2、完成备案后项目管理人员在网站公示,企业参加投标涉及建造师、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的限已备案登记人员,备案登记的相关项目管理人员当年度内不予变更或增加;3、在淳缴纳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备案当年度不予退还,次年不继续办理备案且在淳所有施工项目均已竣工6个月以上方可退还保证金。

工程施工外省备案怎么办理

工程施工外省备案怎么办理

工程施工外省备案怎么办理一、准备材料1. 申请表:根据当地的要求填写完整的施工备案申请表,并加盖红章。

2. 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建筑设计文件、结构设计文件、给排水设计文件等。

3. 工程施工方案:详细说明工程施工的方法、工艺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4.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包括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等证书。

5. 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包括工程监理资质等证书。

6. 工程项目负责人证书:包括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证书、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证书等。

7. 其他必要材料:根据当地政策和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

二、办理流程1. 提出申请: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根据要求填写完整的施工备案申请表,并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施工监督部门办理。

2. 材料审核:建设主管部门或施工监督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规定。

3. 现场检查:根据需要,建设主管部门或施工监督部门可能会进行现场检查,以确认施工条件和现场环境。

4. 审批备案:经过审核和检查合格后,建设主管部门或施工监督部门将会发放施工备案证书,并将备案信息录入相关系统。

5. 办理手续:拿到备案证书后,施工方案就可以正式进行外省施工,需按照备案证书的要求完成相应手续。

6. 监管检查:在施工过程中,建设主管部门或施工监督部门可能会不定期进行监管检查,确保施工符合规定。

7. 完工验收:施工完成后,需要进行竣工验收,通过验收后方可启用。

三、注意事项1. 提前准备:在施工前尽可能提前准备备案材料,确保能够按时办理备案手续。

2. 合规施工:施工过程中需严格按照备案证书和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施工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 配合监管:在备案和施工过程中,需配合建设主管部门或施工监督部门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4. 如有问题,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寻求解决方案。

以上是关于外省施工备案的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进行施工备案前,请务必详细了解当地规定和要求,确保能够顺利完成备案手续。

外地工程施工备案流程

外地工程施工备案流程

外地工程施工备案流程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各地区之间的工程施工也呈现出跨区域的趋势。

为了统一管理和监督施工过程,保障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各地实行外地工程施工备案制度。

外地工程施工备案是指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项目,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并备案后方可在当地进行施工。

本文将从外地工程施工备案的定义、意义以及具体流程等方面进行介绍。

二、外地工程施工备案的定义外地工程施工备案是指施工单位在非本地区进行施工时,需要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的程序。

外地工程施工备案的目的在于规范和管理跨区域的施工过程,确保施工项目的安全、质量和进度。

在我国,各省市都设立了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外地工程施工备案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外地工程施工备案的意义1. 保障施工质量。

外地工程施工备案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质,在备案过程中要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施工单位具备施工技术和管理能力,以保障施工质量。

2. 强化监督管理。

外地施工备案制度使得施工项目不再受限于所在地的管理,具有更强的限制和监督作用,有利于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合法。

3. 促进地方经济。

外地工程施工备案制度有助于促进各地区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充分利用各地资源,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四、外地工程施工备案流程1. 提交备案申请。

施工单位在确定要进行外地施工时,应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准备备案申请材料,并向当地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2. 主管部门审查。

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施工单位的资质、技术能力、施工方案等方面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备案申请进行批准。

3. 签订备案协议。

主管部门对通过审查的备案申请进行备案登记,并与施工单位签订备案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施工过程中的监督要求等内容。

4. 办理相关手续。

在签订备案协议后,施工单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施工许可证的办理、环保手续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等。

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省外进入本省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及工程项目备案管理工作,规范本省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外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来本省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外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及其市场行为的监管工作。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入本辖区的省外企业的监管工作.外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苏办事机构协助做好对该省进入本省的省外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外企业在本省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和承接工程项目,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进行核验。

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省外企业注册建造师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格。

第五条省外企业和注册建造师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核验,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委托驻江苏负责人的书面委托书,驻苏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六)建设方招标邀请函或合法有效的招标公告,直接发包的,提供已经签订的工程合同;(七)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身份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核验合格,发放《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验书》(以下简称《核验书》),企业凭《核验书》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参加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办理须知

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办理须知

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办理须知第一篇: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办理须知关于加强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鲁承担业务备案管理的意见为了遏制压价竞争、乱挂靠等不良现象,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鲁承担业务备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备案需报送的材料及要求1、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函。

来办理备案手续人员须带身份证、社保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法人委托书原件。

2、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3、工程简介。

包括工程的性质、规模、总投资额等内容。

4、参加该项目勘察设计的人员名单(一式3份,详见附件)。

其中应注明勘察设计人员的职称及专业;注册师的印章盖在名单背面;表格除“签字”栏外不得手写,须打印;图纸上签字的设计人员必须在名单内,且应在“签字”栏中签字。

5、参加该项目勘察设计人员的职称证、注册师证和社保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山东省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件3份,复印件1份;合同填写应完整、规范,勘察设计收费情况填写应详细、明确,且勘察设计收费额不得低于国家收费标准的80%;若是多家单位合作的项目,应共同备案;合同中法人必须签字,若由委托代理人签字须出具法人委托代理的授权书。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

8、所有材料都要加盖单位公章;不予办理分支机构的进鲁备案手续。

二、备案程序进鲁承担业务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与甲方签定《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后,须到省建设厅进行登记备案。

备案前,请先登录山东勘察设计网()“政策法规”栏目查阅《关于加强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鲁承担业务备案管理的意见》,并按照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下载、填写并打印报送材料。

备案表、人员名单等按照附件要求的份数填写、打印,并应有企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单位公章。

“编号”、“审核人”、“批准人”、“备注”及“日期”栏目由办理备案手续工作人员填写。

外省建筑施工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制度

外省建筑施工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制度

外省建筑施工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制度
1
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外省建筑施工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由申请人按照条件准备申报材料,报厅建筑管理处申请受理,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办的内容。

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审核与决定(一)建筑管理处受理后由承办人A审查并提出审批意见,承办人B会审后报主管副处长审定材料,形成初审意见;(二)处务会集体研究。

依据初审意见,召开处务会集体审查。

评审意见在黑龙江建设网()上公示,申报企业对审查结果有疑问的,可以书面提出申诉;通过申诉仍不合格的,材料返还申请人;(三)通过审核的,呈报主管副厅长审核签批,并在黑龙江建设网上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方式送达申请人。

收费标准及依据
承办处(科)室
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分管副处长、处长、主管副厅长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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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建筑业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建筑业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建筑业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0.29•【字号】黑建建[2012]8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建筑业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建[2012]88号)各市(地)建设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建设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外省建筑业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外省建筑业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21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省建筑业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装修工程等活动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外省建筑业企业进入我省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备案管理分为入网备案和单项工程投标备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外省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商注册地不在我省,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而申请进入我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入网备案,是指外省建筑业企业进入我省时,须将本企业的基本信息和人员状况录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在网上备案;本办法所称单项工程投标备案,是指外省建筑业企业对某项工程投标时的备案。

外地建筑公司备案流程

外地建筑公司备案流程

外地建筑公司备案流程
外地建筑公司在进行业务拓展时,需要先完成备案流程,以确
保在目标地区合法开展业务。

下面将介绍外地建筑公司备案流程的
具体步骤。

首先,外地建筑公司需要准备好相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公司章程、公司资质证书等。

这些资料是备案的基本
要求,必须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其次,外地建筑公司需要向目标地区的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备案
申请。

在提交备案申请时,需要填写相关表格,并逐一提交所需的
资料。

建议提前与目标地区的建设主管部门联系,了解备案申请的
具体要求和流程,以确保备案申请的顺利进行。

接着,建筑公司需要等待建设主管部门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的时间长度因地区而异,一般需要数个工作日至数个月不等。

在等待审批的过程中,建筑公司可以与建设主管部门保持沟通,及
时了解备案进展情况,并根据需要提供补充资料。

最后,一旦备案申请获得批准,建筑公司就可以在目标地区合
法开展业务。

备案通过后,建筑公司需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如领取备案证书、办理税务登记等,以确保业务的正常进行。

总的来说,外地建筑公司备案流程需要准备资料、提交申请、等待审批和办理手续四个主要步骤。

在备案流程中,建筑公司需要与建设主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备案进展情况,并配合完成相关手续。

只有通过规范的备案流程,建筑公司才能在外地合法开展业务,为公司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外省进鲁施工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外省进鲁施工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附件: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省建筑业企业在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维护统一、规范、公开、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外省建筑业企业进入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外省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不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而进入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第三条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统一负责全省的外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外省企业登记备案;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外省企业项目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外省进鲁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管理和登记备案;第四条外省企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应当具备总承包一级或专业承包一级以上资质含一级;持有工程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招商引资等证明文件或其他正当理由的外省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企业,可进鲁施工;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省建筑业企业不得进入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资质考核不合格的;二近两年内发生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存在其它不良行为记录的;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六条外省企业在山东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须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申领山东省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证;第七条外省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应当如实提交下列资料:一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施工介绍信;二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方面的证明材料;三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扫描件;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五经办人的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六企业驻鲁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身份证扫描件;第八条外省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提供虚假资料的,二年内不予备案;第九条山东省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仅限本企业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第十条外省企业领取山东省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证后,须告知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方可办理工程招投标等有关手续;第十一条外省企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须在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设立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并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第十二条外省企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须设立生产、经营、技术、质量、安全、劳动用工等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配齐配足各类管理人员 ;各类管理人员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且为本企业正式员工,其中三分之二以上人员须有本企业一年以上工龄以企业为其交纳的社会保险凭证为准;安全管理人员驻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十三条外省企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须固定管理人员、固定办公地点、固定联络电话;办公场所须配备基本的办公设施,具备网上办公条件;第十四条外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驻鲁地址、驻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联络电话等发生变化,应在30日内到备案发证机关及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外省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工程建设、建筑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标准,依法接受建设、工商、税务、公安、卫生、劳动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企业核定的经营范围和资质许可的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第十六条外省企业在山东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须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建筑业相关统计数据;第十七条每年三月至五月,由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外省企业进行年度业绩考核,年度考核合格的,在山东省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上加盖发证机关印章;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其持有的山东省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作废,终止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建筑施工项目资格;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一发生严重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二发生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三一年内发生一起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两起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第十九条年度考核结束,外省企业考核情况、考核结论、违法违规事实、处罚结果等情况通过山东省建筑业信息网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外省企业在鲁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有关执业资格证书等原件进行不定期核查,确保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到位,人证统一;第二十一条外省企业须认真执行国家和山东省关于农民工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要求,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和工资保证金等制度,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外省企业须与劳务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明确规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劳务分包工程,外省企业须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规范的劳务分包合同;第二十三条外省企业对工程项目进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须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鼓励优先使用山东省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外省有资质的劳务企业可成建制地进入山东市场,但须有明确的劳务用工单位,在与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并按规定备案后方可分包工程;没有资质的外省建筑劳务队伍和零散劳务人员不得在山东省分包工程;第二十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开展建筑市场检查;对外省企业检查的重点包括:一外省企业注册登记、市场行为、施工质量、安全生产、项目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社会保险等情况;二现场劳务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劳动合同签订、劳务人员工资发放等情况;三网络统计快报情况、年度业绩考核情况;四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事项等;外省企业须在工程项目部存放相关资料备查;第二十五条凡在建筑市场检查中查实外省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预警约谈等处理,同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预警约谈由外省企业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外省企业在多个市地有项目的,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一约谈内容1.听取被约谈企业有关违法违规事实报告、原因分析、责任追究等情况汇报;2.听取被约谈企业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看法以及能否履行处罚决定等情况汇报;3.听取被约谈企业下一步整改措施等情况汇报;二约谈对象外省企业发生一般违法违规情节,首先约谈驻鲁企业负责人和违法违规直接责任人;对约谈要求整改事项和措施落实不力以及任由事态发展恶化的,直接约谈外省企业法人代表;三约谈程序及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约谈第一次;第一次约谈不成的,由被约谈企业提出第二次约谈时间;无故不参加约谈的,按年度考核不合格处理;约谈结论上网公示,实行网上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山东省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企业进鲁施工管理的通知鲁建管行发字20064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外省进豫建筑施工企业备案须知

外省进豫建筑施工企业备案须知

外省进豫建筑施工企业备案须知第一篇:外省进豫建筑施工企业备案须知外省进豫建筑施工企业备案须知外省进豫建筑施工企业备案分为投标企业资质、人员证书认证备案和中标企业工程项目备案。

一、投标企业资质、人员证书认证须提供的备案资料1.企业所在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和市场信誉情况证明;2.参加公开招标投标公告或邀请招标投标邀请函相关文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加盖企业行政章的复印件;4.企业法人代表对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机构公证);5.施工企业驻豫的建造师证、岗位证书、资格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书,质检、安全、特殊工种等人员的上岗证书及经济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注:以上备案工作须由建造师本人办理,提供原件后退还并留存带行政公章的复印件。

二、中标企业工程项目备案须提供以下资料已办理企业资质、人员证书认证备案的投标企业,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办理工程项目备案。

其它情况下中标企业工程项目备案须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所在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和市场信誉情况证明;2.参加公开招标投标公告;邀请招标投标(邀请函)相关文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加盖企业行政章的复印件;4.企业法人代表对驻豫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机构公证);5.施工企业驻豫的建造师证、岗位证书、资格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书,质检、安全、特殊工种等人员的上岗证书及经济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注:以上备案工作须由建造师本人办理;外省进豫施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均提供原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退还并留存带行政公章的复印件。

第二篇:外省进豫工程监理企业备案须知外省进豫工程监理企业备案须知一、备案范围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范围内的工程监理企业,在豫每次承接工程项目前,均需办理进豫备案手续。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2.20•【字号】豫建建[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建〔2013〕1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现将《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反馈我厅建筑管理处。

2013年2月20日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在豫从事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管,培育统一、规范、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制定。

第三条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外省进豫企业),是指工商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而进入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活动的企业和机构。

第四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外省进豫企业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外地建设施工企业入并备案登记表

外地建设施工企业入并备案登记表

外地建设施工企业入并备案登记表
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
外地建筑业企业入并核验以下证件
( 审核原件留复印件)
1、经当地工商部门审验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验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3、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验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入并施工企业的法人代表委托书、身份证。

6、建设部核发的建造师证书、身份证,及其它相关从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
职称证、身份证(含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八大员)。

7、驻并办公场所证明(租赁合同、产权证复印件,期限自备案登记之日起不
少于1年)。

8、入并人员花各册(加盖当地公安部门公章)。

9、省建设厅核发的入晋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登记表(外省企业)。

说明:
1、本表当年有效。

2、本表不进行年检。

3、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交回本表重新登记。

4、入并备案登记表需一式两份
入并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备案表
入并项目班子。

工程施工外省备案流程

工程施工外省备案流程

工程施工外省备案流程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如火如荼地进行。

在进行工程施工时,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各省都制定了相应的备案管理制度。

对于外省施工单位来说,要想在异地进行工程施工,需要按照当地的备案流程进行操作。

本文将以某省份为例,详细介绍工程施工外省备案流程。

一、备案前的准备工作1. 了解当地备案政策:施工单位在备案前,首先要了解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明确备案的时间、材料、程序等要求。

2. 准备相关材料:根据当地备案要求,施工单位需要准备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明、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等相关材料。

3. 办理临时账户:为了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施工单位需要在当地银行开设临时账户,用于存储工程款项。

二、备案流程1. 提交备案申请:施工单位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施工备案手续。

2. 审核材料: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有效。

3. 领取备案证书:审核通过后,施工单位领取工程施工备案证书。

备案证书是施工单位在当地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依据。

4. 办理施工许可:施工单位根据当地规定,提交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备案证书、施工图纸、施工单位资质证明等。

5. 领取施工许可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发放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是工程施工的必要条件。

三、备案后的管理1. 施工单位应按照备案证书和施工许可证的要求,组织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当地的施工管理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2. 定期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进展情况,及时办理施工过程中的相关手续。

3.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当地规定,提交竣工验收材料,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4. 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款项结算手续,清理施工现场。

总之,工程施工外省备案流程涉及多个环节,施工单位需要充分了解当地备案政策,准备好相关材料,按照备案流程逐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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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市区施工备案须知
根据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甬施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8]4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市区施工备案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施工备案具体操作流程:
1、申领登陆《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住处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http//221.136.80.149/)的用户名、密码及IC卡设备和指纹考勤设备。

其中IC设备和指纹考勤设备为有偿使用。

市建管处地址:宁波市柳汀街169号联系电话:87306959
2、在市建管处办理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

提保额度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及以上企业150万元人民币,二级企业120万元,三级企业8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5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金在50万及以下的企业2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10万。

(联系电话:87316925)
3、将企业住处和人员情况输入《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并确认提交,同时企业驻甬机构管理人员须到市建管处在指纹考勤系统中录入指纹。

4、企业向宁皮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提交备案材料复印件并装订成册(提供原件核对)。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老实巷70号五楼
联系电话:87185518
5、建委窗口受理备案申请后,市建管处对企业和人员网上信息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且《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审核通过的,建委窗口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

6、企业持《信用证》可在宁波市区(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企业到宁波其他县、市、区承接业务可持《信用证》到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企业进甬施工备案须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并装订成册(提供原件核对):
1、备案申请表(附件2);
2、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甬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3、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内企业所在地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进甬施工及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4、建筑业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注册地税务登记证副本;
5、企业自有在甬办公场所产权证或办公用房租赁登记证。

其中总承包特级、壹级企业办公营业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总承包贰级及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办公营业面积不少于
90平方米;劳务分包企业办公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6、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原件收讫证明。

7、企业驻甬人员清单(具体人员标准见附件3)。

企业驻甬机构设置及任命文件(包括驻甬负责人、驻甬技术负责人、驻甬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企业专职安全员和企业专职质量员)。

人员必须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上个年度以来单位缴纳的社保清单(含企业名称、人员姓名、社保号、交纳基数、交纳年份等信息)及相应证书。

三、住处系统录入填写注意事项:
企业可参照系统操作掼(附件7)录入信息。

企业所有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完成照片和签名上传。

其他如学历、职称、岗位证书、注册证书等按需如实填写并提供复印件、原件核对。

企业驻甬机构管理人员须在系统中企业管理人员中填写相应职务;项目管理人员须在人员岗位资格中填写岗位资格及在岗情况。

三类人员证书号码录入应在人员填完职务或在岗情况后,系统人员\三类人员中新增。

企业备案完成后,新增人员或调换职务可持相应材料到市建管处办理。

四、企业在宁波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应遵循宁波建筑市场有关管理规定,并随时关注各级建设部门网站。

宁波建设网:http://www.nbjs.gov.cn
宁波工程建设网:http://www.nbecw.gov.cn
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http://www.nbjgc.gov.cn
附件:(相关附件可在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网站\政务公开里下载)
1、建筑业企业进甬施工备案管理办法
2、备案申请表
3、驻甬人员清单
4、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市区施工备案申报材料目录
5、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统筹管理办法
6、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的补充通知
7、《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指南
外地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表
附件1
外地建筑业企业驻甬人员标准
注:人员需持相应技术职称及岗位资格,其中建造师安全员还须提供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证书。

“三类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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