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零负申报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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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正常零、负申报的原因及对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正常零、负申报的原因及对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正常零、负申报的原因及对策
孙建华;黄火火火火
【期刊名称】《江苏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年(卷),期】2001(019)004
【摘要】针对实务中存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正常原因零、负纳税申报问题,分析了其存在的原因,提出了从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完善增值税制、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素质等途径予以解决的对策.
【总页数】3页(P30-32)
【作者】孙建华;黄火火火火
【作者单位】徐州师范大学经济管理系,;徐州财经学校教务科,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企业增值税零负申报成因及对策的若干思考 [J], 蒋翔;;
2.增值税零(负)申报现象的原因 [J], 郭桂兰;郑永和;刘小俭;鞠小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申报,负申报的成因及对策 [J], 黄健伟
4.增值税“零申报”“负申报”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J], 傅光明;
5.零申报、负申报现象说明了什么?──关于山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调查 [J], 葛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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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1.1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诸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统一网上申报平台的通知

诸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统一网上申报平台的通知

浙江省诸暨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诸国税征…2005‟156号诸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统一网上申报平台的通知各科室、单位:为配合综合征管软件V2.0版的推广应用,确保网络数据安全和工作效率,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全省统一网上安全纳税申报平台推广实施方案》(浙国税征…2005‟19号,见附件一)和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统一网上纳税申报平台推广方案》(绍市国税征…2005‟136号,见附件二)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就统一网上申报平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科室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步骤(一)前期准备阶段(2005年7月下旬至9月底)1.组织领导。

为使推广工作得以顺利运行,市局决定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推广应用协调小组。

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协同市电信公司进行网上申报应用平台的推广。

协调小组下设业务组、技术组。

业务组工作由税源管理一科负责,主要责职是抓好WEB申报平台推行工作的有关牵头、衔接、协调、督查等工作。

技术组工作由信息中心负责,主要职责是做好WEB申报平台推行工作的有关网络、技术支持、软硬件配置、维护等工作,确保WEB申报平台正常运行。

2.组织动员培训。

8月下旬业务组制定好培训计划,并会同电信公司,分别对局内干部和WEB申报纳税人进行操作业务培训,对现有纳税人的推广培训工作应在9月底前完成。

对以后新增加的WEB申报纳税人(包括对未参加培训的现有纳税人的补充培训)由电信公司组织培训。

培训所需资料及师资由电信公司负责。

税源管理二科、税源管理四科、店口税务分局负责对WEB申报纳税人培训的通知。

纳税人(除“双定户”外)自行选择申报平台的宣传资料应于9月9日前由各税源管理单位发放并汇总,同时将选择VPDN网页(WEB)申报平台的纳税人名单(汇总表放在FTP税源管理一科目录下)收集、汇总上报税源管理一科。

3.广泛开展宣传,营造氛围。

各科室单位要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宣传WEB网上申报平台的优点,让广大纳税人清楚使用WEB网上申报平台的内容和意义,取得社会和广大纳税人的理解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6.07•【文号】国税发[2004]第68号•【施行日期】2004.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防范利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对代开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4年6月1日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代开机关)应将当月所代开发票逐票填写《代开发票开具清单》(以下简称《开具清单》,格式附后),7月份申报期起应同时利用代开票汇总采集软件形成《开具清单》电子文档。

二、自2004年6月份申报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逐票填写《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格式附后),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在6月份申报时纳税人只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从7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除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未单独报送或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自2004年7月份起,各地应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采集的《开具清单》、《开具清单》电子数据以ZIP文件形式通过FTP上报总局,总局FTP服务器使用货运发票上传的FTP服务器。

各级税务机关检查、汇总上传方法及流程见附件。

四、《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及数据检查、汇总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免费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八、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函〔2010〕238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防范虚开虚抵专用发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等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及其经营情况同时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和专用发票领购量。

(一)对已开业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其最近6个月经营期内单月的最高应税销售额,以及最高开票限额核定月最大领购量。

对新开业和尚无销售额的已开业一般纳税人,提供销售合同的,按照合同金额以及最高开票限额核定本次领购量;无销售合同的,专用发票月领购量原则上不超过25份,不能满足需要的,按照第二条规定核定。

(二)对生产设备尚未到位或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工业类一般纳税人,暂不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待其生产设备到位、且具备生产能力,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后,按照本条第一款核定领购量。

此前,因经营确需领购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其购销合同、进货发票等凭证,并按合同需要发售专用发票。

(三)对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商贸类一般纳税人,以及由工业变更为商业的一般纳税人,按照本条第一款关于新开业一般纳税人的规定核定领购量。

二、一般纳税人初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提出领购量增加核定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其最大开票限额、生产能力或经营规模、货物销售对象集中或分散程度、实际(或预计)销售额等实际情况,核定专用发票每次或每月领购量。

对申请领购量按最高开票限额计算的最大开票销售额超过原核定领购量计算的最大开票销售额20%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查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4.07施行日期2010.03.20文号国税发[2010]40号主题类别增值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四月七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4.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一、背景和目的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为统一营改增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本办法。

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不适用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一)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三种情况,明确了预缴税款的相关规定。

(三)明确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的合法有效凭证、预缴税款时应提交的资料、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等问题。

(四)明确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五)明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通知》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国税发明电[2005]21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04.26
【实施日期】2005.04.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币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的管理、总局要求各地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的规定,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现将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连续两个月申报异常(零、负申报或者低税负申报)的企业,一律对其进行纳税评估。

各地要认真组织和督促基层税务机关对这些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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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1月20日国税发[1995]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经全国流转税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局长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各级国家税务局在今年一季度内,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及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其他规定,对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的规定处罚。

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健全专用发票的使用制度,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经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

(二)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待纳税人完善会计核算,能保证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后,方可准许抵扣进项税额,重新批准其专用发票的使用权。

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增值税异常申报的成因和控管对策

增值税异常申报的成因和控管对策

作者: 周纪泽;寿纪祥;何军浩;韩忠阳
作者机构: 浙江省诸暨市国家税务局
出版物刊名: 税务研究
页码: 39-43页
主题词: 增值税异常申报 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 税收征管 会计人员营业税 进项税额 征收范围 计算机系统
摘要: 增值税异常申报的成因和控管对策□浙江省诸暨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课题组我国工商税制改革的重点是全面推行增值税。

增值税的运行,简化和规范了税制,体现了公平税负的原则,营造了平等竞争的环境,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和完善,有益于增强国家的宏观调...。

诸暨市国家税务局诸暨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实施办法

诸暨市国家税务局诸暨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实施办法

诸暨市国家税务局诸暨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进一步提高国地税工作效率和征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意见》(浙国税征[2005]2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诸暨市国家税务局、诸暨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

采取“一个场地、联合办证、一次收费、分别管理”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一个场地:诸暨市国家税务局、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在诸暨市国税局办税大厅(高湖路66号)设置联合税务登记办理窗口,统一受理纳税人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

纳税人可向任一窗口提交税务登记申请,一次报送国、地税税务登记资料(一式三份),由国、地税办证窗口工作人员内部传递。

联合办证:按照“国、地税统一受理申报资料(一式三份)、分别录入软件,统一打印发证”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对同一纳税人核发一份加盖诸暨市国家税务局、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一次收费: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只向纳税人收取一次税务登记工本费。

分别管理:国地税对统一办理的税务登记业户,分别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004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037号、国税发[2002]8号、[2003]76号文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管理。

第三条国地税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同一个体工商户办理两个以上税务登记证,在其身份证号码后增加扩展码,采用二十位税务登记代码,原十五位身份证号码的个体工商户统一扩展为十八位(后三位为000),第十八位后增加两位识别码,第十九位为地市识别码(绍兴地区为6),第二十位是顺序码,用英文字母表示(大写A、B、C…);原十八位身份证号码的个体工商户第十八位后增加两位识别码,同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期刊名称】《山西财税》
【年(卷),期】2022()10
【摘要】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2年第19号),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确定发票印制企业” 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

【总页数】1页(P58-58)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65
【相关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2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3.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4.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优化升级《山西省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和“跨区域通办”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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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低”申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低”申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低”申报管理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低管理【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晋国税流发﹝1999﹞65号【发文日期】1999-12-16【实施时间】1999-12-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为有效遏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零、负、低”税负申报现象的发生,堵塞漏洞,省局曾以晋国税流发[1999]7号文件下发各地执行,现根据全省流转税业务工作会议研究意见修订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纳税申报出现异常"零、负、低"税负的,为本通知规定管理范围。

商业环节因平销行为造成“零、负、低”税负申报的,也包括在本通知规定的管理范围内。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属于异常低税负的判定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38号)第一条要求,由各地参照本地同行业增值税负担水平确定。

三、凡主管国税机关发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纳税申报出现异常“零、负、低”税负的和有平销行为且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实物回扣、帐外返利有效凭据的,要对其下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整改通知书”(见附件1)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掌握在3个月以内。

四、凡列入整改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整改期间,仍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要求核算进、销项税额,进行纳税申报,应纳税额则按照销售额乘以税法规定的征收率(以下简称征收率)计算征收,按照进销项税额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按征收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时,按进销项税额计算出的应纳税额计算征收。

对其在整改期间按征收率计算多征的税款,按月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五、上述按征收率计算征收税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要求正常填列有关栏目外,还应在《申报表》“销项”部分第8项“免税货物”栏上的“空格”中填写“异常申报按率征收”,其中:“销售额”按实际销售额填列,“税额”按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填列。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4.04•【字号】浙国税流〔2005〕27号•【施行日期】2005.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5〕27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文件精神,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二、为确保税务机关和国库入库数字对账一致,抵减的查补税款不能作为稽查已入库税款统计,但可以另行在稽查报表上列明。

考核查补税款入库率时,可将计算公式调整为:查补税款入库率=(实际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2B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应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x100%其中,“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反映考核期内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

三、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款而需要抵减的,应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欠税通知书》(见附件一)一式两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四、主管税务机关征收部门或税政部门根据《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欠税通知书》载明的实际抵减金额调整该企业征管软件中的“留抵税额”栏和“未交税额”栏中的有关数据;税收会计根据《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欠税通知书》载明的实际抵减金额作抵减业务的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据部分企业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次预缴增值税,资金占压问题较为突出。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预缴税款抵减的审核工作(一)纳税人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况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发文日期: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一般纳税入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

对进入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不再实行原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

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经审核,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第一个月内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再次领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第二次发售专用发票前对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其是否有货物实物,是否实际从事货物零售业务。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浙国税流[2006]61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61号2006年9月30日)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贯彻实施《规程》,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水平,优化纳税服务,堵塞征管漏洞,各级国税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具体工作落实到相应岗位和人员,并做好内部各部门、各环节的协调和衔接工作。

二、各地应做好对内培训和对外宣传工作,密切部门配合,确保我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三、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普通发票)抵扣“一窗式”票表比对工作在配套软件修改完成后执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地于2006年11月20日前将《规程》执行情况以市(地)为单位上报省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二OO六年九月三十日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规范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以下简称“一窗式”管理)操作,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20号)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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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决定,修订并重新发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 栏“其他”。

三、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四、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见附件1,相关填写说明见附件2。

五、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3月21日来源: /fg/detail20995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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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诸国税政…2006‟84号
诸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绍兴市国家
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零负申报管理的通知
税源管理二科、税源管理四科、店口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零负申报管理的通知》(绍市国税流…2006‟1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零负申报管理的重要性
我局2006年4月份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零负申报率为39.35%,列全省第50位,比2005年平均零负申报率37.04%又升高了2.31个百分
点,零负申报总体比例较高且不降反升的趋势,对当前的税收征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上级税务机关十分重视零负申报率这一税收征管指标,省局和绍兴市局已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零负率升降情况列入了今年的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并进行定期通报。

因此,各有关科室单位,尤其是各税源管理单位,一定要加强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零负申报管理的重要性认识,切实落实市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及其他工作制度中关于对零负申报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不断降低辖区内一般纳税人的零负申报率。

二、分析零负申报产生原因实施零负申报监管措施
(一)税源管理二科、税源管理四科、店口税务分局要按绍兴市局绍市国税流…2006‟138号文件有关零负申报划分类别的规定,在认真进行原因分析的同时,对三类企业要有针对性的有效措施,并把管理重点放在第三类即“非常态又非正常”企业的监管上。

(二)从2006年7月1日起,对第一次发生增值税零负申报的企业,税源管理二科、税源管理四科、店口税务分局应进行电话告知,并了解零负申报产生的原因。

对连续二个月增值税零负申报的企业,税源管理二科、税源管理四科、店口税务分局应发放《增值税零负申报告诫书》(见附件),限期要求企业进行自查整改。

对连续三个月零负申报企业(不包括第一类企业),税源管理二科、税源管理四科、店口税务分局应实行重点评估或日常检查,
在评估和日常检查中发现重大偷盗税线索的,应及时按评估或日常检查案件移送稽查的有关规定标准移送稽查部门全面深入检查。

各税源管理单位应将上述规定告知每一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税源管理二科、税源管理四科、店口税务分局应明确人员在每月初及时从“浙江省国税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监控分析系统”中检索提取辖区内所有零负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名单,并按本文第二条第(一)(二)点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同时按月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情况表》(见附件),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每月底前一并上报政策法规科一份。

政策法规科应对各税源管理单位上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情况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情况统计表》与“浙江省国税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监控分析系统”中的零负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名单进行核实比对,对缺少的科室单位应及时进行追补齐全后于次月初5日前上报绍兴市局。

三、其他要求
(一)各税源管理单位应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月度汇报及日常督查办法》和《税收管理员制度考核办法》等工作要求,加强对各税源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上述零负申报管理措施实际落实情况的日常性工作督查并严格按规定进行按月考核。

(二)政策法规科对各税源管理单位上述零负申报管理措施
的实际落实情况,应进行按季督查并按市局“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附件:1.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零负申报管理的通知
2.增值税零负申报告诫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情况统计表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情况表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诸暨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6月20日印发
打字:孙巍峰校对:陈建明
浙江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绍市国税流…2006‟138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零负申报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加强税源监控,采取有效措施遏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零负申报比例过高的趋势,按照省局的要求,结合我市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现状,市局决定对增值税零负申报企业的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认真分析零负申报产生的原因,抓住管理重点。

零负申报企业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1.常态性的企业,即由显而易见的原因所形成,较长时间
零负申报的企业,如免税企业、改制期企业、新办筹建期企业、不搞日常经营管理的企业、投资型企业、空壳企业等。

2.非常态但正常的企业。

主要是因为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政策因素、集中进货、产品积压、亏本销售、季节性经营等原因形成的零负申报。

3.非常态又非正常的企业。

主要是因为企业销售收入迟入帐、帐外经营、隐匿收入、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抵“四小票”等原因形成的零负申报。

对以上三类企业要有针对性的有效措施,并把管理重点放在第三类企业的监管上。

二、建立对连续三个月零负申报企业(不包括第一类企业)实行重点评估和日常检查制度,评估和日常检查中发现重大偷盗税线索的,移送稽查部门全面深入检查。

该项规定须告知每一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同时从2006年7月1日起,对第一次发生增值税零负申报的企业,由税源管理部门进行电话告知,了解零负申报产生的原因;对连续二个月增值税零负申报的企业,税源管理部门应发放《增值税零负申报告诫书》,限期要求企业进行自查整改。

三、明确工作要求,抓好考核落实。

1.各县(市)局要把零负申报率考核落实到有关职能单位,
并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调查分析,不断完善监管办法。

2.税源管理部门要把零负申报率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按月考
核到税源管理员,对在零负申报、低税负企业日常监管中成绩突
出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3.市局将在每月申报期结束后对当月各单位的零负税申报
情况予以通报,对零负税申报长期居高不下的单位,市局将作进
一步了解分析,并提出整改要求。

4.各县(市)局和市局直属分局要指定专人确定零负申报一般纳税人名单信息,并对一般纳税人的零负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情况统计表》于月初5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附件:1.增值税零负申报告诫书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情况统计表
二○○六年六月七日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6月7日印发
附件1
增值税零负申报告诫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会计所属时期___年___月至___年___月,申报销售收入___________元,已连续___个月应缴增值税为零(负),现予以书面告知,请你单位对此问题进行自查,并对零负申报原因进行详细分析。

自查及分析情况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反馈我局___________科室单位。

如果你单位下个月再产生零负申报,我局将组织人员进行重点纳税评估、日常检查或税务稽查。

___________国家税务局
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情况统计表
申报月份:年月
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情况表
日期:年月
存、一份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情况统计表》一同报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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