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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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第三章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回避原则★回避:指某个或某几个公证人员不参与自己和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公证,以防止因执法不公,而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
回避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形式。
自行回避:指办理公证的公证员遇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事项时,自觉主动地退出对该公证事项的办理。
申请回避:指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申请某个或某几个公证员不参加承办本人的公证事项。
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申请回避,也可以口头申请回避。
对公证员申请回避,由公证处的主任决定;对公证处主任的回避,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申请回避是当事人享有的重要权利,且贯穿于公正的全过程。
下列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1、公证员应回避办理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公证事项。
2、公证员应回避办理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务。
3、公证员应回避办理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公证事务,★保密原则:是公证人员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接触的国家秘密或当事人的秘密不得泄露的原则,是公证人员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该原则是由公证工作的本质属性及其基本特征决定。
★内容:1、公证机构对参加办理公证事务的人要严格加以控制,除必须到场的当事人及其帮助公证的代理人、翻译人员在场外,其他任何外人都不得参与办证的事务。
2、公证人员(包括书记员)除对本人办理的公证事项保守秘密外,对本公证处及其他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事务,同样负有保密的职责。
3、公证人员不仅要对已办理的公证事务保守秘密,对与公证事务的有关事项乃至当事人拒绝和撤销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也应当保守秘密。
4、公证人员不仅对当事人申请直接办理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内容保守秘密,而且要对当事人申请办证的动机、目的、作用、后果及其实现的方式方法保守秘密。
5、公证机构制作的专项公证书,只能发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未经当事人申请,不得将公证书发给其他人员。
6、对办理公证的有关档案材料,要设专职人员保管,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不得查阅和复制,严防外传,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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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民事法律行为方面的公证(一)1★民事法律行为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特征1、公证机构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方面来证明它的真实性的2、公证机构是从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方面来证明它的合法性的★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种类1、各种合同、协议公证。
2、继承公证。
3、收养关系公证。
其中包括公证收养协议、解除收养协议、事实收养等。
4、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公证,如遗嘱公证、委托公证、声明公证、担保行为公证及制作票据拒绝证书等。
5、对招标投标、拍卖、抽签、开奖及公司创立大会等现场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和公证证明。
★合同法律行为公证: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包括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财产关系协议进行公证,又包括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身份关系协议进行公证。
★合同法律行为公证应重点审查的事项1、审查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审查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各方是否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达成合意,是否存在隐瞒、虚假、胁迫、欺诈等情况。
3、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审查当事人有无恶意串通,假借合同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审查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等情况。
4、审查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明确肯定、切实可行,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无误。
5、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
6、审查合同的可行性问题。
★买卖合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的行为以及合同内容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公证机构办理买卖合同公证应审查的重点内容1、审查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代理人的代理权及代理权限范围等是否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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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第六章公证的特别程序★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定条件给付提存标的。
以对待给付为条件的提存,在提存受领人没有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前,公证机构不得给付提存物。
提存受领人的继承人请求给付的,应当提交继承公证书或者其他有效法律文书。
因债权转让、抵销等原因需要由第三人领取提存标的物的,该第三人应当提供已经取得提存之债债权的有效法律文书。
★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
从提存之日起,超过5年无人领取(无论是提存人或提存受领人)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缴国库。
★公证书复查程序,是指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据此进行审查所适用的程序。
★公证书复查程序意义:公证书复查程序是我国《公证法》新确立的一项程序制度。
其意义在于通过公证当事人。
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保证公证机构能够对公证书中存在的错误及时加以纠正,从而使公证书真正发挥证明效力,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复查程序的适用范围:公证书复查程序适用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情况下。
具体来说有下列两种:1、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即公证书证明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证书证明的内容与事实不相符;(2)公证书有其他错误,如文字错误、表述不准确等。
公证书复查程序适用的前提是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而不是对公证书内容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公证书复查的程序1、申请人申请应当具备三个要件:①提出复查的主体只能是公证当事人或者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②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公证书有错误;③必须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
(2)审查。
公证机构接到申请人的复查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公证书是否存在错误事实进行审查,原承办公证员不得参加复查程序。
3、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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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委托人的申请,对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依法予以证明的活动。
★委托书公证特点:一是它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只要委托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法律效力;二是委托人签发的委托书则成为委托人取得对外处理事务的资格和权限的书面证明。
★委托合同与委托书的区别:委托委托合同仅仅是确定委托人与受托人内部权利义务的协议,而不能用于向第三方声明受托人代办事务的资格和权限。
只有基于委托合同,由委托人签发的委托2、是用以表明委托关系和委托权限的对外文件。
★办理委托公证审查的重点及应注意的问题1、公证机构应首先审查委托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2、公证机构应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委托书和委托合同原件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条款是否齐全、完整,以及委托人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
委托书上的签名、印鉴必须是委托人当着公证员的面签名、盖章的。
如果作为委托人的法人已事先在委托书上盖了章的,应向公证机构提供本单位的印鉴和代表人的印章,以便核实委托书上印章的真实性。
3、公证机构应当审查当事人申办的委托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
依据法律规定,对于与公民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另外,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的行为,更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4、当事人提交的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5、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外委托行为公证时,应特别注意管辖问题。
如果委托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申办发往域外使用的委托书公证,均应由我国公证机构办理。
反之,居住在国外的公民或法人在域外委托我国国内的公民或法人代办法律事务,或者委托中国律师代为诉讼,其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居住地的公证机构办理,我国公证机构不应办理。
★声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从事的民事经济活动中的某个事件或问题表明其立场或主张的单方法律行为,两种形式书面和口头★声明书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声明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声明人书面意思表示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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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第一章公证制度概述★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联系:1、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重要依据:公证制度必须有实体规范,没有实体规范,公证制度将变的毫无意义和目的,所以,民商法是公证制度赖以存在的依托,公证活动必须以民商法为依据办理公证事项。
2、公证制度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重要保证:通过公证的证明活动,可以从纵横两方面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商事、经济活动,使其纳入法制化、制度化,并且有效的保证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区别:1、调控的对象和解决的问题是不同,民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公证制度是与有关公证法律加以调控。
2、公证制度属程序法的范畴;民商法属实体法的范畴。
3、公证机构是国家公法范畴;民商法是标准的私法范畴。
4、从法律的类别区分,民商法属于国家的基本法律规范,公证法属于国家的专门性法律规范。
★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联系:1、两种法律制度是相近和相连的。
如:都必须严格遵循客观事实的原则、合理合法的原则、独立从事职业活动的原则、回避原则、保密原则、便民原则。
2、公证制度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公证属于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健全公证制度,提高公正效力,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
3、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4、经过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能在民诉中得已实现。
★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区别:1、性质不同,公证是非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活动。
2、当事人不同,在民诉活动中,必须有原告和被告,而且双方的民事权益处于侵犯与被侵犯的对立状态。
公证活动中,只有申请人,没有被申请人。
3、法律依据不同。
民诉活动依据《民诉法》,公证制度依据《公证法》。
4、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按民诉法,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判决或达成调查协议;有时通过强制执行,结束诉讼活动。
公证制度的公证证明活动,是对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认可,赋予法律上的证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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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公证的特别程序1★公证特别程序:公证法律制度为了解决公证中的特殊问题而设置的程序。
狭义:指公证机构在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遗嘱、提存这些公证事项应适用的特殊公证程序。
广义:指公证机构处理公证中所有特殊问题适用的程序,包括狭义的公证程序、公证书复查程序及公证调解程序。
★招标投标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招标方式或受托招标方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招标投标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拍卖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拍卖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证明拍卖活动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开奖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有奖活动主办单位的申请,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的方式,依法证明面向社会发行彩票或其他有奖活动的开奖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开奖公证的特别程序:1、有奖活动的主办单位应至迟在开奖7日前提出申请,2、受理3、开奖公证两名以上公证人员现场监督4、公证员在开奖活动结束时宣读公证词并在七日内出具公证书并发给当事人★公证机构的开奖监督权:拒绝公证的情形1、违反国家法律和规定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3、违反向社会公布的活动规则的4、申请人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5、主办单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6、主办单位阻挠公证机构对开奖活动依法监督的★公证员应当对开奖机构建议中止开奖的情况:1、发生开奖纠纷或秩序混乱的2、开奖器具出现技术故障的3、中奖的彩票或奖票需核实真伪而未核实的4、中奖结果待确定的5、公证词涉及的中奖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的★招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的特点:1、承办公证人员应亲临现场,对活动的过程进行监督;2、承办公证人员应当当场宣读公诉词,公布公证结果;3、承办公证人员是整个现场活动的监督者,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4、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使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
★招标投标公证的特别程序1、招标人或者受托招标人应当于招标通知(公告)或招标邀请函发出之前,在特殊情况下,也必须在招标开始前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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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公证的普通程序2★一般的公证事项由审批人独自批准;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应提交公证机构处务会议讨论后审批。
★公证书的形式要件★公证书格式主要分为定式公证书格式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两种。
公证书的送达一般以当事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为基本形式,公证书也可由代理人代领。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有困难的,如当事人不在公证机构所在地或者当事人因身体状况不能到公证机构领取的,可由公证机构发送,公证书可以以邮寄方式送达,也可派人直接送达。
★公证期限,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所要遵循的时间★公证期限的意义:1、保证公证机构有充足的时间完成各项公证活动2、督促公证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办理各类公证事物,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公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办证期限,即公证机构从受理到出具公证书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公证机构应当从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计算不是连续进行,中间的法定休息日、节假日不包括在内。
另外对于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证机构无法工作的时间、因当事人提交证明材料不齐全而需要补充的时间以及公证机构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时间也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其他办证期限例如根据公证词制作公证书的期限为7日;提存物的保管期限为5年;公证卷宗归档的期限为3个月等。
★终止公证:指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理由致使公证机构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时,而决定结束公证程序。
★终止公证的法定情形1、因当事人的原因超过了法定办证期限的;2、当事人撤回申请的;3、因当事人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终止公证的程序规则当出现终止公证的法定事由时,承办公证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终止公证的决定应通知有关当事人。
对于当事人死亡的,公证机构可免除通知义务。
★拒绝公证,即不予办理公证,是指在办证过程中,公证机构发现证明对象不真实、不合法,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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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公证员的权利与义务1★公证员的权利1、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社会福利的权利2、提出辞职的权利3、提出申诉或控告的权利4、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除或处罚权利★公证员的义务1、遵纪守法的义务2、恪守职业道德的义务3、依法履行公证职责的义务4、保守执业秘密的义务不仅公证员有保守秘密的义务,而且参与公证事务的鉴定人、翻译、见证人和其他公职人员也有保守秘密义务。
第八章公证的效力★公证书的生效时间:公证书一经出具即产生效力。
注意下列两种情况:1、公证书出具需经过审批手续的,审批人批准之日即为出证日期,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生效;2、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现场类公证事项,公证词的宣读之日即公证书出具之日,该公证书从宣读之日生效。
★公证书的证明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公证书是诉讼法上的一种证据。
1、公证书是一种特殊的书证,能够自证其源;2、公证书的证明力大于其他私书证;3、公证书是法定推定证据,是可以被反驳的。
二、公证书不仅在诉讼中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而且在非诉讼方面,甚至民事、行政活动中发挥重要的效能。
三、、公证的证明效力还体现在涉外活动中,有助于促进民间正常的民事和经济交往。
★债权文书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定程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适当时,债权人可以不再经过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的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的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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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律师工作管理★律师协会的性质: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律师协会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团体法人,它的自律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律师协会是律师的组织,律师协会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但它不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其二,律师协会的领导机构由律师选举产生,向全体律师负责,而不是由主管部门任命,向主管机关负责;其三,律师协会的章程由律师代表大会制定,对全体律师具有约束力;其四,律师协会必须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对违纪的律师给予处分。
★律师协会的职责1、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2、监督会员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3、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4、组织实习人员职前培训和实习,组织律师业务培训;5、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对违法违规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行业惩戒;6、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对会员进行表彰和奖励;7、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8、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协会的关系律师、律师事务所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
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凡是执业律师,就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也是当地律师协会的会员。
★律师协会的组织机构1、会员代表大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三年举行一次。
2、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律师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国律师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3、秘书处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律师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专门委员会是律师协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
专业委员会是律师协会进行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的专门机构。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对律师的管理职责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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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以及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活动。
实践中,当事人申办这类公证证书多在域外使用。
★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的特征1、公证机构对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是通过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日期属实,或者证明文件的副本、复印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等方式,来证明该文书确实存在、真实无误、内容合法的。
2、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公证机构只就书面文件本身是否真实、合法予以公证证明,至于当事人实施了何种民事法律行为之后才将有关民事权利义务落实到书面文件上可以不问。
3、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公证机构只需要审查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对公证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需要审查当事人持有该文书的原因和背景。
★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种类1、证明公民个人身份方面的文书,例如: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书等。
2、证明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资格、资信方面的文书,例如:证明法人营业证书、公司章程文本、商业活动记录、董事会决议、纳税证明等。
3、证明法人、公民从事民事、商事、诉讼(或者仲裁)、索赔等方面活动的文书,例如:证明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申请知识产权注册的有关法律文件等。
4、证明无疑义的债权文书,并赋予它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是公证机构承办的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书公证业务。
★办理文书文本相符公证的一般程序对于文件原本,只要没有违法内容,公证机构一般不作其他实质性审查。
公证机构对没有主件的附属文件,以及涉及国家机密的文件复制本,不得办理公证证明。
★法人是被法律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以及企业之间、企事业单位之间通过联营方式组成的法人。
★法人资格公证,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的司法证明活动★法人资信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法人资信情况的真实、来源合法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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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第二章公证机构的设置和监督管理体制★公证机构的性质:国家依法设立的机构、是履行证明职能的机构、是非以营利性为目的的证明机构、是依法独立行使证明职能的机构、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公证机构的设置: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若干个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置。
★公证机构设置的规定体现的价值:第一,满足社会需要,方便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事务。
第二,实现各个公证机构法律地位的平等。
★公证机构的设置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2、有固定的场所3、有两名以上公证员4、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公证机构的开办资金数额,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公证机构的审批程序: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公证机构的设置我国采取了许可设立主义,即设立公证机构除了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的,还要求经过主管行政机关的批准。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公证机构的人员组成:公证处通常由公证员、公证员业务辅助人组成,此外还设有一些其他必不可少的其他辅助人员,如办公室秘书、财务人员、档案管理员等。
★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一是应当具有公证员资格;二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公证机构负责人产生方式和产生程序: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产生采用推选制和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制,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产生,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公证员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1、公证员的必须是中国公民。
2、年龄应当在25周岁以上至65周岁以下3、品德条件: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资格条件。
应当通过我国国家司法考试。
5、实习或从业条件。
担任公证员应当在公证机构实习两年以上,如果是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要求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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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公证员的权利与义务2★公证员执业纪律内容:1、公证员不得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2、公证员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3、公证员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4、公证员不得私自出具公证书。
5、公证员不得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6、公证员不得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用公证专用物品。
7、公证员不得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8、公证员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9、公证员办理涉外公证必须遵守《涉外人员守则》的有关规定。
10、公证员不得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证法律责任:是指公证机构或公证员违反公证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等,根据过错程度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责任,因公证的错误给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应当向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或者因公证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刑法被追究的刑事责任。
★公证法律责任意义:确保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2、有利于公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3、提高公证质量和效益4、提高公证机构的社会公信力。
★公证法律责任具有如下特征:1、公证法律责任是包括因公证引起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2、公证法律责任是由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承担的责任。
根据规定公证行政责任是由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承担的责任;公证民事责任是由公证机构对外承担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再向有错误的公证员行使追偿权;公证刑事责任是由触犯刑法的公证员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的刑事责任。
3、引起公证责任的原因是公证机构或公证员违反了法律、法规、司法行政部门的部门规章、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按照规定应当被处罚、处分,或者应当给予赔偿,或者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证法律责任的承担原则1、民事法律责任由公证机构对外承担,公证员个人对内承担的原则。
2、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原则。
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汇总
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第一章公证制度概述★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活动。
★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
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是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
★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即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也就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
★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公证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公证的内容。
★公证的特征:是由公证的本质和固有属性所决定的,是公证活动区别于其他有关活动的标志。
包括:1、公证的根本特征是证明活动2、公证是特殊性证明活动3、公证是非营利性的证明机构★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的签名和印鉴属实,或证明前一认证机构认证的签名和印鉴属实的行为。
★公证与认证的关系:没有公证,便没有认证;没有认证,公证则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
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
★鉴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地审查、鉴别和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活动。
★公证与鉴证的区别1、行为的主体不同,公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公证机构;鉴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两者的作用不同。
公证仅能证明经济合同的确实性与合法性,鉴证还有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作用。
3、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鉴证的对象只有经济合同;公证的对象是指一切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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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第二章公证机构的设置和监督管理体制★公证监督管理体制:指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员协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权限的制度规范。
我国公证机构受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也受公正协会的行业自律★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1、司法部对全国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协会监督指导。
2、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监督事项:监督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定条件情况、公证机构执行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等事项。
3、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具体的监督事项:国家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人事务所的档案管理情况、财务制度执行、公证质量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等监督。
★公证协会对公证机构的自律监督:公证协会在进行行业监督中享有受委托调查权、行业处分权、提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处罚建议权。
★公证协会: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公证协会的职责:1、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指导全国的公证工作,指导各地公证员协会的工作;2、维护公证员的合法权益,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3、举办会员福利事业;4、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会员的违纪行为;5、负责制定行业规范;6、负责会员的培训,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7、负责全国公证赔偿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对各地公证员协会管理使用的公证赔偿基金进行指导和监督;8、负责公证宣传工作,主办公证刊物;9、负责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开展有关公证事宜的研讨、交流与合作活动;10、负责海峡两岸公证书的查证和公证书副本的寄送工作;11、负责公证专用水印纸的联系生产、调配,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12、对外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等服务;13、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司法部委托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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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送养人提交的资料或证明文件:1、送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组织作为监护人的,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件)2、送养要征的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应提交同意的证明文件3、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还应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4、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应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证明,孤儿的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或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无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5、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还应提交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生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能力抚养的应提交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有特殊困难证明。
因丧偶或配偶下落不明的应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被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经公证的有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6、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7、被收养人的身份证明和照片收养关系三方当事人共同提交的材料:1、各方共同签署的收养协议2、已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应提交《收养登记证》★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应审查的重点内容★(1)当事人各方的身份和行为能力;(2)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3)审查收养的动机、目的和理由是否证当;(4)收养人的经济状况、健康情况、道德品质和抚养能力;(5)是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收养关系成立后是否对三方都有利;(6)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备、真实、有效。
★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应注意的事项(1)收养关系的三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构申办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收养关系当事人在收养登记前申办公证的,公证机构只能就各方当事人达成的收养关系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公证证明。
承办公证员应告知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因为这是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要件。
★涉外收养关系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外国人收养我国公民为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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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第十七章律师执业机构★律师执业机构的发展变化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准深化律师工作改革方案,形成了“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以及以个人开业的所并存的格局。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设立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将拟定名称报司法部审核,经2、名称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2、有符合规定的律师。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能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
3、资产达到十万元以上的规定数额。
★设立程序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由拟建立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受理,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设立或者不准予设立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对不予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并报原审核该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为:“本所名称加分所所在地的地名后加分所”,一处分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律师事务所对其设立的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律师事务所的任务1、组织律师进行政治学习,保证律师工作的正确方向。
2、组织律师学习业务,交流工作经验,提高业务水平。
3、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和工作制度一般来说,我国的律师事务所实行主任负责和律师会议民主管理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律师事务所设主任一人,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
国资所的主任、副主任由组织任命,合作所、合伙所由律师会议选举产生。
律师事务所实行主任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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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第十九章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指律师进行业务活动,要忠实于事实真相,必须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使自己的全部业务活动都建立在客观事实和充分可靠的证据基础之上2、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罪与非罪的标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意义1、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2、有利于提高律师的素质,维护律师职业的社会信誉。
★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既是律师执业的直接任务,也是律师执业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整个律师业务活动的核心。
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原则,要求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之后,对当事人提供的帮助只能有利于当事人。
在任何情况下,律师不得有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言行。
★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原则的含义1、律师必须依法执业2、国家法律保护律师依法执业3、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没有干涉律师2、业的权利★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原则的意义1、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原则有利于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高服务质量。
2、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原则有利于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3、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原则有利于执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是同国际社会接轨的需要,具有重要的国际意义。
★保密原则的内容1、要保守国家机密。
2、要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3、要为当事人保守个人隐私。
★保密原则的意义1、律师保守秘密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
2、律师保守职务秘密是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3、律师保守职务秘密是维护律师界的声誉和保证律师执业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
★保密原则的例外当律师在执行职务中了解了公安、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律师根据情况必要时应动员当事人向公安、司法机关主动坦白交待,以争取从宽处理;如动员不成,必要时可主动解除聘任或解除委托关系,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但不应随意进行检举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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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律师制度概述★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性的法律职业人员。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律师的任务与业务范围、律师的资格与执业、律师的工作机构与内容等的规范体系。
★律师的特点1、律师是经国家考核授予资格并发给律师执业证、准予执业的专门性的法律职业人员。
2、律师是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及人民法院的指定,而参与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
3、律师的职责是依法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证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证义。
★律师制度的意义1、律师制度是健全民主与法治的重要内容;2、律师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3、律师制度是维护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4、律师制度是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
★律师的性质首先,律师是依法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性的法律职业人员。
其次,律师是取得律师资格,有律师执业证的专门性的法律职业人员。
★律师的任务1、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律师的直接任务。
2、维护法律的证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律师执行任务的根本目的。
这两个任务相辅相成,密切联系的辩证统一,律师通过维护法律的证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维护维护法律的证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的业务范围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旧中国的律师制度我国古代曾有过助人诉讼的“讼师”等律师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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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第三章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公证的基本原则: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是公证活动的前提、基础和依据。
意义:它充分体现我国公证制度的性质、任务、职能和活动的规律,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实施公正行为的法律准绳★合法原则: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合法原则的内容:1、审查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3、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情合理。
4、有的特殊公证事项只要求其客观与公正,而不要求其合法与否。
如出生公证、死亡公证与经历公证等,这是合法原则的例外与特殊,应加以区别对待。
★客观公正的原则: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证明时首先要审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意义:这是办理公证的前提和基础,是整个公证业务的出发点、立足点和置信点,是办理公证的灵魂和核心★客观公正的原则的内容:1、审查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愿望是否确系本人真实意志的表示。
2、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必须如实地向公证机构陈述需要证明公证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以及证明的具体要求和证明后要达到的目的。
3、公证人员必须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
4、公证员办理某些公证时,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和承担民事责任公证机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
这说明公证机构办证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
公证机构还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中,如果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违反了客观公正原则,从事了法律禁止的有关行为,办理了错证,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和其他法律责任。
★★坚持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的原则一方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强迫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事务;另一方面,也不能排斥国家从规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和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的高度出发,规定某些重要的法律行为必须通过公证的形式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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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沧生态花园项目创建文明工地策划书一、工程概况:本工程合同总工期XX天,合同质量目标:优良工程,争创“省级文明工地”。
二、文明工地创建目标:自本计划实施之日起,就要求在工程施工中按本计划全面开展一系列的创建实施工作。
1、安全管理目标:A、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各分部分项工程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80%以上,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确保创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化工地。
B、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8000-OHSAS1800)年度审核。
2、文明施工目标:A、实施“五化”(硬化、净化、绿化、亮化、美化)方案,确保创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化工地。
B、通过环境管理体系(GB/T24001-ISO14001)年度审核。
3、质量管理目标:A、按照国家现行质量验收规范实施,单位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100%,杜绝重大质量事故,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市优工程。
B、通过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1-ISO9001:2000)年度审核。
三、编制依据: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3、《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评选与管理暂行规定》;4、本公司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贯标管理体系;5、本公司项目管理规范;6、本公司施工类似工程的相关经验;四、主题内容:本计划作海沧生态花园工程创建文明工地的计划,对于文明工地创建的意义、目的、目标以及基本内容与实施措施作了较为全面的论述。
本计划编制的目的是以福建省文明工地为标准,以创建为动力,以计划指导实施,以此严格管理,最终全面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确保工程按合同顺利完成,实现对建设单位的承诺。
本项目全体员工本着“用心做事、感恩做人”的企业精神,不断努力,顽强奋战,树立我公司的崭新形象。
五、创建文明工地的意义:文明施工是指科学组织施工,提倡工程质量优良和施工安全,建造舒适的生产、生活和办公环境,保持施工场地整洁、卫生,创造工地良好的文明气氛,组织严格、合理管理的一项施工活动。
文明工地的创建坚持“以人为本”和建设“绿色工地”的指导思想,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创建文明工地活动是建筑行业落实国家政策、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一起抓的结合点,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同时也是开展城市环境整治、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
创建文明工地对于施工企业树立良好企业形象,提高企业效益,保证施工安全,保证工程质量,培养一支高素质的队伍等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创建文明工地对建筑行业中的“脏、乱、差”、违章施工、野蛮作业的状况是强有力的一击,是对简单粗放管理、乱堆放、丢失损坏、浪费严重、危险作业、打架斗殴、嫖赌等不文明行为和愚昧落后管理敲响警钟。
创建文明工地是企业展示实力的一个窗口,是自我提高和进步的进行曲,对增强企业在社会上的知名度、竞争力,提高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发扬企业精神等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项目部按“三高、三要”(即高标准、高质量、高要求)来完成海沧生态花园工程的建设,以此激励全体员工以更先进的意识、更饱满的精神、更积极地学习、更努力地工作,本着“让顾客满意”宗旨而不懈努力,争取达到既定的目标。
六、创建内容及实施措施:(一)、管理措施:1、本项目部成立创建文明工地领导小组,由13人组成,项目经理任组长,设副组长2人,组员10人。
2、创建文明工地领导小组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组织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与质量安全技术教育,大力提倡职工文明与卫生,树立项目部全体员工良好的精神风貌。
3、文明工地领导小组经常与公司、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新信息、新意见,把握上级领导来现场检查指导作为学习机会,以学习经验、开拓视野,提高项目部创建文明工地的整体水平。
4、保持与社区的密切联系,及时听取各种意见与建议,及时采取有力的防止环境污染措施,维护社区的安定与和谐。
5、根据《厦门市文明工地检查评分表》要求,由文明工地领导小组按照本计划及各项标准规范要求,全面开展文明工地的创建活动;由项目经理组织文明工地创建的各项决策;由项目部各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文明工地的创建思想与实施内容,落实各项文明工地管理,各负其责,完成本岗位的工作职责。
(二)、管理措施:Ⅰ、施工现场规范化:1、现场围护:1.1 大门:大门的设计根据现场施工需要,在场地东边分别设置Ⅰ、Ⅱ两个大门。
工地大门宽8.6米,高6米,采用50角钢做骨架和钢板按照要求焊制。
门柱高5米,门柱上方采用50x50mm角钢焊制规范的大门头,外侧上书“厦门十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沧生态花园项目部”并设企业标志,内侧书写“用心做事、感恩做人”标语。
钢制门柱上天蓝色铁皮,门柱外侧书写“文明施工抓安全生产,精心管理创优质工程”。
进门处放置“未戴安全帽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以及“施工现场闲人免进”警示标牌;大门内东侧设置停车场、吸烟室、宣传栏,高压水枪洗车台;停车场采用彩钢瓦及10cm铁管搭设,总面积80m2;宣传栏总长6.5m,适用面积15 m2,宣传设置的内容分别为重大危险源、发放工人工资告示及通知栏、防火制度栏、教育栏、时事宣传栏、……,以丰富多彩的内容,提高全体员工的工作及生活的安全意识。
1.2 围档:工地围墙采用彩钢瓦围挡,高2.5米,围墙每隔3米设置钢管立柱一根,外围为建设单位张挂相关的宣传标语。
1.3 门卫:制定门卫制度,建立《工地进出人员登记》、《车辆进出登记》及上下班考勤机。
在大门旁边设置门卫室。
要求严格履行门卫制度,对工地进出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协助项目部后勤保障科做好安全工作。
1.4基坑临边采用高1.2m高的钢管防护并围安全网,即整洁又美观。
2、场容场貌:制定《材料堆放制度》,各班组的《工完场清制度》与《卫生区域包干制度》2.1 道路及排水: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在场地内设置施工临时道路,明确车辆进出方向,避免现场拥堵。
道路采用砼浇筑,便于重型大车顺利通过。
道路外侧均设置20cm宽的排水沟,沟深不得低于15cm,沟内按照5%的坡度坡向排水管,将生产生活所产生的污废水及时排出。
在施工现场的排水组织中,利用建设单位提供的排水管网,将工地内雨水、废水排入下水道。
项目部派专人对排水管网定时检查、疏通和保护,保证有效、有组织的排水。
2.2 生活区和办公区:项目部办公室为二层彩钢板活动房四幢,工地除看管材料人员和管理人员外,不允许现场住工人。
工人的生活区设置在租住的地方或班组自行处理。
2.3 生产区:生产区按现场平面布置图堆放材料,材料分类、分批、分堆放置,保证整齐、有序、安全。
材料堆放的原则是:整齐合理堆放,既使用的安全,又保证材料在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和“先进先用”,在材料堆放处挂好材料牌。
各类物资要求堆放整齐,并按公司标准做好材料标识。
仓库要求干燥、通风、防雨、防火,严格仓库管理制度,做好材料出入库、明细帐登记等工作。
2.4 施工现场工完场清:做好“工完场清”工作对于强化工程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职工素质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强调“工完场清”工作的意义,加强职工“工完场清”意识,建立工完场清制度和施工现场分区域责任制由专人管理负责;各区域包干到班组,做到现场清洁、卫生、整齐。
3、标识标牌:制定《标识、标牌、标语管理制度》。
标识、标牌由公司统一管理,按照公司《企业形象识别手册》的要求制作与设置。
3.1五牌二图:(1)工程概况;(2)管理人员及监督电话牌;(3)安全生产纪律牌;(4)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牌;(5)消防保护牌;(6)施工总平面图;(7)消防平面图;以上图牌集中设置在进入工地大门左侧的五牌二图宣传栏中。
3.2施工区域安全标志醒目:各类安全标志分别设置于相应位置。
3.3危险区域禁令标志明显:在预留洞口、坑井口、通道口边、危险机械等区域设置明显的禁令标志牌与防护栏,在配电室、电焊气割场所设置明显的禁令标志牌与防火设施(如干砂、灭火器等)。
3.5 文明标语:3.5.1 在生活区、生产区,均有张挂大幅宣传标语,以此提高员工的集体主义意识与工作责任感,树立项目部良好的精神风貌。
3.6 施工人员持证上岗:项目部响应厦门市建委号召,大力推广安保卡的运行工作。
所有工人在进场后都必须办理安保卡,项目部以安保卡来管理各班组人员上下班考勤、教育及工资的发放工作。
3.7安全帽分色管理:现场管理人员——红色;钢筋班—白色;木工班、泥工班、架子班——黄色;水电班——蓝色;机电班——白色;砼班——红色4、作业条件环境保护:4.1 工作防护棚:地面固定作业及机械设备均按要求搭设工作防护棚,(如钢筋加工棚及其它作业等)工作棚应由钢管搭设而成,工作棚应满足安全、采光、通风、实用等要求。
4.2 环境保护:制定《环境保护措施》。
建筑施工工地是一个主要的环境污染源,尤其为噪声、粉尘及废水,而这些环境污染竟直接影响社区工作。
因此,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是保证正常施工、创建文明工地的主要工作之一。
4.2.1 防止施工噪声污染:4.2.1.1 减少作业时间:严格控制作业时间,尽量安排到白天作业;晚间作业如超过22:00时,尽量利用噪声小的机械施工。
4.2.1.2易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加工作业,尽量放在车间内完成,减少因施工现场加工制作产生的噪声。
4.2.1.3施工现场的强噪声机械如:空压机、搅拌机、电锯、电刨等,施工作业尽量放在封闭的机械棚内;或在白天施工,以致不影响工人与居民的休息时间。
4.2.2防止空气污染:4.2.2.1高层建筑施工垃圾较多,利用施工电梯与翻斗车将垃圾运输至地面,严禁随意凌空抛散造成扬尘。
施工垃圾要及时清运;清运时,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4.2.2.2施工现场道路全部用混凝土,随时清扫洒水,防止道路扬尘。
4.2.2.3严禁违章明火作业,必须经过审批后方可动火,要控制烟尘排放量。
4.2.3 防止水污染:4.2.3.1搅拌砂浆机的废水排放控制。
施工现场搅拌作业时,在混凝土搅拌机前设置“沉淀池”。
使排放的废水排入沉淀池,经沉淀后,流入水沟排入市政污水管。
4.2.3.2现场存放的各种油料,要进行防渗漏处理。
贮存和使用都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4.2.3.3 在生活用水及施工作业时,要节约用水,随手关紧水龙头。
4.2.4 环境保护的检查工作:项目部专人负责,并进行每半个月一次的定期检查。
在检查中,对于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采取“三定”原则(定人、定时、定措施)予以整改,落实后及时做好复检工作。
4.3 建筑垃圾:制定《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4.3.1 建筑垃圾在指定的场所分类堆放,并标以指示牌。
废钢筋、铁钉、铁丝、纸张之类的送废品站回收;落地灰等含砂较高的垃圾应及时过筛回用;无法再用的垃圾在指定的地点堆放,并及时运出工地。
垃圾清运出场必须到批准的场所倾倒,不得乱七八糟乱倒乱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