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镀等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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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南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9月目录前言 (1)1总则 (2)1.1适用范围 (2)1.2术语和定义 (2)1.2.1电镀 (2)1.2.2化学镀 (2)1.2.3阳极氧化 (2)1.2.4电镀废水 (2)1.2.5重金属废水 (2)1.2.6含氰废水 (2)1.2.7电镀混合废水 (3)1.2.8电镀废液 (3)1.2.9镀液 (3)1.2.10电镀污泥 (3)1.2.11电镀园区 (3)1.3行业相关政策 (3)1.3.1相关规范、文件、政策 (3)1.3.2产业布局 (3)1.3.3产业政策 (4)1.3.4清洁生产政策 (5)1.3.5电镀园区规范条件 (5)1.4行业相关标准 (6)1.4.1清洁生产标准 (6)1.4.2污染物排放标准 (6)2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 (7)2.1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 (7)2.1.1前处理及产污分析 (7)2.1.2 镀锌及产污分析 (8)2.1.3 镀铜及产污分析 (9)2.1.4 镀镍及产污分析 (10)2.1.5 镀铬及产污分析 (10)2.1.6 镀银及产污分析 (11)2.1.7 镀金及产污分析 (12)2.1.8 镀合金及产污分析 (12)2.1.9其他产污环节 (13)2.2污染物排放 (13)2.2.1水污染 (13)2.2.2大气污染 (15)2.2.3固废污染 (16)3清洁生产技术 (17)3.1绿色设计 (17)3.1.1电镀厂房的总体布局 (17)3.1.2电镀厂房建筑的防腐蚀要求 (17)3.1.3电镀槽的布置要求 (18)3.2清洁生产工艺 (19)3.2.1前处理清洁生产工艺 (19)3.2.2电镀替代工艺 (19)3.2.3电镀过程清洁生产工艺 (20)3.2.4清洗水减量化技术 (21)3.2.5废水槽边回收技术 (23)3.3资源综合利用 (24)3.3.1含锌废渣的综合利用 (24)3.3.2含铬废渣的综合利用 (24)3.3.3含镍废渣的综合利用 (25)3.3.4含铜废渣的综合利用 (26)4污染防治技术 (27)4.1水污染防治技术 (27)4.1.1废水的收集和分质分流 (27)4.1.2前处理废水预处理技术 (27)4.1.3含铬废水预处理技术 (28)4.1.4含镍废水预处理技术 (30)4.1.5含氰废水预处理技术 (32)4.1.6含铜废水预处理技术 (33)4.1.7综合废水处理技术 (35)4.1.8回用水处理技术 (37)4.2大气污染防治技术 (39)4.2.1 废气抑制 (39)4.2.2 废气收集 (39)4.2.3 废气处理技术 (40)4.3固废污染防治技术 (41)4.3.1危险废物的暂存及处置要求 (41)4.3.2废水处理污泥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 (42)4.4污染防治新技术 (43)4.4.1生物降解脱脂技术 (43)4.4.2无氰碱性镀技术 (43)4.4.3吸附交换法回收废酸液技术 (44)4.4.4 电化学废水处理技术 (44)4.5全过程最佳可行技术组合方案 (45)5内部环保管理 (46)5.1 生产现场管理 (46)5.2环保管理组织体系 (46)5.3内部环境监测 (46)5.4环保台账 (47)5.5环境应急管理 (47)6环境监管 (48)7指南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49)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防治环境污染,完善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污染防治技术工作体系,特制定本指南。

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56条”验收标准解读

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56条”验收标准解读

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56条”验收标准解读报告目录一、相关政策二、工艺装备水平及生产现场三、污染治理设施四、清洁生产五、环境应急建设六、综合性管理制度0背景⏹《关于印发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浙江省环保厅、浙江省经信委,浙环发【2011】67号⏹《关于明确电镀行业整治提升管理要求的通知》——浙江省环保厅、浙江省经信委,浙环发【2012】61号⏹整治范围:电镀企业及企业配套电镀车间⏹整治思路:“提升一批、搬迁一批、淘汰一批”,”有保有压、上大压小“整合入园、发展一批标杆式企业⏹整治目标:(1)生产规模小、工艺落后、产业档次低、环境污染重、安全隐患多等突出问题基本得到解决(2)重金属排放总量在2009年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调查数据基础上削减30%以上(3)除少数标杆式企业、原则上所有企业完成搬迁入园生产一、相关政策1.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园区外企业镀槽总容积不小于4万升且连续两年产值不小于500万元(特种电镀企业、贵金属电镀、其他企业配套电镀车间除外)——产业政策主要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1年)《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本)》(2010年)《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2010年)《浙江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2010年)《浙江省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4万升与连续两年产值不小于500万需同时达到——特种电镀企业、贵金属电镀、其他企业配套电镀车间产值及镀槽容积不做要求2.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验收制度——环评批复,并通过了“三同时”验收;生产规模不能超过环评批复中的规模非法企业、加工点等全面取缔3.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依法进行排污许可证登记,足额缴纳排污费——实际排放量不能超过许可证的排放量4.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执行到位,职业病防治达到要求——按《职业病防治法》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及验收职工定期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体检5.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到位,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许可——硫酸、盐酸、氰化物等在危化品名录中的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使用、贮存等,应符合《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危险化学品应实行专库储存,库房、生产作业场所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并具有防台风、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功能。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环保局:现将《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新增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及《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在“十二五”规划期纳入约束性考核的4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

第四条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一)减排原则。

与国家和地方的污染减排政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十二五”规划和实施方案相结合。

(二)平衡原则。

采取主要污染物区域总量平衡的方法和措施。

(三)基数原则。

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来源列入污染减排基准年统计口径。

(四)交易原则。

试点地区严格执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有关规定和措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主要章节中提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的方案(以下称“主要污染物总量平衡方案”)。

主要污染物总量平衡方案应明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削减替代来源及削减替代量、区域平衡量与建议控制总量。

位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平衡方案还应明确建设项目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考虑当地环境质量和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要求,按照最严格的环境保护要求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立足于通过“以新带老”做到“增产减污”,以实现企业自身总量平衡。

电镀加工生产线项目可研报告

电镀加工生产线项目可研报告

目录目录 (1)第一章项目总论 (3)1.1项目背景 (3)1.1.1项目名称 (3)1.1.2项目承办单位 (3)1.1.3项目拟建地区、地点 (3)1.2项目承办单位概况 (3)1.3建设内容与规模 (3)1.4建设年限 (4)1.5投资概算 (4)1.6效益分析 (4)第二章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和条件 (5)2.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5)2.2建设条件情况 (7)2.2.1自然环境概况 (7)2.2.2社会环境概况 (10)2.3行业准入分析 (11)第三章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 (14)3.1建设规模 (14)3.2产品方案 (15)第四章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 (16)4.1工艺技术方案 (16)4.1.1产品标准 (16)4.1.2工艺流程和技术参数 (16)4.1.3主要工艺设备选择 (19)4.1.4主要原辅材料消耗公用系统消耗量 (20)4.2总平面图和运输 (21)4.2.1总平面图布置 (21)4.2.2竖向布置 (22)第五章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22)5.1投资估算 (22)5.2建设投资估算 (22)5.2.1固定资产投资估算 (23)5.2.2项目总投资估算 (24)5.3资金来源 (24)5.4资金使用计划 (24)第六章效益分析 (25)6.1销售收入 (25)6.2成本费用估算 (26)6.3利润与税收 (26)6.4投资回收期和投资利润率 (27)第七章结论和建议 (27)第一章项目总论1.1项目背景1.1.1项目名称新建年产2000万套卫浴产品电镀加工生产线项目。

1.1.2项目承办单位法定代表人:1.1.3项目拟建地区、地点拟建项目位于XX工业经济开发区(征地20亩)。

(具体位置按园区统一规划确定)1.2项目承办单位概况企业名称:所在地:企业基本类型:个人独资企业在集团化进程中,为了扩大生产规模,XX在浙江省XX 开发区,已经投资建设150亩地的工业园区。

本项目厂区设原料仓库、生产车间等合计土建面积48000 m2。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继续保留及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继续保留及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继续保留及废止的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0.08.01
•【字号】浙环发〔2010〕48号
•【施行日期】2010.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继续保留及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决定
浙环发〔2010〕48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推进环保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要求,我厅对近年来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并清理,决定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60件,废止的7件。

现将继续保留及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继续保留及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〇年八月日附件
继续保留及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围绕“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坚持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对省级特色小镇和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特定区域(以下统称改革区域),加强规划环评宏观管理,制定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编制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以“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模式创新环评审批验收管理方式,切实解决当前环评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同时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更精准的“管”,促进更大幅度的“放”,为实体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改革内容高质量编制改革区域规划环评,制定改革区域统一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编制改革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根据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的程度,推行以下改革措施。

(一)免于环评手续。

对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除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外,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二)网上在线备案。

对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在线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办理备案手续。

《浙江省热电联产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热电联产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索引号:002482429/2011-00361 分类: ; 其他公告发布机构:省环保厅发文日期: 2011年02月25日名称:关于印发《浙江省热电联产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文号:浙环发〔2011〕13号主题词:环保准入意见通知关于印发《浙江省热电联产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厅直属各单位,在浙各环评单位:现将《浙江省热电联产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浙江省染料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浙江省啤酒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1.浙江省热电联产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2.浙江省染料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3. 浙江省啤酒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1浙江省热电联产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为规范我省热电联产行业有序发展,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热电联产行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以热定电、降低消耗、加强治理、促进发展、保护环境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二)《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四)《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方案》(2007);(五)《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七)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计基础〔2003〕369号);(八)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九)《国家发改委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发改能源〔2007〕141号);(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关于加强燃煤脱硫设施二氧化硫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8号);(十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空气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0〕27号);(十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7号);(十三)《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本)》。

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260

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260

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260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浙江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260-2020于近日批准发布。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全文强制。

太湖流域地区现有和新建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他地区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2021年7月1日起(其中工业集聚区外列入入园清单的现有电镀排污单位自2022年1月1日起),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GB 21900-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详情如下:批准发布《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地方标准2020年6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了DB33/ 2260-2020《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地方标准。

标准文本见附件。

附件:DB33 2260-2020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水环境风险管控,减少重金属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电镀工艺、污染治理技术和管理水平进步,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太湖流域地区现有和新建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他地区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2021年7月1日起(其中工业集聚区外列入入园清单的现有电镀排污单位自2022年1月1日起),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GB 21900-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按时完成电镀行业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按时完成电镀行业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按时完成电镀行业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6•【字号】杭政办发电[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按时完成电镀行业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发电〔2012〕40号)各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根据省环保厅、经信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1〕67号)和省环保厅、经信委《关于明确电镀行业整治提升管理要求的通知》(浙环发〔2012〕61号)精神,为确保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中确定的主要工作任务,按时完成我市电镀行业整治提升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按规定应原地整治提升,但至今仍未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的企业,一律立即停产整治。

二、凡按规定应搬迁入园,但在12月31日前未能完成搬迁的企业,一律停止生产,待完成搬迁入园并通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各地要认真组织验收工作,严格按验收标准执行。

对不符合验收标准和要求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四、各地要及早对无法按时完成整治验收的企业下达停产整治通知,针对每家企业明确整治提升工作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确保整治措施执行到位。

五、各地要制定出台电镀行业长效管理办法,提升电镀企业的环保管理水平,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保工作,确保污染源排放稳定达标,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相关区、县(市)政府应高度重视,加快推进电镀行业整治提升工作。

市国家生态文明试点市暨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年底对相关地区进行抽查,对发现存在未完成整治验收企业仍在继续生产、应搬迁入园企业未搬迁入园仍在正常生产等问题的地区,将采取通报批评、区域限批等措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26日。

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治理及执法情况介绍

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治理及执法情况介绍

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治理及执法情况介绍一、电镀行业概况1.1生产工艺电镀是以直流电通入一定组织的电解质溶液,通过电能向化学能的转变,把金属镀到零件表面上的过程,即镀件置于含有被沉积金属离子的电解液中,通过外来的直流电,使镀件表面覆盖上一层薄的金属镀层。

主要有吊镀和滚镀两种生产方法:吊镀。

镀件通过挂具进行电镀,一般镀件体积比较大,表面比较平整,如锁具、汽车配件等,相应镀槽体积比较大。

滚镀。

没有挂具,采用滚筒电镀,镀件直接放入滚筒中,并通过滚筒导电。

镀件体积比较小,不易破损,如小五金制品、装饰精品小件、仪表和电器装配上的小零件等,一般镀槽体积比较小。

电镀的基本生产工艺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镀前处理、电镀阶段、镀后处理,其生产工艺流程如图1。

图1 典型塑料电镀(含化学镀)生产工艺流程图毛坯→表面平整→除油脱脂→清洗→酸洗→清洗→上挂具(吊镀)→一层电镀→清洗→二层电镀→清洗→钝化→清洗→干燥→上漆→干燥→下挂具→包装→成品。

1.2 生产原料酸类:硫酸、盐酸、硝酸、磷酸、铬酸、硼酸、氢氟酸、醋酸、柠檬酸等。

碱类:氢氧化钠、氨水等。

盐类:硫酸盐、氯化物、磷酸盐、重铬酸盐等无机酸盐(铜、镍、钠、锌、锰)、氰化物或硫氰酸盐(钠、钾、亚铜)、有机酸盐(酒石酸钾、十二烷基硫酸钠、间硝基苯璜酸钠、柠檬酸盐)等。

有机物类:添加剂、乳化剂、光亮剂、皂化剂等。

1.3 主要生产设备与污染物排放1、除油(脱脂)槽(前处理槽)。

镀液主要成分:碳酸钠、磷酸三钠、硅酸钠、表面活性剂、乳化剂等。

废水主要污染因子:油、脂类有机物(体现为COD)。

2、氰化镀铜(预镀)槽。

镀液主要成分:氰化亚铜、氰化钠、硫氰酸钾、氢氧化钠等,镀液pH值为11.5 左右,镀液颜色为淡黄色,表面有泡沫。

废水主要污染因子:CN-、Cu2+、〔Cu(CN)3〕2-、〔Cu(CN)2〕-(铜氰络离子)、OH-等;废气主要污染因子:含氰废气。

3、焦磷酸盐镀铜槽。

镀液主要成分:焦磷酸铜、焦磷酸钾、硫酸铜、柠檬酸钾等。

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五、污染防治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电镀企业内部车间废水应分质分类处理,电镀废水原则上均应纳入污水处理厂,企业出水污染物指标应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相关要求。如废水确实不能纳管,企业出水污染物指标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中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废气应通过局部气体收集系统收集,经净化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指标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
对镀槽废液、废渣及废水处理站污泥按照危险处置要求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三、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一)电镀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二)八大流域源头区、水环境功能区目标为Ⅰ、Ⅱ类的八大流域上游(含支流)以及饮用水供水水库的集雨区,禁止建设电镀项目;水环境功能区目标为Ⅲ类的八大流域上游、中游地区,从严控制电镀项目。
(三)《浙江省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8年本)》(浙制造办〔2008〕2号);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7号);
(五)《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监测、统计和考核四个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07〕57号);
(六)《关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试行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7〕94号);
(七)《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八)《清洁生产标准电镀行业》(HJ/T314-2006)。

电镀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

电镀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

电镀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摘要:电镀行业作为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行业,工艺复杂、产生污染物众多,治理难度大。

环境影响评价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管理手段,本文将就现行环保趋势下,电镀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电镀行业环境影响评价改进策略1、我国电镀行业发展现状电镀是利用电化学的方法对金属和非金属表面进行装饰、防护及获取某些新的性能的一种工艺过程,是许多工业部门不可或缺的工艺环节[1]。

1.1 发展迅速,分布广泛电镀技术是现代化工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可或缺行业。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近20000个电镀厂,其中40%集中在珠三角、长三角,这两个地区的电镀行业产值占全国的60%。

电镀企业分布在各行各业,主要有机械工业33.8%、轻工业20.2%、电子工业5%-15%,其余分布在航空、航天及仪器仪表工业[2]。

电镀加工中涉及最广的为镀锌、铜、镍、铬,其中镀锌占35%-45%,镀铜、镍、铬各占约20%。

电子产品镀铅、锡、金约占5%[3]。

1.2整体行业技术水平仍较落后我国已成为发达国家产业转移的对象,国际大企业不断进驻,涌现了部分拥有国际先进生产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设施的电镀企业。

但整体而言,大部分仍使用较陈旧的设备和工艺,有些甚至仍为手工操作[2]。

传统的手工操作方式能源消耗高、工作效率低,水、气的“跑、冒、滴、漏”现象严重,废气无组织排放严重。

部分企业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4]。

1.3 集聚化园区发展,并向行业上下游拓展电镀废水处理工艺复杂,处理难度较大,成本较高,中小型电镀企业无法承受高昂的污染物治理成本。

为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要求,电镀行业必然向集聚化园区发展。

进入21世纪以来,各地已建成一批电镀工业园区,大量电镀企业整合进入电镀基地园区进行生产。

电镀企业从原有的纯电镀工艺,向表面处理行业上下游的前处理、阳极氧化、电泳、喷漆等工艺发展。

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为规范我省电镀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降低消耗、加强治理、促进发展、保护环境的原则,现制定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如下:一、编制依据(一)《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三)《浙江省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8年本)》(浙制造办〔2008〕2号);(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7号);(五)《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监测、统计和考核四个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07〕57号);(六)《关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试行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7〕94号);(七)《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八)《清洁生产标准电镀行业》(HJ/T314-2006)。

二、规模新建、扩建的电镀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3000万元。

迁建项目和生产规模不变的技改项目不受规模指标限制。

三、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一)电镀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二)八大流域源头区、水环境功能区目标为Ⅰ、Ⅱ类的八大流域上游(含支流)以及饮用水供水水库的集雨区,禁止建设电镀项目;水环境功能区目标为Ⅲ类的八大流域上游、中游地区,从严控制电镀项目。

(三)禁止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禁止准入区、限制准入区内建设电镀企业。

(四)电镀企业应建在污水集中处理厂等基础设施完善的工业区块。

四、工艺与装备(一)电镀生产企业应积极推广无氰电镀工艺,低六价铬和无六价铬钝化以及低COD除油剂等先进技术、先进工艺。

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56条”验收标准解读

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56条”验收标准解读

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56条”验收标准解读报告目录一、相关政策二、工艺装备水平及生产现场三、污染治理设施四、清洁生产五、环境应急建设六、综合性管理制度0背景⏹《关于印发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浙江省环保厅、浙江省经信委,浙环发【2011】67号⏹《关于明确电镀行业整治提升管理要求的通知》——浙江省环保厅、浙江省经信委,浙环发【2012】61号⏹整治范围:电镀企业及企业配套电镀车间⏹整治思路:“提升一批、搬迁一批、淘汰一批”,”有保有压、上大压小“整合入园、发展一批标杆式企业⏹整治目标:(1)生产规模小、工艺落后、产业档次低、环境污染重、安全隐患多等突出问题基本得到解决(2)重金属排放总量在2009年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调查数据基础上削减30%以上(3)除少数标杆式企业、原则上所有企业完成搬迁入园生产一、相关政策1.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园区外企业镀槽总容积不小于4万升且连续两年产值不小于500万元(特种电镀企业、贵金属电镀、其他企业配套电镀车间除外)——产业政策主要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1年)《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本)》(2010年)《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2010年)《浙江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2010年)《浙江省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4万升与连续两年产值不小于500万需同时达到——特种电镀企业、贵金属电镀、其他企业配套电镀车间产值及镀槽容积不做要求2.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验收制度——环评批复,并通过了“三同时”验收;生产规模不能超过环评批复中的规模非法企业、加工点等全面取缔3.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依法进行排污许可证登记,足额缴纳排污费——实际排放量不能超过许可证的排放量4.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执行到位,职业病防治达到要求——按《职业病防治法》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及验收职工定期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体检5.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到位,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许可——硫酸、盐酸、氰化物等在危化品名录中的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使用、贮存等,应符合《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危险化学品应实行专库储存,库房、生产作业场所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并具有防台风、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功能。

关于印发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第一篇:关于印发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日期:2011年11月15日 11:18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文件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环发〔2011〕6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单位:目前,我省电镀行业普遍存在行业污染重、区域布局乱、企业规模小、装备水平低、污染隐患多等问题。

为优化电镀行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提升工艺装备、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水平,有效削减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电镀行业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决定全面开展电镀行业污染整治行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主题词:环保电镀整治方案抄送:环境保护部。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1年9月30日印发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为解决我省电镀行业无序发展、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提升企业装备技术、污染治理和内部环保管理水平,促进行业优化布局和转型升级,确保生态环境安全,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根据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年)》,特制定本方案。

整治范围为全省范围内所有专业电镀企业和企业配套电镀车间。

一、总体思路坚持将污染整治作为行业转型升级的倒逼机制,按照“提升一批、搬迁一批、淘汰一批”和“有保有压、上大压小”的思路全面开展电镀行业污染整治。

组织开展电镀行业企业基本情况排查,科学制定分类整治方案,对一批环保手续齐全、具有规模和技术优势的企业,按一定整治标准进行整治规范提升,使其成为所在行业的标杆式企业;对一批虽具有一定的规模和技术优势,但环境敏感的企业实施搬迁改造,促使其进入工业功能区或电镀园区规范发展;对环保手续不全、技术装备落后、整合无望的低小散企业依法予以关停淘汰。

温州市电镀行业整治信息公开

温州市电镀行业整治信息公开
蓝田电镀园区第6幢楼下A
2012年12月
已验收
序号
区域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完成验收时间
目前状态
119



温州市龙湾国良电镀厂
蓝田电镀园区第7幢楼下A
2012年12月
已验收
120
温州市龙湾天河光艺电镀厂
蓝田电镀园区第7幢楼下B
2012年12月
已验收
121
温州市浩迈电镀有限公司
蓝田电镀园区第7幢楼上C
2012年12月
龙港纺织四街81号
2013年1月
停产(关闭)
7
苍南县龙港春芬金属标牌厂
龙港金田工业区7-109号
2013年1月
停产(关闭)
8
苍南县旭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电镀车间)
钱库镇工业园区
2013年1月
停产(关闭)
9
苍南县华丽标牌有限公司(电镀车间)
龙港吴桥村
2013年1月
停产(关闭)
10
苍南县龙港徽章标牌厂(电镀车间)
94
温州市上戍五金电镀厂
仰义后京电镀基地63号地块
2012年12月
已验收
95
温州市顺威电镀厂
仰义后京电镀基地63号地块
2012年12月
已验收
96
温州市鹿城鸿源电镀厂
仰义后京电镀基地64号地块
2012年12月
已验收
序号
区域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完成验收时间
目前状态
97
鹿


温州市鹿城永和电镀厂
仰义后京电镀基地66号地块
仰义后京电镀基地41-2号地块
2012年12月

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为规范我省电镀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降低消耗、加强治理、促进发展、保护环境的原则,现制定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如下:一、编制依据(一)《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三)《浙江省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8年本)》(浙制造办〔2008〕2号);(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7号);(五)《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监测、统计和考核四个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07〕57号);(六)《关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试行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7〕94号);(七)《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八)《清洁生产标准电镀行业》(HJ/T314-2006)。

二、规模新建、扩建的电镀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3000万元。

迁建项目和生产规模不变的技改项目不受规模指标限制。

三、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一)电镀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二)八大流域源头区、水环境功能区目标为Ⅰ、Ⅱ类的八大流域上游(含支流)以及饮用水供水水库的集雨区,禁止建设电镀项目;水环境功能区目标为Ⅲ类的八大流域上游、中游地区,从严控制电镀项目。

(三)禁止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禁止准入区、限制准入区内建设电镀企业。

(四)电镀企业应建在污水集中处理厂等基础设施完善的工业区块。

四、工艺与装备(一)电镀生产企业应积极推广无氰电镀工艺,低六价铬和无六价铬钝化以及低COD除油剂等先进技术、先进工艺。

电镀行业准入条件

电镀行业准入条件

电镀行业准入条件为了引导电镀行业健康发展,抑制盲目扩张,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重庆市电镀行业发展规划》,指出:按照有利调整结构、有效竞争、降低能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特对电镀行业提出如下准入条件。

电镀行业准入条件更多信息请查看。

一、电镀行业准入条件:生产企业布局(一)在主城区及电镀企业较集中的区县统一规划建设区域性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引导电镀企业集中生产、集中污染治理。

(二)电镀企业原则上进入市统一规划建设的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

(三)在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外新设立的重点电镀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3000万元(因特殊要求需新建的电镀厂点,如国防军工、科研等项目除外)。

(四)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及电镀企业应距离人口密集区、文教区等环境敏感区500米以外,且不得影响饮用水源。

(五)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设立时须经市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才能建设。

二、电镀行业准入条件:电镀企业应达到以下条件(一)电镀行业准入条件:必备条件1.电镀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重庆市电镀行业发展规划、环境准入有关规定和产业布局的要求。

2.生产厂房、地坪、生产设备、管网、工艺符合电镀生产和设计要求,有完善的废水、废气、废渣收集处理设施或措施,并按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安装在线监测(控)设施。

3.工商营业执照。

4.排污许可证。

(二)电镀行业准入条件:基本条件1.厂容厂貌整齐清洁、环境绿化好。

2.厂房建筑结构和地坪等符合电镀生产要求。

3.工艺布局合理、无滴漏、工作环境良好。

4.企业管理制度健全、设备完好、有完善的监督机制。

5.有电镀技术人员,电镀工、环保操作工应持证上岗。

6.有质量管理制度,有完整的质量管理控制和管理体系。

7.有质量标准,有基本质量测试设备。

8.有技术标准,工艺文件齐全、完整。

9.镀件合格率达标。

10.能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有节能降耗措施。

11.环境保护规章制度齐全,废水、废气等达标排放,废弃物的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56条”验收标准解读

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56条”验收标准解读

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56条”验收标准解读报告目录一、相关政策二、工艺装备水平及生产现场三、污染治理设施四、清洁生产五、环境应急建设六、综合性管理制度0背景⏹《关于印发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浙江省环保厅、浙江省经信委,浙环发【2011】67号⏹《关于明确电镀行业整治提升管理要求的通知》——浙江省环保厅、浙江省经信委,浙环发【2012】61号⏹整治范围:电镀企业及企业配套电镀车间⏹整治思路:“提升一批、搬迁一批、淘汰一批”,”有保有压、上大压小“整合入园、发展一批标杆式企业⏹整治目标:(1)生产规模小、工艺落后、产业档次低、环境污染重、安全隐患多等突出问题基本得到解决(2)重金属排放总量在2009年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调查数据基础上削减30%以上(3)除少数标杆式企业、原则上所有企业完成搬迁入园生产一、相关政策1.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园区外企业镀槽总容积不小于4万升且连续两年产值不小于500万元(特种电镀企业、贵金属电镀、其他企业配套电镀车间除外)——产业政策主要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1年)《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本)》(2010年)《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2010年)《浙江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2010年)《浙江省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4万升与连续两年产值不小于500万需同时达到——特种电镀企业、贵金属电镀、其他企业配套电镀车间产值及镀槽容积不做要求2.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验收制度——环评批复,并通过了“三同时”验收;生产规模不能超过环评批复中的规模非法企业、加工点等全面取缔3.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依法进行排污许可证登记,足额缴纳排污费——实际排放量不能超过许可证的排放量4.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执行到位,职业病防治达到要求——按《职业病防治法》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及验收职工定期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体检5.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到位,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许可——硫酸、盐酸、氰化物等在危化品名录中的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使用、贮存等,应符合《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危险化学品应实行专库储存,库房、生产作业场所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并具有防台风、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功能。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扎实推进“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工作,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工作的重要意义“十一五”时期,我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生态省建设,扎实开展“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和“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全面实施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中趋好。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生态环保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特别是铅蓄电池、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6大重点行业总体上污染仍然较重,能耗仍然较大,既给持续推进节能减排、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带来很大的压力,也影响到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对这些行业进一步深化整治,促进其转型升级,有利于推进节能减排、缓解资源环境瓶颈制约,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要求(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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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为规范我省电镀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降低消耗、加强治理、促进发展、保护环境的原则,现制定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如下:
一、编制依据
(一)《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三)《浙江省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8年本)》(浙制造办〔2008〕2号);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7号);
(五)《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监测、统计和考核四个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07〕57号);
(六)《关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试行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7〕94号);
(七)《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八)《清洁生产标准电镀行业》(HJ/T314-2006)。

二、规模
新建、扩建的电镀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3000万元。

迁建项
目和生产规模不变的技改项目不受规模指标限制。

三、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一)电镀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二)八大流域源头区、水环境功能区目标为Ⅰ、Ⅱ类的八大流域上游(含支流)以及饮用水供水水库的集雨区,禁止建设电镀项目;水环境功能区目标为Ⅲ类的八大流域上游、中游地区,从严控制电镀项目。

(三)禁止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禁止准入区、限制准入区内建设电镀企业。

(四)电镀企业应建在污水集中处理厂等基础设施完善的工业区块。

四、工艺与装备
(一)电镀生产企业应积极推广无氰电镀工艺,低六价铬和无六价铬钝化以及低COD除油剂等先进技术、先进工艺。

(二)电镀企业应采用电镀过程全自动控制的节能电镀装备,有生产用水计量装置和车间排放口废水计量装置;产生空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新建、扩建电镀项目原则上应使用自动化生产线。

(三)电镀生产企业必须采用工业废水回用、多级回收、逆流漂等节水型清洁生产工艺,水循环回用率不得低于50%。

禁止采用单级漂洗或直接冲洗等落后工艺,对适用镀种应设有带出液回收工序。

五、污染防治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电镀企业内部车间废水应分质分类处理,电镀废水原则上均应纳入污水处理厂,企业出水污染物指标应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相关要求。

如废水确实不能纳管,企业出水污染物指标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中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废气应通过局部气体收集系统收集,经净化处理后高空排放。

排放指标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

对镀槽废液、废渣及废水处理站污泥按照危险处置要求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六、环境准入指标
表1 环境准入指标
注:*排环境浓度按《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要求执行。

七、监督与管理
(一)电镀建设项目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
批的规定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电镀建设项目须符合上述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方可进入环评审批程序。

(三)电镀建设项目实行环境监理制度和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生产前须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八、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电镀企业,其中军工、航天以及高科技项目的配套电镀车间等电镀项目,不受本准入指导意见限制。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采用的标准或数据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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