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委员会章程
由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变——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解读
由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变——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解读作者:暂无来源:《中国林业产业》 2019年第1期文/ 封加平实施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部署,是全国林业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确定的十大重点工程之一,是我国林业产业由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标志性工程。
认清这项工程的意义、内涵和特点,有利于加快落实这项林业产业发展战略性工程。
2017 年9 月,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的通知》,对实施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工程做出了具体安排。
实施这项工程,不仅对林业产业转型升级、林业企业发展壮大和地方形成林业支柱产业具有战略意义,而且对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也具有战略意义。
森标工程的四大战略意义——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是推进绿色发展的国家工程,对于把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具有战略意义。
优美的生态条件、丰富的森林生态产品是山区林区的巨大优势,但是这一巨大优势还缺乏有效的平台和途径转化成经济优势。
实施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的核心目标,就是要建立山区林区丰富优质的林产品与国内国际市场的连接渠道,让好产品有大市场、有好价格、有高价值,这样山区林区的生态优势就会迅速地源源不断地转化为经济优势,绿水青山就变成了金山银山。
——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是生产“四无”产品的健康工程,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建设健康中国具有战略意义。
食品安全问题受到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我国山区林区森林食品资源十分丰富,是生产生态、绿色、健康、安全产品的主要来源,深受全社会的欢迎。
通过实施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打造山区林区特有的无重金属污染、无农药残留、无抗生素、无激素的“四无”产品,对于向全社会提供健康优质的森林食品、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意义重大。
——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是造福山区人民群众的脱贫致富工程,对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让贫困群众走上致富之路具有战略意义。
国家森标产品将引导绿色消费新时代——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管理委员会成立
2018┃中国林业产业┃绿色转型┃管理 27中国林业联合会下设的负责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生产基地及供应商等认定管理工作的机构,由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管委会”由政府管理部门、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媒体、生产者、消费者等代表组成。
此次会议审定并通过了《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委员会章程》和《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森标产品将引导绿色消费新时代——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管理委员会成立文/游娜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加快发展现代高效林业,实施兴林富民行动,推进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
为加快推进此项工程,增加绿色、生态、安全林产品有效供给,引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促进林业产业绿色健康发展,5月12日,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在贵州省贵定县召开。
在会上正式成立的“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中国林业联合会下设的负责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生产基地及供应商等认定管理工作的机构,由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管委会”由政府管理部门、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媒体、生产者、消费者等代表组成。
此次会议审定并通过了《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委员会章程》和《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副会长、原国家林业28 管理┃绿色转型┃中国林业产业┃2018局总工程师封加平在会上作了发言,他说,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我国的林业产业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国内市场向国外市场的重大转折,目前正在由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变,因此,积极推进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就是不断将生态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封加平认为,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具有疏通市场流通渠道、加强品牌塑造、打造特色支柱产业、辐射生态产品、推进就业扶贫、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诚信社会建设、加快农业产业转型升级等八大功能。
林业行业森林认证与绿色产品认证方案
林业行业森林认证与绿色产品认证方案第一章森林认证概述 (2)1.1 森林认证的定义与意义 (2)1.2 国内外森林认证发展现状 (3)1.2.1 国内森林认证发展现状 (3)1.2.2 国际森林认证发展现状 (3)1.3 森林认证的标准与体系 (3)1.3.1 中国森林认证(CFCC) (3)1.3.2 森林管理委员会(FSC) (3)1.3.3 国际森林认证体系(PEFC) (4)第二章森林认证实施流程 (4)2.1 认证前期准备 (4)2.2 认证申请与评估 (4)2.3 认证结果与监督 (5)第三章森林认证的关键环节 (5)3.1 森林资源调查与评估 (5)3.2 森林经营计划编制 (5)3.3 森林认证审计与监督 (6)第四章绿色产品认证概述 (6)4.1 绿色产品认证的定义与意义 (6)4.2 国内外绿色产品认证发展现状 (7)4.3 绿色产品认证的标准与体系 (7)第五章绿色产品认证实施流程 (7)5.1 认证前期准备 (7)5.1.1 认证标准的熟悉与理解 (7)5.1.2 认证团队的组建 (8)5.1.3 认证资料的准备 (8)5.2 认证申请与评估 (8)5.2.1 认证申请的提交 (8)5.2.2 认证机构的评估 (8)5.2.3 认证结果的反馈 (8)5.3 认证结果与监督 (8)5.3.1 认证证书的颁发 (8)5.3.2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8)5.3.3 认证证书的续期 (8)5.3.4 监督管理的持续 (9)第六章绿色产品认证的关键环节 (9)6.1 产品生命周期评价 (9)6.2 绿色产品标准制定 (9)6.3 认证审核与监督 (9)第七章森林认证与绿色产品认证的协同推进 (10)7.1 森林认证与绿色产品认证的关联性 (10)7.1.1 理论关联 (10)7.1.2 实践关联 (10)7.2 协同推进的策略与措施 (11)7.2.1 政策引导 (11)7.2.2 技术支撑 (11)7.2.3 市场驱动 (11)7.2.4 社会监督 (11)7.3 实施效果评估 (11)7.3.1 政策效果评估 (11)7.3.2 技术效果评估 (11)7.3.3 市场效果评估 (11)7.3.4 社会效果评估 (11)第八章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建设 (12)8.1 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12)8.2 认证标准体系的构建 (12)8.3 认证机构的监管与评估 (13)第九章市场推广与消费者认知 (13)9.1 森林认证与绿色产品认证的市场推广 (13)9.2 提高消费者认知度的策略 (14)9.3 消费者行为与市场反馈 (14)第十章国际合作与交流 (15)10.1 国际森林认证与绿色产品认证合作 (15)10.2 国内外认证体系的互认与对接 (15)10.3 国际经验借鉴与本土化创新 (15)第一章森林认证概述1.1 森林认证的定义与意义森林认证,是指通过对森林经营单位的生产过程、产品及管理体系进行评估,以确认其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和标准的第三方评价活动。
国家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林业局实施林产品品牌战略,提升林产品竞争能力,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决定开展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创建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生态产品,是指在良好森林生态环境中采集、种植、养殖等产品,和以该产品为主要原料进行加工的产品,以及提供与良好森林生态环境相关的服务活动.森林生态产品具有原生态、绿色、健康、安全等特性。
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是指生产、销售森林生态产品或提供与良好森林生态环境相关服务活动的基地。
第三条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认定工作,秘书处可委托下属分支机构承担相关申报受理、组织评审认定、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方各级林业产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本区域内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认定申请第五条凡涉及森林生态产品生产活动的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本着自愿申报原则,均可提出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申请。
第六条申报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1. 基地建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2. 具有一定规模,相对集中连片,边界清晰,林权明确。
3。
基地应依托于良好森林生态系统,环境土壤、灌溉水、空气、重金属及有害物质、农药最大残留量等环境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
申报单位依据GB/T 19001—2008 和 GB/T 24001-2004建立并实施了与基地类型、范围和产量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第七条申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1.《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申报表》;2.申报单位相关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3.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基地权属、发展规划、基础设施概述、生产规模、主要产品特性等;4.基地森林生态环境的说明;5。
基地生产管理和产品品质管控情况说明;6。
如申请人为多个单位的,则应提供申报企业清单、申请区域社会经济概况,包括区域发展历程、现状以及经政府部门审定的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等;7。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章程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章程(试行)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一九九四年七月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立,代表国家对环境标志产品实施认证的唯一机构,英文名称为China Certification Committee for Environmental Labelling Products(缩写CCEL)。
第二条认证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活动,保证环境标志产品质量,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提高环境标志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第三条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国际公约、惯例,结合环境保护工作特点开展工作。
第四条认证委员会的工作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认证委员会由环保、经济、科研、质监等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
第六条认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四名(其中常务副主任一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二名;委员若干名,审查可开展环境标志产品种类可行性报告时,可聘请三至五名有关部门的专家参加。
认证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其他人选由有关部门推荐,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认证委员会工作的,由原推荐部门另行推荐人选。
第七条认证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
第八条认证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办公室)、标准协调部、检验机构协调部、检查部、申诉监理部。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九条认证委员会的职责:(一)制(修)订认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政策和工作原则,监督和指导下设机构的工作;(二)审查认证委员会章程、认证管理办法、批准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书、认证收费办法等工作文件;(三)决定认证委员会机构设置、人员职务任免;(四)提出可开展认证的产品种类名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五)批准、暂停、撤销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六)受理认证工作的申诉及其他有关争议问题;(七)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承担认证的检验机构、检查员和检验机构评审员。
森标工程:为优质生态产品保驾护航
森标工程:为优质生态产品保驾护航作者:暂无来源:《中国林业产业》 2020年第1期文/封加平中央1号文件两次作出部署的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直接指导推动,由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具体组织实施。
这项工程首次实现了区块链技术在林业的应用,通过这些先进技术和科学机制,山区生态产品一定会逐步形成支柱产业,林区的生态优势一定会成为经济优势。
山区林区最大的优势是生态,林业产业最大的潜力是市场,林农群众最大的劣势是缺乏市场渠道,消费者最大的困惑是不知道哪里能够买到真实、可靠的优质生态产品。
中央1号文件两次作出部署的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直接指导推动,由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具体组织实施。
这项工程首次实现了区块链技术在林业领域的实际应用,通过这些先进技术和科学机制,山区生态产品一定会逐步形成支柱产业,林区的生态优势一定会成为经济优势。
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是推进绿色发展的战略性工程,是全国林业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确定的十大重点工程之一。
实施这项工程,旨在把山区林区众多的生态产品与国内国际大市场连接起来,由优质低价变为优质优价,由小产业变成大产业,对实现林业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农民脱贫致富和乡村振兴具有战略意义。
2017年9月,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的通知》,委托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组织实施。
核心内容是以标准体系、检测认定体系、可追溯体系、品牌体系、销售平台体系、生产基地和产品供应体系、投融资体系、保险赔付体系共八大体系为保障,让消费者能够买到真实、放心、优质的生态产品。
这项工程具有七大特点:第一,打造“四无”产品。
在优良森林生态条件下生产的无农药残留、无重金属污染、无抗生素、无激素的“四无”产品,通过国际公认的SGS检测,达到976项指标,并通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推向市场,满足国内国际市场需求。
第二,不收认定费。
切断认定和被认定对象之间的利益关系,从机制上确保产品真实、可靠。
国家认监委公告2009年第5号--关于发布<中国森林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09年第5号--关于发布<中国森林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23•【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09年第5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认监委公告(2009年第5号)关于发布<中国森林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为进一步提高我国森林可持续经营水平和林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规范中国森林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认证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国森林认证实施规则》,现予以公告,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中国森林认证实施规则》(试行)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附件:中国森林认证实施规则(试行)目录1 适用范围2 认证依据3 认证过程3.1 认证申请3.2 审查受理3.3审核3.4 征求相关利益者意见3.5 同行专家评审3.6 认证决定3.7获证后的监督3.8再认证4 认证的保持、暂停、撤销、注销、恢复和变更4.1认证的保持4.2认证的暂停4.3认证的撤销4.4认证的注销4.5认证的恢复4.6认证的变更4.7认证的暂停、撤销与注销程序5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6 认证后的信息通报7 认证收费附件1:森林认证标志样式附件2:森林认证信息统计表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森林认证机构对森林经营单位或从事林产品生产或加工、流通等相关企业或机构进行的森林经营认证和产销监管链认证。
2认证依据LY/T1714-2007《中国森林认证森林经营》(待国标实施后采用国标)LY/T1715-2007《中国森林认证产销监管链》(待国标实施后采用国标)3认证过程3.1 认证申请3.1.1 森林经营单位、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经销商等可以作为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森林认证申请。
申请认证的业务范围根据申请人的需要和具备的能力,可以申请以下认证类型:森林经营认证(FM)产销监管链认证(CoC)森林经营认证+产销监管链认证(FM + CoC)对于多现场认证,申请人应说明各场所名称和地址,以及申请认证的范围。
fsc森林认证标准
fsc森林认证标准
FSC(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森林管理委员会)是一个国际性非营利性组织,旨在推动全球森林可持续管理和保护。
FSC森林认证标准是FSC制定的一系列标准,用于评估和认证森林管理的可持续性和环保性。
FSC森林认证标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生态保护:要求对森林生态系统进行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减少对森林生态环境的破坏。
2. 社会经济:关注森林管理对当地社区和居民的影响,要求尊重当地社区权益、文化和传统,确保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3. 可持续经营管理:要求森林管理符合可持续经营的原则,包括合理利用森林资源、遵守法律法规、管理森林面积、植树造林和采伐控制等方面。
4. 追溯与认证:对木材和木制品的追溯与认证,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防止非法采伐和非法交易。
FSC森林认证标准有不同的类别,例如森林管理认证和链锯认证。
森林管理认证主要用于评估森林管理的可持续性,而链锯认证是对木材加工和流通过程的认证。
FSC认证的产品通常可以通过FSC标志进行识别,这个标志代表产品的材料来源自FSC认证的可持续经营森林。
获取FSC认证需要符合其严格的标准和审核要求,并接受定期的审查和监督。
在全国森林态标志产品建设启动会暨
在全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启动会暨贵州刺梨产业扶贫推进会上的讲话2018年5月13日贵州省林业厅厅长黎平同志们:在这繁花纷芳、绿树成萌的时节,我们在贵定召开全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启动会暨贵州刺梨产业扶贫推进会。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总结交流发展经验,研究部署加快推进贵州刺梨产业发展暨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的各项工作。
这次会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高度重视,中产联常务副会长、原国家林业局总工程师封加平同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改司李玉印副司长,中产联副会长、秘书长王满等领导同志亲自到会,兄弟省市林业厅、国内有关科研机构、院校和相关企业的领导和专家莅临指导,可谓群贤毕至,使我们备受鼓舞。
在此,请允许我代表省林业厅对各位领导和专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昨天上午,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工作会议,下午召开了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基地规范论证会,这两个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全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在贵州贵定开始起步,并必将走向辉煌。
今天上午,大家参观了贵定县昌明镇火炬村刺梨种植基地、沿山镇山王果刺梨种植基地、贵州山王果健康实业有限公司、贵州天泷刺梨港,大家一定感受很深,收获多多。
刚才,黔南州、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林业局介绍了发展刺梨产业的好经验,值得大家学习借鉴。
等会,封加平总工还要就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做讲话,请大家认真抓好落实。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速推进刺梨产业发展刺梨产业是具有贵州山地特色的优势产业,省委、省政府对刺梨产业发展高度重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贵州省推进刺梨产业发展工作方案(2014—2020年)》(黔府办函〔2015〕1号),明确了到2020年全省刺梨种植面积达到120万亩的目标。
今年3月,吴强副省长在省林业厅呈报的《全省刺梨产业发展2017年工作总结及2018年工作打算的报告》作出批示:“按既定思路抓好各项工作推进,要在扶重点、强规模、深加工、带农户上多下功夫。
林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林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特色林产品的有效保护,规范林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林产品的品质和特色,促进其产业化开发,提升林产品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产品是指来源于林业的初级产品,即在林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林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林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性主要取决于该地域的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林产品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林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经登记的林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负责林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国家林业局设立林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经济林、花卉、野生动物和质量检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林产品地理标志评审。
国家林业局指定检测机构承担地理标志林产品的质量检测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五条林产品地理标志保护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登记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受理第六条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林产品,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称谓由地域名称和林产品通用名称构成;(二)林产品具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三)林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特定地域的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四)林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地域范围;(五)林产品质量和产地环境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第七条林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企事业单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等(以下简称申请人)。
(一)具有监督和管理林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二)具有为地理标志林产品生产、加工和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国林业产业可持续发展,推进标准化生产,提升林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的通知》(国发〔2012〕9号)有关规定,开展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示范企业,是指经认定的,已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建立完善标准化体系并有效运行,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林业企业。
本办法所指林业企业主要包括林木、种苗、花卉、木竹藤及其制品、林产化工产品、林业机械等林产品生产企业.第三条国家林业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成立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单位组成,负责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国家林业局科学技术司,负责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认定委员会成立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示范企业专家评审工作。
专家委员会由从事林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管理、标准化、质检和认定评价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五条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和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
认定工作不向申请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每年一次,有效期三年。
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但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第七条申报企业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取得相应许可。
(二)产品在国内生产并有固定生产场所,有一定生产规模,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申报企业主要产品生产满三年。
(三)产品按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对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包装运输等实施全过程标准化管理。
(四)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近三年内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行业监测抽查没有不合格记录,且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的通知-林改发〔2017〕109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的通知林改发〔2017〕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的要求,增加绿色、生态、安全林产品有效供给,引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促进林业产业绿色健康发展,现将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的重大意义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是新常态下适应绿色发展新趋势,践行绿色发展新理念,培育绿色发展新动能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推进林业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林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林区脱贫致富和精准扶贫;有利于推动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深化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生态林产品供给能力;有利于培育林业品牌,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引导和促进绿色消费,提高林产品附加值和溢价能力;有利于推动林产品提质增效,为广大消费者提供绿色、生态和放心的林产品;有利于盘活市场流通要素,规范林产品市场流通秩序,营造正当竞争、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提高我国林产品国际竞争能力,扩大林产品国际贸易,拓展林产品国际市场,巩固提升我国林业大国地位和国际形象;有利于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加快林业现代化建设,促进绿色增长和生态文明建设。
——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有力抓手。
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作者:游娜来源:《中国林业产业》 2018年第11期11 月19 日,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工作汇报会暨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委会员第二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会议审议并原则上通过了《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审核机构管理办法》《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现场审核员管理办法》,同时通过了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程序、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官方网站等事项。
原国家林业局总工程师、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常务副会长封加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改司司长、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副会长刘拓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满主持。
会上,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副秘书长陈圣林就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推进工作、中林森标(北京)林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孙奥就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准备工作作了汇报。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具有产品优势、政策优势、技术优势和机制优势。
其中,产品优势体现在打造无重金属污染、无农药残留、无抗生素、无激素的“四无”产品上;政策优势体现在国家背书上,这是一项由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的国家工程;技术优势体现在运用了区块链、智能化视频监控及物联网技术上;机制优势体现在认定环节不收费、现场审核员只对平台负责、产品可量产、标签防伪、鼓励举报和不合格产品可赔付上。
封加平强调,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具有很强的溢出效应,对维护食品安全、促进山区形成支柱产业,带动林农脱贫致富、提升林业企业发展质量、引导绿色生产和诚信经营,具有特殊意义。
刘拓指出,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是一项具有国家战略意义的工程,该项工程的循序推进需要完善“标准”体系建设;要搞好“外循环”,延伸产品链条;森标工程是一个社会工程,要面向全社会宣传该项工程;要循序渐进、逐一突破,听取各方意见,打通“最后一公里”。
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通用规则
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通用规则1 范围本通用规则适用于各类生产经营组织申请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并作为制定认定细则及规程、实施认定评估的依据。
2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通用规则。
2.1 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在原生境条件下自然生长的野生产品,或产自良好森林生态系统,产品全生命周期没有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原辅材料不含有转基因成分,无污染、无生态风险、品质优良,经认定并获得国家森林生态产品标志的木质或非木质林产品。
2.2 良好的森林生态系统由植物、动物、微生物等要素组成,受森林的水文、土壤、气候等环境条件影响,物质、能量、生产力交换有序,形成健康、稳定的自然生态系统。
2.3 原生境未经人为活动而改变的野生动植物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
2.4 森林小气候受森林生态系统影响而形成的特定区域性气候状况。
2.5 认定要素对产品合规性评定所要求证明、检测、评审的内容。
2.6 产品生命周期产品生命周期是指产品生长、原材料提取、生产加工、包装、储运等一系列完整过程。
3 基本要求3.1 申请组织应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2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3.3 不得使用含有转基因成分的原辅材料。
3.4 产品全生命周期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学品。
4 原料生长地4.1 符合原生境条件的生长地要求或满足以下要求:a)土壤环境质量符合GB15618标准中的一级标准。
b)灌溉用水质符合GB5084规定的要求。
c)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3095规定的一级标准。
d)食用林产品产地环境符合LY/T1678的规定。
e)木质产品生长地要求另行制定。
4.2 具有森林小气候特征。
5 生产加工5.1 产品原料5.1.1 主要原料产品原料来源于符合本通则“4原料生长地”条款要求的林产品。
5.1.2 加工辅料产品加工过程中所使用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5.2 加工地及其环境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中国森林食品认证标识使用规则
中国森林食品认证标识使用规则第一章范围第一条为确保中国森林食品认证(CFFC)标识使用的准确性,避免误导消费者,本规则规定了中国森林食品认证(CFFC)标识使用要求。
第二条中国森林食品认证(CFFC)标识受法律保护。
本规则界定了标识的使用权利和标识在产品上的使用范畴及要求。
第三条申请人通过认证后,必须使用中国森林食品认证(CFFC)标识。
第二章标识的使用第四条标识可以直接使用在产品或其外包装上,以及大型箱、装货箱、集装箱等用于产品运输的工具上面。
第五条标识可以用于与产品相关的文件上(如发票、装箱单、广告、宣传册等)。
第三章认证标识传递的信息第六条认证标识表明通过认证的产品源自于优良的森林生态环境中产生的食品。
第四章认证标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七条中国森林食品认证标识(包括英文大写字母“CFFC”)受版权保护,归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所有,并依法注册登记,未经授权,禁止使用。
第八条国森林食品认证(CFFC)标识须经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许可后使用。
中国森林食品认证(CFFC)标识使用对象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第五章中国森林食品认证标识第九条中国森林食品认证(CFFC)标识主体为原型:1.标志采用“圆”造型,以“圆”为象,视觉上有着正统、朴实、权威的象征。
2.“森林食品”四字骨骼明朗,笔画铿锵有力,让人产生高品质、有保证的联想。
3.三个小蘑菇分别代表:所有产品都是在森林环境下出品;所有产品不用农药、抗生素、除草剂及化肥;所有森林产品以全产业链追溯监控,严格把控从种植、生产、运输、销售全过程质量。
4.以深蓝色、鲜绿色为主色,深蓝色传达中国森林食品认证的权威性;鲜绿色传达食品产自森林,绿色、安全、等产品讯息。
中国森林食品认证标识第六章认证标识的监督管理第十条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对认证标识的制作、发放和使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对其发证产品的认证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有义务向申请人告知认证标识的管理规定,指导申请人按规定使用认证标识。
FSC森林认证
实施规则
中国森林认证实施规则 1 适用范围 2 认证依据 3 认证过程 3.1认证申请 3.2审查受理 3.3审核 3.4征求相关利益者意见 3.5同行专家评审 3.6认证决定 3.7获证后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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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程标准(procedure standard sorprocess standards)又称为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它规定了管理体 系的性质,即利用文件管理系统执行环境政策。除法律规定的环境指标外,这种标准对企业业绩水平不做最低要 求。申请认证的森林经营单位必须不断改善环境管理体系,承担政策义务,依照自己制定的目标和指标进行环境 影响评估,并解决认定的所有环境问题。ISO标准就是一种环境管理体系标准。
基本要素
FSC森林认证和林产品标签体系一般包括以下基本要素: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标准:标准是认证评估的基础。
森林经营的认证(一致性评估):以独立方式按照标准对森林经营单位进行正式审核。
产销监管链的审核:通过对文件的评估、认证产品的销售或购买数量,以及对仓库和产品生产过程的定期检 查确定产品的来源。
林产品的标签:以森林经营的认证与产销监管链的审核为基础,企业可以申请标签作为传递信息的工具。 授权:对认证机构的能力、可靠性和独立性进行认定。它是对认证和标签过程的补充,其目的是提高第三方认证 机构的可信度。
对特定森林经营需求的认证/认定指按照有关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公认的系列要求,对有关森林资产或项 目(如社区林业、合作森林经营项目、农场林业)的森林经营某一或多个方面的质量进行独立的认证/认定。
强制认证/认定指监测遵守有关森林经营和产销监管链规章制度的独立的强制认证。它是加强法律实施的一种 措施,以确保遵守森林经营法规和控制林产品的非法采伐和贸易。
FSC森林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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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委员会
章程
(2018年5月12日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委员会
第一次工作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的通知》(林改发〔2017〕109号)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森标委”),是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产业发展办公室同意,由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组建,统一负责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生产基地等认定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森标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廉洁高效的工作原则,开展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森标委接受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的领导。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森标委的组织机构包括全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和办公室(以下简称“森标办”)。
根据需要,可增设专门委员会。
第六条森标委由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科研院校、法律事务、生产者、消费者、认定机构、检测机构、运营机构等相关方面代表组成,任何一方均不占支配地位。
森标委委员人选须经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批准。
委员可
根据需要进行增补和调整。
森标委委员须遵守本章程的规定,并自愿积极参与森标委各项工作。
第七条森标委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主任办公会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九条森标办是森标委的常设机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森标办主任由森标委主任提名,主任办公会批准。
第三章职责
第十条全体委员会为森标委最高权力机构,对认定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制定、修改森标委章程;
(二)审定和批准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管理规范性文件;
(三)决定或解除与认定机构和检测机构的委托合作关系;
(四)调处重大投诉与争议;
(五)决定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工作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全体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度召开一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且各相关方均有代表出席,其决议须有超过参会人员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在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办公会代其
行使职权。
主任办公会可根据需要,邀请部分委员列席。
第十三条森标办负责森标委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落实全体委员会和主任办公会决议;
(二)负责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等相关工作组织实施;
(三)负责森标委对外联络工作;
(四)起草森标委和主任办公会有关文件;
(五)负责全体委员会和主任办公会的会务工作,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的起草、审核和下发工作;
(六)负责森标委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工作;
(七)完成森标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四条森标委全体委员应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一)按时出席森标委会议;
(二)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章程有关规定审议事项,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三)保守秘密。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公布或者对外提供有关信息;
(四)未按规定履职的委员,主任办公会可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森标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章程经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