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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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6•【字号】晋市政办[2006]124号•【施行日期】2006.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06]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从2002年7月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一系列措施,认真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引导和督促非煤矿山企业积极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坚决取缔和关闭了一部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规范了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安全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当前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绝大多数非煤矿山生产规模小,装备落后,安全水平低,主要负责人和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二是矿业秩序仍较为混乱,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现象仍然存在,形成许多事故隐患;三是部分新、改、扩建设项目未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违规建设施工;四是一些企业依法取得各种证照后管理滑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为了加强全市非煤矿山资源管理,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2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全市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主线,以规范非煤矿山开采方式和安全生产行为、严厉打击并坚决取缔非法采矿行为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依法行政、强化监管、狠抓落实,推动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

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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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件名称
文 号
公布机关及日期
起草单位
备注
1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晋市政发〔2013〕38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2日
市规划局
到期继续
使用
2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
晋市政发〔2015〕2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1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30日
市档案局
30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8〕79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31日
市气象局
31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晋市政办〔2018〕8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17〕92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6日
市公安局
19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7〕94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6日
市科学技术局
20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18〕23号
市公安局
12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晋市政发〔2017〕39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8日
市民政局
13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章如何制定,需要设定哪些内容呢?下面是应届毕业生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章制度,希望能够帮到大家!为了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保障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___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3号令)和《晋城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内容 ___》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发生安全事故后的管理工作。

1、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2、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册职工(包括计划内合同工、临时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公司的设备和措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单位行政指派到单位外从事本单位的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微伤、轻伤、重伤、死亡)。

3、微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损失工作日在1日以上、经劳动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没有伤残级别的伤害事故。

4、轻伤事故:指微伤以上、重伤以下的伤害事故。

5、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经医师诊断为残疾,或者可能成为残疾,或者伤势严重的伤害事故。

6、死亡事故:指造成人员死亡的伤害事故。

1、办公室负责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取证管理,监督事故后整改措施落实管理,负责参与因公伤亡事故的调查、善后处理管理。

2、办公室负责申报工伤认定、传递信息、统计、分析、汇总管理,负责工伤人员伤残等级鉴定管理,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管理。

3、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事故报告、抢救、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整改和事故善后管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资料管理和旧伤复发的申请办理管理。

1、事故等级划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a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b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c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d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关于传达学习

关于传达学习

关于传达学习“八月份安全例会暨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专题大会”会议纪要2011年8月25日上午九时,公司在多媒体会议室召开全体人员大会,传达学习国办发【2011】26号文、晋政办发电【2011】104号文和县局八月份安全例会精神。

会议由安全副矿长秦建军主持,出席人员有董事长李引善、生产副矿长吴江虎、机电副矿长越敦社、总工杨双珠、副书记燕李平、副矿长马晚平、吴收柱、王轩才等人。

会议第一项:由安全副矿长秦建兵传达学习国办发【2011】26号文件,主要内容为:1、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领导。

2、落实煤矿瓦斯防治主体责任。

3、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

4、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

5、建立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

6、支持煤与瓦斯突出企业整合关闭。

7、落实煤矿瓦斯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

8、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

9、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

10、加强矿井揭露煤层管理。

11、完善煤矿安全检测监控系统。

12、加大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力度。

13、研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税收支持政策。

14、落实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

15、推进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创新。

16、支持和规范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咨询服务。

17、实行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

18、从严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

19、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

20、从重处理煤矿瓦斯死亡事故。

会议第二项:(一)、由安全矿长秦建兵传达八月份全县煤矿安全生产例会精神,主要内容为:1、安全生产大检查需要完善的重点内容。

2、一通三防大会战的阶段工作。

3、防治水工作重点。

4、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

5、瓦斯超限统计上报工作。

6、建设矿井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7、高瓦斯矿井采取措施,解决采掘失调问题。

8、制定月度安全无事故方案措施。

9、统筹兼顾,对薄弱环节进行隐患排查。

(二)由安全矿长秦建兵传达《近期重要文件重点内容汇编》。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2011年5月23日)2、《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1]22号;2011年7月5日)3、《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48号;2011年6月11日)和《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细则》(晋市煤局[2011]479号;2011年8月3日)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规划》(晋煤瓦发【2011】1002号;2011年7月5日)5、省煤炭厅《关于加强煤矿抽放工作的通知》(晋煤安发[2008]871号)有关规定。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9•【字号】晋市政发[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发[200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晋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执法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的实施,依照法定管理权限,将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解到各执法岗位,明确责任人,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工作制度。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事业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执法责任制,要坚持职权法定、权责明确、公开公正、有错必纠、责任自负、高效廉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责任与处分相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应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政协及民主党派的监督,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二章人民政府责任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有下列领导责任:(一)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二)依法确认和划分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范围和职责权限,及时协调和解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矛盾和问题;(三)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四)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查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五)依法接受监督,并在行政执法方面加强与司法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配合与协调。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内容的通知【法规类别】网络安全管理互联网【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12]27号【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3.30【实施日期】2012.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内容的通知(晋市政办〔2012〕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今年以来,我市接连发生多起生产安全突发事故,虽然总体应对得力救援及时,但也暴露出事故信息报告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

为了杜绝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有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1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内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事故报告的时限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1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规定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事故情况。

1.凡在我市境内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包括3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以月报表的形式,每月7日前报市安委办(安监局)应急办。

2.凡在我市境内发生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3人以上涉险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6号文件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05]5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6号文件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05]5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6号文件的实施意见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6号文件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0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各大中型企业:根据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要求,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三大煤炭基地建设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05〕6号),全省煤炭工业将围绕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新型工业化和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集团化、洁净化、多元化和现代化的发展道路,加快推进资源整合,深化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全面提高我省煤炭产业集中度和技术水平。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按照晋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市政发〔2005〕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1、坚持资源整合,打非关小的原则。

按照省政府《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整治的决定》(晋政发〔2004〕14号文)和省政府《关于加快三大煤炭基地建设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05〕6号),对全市地方现有煤炭资源全面进行整合,淘汰生产能力落后的矿井。

2006年1月1日起重点产煤县(市)9万吨/年以下煤矿省政府不再换发、延期煤炭生产许可证;省政府不再审批年产30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且30万吨/年以下小煤矿一律不再办理扩界、扩层手续;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行为,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坚持“改中建大”的原则,加快骨干矿井建设,联营、兼并、改造乡镇小煤矿,带动乡村小煤矿的资源整合,合理规划煤炭产量,实现煤炭生产的有序开发和可持续发展。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市乡镇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细则.doc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市乡镇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细则.doc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乡镇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细则》的通知发文单位: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晋市政办[2004]115号发布日期:2004-9-15执行日期:2004-9-15生效日期:1900-1-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管理,根据省政府令171号《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山西省乡镇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全市乡镇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全市乡镇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乡镇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的选拔、聘用、培训和使用管理,根据省政府令171号公布的《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山西省乡镇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工业局)以下简称安监局(煤炭局)」第二条向本市境内的各类乡镇煤矿派驻矿安监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乡镇煤矿驻矿安监员以煤矿矿井(包括基建矿井)为单位按矿井规模进行派驻。

(一)核定能力低于21万吨/年的矿井派驻1人;(二)核定能力在21万吨/年及其以上的矿井派驻人数不少于2人;(三)基建矿井派驻不少于1人。

第四条市安监局(煤炭局)负责全市驻矿安监员的管理。

并授权县(市、区)安监局(煤炭局)负责相应辖区内驻矿安监员的管理,并对其实施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

驻矿安监员由县(市、区)安监局(煤炭局)直接领导,独立行驶职权,其行为对市、县(市、区)安监局(煤炭局)负责。

驻矿安监员必须接受市、县(市、区)安监局(煤炭局)的领导和监督,遵守纪律,廉洁自律。

第五条选拔驻矿安监员应实行公开招聘,经考试考察,择优聘用。

驻矿安监员的招聘由县(市、区)安监局(煤炭局)和县(市、区)人事局负责拟定本县(市、区)的招聘计划、报名登记、资格审查、组织考试(面试)。

市安监局(煤炭局)和市人事局负责统一命题,并对招聘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政府督查责任追究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政府督查责任追究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政府督查责任追究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20•【字号】晋市政办〔2017〕101号•【施行日期】201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政府督查责任追究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晋市政办〔2017〕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现将《晋城市政府督查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晋城市政府督查工作激励积分办法(试行)》《晋城市“一网三库”督查人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晋城市政府督查快速处置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20日晋城市政府督查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督查责任追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山西省政府督查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具体规定,结合我市政府督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督查责任追究是指督查过程中发现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单位或者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管理范围内的督查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督查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情形第五条在督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单位或工作人员的责任:(一)不作为、慢作为,不落实、假落实等影响政府工作整体推进的;(二)不落实省、市政府“13710”工作制度,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落实时限2天以上的;(三)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推进工作,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拒绝、阻碍督查人员开展督查的;(五)督查激励积分连续2年均为倒数后2位的;(六)其他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的。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5.18•【字号】豫安监管[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安监管〔2010〕28号)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执法监察总队: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三定方案”的规定,制定《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意见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附件: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意见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安全监管部门)“三定方案”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是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措施。

我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正确领导下,强化安全生产依法行政意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和制裁了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为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一些地方和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现象仍然严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执法监察任务十分繁重而艰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此要高度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和防范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市政发〔2020〕1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市政发〔2020〕1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文件晋市政发〔2020〕16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0日晋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范性文件涉及政府重大决策的,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规定进行。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以自己名义发布的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名义发布的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只包含下列内容的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一)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政府及其部门内部实施的人事、行政、财务、机构编制、体制改革等公务规则或工作方案;(二)公布城乡建设、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规划或纲要;(三)为实施上级政府或部门部署的专项工作任务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五)向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请示和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就有关业务工作请示作出的不创设行政管理规则的非普发性批复;(六)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七)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八)法律、法规对制定程序已有规定的各类质量技术标准;(九)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文件。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7.21•【字号】鲁安监发[2010]85号•【施行日期】201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85号)各市安监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完善工作机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一)近几年来,各级安监部门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不断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查处违法行为,消除了一大批安全隐患,有力地推动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和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但是,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行政执法监察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有的工作机制不够完善,执法效率不高;有的对经济开发区管辖范围不明晰,执法检查覆盖面不全;有的执法装备不到位,执法检查效果和质量难以保证。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同程度地影响了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依法治安、实现安全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措施。

各级安监部门要从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把依法行政、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当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出现的新特点、新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措施意见,促进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深入开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7.09.21•【文号】安监总政法[2007]193号•【施行日期】2007.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7〕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当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际,现就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成立以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法制观念不强,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问题比较突出;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规范不够准确等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执法不当所引发的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多。

这些问题的存在削弱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降低了行政执法力度,影响了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实施。

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法制观念,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法定职责,直接面向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政府的权威和自身的形象。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1年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1年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1年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5•【字号】晋市政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文件晋市政发〔2021〕1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1年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局之年,全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四铁”工作要求,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作为目标,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三零”单位创建为抓手,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推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努力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为全面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安全责任1.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方案,主要领导全年至少讲一堂安全生产课。

通过开展领导干部大讲堂、专家学者专题讲座、一线工作者上讲台等多种宣讲形式,组织各级安全监管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专题培训,推动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走深走实。

2.压实党政领导责任。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制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主要领导要定期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晋城市安委办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市级综合督查的通知

晋城市安委办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市级综合督查的通知

晋城市安委办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市级综合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5.08•【字号】晋市安委办发[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晋城市安委办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市级综合督查的通知(晋市安委办发〔2008〕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晋市政办电〔2008〕47号)和市安委会第四次例会要求,市安委会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市级综合督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时间从发文之日起至7月底结束,具体督查时间由各督查组对口通知。

二、督查方法(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

全面听取政府、相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

(二)深入实际,现场督查。

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现场和生产一线,进行实地督促检查,通过实地检查,真正掌握基层和企业的安全工作实际。

(三)座谈交流,听取意见。

适当组织召开由政府工作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一线工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了解和掌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和想法,商讨安全生产对策措施。

(四)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能当场解决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限期整改。

(五)反馈意见,提出要求。

督查过程中,要适时向被督查的单位和部门通报督查情况,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

三、督查分组市安委会办公室抽调市监察、安监、煤炭、煤监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7个督查工作组,分别由一名市安委办副主任带队,对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督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市政发[2011]33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市政发[2011]33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市政发〔201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一)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法律规定,是从源头上防范事故隐患,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近年来,一些建设项目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审核和验收,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规范,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尤其是相当数量的中小企业,由于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未落实,安全生产源头管理缺失,导致大量安全隐患存在,有的甚至造成安全条件先天不足,很难得到有效治理和整改,极易导致事故发生,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转型跨越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有损党和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8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8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7.25施行日期2013.07.25文号晋政办发[2013]83号主题类别国家安全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8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做到安全监管全覆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目前监管责任不明晰的16个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予以明确。

一、基本原则(一)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三)管生产、管建设、管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二、主要内容(一)电力行业。

山西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负责全省电力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的自备电厂(简称涉电单元)的安全监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省电力企业、涉电单元的属地安全监管。

协助做好全省电力企业、涉电单元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铁路行业。

原铁道部下设的太原、北京、郑州、呼和浩特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分别负责我省境内各自管辖范围内铁路线运营、既有线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管。

原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太原、郑州、北京、呼和浩特质量安全监督站分别负责我省境内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铁路新建、改建工程的安全监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的属地安全监管。

协助做好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和省铁路安全监管职责变更后,由对口部门负责。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管理和改造的属地安全监管。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09]26号【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3.12【实施日期】2009.03.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09〕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根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市政发〔2009〕3号)精神,市煤炭工业局、晋城煤监分局、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制订了《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十二日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号)和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市政发〔2009〕3号)文件精神,根据市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总体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地方煤矿开展为期一年的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并制订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60号)要求,严厉打击无证非法开采煤炭资源和煤矿超层越界违法开采行为,对列入关闭的煤矿,要加大关闭力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安全无保证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对证照齐全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日常监管,依法组织生产。

通过专项整治,使全市煤矿的安全生产秩序得到改善,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保证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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