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发明目的谈专利说明书在权利要求解释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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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范围解释与限定方法

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范围解释与限定方法

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范围解释与限定方法在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范围的解释与限定方法是至关重要的。

正确解释与限定权利要求范围可以确保专利申请的有效性,保护发明人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范围解释与限定方法。

一、权利要求范围解释权利要求是专利申请中最重要的部分,它定义了专利权的具体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通常由独立权利要求和依赖权利要求组成。

独立权利要求是对发明的核心要素进行定义,而依赖权利要求则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补充、限定或附加特征。

解释权利要求范围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 以字面意义解释:权利要求应按照字面意义来理解,即根据权利要求的语言表达,来确定其保护范围。

这种解释方法在权利要求明确清晰时较为常用。

2. 从技术领域的角度解释:权利要求应从技术领域的角度来理解,考虑到相关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背景。

这种解释方法有助于防止狭隘解释,并确保权利要求能够适用于不同的变体和等效构件。

3. 以说明书为依据解释:权利要求的解释可以参考说明书中关于发明的描述和实施方式。

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例子和描述可以为权利要求的解释提供指导和支持。

二、权利要求范围的限定方法权利要求范围的限定是为了确保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律要求,区别于现有技术,并且具有足够的可行性和明确性。

权利要求范围限定的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以下几种:1. 添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添加具体的技术特征,以限制权利要求的范围。

这些技术特征可以是与发明相关的结构、功能或步骤等。

2. 引入限定性语言:使用限定性语言如"至少包括"、"选自以下组合中的一种"等来限定权利要求的范围。

这样可以排除某些不符合要求的变体或结构。

3. 引入数值范围:当权利要求中涉及数值参数时,可以通过引入具体的数值范围来限定权利要求的范围。

这样可以确保专利申请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总之,权利要求范围的解释与限定是专利申请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通过合理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并采取适当的限定方法,可以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和保护效力。

结合发明目的合理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用语

结合发明目的合理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用语

结合发明目的合理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用语一、简介专利是发明创造者的重要知识产权,具有专属性、独占性和法律保护的特点,拥有权利人对其发明创造的许可、转让和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进行利用的权利。

专利权利要求是专利权的核心内容,其主要作用是规范发明创造范围、限制他人的制造、销售等行为、保障专利申请人的权益、提高专利的市场价值。

本文将结合发明目的,合理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用语,具体探讨专利权利要求的意义、构成要素及其编写规则等。

二、专利权利要求的意义专利权利要求是专利权的核心内容,通过规定专利范围,保障专利权人的权利,促进发明创造的创新活动和技术推广,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保障专利权人的专属权利专利权利要求规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具有专属权利和独占性,专利权人可以获得对发明创造的独立、排他性的利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充分利用专利所产生的经济效益。

2.限制他人的制造、销售等行为专利权利要求描述了对发明创造的专有限制,禁止他人在专利权期限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行制造、使用、销售等行为。

这就确保了专利权人可以充分地控制和利用专利。

3.提高专利的市场价值专利权利要求作为保护发明创造的核心内容,规范了专利范围和专利权人的使用方式,及时准确地撰写专利权利要求,可以提高专利的价值和市场竞争力。

三、专利权利要求的构成要素专利权利要求由专利权人编写,其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发明创造名称专利权利要求的第一部分是发明创造的名称,其作用是确定专利的主题和范围。

发明创造名称的编写应简短、明确,能够精准地描述发明创造的特征和创造性质,体现其独特性和技术水平。

2.发明创造的技术领域专利权利要求的第二部分是描述发明创造的技术领域,其作用是确定发明创造的应用范围和技术领域,描述发明创造的技术背景、目的、应用领域等内容,为专利权人提供更多的技术信息。

3.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专利权利要求的第三部分是技术特征,是发明创造通过技术实现的具体特点、优势和功能。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2章节-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2章节-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 93 -第二章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1.引 言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 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包括附图) 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及确定其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

说明书及附图主要用于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本章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主要内容及撰写要求作了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的一般性规定。

涉及计算机程序以及化学领域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若干具体问题,适用本部分第九章和第十章的规定。

2.说明书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分别对说明书的实质性内容和撰写方式作了规定。

2.1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

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

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的含义,适用本部分第四章第2.4节的规定。

2.1.1清 楚 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具体应满足下述要求: (1)主题明确。

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反映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

换句话说,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如何利用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

如何利用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

如何利用说明书内容解释权利要求?时间:2016-06-29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摘要:当前,对于采用说明书内容解释权利要求的时机和解释的方式尚无明确的规定。

那么在审查实践中应当如何把握?本文中,作者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进行了详细说明。

编者按:当前,对于采用说明书内容解释权利要求的时机和解释的方式尚无明确的规定。

那么在审查实践中应当如何把握?本文中,作者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进行了详细说明。

原标题:从“一种对旋转轮体加热的装置”专利无效案件看权利要求的解释2012年2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820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第18200号无效决定),该决定涉及名称为“一种对旋转轮体加热的装置”的200420073412.X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

本次无效宣告请求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1、一种对旋转轮体加热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在铁质的旋转轮体(5)内腔放置加热线包(9);在旋转轮体内腔放置的加热线包(9)为:线圈骨架(2)固定于固定轴座(1)上,导磁体(4)按轮体(5)的轴向在线圈骨架(2)的圆柱面(10)上均布,线圈绕组(3)缠绕在导磁体(4)表面,导磁体(4)、线圈绕组(3)、线圈骨架(2)封装为一体。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对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的解释。

无效宣告请求人(下称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限定的“导磁体按轮体的轴向在线圈骨架的圆柱面上均布”为一种上位的概念,涵盖了导磁体为圆筒状的方案,圆筒状由于其在整个圆柱面上具有均匀的厚度,即可理解为一种“在圆柱面上均布”,而这种圆筒状的导磁体已经被证据1公开。

第18200号无效决定对上述技术特征的含义进行了解释,认为应结合说明书内容和权利要求1中的其它技术特征进行理解。

说明书文字部分记载了“14个铁氧体4按轮体5的轴向A方向在线圈骨架2的圆柱面10上均布”,进一步结合附图可知,本专利中作为导磁体的铁氧体是多个离散的部件,每一个铁氧体均沿着轮体的轴向设置,14个铁氧体均匀分布于线圈骨架的圆柱面上。

权利要求的解释要考虑专利的发明目的

权利要求的解释要考虑专利的发明目的

2019.1055 2017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其2013年发布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进行修订,此次修订,明确了权利要求的解释原则包括符合发明目的原则,即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不应将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即不应当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结合本领域的技术背景的基础上,在阅读了说明书及附图的全部内容之后,仍然认为不能解决专利的技术问题、实现专利的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

例如,青岛美嘉隆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王某某专利侵权行政处理纠纷案,第三人王某某拥有专利号为ZL201120152809.8 ,名称为“全自动快装箱锁扣装订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如下:独权1的技术特征(全自动快装箱锁扣装订机)1、用于将锁扣原料加工成锁扣的级进模;2、用于向所述级进模输送锁扣原料的原料输送装置 ;3、用于驱动级进模进行装钉的驱动装置;4、用于输送工件的工件输送装置;5、控制器;6、级进模一侧设置有用于检测工件的检测元件;7、所述检测元件检测到工件后发送检测信号至控制器;8、所述控制器接收检测信号后发送用于驱动级进模将锁扣装订在工件上的驱动信号至所述驱动装置,以及发送用于控制工件输送装置运行状态的信号至工件输送装置;9、装订完成后所述控制器发送用于控制输送锁扣原料的送料信号至原料输送装置。

美嘉隆公司生产、销售的 “自动锁扣装订机”被控侵害第三人王某某的上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

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包括上述涉案专利的1-8项技术特征。

下图是涉案专利的第9项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的比对: 关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包含涉案专利独权1的第9项技术特征,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判断思路: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实现锁扣装订的全自动化,降低人工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

为实现这一目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将驱动装置、工件输送装置、原料输送装置、级进模等部件通过控制器实现信号连接,通过控制器向各个部件发送信号来实现有序作业。

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专利权利要求书是一份关于发明专利的核心部分,它是用来定义发明的范围以及所保护的权利的文字描述。

同时,说明书是专利申请中另一重要部分,用于详细描述发明的技术背景、发明的构造和原理、实施方式以及实施结果。

在国际专利申请中,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本文将对这两个部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专利权利要求书是申请人针对其发明所要求保护的范围进行约定的文件。

它主要由权利要求和权利要求的限定范围组成。

权利要求是明确描述发明者认为自己所创造的发明所具备的技术特征,它应当根据发明所具备的技术特点特征进行详细说明,以确保保护发明的范围准确无误。

权利要求的数量不可以过多,一般建议在5-30项之间。

权利要求的排列应当合理,采用从宽到窄的原则,以便保护范围的变化逐渐收窄。

权利要求的限定范围是指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制,以确定发明的具体保护范围。

一般来说,权利要求的第一项是最宽泛的,后面的权利要求逐步缩小保护范围,以具体描述发明所涉及的构造、组成、性质、功能、作用等。

其次,说明书是发明专利申请中对发明进行详细描述的文件。

说明书有助于理解发明的背景、构造和原理、实施方式以及实施结果等。

它应当包含发明的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的问题、发明的技术解决方案、发明的优点和实施方式等内容。

在说明书中,发明的技术领域是指发明所涉及的技术领域或技术问题,它对于理解发明的背景和技术问题有维重要性。

现有技术问题是指与发明相关的技术领域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这有助于说明发明的技术优势和实用性。

发明的技术解决方案是指发明的具体构造和实施方式,包括具体的技术特点和技术效果。

发明的优点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具有的技术优势和实用性。

发明的实施方式是指发明的具体实施方法和步骤。

总的说来,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在发明专利申请中是非常重要的,它们共同构成了发明专利申请的核心部分。

专利权利要求书用来定义发明的保护范围,而说明书则用来详细描述发明的技术背景、构造和实施方式。

权利要求书的解释方法

权利要求书的解释方法

权利要求书的解释方法
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中的重要部分,用于明确专利申请人对于其发明创造的权利的要求范围。

它对于专利权的保护起着关键的作用。

以下是解释权利要求书的方法。

首先,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应遵循字面解释原则。

即根据权利要求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和表达方式来解读权利要求范围。

这意味着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具体术语的定义和描述,将决定权利要求的具体范围。

其次,权利要求书的解释也应考虑到专利的说明书。

专利的说明书是权利要求书的补充,用于描述发明创造的技术细节和背景信息。

通过参考说明书,可以帮助解释权利要求书中的术语、概念和范围。

此外,专利案例法也是解释权利要求书的重要方法之一。

通过对类似专利案例的分析和比较,可以确定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和界限。

这意味着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应考虑到相关领域的已有技术和类似发明的专利。

最后,权利要求书的解释也可以参考专利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于专利的保护范围和解释方式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了解和遵守相应的法律和法规是正确解释权利要求书的重要前提。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书的解释方法包括字面解释原则、结合说明书的解释、参考专利案例法以及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

这些方法的综合运用可以更准确地解释权利要求书,并确定对发明创造所要求的权利范围。

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与解释

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与解释

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与解释专利申请是指对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等技术成果提出申请,以获取专利保护的过程。

在专利申请中,专利权利要求是申请人表达其所寻求保护的技术内容范围的主要途径和依据。

本文将重点探讨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和解释在专利申请中的重要性和具体应用。

一、专利权利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专利权利要求是专利文件中对专利技术范围的精确描述,旨在确立专利申请人寻求保护的范围,保护其技术创新或设计的独特性。

通过专利权利要求的撰写,申请人可以有效地定义发明或创新的因素与已有技术的区别,确保专利权得到广泛的保护。

专利权利要求根据申请专利类型的不同可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是对技术范围的最广泛描述,用以确立专利申请人对技术的核心保护范围。

从属权利要求是进一步细化独立权利要求的具体实施方式或优选实施方式。

二、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界定原则1. 具体性原则:专利权利要求必须明确、确切地描述技术要素,避免模糊或过于宽泛的表述,以免引发权利范围争议。

2. 版权原则: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应该确立专利申请人对技术的独家权利,而不应包含任何超过技术贡献的内容。

3. 同质性原则: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已有技术的区别,以确保专利申请人对技术的保护不受替代或类似技术的侵犯。

4. 支持原则:专利权利要求必须在申请文件的描述部分找到依据,即专利权利要求必须与申请文件中的发明或优选实施方式相一致。

三、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和界定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和界定具有重要意义,它决定了专利的权利范围和保护力度。

在解释和界定中,专利权利要求应根据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具体术语、条款和描述进行解读。

解释和界定专利权利要求时,需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文字表述: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术语和词汇应明确且有界定性,不能引起二义性或不明确性。

2. 描述部分: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描述部分应提供充分和清晰的支持,以帮助解释和理解专利权利要求。

3. 其他权利要求:通过与其他权利要求进行对比和参照,进一步明确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和解释。

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

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

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一、引言专利权利要求是专利申请的核心部分,它明确了申请人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范围。

为了确保专利权的准确性和公平性,各国专利法都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制定了相应的规则。

本文将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些规则。

二、专利权利要求的定义和作用专利权利要求是专利申请中用以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的部分,它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基础。

专利权利要求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权利要求明确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助于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了解该专利所涉及的技术领域、创新点和保护界限。

2.防止侵权:通过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可以判断他人是否侵犯了专利权,从而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3.指导专利审查:专利审查员在审查专利申请时,需根据权利要求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备专利性、新颖性和创造性。

三、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通常遵循以下规则:1.字面解释规则:按照权利要求文字的字面意义进行解释,尊重发明人的意思表示。

2.中心限定规则:在字面解释的基础上,从权利要求的中心思想出发,对相关术语和技术特征进行解释。

3.周边限定规则:在中心限定规则的基础上,结合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背景、目的和效果,对权利要求进行适度限制。

4.全体解释规则: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将权利要求书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解读,确保各部分之间的协调一致。

5.对比文件解释规则: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可以参考与专利申请相关的对比文件,以明确权利要求所涉及的技术方案的创新点和优越性。

四、解释权利要求时的注意事项1.尊重发明人的意思表示: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充分尊重发明人的意图,避免过度限制或扩大专利保护范围。

2.结合技术领域和实际情况: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充分考虑所涉及的技术领域的发展状况和实际应用情况,以确保解释的合理性。

3.注意权利要求书的撰写风格:权利要求书的撰写风格会影响到对其的解释,因此在解释权利要求时,要注意撰写风格对解释的影响。

发明的目的在专利权利要求解释中的作用

发明的目的在专利权利要求解释中的作用

发明的目的在专利权利要求解释中的作用发明目的对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专利权利要求解释中,应结合发明专利拟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有益成果,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合理的解释,该解释不应包括发明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

一、问题的提出在一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是“利用图形界面快速完成端口连接的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利用图形界面快速完成端口连接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读取各模块定义的源文件,分析每个模块对外的输入输出端口;(2)在屏幕上画出图形界面;(3)在图形界面中的相应位置填写所需操作的模块名和端口名,每个模块中的输入输出端口排列在一列上,当列过长时可以分多列显示;(4)待上述内容填写完毕后,在界面上对互相匹配的端口进行连线操作,同时定义整个模块的对外端口;(5)自动生成该顶层模块的源代码”。

原告指控被告的产品完全覆盖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

原告曾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对专利权利要求1步骤(3)进行了修改,将“在图形界面中的相应位置填写所需操作的模块名和端口名”,修改为“在图形界面中的相应位置填写所需操作的模块名和端口名,每个模块中的输入输出端口排列在一列上,当列过长时可以分多列显示”。

原告就专利审查员的第一次审查意见所作的《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现有技术的缺点在于由于其松散的模块显示方式,造成了本来就有限的屏幕空间的浪费,在稍大规模的设计中,往往需要频繁动作(例如频繁滚动屏幕甚至切换页面来寻找需要连接的端口),而且由于所连接的端口过于分散,也不易查看连接关系处理得是否正确,可知本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是连接端口的紧密排列问题,采用本发明的方法,把端口排列在一列上,这不同于现有技术中按照输入、输出的不同排成两列的方法,有助于在所需操作的端口数量很多的时候利用程序达到快速寻找的目的。

原告认为,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3)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现有技术及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克服了审查员指出的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创造性的缺陷。

如何理解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的关系(优秀范文5篇)

如何理解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的关系(优秀范文5篇)

如何理解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的关系(优秀范文5篇)第一篇:如何理解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的关系14666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4666号复审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0510113914.X、名称为“利用电磁线圈的钢水液位检测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特开平11-248517A的日本专利文件)公开了一种钢水液位检测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仅在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检测器还包括一个与发射线圈和接受线圈嵌套的补偿线圈,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31861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所公开了,因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针对上述审查意见通知书对本申请进行了修改,并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对比文件1中的两个线圈同轴且其轴线垂直于熔融金属表面,不存在两轴线相互垂直的问题,与本申请不同,因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的上述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再次作出审查意见,指出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已经明确公开了发射线圈与接受线圈的中心线彼此垂直交叉的技术方案,因而权利要求1仍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再次指出对比文件1中的发送线圈与接受线圈为同轴邻接结构,在这种位置关系下发送线圈产生的励磁电磁束与直接接受线圈相结合,容易引发二次电压,即噪音成分较多,SN比较低,而本申请中的发送线圈与接受线圈是嵌套在一起且中心线彼此垂直,这样就杜绝了上述问题的产生,因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其中包括“接受线圈与发射线圈的轴线垂直”,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仅在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线圈相互嵌套以及还包括一个补偿线圈,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浅谈专利审查中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读的作用

浅谈专利审查中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读的作用

浅谈专利审查中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读的作用摘要:正确解读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专利审查中进行有效检索以及新创性评判的基础,本文从说明书与权利要求的辩证关系出发,尝试探讨专利审查中采用说明书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时机,并结合两个具体案例阐述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的适用情况,以期能够帮助审查员准确把握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全面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关键词:解读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说明书一、引言专利申请文件作为专利技术的主要载体,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从其产生就注定了其用于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使命。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第59条还规定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但是,针对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获得专利申请文件的过程中,基于文字表述与理解的不同,使得发明人和其他主体在主张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很难被明晰和理解。

因此正确解读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专利审查过程中进行有效检索以及新创性评断的基础。

本文主要针对实质审查过程中说明书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读的作用进行分析与探讨。

二、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的辩证关系权利要求源于说明书,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在于权利要求是概括的技术方案,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明确规定:“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

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不超过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但是实践过程中,专利授权过程中的主动以及被动修改,都会造成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的变化,同时需要通过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应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

换句话说,可以用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书,但不能用说明书相关记载或者实施例随意地改变或扩大权利要求的实质范围。

1.说明书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时机专利实质审查所追求的目的之一是使得授权的权利要求尽可能做到不依赖其他文件即可根据其自身的表述清楚,明确地限定出确定性的保护范围。

浅谈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解释

浅谈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解释
法案法务Cases&Legal
浅谈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的 权利要求解释
口胡瑜
摘要: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通常体现为对计算机程序的具体应用。由于计算机程序本身的抽象性和我国专 利审查指南对上述发明专利撰写所作的特殊规定,目前此类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经常体现为功能模块。在相 关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对此类发明权利要求的解释是否应适用相关司法解释中功能性特征的规定引入说明书的限 制将直接影响其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本文将主要着力于通过对域外法的观察与我国立法、司法实践的比较分析, 以期梳理出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有益规则。笔者认为,至少对于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明确表述 的发明目的,权利人应当公开比功能模块及其连接关系更为详细的具体技术方案,才能更好地发挥专利法对于激励 创新和保护公众利益之间的利益衡量。而与该发明专利的发明点无关的实现该发明技术方案的技术手段,则可以参 照美国司法实践中关于“手段加功能”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明确权利要求中哪些技术特征是功能性限定,可以本 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来实施。 关键词: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权利要求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保护存在适用法律困难,涉及 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确权和侵权程序难以有效衔接,尤 以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解释之争论为 甚。权利要求解释直接牵涉到专利在申请阶段技术方 案的确定和在侵权诉讼阶段保护范围的界定,对于涉 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的保护确为关键。
一、我国涉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的立法和蜀法现状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程序是指能够使计 算机具有信息处理能力,以标志一定功能,完成一 定任务或产生一定结果的指令集合。1实践中,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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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是无法区分的。
1994年2月,联邦巡回法院全体出庭法官在 Donaldson案判决中要求专利商标局应当遵循美国 法典第35章专利法第112条第6款的规定,必须将 “手段加功能”权利要求解析为仅覆盖了说明书中 的结构及其等同物。在该案中,申请人希望申请一 项“自动清洁空气过滤器集合”,包括一个用于由压

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是一份专利申请中不可缺少的文件之一,它
们对于保护发明者的利益和权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权利要求书是发明专利申请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它需要
详细地定义发明者的专利权范围。

在权利要求书中,必须描述发明的
技术特征和技术优点,以及和他人已有技术的区别,这样可以使专利
权的范围变得更加明确,避免其他人钻空子抄袭、侵犯专利权。

因此,发明者需要认真撰写权利要求书,将自己的技术实现方案尽可能清楚
地呈现出来,以确保他们的专利申请得到批准。

另外,说明书在专利申请中的作用同样不可忽视。

说明书需要对
发明做出全面、清晰的描述,包括背景技术、发明的实现方法和技术
特点等。

说明书还要求撰写者提供实施发明所需的技术细节,这样其
他人也可以理解这一发明是如何实现的,从而避免因缺乏足够的信息
而产生的不必要的争议和误解。

最后,应在撰写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时特别注意,使用简明的语言,避免太过繁琐和高深的技术术语。

在一定程度上,这有助于确保
申请人的发明可以被广泛理解和接受。

同时,撰写完善的权利要求书
和说明书可以提高专利申请成功的几率,这也为发明者获得合法保护
提供了更加坚实的保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在专利申请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
要作用。

只有通过认真撰写精准的文件,才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发明
者的利益和权益。

因此,申请人需要合理利用并利用好专利制度,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运营能力,不断推动自己的技术创新和发明实现,为社会及消费者创造更多的价值。

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是专利申请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专利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人对其发明所要求的专利权的范围进行具
体定义的文件。

它描述了发明的技术特征以及所要求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的核心部分,它决定了专利权的范围,对于专利的权利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专利权利要求书中,专利申请人需要清楚地定义其发明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例如结构、功能、组成等。

这些技术特征将决定专利的范围和保护程度。

专利权利要求书通常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依赖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是对发明的核心技术特征进行具体定义的权利要求,而依赖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补充和限制。

除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申请中还需要包括说明书。

说明书是对发明的详细描述,包括技术背景、发明的实施方式、实验结果等。

说明书的目的是使他人能够理解并实施该发明。

说明书需要提供足够的技术信息,使技术人员能够在其基础上进行改进和实施。

此外,说明书还需要说明发明的优点和应用领域,并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

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是专利申请的核心文件,它们需要清晰、准确地描述发明的技术特征和实施方式。

它们不仅对专利申请人在专利权的范围和保护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还对他人了解和使用该技术具有
指导作用。

因此,编写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巧,以确保发明能够获得充分的保护和商业价值。

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一份关于发明的详细描述和法律规定的文件。

它们对于申请专利和维护专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专利说明书是专利法律文本中的一部分,它包含了发明的技术特点、原理、结构、功能、应用场景等信息。

具体来说,它是一份专门针对发明进行技术描述和解释的文献,是专利权人在享有专利权时必备的法律依据和防抄袭的保障。

对于申请人来说,编写一份完整、准确的专利说明书,不仅能对发明进行全面而系统的记录,更能确保发明在专利审查和侵权诉讼中的合法性和利益。

权利要求书是与专利申请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四个部分一起构成专利申请文件。

它描述了发明性和创新性的具体内容,包括专利权人对于自己发明的权利要求、范围、排除权等信息。

它是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需要提交的重要文献之一,是专利权人在维护专利权中必不可少的法律依据。

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编写不仅需要充分理解发明的技术本质、领域内相关技术和现有技术的基础,更需要符合科技文件的严谨性和条理性,使得文件既完整又简洁易懂。

同时,在编写过程中也要注意保证语言清晰、精炼,避免出现歧义,以免影响专利的审查和实施过程。

总之,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专利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不仅记录了发明的技术本质和特点,更为申请人提供了风
险管理和利益保障的重要保证。

因此,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认真编写这两项法律文件,以确保专利权人拥有最充分、最稳定的权益。

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

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

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
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是指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和理解的一套规则。

专利权利要求是专利文件中的最重要部分,它确定了专利的范围和保护范围。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专利权利要求解释规则:
1. 字面解释原则:根据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述进行解释,依据要求所透露的明确含义来确定范围。

2. 描述说明书原则:参考专利申请文件的描述说明书,在权利要求中的术语和用法上进行解释。

3. 专利赋权原则:权利要求应当根据其技术领域中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进行解释,而不是特定专家或权利要求起草人的理解。

4. 具体性原则:如果一个权利要求被解释得过于宽泛,以至于它覆盖了先前已知的技术,那么要求应当被视为不具体和无效。

5. 效益原则:权利要求应当根据其所称为的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的实质效果来解释。

如果其他技术方案可以达到相同的效果,那么权利要求应当包括这些其他技术方案。

这些规则帮助专利审查员、专家和法院解释和理解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和保护范围,以确定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利或是否满足专利的可行性和创新性要求。

论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作用——客观主义与主观主

论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作用——客观主义与主观主
接 、冲压 、滚 压等 形式 。专 利权 人 则认 为 :权利要 求 1 中的 “ 做在 ”应 根 据说 明 书解 释为 “ 直 接加 工成 一体 ” 。 专 利 无 效宣 告请 求 审 查 决 定 认 定 ,在 确 定 权 利 要 求 的保 护 范 围 时 ,应 当 根据 该 权利 要求 所 用 词语 的含 义来 理 解 ,说 明 书 和附 图对 权 利要 求 的解 释作 用 在 于弥 补权 利要 求 的表述 含 糊 或存 在 多 义理 解 的缺 陷 ,但 是 ,如果 将 仅 反 映在 说 明书 实施 例 及 附 图 中而 未记 载在 权 利要 求 书 中的技 术特 征 或 者技 术 方 案通 过 “ 解 释 ” 纳入 到 专利 保 护范 围 ,则有 违 解 释 的立 法本 义 。对 于 双方 当事 人 的上
( 一 )说 明 书对权 利要 求保 护 范围解释 的基 本原 则 ( 二 )说 明 书对权利 要 求保 护 范围解释 作 用的适 用条 件
( 三 )说 明 书对权 利要 求保 护 范围解释 作 用的适 用 方法
四 、结 语
5 2 5 5 2 6
5 2 7
5 3 0
5 1 7
围的解 释方法 提供 启示 。


案例简介
案例1 :某 发 明 专 利 的权 利 要 求 1 如下 : “ 用 于 加 热行 进 中 的纤 维 ( 7 ) 的 装 置 ,它 的 纵 向延 伸 的加 热 体( 1 ) 具有 一个 纵 向槽 ( 2 ) ,在 它 的面 对 面 而立 的侧 壁 ( 4 、5 ) 上 支 起 许 多导 向器 ( 6 ) ,纤 维 ( 7 ) 之字 形 沿 纵 向通 过纵 向槽 ( 2 ) ,其 特 征 在 于 :导 向器( 6 ) 作 为 凸起 ( 6 . 1 、6 . 2 ) 做 在 两个 金 属 带 ( 3 . 1 、3 . 2 ) 上 ,金属 带 ( 3 . 1 、 3 . 2 ) 面对 面地 支 承 在侧 壁( 4 、5 ) 上 ,其 中面 对 面 的 凸 起 ( 6 . 1 、6 . 2 ) 相 互 错 开 设

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权范围与权利要求的解释与适用法规

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权范围与权利要求的解释与适用法规

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权范围与权利要求的解释与适用法规一、引言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专利权范围和权利要求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本文将探讨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权范围与权利要求的解释,并介绍适用的法规。

二、专利权范围的定义专利权范围是指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创新的边界。

它决定了专利持有人对他们的发明所享有的独有权益。

专利权范围应在专利权的有效范围内,并保护发明创造的实质特点。

在评定专利权范围时,需要考虑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准则。

根据《专利法》及相关解释,专利权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技术方案要素:专利权范围通常是由技术方案要素来界定的。

这些要素包括发明的结构、构造、组织形式、操作步骤等。

2. 具体实施方式:专利权范围应该明确具体实施方式,以确保其他人不得在其专利进行的范围内进行类似的技术创新。

3. 技术效益:也就是专利的功能和效果。

在界定专利权范围时,需要考虑技术效益,确保专利权范围能够保护发明所产生的实质特点。

三、权利要求的作用与解释权利要求是专利申请中对发明作出的具体描述。

在专利权限范围的解释中,权利要求起着重要的作用。

权利要求对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权利要求应该准确、清晰地描述专利申请人所要求的专利范围。

权利要求应该根据专利申请附图和说明书中的实质特点来撰写,并包括所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还可以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独立地定义了专利申请的范围,而从属权利要求通常引用了独立权利要求,并对其进行修饰或限制。

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是非常关键的。

权利要求的解释需要基于文本的字面意思,并结合发明专利的描述来理解和解读。

四、适用法规在中国,专利权范围与权利要求的解释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其相关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专利的权利要求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具体定义技术方案要素、清楚明确、符合实际情况等。

同时,根据不同的专利类型和申请要求,还有其他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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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048参考文/李新芝袁秀挺案例16/2011从发明目的谈专利说明书在权利要求解释中的适用【裁判要旨】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当权利要求的用语存在多种理解时,结合说明书解释得出的技术方案应当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取得的预期技术效果相适应。

■案号一审:(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2号二审:(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2号块的源代码”。

2006年,被告明导【案情】原告宋建文于2007年获得了专利号为ZL200410018626.1的发明专利。

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为:“一种利用图形界面快速完成端口连接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读取各模块定义的源文件,分析每个模块对外的输入输出端口;(2)在屏幕上画出图形界面;(3)在图形界面中的相应位置填写所需操作的模块名和端口名,每个模块中的输入输出端口排列在一列上,当列过长时可以分多列显示;(4)待上述内容填写完毕后,在界面上对互相匹配的端口进行连线操作,同时定义整个模块的对外端口;以及(5)自动生成该顶层模(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产品HDLDesigner中提供了“the空白行,在该行于两个模块所属的两个列的交点上,分别标注上该模块需要被连接的端口名,并在行首标注连线的名字。

之后,被告开始在其IBD工具的新版本中推出了包含原告专利技术的新特征,相比之前版本做出了一些改进,其中主要的一点就是增加了未连接端口列表的功能,即在模块下方按列方式排列输入输出端口(对应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3步骤),从而使其快速连接以及其他功能(对应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4步骤)得以实施;最后生成顶层模块的源代码(对应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5步骤)。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产品完全覆盖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

被告上海贝尔阿nextgenerationinterfacebasedde-signeditor”(下一代基于接口设计的编辑器)技术,并进行了销售。

被告的IBD(基于接口设计)编辑器和原告专利技术都属于EDA(电子设计自动化)工具领域,主要用于集成电路芯片设计过程中提高对各个模块的端口进行连接操作的工作效率。

被告在推出2006年新版本工具之前,其工具使用如下方法工作:根据输入建立一张由若干行和列组成的表格(对应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中的1、2步骤),行代表模块端口之间的连线(也叫信号),不同列表示不同模块。

当要连接两个模块中的端口时,任选一个案例16/2011案例049参考义。

因为上诉人该项发明的目的就是克服现有技术的缺陷,从而使“对待处理的模块经过解析后,显示为紧凑的图形界面形式,使有限的显示器屏幕上可以同时显示更多的模块端口”。

上诉人显然不能放弃其必要技术特征中的发明点,而求得与被控侵权软件作业方法之相同。

因此,被控侵权软件不具备“当列过长时可以分多列显示”这个技术特征;被控侵权软件单独在IBD界面或BD界面状况下,也不会同时具备“每个模块中的输入输出端口排列在一列上”和“连线操作”两项技术特征。

被控侵权软件在IBD界面下,虽然模块的输入输出端口是排列在一列上的,但是不具备“连线操作”这项技术特征。

被控侵权软件在BD界面下,虽然在端口间可以实现连线操作,但默认状态下输入输出端口总是分别排在模块的两侧,需要人工拖拽才能将输入输出端口移到一列。

而根据说明书的解释,上诉人的该项方法专利是在一种图形界面下实现的,即在一种界面环境下,应当同时具备前述技术特征。

综上,被控侵权软件与系争专利必要技术特征不完全一致,足以证明被控侵权软件技术方法与专利方法并不相同,上诉人的指控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中,两审法院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发明目的,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当列过长时可以分多列显示”解释为“当列过长时分多列显示”。

由于在专利文件中“可以”通常理解为专利权人提供了两种可供选择的技术方案,而此案的两审判决却依据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发明目的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了限缩性解释,从而得出了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于术语“可以”的惯常理解不同的解读。

这实际上涉及专利说明书在权利要求解释中的适用问题,也是目前颇有争议的问题。

为此,笔者结合本案,对专利侵权判定中说明书在权利要求解释中的适用作一初步探讨。

一、美、日等国专利侵权判定中说明书对权利要求解释的作用从美国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来看,除了权利要求书本身之外,说明书和专利审查档案是法院解释权利要求时首先使用的内部证据。

而且说明书包括专利的所有信息,例如发明的主题、现有技术、附图、摘要、对发明所解决的问题的描述、对发明的描述及与实施例的关系、使用发明所取得的进步等。

对于如何利用说明书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美国法院确立了一些解释的准则,其中之一就是不能将书面描述中的限制读入到权利要求中去,另一准则是应当根据说明书来重新阅读权利要求书,可以根据说明书界定权利要求中的用语。

从美国法院的判决来看,使用说明书和优选实施例限定权利要求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情形是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对权利要求的用语进行了界定,也就是说专利权人是自己的词典编纂者。

例如,在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奥肯思(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使用了被告明导(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HDLDesigner产品,也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

故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其专利方法,停止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

【审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原告就专利审查员的第一次审查意见所作的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现有技术的缺点在于“由于其松散的模块显示方式,造成了本来就有限的屏幕空间的浪费,在稍大规模的设计中,往往需要频繁动作(例如频繁滚动屏幕甚至切换页面来寻找需要连接的端口)”,而且“由于所连接的端口过于分散,也不易查看连接关系处理得是否正确”。

因此,如果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可以分多列显示”解释为“也可以不分列显示”,那么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就包括了其发明所要克服的现有技术的缺陷,不符合原告专利的发明目的。

关于三被告销售或者使用了2006.1版HDLDesigner软件的问题,由于不存在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连线操作”这一步骤,因此不能认为使用了原告的专利方法。

法院遂依照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宋建文的诉讼请求。

宋建文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权利要求中“当列过长时可以分多列显示”应当理解为当列过长时分多列显示,否则就失去其发明意①133F.3d1459(Fed.Cir.1998)Phonometrics,Inc.v.NorthernTele-com,Inc.①案中,法院对于权利要案例050参考求中术语“电话费用记录手段”的解释和在Lockwoodv.American利权利要求使用了lipase,但专利说明书中只提及了Ralipase,专利审查员和复审审查员拒绝授予专利权。

日本最高法院在有关该案的判决中指出:“本案诉讼的要旨应当根据专利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定,除非有特殊的情况。

同样,专利说明书中的详细描述,也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给予考虑,例如权利要求的记载不能通过单一且清楚的方式理解,或者与专利说明书中的描述相比,一眼看上去权利要求的记载有明显的错误。

”虽然日本最高法院在lipase案中提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参考说明书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之后,下级法院在有的案件判决中也以权利要求中用语没有明确的唯一含义为条件参考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但因为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在日本专利法第70条第(2)项的规定前作出的,且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是针对行政案件作出的,故它并没有约束下级法院。

日本下级法院的大量判决也证实了这一点。

有学者将此称之为“无前提条件说”,即并不以权利不清楚或具有特定术语作为前提。

④因此,参考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的术语,并没有特定的条件,法院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可以直接参考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

二、我国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对权利要求解释的有关规定及其解读关于专利说明书在权利要求案例16/2011解释中的适用,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Airlines,Inc.①案中法院对于权利要求中术语“客户”的解释即属于此;另一种情形是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中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明示或暗示放弃。

例如在BellAtlanticNet-workServices,Inc.v.CovadCom-municationsGroup,Inc.②案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指出,即使说明书没有提供明显的定义,也可以对权利要求的含义提供指导。

如果某一用语在说明书中连续使用的是狭义的含义,可以暗示该用语的含义就是该狭义的含义。

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关于权利要求解释的最新判例Philipsv.AWHCorp.③案中指出,“法院在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严重依赖说明书作为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指南是完全正确的”,即法院在解释权利要求时,不能只是在个别情况下根据说明书界定权利要求的含义,而是在任何时候都根据说明书阅读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结合起来确定权利要求的含义。

从日本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来看,日本专利法第70条第(2)项明确规定了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范围记载的用语的意义时,应参考专利申请书附属的说明书以及附图。

例如,1991年日本最高法院审理的lipase案是一起要求撤销专利局不授权决定的案件,其中涉及权利要求中术语的解释。

该案涉及使用Ralipase诊断高脂血的方法,专①107F.3d1565(Fed.Cir.1997)②262F.3d1258(Fed.Cir.2001)③415F.3d1303(Fed.Cir.2005)21号)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由此可见,我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已明确了说明书在权利要求解释中的适用,而且该司法解释认为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的相关权利要求是专利授权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与权利要求的关系最为密切,因而是澄清争议用语的最佳指南。

虽然专利审查档案不是专利授权文件的组成部分,但公众可以查阅,且权利要求用语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和专利侵权诉讼中应当具有相同的含义,因此专利审查档案也被认为对权利要求具有重要的解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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