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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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 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edical organization

2005-07 -27 发布2006-01-01实施境保护总局

发布

目录

前言...............................................................................................................................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内容 (1)

4.1 污水排放要求 (1)

4.2 废气排放要求 (4)

4.3 污泥控制与处置 (4)

5 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 (4)

6 取样与监测 (5)

6.1 污水取样与监测 (5)

6.2 大气取样与监测 (7)

6.3 污泥取样与监测 (7)

7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7)

附录 A (8)

附录 B (15)

附录 C (19)

附录 D (21)

附录 E (23)

附录F (25)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

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和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限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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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污染物控制指标

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限值

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院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院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医疗机构 medical organization

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 医疗机构污水 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 污泥 sludge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医疗机构medicalorganization

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 医疗机构污水medicalorganizationwastewater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 污泥sludge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合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采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建有分流污水采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 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6 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医疗机构medical organization

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 医疗机构污水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 污泥sludge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序号 控 制 项 目

标 准 值

25

总余氯

1 )

2 )

/(mg/L)

(直接排入水体的要求 )

0.5

注: 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

余氯 6.5~ 10 mg/L 。

1.5h ,接触池出口总

2 )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污染物控制指标

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1 粪大肠菌群数 /(MPN/L) 100

2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3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4 结核杆菌 不得检出

5 pH

6~ 9

6 化学需氧量( COD )

浓度 /( mg/L )

60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 /[g/( 床位· d)] 60

7 生化需氧量( BOD )

浓度 /( mg/L )

20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 /[g/( 床位· d)] 20

8 悬浮物( SS )

浓度 /( mg/L )

20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 /[g/( 床位· d)] 20 9 氨氮 /( mg/L ) 15 10 动植物油 /( mg/L ) 5 11 石油类 /( mg/L )

5 1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mg/L ) 5 13 色度 /(稀释倍数) 30 14 挥发酚 /( mg/L ) 0.5 15 总氰化物 /( mg/L ) 0.5 1

6 总汞 /( mg/L ) 0.05 1

7 总镉 /( mg/L ) 0.1 1

8 总铬 /( mg/L ) 1.5 1

9 六价铬 /( mg/L ) 0.5 20 总砷 /( mg/L ) 0.5 21 总铅 /( mg/L ) 1.0 22 总银 /( mg/L ) 0.5 23 总α /( Bq/L ) 1 24 总β /( Bq/L ) 10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污水排放要求

2、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3、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4、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5、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

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6、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7、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L。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作为重要的公共服务场所,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直接关系到公共卫生和环境保护。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环境的良好状态,制定和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至关重要。

首先,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监测、记录和报告制度,确保排放数据真实可靠。同时,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运行正常,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其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废水的处理和排放管理。医疗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细菌和病毒等有害物质,如果排放不当将对周围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医疗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医疗废水经过处理后才能排放。

另外,医疗机构在使用医疗设备和药品时,也应当注意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例如,在药品使用过程中,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品包装废弃物的分类和处理,避免药品残留物和包装废弃物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此外,医疗机构还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的处理和管理,避免医疗废物对水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医疗废物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如果处理不当将对水环境和生态造成严重危害。

总之,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保障公共卫生和环境保护至关重要。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严格执行排放标准,确保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得到有效处理,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68957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68957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污水排放要求

2、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3、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4、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5、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

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6、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7、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医疗机构 medical organization

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医疗机构污水 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

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污泥 sludge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

0.1
1%
4.3 污泥控制与处置
• 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属危险废物,应按危险
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 • 污泥清淘前应进行监测,达到表4要求。
表4 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
医疗机构类别 传染病医疗机构 结核病医疗机构 综合医疗机构和 其它医疗机构
粪大肠菌群数 (MPN/g) ≤100 ≤100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
• 医疗机构污水 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间等处排出的 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 污泥 sludge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 废气 waste gas
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 GB8978 • GB3838 • GB3097 • GB16297 • HJ/T5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海水水质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edical organization

医院污水处理监测频率及国家标准解析

医院污水处理监测频率及国家标准解析

医院污⽔处理监测频率及国家标准解析

医院是传染病最⼤的传染源,医疗机构的消毒是预防控制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的⼀个重要环节,所以对此要⾼度重视。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益增加,各级医院污⽔处理的压⼒也不断增加,责任⽇益重⼤。医院污⽔处理监测的责任也⽇益重⼤。

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

1、传染病医院⽔污染物排放限值:

粪⼤肠菌群(MPN/L):<100 ;

肠道致病菌(沙门⽒菌,志贺⽒菌):

不得检出。

接触池出⼝总余氯(mg/L):

6.5-10 mg/L ;

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应 ≥1.5h

2、综合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限值:

粪⼤肠菌群(MPN/L):<500 ;

肠道致病菌(沙门⽒菌,志贺⽒菌):

不得检出。

接触池出⼝总余氯(mg/L):3-10 mg/L ;

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应 ≥1.5h

医院污⽔处理监测频率

粪⼤肠菌群每⽉监测不得少于1次,接触池出⼝总余氯应每⽇监测不得少于2次;

肠道致病菌主要监测沙门⽒菌和志贺⽒菌。沙门⽒菌每季度不少于1次,志贺⽒菌每年度不少于2次.

医院污⽔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传染等特征,不有效处理会成为⼀条疫病扩散的重要途径,并严重污染环境。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是一个重要的公共场所,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环境和人类健康至关重要。水污染物是指各种对水体造成污染的物质,包括有机物、无机物、微生物等。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医疗机构周边环境的水质安全,预防水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国家对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着严格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进行有效的执行和监督。

其次,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的种类和数量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定。医疗废物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如医疗废水、废药物、感染性废物等,这些废物如果排放不当,将对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的种类和数量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定,确保排放的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不会对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危害。

另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加强监测和管理。医疗

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定期对排放的水质进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标准。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水污染物排放的管理,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加强对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理和排放管理,确保医疗废物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最后,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宣传和教育。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确保员工严格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做到废物分类、妥善处理,不随意排放有害物质。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当加强对周边居民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共同保护周边环境的水质安全。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医疗机构 medical organization

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 医疗机构污水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 污泥 sludge

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污染物控制指标

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限值

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院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院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

放》(一)

二、污染物控制指标

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院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院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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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91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医疗机构medical organization

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医疗机构污水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污泥sludge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4废气waste gas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4技术内容

4.1污水排放要求

4.1.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4.1.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4.1.3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4.1.4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4.1.5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4.1.6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表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序号控制项目标准值

1 粪大肠菌群数(MPN/L)100

2 肠道致病菌不得检出

3 肠道病毒不得检出

4 结核杆菌不得检出

5 PH6-9

6 化学需氧量(COD)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6060 7 生化需氧量(BOD)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2020 8 悬浮物(SS)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2020

9 氨氮(mg/L)15

10 动植物油(mg/L)5

11 石油类(mg/L)5

1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5

13 色度(稀释倍数)30

14 挥发酚(mg/L)0.5

15 总氰化物(mg/L)0.5

16 总汞(mg/L)0.05

17 总镉(mg/L)0.1

18 总铬(mg/L) 1.5

19 六价铬(mg/L)0.5

20 总砷(mg/L)0.5

21 总铅(mg/L) 1.0

22 总银(mg/L)0.5

23 总A(Bq/L)1

24 总B(Bq/L) 10

25 总余氯1)2(mg/L)(直接排入水体的要求)0.5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6.5-10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表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序号控制项目排放标准预处理标准

1 粪大肠菌群数(MPN/L)5005000

2 肠道致病菌不得检出

3 肠道病毒不得检出

4 pH6-96-9

5化学需氧量(COD)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6060 250250

6 生化需氧量(BOD)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2020100100

7 悬浮物(SS)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20206060

8 氨氮(mg/L)15

9 动植物油(mg/L)520

10石油类(mg/L) 5 20

11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5 10

12 色度(稀释倍数)30

13 挥发酚(mg/L)0.5 1.0

14 总氰化物(mg/L)0.5 0.5

15 总汞(mg/L)0.05 0.05

16 总镉(mg/L)0.1 0.1

17 总铬(mg/L) 1.5 1.5

18 六价铬(mg/L)0.5 0.5

19 总砷(mg/L)0.5 0.5

20 总铅(mg/L) 1.0 1.0

21 总银(mg/L)0.5 0.5

22 总A(Bq/L) 1 1

23总B(Bq/L)10 10

24 总余氯1)2)(mg/L)0.5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一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 mg/L。二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4.2废气排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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