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建设局因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房管所诉该局房屋行政登记上诉一案.doc
房产行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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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房产行政起诉状
一、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于[具体日期]违反了房产管理条例第[具体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1. [列举具体事实1]
2. [列举具体事实2]
3. [列举具体事实3]
上述事实已经使原告人遭受了[具体损失],并且对于原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具体条款],原告人对被告人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二、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理由,原告人要求法院做出以下判决:
1. 判决被告人按照房产管理条例第[具体条款]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
2. 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因被告人违法行为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合计金额为[具体金额];
3. 被告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证据清单
1. [列举证据1]
2. [列举证据2]
...
四、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 《房产管理条例》
...
五、陈述与代理人意见
本起案件系原告人就被告人之违法行为依照法定程序提起的行政起诉状。
代理人:[你的姓名]
[你的签名]
日期:。
最新2021行政执法考试复习题库(含答案)
2021年行政执法考试题库[含答案]一、单选题1.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强化()、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
单选题A.科技B.网络C.信息D.器材参考答案:A2.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加强行政执法()。
单选题A.管理B.考核C.监督D.保障参考答案:D3.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目标之一是()、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健全。
单选题A.权责统一B.权责一致C.权责一体D.权责分离参考答案:A4.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执法(),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单选题A.程序B.权力C.内容D.清单参考答案:A5.加强行政执法保障,要改善(),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
单选题A.执法体系B.执法氛围C.执法环境参考答案:D6.各级政府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单选题A.权责法定B.权责一致C.权责统一D.权责明确参考答案:A7.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
单选题A.推进综合执法B.推进文明执法C.推进科学执法D.推进合理执法参考答案:A8.改革行政执法体制重点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商务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
单选题A.食品药品安全B.食品安全C.药品安全D.农产品安全参考答案:A9.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A.自己B.委托行政机关C.授权机关D.特定机关参考答案:B10.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性执法手段。
单选题A.刚性B.柔性C.强制参考答案:D11.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水平。
单选题A.执法和教育B.执法和监督C.执法和管理D.执法和服务参考答案:D12.结婚证是属于()。
A.执法信息公开、过程公开B.执法概念公开、过程公开C.执法信息公开、结果公开D.结果公开、过程公开参考答案:C13.公示制度包括()和()。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佛禅法民一初字第1381号原告张X,男,196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青州乡XX,现住佛山市石湾街道澜石社区居委会XXXXXX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
原告刘X娣,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青州镇XX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温新祥,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甘X荣,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路4号307房,身份证号码:。
被告何XX,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大岭乡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
委托代理人王祖锋,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炳南,广西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93号新兴大厦30层,注册号:(分)XX。
负责人刘培桂。
委托代理人刘乐,女,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5号A23,身份证号码:XX。
原告张X、刘X娣诉被告何XX、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少怡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0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谢恒崧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沈少怡、人民陪审员邹颖艺共同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0年6月22日、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X、刘X娣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温新祥,被告何XX 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祖锋、梁炳南,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刘X娣诉称,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第一大队公交证字〔2009〕第00102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2009年12月7日19时29分许,张健驾驶无号牌自行车沿金澜南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金澜南路澜石中学侧交叉路口,被一机动车碰撞碾压,造成张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杨谷、陈淑华、杨岳与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杨谷、陈淑华、杨岳与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2【案件字号】(2020)粤06行终4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咏章郭赟陈智扬【审理法官】王咏章郭赟陈智扬【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杨谷;陈淑华;杨岳;佛山市禅城区某某某某办事处;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杨谷陈淑华杨岳佛山市禅城区某某某某办事处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杨谷陈淑华杨岳【当事人-公司】佛山市禅城区某某某某办事处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方程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方程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方程【代理律所】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谷;陈淑华;杨岳【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杨谷、陈淑华、杨岳因认为大沙村委会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村民公寓申报分配方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歧视老人、妇女和未婚成年成员,而向张槎街道办提出申请,要求处理。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监督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证据行政复议驳回起诉可诉性不可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杨谷、陈淑华、杨岳因认为大沙村委会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村民公寓申报分配方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歧视老人、妇女和未婚成年成员,而向张槎街道办提出申请,要求处理。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案例名称:李某与某市政府之间的行政法纠纷案例概述:李某是某市一家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要经营建筑材料销售。
在某市政府推动城市建设的背景下,李某希望能够在城市扩建规划中获得一块用于建设建材市场的土地,从而扩大企业规模,增加经济收入。
然而,在市政府公布的规划图中,并未将该土地列入建材市场的用地范围,李某对此表示不满,并提起了行政诉讼。
案情分析:1. 李某和某市政府之间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
作为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某市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和监管职责,需要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2. 本案中的行为主体为李某和某市政府。
李某在诉讼过程中主张自己有权获得该土地并建设建材市场,而某市政府则认为其在规划图中未将该土地划为建材市场用地,所以不同意李某的要求。
3.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1) 李某是否享有获得该土地的权利?根据行政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在获得土地的权利方面应当符合土地使用规划和有关行政管理规定的条件。
(2) 某市政府是否符合程序正当性原则?如果某市政府在审批过程中违反了程序正当性原则,那么其决策是否合法。
(3) 某市政府的规划图是否合法?如果规划图划定的建材市场用地范围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是否合法?理论分析:1. 李某是否享有获得该土地的权利需要结合土地使用管理法进行分析。
根据土地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所有,依法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如果李某获得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并且满足土地使用规划和有关行政管理规定的条件,那么就有权获得该土地。
否则,某市政府的决策是合法的。
2. 程序正当性原则是行政程序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程序正当性包括程序公开、充分听证、事先告知、言而有据、独立公正、决定权垂直分工、保障实体权利等方面。
如果某市政府在审批过程中没有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事先未告知相关决定等,那么其决策程序就存在问题,李某可以主张决策违反了程序正当性原则。
刘金玉、张宏钦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金玉、张宏钦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5【案件字号】(2020)豫15行终1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锋李洪宇阮晓强【审理法官】李锋李洪宇阮晓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金玉;张宏钦;光山县自然资源局;河南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平【当事人】刘金玉张宏钦光山县自然资源局河南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平【当事人-个人】刘金玉张宏钦余平【当事人-公司】光山县自然资源局河南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邓开元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吕一维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开元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吕一维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开元吕一维【代理律所】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金玉;张宏钦;河南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平【被告】光山县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光山县自然资源局在办理被诉抵押登记行为前,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关于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的程序规定,审查了抵押登记申请、抵押设立登记申请表、抵押合同、个人借款合同、身份证明、具结(保证)书等法定材料,并制作有申请抵押登记有关事项询问笔录,对上诉人设立被诉抵押登记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询问,二上诉人签字进行了确认。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受理行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光山县自然资源局在办理被诉抵押登记行为前,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关于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的程序规定,审查了抵押登记申请、抵押设立登记申请表、抵押合同、个人借款合同、身份证明、具结(保证)书等法定材料,并制作有申请抵押登记有关事项询问笔录,对上诉人设立被诉抵押登记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询问,二上诉人签字进行了确认。
何超,何龙魁,何越与苏红光,苏杰,苏申江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何超,何龙魁,何越与苏红光,苏杰,苏申江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登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20)陕71行终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君辛晶左昆【审理法官】张君辛晶左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龙魁;何超;何越;苏红光;苏申江;苏晓明;苏学莉;苏杰;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安市市区XX房产管理所【当事人】何龙魁何超何越苏红光苏申江苏晓明苏学莉苏杰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安市市区XX房产管理所【当事人-个人】何龙魁何超何越苏红光苏申江苏晓明苏学莉苏杰【当事人-公司】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安市市区XX房产管理所【代理律师/律所】史玉凤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郭振杰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董欣陕西忠信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史玉凤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郭振杰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董欣陕西忠信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史玉凤郭振杰董欣【代理律所】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陕西忠信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何龙魁;何超;何越【被告】苏红光;苏申江;苏晓明;苏学莉;苏杰;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涉及的两次转移登记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当被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管辖第三人举证责任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佛禅法民二初字第246号原告(反诉被告):XX国际影音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
注册号:XX。
法定代表人:张X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军堂,男,汉族,1965年5月4月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先歌乐器有限公司XXXXXXX,该公司员工。
身份证号码:XX。
委托代理人:黄伟,男,土家族,1966年1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福强路XXXX号XXXXXXX,该公司员工。
身份证号码:XX。
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XXX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XX。
注册号:XX。
法定代表人:罗X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彬,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海波,男,汉族,1971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东路XXXXXX号。
身份证号码:XX。
原告XX国际影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告佛山市XXX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审查并准许被告XXX公司于2010年4月19日针对原告提出的反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郑秀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佩桃、人民陪审员邵伟东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原告申请司法鉴定,并于庭后当日补交了书面申请。
2010年7月23日,原、被告双方一致要求本院指定鉴定机构,但此后原告一直未交纳申请鉴定费。
2011年3月15日,因本院工作岗位变动,改由迟福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佩桃、人民陪审员邵伟东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军堂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原告委托代理人黄伟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夏彬参加了上述两次庭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诉称:2009年4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全新YH28-450型油压机一台,价格204000元。
合同对该油压机的机械、液压及电器部分作了详细约定,并约定,原告在被告送货前向其支付货款173400元,货由被告负责送至原告工厂。
【BT学院】2020年法考 行政法指导案例(第四课)
《市廉租房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取得廉租房之后,有关部门不再向廉租房使用者 发放相关租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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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
材料二:《市最低Th活保障金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第8条规定:“因身体残疾导 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按月领取最低Th活保障金。”
2.2017年12月1日,市房管局直接派人进入贾某承租的但实际上无人居住的廉租房更换 门锁、收回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民政部门停止向贾某发放最低保障金是否合法?如果你是贾某的律师,应当建议贾某 采取何种措施尽快获得最低Th活保障金以支持维权诉讼活动持续进行?
4.假设在贾某诉市房管局收回廉租房决定行政诉讼活动中,双方就贾某到底是何时搬出
答: 【结论】收回廉租房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理由如下: 【大前提】根据《市廉租房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取得廉租房之后,连续六个 月不在廉租房内实际居住的,市房管局有权作出收回廉租房的决定,收回廉租房。” 【小前提】本案中,收回廉租房是既有的“收回廉租房决定”的执行行为,故属于行 政强制执行。
答题要点
3.民政部门停止向贾某发放最低保障金是否合法?如果你是贾某的律师,应当建议贾某 采取何种措施尽快获得最低Th活保障金以支持维权诉讼活动持续进行?
2020年法考——行政法案例课 4
案例十
十、行政诉讼调解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贾某诉市房管局和民政部门行政管理案 贾某系残疾人,肢体重度残疾,行走存在严重障碍,丧失劳动能力,无Th活来源,一直 依法领取最低Th活保障金和低收入者租房补贴。2017年1月1日,贾某向其所在的直辖市住 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提出廉租房实物配租申请,通过摇号取得了该 市一套廉租房,与市房管局签订了租赁合同。2017年3月1日,贾某入住廉租房,同时市房 管局停发给贾某的租房补贴。入住后,贾某发现该住房位置偏远、地处山坡、独自一人交 通不便,于2017年4月1日搬回姐姐家,该廉租房闲置。2017年11月1日,市房管局接他人实 名举报后调查认定贾某存在取得廉租房后连续6个月未实际居住等情形。2017年12月1日, 市房管局直接派人进入该无人居住的廉租房更换门锁、收回该房(市房管局拥有廉租房的 备用钥匙)。2018年1月1日,市房管局恢复向其发放低收入者租房补贴。
诉讼法案例
案例分析题1、某公司欲建总部办公楼,楼址选在一幢居民楼的前面。
但该居民楼的居民们认为规划图中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距离过近。
而且办公楼高达14 层,建成以后势必影响居民楼内几十户居民正常的通风与采光。
居民们遂要求有关部门不要批准该公司的建筑申请,并要求某公司另择地或调整现有的规划图。
但有关部门认为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的距离符合相关标准,遂批准了某公司的申请,向其颁发了相关许可证。
(1)居民楼内的居民对有关部门的批准行为不服,可以采取哪种救济措施?___A.劳动仲裁B.由作岀批准的部门进行行政裁决C.行政诉讼D.由某公民居间调解(2)居民楼内的居民对有关部门的批准行为是否享有原告资格?___A.不享有。
批准行为不是针对居民楼内居民,他们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享有原告资格B.不享有。
尽管居民楼内的居民处于相关人地位,但是批准行为还没有对他们的相邻权造成既存的损害,即这种损害是在将来发生的,因此,批准行为与居民楼内的居民之间并不具有利害关系C.享有。
居民作为相关人,批准行为已经侵犯了其相邻权,尽管这种损害是楼建成之后才发生,但是这种损害的发生是必然的,因而可以不必等到损害实际发生才起诉D.不享有。
批准行为没有对居民造成实质影响(3)如果居民楼内的所有住户均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以下说法哪个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___A.他们是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B.他们可以分别委托自己的律师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C.他们应当推选1-5 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D.他们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4)如果只有2 户居民提起了诉讼,其他相关人均未起诉,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下述说法正确的是:___A.可以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B.因为是必要共同诉讼,因而应当强行追加其他相关人为共同原告C.有义务通知其他相关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是否参加,取决于他们自己D.法院可以分案审理(5)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实施下列哪一行为须征得原告同意?___A.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B.追加或变更被告C.决定合并审理D.决定移送管辖正确答案为:C、C、B、C、B2、甲县造纸厂因超标排放的污染物先后造成8 户养殖专业户所养育苗大面积死亡,损失12 万元。
陶兴洛、黄丽萍、黄振权等与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陶兴洛、黄丽萍、黄振权等与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1【案件字号】(2020)粤06行终2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智扬何丽容王慧【审理法官】陈智扬何丽容王慧【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陶兴洛;黄丽萍;黄振权;黄凯辉;龙传扬;易静;尹梦丽;谢小英;姚佑平;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当事人】陶兴洛黄丽萍黄振权黄凯辉龙传扬易静尹梦丽谢小英姚佑平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当事人-个人】陶兴洛黄丽萍黄振权黄凯辉龙传扬易静尹梦丽谢小英姚佑平【当事人-公司】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代理律师/律所】黄金堂广东高裕律师事务所;李军广东天伦(佛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金堂广东高裕律师事务所李军广东天伦(佛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金堂李军【代理律所】广东高裕律师事务所广东天伦(佛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陶兴洛;黄丽萍;黄振权;黄凯辉;龙传扬;易静;尹梦丽;谢小英;姚佑平【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陶兴洛、黄丽萍、黄振权、黄凯辉、龙传扬、易静、尹梦丽、谢小英、姚佑平提起的本案诉讼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合法性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陶兴洛、黄丽萍、黄振权、黄凯辉、龙传扬、易静、尹梦丽、谢小英、姚佑平提起的本案诉讼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案例
行政诉讼案例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下面是一些行政诉讼案例:1.案例一:某市政府违法拆迁某市政府在没有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强制拆迁了一栋商业楼,导致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业主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政府赔偿损失并恢复原状。
法院最终判决政府赔偿业主损失,并恢复原状。
2.案例二:某县政府违法征地某县政府在征地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告和听证,导致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农民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政府赔偿损失并恢复原状。
法院最终判决政府赔偿农民损失,并恢复原状。
3.案例三:某市环保局违法行为某市环保局在对某企业进行环保检查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导致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企业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环保局赔偿损失并恢复原状。
法院最终判决环保局赔偿企业损失,并恢复原状。
以上案例都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方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行政诉讼是一种重要的维权方式,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参考案例(含答案)2020
仅供参考,不负法律责任哦!参考案例案例12005年3月10日,某直辖市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津律师事务所”。
2005年5月16日,甲、乙、丙三人向该市司法局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资金证明等有关申请材料。
市司法局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李某见甲满头白发,特别提醒三人,根据该市政府规章的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年龄均不得超过60岁。
甲告知李某,他们三人的年龄均不到60岁。
于是,李某将一份市司法局专门设计的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格式文本交给三人填写。
三人填写完毕后,交给李某。
李某当即受理了申请,并出具了书面的受理凭证。
后市司法局指派工作人员张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张某发现三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但考虑到甲曾经当过自己的老师且对自己很好,于是隐瞒了真实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并向甲、乙、丙三人颁发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2005年12月27日,市司法局发现资金证明系伪造。
此间,甲、乙、丙三人已付办公场所租金2万元,装修费3万元。
请问:(1该市政府规章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年龄均不得超过60岁”的条件是否合法?为什么?(注:《律师法》未对发起人的年龄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2分(2市司法局在作出是否准予甲、乙、丙三名律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之前,是否应当听取甲、乙、丙三人的意见?为什么?(2分(3《律师法》(2001年修正第19条规定,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决定。
请问,市司法局在作出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决定时,是否应当适用《律师法》的上述规定?为什么?(2分(42005年12月27日,市司法局发现资金证明系伪造后,是否应当撤销“新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为什么? (2分(5如果市司法局发现资金证明系伪造后,决定撤销“新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否需要赔偿甲、乙、丙三名律师的损失?为什么?(2分案例22004年8月,某地区行署为发展本地经济、保护本地区的烟酒业的发展作出一项规定,凡是外地生产的烟酒进入本地销售,必须取得销售地的县级工商行政机关的销售许可,未经许可擅自销售者,罚款3万元。
行政诉讼告司法部成功案例
行政诉讼告司法部成功案例一、案例一:甲公司行政诉讼告司法部案甲公司因司法部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不服该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司法部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未充分考虑甲公司的合法权益,裁定撤销司法部的处罚决定,维护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乙市民行政诉讼告司法部案乙市民因司法部对其申请行政许可的决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该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司法部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时未充分考虑乙市民的合法权益,裁定撤销司法部的决定,并要求司法部重新受理乙市民的申请。
三、案例三:丙企业行政诉讼告司法部案丙企业因司法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其企业造成了不良影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司法部在将丙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时未充分考虑丙企业的合法经营情况,裁定撤销司法部的决定,并要求司法部对丙企业进行重新审查。
四、案例四:丁公民行政诉讼告司法部案丁公民因司法部对其申请行政许可的决定作出了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服该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司法部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时未充分考虑丁公民的合法权益,裁定撤销司法部的决定,并要求司法部重新审查丁公民的申请。
五、案例五:戊公司行政诉讼告司法部案戊公司因司法部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决定,不服该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司法部在作出罚款决定时未充分考虑戊公司的经营情况,裁定撤销司法部的处罚决定,并要求司法部重新审查戊公司的案件。
六、案例六:己市民行政诉讼告司法部案己市民因司法部对其行政处罚案作出了过重的处罚决定,不服该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司法部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未充分考虑己市民的合法权益,裁定减轻己市民的处罚,并要求司法部重新审查己市民的案件。
七、案例七:庚企业行政诉讼告司法部案庚企业因司法部对其申请行政许可的决定作出了拒绝的决定,不服该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上诉状范文
行政上诉状范文行政上诉状范文1上诉人(一审原告):王xx,女,xxx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中鼎花园对面,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市公安局,住所地xx省xx市宁城中路,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汪金泉,局长。
请求:贵法院判决撤销xx市人民法院(xxxx)宁行初字第000x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上诉人宁公(西)行决字[xxxx]第43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以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行政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波漪路挖土是合法建设活动一审行政诉讼中,被上诉人不能提供xx市政公司是否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三证之证据。
根据建筑法及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没有取得三证从事建设施工,都是非法建设,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停止建设。
因此,在依法不能确定本案挖掘施工活动是合法建设施工时,被上诉人就擅自将xx市政公司当做受害人,而将上诉人对宅基地被挖掘而制止的自救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被上诉人行政执法必缺失合法性之基础。
二、本案行政处罚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超越职权(一)、被上诉人提交的诉讼证据已经被篡改或添加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材料中,《xx市公安局公安行政案件卷宗》封面记载:xxxx年4月16日经复印人方签名并由xx市公安局西津派出所加盖印章证实,本案行政程序卷宗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共30页。
但卷宗封面下方记载:受案和结案时间均是xxxx年3月5日内容; 本案共1卷第1卷26页。
再看卷内27~30页页码,均有明显涂改痕迹,显然有人分别将23、24、25、26页码改成27、28、29、30页码。
据此被上诉人提交的诉讼证据存在如此问题:①、行政程序结束后立卷材料还只有26页,但向法院提交时却为30页材料;②、卷宗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之前,认为被插入了4张书面材料。
除了xxxx年4月18日由xx西津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外,不知道还有哪3张书面材料被认为插入;③、方签名证实,其从本案行政程序卷宗中复印30页材料是在xxxx年4月16日,那么2天以后才形成、即xx西津街道办事处于xxxx年4月18日才出具的《证明》,难道能够提前、并且会自动地跑进本案行政程序卷宗通过上述分析、结论: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以证明其本案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所有证据材料,显然不全是在xxxx年3月5日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所收集的,其中多份被人为地篡改、补充或者伪造过。
佛山市禅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政.doc
2019年佛山市禅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政佛山市禅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政《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5月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出禅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将从360元~3600元间共设10个档次,对应月缴费在30元~300元之间,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可自主选择一个档次按月缴费。
养老缴费设10个档次近年来,新农保与城居保并轨,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消息发出后就引起全国各地的大讨论。
去年佛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文件的通知》,禅城区人社局今年按照实际情况,起草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在5月8日前在禅城区人民政府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禅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将改称为禅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标准将设为每年360元、480元、600元、720元、84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10个档次。
对应的月缴费标准为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100元、150元、200元、300元10个档次。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自主选择一个档次按月缴费。
三类参保人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据悉,禅城农村居民及城镇居民中的特殊困难群体养老保险制度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禅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居民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
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且不满60周岁的居民,应按期连续缴费达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退休年龄时,也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累计年限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如未按期连续缴费,年满60周岁后继续按期连续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的,也可申请一次性补缴;或按期连续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通过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缴费年限。
两种相互冲突的房屋登记的处理——以同一房屋产生的转让转移登记与继承转移登记的冲突为例
《 民事诉 讼法》 3 规 定 , 民 第 条 公
宣丝亡! 蟹堡
C N 胍 舡 E 丁 Ⅲ A s E
误 无 异议 , 故不 具 备 申请 更 正登 记和 异议 登 记 的
前提 。 概而 言之 , 按 屋 登记 办法》 的规定 , 这 对 两种 已经 受理 了的相冲 突 的登记 , 也不 能作 暂 缓
小某 因继 承 已经依 法 享有 了房 屋所 有权 , 属于 物 权 。张小 某 申请继 承 转移 登记 , 是将 自 己非 经 只
力低于 《 物权 法》 。因此 , 张小某 依 《 权法》 物 的规
定 提 交 登 记 簿 打 印件 等 材 料 申请 的 继承 转 移 登
记 于法 有据 , 登记机 构 应 当受理 。 司法 实践 中 , 在 终 审法 院广 东 省 佛 山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在 审理“ 崔 甲上诉 某 房产 管 理局 房 屋行 政 登记 一案 ” 时认 为 “ 上 诉人 根 据原 审第 三 人崔 乙提 交 的房 地 产 权 被 登 记 申请 书 、 证 书 、 登 有 遗 失 产 权 证 声 明 的 公 刊 报纸 、 国有 土 地使 用证 、 申请 人身 份 证 明等材 料 , 认 定 崔 为佛 山市某 路某 房 的合 法 继承 人 , 为崔 并 乙核 发 房地 产 权证 , 认 定事 实清 楚 , 属 证据 充 分 , 应予维持” 。遂 判 决维 持 原审 法 院维 持某 房 产 管 理 局 的房屋 登 记 。本案 中, 民法 院的认 为和 判 人
定 , 屋所 有权 证 是 申请继 承转 移 登记 时 必须 提 房 交 的要件 。本 案 中 , 继承 人 张某 名下 的房屋 所 被
所 有 权证 等材 料 申请 了 房屋 转 让 转 移 登记 。不 久, 张某 意 外死 亡 。张某 的独子 张小 某从 外地 回 家 办 完 后事 后 , 登记 机 构 查询 , 知 登 记簿 上 到 得
房屋排除妨碍起诉状
房屋排除妨碍起诉状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因某房屋存在妨碍行为,特提起起诉状,希望贵庭能依法处理。
一、事件经过
1. 我作为房屋所有人,拥有合法的产权证明,并依法享有对该房屋的使用权。
2. 被告在我房屋附近非法建设,严重影响了我正常的居住权益。
3. 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但被告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坚持妨碍我正常居住。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章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对于妨碍其拥有的房屋占有和使用所进行的霸占、侵占、骚扰及其他侵害,可以请求有关建设主管部门、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法规,扰乱住宅区、单位、企事业、公共场所秩序,妨碍他人生活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
三、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我房屋的妨碍行为,拆除违法建设。
2. 要求被告赔偿我因违法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
四、证据材料
1. 房屋产权证明及居住证明。
2. 相关沟通协商记录。
3. 违法建设照片和现场调查记录。
五、代理人声明
我特委托我律师代理本案,请法院接受。
六、文书送达地址
原告:[您的姓名]
被告:[被告姓名及地址]
以上是我的起诉状,请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受理并处理此案。
望能得到妥善解决。
原告:[您的姓名]
日期:[日期]。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 下列何项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A.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B.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C.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D.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2.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总称为( )A.行政法律B.行政法规C.行政规章D.行政措施3. 某市工商局把没收的假药卖给当地某医院,该医院出售这批假药时被市卫生局发现,经查实对市工商局以及医院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本案中的行政主体是()。
A.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B.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C.市人民政府D.市卫生局4.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机关的是 ( )A.市消费者协会B.街道办事处C.北京市税务局D.乡人民政府5. 行政指导的主体是 ( )A.行政主体B.国家机关B.国家司法机关 D.行政机关及相对方6. 要经国务院批准后才能作为行政规章发布施行的规章的制定机关为( )A.国务院直属机构B.国务院各部委C.省人民政府D.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7. 王某生产假酒进行销售,使多人喝其酒后中毒,对身体造成严重危害。
受害人亲属向当地县工商局举报,县工商局恰巧拿来调查处理,调查结果认为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对此,县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
A.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B.不予处理,但应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C.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然后移送司法机关D.不予受理。
告知村民向公安机关报案8.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 )A.三日内提出B.五日内提出C.七日内提出D.十日内提出9. 行政违法是指( )A.行政主体违法和行政相对方违法B.行政机关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C.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违反行政法的行为D.行政相对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并适用相应处罚措施的行为10. 若发现已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则()。
A.原行政机关无权废止B.只有权利机关有权撤销C.原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撤销D.相对方有权变更11. 下列基本制度中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行政公正原则的是( )A.回避制度B.表明身份制度C.时效制度D.简易程序制度12.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不服撤销房产证行政起诉状
不服撤销房产证行政起诉状原告: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张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第三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局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1、判令被告撤销给第三人刘__________颁发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原告与第三人刘__________均系原太原市__________局职工,夫妻关系。
2004年12月第三人太原市__________局以家庭为单位为原告及第三人刘__________分配到位于太原市旱西关西街南小区_____幢_____单元_____号的房屋一套。
2012年年初,原告听闻第三人太原市__________局已为职工统一办理了包括上述房产在内的房屋所有权证书,遂向第三人刘__________索要查看,但遭到拒绝。
原告随即向太原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登记中心申请查看诉争房产所有权登记情况,才发现第三人刘__________隐瞒真实婚姻状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被告,将诉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刘__________一人名下,房屋产权登记为刘__________单独所有,房产共有人信息一栏中登记为"离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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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房管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跃进路2号。
法定代表人:黄鉴,所长。
委托代理人:何兢为,该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徐东剑,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饮食服务公司(原佛山市石湾区饮食服务公司)。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和平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聂耀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献民,该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石湾支行。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三路13号之一。
负责人:梁云炬,行长。
委托代理人:钟东文,该行职员。
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市城郊支行。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普澜路农行大楼。
负责人:曾永标,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联,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黄美丽,该行职员。
上诉人佛山市建设局因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房管所诉该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佛禅法行初字第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的事实:1995年5月12日被告佛山市建设局向第三人佛山市石湾区饮食服务公司出具了《房产登记收件收据》,其中列明:申请书1份、墙界表1份、批文5份、建筑许可证4份、规划红线图1份、竣工验收合格证书1份、用地申请审批表1份、建筑图纸1份。
1995年11月6日被告又向佛山市石湾区饮食服务公司核发了粤房字第0712672号《房屋所有权证》。
佛山市石湾区饮食服务公司分别于1996年5月、1996年7月向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石湾支行、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市城郊支行商业借贷,并以该房产作押,办理了抵押登记:佛押记字0002697和佛押记字0002710。
佛押记字0002710的抵押因已清偿了贷款,已注销。
佛押记字0002697的抵押借贷至今未清偿。
2003年11月17日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房管所经查询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档案馆和出具的证明,获知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石湾和平路46号内A栋的产权,由被告登记在佛山市石湾区饮食服务公司名下。
2004年7月12日,原告以被告核发的粤房字第0712672号《房屋所有权证》将属于原告所有的500.83平方米房屋产权也登记在佛山市石湾区饮食服务公司名下,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其行政行为在程序、事实认定上均属违法,于是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一、粤房字第0712672号《房屋所有权证》的核发是否合法;二、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房管所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三、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时效。
首先,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九条“权利人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或者权利证书;(三)房地产转移、转让、变更或者设定他项权的协议书、合同书或者批准文件;(四)缴纳房地产税的证明”的规定,被告佛山市建设局应向法院提供第三人佛山市石湾区饮食服务公司在1995年5月12日申请房地产权登记提交的申请书、墙界表、批文、建筑许可证、规划红线图、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用地申请审批表、建筑图纸等资料。
但被告只向法院出示了佛山市商业局、佛山市财政局的联合发文佛财企发(75)052号、佛商财发(75)047号《关于石湾陶都饭店危房拆修的联合批复》,佛山地区商业局、佛山地区财政局的联合发文(80)佛地商财字第66号、(80)佛地财企字第54号《关于你市商业综合零售公司仓库修理的批复》,佛山市国土局印制的佛山市石湾区饮食服务公司《地籍调查表》以及盖有佛山市石湾区石湾镇城市建设办公室章的市政建设专用1/500图。
经查,《关于你市商业综合零售公司仓库修理的批复》反映的是该公司仓库维修批复,与案件无关;《地籍调查表》无加盖国土部门印章,不能证明用地审批表;佛山市石湾区石湾镇城市建设办公室章的市政建设专用1/500图,不是涉案的建筑图纸。
同时,原告出示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档案馆出具的两份证明也证实“馆藏无该房产的产权登记资料”。
显然,被告作出核发粤房字第0712672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不相符,负有举证不能的责任,即被告核发粤房字第0712672号《房屋所有权证》具体行政行为因没有事实依据不合法。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核发粤房字第0712672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将石湾和平路46号内A栋属于原告所有的500.83平方米房屋产权登记在佛山市石湾区饮食服务公司名下,侵害了原告的利益,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佛禅法民一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也确认了原告与佛山市石湾区饮食服务公司对被诉房屋有产权,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上述规定,故原告主体适格。
再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在2003年11月17日才知道被告作出核发粤房字第0712672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2004年7月9日提起诉讼,原告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原告主体适格,其起诉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被告作出核发粤房字第0712672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举证不能而主要证据不足。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佛山市建设局作出的粤房字第0712672号《房屋所有权证》。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佛山市建设局承担。
上诉人佛山市建设局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称:1.核发粤房字第0712672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原审第三人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饮食服务公司,不是被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房管所,加之该具体行政行为并未对被上诉人与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饮食服务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产生实际影响,被上诉人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被上诉人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起诉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本案起诉标的——涉案房屋已被(2000)越法执字第1312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所羁束,原审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3.本案诉争房屋设置有抵押权,其所有权证不宜撤销。
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房管所在二审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饮食服务公司在二审期间未进行答辩。
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石湾支行在二审期间未进行答辩。
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市城郊支行在二审期间未进行答辩。
经审查,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而认定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以证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焦点是上诉人佛山市建设局核发粤房字第0712672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或者权利证书;(三)房地产转移、转让、变更或者设定他项权的协议书、合同书或者批准文件;(四)缴纳房地产税的证明。
”而上诉人向法院只提供了佛财企发(75)052号、佛商财发(75)047号《关于石湾陶都饭店危房拆修的联合批复》,(80)佛地商财字第66号、(80)佛地财企字第54号《关于你市商业综合零售公司仓库修理的批复》,佛山市国土局印制的佛山市石湾区饮食服务公司《地籍调查表》以及盖有佛山市石湾区石湾镇城市建设办公室章的市政建设专用1/500图,且该四份证据与审查涉案房产证的合法性没有关联性,不符合《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故上诉人核发粤房字第0712672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房管所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但被上诉人认为涉案的房屋中有500.83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被粤房字第0712672号《房屋所有权证》中确认为原审第三人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饮食服务公司所有,这有可能直接导致被上诉人的房屋所有权受损,即该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被上诉人产生了实际影响,被上诉人享有原告主体资格,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
上诉人又主张本案诉讼标的已被法院生效裁定书所羁束,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但诉讼标的指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即核发房屋产权证(2000)的行为,而不是涉案房屋——石湾和平路46号A座房屋。
越法执字第1312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羁束的是涉案房屋的财产处分权,并非意味法院已对上诉人的发证行为确认合法,故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也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上诉人还主张涉案房屋已设置抵押权,若撤销该房屋产权证,将损害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石湾支行和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市城郊支行的合法权益。
但房屋是否抵押与颁证行为是否合法没有关联性,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也应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谢少清审判员杨小芸代理审判员周刚二○○五年六月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郭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