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要点).
《刑法》具体罪名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刑法》具体罪名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3条(《修(八)》第24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151条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第2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3款(《修(七)》第1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第152条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第2款(《修四》第2条走私废物罪(取消刑法原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1条《修(六)》第5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妨害清算罪第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162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虚假破产罪第163条(《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第164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第164条第2款(《修(八)》第29条第2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第16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70条伪造货币罪第171条第1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2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3条变造货币罪第174条第1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2款(《修正案》第3条)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175条高利转贷罪第17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2款(《修(五)》第1条第2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8条第1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2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4款(《修(七)》第2条第2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182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决定》第1条骗购外汇罪第183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第184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第185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第185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第185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违法运用资金罪第186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违法发放贷款罪(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第187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第188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第189条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90条逃汇罪第191条洗钱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第194条第1款票据诈骗罪第2款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第197条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8条保险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201条(《修(七)》第3条)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第202条抗税罪第203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4条第1款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条之一(《修(八)》第33条)虚开发票罪第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8条第1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9条第1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第3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4款非法出售发票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0条之一(《修(八)》第35条)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6条假冒专利罪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2条虚假广告罪第223条串通投标罪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第224条之一(《修(七)》第4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226条强迫交易罪第227条第1款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第2款倒卖车票、船票罪第228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9条第1款、第2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罪名)第3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罪名)第230条逃避商检罪下载说明:文档《《刑法》具体罪名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感谢你的阅读和下载。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取利益目的。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概念
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 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复杂客体。 (1)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 (2)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概念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犯海关法规,逃
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限制进出口或 者一般的应纳税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纳税额 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
(二)构成特点
1.犯罪客体: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管理制度。 (1)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实施准许、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
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 2.在社会主义市场运行或者经济管理活动中实施了非
法经济活动。 3.情节必须严重。
(三)犯罪主体 1.自然人: 2.特殊主体:如,抗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只能是纳 税主体。 3.单位:在本章的犯罪中占大多数。
法运输、邮寄、储存等行
为。
课堂提问:
课堂提问: 被告人置中美合资上海统一执业有限公司中方管理 人员的多次反对于不顾,将16只集装箱计238吨 “废纸”“混合纸”先后5次从美国洛杉矶、奥克 兰等地运抵我国。海关在进行检查时,发现箱中含 有大量污染环境的生活垃圾和少量医用废物,不符 合我国环保要求。被告对上述行为不与否认。 问:被告的行为构成何罪?
所谓的销售就是指对这些产品进行了批发或者零售。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知识点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知识点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
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相关的知识点,欢迎阅读。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特征
第一,本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管理活动。
第二,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第四,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绝大多数都是故意,并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只有个别犯罪例外。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内容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以下介绍其中两个罪名: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内容指导」 本章之罪很多是以经济法以、民商法为依据规定的,因此需要以经济法、民商法为背景来掌握。
此外,本章对经济犯罪规定的特点是⾮常详细的,很多采取的是列举式的规定。
因此对这⼀章的犯罪,建议⼤家多重视法条内容的掌握,尤其是那种列举式的规定,⼀定要把列举的项⽬背下来。
这样背⼀项相当于背⼀个案例,⾮常有⽤。
对这类规定详细法律条⽂,有⼀个简单的掌握办法,就是死记硬背。
其中较重要的罪名有: (1)⽣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与⾮罪界限,销售额5万元;与其他具体伪劣商品犯罪的想像竞合关系;择⼀重罪处罚。
(2)⾛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罪与⾮罪界限,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保税、免税品的⾛私;以⾛私罪论处的情况;与⾛私其他特定物品犯罪,如⾛私⽂物罪和⾛私枪⽀、弹药、爆炸物罪的区别。
(3)伪造、变造⾦融票证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洗钱罪。
(4)票据诈骗罪;⾦融凭证诈骗罪;信⽤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5)偷税罪;骗取出⼝退税罪及其与偷税罪的界限。
(6)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7)合同诈骗罪;⾮法经营罪。
注意关于洗钱罪对象的⽴法变化:增加恐怖活动资⾦。
第⼀节⽣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对这⼀节的犯罪主要掌握以下⼏点: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罪的界限* 这个是:1 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的(销售额);或者2 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即“查处额”)。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与其他具体的⽣产、销售特殊的伪劣商品犯罪(第141条与第148条之罪)的区别 区别要点:第140条之⽣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数量为要件,即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
第141条王第148条规定的其他特殊伪劣商品罪不以上述数量标准为要件,但需要以危险或者严重结果为要件。
其中,以危险为要件的有:第141条的⽣产、销售假药罪;第143条的⽣产、销售不符合卫⽣标准的⾷品罪。
第2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远华走私案
厦门远华公司特大走私案是新中国成
立以来查处的最大的一宗经济犯罪案件,涉案值高达人民币
530余亿元。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采用直接闯关、假转口、伪
报品名等手法,走私成品油、植物油、香烟、汽车、化工原料、
纺织原料、通信设备、电器、西药原料等数十种,其规模之大,
全生 标产 准销 的售 产不 品符 罪合 安
卫生 生产 器不 械符 罪合 标 准 的
食 食生 生 品 产 品产 罪 罪销 销 售 售 有 有 毒 毒 有 有 害 害
江苏警官学院
标生 准产 的销 食售 品不 罪符 合 安 全
生 产 销 售 劣 药 罪
生 产 销 售 假 药 罪
生 产 销 售 伪 劣 产 品 罪
2016年6月13日星期一
江苏警官学院
14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
• ⑸ 金融诈骗罪。
包括8种具体犯罪,即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2016年6月13日星期一
江苏警官学院
15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 • ⑹ 危害税收征管罪。
化合 生 罪兽 生 妆卫 产 药产 品生 销 化伪 罪标 售 肥劣 准不 种农 的符 子药
产合 生 罪准 生 罪毒 生 品安 产 和产 有产 罪全 销 医不 害销 标售 用符 食售 准不 器合 品有 的符 械标
江苏警官学院
食合 生 罪生 品卫 产 产 罪生 销 销 标售 售 准不 劣 的符 药
药生 罪产 销 售 假
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属
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必备基础概念《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 违反国家商品的质量管理法规,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危害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 侵害国家、单位、他人的合法权益,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销售的行为。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4.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5.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6.变造货币罪:是指对真币采用挖补、剪贴、揭层、拼凑、涂改等方法进行加工处理,改变货币的真实形状、图案、面值或张数,改变票面面额或者增加票张数量,数额较大的行为。
7.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8.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①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②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③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④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本章重点难点: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与非罪的认定及其与其他犯罪的法条竞合关系;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特殊伪劣商品犯罪的想像竞合关系; 3、武装掩护走私行为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行为的性质认定; 4、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行贿犯罪的认定; 5、危害货币管理类犯罪的罪数形态; 6、行为人伪造金融凭证实施诈骗时罪数形态; 7、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以及金融诈骗罪的区分; 8、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2)变相走私 (3)武装掩护走私 (4)抗拒缉私 (5)走私罪共犯 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据此,行为人构成走私罪的共犯,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客观上为走私犯罪提供便利的行为。 (6)罪数形态
(3)“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利益包括: ①已经谋取了利益,于事前或者事后收受财 物,完成了职权与金钱的交易; ②收受财物后,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案发 时尚未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 ③收受财物后,已经按照约定着手为他人谋取 利益,但尚未成功; ④已经按照约定成功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在案 发时财物尚未到手。 ⑤行为人按照约定,正在着手为他人谋取利 益,但在案发时尚未成功,财物也未到手
(2)走私的对象分类 A、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如:武器、弹药、核材料、淫秽物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B、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 C、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但不限制或者禁止出口(如文物、黄金、白银及其他贵重金属) D、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或者物品 E、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 F、保税货物、物品
2、本罪与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犯罪的界限 本罪与其他8种犯罪的关系是一种法条竞合的关系,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对这种法条竞合犯按照重罪优于轻罪的原则处断.
14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以次充好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 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 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 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指将不 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冒充为 合格产品的行为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三)司法认定
实践中,掺入的有毒、有害物质多种多 样,如用工业酒精加工成食用酒,在汽 水中加入国家严禁使用的色素,在牛奶 中加入石灰水,在鸭蛋中加入苏丹红, 在麻油中掺入柴油等等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三)司法认定
罪与非罪 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食品罪的界限 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罪与非罪 生产、销售行为是否并罚 与生产销售其他伪劣产品犯
罪的界限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1、罪与非罪
主观上是否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故 意
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掺杂、掺假,以假充 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 格产品的行为
本罪属结果犯,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需 达人民币5万元;生产后尚未销售,产 品价值需达人民币15万元,否则为一般 违法行为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1、罪与非罪
掺入的是否是有毒、有害物质。如果 掺入的是食品原料,尽管可能有毒、 有害,亦不构成本罪。如将酸败的油 脂、变质的水果等掺入生产、销售的 食品中,就不构成本罪,造成严重后 果或者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可以他罪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 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等论处。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 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 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
思考题
• 私企酿酒厂的张某,用买得的五粮液酒瓶装上在市场 上买得的普通白酒,贴上买得的五粮液酒商标,以每瓶60 元卖给李某,共获款34000余元。李某怀疑是假五粮液,但 因价便宜能赚钱,(正品市价一般为120元一瓶)李购得后 号称五粮液酒,以每瓶80元出售给宾馆、饭店、居民等, 共获款25000元。案发后从张某的厂房中还查获了假五粮液 酒共1000瓶;从李某的商店中查获未销出的从张某处购得 的假五粮液酒1000瓶,其标价是90元一瓶。
•
•
• •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构成要件 该节罪共九个罪名,共同特征为:
•
1、客体:侵犯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同时侵犯消费者的人身 权利和财产权利,也会损害其他合法生产、销售者的利益。九个罪主 要区别在犯罪对象不同。
2、客观要件:行为人有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在产品的生 产、销售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 品冒充合格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
走私罪的种类
走私罪
1、走私武器、弹药罪 2、走私核材料罪 3、走私假币罪 4、走私文物罪 5、走私贵重金属罪 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7、走私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制品罪 8、走私淫秽物品罪 9、走私废物罪 10、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三、处理走私罪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每个罪的构成特征(4、5两罪只禁止“出境”,第9个罪只禁止“进 境”,其他罪均禁止“进出境” 第10个罪要求偷逃关税5万元以上)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一节、概述
• 一、概念: 本章共105个罪名。现修正案八新增:对外国公职人员、 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虚开普通发票罪、持有假发票罪、修改 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 要件,扩大犯罪圈、降低定罪条件,对十余个罪废除了死刑、增加 罚金刑。
17刑法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第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秩序管理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使国民经济发展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关于工、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药品以及其他商品的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危害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侵害国家、单位、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生产和销售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既生产又销售,仍然只构成一罪而不是数罪。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市场管理制度,又包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销售金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全部收益,包括成本和利润。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销售金额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但是,并不是尚未出售的就一律不定罪。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也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这里所说的“货值金额”,是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委托指定的估价部门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过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行为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是构成牛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两个重要条件。
法律考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考点解析在法律考试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一个常见的考点。
这个罪名主要指的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对于学生来说,了解这个罪名的含义和相关的法律条文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这个考点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定义。
根据我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或者其他方法,干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扰乱市场经济的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个罪名主要是针对那些以非法手段干扰市场经济秩序的人,包括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竞争等行为。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些具体的例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个罪名。
比如,某个商人利用自己的权势和资源,操纵市场价格,使得其他竞争对手无法生存,这就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又比如,某个人通过发布虚假信息,故意误导投资者,导致市场出现大幅波动,这也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了解了这个罪名的定义和一些具体的例子之后,我们来看一下这个考点的一些重点内容。
首先,要掌握相关的法律条文,包括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
其次,要了解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手段和犯罪结果等。
最后,要了解这个罪名的刑罚和量刑标准,以及一些典型案例和判决结果。
在备考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刷题来加深对这个考点的理解和掌握。
可以选择一些相关的案例进行分析,思考这些案例中是否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以及具体的构成要件和刑罚情况。
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个考点,并且能够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问题中。
总结起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法律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
对于高中学生和他们的父母来说,了解这个罪名的含义和相关的法律条文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巧,我们可以更好地应对考试,并且在实际生活中也能够更好地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刑法分则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在市场经济秩序罪
• 三、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 条) • (一)出售与使用的区别:“出售” 指买卖双方中无受骗人,“使用”中 有一方为受骗人 • (二)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购买假 币罪从重处罚。吸收犯 • (三)运输、出售假币后又使用假币 的,数罪并罚
• 练习题 • 1、(06年12题)下列哪一行为可以构成使用假 币罪? • A甲用总面额一万元 C甲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为显示自己 的经济实力,将总面额20万元的假币冒充真 币给对方看 • D甲用总面额10万元的假币换取高某一万元 真币 •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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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复杂客体,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方面: 1、四种行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在芝麻中掺沙子); 以假充真(将党参冒充人参、将猪皮鞋冒充牛皮 鞋);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伪劣产品未销售出去,货值金额达到15万以上的,以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处罚。 2、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销售金额指生产者、销 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 劣产品的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三)主体:自然人和单位。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取 得了有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 的成立。
•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 • (一)非法吸收:未经央行批准私自吸收 存款。 • (二)变相吸收:表面好像不是吸收存款, 实质仍是一种非法融资行为。 • (三)公众:多数人或不特定人或单位 • (四)此罪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七节 洗钱罪
• 一、构成要件: • (一)客体:复杂客体,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 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 对象:毒品犯罪(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各种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 犯罪、走私犯罪(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各种 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分则第八章规定的 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分则第三章第 五节规定的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分则第三章 第五节规定的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财务知识)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财务知识)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0日)第一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刑法分论第 四 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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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 上 的。 ( 3 ) 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 , 实践中应根 据行为人所实施的 具体行为 分别 确定为生产伪劣 产品罪 、 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 、 销售伪劣产品 罪。 3. 本罪的主体是伪劣产品 的生产者 , 销售 者 , 包括自 然人和 单位均可以 构成本罪的主体 。 4.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 过失不构 成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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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 根据 《 刑法 》 分则第三章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 年 12 月 29 日 和 1999 年 12 月 25 日 分别 通过的 《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 、 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 犯 罪 的 决定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以下简称 《 刑法修正案 》), 以及 “ 两高 ” 2002 年 3 月 15 日 联合发布的 《 关于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确定罪名 的 补充规定 》 的规定 , 按照各种犯 罪行为的性质和特点 , 可将本类犯罪划分为以下 八个方面的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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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 个人和单位都 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 4.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 即 明 知 自 己 生产 、 销售的是假药仍然生产 、 销售 , 并且一 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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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司 法实务 1.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 区分生产 、 销售 假药罪与 非罪的 界限 , 必须注意行为人所生产 、 销售的假药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 2. 本罪与生产 、 销售劣药罪的 界限 。 3. 生产 、 销售假药罪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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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生产 、 销售假药罪 , 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 法规 , 非法生产 、 销售假药 , 足以严重危害人 体健康的行为 。 其特征是 :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生产 、 销 售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 身 体 健康 。 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药品管理法 规 , 实施了 生产 、 销售假药 , 足以严重危害人 体健康的行为 。
刑法随堂笔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刑法随堂笔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共性问题1、构成要件不同1)数额犯(1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行为犯(1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危险犯(3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医疗标准的医疗器械罪4)结果犯(4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以造成人身或财产危害结果为要件2、各条之间的关系是法条竞合的关系:认定(1)只构成第140条之罪。
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达到第140条之罪数量标准的,即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
构成第140条之伪劣产品罪。
例如生产、销售劣药,卖了500万元,但是没有造成人体损害的结果,只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能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
因为生产销售劣药罪要求造成损害人体健康的后果才构成犯罪。
(2)只构成某一特殊的伪劣产品罪。
行为人生产销售第141条-第148条规定之伪劣产品,发生危险或者结果但未达到第140条之罪数量标准的,只能按第141条-第148条之罪定罪处罚。
例如,例如生产、销售假药,卖了2万元,但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行为同时构成第140条之罪和第141条-第148条之罪。
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既达到第140条之罪的数量标准,又发生了危险或者结果具备第141条-第148条之罪构成的,出现一行为犯数法条的情况。
例如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罪,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同时又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同时触犯第140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141条之生产销售假药罪。
再如行为人生产销售劣药,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同时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结果的,同时触犯第140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142条之生产销售劣药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石,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家繁荣的重要保障。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不法行为也随之出现,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破坏。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并实施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法律法规,以严厉打击这些犯罪行为。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界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侵占、非法经营、虚假广告、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危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发生,严重破坏了我国经济秩序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首先,贪污受贿等行为导致公共资金被非法侵占,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非法经营、虚假广告和传销等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些行为的存在,不仅损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问题。
三、我国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法律制裁我国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制裁措施,以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的稳定。
具体来说,我国刑法对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侵占等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犯罪行为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此外,我国还针对非法经营、虚假广告、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了相应的惩治机制。
四、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设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设,有必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以防止和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首先,要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监管,建立健全市场秩序,提高经济运行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其次,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增强抵御犯罪的能力。
此外,还需要加大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司法打击力度,确保制度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要点).
4、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决水、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特殊主体、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3、与以放火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的界限:⑴若是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如针对特定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产生法条竞合),则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论处;⑵若是故意杀人等其他犯罪,则看主观上和客观上是否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有则(成立想象竞合犯)认定为放火罪,否则认定为故意杀人等其他犯罪
4、一罪与数罪的界限:⑴放火行为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结果作为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⑵毁灭罪迹而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前所犯之罪与放火罪数罪并罚
破坏交通工具罪
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公共交通运输安全(侵犯对象:
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1、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正在使用中/关键部位或重要装置)
2、足以造成发生侵覆或毁坏的危险(危险犯)
绝大多数为故意,且许多要求具有特定目的,少数为过失
罪名
概念
构成特征
认定
处罚
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市场管理制度
1、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表现:①掺杂、掺假②以假充真③以次充好④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交通运输安全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此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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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罪
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公共安全(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1、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指向公共饮用的水源,出售的食品、饮料或牲畜、禽类的饮水池、饲料等物品中投放)
2、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犯)
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
1、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界限: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危害公共安全/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投放危险物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违规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造成严重后果;自然人/自然人、单位;故意/过失
一般主体(其中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体是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
故意(直接)
1、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的界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是否是为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
罪名
概念
构成特征
认定
处罚
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罪名
概念
构成特征
认定
处罚
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
爆炸罪
故意引发或者制造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公共安全(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1、引发或者制造爆炸
2、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犯)
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
1、与以爆炸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的界限:⑴若是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如针对特定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产生法条竞合),则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论处;⑵若是故意杀人等其他犯罪,则看主观上和客观上是否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有则(成立想象竞合犯)认定为爆炸罪,否则认定为故意杀人等其他犯罪
航空安全(即旅客和机组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及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1、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2、劫持(强行控制)航空器(正在飞行中:舱到舱)
一般主体
故意
1、既遂与未遂的界限:行为犯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其他犯罪行为是否是本罪的犯罪手段的表现
致人重伤、死亡或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违反国家管理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法律法规,擅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1、违反国家管理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法律法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
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共犯论处)
绝大多数为故意,且许多要求具有特定目的,少数为过失
罪名
概念
构成特征
认定
处罚
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市场管理制度
1、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表现:①掺杂、掺假②以假充真③以次充好④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交通运输安全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此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
2、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结果犯)
一般主体
过失
1、与意外事件的界限:有无过失和违反交规
2、与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人重伤罪的界限:是否危害交通运输安全
3、与以驾车撞人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是否危害交通运输安全,过失/故意
1、恐怖活动组织与一般犯罪集团的界限
2、一罪与数罪: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
区分积极参加和一般参加
资助恐怖活动罪
故意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公共安全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资助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故意
劫持航空器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交通肇事后逃逸……
重大责任事故罪
工厂、矿山、林产、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公共安全
1、违反规章制度:①不服从管理②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2、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3、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万元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遭受重大损害)
特殊主体:工厂、矿山、林产、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劳改企业中直接从事生产的在押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或无照施工经营者强令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过失
1、与一般责任事故的界限: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2、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科学研究失败的界限:有无过失和违章
一般主体
故意
1、罪与非罪的界限:犯罪对象/危害程度
2、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的界限:是否危及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3、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犯罪对象
罪名
概念
构成特征
认定
处罚
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
公共安全
1、组织、领导、参加
2、恐怖组织
一般主体
故意
破坏交通工具罪
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公共交通运输安全(侵犯对象:
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1、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正在使用中/关键部位或重要装置)
2、足以造成发生侵覆或毁坏的危险(危险犯)
一般主体
故意(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1、违反枪支管理规定
2、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故意
1、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2、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界限:犯罪对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Biblioteka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公共安全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第24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要点)
一、概述
罪名
概念
构成特征
处罚
认定
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明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1、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
2、破坏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
3、(情节严重)致使国民经济发展遭受严重损害
主要为一般主体并可由单位构成(逃汇罪只是单位),少数为特殊主体
3、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结果犯)
一般主体(自然人或单位)
故意
1、罪与非罪的界限:点燃目的物并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
2、与失火罪的界限:故意/过失(如果过失引起火灾的危险能够及时消除,却故意不采取措施及时补救,而人其燃烧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主观已从过失转化为故意,从而使失火行为转化为放火行为,应认定为放火罪);危险犯/造成严重后果
3、与以放火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的界限:⑴若是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如针对特定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产生法条竞合),则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论处;⑵若是故意杀人等其他犯罪,则看主观上和客观上是否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有则(成立想象竞合犯)认定为放火罪,否则认定为故意杀人等其他犯罪
4、一罪与数罪的界限:⑴放火行为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结果作为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⑵毁灭罪迹而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前所犯之罪与放火罪数罪并罚
故意
1、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界限:
罪名
概念
构成特征
认定
处罚
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公共安全和国家对危险物质的管理制度
1、组织、领导、参加
2、恐怖组织
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3、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界限:犯罪主体、客观方面
4、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决水、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特殊主体、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