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规范适用条文的探讨
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商业服务网点”问题的探讨
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商业服务网点”问题的探讨摘要:商业服务网点对建筑设计人员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术语,要想透彻理解这个术语,必须要抓住其使用性质、设置位置、允许面积、耐火极限等7个重要特征。
关键词:商业服务网点;重要特征中图分类号:tu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234-01一、前言商业服务网点对建筑设计人员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术语,因为弄清楚建筑用房是否属于商业服务网点,直接关系到建筑消防设计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以下简称建规)gb50016-2006中第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是这样定义的: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重要特征关于消防的安全性:如果建筑用房属于商业网点,就可以按照商业服务网点来做消防设计,如果不属于就必须按照商住楼或是其他规范的规定设计了。
对于商业服务网点的术语,每个设计人员对其都有各自的理解,我认为要想透彻理解商业服务网点的术语,必须要抓住规范中的几个重要特征:(一)“居住建筑”商业服务网点必须是居住建筑中才有的。
居住建筑是指供人们日常居住生活使用的建筑物。
包括:住宅、别墅、宿舍、公寓。
这一点的规定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gb50054-95第2.0.17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术语不同。
高规是“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高规规定是“住宅”显然适用范围比“居住建筑”小的多。
为什么会不同我认为有以下两点:一是高层建筑和多层或低层建筑火灾扑救的方式不相同,高层建筑人员更为密集,火灾扑救难度更大,只规定了住宅底部为商业服务网点是而不是居住建筑是谨慎的办法;二是高规是在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建规是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是建规术语最新的解释。
关于住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规范适用条文的探讨
关于住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规范适用条文的探讨
马水静
【期刊名称】《建筑技艺》
【年(卷),期】2011(000)011
【摘要】通过对设计过程中遇到的商业服务网点执行防火规范问题的分析探讨,指出了目前的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设计尚有多个问题有待明确,并为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
【总页数】2页(P252-253)
【作者】马水静
【作者单位】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某高层住宅建筑疏散楼梯设计适用规范条文探讨 [J], 李海宁
2.试论住宅楼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火灾隐患及防火对策 [J], 廖发明
3.浅析住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 [J], 乔健;祁美成
4.关于住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规范适用条文的探讨 [J], 马水静;
5.如何解决建筑设计规范间的矛盾与冲突——对防火与居住建筑设计规范条文相互抵触问题的探讨 [J], 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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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住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
《 规》 建 附录 一 中对 “ 业 服务 网点 ” 商 的解 释是 : 建
筑 面积 不 超过 3 0 0 m 的百货 店 、 副食 店 及 粮店 、 政 邮
所 、 食店 、 发店 、 饮 理 小修 门市部 等 公共 服 务 用 房 。换 现 行 国家 规 范 《 筑设 计 防火规 范 》和 《 层 民 言之 , 建 高 只有 建 筑面 积 不 超过 3 0 2 此类 用 房 才可 称 0m 的 用 建筑 防 火设 计 规范 》条 文 中 , 均将 底 层设 置 商业 服 之 为商 业服 务 网点 , 则 , 作 为 商业 营 业厅 或 其 他 否 应 务 网点 的居 住 建 筑 视 为 普 通住 宅 。 因此 设 计 者 往 往 性 质 的用房 来 对 待 。 当在店 铺 内设 置 夹 层 时 , 店 铺 该 忽略 了对商 业 网点 的防火 设 计 , 是 考虑 不 周 , 或 经常 的建 筑 面积 应 叠 加 计 算 。这 是 设 计 中首 先 要 注 意 的 出现 以下 问题 : 是 网 点 面积 超标 , 一 应按 商 业 营业 厅 问题 。 次是 安 全 出 口的 设计 。 其 商业 服 务 网点 的安 全 来考 虑 , 且 整 幢建 筑 的定 性 也将 随之 发生 变 化 , 而 而 出 口必 须 与住 宅 部 分 分 开 。若 上 部 为 组 合 式单 元 住 设 计 时 仍 按 底 层 设 置 商 业 服务 网点 的住 宅 来 进 行 ; 宅 , 个 单 元 的疏 散 楼梯 间 应在 底 层设 直 通 室外 的安 每 二是 将 商 业 网点 的安 全 出 口与上 部 住 宅 的安 全 出 口 全 出 口 ,严 禁 为 了增 加 底 层 商业 服 务 网点 的使 用 面 合 用 ;三是 商 业 网点 与 其 他部 位 的 防火 分 隔 设 计 不 积 , 数 个 单 元 的疏 散楼 梯 间在 底 层用 公 共 走道 连 接 将 合理 。 起 来 后 设 置 一 个 直 通 室 外 的 疏 散 通 道 。 商业 服 务 网
关于住宅底部商业服务网点防火设计及日常监督管理的几点思考
关于住宅底部商业服务网点防火设计及日常监督管理的几点思考作者:王炳晖吴尤来源:《今日消防》2020年第02期摘要:结合当前城市建设中大量出现的商业服务网点及其防火要求、现行防火规范不清楚的问题,探讨技术规范及消防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并分析探讨下一步的工作建议。
关键词:商业服务网点; 防火; 设计; 监督随着各地经济的发展,各地住宅小区大规模兴建,而开发企业为了满足小区内居民的日常需求,同时可以增加开发企业的超额利润,在建设时有意识的将部分住宅的底层规划设计成了适合商家经营的场所,但由于多种经營业态的存在,使商业上层的住宅无形中增加了火灾危险性,同时,由于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对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模糊,使设计人员掌握的尺度也不尽相同。
本文就实际工作中对商业服务网点的一些疑惑,提出几点意见及建议。
1 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及相关规定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2.1.4条规定: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此条规定,明确了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位置及经营范围。
根据规范第5.4.11条的规定: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此条规定,明确了商业服务网点的基本构造措施,及设置方法。
同时,规范中还要求:“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住宅与非住宅、住宅与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分隔要求
住宅与非住宅、住宅与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分隔要求住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有较大差别,当将住宅与其他功能场所空间组合在同一座建筑内时,需在水平与竖直方向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不少同学容易在“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和“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的防火分隔措施上搞混淆,下面就把这两点通过规范条文来加以说明。
建规5.4.10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说明:在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才有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的要求。
2015年技术实务真题考过5.4.10。
建规5.4.11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高层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问题研究
2 0 1 3年 7月
火
灾
科
学
Vo 1 . 2 2, No . 3
FI RE S AFETY S CI ENCE
J u 1 .2 0 1 3
文章 编号 : 1 0 0 4 — 5 3 0 9 ( 2 0 1 3 ) 一 0 0 1 6 7 — 0 8
1 6 8
火灾科 学
F I R E S A F E T Y S C I E NC E
第2 2卷 第 3期
1 底层设有商业服务 网点的高层居 民 住宅楼 的特点及存在 的问题
随着 社会 经济 的需求 变化 , 一些 已经建成 的“ 底 层设 有 商业服 务 网点 的 高层 居 民住 宅 楼 ” 因经 营 者 的需求 , 从 内容到形 式上 发生 了许多 变化 , 主要有 以
规 定 。
( 1 ) 底 层设有 商 业服务 网点 的高层 居 民住 宅 楼 :
住 宅底 部 ( 地上 ) 设置的百货店、 副食店、 粮店、 邮 政
所、 理 发店 等小 型商 业服务 用 房 , 该 用房 层数 不超 过
二 层 。建 筑 面积 不超 过 3 0 0 r n 2 , 采 用 耐火 极 限大 于
下 几种形 式 :
设施 、 消防供配电等系统均应按照一类高层公共建 筑 的要 求予 以调整 。
从 空 问上说 , “ 底层设 有商 业服务 网点 的高 层居 民住宅 楼 ” 的商 业 服 务 网点 , 业 主在 使 用 经 营 过 程 中, 将 一层 改成二 层 或 三 、 四层 , 导致 经 营 面积 超 过 了3 0 0 m。 或 者 层数 超 过 二层 的规 定 , 导致“ 底 层 设 有商 业服 务 网点 的高层 居 民住宅楼 ” 变性 成商住 楼 ,
对防火规范“商业服务网点”的理解
对防火规范“商业服务网点”的理解摘要:对建筑防火规范的研究,总结出了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的联系、与商业的区别。
以至在今后的建筑防火设计和消防设计中更符合规范要求,而且减少开发初投资。
关键词:商业服务网点;商住楼;住宅;高层住宅;底部;首层Abstract: The study of the building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summed up the commercial services and residential ties with commercial distinction. As well as in the future building fire safety design and fire protection design more in line with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but also to reduc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itial investment.Keywords: commercial services; commercial and residential; residential; rise residential; at the bottom; First Floor原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GB 50045—95(2001年修订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GBJ 16-87(2001年版),涉及商业服务网点,但是未给出确切的解释。
在《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条文中,给出的是附建用房,而条文解释中:“从现状来看,主要在多层、中层和高层住宅的一至二层部位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不少地区建有“商住大楼”,在大楼一至三层布置大型商场、餐厅、酒楼等服务项目。
”用到了商业服务网点,也说明是在一至二层,而且也与“商住大楼”作了类比,仍没有给出它的定义。
关于住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规范
252关于住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规范适用条文的探讨通过对设计过程中遇到的商业服务网点执行防火规范问题的分析探讨,指出了目前的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设计尚有多个问题有待明确,并为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
商业服务网点 住宅 底商 防火 规范Discussion on Applicable Provisions for Fire Protection of Underlying Commercial Services撰文 马水静 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摘 要关键词大量的住宅区建设往往伴随着商业服务网点的建设(图1)。
近期笔者负责设计了一个高层住宅区的底层商业项目,在设计过程中,对于商业网点的防火规范适用条文产生了很大的疑问,通过与一些建筑师的交流,发现有些疑问是大家共同的,因此,笔者将这些问题提出来供大家讨论,也希望能引起防火规范修编部门的重视。
1 现有的主要疑问1.1 关于“商业服务网点”有术语而无条文的问题在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下文中分别称为《建规》和《高规》)中,对于“商业服务网点”的术语解释是相同的: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 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然而,无论是《建规》和《高规》都有一个奇怪的现象,就是在术语中专门解释了这个“商业服务网点”(以下简称底商)后,文中却再没有出现这个术语。
尽管术语中对其已经有了相应的限制条件,但是在实际设计过程中,这些条件还远远不够,至于适用哪些消防疏散和防火构造条文,就只能是靠大家各自猜测。
1.2 关于底商安全出口及疏散距离适用条文的问题在一般的住宅小区中,两栋住宅之间的两层底商往往都是沿街只开设一个出入口,因为这类建筑一般开间很小(一般为半跨或者一跨),两个疏散门必须相距5m以上,所以基本上不具有沿街开设两个疏散门的条件,可以开设第二个疏散门的地方是靠住宅区内侧的墙体(图2)。
关于住宅底部商业服务网点防火设计及日常监督管理的几点思考
72科技资讯 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工程与工业技术DOI:10.16661/ki.1672-3791.2103-5042-1385关于住宅底部商业服务网点防火设计及日常监督管理的几点思考①林平平(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 广东东莞 523000)摘 要:随着城市人口密度的不断增加,商业服务网点已经成为城市人居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商服网点的防火问题,一直都是消防部门重点关注的对象,它会对人们的财产安全以及生命安全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加强针对住宅底部商业服务网点防火设计及日常监督管理进行探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基于此,该文从消防疏散设计、消防供水设计以及消防面积设计3个方面,对住宅底部商业服务网点防火设计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究住宅底部商业服务网点防火日常监督管理策略。
关键词:商业服务网点 防火设计 日常监督管理 消防中图分类号:TU99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21)03(a)-0072-03Reflections on Fire Protection Design and Dail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Commercial Service Outlets at the Bottom ofResidencesLIN Pingping(Dongguan Fire Rescue Detachment, Dongguan, Guangdong Province, 523000 China)Abstract : With the continuous increase of urban population density, commercial service outlets have become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onstruction of urban human settlements. The f ire protection of commercial service outlets has always been a key issue of the f ire department's attention. There is a direct impact on the people safety of property and life. Therefore, it is of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strengthen the fire protection design and dail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commercial service outlets at the bottom of the residence. Based on this, this article will analyze the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ommercial service outlets at the bottom of the residence from three aspects: fire evacuation design, fire water supply design, and fire protection area design, and on this basis, explore the dail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strategies for fire protection of commercial service outlets at the bottom of the residence.Key Words : Commercial service outlets; Fire protection design; Dail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Fire protection①作者简介:林平平(1985—),男,硕士,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研究方向为防火监督。
商业服务网点消防设计几个争议点探讨
商业服务网点消防设计几个争议点探讨摘要:商业服务网点是住宅建筑内的一个特殊的建筑形式,规范对其的技术条文并不多。
笔者长期从事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设计审核及竣工消防验收,在长期工作中发现有些规范中未明确规定的争议地方,在此提出,作为探讨。
一、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商业服务网点,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规》),是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本条要求的“建筑面积”,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一层及二层,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个小型商业用房的总建筑面积。
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
《建规》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条文并不多,只有4条,所以存在比较多的有争议点二、规范未明确及有争议问题1、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条件虽然《建规》第2.1.4条明确规定商业服务网点是设置在住宅建筑内,但有些设计师认为商业服务网点是一种防火设计单元形式,也可以套用到其他建筑内,比如公寓、集租房、soho等,甚至办公楼,他们认为只要商业服务网点按照《建规》防火要求设计,只要每个防火单元面积不超过300㎡,发生火灾不会造成蔓延,应当被允许的。
笔者认为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商业服务网点是属于住宅居民的便民设施,为了方便群众而设置的特殊建筑形式。
由于商业服务网点经常无法做到有效监管,比如虽然规范规定面积必须小于300㎡,但经常打通相邻单元或增加夹层,造成面积远大于300㎡的情况。
另外规范对于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施要求较低,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是按住宅建筑定性,网点内通常不会配置火灾报警和自动喷水双自动系统。
所以商业服务网点概念不能推广,只能适用于住宅建筑内。
另外,还有一种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商店建筑(只有2层,上面没有住宅),是否可以套用商业服务网点?笔者认为虽然这类独立建造的建筑,其火灾危险性不一定高于上面有住宅建筑时的情况,但其经营范围不好管控,无法做到有效监管,而且普遍会存在将相邻店铺打通等情况。
关于底商住宅消火栓设置问题探讨
关于底商住宅消火栓设置问题探讨李维炜(济源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摘要2006年12月1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实施,新规范变得越来越合理,但也带来了不少新问题,值得我们去探讨,本文就从新旧防火规范对比中,探讨一下底商住宅消火栓的设置问题。
关键词底层商业服务网点、消火栓、双出口消火栓旧防火规范:8.4.1(4)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5)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其他民用建筑;条文解释:8.4.1(4)一般情况下,七层单元式住宅可不设消防给水设备。
但底层设有商业网点,易引起火灾蔓延和扩大的七层住宅,仍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
如果一座建筑物内底层商业网点的占地面积之和不超过100m2,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非燃烧体的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七层单元式住宅亦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设施。
如果商业网点超过一层,则应按商店要求,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4.16(3)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入层数。
新防火规范:1.02住宅顶部为二层一套的跃层,可按一层计。
2.0.14商业服务网点:居住建筑的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
8.3.1(4)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他民用建筑;8.3.1(5)超过七层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65。
8.3.3设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规范第8.3.1条规定规模的其他公共建筑亦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8.4.2(1)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至少应有2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
浅析商业服务网点的有关消防问题
浅析商业服务网点的有关消防问题文章对商业服务网点的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分析和探讨,并通过对商业服务网点消防设计审核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疑问。
标签:商业服务网点;消防技术规范;消防设计审核1 引言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居住建筑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已成为普遍现象。
这样的设计不仅为开发商带来利润,带动住宅价值,也为小区业主提供了便利。
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复杂的消防安全问题。
因此,在消防设计审核环节中应对其严格把关,从源头消除先天性火灾隐患。
尽管目前相关消防技术规范对商业服务网点做了一些规定和要求,但在执行这些规定的过程中仍存在很多疑惑,下面笔者就实际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浅显的讨论。
2 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2.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在术语上解释为: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2.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以下简称《高规》)在术语上解释为: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设置。
3 对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规范要求3.1 《建规》和《高规》都分别给出了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虽然表述不尽相同,但可以看出《建规》和《高规》对商业服务网点均有以下要求:3.1.1 设置位置、层数、面积:居住建筑底部(地上)且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
由此可知商业服务网点必须设置在地上,地下和半地下均不允许。
关于商业服务网点消防规划设计探讨
关于商业服务网点消防规划设计探讨摘要:城市商业服务网点是一个组织精密、结构复杂、形态丰富的建筑综合体,既要达到人流及物流通畅、交通与疏散结合等基本要求,还要满足不同业态的需求。
笔者从商业服务网点的火灾危险性特点入手,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以及商业服务网点的特点,对商业服务网点消防规划设计进行探讨。
关键词:商业服务;网点消防;规范设计1.商业服务网点的火灾危险性特点1.1一般占用面积大,而且各个楼层空间相互连通,难以达到防火分隔。
在多次事故中,都出现难以防火分隔而导致火情扩散。
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通常是很大的,小的有几千平方米,大的可达数万平方米,复式结构的大型商业建筑,通常设置有自动扶梯与电梯,层层连接;部分还设计了中庭与休息间,使防火分隔难度大大增加。
1.2可燃物品数量大,往往导致巨额的经济损失。
商业建筑销售的商品,很大比例是可燃物,有的商品及时不是可燃材料制成的,但它的包装材料、储存箱等通常却是可燃的。
另外有的商品,比如香水、摩丝、发胶与各种燃油、食用油、酒精、塑料制品,以及乙炔、黄磷等化学物品,都是容易燃烧爆炸的材料。
网点使用简易货架、包装,甚至有的商品像衣物鞋帽、床单窗帘、领带丝袜、皮夹背包等,还悬挂在货架上,尽可能的占用,多种多样。
大型商业建筑的这个性质,造成物品非常集中,而且其复杂性又使可燃物的表面积高于别的其他场所,如果失火,容易短时间内扩散。
1.3商业网点人员聚集、往往导致人员伤亡。
商业网点另一现象是人员数量大,你来我往挨肩接踵,已经是公共场所人群密度最高、流动量最大的地区,在商场营业的时候,如果出现火灾,会直接造成混乱,人员疏散就受到拥堵,就会导致重大的伤亡出现。
对那些地下商业建筑来说,情况就更加突出。
地下商场来让客人走动的面积通常较地上大型商业建筑要小,在人员数量同样多的前提下,其人员密度远远的高于地面的大型商业建筑;并且地下商业区的经济疏散通道、出口的设置与面积因为有人防工程的原因,又会小于地上的大型商业建筑。
浅析商业服务网点的有关消防问题
关键 词 : 商 业服 务 网点 ; 消 防技 术规 范 ; 消 防设 计 审核 1引 言 G B 5 0 0 4 5 — 9 5第七章的相关要求设置消防给水 和灭火设施 , 按《 高层 随着 我 国经 济 不 断发 展 , 居住 建 筑 底 部设 置 商 业 服 务 网 点 已成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 B 5 0 0 4 5 — 9 5第 9 . 4 . 1 条 至第 9 . 4 . 5条 的要 为普遍现象。 这样的设计不仅为开发商带来利润, 带动住宅价值 , 也 求 设置 火 灾 自动 报 警系 统 ; 安 全 疏散 、 防火 分 区 、 防烟 与排 烟 、 采暖、 为 小 区业 主 提供 了便 利 。 但是 , 随之 而来 的是 复 杂 的消 防 安全 问题 。 通风 、 空气调节 、 电气等按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 B 5 0 0 1 6 — 2 0 0 6的 因此 , 在 消 防设 计 审 核 环节 中应 对 其 严 格 把关 , 从 源 头 消 除 先 天 性 要 求 执行 。在 住宅 部 分 仍按 《 高 层 民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 火 灾 隐患 。 尽 管 目前 相关 消 防技 术 规 范对 商 业服 务 网 点做 了一些 规 G B 5 0 0 4 5 — 9 5等 相应 规 范执 行 。 定和要求 , 但 在 执 行 这 些规 定 的过 程 中仍 存 在 很 多 疑 惑 , 下 面笔 者 3 . 2 . 2《 建规》 和《 高规》 中对 商业服 务网点进 行了举 例 , 但不能 就 实 际 中遇 到 的 问题 进行 浅 显 的讨 论 。 完全涵盖所有的经营类型 , 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 断发 展 , 为住 2商 业 服务 网点 的概 念 宅部分服务新的经营项 目可能会继续出现。 《 指导意见》 给出如下规 2 . 1《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 ) G B 5 0 0 1 6 — 2 0 0 6 ( 以下简称《 建规》 ) 在 定 :在 执行 此 规 定 时 ,应 在 规 范 规定 的范 围和 要 求 的框 架 下 确 定 术语上解释为 : 居 住 建 筑 的 首层 或 首 层 及 二 层 设 置 的 百 货店 、 副 食 目前遇 到 的下 列 场 所 如 旅 店 , 托儿所 、 幼 儿 园 的儿 童 用 房 和儿 店、 粮店 、 邮政所 、 储蓄所 、 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用房总建筑 童 游 乐 厅 等 儿 童 活动 场 所 , 老 年人 建 筑 , 医院 、 疗 养 院 的住 院部 分 , 电子游戏厅外的其他歌舞 、 娱乐 、 放映 、 游艺场所等不适用 面积 不 超 过 3 0 0 m ,采 用 耐 火极 限不 低 于 1 . 5 0 h的楼 板 和耐 火 极 限 除网吧 、 不低 于 2 . 0 0 h且 无 门窗 洞 口 的 隔墙 与 居 住 部 分及 其 它 用 房 完 全 分 于商 业 服务 网点 的要 求 。 隔, 其 安 全 出 口、 疏 散 楼梯 与 居 住部 分 的 安 全 出 口 、 疏 散 楼 梯 分别 独 4在 实 际应 用 中仍 存 在 的疑 惑 立设 置 。 4 . 1商业 服 务 网点 的 建筑 设 置 高度 问 题 2 . 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以下 简称《 高 在 实 际消 防设 计 审 核 中 , 常 遇 到 高层 建 筑 底部 商 业 网点 的 层高
高层建筑底部商业服务网点防火问题探讨
高层建筑底部商业服务网点防火问题探讨摘要:结合高层建筑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带来的诸如建筑定性(住宅或公共建筑)、消防给水、安全疏散、建筑后期消防监督管理等一系列建筑防火问题,提出了一些探讨性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对商业服务网点给出了这样的定义: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h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高规》中对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带来了一系列建筑防火问题,本文将择其要予以探讨。
1.对高层建筑底部一二层均为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的定性问题。
《高规》1.0.3.1条确定《高规》的适用范围包括: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括号中的这一加注明确指出商业服务网点仅能设在住宅首层,也就是说住宅底部仅有一层可设置商业服务网点,而不是该规范2.0.17条所解释的商业服务网点用房不超过两层(即可为两层),同一部规范中对同一问题给出如此不同的解释,让人匪夷所思、不知所云。
按照《高规》这一前后矛盾的说法,让设计人员和消防建审人员对设置在高层住宅搂底部的一二层均为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定性带来了困惑,定性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其消防设计是大不一样的,建议《高规》修订时将其统一到一个标准。
2.商业服务网点面积确定。
2.1根据《高规》的术语解释: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300m2的面积是指设置商业服务网点这一层的面积不超过300m2还是每一间的面积不超过300m2?如是指总面积300m2,该面积很容易在设计中突破,如是指每个防火隔间面积不超过300m2,又容易导致多个300m2的防火隔间形成一个大型商场。
浅析住宅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布置形式及其建筑防火问题
浅析住宅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布置形式及其建筑防火问题摘要:结合当前城市建设中大量出现的高层居住建筑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带来的诸如建筑定性、安全疏散、建筑后期消防监督管理等一系列建筑防火问题,提出了一些探讨性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高层居住建筑近年来,随着各地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许多房地产住宅开发项目中,在沿街住宅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情况非常普遍,对此部分建筑的防火要求和防火设计在现有消防技术规范中虽然做了一些规定和要求,但在执行这些规定的过程中有些问题还值得进一步地研究和探讨,以下将择其要予以探讨:1、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在术语上解释为: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1.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以下简称《高规》)在术语上解释为: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设置。
2、高层建筑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技术问题2.1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设置高度问题建设单位为了追求商业利益,吸引顾客,对高层居住建筑底部设置的商业网点的建筑高度进行加大,设置高层建筑底部层高为4.5米至5米左右的,按照《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第9.1.6 条注2“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 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 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的规定,不少业主是买一层的房子当二层使用,进行储藏、休息等场所,也就是常说的“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致使居住建筑使用性质改变,而现行消防设计对此类建筑没有明确要求。
高层建筑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有关消防问题的探讨
高层建筑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有关消防问题的探讨摘要:本文通过对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商业服务网点存在的消防技术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高层建筑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在建筑防火技术方面和监督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消防;高层建筑;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近年来,随着各地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沿街建筑特别是高层建筑在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或将原建筑底部改为商业服务网点的情况普遍存在,对此部分建筑的防火要求和防火设计在现有消防技术规范中虽然做了一些规定和要求,但在执行这些规定的过程中有些问题还值得进一步地研究和探讨,现就有关问题探讨如下:1、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在术语上解释为: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1.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以下简称《高规》)在术语上解释为: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设置。
2、高层建筑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技术问题2.1 商业服务网点在建筑内设置层数的问题《高规》第1.0.3.1条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说明住宅底部仅有一层可设置商业服务网点。
但《高规》第2.0.7条所解释的商业服务网点用房不超过两层,即可以设置为两层。
同一部规范中对同一问题给出的不同的解释,对高层住宅搂底部一、二层均为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定性带来了困惑。
关于住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规范适用条文的探讨
关于住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规范适用条文的探讨2013-07-29〈〈建筑技艺》杂志关于住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规范适用条文的探讨撰文马水静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摘要通过对设计过程中遇到的商业服务网点执行防火规范问题的分析探讨,指出了目前的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设计尚有多个问题有待明确,并为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
关键词商业服务网点住宅底商防火规范大量的住宅区建设往往伴随着商业服务网点的建设(图1)0近期笔者负责设计了一个高层住宅区的底层商业项目,在设计过程中,对于商业网点的防火规范适用条文产生了很大的疑问,通过与一些建筑师的交流,发现有些疑问是大家共同的,因此,笔者将这些问题提出来供大家讨论,也希望能引起防火规范修编部门的重视。
幻需见的裔业服务网点平面形式S3底商间的幵窗间距目前暂无防火桔施要事图1常见的商业服务网点平面形式1现有的主要疑问1.1关于“商业服务网点”有术语而无条文的问题在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下文中分别称为《建规》和《高规》)中,对于“商业服务网点”的术语解释是相同的: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然而,无论是《建规》和《高规》都有一个奇怪的现象,就是在术语中专门解释了这个“商业服务网点”(以下简称底商)后,文中却再没有出现这个术语。
尽管术语中对其已经有了相应的限制条件,但是在实际设计过程中,这些条件还远远不够,至于适用哪些消防疏散和防火构造条文,就只能是靠大家各自猜测。
1.2关于底商安全出口及疏散距离适用条文的问题在一般的住宅小区中,两栋住宅之间的两层底商往往都是沿街只开设一个出入口,因为这类建筑一般开间很小(一般为半跨或者一跨),两个疏散门必须相距5m以上,所以基本上不具有沿街开设两个疏散门的条件,可以开设第二个疏散门的地方是靠住宅区内侧的墙体(图2 )。
高层建筑底部商业服务网点防火问题
高层建筑底部商业服务网点防火问题摘要:随着城市的规模不断扩大,人口增多,许多高层建筑也拔地而起,住宅与人口的密集,使得各种商业也兴起来,尤其是商业店铺,为了满足住宅用户的商业需求,许多店铺都开在高层建筑的底部,而且非常密集,虽然高层建筑底部的店铺不属于商业性的,建规中也只是定性为住宅,但不妨碍高层建筑底部商业服务网点的分布。
与此同时,消防问题就成了这些高层底部商业网点的一个特别需要关注的问题,本文从消防给水、安全疏散、以及监督上来阐述高层底部商业网点的消防安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关键词:商业网点;消防安全;高层建筑引言:近年来由于高层底部的商业网点对消防安全不够重视而引发消防安全的事件有许多,这些商业网点大多是小饭店,KTV等,如深圳的舞王歌舞厅,就出现过很严重的消防事故。
建规明确规定,高层底部的商业店铺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米,有明显的安全出口、楼梯出口的标志等等,在建规及高规中对消防安全没有更进一步的说明,在高层底部的商业网点存在防火设计上系到的分歧,要想使高层底部的商业网点在消防安全上能够得到更进一步的保证,要注重消防给水,疏散通道这些问题的解决。
一、高层底部商业网点的消防给水(一)高层底部商业网点消防给水的不足之处《高规》中对高层底部商业网点的消防给水有明确规定,要求商业店铺中至少有两支充足的水柱能够通过接水枪而达到室内的任何位置,但是事实上高层建筑底层的商业网点达不到这样的要求,因为高层建筑底部的建筑本来不属于商业建筑,自然就没有相应的给水设施,另外,由于底层商业店铺本来面积就很小,如果要设立两根消水柱不太现实。
[1]而如果将消防柱安装在店外,消防水管同样拉不进各商业店铺的里面,原因很简单,这些商业店铺都是一个一个的独立个体,有些原始房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考虑,将一个大间分割成若干小间对外出租,中间用隔离墙隔开,这种商业店铺由于彼此之间不通连,给消防水管进入造成了许多困难。
《高规》的这项政策其实是针对商业性质的商场和店铺,对于这类高层底部商业网点并没有多大的意义,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商业网点的规模不是太大,甚至有的只有十几平米,一是设置两个消防柱会占用面积,二是当发生火灾时,火点离消防柱很近,不利于消防人员的操作,另外,大多小商户对消火栓不会使用,常常采用其它的灭火设备,水柱设在商铺里面还有一个很致命的问题,大多数的商铺在夜里是锁起来的,假如夜间有火情,消防柱并起不到多大的作用,况且,消防员也习惯在路边取水,所以《消规》的要求对高层底部的商业网点明显地不适用。
商住楼与商业服务网点防火问题探讨
以设置 的位 置 和规定 商住 楼 的防火 要求 。 在《 高规 》 B 5 0 5 5(0 1年版 ) G 0 4 —9 2 0 中没 有对 商 业服务 网点 术语 进 行 解 释 , 而是 引用 《 规 》 的商业 建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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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设 ¨ 防火i 谤_
商 住楼 与 商业 服 务 网点 防火 问题 探 讨
黄 德 祥 ,张 文 华 ( 安 部 四 川 消 防研 究 所 ,四 川 都 江 堰 6 1 3 ) 公 1 8 0
摘 要 : 结合 当前 城 市 建设 中 大 量 出现 的 商 业 服 务 网 点 、 商 住 楼 及 其 防 火要 求 与现 行 防 火规 范 的 争议 、 矛盾 和 不 清 楚 的
中 图 分 类 号 : U2 7 TU9 2 X9 文 献 标 识 码 : T 4, 7, 2 B
文 章 编 号 : 0 9 0 9 2 0 ) 1 0 4 — 0 1 0 —0 2 ( 0 6 0 — 0 9 3
防火 要求 上 又 不是 按 综合 楼 来 处理 , 而是 按 低 于综 合
对 设 定 的 火 灾 场 景 进 行 模 拟 计 算 。 算 结 果 表 明 , 消 计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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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规范适用条文的探讨2013-07-29《建筑技艺》杂志关于住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规范适用条文的探讨撰文马水静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摘要通过对设计过程中遇到的商业服务网点执行防火规范问题的分析探讨,指出了目前的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设计尚有多个问题有待明确,并为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
关键词商业服务网点住宅底商防火规范大量的住宅区建设往往伴随着商业服务网点的建设(图1)。
近期笔者负责设计了一个高层住宅区的底层商业项目,在设计过程中,对于商业网点的防火规范适用条文产生了很大的疑问,通过与一些建筑师的交流,发现有些疑问是大家共同的,因此,笔者将这些问题提出来供大家讨论,也希望能引起防火规范修编部门的重视。
图1 常见的商业服务网点平面形式1 现有的主要疑问1.1 关于“商业服务网点”有术语而无条文的问题在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下文中分别称为《建规》和《高规》)中,对于“商业服务网点”的术语解释是相同的: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然而,无论是《建规》和《高规》都有一个奇怪的现象,就是在术语中专门解释了这个“商业服务网点”(以下简称底商)后,文中却再没有出现这个术语。
尽管术语中对其已经有了相应的限制条件,但是在实际设计过程中,这些条件还远远不够,至于适用哪些消防疏散和防火构造条文,就只能是靠大家各自猜测。
1.2 关于底商安全出口及疏散距离适用条文的问题在一般的住宅小区中,两栋住宅之间的两层底商往往都是沿街只开设一个出入口,因为这类建筑一般开间很小(一般为半跨或者一跨),两个疏散门必须相距5m以上,所以基本上不具有沿街开设两个疏散门的条件,可以开设第二个疏散门的地方是靠住宅区内侧的墙体(图2)。
图2 常见的商业服务网点剖面形式然而,如果大量底商的门开向小区内的话,会给小区的管理带来很大的不便,降低住宅小区内部环境的品质,这在设计中是大家应尽量避免的。
那么底商设置一个疏散口的条文依据是什么呢?我们唯一能找到的答案是在《建规》的第5. 3. 2条: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2)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规定的2、3层公共建筑。
但是,从表5.3.2中可以看到,其与商业服务网点定义中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还是有些不符,不过有一点还是可以说通的,就是让底商执行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要比5.3.2条文更为严格。
如果是这样,笔者认为,防火规范就有必要将底商执行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单独列出。
另外,底商往往都是毗邻而建的,多个底商组合为一个(或一段)建筑,每个底商只是建筑其中的一个单元,我们在分析底商“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依据条文时,是把每个商铺作为一个“公共建筑”的概念来进行分析的,当我们把多个底商组合成的一整栋建筑作为一个“公共建筑”进行分析时,这栋建筑的安全出口个数已经失去了意义。
在疏散距离这个问题上,目前各地消防审批多数执行的是《建规》表5.3.13注1: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的观众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30m(个别地方执行22m标准)。
但是对于这一条文的理解,大家基本上更趋向于这是对于大型商业的规定,因为这里面说的“厅”给人的感觉是很宽敞的,而底商定义中主要针对的却是“房”的概念,跟“厅”的联系有些牵强(行业中常用“大商业”和“小商业”进行概念区别)。
即使执行该项标准,如果是两层的底商,该条文中“直线距离”又如何折算楼梯平台和梯段的距离?如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后距离是否可以加大呢?安全出口的宽度如何计算?因此对于在底商安全疏散距离上执行这一标准的相应问题有待于防火规范的进一步明确。
对于疏散还有个问题经常困扰设计师,就是疏散楼梯宽度和踏步高、宽是按照商场还是其他建筑楼梯,或是专用疏散楼梯再或是服务楼梯执行呢?1.3 高层住宅楼底商按《高规》裙房还是按《建规》执行的问题高层住宅下的底商建筑,按一般理解应当按高层裙房的概念进行防火设计,但是,我们以上分析的所有条文却是基于《建规》的,而《高规》中并无相应条文;并且,《高规》中对裙房有设置封闭楼梯间的要求,而封闭楼梯间对于只设一个出入口的底商又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底商的开间限制,楼梯间不可能靠近外侧安全出口设置,而只能设置在内侧,这样楼梯间封闭后,二层的人经过封闭楼梯间后仍然是疏散到一层,并没有直接疏散到室外,如果要疏散到室外,那么就需要向小区内部开门,不利于小区的管理。
所以,作为高层住宅下的底商更有必要对其防火适用条文进行单独规定。
“防火单元”这一概念经常在业内的讨论中用到,在一些地方标准中也会出现,但是尚未在两本防火规范中出现。
其主要是针对建筑中一些需要特别防火处理的房间而言,当一些房间采用必要的防火措施后可以使该房间与建筑物内的其他房间不会产生火灾的相互蔓延。
底商定义中的面积、楼板和隔墙的耐火时间的限定实际上就已经是一个防火单元的概念了,但这几个条件还是不够的。
笔者所在公司的寇九贵总工程师在审图过程中提出,在满足分隔墙的耐火极限的情况下,如果各个商铺之间的外窗没有适当的距离,或者当多个商铺共用一个条形窗、幕墙等而没有防火措施,一个商铺着火后很容易通过窗户引燃周围的商铺。
所以他认为有必要对商铺之间的开窗距离及防火措施进行限定,借鉴其他规范,他提出商铺间开窗间距不宜小于1m,当距离不满足时应采用防火窗或者防火玻璃。
但是,由于目前防火规范上没有该项要求(图3),该项措施又会引起工程造价的提高,所以在实际工程中很难被采用。
图3 底商间的开窗间距目前暂无防火措施要求因此,笔者建议在现有“商业服务网点”定义的基础上,按一个防火单元的概念制定相应的防火规范,使得底商建筑中每一个商铺都是一个独立的单元,火灾发生时对周围房间影响降低,形成防火单元——防火分区的防火梯度。
比如,防火单元的隔墙耐火极限为2h,隔墙两侧开窗距离为1m,而防火分区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为3h,防火墙两侧开窗距离为2m(转角处为4m),这样就可以避免一个商铺着火后产生火灾大面积蔓延的可能。
同时,在引入防火单元后,前面在分析底商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条件时,所遇到的多个底商组合成的建筑究竟是整体当作一个公共建筑还是把每个底商作为一个公共建筑的尴尬就可以解决,这样整栋建筑仍然是一个公共建筑,但该公共建筑是由多个防火单元组成的,每个防火单元执行各自的疏散要求。
2 地方标准的参考及探讨江苏省和上海市对于底商发布了较为详细的地方标准,其中江苏省建设厅2008年发布的《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在第8节中,专门对小型商业用房制订了相应规范,而上海市则是在消防局2003年发布的《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沪消发【2003】54号)第3节中。
因二者规定接近,笔者仅摘登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对于底商的安全疏散要求,供大家参考。
8.3.1 小型商业用房所采用的敞开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靠外墙设置,底层楼梯口距离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超过15.0m。
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底层楼梯口距离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超过10.0m。
8.3.2 设置在一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和商业并联店其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当建筑面积≤200m2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建筑面积>200m2时,应设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其相邻二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室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2.0m。
8.3.3 设置在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当二层设有一个疏散楼梯,底层设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其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当楼梯为敞开楼梯时,其二层商铺内最远一点(室内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计算)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大于22.0m;当楼梯为敞开楼梯间时,其二层商铺内最远一点到敞开楼梯间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0.0m;疏散距离超过上述规定的营业区域应设置隔墙和门与敞开楼梯间分隔开,且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房间门到敞开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3.0m。
这两个地方标准基本上解决了设计师在底商安全疏散设计上的尴尬,但是笔者觉得对于安全疏散距离执行的最大22m的标准以及封闭楼梯间的要求仍然有待商榷。
对于封闭楼梯间所面临的尴尬前面已经讨论,而疏散距离如果执行22m标准,那么采用两跨柱网的两层底商意味着每跨距平均只有5m左右,这无论从结构角度还是地下停车的角度都是不经济的。
3 结语笔者在今年有幸看到了将原有《建规》和《高规》合并后的新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送审稿)》(以下简称《新规》),读之前满心期待一些疑问能在《新规》中得到解答,然而让人失望的是,《新规》非但没有将底商的防火适用问题作出解答,反而术语中连“商业服务网点”这一名词解释都取消掉了,这实在令人费解。
住宅楼下的底商是再平常不过的建筑了,新的防火规范的编制正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好时机。
真心希望编制部门及专家学者在新的防火规范中将“商业网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论证,编制专门的规范条文或者制定该类建筑专门规范,为以后这一类型建筑的设计及审批创造便利条件,以满足现阶段我国城市住宅区快速发展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