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抵押权得对抗所有权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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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论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论抵押权的善意(shànyì)取得论抵押权的善意(shànyì)取得抵押权在《物权法》第179条中作了规定(guīdìng),指债权人对债务(zhàiwù)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zhànyǒu)的担保财产(cáichǎn),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权法》第106条中明文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价格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

”该条文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同时进一步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其他物权,为他物权的善意取得留下了余地。

抵押权作为他物权,理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抵押权引起的纠纷也逐渐增多。

对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进行研究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为合理地处理该类纠纷提供依据;有利于稳定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为交易安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符合社会价值取向。

在抵押财产中又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对于动产财产抵押,只需要签订抵押合同即可成立,登记只是一个对抗要件,不登记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对于不动产抵押则实行登记生效制度。

由于两者抵押权设立的方式不同,因而,对于动产和不动产抵押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就有所区别。

抵押权善意取得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无处分权人以他人的财产设立抵押权,如抵押权人受让该抵押权时出于善意,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抵押权人取得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自办理登记之日起,抵押权人取得抵押权;原所有权人不得对抵押权人行使抗辩权。

2021年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详细解读--6所有权保留

2021年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详细解读--6所有权保留

第二十六条、所有权保留取回权限制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是一个事实状态,即只要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达到总价款75%以 上即可,而不考虑买受人在该75%价款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迟延 履行等情形,即使买受人在支付总价款75%的部分的过程中存有 相关违约行为,但违约行为发生时出卖人未主张取回,此后出卖 人即不得以此为由对抗买受人而再次主张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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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XXX
十一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所有权保留制度适用范围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 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二十五条、所有权保留制度适用范围
第二十五条、所有权保留制度适用范围
另外,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应当是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该 标的物被出售后的替代物或加工后形成的添附物,则不宜作为保 留所有权的标的物。
第二十六条、所有权保留取回权限制
第二十六条、所有权保留取回权限制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 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1年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逐条详细解读--6所有权保留
汇报人:XXX
汇报时间:2022年X月
第二十五条 所有权保留制度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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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所有权保留取回权限制
第二十五条、所有权保留制度适用范 围
第二十五条、所有权保留制度适用范围 第二十五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民法典第六百四

善意取得案例综述知识讲解

善意取得案例综述知识讲解

善意取得【案例一】李平夫妇在当地有两套住房,夫妻两商量将其中的一套一居室的住房用于出租。

李平通过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介绍,将该套住房租给了陈某。

半年后,李平前往出租屋打算向陈某收下季度的房租费,谁知开门的是一位女士,自称姓张,她说这套房子是他从一位叫李平的手中花50万元买的,并拿出了房产证。

李平也拿出了他的房产证,双方感到不妙。

他们立即到公安局报了案,并一同来到房产局,经验证,张女士手中的房产证是真的,而李平手中的房产证是假的。

原来是承租人陈某与李平在签订租房协议期间,曾要求看李平的房产证并要求复印,陈某制造了一个假的房产证,趁与李平签合同时将房产证调了包,陈某又办理了李平的假身份证,随后将房子卖给了张女士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李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自己。

分析:张女士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张女士能否取得该房屋的物权?【案例二】陆小峰与周忠兰系夫妻关系,共同拥有房屋一套,该房屋产权证上所有权人一栏为陆小峰。

2007年9月12日,陆小峰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经扬州雅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居公司)中介服务,与叶冰松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陆小峰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叶冰松;协议签订后,叶冰松于同年9月22日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385000元并实际入住。

陆小峰委托雅居公司处理该房屋转让事宜,并与叶冰松均在扬州市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表上签字。

2007年10月3日,陆小峰之妻周忠兰回家发现叶冰松居住在自己房屋内即报警,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公安分局梅岭派出所出警后,责成雅居公司暂停过户。

2008年4月2日,叶冰松将陆小峰和周忠兰起诉到法院,认为其与被告陆小峰签订的协议有效,原告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入住,两被告应办理讼争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原告损失87140元。

被告陆小峰未答辩。

被告周忠兰辨称,原告与被告陆小峰签订的《主地产买卖契约》其不知晓,该房屋系两被告共有,被告陆小峰私自处分共有房屋,应属无效。

对抵押物租金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抵押物租金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抵押物租金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租金没有优先受偿权的,质押才有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说的很清楚,抵押权的实现,是通过“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抵押才有优先权,担保法规定:第六十八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不过注意,你抵押的是房产,房产是不能质押的抵押权应如何受偿,抵押权优先受偿的顺序是怎样的所谓优先受偿顺序,是指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抵押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清偿谁的债权。

《物权法》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所有权保留的财产被抵押后由谁优先受偿?实际上系所有权保留效力和抵押权追及力竞合的问题。

所谓所有权保留,又称保留所有权,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财产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一部或全部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制度。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是我国立法首次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确认。

所谓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是指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给他人,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不因抵押物的分割、转让而受影响。

对本案的处理有不同意见。

有人认为,机械公司得依其享有的所有权对设备行使取回权,拍卖设备所得款当然应归其所有。

应由信用社优先受偿。

理由如下:首先,信用社的抵押权系善意取得且已经法定机关登记,抵押权属于他物权,他物权的存在形成了对所有权的限制,具有了对抗所有权的效力,在他物权合法存续期间,所有权并不具有优先于他物权的效力。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所有权保留条款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所有权保留条款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所有权保留条款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所有权保留条款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今天,店铺特意为大家推荐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所有权保留条款,希望大家喜欢!【解释1】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解释2】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只适用于动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将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取回标的物(1)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或者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对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可以主张取回标的物。

(2)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的情形(1)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时,第三人已经依法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标的物的回赎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标的物的另行出卖买受人在回赎期间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所有权保留条款】。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新探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新探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X围新探.law-lib./lw/善意取得制度适用X围新探XX省永春县人民法院X 燕妮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财产权于第三人,如第三人在有偿取得该财产权时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权。

善意取得包括财产权的取得与他物权的设定两个方面。

这里所说的他物权,仅限于担保物权。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促进和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着积极作用,因而为各国立法所普遍接纳。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建立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其中对于善意取得适用X围这一问题探讨中,我国传统理论仅限于动产且界定不明确,而对于动产担保物权及债权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较少涉及,故有必要以其进行阐述与探讨。

一、善意取得制度及其适用X围概说(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基础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

根据此原则,所有人将自己之财产让与他人占有的,只得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如占有人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时,所有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占有人(转让人)赔偿损失。

①立法者缘何设立善意取得制度?法律如何在所有权与交易间作出选择。

对此善意取得的存在基础问题,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各种学说莫衷一是。

主要有这几种观点:(1)即时时效说。

此说认为善意取得之所以能使善意受让动产之人从此前对动产之无权利状态变为取得动产权利,完全是“即时时效或瞬间时效作用”之结果。

法国、意大利学者多采此说。

(2)权利外像说。

该理论认为依物权公示主义,凡占有动产的人即应推定为该动产所有人。

(3)权利赋权说。

认为是法律赋予占有人以处分他人所有权之权能,因而善意受让人取得权利。

(4)占有效力说。

认为善意取得系基于占有之效力而发生。

(5)法律特别规定说。

认为善意取得为一种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别制度。

②上述学说尽管角度不一,但其基本立场均是为了维护交易。

本文采用占有效力说,认为占有之公信力是善意第三人与无处分权人进行交易的法律基础。

物权法知识点(超全)

物权法知识点(超全)

物权法知识点(超全)答:抵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抵押的财产范围主要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其中,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林地、矿权等不动产权利;动产包括存货、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存款等动产权利。

在抵押财产范围的选择上,债权人应当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和担保需求,选择具有较高价值、易于变现的财产进行抵押。

同时,债务人也应当注意选择抵押财产范围,避免抵押过多或过少,影响债务的履行和自身的利益。

抵押权人作为担保债权的持有人,拥有一定的权利。

首先,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履行债务,如果抵押人未能履行债务,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抵押物的价款受偿。

其次,抵押权人拥有保全权,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抵押物的价值。

此外,抵押权人还有处分权,可以协议或者依法处分抵押物,但应当尊重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抵押权人还有顺位权,如果同一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抵押权人的清偿顺序应当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或者债权比例来确定。

动产交付是一种公示方法,用于变动动产物权和移转动产占有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都需要进行交付。

动产交付有四种情形,分别是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现实交付是指动产占有人将动产及其直接支配权转移给受让人。

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或持有动产,出让人与受让人达成一致即完成交付。

指示交付是指第三人占有让与动产物权,让与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由第三方向受让人进行现实交付。

占有改定是指出让人在让与动产物权后仍需要占有标的物,双方可订立合同,使出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而受让人则成为间接占有人,物权变动自该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的特征包括各共有人有确定的份额,分担费用和管理共有财产的权利,但应尊重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 (动产或者不动产) 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 (占有人) 赔偿损失。

1.主体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2.客体在客体方面,从《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3.主观方面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的善意的。

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

4.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

受让人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而受让人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支付合理对价”的法律行为。

1.出让人无权处分;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动产不合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毒品、剧毒物、爆炸物、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珍稀动物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等,其交易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不能合用善意取得制度。

2、被查封的财产也不合用善意取得制度。

3、某些具有人身性质或者重大感情价值的财产也不合用善意取得制度。

普通而言,原所有人的损失可以通过无权转让人赔偿的方式得到补偿,但类似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奖章、祖传家物等与所有人具有身份上或者特殊感情联系的财产,除非善意第三人归还,否则其损失是无法得以补偿的。

从善意第三人方面而言,他也没有理由非拥有这些财产不可,他可通过替换或者赔偿恢复损失,故此类特殊财产不能合用善意取得制度。

4、赃物、遗失物不合用善意取得制度。

受让人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该财产上的原有权利泯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试述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试述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其次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尽管土地管理法房地法等相关法律中均规定不动产物权应当登记但我国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等存在大量未登记的情况尤其是在广大农村村民们极少将自己的房屋进行产权登记而此未登记的不动产在实践中照样认可其产权交易流转照样进行并没有因其未登记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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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丽 娟 : 述 抵 押 权 的 善 意 取 得 试
只能依据登记簿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 仅从不动产不能
有学者认为: 就动产抵押权的设定而言, 抵押权人未取 以占有为公示方法, 因而不会发生善意取得来理解是不恰 得任何形式的占 抵押人也未丧失任何形式的占有. 有, 所以 当的。 抵押权变动无法从占有状态中察知; 而且, 抵押人可以利用
的安全的倾斜, 是一种以牺牲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为代 基础。
价来保障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的制度。 善意取得理论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传统民法理论认
意取得也逐渐达成了共识, 不仅所有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二、 抵押权之善意取得分析
关于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学者们的意见很不一致。最 第 l3 l 条否认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理论界学者对否认不动产善意取 对抵押物的占有, 不停地无权处分, 不知情的所有人则可能 得的前提下 , 不动产抵押权当然也不得适用善意取得, 相 因为不能知情, 而无法请求法律保护。但是, 笔者认为. 在设
反, 肯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 也就肯定了不动产抵押权的善 定抵押权时, 与所有人相比, 善意第三人往往更值得保护, 其 意取得。抵押权人可以基于登记的公信力而与抵押人设定 善意信赖足以弥补处分权的欠缺, 应承认抵押权的善意取 抵押 , 此时, 抵押人虽非真正权利人, 但抵押权人的抵押权 得, 以确保善意第三人不会因其合理的信赖而受到损失。 仍应受到法律保护, 其法理与不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相 对于车辆 、 、 船舶 航空器等采取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动 同。同样是基于登记的公信力和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 , 在 产, 善意第三人所信赖者, 系对登记所显示的权利表征所具 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国家, 如德国、 瑞士等均不否认抵押 有的公信力, 即使这一权利表征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 无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抵押权能否阻却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抵押权能否阻却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抵押权能否阻却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请示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11.18
•【文号】(2022)最高法行他6号
•【施行日期】2022.11.18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担保物权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抵押权能否阻却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请示的答复
(2022)最高法行他6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抵押权能否阻却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示》收悉。

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答复如下: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房屋抵押权不能阻却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

人民法院如果认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权的,房屋登记机关在重新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当保留该房屋上的抵押权登记。

此复。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我国机动车物权变动公示采登记对抗主义之检讨

我国机动车物权变动公示采登记对抗主义之检讨

二 、 动 车 物 权 变 动 公 示 效 力 采 登 记 对 抗 主 义 的法 理 基 础 之 检讨 机
( ) 一 物权 变动模 式 与公 示效 力关 系 的检讨 物权 的变 动 与物权 的公 示 紧密联 系 , 了保 障第 三 人 的交 易安 全 , 国均 要 求 物 权 变 动 以 特定 的方 法 为 各
(0 0年 1 20 2月 2 日法 研 Eo o 字 第 1 1号 ) 出 :关 于 如 何 认 定 买 卖 合 同 中机 动 车 财 产 所 有 权 转 移 时 间 问 题 … …应 认 定 机 5 2o ̄ 2 指 “ 动 车 所 有 权 从 机 动 车 交 付 时起 转 移 。 ” ②“ 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包括三种情况 : 是根据《 权法 》 2 法 , 一 物 第 5条 到 第 2 7条 所 规 定 的 观 念 交 付 ; 是 根 据 《 权 法 》 2 二 物 第 8 条到第 3 O条 所 规 定 的 非 依 法 律 行 为 而 发 生 的 物 权 变 动 ; 是《 权 法 》 保 物 权 编 对 动 产 抵 押 权 和 留 置 权 的 相 关 规 定 。前 述 三 物 担 情 形 下 物 权 变 动 的 发 生 均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生 效 , 并 不 以 交 付 为 物 权 变 动 的 生 效 要 件 。参 见 : 国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工 委 民 法 室 : 而 全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物权 法 条 文 说 明 、 法 理 由及 相 关 规 定 》北 京 大 学 出版 社 2 0 中 立 , 0 7年 版 , 3 第 6页 。
法律 效力 , 让人 仅能 享有 请求 出卖 人交 付动 产或 办理 不动 产登记 进行 公示 的债权 , 受 受让 人 因不具 有物 权而

论所有权保留与抵押权的竞合

论所有权保留与抵押权的竞合

权虽然不 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但是可 以对抗恶 意的第三 人。 此时 , 抵押权人仍然 可以实行抵押权 , 但是保 留买 主
可 以根 据 第 三人 清偿 的规 定 , 涤除 标 的 物上 的抵 押 权 。
效 。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担保法 > 《 若 干 问 题 的解 释 》对 抵 押人 转让 抵 押 物 未通 知 或 者告 知 参 考文 献 :
第2 第2 9卷 4期
Vo. 9 12 No 2 .4
企 业 技 术 开 发
TECH NOLOGI CAL DEVEL0PM ENT OF ENTERPRI E S
21 0 0年 l 2月
De .01 c2 0
论 所 有权保 留与抵 押权 的 竞合
马 子 英
( 国政 法 大学 , 京 10 8 ) 中 北 0 08
本 法设 定 抵 押之 动 产 , 不得 为 附条 件 买卖 之 标 的 物 。 规 期 待权 的 顺 位 就 要 考 虑 动 产 抵 押 是 否 登 记 这 一 要 素 : 该 动
法律 此 时要 平衡 的是保 留卖 主 和抵 押 权人 的利 益 。
定 采绝 对 优 先保 护动 产 抵 押权 人 的原 则 。但 是 对该 规 定 产 抵 押 已经 登记 的 ,动 产抵 押 得 对 抗 其后 设 立 的 所有 权 的合 理 性 , 台湾 学 者 提 出 了质 疑 。 由如 下 : 若 动 产 抵 保 留 , 行抵 押 权 的条 件成 就 以后 , 押权 人 可 以 实行 抵 理 ① 实 抵 押 没 有 登 记 , 意第 二人 则 无 从 查悉 。 若 不 受 保 护 , 善 三 倘 其 押 权 。但是 ,此 时 保 留买 主 可 以 代 为清 偿 债 务 消灭 抵 押 保 可 动 就 会遭 受 无法 预 料 的 损 害 , 害 交 易安 全 。 登 记仅 生 对 权 。 留买 主 代 为 清 偿 后 , 以 向保 留卖 主主 张 损 失 。 有 ② 抗 第 三人 的效 力 , 当 事人 实 体 法 上 的权 益 , 产 生任 何 对 不 影 响 , 有 使所 有 权保 留归 于无 效 的理 由 。 没 对 抵 押物 能 否 让 与 ,我 国法律 的规 定 经历 了三 个 阶 段 国 19 我 95年 颁 布施 行 的 《 保 法 》 4 条 第 1 规 担 第 9 款 定: 抵押期 间 , 押人转 让已办理登记 的抵 押物的 , 当 抵 应 通 知抵 押 权 人 并 告 知 受 让 人 转 让 物 已经 抵 押 的情 况 ; 抵 押 人 未 通 知抵 押 权人 或者 未 告 知受 让 人 的 ,转 让 行 为无 产 抵 押 未 经 登 记 的 : 保 留买 主 为 善 意 第 三人 , 经 登 如果 未 记 的抵 押 权无 法 对 抗 保 留买 主 的期 待 权 ,待 条 件成 就 以 后 ,保 留买 主 取 得无 负手 日的所 有权 。若 保 留买 主为 恶 意 的 , 据 我 国《 权 法 》 18 的规 定 , 经登 记 的抵 押 根 物 第 8条 未

论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登记要件

论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登记要件

论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登记要件作者:李莉来源:《东方法学》 2018年第4期内容摘要:司法实务中出现的不支持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案件中,登记要件的作用基本被忽略,学界对登记是否具有要件意义并无定论。

《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确有逻辑不周延之处,深究物权法体系内动产抵押权与无权处分、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间的关系,会发现承认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相对公信力的条件下,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并不与公示公信效力产生逻辑悖论,故我国动产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不应存在理论和制度障碍。

在登记现状下,动产抵押权相对公信力的取值应设置较低。

可以通过改造《物权法》第106条的方法,将“应当登记”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登记”,为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时登记要件发挥作用创造制度条件。

关键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公示公信原则〓登记对抗一、问题的提出尽管《物权法》第106条建立了善意取得制度统一的规范,并藉由第3款,将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也纳入这一体系。

但由于动产抵押权的权利外观无法借助实际占有状态推定,登记又不具有物权变动公示意义上的作用,因而,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与其他他物权善意取得时所涉及的问题并不相同。

其差异在于,动产抵押权变动中特殊的登记规则,是否能够像其他物权善意取得中所涉的登记一样,作为一项独立的要件因素存在;如果能,理由何在,又该如何与整个善意取得规范体系协调?如果不能,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规则,是否足以瓦解动产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前提?就上述问题,司法实务界的认识有较大差异,学说上也存有争议。

(一)实务中的态度案例1:A某、B公司、C某以47.5%、5%和47.5%的比例按份共有某轮船,且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中已载明上述事实。

2011年,B公司用该轮船向D银行贷款若干,并于次日在海事局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D银行遂发放贷款。

2013年,A某以自己对以上述船舶作为抵押物向D银行贷款不知情,B、C、D所签抵押合同中有关自己的签名并非本人所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定A所占份额上的抵押权无效。

物权法五套试题及答案

物权法五套试题及答案

试卷一一、判断题(正确的在括号内打√,错的打×。

每题1分,共10分)( )1、同一物的所有权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因此,在同一物上可以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以上的所有权。

、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权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方式。

( )2、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权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方式。

( )3、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 )4、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是用益物权,例如地上权、典权、抵押权等。

等。

、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地役权人应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设置物。

( )5、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地役权人应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设置物。

、公民不得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 )6、公民不得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物权的客体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 )7、物权的客体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 )8、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 )9、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等额享有。

视为等额享有。

、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 )10、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每题1分,共10分)1、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 A、物权是绝对权 B、物权是对世权 C、物权是对人权 D、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支配权2、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是( )A、所有权 B、从物权、用益权 D、他物权 C、从物权3、以下属于物权原始取得的是( )A、买卖 B、继承 D、互易 C、征用、征用4、甲出差前将家中一台彩电交邻居已保管,在出差期间,已将彩电卖给丙,丙认为彩电为)已所有,便以合理价格购得,对此(  A、甲不得向丙请求返还彩电 B、甲可要求丙返还彩电、甲可要求丙返还彩电 C、甲可要求已与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5、甲购买乙的一辆二手车,但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抵押权与相关物权的冲突问题

抵押权与相关物权的冲突问题

抵押权与相关物权的冲突问题涉及抵押权与相关物权的问题,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物权法中对有关物权的规定与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中有关物权的规定,有很多相互矛盾的地方。

比如: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中规定部分动产,主要包括船舶、航空器、大型机器设备等,登记为取得所有权的生效要件,而物权法中规定所有动产,登记均为对抗要件。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以物权法为准。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就抵押权与相关物权的冲突问题,应当按照以下方法予以解决:一、先租后抵先租后抵时,不需要承租人同意,但要通知承租人,是履行附随义务。

在行使抵押权时承租人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不行使优先赎买权时,可以行使买卖不破租赁的权利。

二、先抵后租先抵后租时,如果承租人在承租时不知道租赁物上设有抵押权,租赁后才知道的,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行使解除权;如承租人一直不知道,在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承租人仍然享有优先购买权,如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承租人则不能以买卖不破租赁进行抗辩,对其损失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告知了承租人租赁物上设有抵押权,在行使抵押权时,如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其损失自担。

三、先抵后卖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当抵押人向善意第三人转让未登记的抵押财产(动产)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无效,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

《民法典》担保物权优先顺位规则之新观察

《民法典》担保物权优先顺位规则之新观察

《民法典》担保物权优先顺位规则之新观察摘要:《民法典》中的担保物权具有限制效力、变价效力、优先效力、受偿效力;在优先效力中,优先顺位规则处理的是竞存担保物权在变价后的受偿顺位问题。

以土地经营权设立抵押权,由于适用登记对抗模式,其优先顺位规则有特殊性。

《民法典》第414条第1款登记标准规则的正当性在于效率价值,第415条并非第414条法理的简单延伸,而是在效率价值之外兼顾了对动产质权制度的维护。

若某一动产抵押权与其抵押人的抵押权竞存,应限制《民法典》第414条第1款的适用。

价款抵押权优先于先设浮动抵押权和宽限期内先公示的担保物权,具有正当性,但价款抵押权不得对抗在其设立后、登记前受让所有权的善意第三人。

价款抵押权发生“并立型”竞存时,宜依债权比例平等受偿;发生“连环型”竞存时,应以最先设立的价款抵押权优先。

关键词:担保物权优先顺位登记善意价款抵押权目次引言一、担保物权的效力界面与优先顺位规则二、土地经营权抵押权顺位规则的特殊性三、动产担保物权顺位公示标准规则正当性之辨四、价款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顺位关系五、价款抵押权竞存之优先顺位规则再检视结论引言《民法典》以第414条这样一个“高度集成化的条文叫1]规范了担保物权的优先顺位问题,对于清晰处理担保物权竞存时的权利冲突具有重要意义。

该规则的具体适用会进一步涉及几个层面的问题,包括在担保物权的原理层面,应如何辨明优先顺位与优先效力乃至担保物权其他效力之间的关系;在关于权利冲突的规范层面,应如何处理与《民法典》第403条等规则之间的体系关联;在民法典与特别法的关系层面,应如何全面反映特别法的规范更新对民法典一般规则的影响;在新旧规则的关系层面,应如何协调价款抵押权等新增规则与既有规则的顺位标准。

本文旨在对担保物权优先顺位规则涉及的前述问题,作法政策与法技术的更新观察和检视。

结构上,首先从担保物权的四个效力界面导入,定位担保物权优先顺位规则的适用情景,以便于后续展开时作准确的界分(第一部分)。

民法典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解析

民法典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解析
收稿日期:2021 -03 -08 基金项目:《〈民法典〉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大问题研究》基金项目(项目号:HY-20139). 作者简介:武思远(1997—),女,福建福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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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限制抵押物处分权利到肯定抵押权追及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191条,以抵押权人同意与否可以分为两种转让抵押物的情况。在抵押人获得 抵押权人同意后,抵押人得以转让抵押物且抵押权人不得追及第三人行使抵押权,但所得价款需向抵 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倘若抵押权人不同意转让抵押物,受让人只能代为清偿以消灭抵押关系从 而脱离抵押权人的束缚。不难看出,对于抵押权人的保护存在着抵押人同意和以抵押动产的转让价款 为“担保”两种主要方式。具体至少存在以下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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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而与《物权法》相区别的是抵押权都未登记的情况下不再以抵押权成立先后以及债权比例作为顺 位判断标准,而是直接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即未登记抵押权之间不发生对抗问题,有效防止当事 人为取得优先受偿恶意篡改合同成立时间的可能。
从主观条件上看,竞存的抵押权上并不适用善意的判断标准。抵押物以其背后的交换价值作为主 债权的担保,倘若只允许一物一抵押权的话会使得超出担保价值之外的抵押物价值不能充分利用,即 便多个抵押权担保的价值超过了抵押物的价值,设定了抵押权也不意味着已抵押物偿还价款进入清算 阶段,仍有主债务人偿还主债权之可能,抵押人的偿还能力不终局的决定债务是否能够被清偿,故抵 押权竞存本身并无不妥。而既然抵押人有权在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抵押权人是否知悉抵押物上 已经存在的合法抵押权也不影响之后抵押权的设立,如果以是否善意作为判断竞存抵押权之间的优先 顺序的例外则没有法理上的依据。
竞存的抵押权之间也同样是适用登记对抗规则 ,主要体现在抵押权顺位规则,按照《民法典》 414条、415条所确立的清偿顺位规则可以对竞存抵押权之间的实现顺序进行判断。《民法典》首先是 按照抵押权是否登记以及登记先后顺序对优先顺序进行判断,登记在前的抵押权可以对抗登记在后的 抵押权,已经登记抵押权可以对抗没有登记的抵押权,这是登记对抗规则在竞存抵押权内部的具体体

对最高人民法院_担保法解释_第88条规定之疑义

对最高人民法院_担保法解释_第88条规定之疑义

2007年第4期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 nal of Pingx iang College2007NO.4对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88条规定之疑义张 华(湘潭大学,湖南湘潭 411105)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规定的是质物间接占有的情况下如何成立质权以及如何防止债务人与占有人妨害质权的内容。

本文要关注的是这一法条的后半部分,即如何防止债务人与占有人妨害质权。

按照该条规定,质权成立后,占有人按照债务人的指示处分质物的,该处分行为无效。

从这条规定的本意来看,是想通过法律直接规定处分行为无效来否定债务人和占有人的处分行为,使法律关系恢复到处分行为发生前的状态,使质权人仍然可以通过间接占有的方式占有质物从而维持质权的存在。

但法律规定此种行为无效似乎忽视了该处分行为的受让人,而该受让人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质物之所有权,这必将导致与本条规定完全不同的情况。

关键词:占有;质权;善意取得;救济;共同侵权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149(2007)04-0026-04 一、对我国担保法解释第88条的简要分析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动产质押的生效要件是债权人占有质物,我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甚至明确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但该条款对于占有是仅仅指直接占有抑或包括间接占有规定的不明确。

而在现实交易中,由于交往频繁,动产在设立质权时并非由债务人控制即所谓占有与所有分离亦甚为常见,甚至由此可能导致无法交付给债权人。

如果仅仅因为质权标的物无法由债权人直接占有而使质权无法生效,则有悖于利用物之价值的帕累托最优原则。

金融机构[担保、小贷、银行]债权法律专题研究(一)涉及房屋抵押法律问题

金融机构[担保、小贷、银行]债权法律专题研究(一)涉及房屋抵押法律问题

涉及房屋抵押法律问题引言:房产抵押在金融实务中作为一种担保措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具备众多优势于一体的情况下,同时存在着众多理论上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和需要特别注意的风险,本文将通过分析归纳常见的几种特殊情形,为我们业务中遇到同样的问题提供参考。

房地单独抵押指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给抵押权人,只登记了其中的一项,另一项未予以登记。

分别抵押指抵押人将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不同的抵押权人设定抵押,并分别就各自的抵押权设立登记。

目前针对单独抵押和分别抵押理论上都存在较大的法律争议,实务中的做法也大相径庭。

(一)法律依据《物权法》第182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146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物权法》第147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二)法律分析1、房地单独抵押的效力库欢律师对于单独抵押的效力,目前理论上的争议主要是对物权法第182条第二款的理解存在不同的看法。

但大部分学者认可单独抵押的效力,即在房地单独抵押时,抵押权人就未抵押财产所取得的抵押权,属于法定抵押权,非依法律行为而取得的抵押权,无需登记即成立。

在完成相关抵押权设立登记手续之后,抵押权人就相应的建筑物或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抵押权,就未抵押财产取得法定抵押权,建筑物抵押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构成共同抵押。

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可就建筑物及其占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2、房地分别抵押的效力房地分别抵押的效力,理论上存在的争议也比较大,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但占主导的观点认为:抵押人以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为数抵押权人设定抵押的,并不因违反第182条第1款“一并抵押”的规定而无效,且第182条第2款“视为一并抵押”亦无适用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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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抵押权得对抗所有权保留
李斯武孙国祥[案情]
山东某机械公司与江苏某纺织公司2005年8月签订一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纺织公司以49万元购买机械公司50台织机;机械公司在纺织公司预付10万元货款后发货,余款在货到后三个月内付清;货款付清前,织机所有权保留。

2005年9月,机械公司在纺织公司仅支付2万元货款的情况下将50台织机及发票交付纺织公司,而纺织公司一直没有支付余款。

2005年12月,纺织公司以上述织机为抵押向银行贷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06年6月,纺织公司因未按期还贷款被银行起诉,要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机械公司知情后,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要求返还织机。

[分析]
是支持银行抵押权,还是支持机械公司所有权保留,有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观点一,银行抵押权无效。

按照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织机的所有权仍然属机械公司,纺织公司无权将织机抵押银行。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即使抵押已经登记,仍然是无效的。

观点二,银行抵押权得对抗机械公司所有权保留。

机械公司设定所有权保留后未进行公示,银行在没有任何过错情况下取得织机抵押权,属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应该保护。

由于既加速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又保障交易安全,“分期付款、所有权保留”交易模式勃兴,然而我国仅在《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八十条原则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至于所有权保留的成立要件、公示方式等有待明确。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平衡出卖人的所有权保留和善意第三人取得的动产抵押权,兼顾交易的安全和效率。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所有权保留和抵押权一样,属广义的担保物权。

所有权保留指在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买受人先占有、使用财产,但是在当事人约定的条件(通常是价款的部分或全部清偿)成就前,出卖人仍然保留财产所有权,直到条件成就时,所有权才转移。

所有权保留表面看来是附条件的所有权转移,实则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担保物权属性,即在买受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成就所附条件)前,出卖人保留所有权,促使买受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其次,所有权保留必须公示,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一方面,所有权保留既然具有担保物权属性,就必须遵循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公示原则,即所有权保留的设定必须以一种公开的、可以让人从外部查知的方式展示,以维护整个社会交易的安全;另一方面,所有权保留的明显特征是所有权与占有权分离,即买受人占有财产却不享有所有权,而出卖人不占有所有权却享有所有权,这种财产的实际权属状态与外在表象不一致,要求所有权保留的设定必须公示。

需要强调的是,本案中织机属动产,其所有权公示方式为占有,然而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由于实际占有织机的是纺织公司,真实享有所有权的机械公司必须以更高效力,至少是同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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