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C.267_85__《2008年国际完整稳性规则》引言和A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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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吨级散货船破舱稳性评估【文献综述】

万吨级散货船破舱稳性评估【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船舶与海洋工程万吨级散货船破舱稳性评估背景20世纪初TAITANIC 号客船首航的沉没,引起了海事组织对船舶事故的重视,并成立了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此后,一系列的海事国际公约相继出台,并与海上航运业的发展相互依存,对保障海上航运安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几年来,接连几条大型散货船失事,国际海事组织(IMO)及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通过对失事报告进行研究后认为,尽管实施了SOLAS 第XII 章“散货船的附加安全措施”的要求,但是散货船在航行及装卸货等情况下的稳性仍需要进一步提高[4]。

散货船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出现以来,总体上保持着强劲的增长势头。

由于全球对于散货运输的需求量大幅增加,散货船运输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货运总量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

由于货运量大,货源充足,航线固定,装卸效率高等因素,散货船运输能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散货船已成为运输船舶的主力军[3]。

然而由于大自然之复杂海洋环境之恶劣,船舶的稳性问题已然成为船舶发生海损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保证船舶良好的稳性,便可以大大减少船舶事故。

因此对散货船稳性的研究和评估是非常有必要的。

现状与发展20 世纪50 年代以前没有专用散货船,都是用普通杂货船运输散货。

粮食、水泥等散货的流动性比液体小,都有一定的休止角,因而装这些散货时在舱口围扳内装满后,舱口四周的甲板下仍留有一个楔形空档。

船在海上发生横摇后,散货流向空档,形成横贯整个船宽的自由表面.出现较大横摇时散货将流向一舷,船随即横倾,在风浪中很容易发生倾覆事故[7]。

据统计,20 世纪50 年代全世界有150 余艘运送散货的船发生海损事故。

为了解决这个安全问题,才逐步形成了现在广泛应用的典型专用散货船结构型式,典型专用散货船的出现,较好地解决了散货流动问题,改善了散货运输的安全性,使海上散货船运输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在随后的几十年里散货船得到了迅速发展,1960 年只有1/4 的散货由单甲板承运,而自1980 年以来,几乎所有的散货都由专用的散货船承运.20 世纪80 年代中期以后,散货船船体损伤引起的沉船事故逐渐增多,散货船的安全问题再度受到世人关注,目前已经出现了双壳体结构散货船,虽然双壳体散货船的空船重量和建造成本有所增加,但其安全、经济和运营优势越来越得到航运界的认同,散货船的双壳化已是大势所趋。

中文IMO resolution (2010-1-1 to 2010-7-1) list

中文IMO resolution (2010-1-1 to 2010-7-1) list
决议名称 决议号 Resolution No title MSC.216(82) 通过对经修正的1974年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修正案 ADOPTION OF AMENDMENTS TO MEPC.177(58) 2008年NOx技术规则 AMENDMENTS TO THE TECHNICAL CODE ON CONTROL OF EMISSION OF NITROGEN OXIDES FROM MARINE DIESEL ENGINES MSC.216(82) 通过对经修正的1974年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修正案 ADOPTION OF AMENDMENTS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 AS AMENDED MEPC.176(58) 经修订的MARPOL附则 VI AMENDMENTS TO THE ANNEX OF THE PROTOCOL OF 1997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1973, AS MODIFIED BY THE PROTOCOL OF 1978 RELATING THERETO
MSC.270(85)
MSC.201(81)
1974 SOLAS公约修正 案 ADOPTION OF AMENDMENTS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 AS AMENDED MEPC.184(59) 经修订的废气清洁系统 导则 2009 GUIDELINES FOR EXHAUST GAS CLEANING SYSTEMS MSC.207(81) LAS规则 ADOPTION OF AMENDMENTS TO THE INTERNATIONAL LIFE-SAVING APPLIANCE (LSA) CODE MEPC.181(59) 经修订MARPOL附则VI 的2009年港口国检查导 则 2009 GUIDELINES FOR PORT STATE CONTROL UNDER THE REVISED MARPOL ANNEX VI MSC.201(81) 1974 SOLAS公约修正 案 ADOPTION OF AMENDMENTS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 AS AMENDED MSC.269(85) 1974SOLAS公约修正 案 ADOPTION OF AMENDMENTS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 AS AMENDED MEPC.185(59) VOC管理计划制定导则 GUIDELINE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A VOC MANAGEMENT PLAN

[工学]货运03+海事第3章保证船舶适度的稳性_OK

[工学]货运03+海事第3章保证船舶适度的稳性_OK

Mw
lw
lw
21
3)动稳性
2)动平衡:
Ah(横倾力矩作功)=AR GZ(m) (复原力矩作功)
2
B
Ah 0 Mh d
1
A
G Z 曲线 l h 曲线
AR 0 M R d
10
θ
20 S
30
θ d 40θ
50 smax
60
70 θ v 80 θ °
静平衡与动平衡
22
最小倾覆力矩
最小倾覆力矩(Mh.min) SOM´E´=SE´F´N´时对应的倾覆力矩(Mh) Mhmin与船舶装载状态有关 比较:θs θsmax θdmax(极限动倾角)
GM。——所核算装载下船舶未经自由液面修正的初稳性高 度(m)。
47
1.航行中的检验方法
• 船舶的《稳性报告书》也提供有横摇周期与GM。 的关系曲线图(横摇曲线)数据表。
48
二、船舶初稳性高度的检验
2.停泊时的检验方法 船舶在停泊时检验初稳性高度的基本原理与船舶倾斜试验的原理相同.设船舶的排水量为Δ ,
37
一、船舶稳性的校核
《法定规则》规定的报告书或手册的主要内容包括
1)船舶主要参数; 2)基本装载情况稳性总结表; 3)主要使用说明; 4)各类基本装载情况稳性计算; 5)液体舱自由液面惯性矩表及对初稳性高度修正的说明, 6)进水点位置和进水角曲线, 7)许用重心高度曲线图或最小许用初稳性高度曲线图。
31
一、《规定规则》的要求
②船舶无初始横倾 • 初始横倾将损失船舶稳性,当船舶初始横倾角较大时,船舶的一项或几项稳性指 标将得不到满足。 • 积载时尽量消除初始横倾,并采取措施防止货物航行中移位。
32

中国船级社建造规范一览表

中国船级社建造规范一览表
10.15
2009修正案(以MSC.283(86)决议修改,2011年1月1日生效)
2009Amendments(by MSC.283(86),effective dateon 1 January 2011)
11
IMO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和经1988年议定书修订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及其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 1966 and as modified by the protocol of 1988,IMO and its
2.1
2007修改通报
2007 Amendments
2.2
2008修改通报
2008 Amendments
2.3
材料与焊接规范09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for materials and welding 2009
2.3.1
2010修改通报
2010 Amendments
3
CCS 2001船舶与海上设施起重设备规范
2003Amendments(by MSC.142(77),effective dateon 1 July 2006)
10.2
2004修正案(以MSC.152(78)、MSC.153(78)和MSC.170(79)决议修订,2006年7月1日生效)
2004Amendments(by MSC.152(78),MSC.153(78)和MSC.170(79),effective dateon 1 July 2006)
2008Amendments(by MSC.269(85)annex 2,effective dateon 1 January 2011)

两种静水力参数表计算船舶排水量的结果比较

两种静水力参数表计算船舶排水量的结果比较

4天津航海2019年第2期两种静水力参数表计算船舶排水量的结果比较王伟(天津理工大学海运学院天津300384)摘要:文章通过对三艘不同类型的散货船的两种静水力参数表,分别用两种方法计算其船舶排水量并对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差值的范围和规律。

关键词:船舶纵倾静水力参数表平均吃水吃水差0引言《2008年完整稳性规则》生效后,船舶的稳性计算书中要求提供不同吃水差下的静水力参数表,使用此参数表可快捷查得船舶排水量,而岸上水尺计量人员仍沿用传统的水尺计量方法,两种计量方法所得到的水尺计量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值,此差值给岸上水尺计量人员和航海人员带来一定的困扰。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事安全委员会(MSC)第85次会议于2008年12月4日通过的MSC.267(85)决议一《通过“2008年国际完整稳性规则”》,船舶应配备不同吃水差下的静水力参数表的稳性计算书,并在水尺计量中使用基于有纵倾的静水力参数表进行船舶水尺计量。

传统上,船舶的稳性计算书中仅提供船舶在无纵倾状态时的静水力参数表。

岸上人员长期形成的工作习惯,依然使用传统的水尺计量方法,这两种计算方法之间存在一定差值。

尤其在国外某些港口,岸上水尺计量人员和船上大副使用不同的静水力参数表,却不清楚差值产生的原因,往往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主要讨论使用纵倾修正的静水力参数表对船舶一些水尺计量的作业,特别是散货船、油船等水尺计量的影响并与传统水尺计量得到的结果之间进行比较分析,得出差值的大致范围。

1传统的水尺计量的方法及步骤水尺计重是利用船舶装卸货物前和装卸后吃水变化并且扣除其他载荷变化来计算装卸货重量的一种方法。

主要包括测定原始的数据、计算平均吃水、进行纵倾修正和水密度修正来计算货物装卸收稿日期:2019-01-18作者简介:王伟(1973-),男,河北省人,甲类船长,现从事航海教学工作。

量。

需测定的原始数据包括:船舶六面吃水、港水密度°、压载水的数量和燃油淡水的存量。

CBC和CFD相关的记录报告的填写探讨解析

CBC和CFD相关的记录报告的填写探讨解析

IMSBC CODE介绍
定义 固体散货系指除液体或气体以外,由粒子、 颗粒或较大块状物质组成的任何货物,成分 通常一致,并直接装入船舶的货物处所而无 需任何中间围护形式。
包装货物与散装货物的区别?
27
IMSBC CODE介绍
目的:主要是避免和减小由于装运固体 散货所涉及的各大危害与货物分布不当 、航行期间稳性丧失或减少,以及货物 的化学反应造成船舶结构破损给船舶带 来的潜在危害。 货物分类:
21
IMDG CODE介绍
危险货物的分类: 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5.1类:氧化剂(Oxidizing substances) 5.2类:有机过氧化物(Organic peroxide) 第六类:有毒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6.1类:有毒物质(Toxic substances) 6.2类:感染性物质(Infectious substances)
CBC/CFD证书相关的记录报告填 写要求探讨
江阴办事处
2016年1月
主要探讨内容
一、IMDG、IMSBC、CFD在SOLAS中的 演变历史 二、IMDG、IMSBC、CFD 之间的关系 三、N-PH、SSc(BCc)、DGr相关填写 要求
2
IMDG/IMSBC/CFD在SOLAS公 约中演变历史
20
IMDG CODE介绍
危险货物的分类: 第四类:易燃固体、易自然物质和遇水放出 易燃气体的物质(Inflamable solids、 Spontaneously combustible and Substances emitting inflammable gases when wet) 4.1类:易燃固体 4.2类:易自然物质 4.3类:潮湿时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完整稳性规则修正案

完整稳性规则修正案

《2008年国际完整稳性规则》引言和A部分目录引言1 宗旨2 定义A部分-强制性衡准第1章总则1.1 适用范围1.2 波浪中的动态稳性现象第2章-总体衡准2.1 总则2.2 关于复原力臂曲线特性的衡准2.3 强风和横摇衡准(气候衡准)第3章-某些类型船舶的特殊衡准3.1 客船3.2 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3.3 载运木材甲板货的货船3.4 散装运输谷物的货船3.5 高速船引言1 宗旨1.1 本规则旨在提出强制性和建议性的稳性衡准及其他确保安全操作船舶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对这些船舶、船上人员以及环境构成的风险。

本引言和规则的A部分涉及强制性衡准,B部分包含建议和附加的导则。

1.2 除非另行说明,本规则载有适用于长度为24 m及以上的以下类型船舶和其他海上运载工具:.1 货船;.2 运输木材甲板货物的货船;.3 客船;.4 渔船;.5 特种用途船舶;.6 近海供应船;.7 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8 平底船;及.9 甲板上装载集装箱的货船和集装箱船。

1.3 主管机关可以对新颖设计的船舶或本规则未作规定的船舶做出设计方面的补充要求。

2 定义就本规则而言,下述定义适用。

所用术语如未在本规则中定义,则经修订的《1974年安全公约》中的定义适用。

2.1 主管机关系指船舶有权悬挂其国旗的国家的政府。

2.2 客船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安全公约》第I/2条所定义的载运12名以上旅客的船舶。

2.3 货船系指除客船、军事船舶和运兵船、非机动船、原始方式建造的木船、渔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以外的任何船舶。

2.4 油船系指主要为了在其货物处所散装油类而建造或改造的船舶,包括混装船和《防污公约》附则II中定义化学品船(当其载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为散装油类时)。

2.4.1 混装船系指设计成既可散装运输油类又可散装运输固体货物的船舶2.4.2 原油船系指从事原油运输的油船。

2.4.3 成品油船系指从事原油以外油类运输的油船。

最新PSC船舶安检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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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查员资格统一考试复习参考题(PSCO)考试时间....100.....题,满分...分。

....120...分钟,题量.....150姓名:单位:准考证号:一、单项选择题1、以下哪项属于PSC检查中中止检查?____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A、由于时间限制,检查员决定结束检查并签发检查报告,对机舱区域未进行检查。

B、船舶状况太差,港口国监督检查员决定停止检查,同时要求船方自行检查并整改后再申请港口国监督检查,离船前并未签发检查报告。

C、船舶状况太差,港口国监督检查员决定停止检查并签发了含有滞留缺陷的检查报告,同时要求船方自行检查并对发现缺陷整改后再申请港口国监督检查。

D、船舶状况太差,PSCO决定停止检查并签发了一份检查报告,详细记录了所发现的缺陷,但并未包括滞留缺陷,同时要求船方自行检查并对发现缺陷整改后再时申请港口国监督检查。

2、下列哪起海难事故是港口国监督检查产生的直接原因?____A、1912年“泰坦尼克”号海难B、1978年“阿莫科卡迪兹”号海难C、1994年“爱沙尼亚”号海难D、1967年“Torrey Canyon”轮溢油事故3、The term "To the satisfaction of the Administration" appears frequently in IMO Convevtions. The Administration stands for:____SOLAS 1988 修正案>第 I 章 (HSSC)>A 部分(第1~5条)>第2条A、ROB、Port stateC、Flag stateD、IMO4、下哪项证书不是根据MARPOL公约签发的?____ MARPOL 公约A、国际防止船舶油污染证书B、国际防止船舶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C、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D、国际防止船舶大气污染证书5、According to harmonised 1988 Protocol ,the duration of passenger Ship Safety Certificate shall not exceedg: (SOLAS 1988 修正案>第I 章(HSSC)>B 部分(第6~20条)>第14条 a)A、5yearsB 、36monthsC、24monthsD、12months6、Who has responsibilities to maintain the ship?____SOLAS 1988 修正案>第 I 章 (HSSC)>B 部分(第6~20条)>第11条检验后状况的维持A、Flag StateB、ship ownerC、crew of the shipD、manage company of the ship7、Which of the following Time Window since previous inspection for Standard Risk Ships is correct?____ (东京备忘录新检查机制)A、2 to 4 monthsB、5 to 8 monthsC、6 to 9 monthsD、9 to 18 months8、对于低风险船舶的检查窗口期为:____ (东京备忘录新检查机制)A、6个月B、9-18个月C、5-8个月D、2-4个月9、In all cases,the interval between any two inspections of the outside of the ship’s bottom during any five year period shall not exceed:____ SOLAS 2006 修正案>第 I 章 (HSSC)>B 部分(第6~20条)>第10条 a (v)A、24monthsB、36 months;C、48monthsD、12months10、A Passenger Ship Safety Certificate shall be issued for a period not exceeding:____ SOLAS 1988 修正案>第 I 章 (HSSC)>B 部分(第6~20条)>第14条(a)A、12 monthsB、24monthsC、5yearsD、36months11、进入油船、散货船货舱区域的通道,其出入处舱口围板的高度如超过____mm,则在舱口围板外侧还应有数级踏板与梯子相接. SOLAS 2005 修正案>第 II-1 章>A-1部分 (第3-1~3-8条)>第3-6条(MSC.194(80)ANNEX 1) 5.1A、900B、800C、600D、76012、A bulk carrier carrying solid bulk cargoes having a density of 1,780 kg/m3 and above shall be permanently marked on____with a solid equilateral triangle having sides of 500 mm and its apex 300 mm below the deck line,and painted a contrasting colour to that of the hull.(给的标准答案是错误的)SOLAS 2004 修正案>第 XII 章>第8条 3A、the side shell at amidships,port and starboardB、stern shellC、superstructureD、the side shell at bow13、干舷甲板是:____国际载重线公约2008年修正案>附录 B>附则 I>第 I 章>第 3 条(9)A、暴露在开敞甲板上最上层连续甲板B、救生艇甲板C、货舱二层柜D、露天甲板14、处于位置1 和位置2 的货舱口和其他舱口应保持:___ _ 国际载重线公约2003年修正案>附录 B>附则 I>第 II 章(第10~26条)>第 16 条(1)A、水密B、气密C、油密D、风雨密15、the height of the sills of access openings in bulkheads at ends ofenclosed superstructures shall be at least()above thedeck_ _ _ _国际载重线公约2003年修正案>附录 B>附则 I>第 II 章(第10~26条)>第 12条(3)A、 760mmB、 600mmC、 230mmD、380mm16、Any service fuel tank shall contain sufficient fuel to enable the pumpto run on full load for at least hours and sufficient reservesof fuel shall be available outside the machinery space of category A toenable the pump to be run on full load for an additional hours. 消防安全系统规则2012(11)修正案>第12章>2.2.2.2A、one/tenB、two/tenC、three/fifteenD、five/fifteen17、Every ship, while at sea,its MF radio installation shall maintain acontinuous watch on the distress and safety DSC frequency ____kHz.(A)SOLAS 1988 修正案>第 IV 章>C部分(第6~17条)>第9条>第9.1条A、2,187.5 kHzB、8,414.5 kHzC、4,207.5 kHzD、6,312 kHz18、应人工输入在406MHz EPIRB 中的信息是。

IMO文件包括的所有船舶完整稳性规则-2008英文版

IMO文件包括的所有船舶完整稳性规则-2008英文版
I:\MSC\85\26-Add-1.doc
广


粤 禺









MSC 85/26/Add.1 ANNEX 2 Page 2 ANNEX INTERNATIONAL CODE ON INTACT STABILITY, 2008 (2008 IS CODE) CONTENTS PREAMBLE INTRODUCTION 1 Purpose 2 Definitions PART A – MANDATORY CRITERIA









Determination of lightship parameters Application Preparations for the inclining test Plans required Test procedure Inclining test for MODUs Stability test for pontoons




Recommended design criteria for certain types of ships Fishing vessels Pontoons Containerships greater than 100 m Offshore supply vessels Special purpose ships Mobile offshore drilling units (MODUs)
I:\MSC\85\26-Add-1.doc
MSC 85/26/Add.1 ANNEX 2 Page 3 Chapter 3 –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Chapter 4 – 4.1 Guidance in preparing stability information Effect of free surfaces of liquids in tanks Permanent ballast Assessment of compliance with stability criteria Standard conditions of loading to be examined Calculation of stability curves Stability booklet Operational measures for ships carrying timber deck cargoes Operating booklets for certain ships Stability calculations performed by stability instruments Stability instruments

船舶完整稳性规则

船舶完整稳性规则

附则3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文件包括的所有船舶的完整稳性规则说明与要求1 本附则是国际海事组织第18届大会1993年11月4日通过的A.749(18)决议的附件。

2 本附则中“动力支承船”的有关规定已被《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所替代。

详见本法规第4篇附则2《际高速船安全规则》。

3 船舶的完整稳性还应符合本法规总则与第1篇的适用规定。

349第1章一般规定1.1 宗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文件包括的所有类型船舶的完整稳性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旨在提出稳性衡准及其他为确保所有船舶的安全操作而采取的措施,使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船舶、船上人员和环境的危害。

1.2 适用范围1.2.1 除非另有说明,本规则中的完整稳性衡准适用于长度为24m及以上的下列类型船舶和其他海上运输工具:——货船;——装载木材甲板货的货船;——装载散装谷物的货船;——客船;——渔船;——特种用途船;——近海供应船;——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方驳;——动力支承船;——集装箱船。

1.2.2 沿海国家可对新型设计的船舶或未包含在本规则内的船舶的设计方面制定附加要求。

1.3 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则。

对过去常用的术语但在本规则中未定义的,如在1974 SOLAS公约中所定义的,亦适用于本规则。

1.3.1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1.3.2 客船:系指经修改的1974 SOLAS公约第Ⅰ/2条中规定的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1.3.3 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1.3.4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1.3.5 特种用途船:系指国际海事组织《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规则》(A.534(13)决议案)1.3.3中规定的因其特殊用途载有12名以上特种人员(包括可不超过12名乘客)的机动自航船舶(从事科研、探险和测量的船舶;用于培训海员的船;不从事捕捞作业的鲸鱼或鱼类加工船舶;不从事捕捞作业的其他海洋生物资源加工船或其设计特点和运行方式类似上述的其他船舶,根据主管机关的意见可列入此类范围)。

SPS2008-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规则

SPS2008-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规则

C C S通 函Circular 中国船级社技术处(2008年)通函第055号总第329号2008年12月30日(共2+44页)发:本社验船师,有关设计单位和船东关于执行《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规则》2008的通知2008年5月13日IMO以MSC.266(84)决议通过了《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规则》2008(以下简称SPS规则)。

该规则系对原《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规则》(A.534(13))的全面修订,其中主要修改内容为:一、新的SPS规则适用于自通过之日起500总吨及以上且载有12名以上特殊人员的新建船舶。

二、重新定义了“特种用途船舶”和“特殊人员”,对特殊人员数量的界定也改为对船上乘员数量的界定;三、完整稳性要求应满足《2007年完整稳性规则》B部分第2.5节的规定;四、按核准载运人数满足不同的破损稳性要求;五、将“爆炸品的储存”改为“危险货物”。

由于MSC.266(84)决议本身为非强制性的要求,且没有明确具体的生效时间,需由主管机关自行决定生效的有效日期。

而目前我们尚未收到船旗国主管机关有关实施MSC.266(84)决议的通知。

因此,我们特将MSC.266(84)决议英文原文和翻译稿附后,供大家参考。

在主管机关没有明确实施该决议的具体日期之前,可按MSC.266(84)决议之前的原SPS规则及修正案执行,船东也可自愿实施MSC.266(84)决议。

如果我们接到船旗国主管机关有关实施MSC.266(84)决议的通知,将会及时转发。

本通函将在网上发布(网址:)。

请我社当地机构通知有关船东与设计单位。

附件1:《特种用途船安全规则》2008版与前SPS规则(见《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2008)国际航行篇第4A分册)的主要内容对比附件2:《特种用途船安全规则》2008(中文版)附件3:《特种用途船安全规则》2008(英文版)附件1 :《特种用途船安全规则》2008版与前SPS规则(见《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2008)国际航行篇第4A分册)的主要内容对比章节主要变化1、第7章标题“爆炸品的贮存”改为“危险品”2、第11章增加新的一章“保安”3、前言1、新增第1条的内容2、删除原第5条有关对近岸航程的放宽要求3、新增第8条的内容4、第1章,第1.2条适用范围1、增加“适用于所有在2008年5月13日或以后发证”2、增加“不适用于符合MODU规则的船”3、增加“不适用于用以运输和装载不在船上工作的工业人员的船舶。

【奥鹏网院】大工19春《船舶与海洋工程法规》在线测试2 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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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鹏】大工19春《船舶与海洋工程法规》在线测试2
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题号】()系指对舱内散装谷物经一切必要的和合理的平舱,即将谷物自由表面整平以便使甲板和舱口盖下方的所有空间尽可能装满,并将谷物装载到可能的最高水平面的任何货舱。

[A.]经分舱的满载舱
[B.]经平舱的满载舱
[C.]未经平舱的满载舱
[D.]部分装载舱
【分析以上题目,并作答】
----参考答案:B
【题号】《2008年国际完整稳性规则》生效时间为()。

[A.]2008年7月1日
[B.]2009年7月1日
[C.]2010年7月1日
[D.]2011年7月1日
【分析以上题目,并作答】
----参考答案:C
【题号】一般通过合理的()布置来满足船舶的浮态与完整稳性及破舱稳性的要求。

[A.]空间
[B.]平面
[C.]分舱
[D.]平舱
【分析以上题目,并作答】
----参考答案:C
【题号】根据油船的破舱稳性衡准,油船在浸水的最后阶段,不对称浸水所产生的横倾角不得超过()。

[A.]10°
[B.]15°
[C.]20°
[D.]25°
【分析以上题目,并作答】
----参考答案:D
【题号】《MARPOL73/78公约》附则Ⅳ为()。

[A.]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B.]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C.]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D.]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分析以上题目,并作答】
----参考答案:D。

ccs培训教程--船舶稳性

ccs培训教程--船舶稳性

T1-Chpt.6 /Para.1
T1-Chpt.6 /Para.2
-7-
课程要点
.7 典型装载工况校核注意重量重心与自由液面 修正
IMO、 IACS---
CCPara.3
教学辅 助材料
7.船舶分舱、破损稳性的基本概念
7.1 概述
.1 分舱与破损稳性的概念 .2 简述 SOLAS 破损稳性规则的发展史 .3 确定性/概率方法的分舱破损稳性概念
.2 满载平舱体积倾侧力矩的计算 -分别说明舱口范围之外与舱口范围内空档 以及其移动力矩计算方法 -说明谷物重量与 VCG 的计算
.3 满载不平舱体积倾侧力矩的计算 -舱口与舱口两侧空档计算要求 -舱口两端与两侧空档移动力矩计算方法 -说明谷物重量与 VCG 的计算
.4 部分装载舱体积倾侧力矩的计算 -部分装舱空档移动力矩计算方法
-4-
C 部分 具体教学大纲
课程要点
IMO、 IACS---
CCS 规范
1.船舶完整稳性的基本概念与原理
1.1 概述
.1 简介船舶完整稳性的发展 .2 简介稳性与法定检验、入级检验的关系
教科书 参考书
教学辅 助材料
P1
1.2 完整稳性基本原理
B1
.1 简单介绍船舶平衡的基本原理与排水量计
算方法
.2 稳性的定义
4 谷物稳性 4.1 SOLAS 公约关于散装谷物安全装运规则 4.2 体积倾侧力矩 4.3 许用倾侧力矩 4.4 谷物稳性计算资料 4.5 国内航行海船的要求
5 船舶倾斜试验与静水横摇试验 5.1 试验目的与原理 5.2 试验前的准备工作 5.3 倾斜试验与数据处理
6 船舶完整稳性的审核
7 船舶分舱、破损稳性的基本概念 7.1 概述 7.2 船舶分舱、破损稳性的基本概念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_Code)中文版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_Code)中文版

第MSC.268(85)号决议(2008年12月4日通过)通过《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海上安全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本委员会职能的第28(b)条,注意到本委员会通过了关于《2004年固体散货安全操作规则》的第MSC.193(79)号决议,认识到强制适用统一的海运固体散货国际标准的需要,还注意到本委员会以第MSC.269(85)号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下文称《公约》)第VI和VII章修正案,以使《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依据《公约》成为强制性规则。

在其第85届会议上审议了建议的《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文本,1. 通过《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固体散货规则》),其文本载于本决议的附件中;2. 注意到根据上述《公约》第VI章的修正案,《固体散货规则》将来的修正案须按照有关《公约》附则除第I章外的适用修正案程序的《公约》第VIII条规定予以通过、实施和生效,3. 请《公约》缔约国政府注意,一旦《公约》第VI和VII章的修正案生效,《固体散货规则》将于2011年1月1日生效;4. 同意《公约》缔约国政府在自愿的基础上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部或部分实施《固体散货规则》;5. 要求秘书长向《公约》所有缔约国政府送发本决议及其附件的核证无误副本;6.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向所有非《公约》缔约国政府的本组织会员国送发本决议及其附件;7. 注意到附件中的《固体散货规则》取代以第MSC.193(79)号决议通过的《2004年固体散货安全实用规则》。

ANNEX 3Page 2附件《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目 录前言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一般装载、装运和卸载预防措施第3节人员与船舶安全第4节评定货物的安全适运性第5节平舱程序第6节确定静止角的方法第7节易流态化货物第8节易流态化货物的测试程序第9节具有化学危险的货物第10节固体散装废物运输第11节保安规定第12节积载因数换算表第13节相关信息和建议的参考资料附录1 各固体散装货物明细表附录2 实验室测试程序、使用的仪器和标准附录3 固体散物的特性附录4 索引物外,当时不可能形成详细要求。

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

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

• • • • •
装载和卸载注意事项: 检查和准备货物处所,适于拟装货物; 保持污水阱和滤板畅通,防止货物落入; 保持污水管系、测深管系等处于良好状态; 防止高密度货物损坏货物处所设备,装载完成后 进行检测; • 关闭或遮盖通风系统,空调系统内部循环,防止 粉尘进入起居处所,及对甲板机械和室外助航仪 器的影响。
• A组:易流态化物质,包括那些运输时的水份含量 超过适运水份极限可能会流态化的货物。 • B组:具有化学危险性的物质,包括那些运输时会 使船舶产生危险局面的具有化学危险的货物。包 括已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列明并分类 的物质,以及未列明分类的和仅在散装运输时具 有危险性的物质。 • C组:包括既不易流态化(A组)也不具有化学危 险(B组)的货物。
• 未列入附录1的固体散装货物,须提请主管机关对 安全运输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 当评估显示为A组或B组的,须与卸货港和船旗国 主管机关进行三方评估。 • 当评估显示不是A组或B组的,通报卸货港和船旗 国主管机关。 • 评估结果须由主管机关签发证书,并在1年内通知 国际海事组织。
二、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
•规则的提出: • 海上安全委员会第MSC.269(85)号决议通过的经 修正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Ⅵ和第Ⅶ章 的修正案,《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依据《SOLAS 公约》成为强制性规则。并在其85届会议上审议了 建议的《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文本。
2、规则的通过和生效
• • • • • 2008年5月,MSC公布IMSBC规则草案。 2008年12月8日,MSC.85通过强制性的IMSBC规则。 2009年1月1日,IMSBC规则自愿生效。 2011年1月1日,IMSBC规则强制生效。 《IMSBC规则》每两年修正一次,双数年份自愿实 施,单数年份强制生效。

2008年国际完整稳性规则

2008年国际完整稳性规则
2.23 空载状况系指船舶的各方面均完备,但船上没有消耗品、物料、货物、船员及其个人物品,除营运所需数量的机器和管道液体如润滑剂和液压剂外,船上没有其他任何液体的状况。
2.24 空载检验涉及在倾斜试验时应对船上增加、减少或重新定位的所有物品进行审查,以便能将观察到的船舶状况调整到空载状况。应对每一物品的重量、纵向、横向和垂向位置做出准确测定和记录。使用这些信息、在船舶倾斜试验时通过测量船舶的干舷或经核证的吃水标志所确定的船舶静浮水线、船舶的水静力资料和海水密度,可确定空载排水量和纵向重心(LCG)。对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MODU)和水线不对称的其他船舶或其内部布置或舣装的偏心重量会造成固有横倾的其他船舶也可测定其横向重心(TCG)。
2.18 木材甲板货物系指在干舷甲板或上层建筑甲板无遮盖的部分载运的木材货物。本术语
不包括木纸浆或类似货物3。
2.19 木材载重线系指为符合《国际载重线公约》所规定的若干与其结构有关的条件的船舶所勘定的,在货物符合《1991年载运木材甲板货物船舶安全操作规则》(第A.715(17)号大会决议)的积载和系固条件时使用的特殊载重线。
第2章-总体衡准
2.1 总则
2.1.1 所有衡准均应适用于B部分第3.3和3.4中所列的所有装载状态。
2.1.2 在B部分第3.3和3.4中所列的所有装载状态下均应考虑到自由液面效应(B部分3.1)。
2.1.3 如果船上装有防摇装置,主管机关应确认在防摇装置工作时衡准能够得以维持,在供电故障或装置故障时不会导致船舶无法满足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3 然后使船舶受到阵风压力,产生阵风倾侧力臂(lw2);及
.4 在这些情况下,b区域应等于或大于a区域;如下图2.3.1所示:
2.1.4 许多因素,例如水线以上结冰、甲板上存水等,对稳性有不利影响。建议主管机关将这些影响考虑在内,只要认为必要。

年国际完整稳性规则

年国际完整稳性规则

年国际完整稳性规则《2008年国际完整稳性规则》引言和A部分目录引言1 宗旨2 定义A部分-强制性衡准第1章总则1.1 适用范围1.2 波浪中的动态稳性现象第2章-总体衡准2.1 总则2.2 关于复原力臂曲线特性的衡准2.3 强风和横摇衡准(气候衡准)第3章-某些类型船舶的特殊衡准3.1 客船3.2 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3.3 载运木材甲板货的货船3.4 散装运输谷物的货船3.5 高速船引言1 宗旨1.1 本规则旨在提出强制性和建议性的稳性衡准及其他确保安全操作船舶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对这些船舶、船上人员以及环境构成的风险。

本引言和规则的A部分涉及强制性衡准,B部分包含建议和附加的导则。

1.2 除非另行说明,本规则载有适用于长度为24 m及以上的以下类型船舶和其他海上运载工具:.1 货船;.2 运输木材甲板货物的货船;.3 客船;.4 渔船;.5 特种用途船舶;.6 近海供应船;.7 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8 平底船;及.9 甲板上装载集装箱的货船和集装箱船。

1.3 主管机关可以对新颖设计的船舶或本规则未作规定的船舶做出设计方面的补充要求。

2 定义就本规则而言,下述定义适用。

所用术语如未在本规则中定义,则经修订的《1974年安全公约》中的定义适用。

2.1 主管机关系指船舶有权悬挂其国旗的国家的政府。

2.2 客船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安全公约》第I/2条所定义的载运12名以上旅客的船舶。

2.3 货船系指除客船、军事船舶和运兵船、非机动船、原始方式建造的木船、渔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以外的任何船舶。

2.4 油船系指主要为了在其货物处所散装油类而建造或改造的船舶,包括混装船和《防污公约》附则II中定义化学品船(当其载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为散装油类时)。

2.4.1 混装船系指设计成既可散装运输油类又可散装运输固体货物的船舶2.4.2 原油船系指从事原油运输的油船。

2.4.3 成品油船系指从事原油以外油类运输的油船。

即将生效的IMO及IACS新要求

即将生效的IMO及IACS新要求

即将生效的IMO及IACS新要求佚名【期刊名称】《中国船检》【年(卷),期】2010(000)001【总页数】11页(P140-150)【正文语种】中文●IMO公约、规则修正案、标准、导则清单决议号决议名称条款名称生效日期要求概要船舶类型船舶尺度强制MSC.201(81) 通过对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SOLAS第Ⅱ-2章2010-07-01 1、在第9.4.1.3.3之后补充认可的水雾喷嘴。

2、对经MSC31(63)次会议修正的第15条末尾一句进行了修改。

所有船舶乘客≥12的客船和总吨≥500的货船是MSC.201(81) 通过对经修正的1975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SOLAS第III章2010-07-01 1、对客船增加了配备婴儿救生衣的要求。

对于航程少于24h的客船,要求配备乘客总数的2.5%的婴儿救生衣,航程超过24h,则要求为每个婴儿配备一件;2、如成人救生衣设计没适合大尺寸人员(体重140公斤,腰围1750mm),则还应提供足够数量的适用这些人的救生衣。

所有船舶(除婴儿救生衣为客船外)乘客>12和总吨≥500是MSC.201(81) 通过对经修正的1976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SOLAS第Ⅳ章2010-07-01删除了涉及到1.6GHz示位标的内容。

同时,关于极轨道卫星的相关定义已不能准确反映COSPAS-SARSAT提供的业务(COSPAS-SARSAT同时提供中轨道静止卫星服务),对相关文字也作了相应的修改。

所有船舶乘客>12和总吨≥300是MSC.201(81) 通过对经修正的1977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SOLAS第Ⅴ章2010-07-01考虑到海上置换压载水可能引起的盲区或水平视野的下降,新增了保持了望等措施。

所有船舶LBP≥55且总吨≥150是MSC.206(81)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2010-07-01 对整个第5章进行了修改,主要新增对控制装置的联锁要求,新增对CO2高压钢瓶的ISO参考标准、安全装置、安装后试验以及低压CO2灭火系统(如结构、压力试验和检验、安全阀、压力表和关闭阀、制冷装置、故障声响和视觉警报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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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际完整稳性规则》引言和A部分目录引言1 宗旨2 定义A部分-强制性衡准第1章总则1.1 适用范围1.2 波浪中的动态稳性现象第2章-总体衡准2.1 总则2.2 关于复原力臂曲线特性的衡准2.3 强风和横摇衡准(气候衡准)第3章-某些类型船舶的特殊衡准3.1 客船3.2 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3.3 载运木材甲板货的货船3.4 散装运输谷物的货船3.5 高速船引言1 宗旨1.1 本规则旨在提出强制性和建议性的稳性衡准及其他确保安全操作船舶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对这些船舶、船上人员以及环境构成的风险。

本引言和规则的A部分涉及强制性衡准,B部分包含建议和附加的导则。

1.2 除非另行说明,本规则载有适用于长度为24 m及以上的以下类型船舶和其他海上运载工具:.1 货船;.2 运输木材甲板货物的货船;.3 客船;.4 渔船;.5 特种用途船舶;.6 近海供应船;.7 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8 平底船;及.9 甲板上装载集装箱的货船和集装箱船。

1.3 主管机关可以对新颖设计的船舶或本规则未作规定的船舶做出设计方面的补充要求。

2 定义就本规则而言,下述定义适用。

所用术语如未在本规则中定义,则经修订的《1974年安全公约》中的定义适用。

2.1 主管机关系指船舶有权悬挂其国旗的国家的政府。

2.2 客船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安全公约》第I/2条所定义的载运12名以上旅客的船舶。

2.3 货船系指除客船、军事船舶和运兵船、非机动船、原始方式建造的木船、渔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以外的任何船舶。

2.4 油船系指主要为了在其货物处所散装油类而建造或改造的船舶,包括混装船和《防污公约》附则II中定义化学品船(当其载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为散装油类时)。

2.4.1 混装船系指设计成既可散装运输油类又可散装运输固体货物的船舶2.4.2 原油船系指从事原油运输的油船。

2.4.3 成品油船系指从事原油以外油类运输的油船。

2.5 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海豹、海象或其它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2.6 特种用途船舶系指《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规则》(第MSC.266(84)号决议)中定义的特种用途船舶。

2.7 近海供应船系指主要从事向近海设施运输补给品、材料和设备,为了在海上装卸货物,居住舱室和驾驶台建筑物设计在船舶前部,后部设有露天货物甲板的船舶。

2.8 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MODU或钻井装置)系指能够为勘探或开采液态或气态的碳氢化合物、硫或盐等海底资源而从事钻井作业的船舶。

2.8.1 柱稳式钻井装置系指用支柱或沉箱将主甲板连接到水下船体或桩靴上的钻井装置。

2.8.2 水面式钻井装置系指具有单体或多体结构的船型或驳船型排水船体,用于漂浮状态下作业的钻井装置。

2.8.3 自升式钻井装置系指其活动桩腿能将船体升至海面以上的钻井装置。

2.8.4 沿岸国系指对装置的钻井作业行使管理控制的国家政府。

2.8.5 作业模式系指钻井装置在就位或转移过程中可能作业或工作的状态或方式。

.1 作业状态系指一钻井装置为开展钻井作业而就位,并且环境和运行的组合荷载处于为该种作业所确定的设计限制之内的状态。

装置可以处于漂浮状态或处于被支撑在海床上的状态,视具体情况而定。

.2 抗强风暴状态系指一钻井装置可能受到该装置的设计最重环境荷载的状态。

假设钻井作业由于环境荷载的严重性已被中断,装置可以处于漂浮状态或处于被支撑在海床上的状态,视具体情况而定。

.3 转移状态系指一钻井装置从一个地理位置移动到另一个地理位置的状态。

2.9 高速船(HSC)1系指能够以等于或大于米每秒(m/s)的最大航速行驶的船舶:3.7*▽0.1667其中▽为对应于设计水线的排水量(m3)2.10 集装箱船系指主要用于运输海运集装箱的船舶。

2.11 干舷系指勘定载重线与干舷甲板之间的距离2。

2.12 船舶长度。

长度应取为量自龙骨上边的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沿该水线从首柱前边至舵杆中心的长度,取大者。

对于设计成有倾斜龙骨的船舶,计量本长度的水线应与设计水线平行。

2.13 型宽为船舶的最大宽度,对于金属船壳的船舶,从船中量至两舷肋骨型线,对于任何其他材料船壳的船舶,从船中量至船体两舷的外表面。

2.14 型深为从龙骨板顶部量至干舷甲板舷侧处横梁顶部的竖直距离。

对木质和混合材料构造船舶,该距离从龙骨槽口的下边缘量起。

如船中剖面下部的形状是凹形,或如装有加厚的龙骨翼板,此距离从船底的平坦部分向内延伸线与龙骨侧边相交点量起。

对于有圆弧形舷缘的船舶,型深应量至甲板和船侧形线延伸的交点,即将舷缘当作方角设计。

如干舷甲板为阶梯形且此甲板的升高部分延伸至超过确定型深的一点,型深应量至从该甲板较低部分延伸且与升高部分相平行的基准线。

2.15 近岸航行系指在一国海岸附近的航行,由该国主管机关确定。

2.16平底船通常被视为:.1 非自航;.2 无配员;.3 仅载甲板货物;.4 方型系数为0.9或以上;.5 宽/深比大于3;.6 除了用密封盖封闭的小的人孔外,甲板上没有舱口。

1《2000年高速船安全规则》(2000年HSC规则)是在对《1994年高速船安全规则》(1994年HSC规则)进行全面修订后制订的。

1994年HSC规则源自以前国际海事组织于1977年通过的《动力支持艇筏安全规则》(DSC规则),认识到与特定航线上的定期服务有关的基础设施能够显著提高船舶的安全水平,而传统的船舶安全理念依赖于船舶通过船上携带的所有必要的应急设备来使船舶自行维持。

2就《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或经修订的1988年议定书附件I第I和II章的适用而言,对于敞口集装箱船,“干舷甲板”为根据《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或经修订的1988年议定书规定的干舷甲板,如同舱口货物围板顶部装有舱口盖一样。

2.17 木材系指锯成的木料或木材、木方、原木、木柱、纸浆木材或其他类型的松散或包装木材。

本术语不包括木纸浆或类似货物。

2.18 木材甲板货物系指在干舷甲板或上层建筑甲板无遮盖的部分载运的木材货物。

本术语不包括木纸浆或类似货物3。

2.19 木材载重线系指为符合《国际载重线公约》所规定的若干与其结构有关的条件的船舶所勘定的,在货物符合《1991年载运木材甲板货物船舶安全操作规则》(第A.715(17)号大会决议)的积载和系固条件时使用的特殊载重线。

2.20 倾斜试验压重发证系指对试验压重上标出的重量进行验证。

试验压重应采用经核验的磅秤予以证明。

称重应尽可能在时间上接近,以确保所测重量的精确性。

2.21 吃水系指型基线至水线的垂直距离。

2.22 倾斜试验涉及到移动一系列已知重量的压重,通常是横向移动,然后测量由此造成的船舶平衡倾角的变化结果。

通过使用这些信息和应用基本造船学原理,确定船舶的垂直重心(VCG)。

2.23 空载状况系指船舶的各方面均完备,但船上没有消耗品、物料、货物、船员及其个人物品,除营运所需数量的机器和管道液体如润滑剂和液压剂外,船上没有其他任何液体的状况。

2.24空载检验涉及在倾斜试验时应对船上增加、减少或重新定位的所有物品进行审查,以便能将观察到的船舶状况调整到空载状况。

应对每一物品的重量、纵向、横向和垂向位置做出准确测定和记录。

使用这些信息、在船舶倾斜试验时通过测量船舶的干舷或经核证的吃水标志所确定的船舶静浮水线、船舶的水静力资料和海水密度,可确定空载排水量和纵向重心(LCG)。

对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MODU)和水线不对称的其他船舶或其内部布置或舣装的偏心重量会造成固有横倾的其他船舶也可测定其横向重心(TCG)。

2.25 服役中倾斜试验系指为验证预先计算的GMC和实际装载状况下的载重重心而进行的倾斜试验。

2.26 稳性仪系指安装在某一特定船上的一台仪器,通过该仪器能够确定该船舶在稳性手册中规定的稳性要求在任何营运装载条件下均满足。

稳性仪包括硬件和软件。

3按适用情况参见《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或经修订的1988年议定书的第42(1)条。

A部分强制性衡准第1章-总则1.1 适用范围1.1.1 本部分第2章下所规定的衡准给出了一系列最低要求,适用于长度为24m及以上的货船4和客船。

1.1.2 第3章下规定的衡准为某些类型船舶的特殊衡准。

就A部分而言,引言中的定义适用。

1.2 波浪中的动态稳性现象主管机关应意识到,某些船舶在风浪中更容易遇到严重稳性状况的危险。

为解决此现象的严重后果,在设计中可能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下文确定了航行中可能引起较大横摇角和/或加剧的现象。

考虑到本节所描述的现象,主管机关可以对某一艘或一组特定船舶适用能表明船舶充分安全的衡准。

适用此种衡准的任何主管机关应将有关细节通报给本组织。

本组织认识到,需要制订和实施以表现为目标的针对本节所列的已确定现象的衡准,以保证国际统一的安全水平。

1.2.1 复原力臂的变化任何在波谷和波峰状态时复原力臂变化大的船舶可能会出现参数横摇或单纯失去稳性或者出现两种情况的组合。

1.2.2 死船状态下的共振横摇失去推进和操舵能力的船舶在自由漂浮时可能会受到共振横摇的危险。

1.2.3 横转侧面受风和其他与操纵有关的现象船舶在顺浪或尾浪时可能无法保持稳定的航线,尽管使用最大操舵,此情况可能会导致最大横倾角。

4对于长度为100m及以上的集装箱船,可适用B部分第2.3章的规定,代替适用本部分第2.2章。

不要求近海供应船和特种用途船舶符合A部分第2.3章的规定。

对于近海供应船,可适用B部分第2.4章来代替适用本部分第2.2章。

对于特种用途船舶,可适用B部分第2.5章来代替适用本部分第2.2章。

第2章-总体衡准2.1 总则2.1.1 所有衡准均应适用于B部分第3.3和3.4中所列的所有装载状态。

2.1.2 在B部分第3.3和3.4中所列的所有装载状态下均应考虑到自由液面效应(B部分3.1)。

2.1.3 如果船上装有防摇装置,主管机关应确认在防摇装置工作时衡准能够得以维持,在供电故障或装置故障时不会导致船舶无法满足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2.1.4 许多因素,例如水线以上结冰、甲板上存水等,对稳性有不利影响。

建议主管机关将这些影响考虑在内,只要认为必要。

2.1.5 在航行的各个阶段均应做出安排保持稳性的安全余度,注意到重量的增加,如因吸水和结冰(关于积冰的细节见B部分第6章—对冰的考虑)以及重量的减少,例如由于燃油和物料的消耗而造成的重量减少。

2.1.6 应为每艘船舶提供一份经主管机关批准的稳性手册,手册中载有能使船长按照本规则的适用要求操作船舶的充足信息(见B部分,3.6)。

如果使用稳性仪作为稳性手册的补充,为确定其符合相关稳性衡准,该稳性仪应经过主管机关批准(见B部分,第4章-用稳性仪进行稳性计算)。

2.1.7 如果使用最小营运稳心高度(GM)或最大重心高度(VCG)曲线或图表来确保符合相关的完整稳性衡准,那些限制曲线应延伸到营运纵倾的全范围,除非主管机关同意纵倾的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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