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刑法课件
英美法系大全-概念与历史 比较法学 教学课件
第二,司法组织的改革 结束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两个法院系 统相互独立的局面,建立了一个统一的法院系 统;法院的合并未带来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合并, 同一法院可以同时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 上议院作为一个法院其法官已由法律专业 人士担任,法院系统进一步完善,因而使“遵 循先例”原则趋于确立。 刑事法院方面的改革不多,基本保持了原 有的体系。
的集中体现; 第二,商法特别是海商法参照了罗马法; 第三,衡平法院和星座法院的审判方式受
到罗马法的影响; 第四,英国的主要学府都讲授罗马法和教
会法。
罗马法影响英国法的结果
英国没有全面“接受”罗马法,而 是保留了普通法传统。具体而言:
接受了罗马法的某些基本原则和思 想,没有完全接受其体系、制度和术语;
法律改革的内容和成果
第一,制定法的地位上升,以判例法为主、 制定法为辅的局面开始改变。
但是,仍有中世纪传统的痕迹。在英国并 未进行任何法国式的法典编纂;国会制定的法 律对判例法是补充而不是取代;很多制定法往 往是判例的重述,制定法的有些内容还要借助 不成文的普通法的背景来理解;英国法的发展 仍通过法院及法官的活动来实现。
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区别:
大法官审理案件的原则在相当大的 程度上参考了罗马法和教会法;采用的 程序也不同于普通法法院,如,不用诉 讼开始令,没有陪审官参加,实行书面 的、秘密的和审问的方式。
刑法ppt课件
指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使刑罚不再执行。包括时效消灭、赦免消灭、死亡消灭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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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各罪详解
危害国家安全罪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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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 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 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 政权等行为。
具体罪名
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 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等 。
刑罚
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 ,可分别判处死刑、无期 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等刑罚 。
盲聋哑人犯罪的处罚原则
对于盲聋哑人犯罪,应当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应当注重 保护盲聋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受到公正、合理的对待。
盲聋哑人犯罪的预防措施
为了预防盲聋哑人犯罪,需要加强特殊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综合措施。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盲 聋哑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认知能力和沟通技能;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加强对盲聋哑人的关爱和帮助, 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刑法内容
刑法内容包括犯罪构成、刑罚种类、 量刑标准、追诉时效等,旨在明确犯 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为司法机关提 供法律依据。
02 犯罪论
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社会危害行为,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并依 法应受刑罚处罚。
犯罪的特征
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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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量刑制度
第七章
侵犯人身罪
第一节
一、谋杀罪
二、非谋杀罪
杀人罪
第二节
一、殴击和企图伤害
二、重伤罪
伤害罪
一、概念和构成
二、证明
三、刑罚
第四节 堕胎罪、绑架和非法拘禁
一、堕胎罪
二、绑架罪 三、非法拘禁罪
第八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一、历史发展
二、概念和构成要件
第四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
一、承担责任的方式
二、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二节
有组织犯罪 一、一般情况 二、司法对策
第三节
恐怖主义
第五章 刑罚理由和刑罚种类
第一节
一、报应主义
二、功利主义 三、混合理论
刑罚的正当理由
第二节刑罚的种类
一、罚金
二、赔偿 三、监禁刑 四、死刑
偷盗罪
第二节
一、历史发展
二、概念和构成要件
抢劫罪
第三节
一、构成要件
二、几种常见形式
诈骗罪
第四节 其他财产犯罪
一、夜盗罪
二、侵占罪 三、伪造罪 四、勒索罪 五、收受脏物罪
第九章
经济犯罪
第一节
经济犯罪概说
一、经济犯罪的概念
英美法系刑法中的合理性原则及其启示(一)
英美法系刑法中的合理性原则及其启示(一)
英美法系刑法中的合理性原则及其启示(一)
关键词:合理性原则明确规范模糊规范实质正义程序正义
内容提要:合理性原则是指刑事制定法的内容尽可能遵循一个社会普遍的、共同的价值观念,体现合理性。英美法系刑法容纳规范模糊与坚持合理性原则是相辅相成的。合理性原则的主要内容乃指合乎道德规范、政策和经验命题等组成的社会命题。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是合理性原则的价值诉求,抗辩式诉讼模式、法官创制规则的权力以及独特的诉讼推理模式,是合理性原则的司法根基。合理性原则对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具有借鉴作用。一、模糊的刑事实体规范与合理性原则
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明确性原则是指刑法对犯罪与刑罚的规定都必须尽可能具体,其意义必须明确。⑴
关于“明确性”的判断,理论上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必须以具有通常的判断能力的人能够认识判断的程度作为基准;另一种观点认为,从刑法条文中明确推断出“合理的处罚范围”才是重要的。第一种观点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肯定。“意大利最高法院认为,刑法规定的‘明确性’意味着,刑法规范必须具有能够使法官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认定行为的确定性”。⑵如果根据后者,即便刑罚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只要有处罚的合理性,就可以予以处罚,这被认为明显违背罪刑法定原则。⑶因为,构成要件要使用明确而不得扩展的概念,以使公民明确分辨什么行为是依法禁止的行为,不确定而无内容的构成要件与罪刑法定主义不一致。⑷可见,“明确性”实质上指刑法规范的含义是具体的、确定的、无扩展性的。
明确性原则,通常被认为源自依《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14条“适正程序的法理”发展起来的“由于不明确性而无效的理论”,⑸只是其真实含义已发生变化。美国联邦宪法中的程序适正,除了强调刑事程序的适正性外,还包含刑罚规范内容的合理性,即遵循普遍的社会道德和伦理的要求,把真正当罚的行为作为犯罪,而并非绝对严
11 英美刑法
《英美刑法》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代码:041432012
课程英文名称:UK-US criminal law
课程总学时:32 讲课:32 实验:0 上机:0
适用专业:法学
大纲编写(修订)时间:2010.7
一、大纲使用说明
(一)课程的地位及教学目标
《英美刑法》隶属于法学,属刑事法学方向,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选修课。本课主要介绍英美刑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主要罪名。对于中国大陆学生,了解英美法系在刑法上的一些理论和犯罪刑罚上的特有规定,将有助于开阔视野、拓展思维。
(二)知识、能力及技能方面的基本要求
1.掌握英美刑法的基本理论和犯罪论体系。
2.了解特有罪名和相关刑罚思想和体系。
3.能够结合所学(我国及大陆法系刑法),进行对比研究和思考。
(三)实施说明
本教学大纲适用于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应确保大纲中重点、难点问题的教授,其他内容可根据学时和学生接受情况酌情安排课时。本课程应尽量采用案例式、讨论式教学方法。
(四)对先修课的要求
要求学生在学完《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上开设本课程,要求牢固掌握上述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能力,为本课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五)对习题课、实践环节的要求
为了锻炼学生分析能力,在习题课上,应多布置些案例,在学生广泛讨论的基础上再进行总结。
(六)课程考核方式
1.考核方式:考查。
2.考核目标:考察学生对英美刑法特殊制度和特有犯罪规定的把握;通过不同法系对同一
问题的不同解决方式、方法的比较,能够进行评析。
3.成绩构成:本课程的总成绩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包括作业情况、出勤情况等)
英美刑法的谋杀罪与中国刑法的故意杀人罪的比较
在普通法传统上,谋杀是指:“在王国的领土范围内,达 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事前有预谋地非法杀害无辜者,破坏了 王国和平的环境,而被当事人控告或由法律予以规定以及使被 害人受伤,并于一年零一天内死于该伤的情况。”[1]
在我国,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我 国虽然没有谋杀罪的规定,但我国刑法第 232 条规定了故意杀 人罪。[3] 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对故意杀人罪这一罪名的有效适 用,在打击暴力犯罪、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 民安全等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死刑的州对于一级谋杀罪处以死刑,在废除死刑的州处以终身 监禁。
在我国故意杀人罪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的有期 徒刑,情节较轻的还可以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究其 原因,我国刑罚幅度较大是由于故意杀人罪考虑到存在防卫过 当、避险过当等法定或酌定情节。
2.3 分类上的不同 英美刑法理论根据犯罪构成的不同特点将谋杀罪分为蓄意 谋杀罪、故意重伤谋杀罪、极端轻率谋杀罪、重罪谋杀罪等几 种类型。 蓄意谋杀罪是怀着杀人目的而实施的非法终止他人生命的 行为。故意重伤谋杀罪是在既无减罪又无免罪的情形下,出于 重伤而非杀害的意图直接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极端轻率谋杀 罪指对他人的死活漠不关心因而引起他人死亡的行为。重罪谋 杀罪是指一个人在实施重罪或试图实施重罪的过程中导致了死 亡结果,其基本理由是犯重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已经相当大, 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2] 在我国,故意杀人罪分为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 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 度。 蓄意谋杀罪和我国刑法的直接故意杀人罪相同;极端轻率 谋杀罪和我国的间接故意杀人罪相同;故意重伤谋杀罪和我国 的故意伤害(致死)罪相同。[5] 3 结论 通过分析两罪的相似和不同,我们能够客观地看待中国法 律文化在现代法制建构中的转化。 现行故意杀人罪立法模式存在着罪状简单、刑罚粗疏等缺 点,并体现着重刑主义这一落后的刑法观念,不利于司法实践 中正确地处理故意杀人犯罪。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和死 刑控制的国际大环境出发,应当对故意杀人罪进行立法上的完 善。[6] 近百年来,学习、吸收西方法律文化,使中国刑法从传统 走向现代,从人治走向法治。法律文化传播大大缩短了中国刑 法的现代化进程,加强了中国与世界各国刑法之间的互相交流 与融合,促进了中国刑法的国际化发展趋势。[7] 全面而系统的分析英美刑法中的谋杀罪与中国刑法中的故 意杀人罪之间的差异,有助于从理论上进一步阐述中国法律文 化的成长运动规律;有助于充分认清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 史进程中,批判地继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的合 理成分,为推动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提供理论的支撑;有助 于在当代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明确新时期中国法制建设的 任务,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正确方向。 参考文献: [1]J·C·史密斯,B·霍根 . 英国刑法 [M]. 北京 : 法律出版社 ,2000. [2] 储槐植 . 美国刑法 [M]. 北京 :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 [3] 高铭暄 . 新编中国刑法学 [M]. 北京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 [4] 朱 波 . 从 法 律 文 化 看 中 国 法 律 的 现 代 化 [J]. 吉 林 : 行 政 与 法 ,2013. [5] 戚仁广 . 英美刑法的谋杀罪与我国故意杀人罪辨析 [J]. 北京 :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 ,2004. [6] 王钢 . 故意杀人罪立法的完善 [D]. 湘潭大学 ,2010.. [7] 褚耿芳 . 论法律文化传播与中国刑法的发展 [J]. 河南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006.
英美法律制度 Tort Law
Sometimes people make mistakes. In Ranson v. Kitner, the defendants had shot the plaitiff’s dog, thinking it was a wolf. The court held that they were liable for damages for intentional trespass of chattel, although they were acting in good faith. To shoot the animal is an intended act, and the action is by no means inadvertent or negligent. This is the mistake doctrine: if a defendant intends to do acts which would constitute a tort, it is no defense that the defendant makes a mistake.
两大法系的差别
法典/先例,规范/规则,形式/实质,逻辑/经 验
All tortious conduct falls into one of three categories: intentionally inflicted injury; failure to exercise reasonable care; and conduct giving rise to strict liability.
犯罪论体系课件
2.移植论。进入新世纪之后渐成气候。随着中外刑法学术交流活动的日 益频繁,德日刑法学成果广泛传入中国并且迅速获得青睐,某些刑法学者主 张彻底推翻以四要件为特征的苏联式传统体系,以直接全面移植以三阶层为 特征的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或者以此为根据进行改造。
三、二阶层犯罪论体系
近年来,我国主张借鉴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阶层式的犯罪论体系的学者越来越多,张 明楷教授在借鉴德日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提出二阶层犯罪论体系,在刑法学界 颇受关注。
二、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争议
一直以来,我国学者对传统四要件构成理论的批判和质疑不断,且愈演 愈烈,大体上可以总结为从“改造论”到“移植论”的争议。
1.改造论。盛行于上世纪80、90年代,在维护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 传统框架和格局的基础上,进行技术性的修正改造,如“两要件说”、“三 要件说”等等,令人应接不暇,但终成过眼烟百。
(2)罪过要件。该要件在阶层式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属于责任条件;在 闭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则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基本内容;在双层次的犯罪 构成体系中,是犯罪本体要件。
英美刑法案例解析
《法制晚报》曾经刊登过这样一篇文章,大意是说,欧美法律界有一个经典问题:3个探险家,A、B和C在沙漠中偶遇。A决定借机谋杀C,他偷偷在C 的水壶里下了剧毒。B也想杀害C,但他不知道A已经有所行动。趁C没留意,B在C 的水壶底凿了个洞而使水漏光了。当天晚上C因为缺水死在了沙漠里,离营地只有一英里。那么谁是凶手呢?若是说 A是凶手,可C是渴死的,跟A 下的毒药无关。若是说B是凶手,B把毒水从C的水壶里排掉,延长了他的寿命。如果没有B,C一喝下剧毒就会死亡,而不可能坚持到晚上。若是C早点儿赶到营地,他就不会死,那B就成了他的救命恩人。这篇文章的最后写道:社会学家以此为例,指出法律的局限性。从伦理道德角度看,A和B心怀歹意,都犯了不可推卸的道德罪,而从法律角度考虑,不同的陪审团和不同的法官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就不同。
这个问题确实很有趣,若是用我国现行刑法和犯法组成理论来分析这个问题,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A与B都是凶手,他们都犯了故意杀人罪,不同的是A 属于犯法未遂,而B是犯法既遂。这是因为,A和B主观上都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都实施了杀人的行为,结果C也死亡了,这些都是没有争议的,问题的关键在于A、B的杀人行为和C死亡这个结果之间,是不是存在因果关系。B期望C因为缺水而渴死,凿破了C的水壶,而C也正因此而死,这当中行为人的目的、行为和结果相一致,因果关系也是成立的,因此B要对自己实施杀人行为并造成C死亡的结果负责,即故意杀人罪既遂。而A是希望C被毒死,他的行为是在水壶中下毒,但这个行为可能发生的结果被B凿破水壶的行为破坏了,C被毒死这个结果也就不可能发生了。虽然C最终如A所愿死亡了,但A的行为并非是造成C死亡的原因,即A的行为与C死亡的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英美法律制度的内容
英美法律制度的内容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9年3月4日,该宪法正式生效。后又附加了27条宪法修正案。依据第一部宪法,乔治.华盛顿被选举为美国第一任总统1776年《独立宣言》;1787年《美国宪法》。
南北战争1861-1865年美国历史上第二次资产阶级革命;导致奴隶制度在美国南方被最终废除,美国统一。
现代时期的美国法(20世纪初以来的):(1) 成文法增加,系统化加强。(2) 由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委托立法出现。(3) 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
美国法的渊源:1.制定法;联邦的制定法包括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各州的制定法包括各州的宪法和法律。2.普通法;3.衡平法;1798年的《司法条例》规定,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兼管,不另设衡平法院。4.法律学说;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马歇尔;詹姆斯·肯特;约瑟夫·斯托里。
总统为政府的首脑,国会为立法机关,皆由民选产生。内阁阁员皆由总统任免,受总统的指挥监督,只对总统负责,不对国会负责。内阁阁员不得同时兼任议员,且不得参与国会对立法问题的讨论。总统与国会各有一定的任期。在任期未满之前,国会不得因为与总统政见不同之故,用不信任投票的方法推翻总统;总统也不得因与国会意见冲突,解散国会。联邦法官终身任职,法官在进行审判时,不受总统和国会的任何干涉。
国会对总统的制约:政府所有财政收支都必须由国会制定预算法规予以确定。任何行政措施,如果得不到国会预算法规批准,便只好取消。
总统任命的高级政府官员以及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取得国会参议院的同意。总统任命的外交使节,包括大使、公使和领事,都必须取得参议院的同意。总统和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必须取得参议院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的赞成。
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浅析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关键词:英美刑法;严格责任;含义;特征;分类;原因;借鉴意义
可能很多人都会对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感到好奇和迷惑。我国的许多理论家认为,严格责任是英美刑法中的一种归责制度,它注重法律效率和实践结果,在解决问题的时候,通常采取变通的方法,更注重确定结果的产生,而忽视其结果的合理性。霍姆斯的一句话就给予了深刻的验证,即法律的生命并非逻辑,而是经验。举一个典型案例来说,在著名的普林斯案中,普林斯被人指控娶妻一名年龄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女,使她失去了父亲应有的监管,普林斯的这种行为违反了《1861年侵犯人身罪法》中的第55 条。而被告人普林斯的辩词是:这个女子当时自称自己已满十八周岁,他只是被她欺骗了而已,自己并不知道这个实情。本案的最终结果是普林斯被判有罪。判罪的原因是:该女子的实际年龄确实未满十六周岁,应当处在父母的监护下,被告人使其脱离了她父母的监管,不符合该女子父母的意愿。侵犯了该少女父母抚养子女的权利,法庭对他的这种主观心态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因此,普林斯仍然要承担法律责
任。[1]严格责任或许难以被一些人接受,但已经被纳入到英美的刑法当中,下面就对其做深入地探讨和分析。
一、严格责任的含义
在英美的刑法当中,严格责任的犯罪的定义是:缺乏犯罪心理
或者是犯罪主观要件的一种犯罪行为,另外,在特殊情况下,尽管被告人是无意中犯罪的,尽管被告人对必要的犯罪条件不存在犯罪意识,尽管被告人的行为是有一些特殊的原因产生的犯罪,均可能被判罪。这样,被告人虽没有过错,却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责任就被称为“严格责任”。我们不能单纯地理解严格责任,而应该从英美刑法的理论与实践关于犯罪形成模式的有关规定及运用上来看待。在英美的刑法之中,犯罪的构成要件是过错要件与行为要件的结合。[2]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时,必须证明被告人有行为过错,还要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是因这种过错发生的,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存在,指控才能成立。对于严格责任来说,却并不要求行为要素证明有过错。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没有过错,他也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3]更明确地来说,即只要存在一个行为要素不要求证明过错,则行为人所要承担的责任就是严格责任。所谓严格责任,简单来说,就是无过错责任而非无过失责任。严格责任并不等同于无过失责任,他只是无过失责任的一种。
英美刑法之因果关系概述(一)
英美刑法之因果关系概述(一)
不同的地域局限着当地人们的视野,从而决定着他们的思维,也就表示着有关事物看法的特定性。人们生活形式虽然多样,但是也存在着潜在的相似甚至一致之处。即使如此,我们还是宁愿重复着孟德斯鸠的地域影响法律的学说,如果更高级一点,那就应该高谈阔论萨维尼的法律是民族精神的真知灼见。然而,我们似乎不仅谈论这些有利于法学与法律发展的善意见识,而且也应关注现实的社会及其规则。于是,我们必然回到活生生地世界,自己力所能及和可视,可闻,可思地天地之间。无论制定法还是判例法,都存在着合法性立论。规则说,社会实践及其控制说,还是自然说,以及前所提及之民族精神说,还是其他所谓的灼见,在归根结底地意义上,都是在论证法律存在的合理性。进而证明法律适用的合理性。换言之,一个集团对其“看不顺眼”的个人如何强制地以集团的观念来重新塑造他才是正当的呢?有关刑法同样如此。言归正传,因果关系就如你所认为的,在刑法学领域是如此重要,以致不仅不能忽略不计,相反应该受到极度重视。就现代刑法而言,这是一个颠之不破的真理性见解。因为行为以及行为结果之间的内在联系致使行为人与行为对象(客体)产生了不可变更的关系。由此,刑法介入人类生活,或者微观上讲,介入具体行为人所造成之具体危害的事实就有了十分有力的“借口”。并且作为一种主导力量,法律调整以及规制人类自身行为的方式,就有了存在的合理性。可以说,因果关系使刑法存在于世合法化了。如果说有什么可以更改的,那么就只有人们在思维领域的对因果关系的不同看法了。所以,在漫长的人类历史的演变过程中,众所纷纭,踏至而来的许多有关因果关系的见解都不时地改变着,进而改变着刑法理论及其法律,也就构成了浩颜可观地刑法史之一部分。自然我不想去重述历史的痕迹,去拾掇历史留于后人的宝贵财富,而宁愿去“拾人牙慧”。因为整理历史或许对我而言是个庞大的“工程”,一项沉重的工作,而概述英美刑法之因果关系仅是在英美刑法学者们的论述上“翻译”成我们的语言。用我们的思维方式,确切地讲,是以我的思维方式解读。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因果关系客观上讲有两层含义:意识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仅指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这是因为根据犯罪构成理论,无论是大陆法系的三要件,还是我国的四要件,以及英美法系的两要件,都不约而同地将因果关系归为犯罪的客观方面,而把意识与行为之间的联系归为犯罪的主观方面。以致于英美刑法学者认为行为犯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在讨论结果犯时才考虑因果关系。因此,“因果”的英译是“causeandeffect”,即,“原因与结果”,虽然因果关系是“causation”。刑法领域一直存在着人们应该为他们的行为负责还是应为他们的行为的结果负责的争论。换言之,在因果关系中,是为原因(cause)负责还是为结果(effect)负责?于是,在大陆法系的客观主义学派中,产生了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而在英美法系中,有人认为人们为他们的行为负责,因为结果是什么,很大程度上是个偶然性或机会(chance)问题。易言之,他们认为行为是确定的,而行为的结果则是不确定的。我们应为哪个结果负责呢?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很难认定的。也可以说我们如何运用因果关系规则才能保证认定的因果是正确的呢?当然,作为认识对象的因果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天然”存在,但是在认识领域则有所不同。我们常常强调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同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作为认识对象,还未进入价值判断领域,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是价值判断后的结果。即,人们基于一般的道德准则对行为产生结果时的作用事实的评判。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更多地涉及道德问题。故而,可能很多因果关系根据严密的逻辑无法得到说明,甚至于是矛盾的。但是这并不影响我们对它作出价值上的选择。因为社会之现实要求我们不能借口逻辑上说不通,或者感情上的不可拒绝选择。法律更注重理性(reason),并且是实践理性。乔纳森。赫林在他的《刑法》一书中举了McKechine案:被告人用电视机砸被害人,导致被害人头部受伤。送到医院检查发现被害人患有十二指肠溃烂。由于被告人导致被害人头部受伤因此就不可以对溃烂部分动手术,而被害人不久后死于十二
英美刑法严格责任
一 英美刑法中严格责任释义到目前为止,英美国家学者对严格责任的表述并未形成统一认识,主要存在绝对的严格责任和相对的严格责任 实体性严格责任和程序性严格责任的不同含义 英国学者指出:在某些特殊的犯罪中,即使被告对必要的犯罪条件没有犯罪意思或行为过失,即使被告的行为是属于合理的错误认识,即认为自己具有犯罪定义所规定的某个特殊的辩护理由,他也可能被定罪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本人虽没有过错,但却要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责任称为严格责任 这种不允许被告人以欠缺主观过错为辩护理由,只要起诉方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法定的行为或者造成了法定的结果,法院就可以对其定罪量刑的刑事责任追究方式被称为绝对的严格责任,也叫无过错责任或实体性严格责任 另有学者认为,严格责任是指 某些对于特定行为的一个或多个行动要件不要求故意轻率甚至疏忽的犯罪 ,某一罪行属于严格责任并没有完全排除主观要件 ,责任是严格的,但不是绝对的 这种不要求起诉方证明被告人的主观过错,但被告人可以在刑事审判中以自己尽到注意义务,没有犯罪意图来作为一种 善意辩护 理由的刑事责任追究方式叫相对的严格责任或程序性严格责任或修正的严格责任、二、种类普通法上的严格责任和制定法上的严格责任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有普通法与制定法之分。二者所规定的具体严格责任也不尽相同1、普通法上的严格责任普通法上,犯罪行为成立需要证明有犯罪意图,这是一般原则。但也存在极少数例外情况。(1)、公害罪。所谓公害罪,是指违背法律或不履行法律义务,因而阻碍、影响或妨害公民行使基本权利的行为;此罪必须使部分公众受其损害。典型行为如环境污染,只要行为人制造了噪音、散发了臭味,影响了公众的正常生活,则无论其有无过错、或无论其是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公害事实,均不得免责。这也是一种侵权行为,相较于刑事追诉,它似乎更适于民事侵权责任。在这类刑事案件中,法律并未言明要求犯罪意图或疏忽,亦未明确表示不需要。(2)、刑事诽谤罪。本罪的规定也同上文一样具有模糊性。行为人必须有意公布一定的言论材料——该材料具有诽谤性(libelous),但关于该言论是否会造成毁损名誉(defame)效果这一点,并不要求有更进一步的主观意图。[15]但英国《1873年诽谤法》修改了本罪的有关规则。即如被告能证明所发表的东西未经其授权、同意或毫不知情,且这非被告本人疏于适当注意或预防所致,则可以进行辩护。[16](3)、
《浅析英美法系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刑法论文资料库
《浅析英美法系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刑法论文资料库
《浅析英美法系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刑法论文资料库
摘要: 正当防卫是英美法系各国和地区刑法中普遍予以规定的一种一般辩护理由,但这种辩护理由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英美法系各国和地区刑法在正当防卫的分类上存在分歧,大致可以分为人身防卫、财产防卫和执法防卫三种类型。英美法系各国和地区之间甚至某一国内部在这三种具体的正当防卫类型的构成条件上的理解、规定上都存在较大差异。从比较研究的视角对英美法系各国或地区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进行分析,对加强我国正当防卫理论的研究无疑颇具参考价值。
关键词: 正当防卫; 人身防卫; 财产防卫; 执法防卫; 构成条件
在英美法系各国和地区的刑法中,正当防卫是一种普遍规定的一般辩护理由,但在分类及各自构成条件的规定上不尽相同。在英国刑法中,正当防卫可以分为私人防卫和制止犯罪、逮捕犯人过程中的正当防卫两大类。私人防卫又可以分为保卫人身权利的防卫和保卫财产权利的防卫。美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分为四种具体类型,即防卫自身、防卫第三人、防卫财产和执法防卫。加拿大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包括执法防卫、人身防卫和防卫财产三种类型:(1)执法防卫。具体包括7种情形:1)执行传票或判决;2)执行拘捕;3)阻止越狱;4)使用武力阻止犯罪;5)特定情况下的错捕;6)制止妨害治安;7)使用武力镇压暴乱。(2)人身保护。具体又分为三种情形:1)针对非因挑衅而发生的攻击的自卫;2)攻击时的自卫;3)防止攻击。(3)防卫财产。
印度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具体包括两种情形:(1)人身防卫,是指为保护自己或第三人的人身不受侵犯而进行的防卫;(2)财产防卫,是指为了保护自己或第三人的财产不受侵犯而进行的防卫。新加坡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人身防卫;(2)财产防卫。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分为三种具体类型:(1)自身防卫;(2)防卫他人;(3)防卫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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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攻击很严重,而且使某人陷入危急的境地,那么立即的自 卫则是必要的。在危险来临时,没有时间去判断所有的细节, 从而不可能做出完全精确的相当的反应。只要基于自己当时 合理的真实的判断,那么他的自卫行为就是合法的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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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take(错误)
1 Mistake of law 1.1 Ignorance of the law excuses no one Arrowsmith(1974)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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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及殖民地公民(Citizen of the United Kingdom and Colonies,簡稱CUKC)重新分成三大類: 英國公民 英國屬土公民 英國海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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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Mistake of fact 2.1 Mistake as to the actus reus ToIson(1889)CCR D remarried five years after last seeing her husband,believing him lost at sea.In fact,he had deserted her and was still alive. Held D was not guilty of bigamy,as she believed in good faith and on reasonable grounds’that her husband was d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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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kfor (1987)PC D,a police officer.while investigating a domestic dispute,shot and killed a man who ran out of the back of the house. Held:D was not guilty of murder.(1)A person has a right to protect himself from attack and to act in the defence of others if force is necessary and reasonable.(2) A man about to be attacked dosenot have to wait for his assailant to strike the first blow or fire the first shot:circumstances may justify a pre-emptive(预先采取行动的) strike.(3)‘The test to be applied for self-defence is that a person may use such force as is reasonable in the circumstances as he honestly believes them to be in the defence of himself or another.’ pre-emptive purchase 优先购买权
In the past,when D had previously distributed leaflets to British soldiers contra to the Incitement to Disaffection Act 1934,the DPP had declined to prosecute.The DPP then decided to prosec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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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Grant V Borg(1982)HL
D was a non-patrial with limited leave to remain in UK.D remained in UK beyond the time limit and was charged with knowingly…remain[ing】beyond the time limited by the leave’,contra to the Immigration Act 1971. Held :D was not guilty of Immigration Act 1971 offence[on other grounds].Per Lord Bridge:The principle that ignorance of the law is no defence in crime is so fundamental that to construe the word“knowinglV| in a criminal statute as requiring not merely knowledge of the facts material to the offender’ s guilt, but also knowledge of the relevant law,would be revolutionary and…wholly unaccep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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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orce justified where proportionate
2.1 The reaction must be proportionate and reasonable D was carrying a gun and went with a group to buy an illegal narcotic(毒品). After a dispute with the suppliers,D and his group fled without paying and a chase ensued ,during which ,one of the pursuers was shot and killed. Held: D was not guilty of mu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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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f-defence(正当防卫)
1.Force justified where necessary and reasonable 1.1The threatening circumstances must be imminent
Devin v Armstrong(1971)CA,NL During a riot,D urged others to build barricades and throw petrol bombs at police,claiming that such actions were necessary to prevent people from being assault and property damage. Held: D was guilty of inciting a riot,as she did not anticipate an
imminent danger. ‘The plea of self-defence may afford a defence where the party raising it uses force,not merely to counter an actual attack,but to ward off or prevent an attack which he has honestly and reasonably anticipated.In that case,however,the anticipated attack must be imminent…’
Held D was guilty of inciting to disaffect.Mistake of law would not avail D,except in regard to sentencing mitigation. DPP: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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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 The requirements for being patrial included birth in the United Kingdom, having a CUKC holding parent, married to a patrial male and legal resident in the United Kingdom for more than 5 years. Those with patrial status had a right of abode in the United Kingdom and those who were non-patrial did not. In 1981, the British government enacted the British Nationality Act to reflect the patrial notion. The act was approved by the Parliament in October 1981 and came into effect in January 1983. This law divided CUKC holders into three categories: British Citizens (BC), British Dependent Territory Citizens (BDTC), and British Overseas Citizens (B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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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1.2 No duty to retreat from threatening circumstances
Julien(1969)CA D was involved in a quarrel with V,who was armed with a chopper(断路器).D threw a milk bottle at V,causing his head to bleed. Held: D was guilty of 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There is no duty upon D‘take to his heels and run…but what is necessary is that [D]should demonstrate by his actions that he dose not want to fight’
Topic7 The general defenses
第7讲 一般辩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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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一、免罪辩护事由
与犯罪构成要件 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犯罪构成是双层模式。 第一层次是犯罪本体要件,也称积极的要件(肯定犯 罪的成立),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体现控方 的权力,表征刑法的保护社会机能。 第二层次是责任充足要件,也称为消极的犯罪构成要 件的免罪辩护理由,就能阻却犯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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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特殊辩护事由,即某一个或某几个具体犯罪中的阻 却理由,这类事由不具有普遍适用于各罪的效力, 只具有个别意义。 一般辩护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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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辩护事由
主要有未成年(infancy) 精神错乱(mental disorder)错误 (mistake)醉态(intoxication)被害人承诺(consent by Victim)上级命令(order by high authorities) 胁迫 (duress)紧急避险(necessity) 正当防卫( justifiable defense) 警察圈套( entrapment )其他一般辩护事由 美国将其分为两类: 辩解(excuse):infancy、insanity、mistake、intoxication 、 duress、 order by high authorities、 consent by Victim 正当理由(justification):necessity、 justifiable defen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