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社区矫正人员须知
社区服刑人员须知青龙县司法局茨榆山司法所编制
前言
1、为了准确执行刑罚,规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使社区矫正对象尽快熟知相关规定制定本手册。
2、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
3、司法所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
青龙县司法局茨榆山司法所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社区服刑人员应知应会内容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帮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
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管理;
2、通过组织学习、教育活动,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范教育;
3、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4、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每月安排不少于12小时的社区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
三、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主要包括下列5种犯罪: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⑴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⑵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⑶生活不能自立,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四、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享受的权利: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社区矫正人员回到社区后,应当做到:
1、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地(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以常住地为准)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2、接受司法所的入矫教育。
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做到: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
2、积极参加学习每月一次教育活动和每月12小时的公益劳动;
3、定期(每周五电话或者口头报告,每月25日书面报告)向司法所报告思想、活动情况;
4、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经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
5、服从监督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8条规定,被剥
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 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社区矫正人员须知
社区服刑人员须知青龙县司法局茨榆山司法所编制
前言
1、为了准确执行刑罚,规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使社区矫正对象尽快熟知相关规定制定本手册。
2、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
3、司法所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
青龙县司法局茨榆山司法所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社区服刑人员应知应会内容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帮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
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管理;
2、通过组织学习、教育活动,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范教育;
3、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4、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每月安排不少于12小时的社区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
三、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主要包括下列5种犯罪: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⑴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⑵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⑶生活不能自立,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四、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享受的权利:
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义务须知
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义务须知
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义务须知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格不受侮辱;
(二)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三)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限制的权利。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
(三)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四)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五)服从监督管理。
被决定保外就医的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二)确因治疗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三)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六)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详解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详解
一、收到法律文书或矫正对象报到.
1、法院应告知矫正对象必须在判决书生效起7 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寄送判决书,抄送司法所
2、矫正对象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
3、司法所在收到法院寄送法律文书起7日内要求矫正对象本人到司法所报到。
二、接收登记。
当矫正对象到司法所报到时,司法所应当首先了解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犯罪情况、生活、工作情况、家庭经济状况情况,联系方式及今后的工作打算,为今后的工作打下基础。同时,填写好《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输入《社区矫正对象花名册》,纳入管理。
三、建立档案。
根据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要求,给每一位矫正对象建立个人矫正工作档案,档案内初步
内容有:
1、社区矫正对象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2、《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
3、《社区矫正宣告书》
4、《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
5、《社区矫正监护协议书》
6、《社区矫正方案》
7、《社区矫正情况记载簿》
8、《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记录簿》
9、《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四、第一次宣告。
对矫正对象的第一次报到后(或者公安把矫正工作移交之后) 的宣告工作尤其重要,通过宣告及谈话我们可以了解矫对象对犯罪的认罪态度,以及今后接受矫正工作的服罪态度,而且通过宣告及谈话,可以促进矫正对象摆正自己的位置,积极配合矫正机构开展工作。
所以,宣告工作做的好不好,直接影响今后矫正期内的工作。宣告工作可以在司法所、管理处或村办公室中进行。
l、对矫正对象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使矫正对象明确需接受司法所和派出所的共同管理,以及其接受教育改造的矫正期,遵守所执行刑罚类别对应的法律法规。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详解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详解
一、收到法律文书或矫正对象报到;
1、法院应告知矫正对象必须在判决书生效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并向同级司法
行政机关寄送判决书,抄送司法所
2、矫正对象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
3、司法所在收到法院寄送法律文书起7日内要求矫正对象本人到司法所报到;
二、接收登记;
当矫正对象到司法所报到时,司法所应当首先了解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犯罪情况、生活、工作情况、家庭经济状况情况,联系方式及今后的工作打算,为今后的工作打下基
础;同时,填写好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输入社区矫正对象花名册,纳入管理;
三、建立档案;
根据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要求,给每一位矫正对象建立个人矫正工作档案,档案内初步
内容有:
1、社区矫正对象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2、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
3、社区矫正宣告书
4、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
5、社区矫正监护协议书
6、社区矫正方案
7、社区矫正情况记载簿
8、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记录簿
9、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四、第一次宣告;
对矫正对象的第一次报到后或者公安把矫正工作移交之后
的宣告工作尤其重要,通过宣告及谈话我们可以了解矫对象对犯罪的认罪态度,以及今后接受矫正工作的服罪态度,而且通过宣告及谈话,可以促进矫正对象摆正自己的位置,积极配合矫正机构开展工作;
所以,宣告工作做的好不好,直接影响今后矫正期内的工作;宣告工作可以在司法所、管理处或村办公室中进行;
l、对矫正对象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使矫正对象明确需接受司法所和派出所的共同管理,以及其接受教育改造的矫正期,遵守所执行刑罚类别对应的法律法规;
村居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村居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村居社区的管理,维护社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村居社区矫正是指对居住在村居社区的犯罪嫌疑人、罪犯和肇事者进行纠正、教育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的宗旨是帮助矫正对象纠正错误,改变不良行为,实现再次社会融入,促进社会治安稳定。
第四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理、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矫正对象进行处罚、纠正、教育和帮助,促使其自觉遵纪守法、正确行为。
第六条村居社区矫正管理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工作秘密,恪尽职守,公正执行矫正任务。
第八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不断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提高专业水平,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章村居社区矫正的对象
第九条村居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罪犯和肇事者等。
第十条犯罪嫌疑人是指被怀疑涉嫌犯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侦查和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个人。
第十一条罪犯是指经法院判决认定犯有犯罪行为的个人。
第十二条肇事者是指因过失或者故意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个人。
第十三条村居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年满法定年龄、能够自理和自理能力;具备接受矫正教育和改造的意愿和条件。
第十四条村居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接受政府的管理和监督,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矫正教育。
第三章村居社区矫正的程序
第十五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程序合法、程序严密。
司法校正流程
司法校正流程
司法矫正流程如下:1、县(市、区)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或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决定后,在3日内将矫正对象相关材料移送实际执行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并指导、帮助乡镇(街道)司法所针对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矫正方案。2、乡镇(街道)司法所为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应与其谈话,告知其权利、义务,宣布社区矫正执行中的学习、教育、管理、劳动、奖惩等各项规定,并发放《社区矫正对象须知》。3、乡镇(街道)司法所为矫正对象建立档案,与有监管能力的矫正对象近亲属或其原工作单位、村(居)委员会等签订矫正协议。4、乡镇(街道)司法所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社区公益劳动项目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按符合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的原则设置。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时间每月不少于12小时。5、乡镇(街道)司法所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学习、教育活动。内容包括政策形势、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劳动技能、行为要求等,可以采取个别教育、集体教育、培训、实践活动等形式。6、乡镇(街道)司法所结合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心理状态、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公安厅印发的《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安徽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必须知晓以下规定:
一、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一种行刑方式,是将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这五种罪犯中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不予关押,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公安机关是执行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是工作机关。
三、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的权利: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限制的权利。
四、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履行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和
公安机关批准;服从监督管理。(被决定保外就医的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确因治疗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治疗疾病外的社会活动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社区矫正人员须知
社区服刑员须知
1、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时,同时带来:(1)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2)一寸照片4张及照片电子档(XH83716148@)。(3)村组干部或“三老”人员2人(4)社矫对象的亲属一人(以上四项全部到位后我所再开出社区矫正回执单)。
2、社区服刑人员每周五上午8点半-下午五点半打电话到司法所报告本人去向。电话:83716148。
3、社区服刑人员每月18-20日之间到司法所写思想汇报,每季度(3、6、9、12月份)的18日-20 日到司法所写季度评审表,并将季度评审表送本村(居)矫正责任人签注意见。
4.社区服刑人员参加每月司法所或分局组织的学习和劳动(到时电话通知)。
5.定位手机24小时不得关机、不得关机充电、不得人机分离,随时接听司法所的电话,按电话要求去做。
6.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后不得出大丰,如确需外出,必须先请假,得到司法机关批准后方可外出。
. 7、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同时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8、社区服刑人员要遵守社区管理规章,如违反规章给予警告,警告三次给予收监,收监执行服刑时间从新计算。
8、社区服刑人员
9、社区服刑人员不得散布反动言论,不准参加非法组织,不得擅自参加集体组织,要积极参加社区服务,接受群众监督,坚决与违法犯罪做斗争。
10、司法所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详解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详解
一、收到法律文书或矫正对象报到。
1、法院应告知矫正对象必须在判决书生效起7 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寄送判决书,抄送司法所
2、矫正对象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
3、司法所在收到法院寄送法律文书起7日内要求矫正对象本人到司法所报到。
二、接收登记。
当矫正对象到司法所报到时,司法所应当首先了解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犯罪情况、生活、工作情况、家庭经济状况情况,联系方式及今后的工作打算,为今后的工作打下基
础。同时,填写好《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输入《社区矫正对象花名册》,纳入管理。
三、建立档案。
根据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要求,给每一位矫正对象建立个人矫正工作档案,档案内初步
内容有:
1、社区矫正对象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2、《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
3、《社区矫正宣告书》
4、《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
5、《社区矫正监护协议书》
6、《社区矫正方案》
7、《社区矫正情况记载簿》
8、《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记录簿》
9、《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四、第一次宣告。
对矫正对象的第一次报到后(或者公安把矫正工作移交之后)
的宣告工作尤其重要,通过宣告及谈话我们可以了解矫对象对犯罪的认罪态度,以及今后接受矫正工作的服罪态度,而且通过宣告及谈话,可以促进矫正对象摆正自己的位置,积极配合矫正机构开展工作。
所以,宣告工作做的好不好,直接影响今后矫正期内的工作。宣告工作可以在司法所、管理处或村办公室中进行。
l、对矫正对象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使矫正对象明确需接受司法所和派出所的共同管理,以及其接受教育改造的矫正期,遵守所执行刑罚类别对应的法律法规。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详解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详解
一、收到法律文书或矫正对象报到。
1、法院应告知矫正对象必须在判决书生效起7 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寄送判决书,抄送司法所
2、矫正对象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
3、司法所在收到法院寄送法律文书起7日内要求矫正对象本人到司法所报到。
二、接收登记。
当矫正对象到司法所报到时,司法所应当首先了解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犯罪情况、生活、工作情况、家庭经济状况情况,联系方式及今后的工作打算,为今后的工作打下基础。同时,填写好《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输入《社区矫正对象花名册》,纳入管理。
三、建立档案。
根据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要求,给每一位矫正对象建立个人矫正工作档案,档案内初步
内容有:
1、社区矫正对象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2、《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
3、《社区矫正宣告书》
4、《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
5、《社区矫正监护协议书》
6、《社区矫正方案》
7、《社区矫正情况记载簿》
8、《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记录簿》
9、《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四、第一次宣告。
对矫正对象的第一次报到后(或者公安把矫正工作移交之后)
的宣告工作尤其重要,通过宣告及谈话我们可以了解矫对象
对犯罪的认罪态度,以及今后接受矫正工作的服罪态度,而
且通过宣告及谈话,可以促进矫正对象摆正自己的位置,积
极配合矫正机构开展工作。
所以,宣告工作做的好不好,直接影响今后矫正期内的工作。宣告工作可以在司法所、管理处或村办公室中进行。
l、对矫正对象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使矫正对象明确需
接受司法所和派出所的共同管理,以及其接受教育改造的矫
矫正对象档案内容
梧州市社区矫正对象档案
正档内容
依据
备注
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流程 (试行)》(以下简称《流程》)第4、7、10条规定
起诉书(副本) 刑罚执行通知书 减刑、假释裁定书 假释证明书 罪犯身份登记表 罪犯评审鉴定表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结案登记表
社区矫正保证书
由法院、公安机关、监狱要求罪犯书写
监外执行病情鉴定书、具保书 罪犯出监心里评估表 释放证明书 出监鉴定表
社区矫正告知书 《流程》第3、
6、9条
由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出具
委托调查函
《流程》第1条 由法院出具 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
我市公检法司安在2009年联合签发的文件 其他法律文书
副档内容
依据
备注
对委托调查函答复的调查报告 《流程》第1条 社区矫正宣告书 公开宣布 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登记表
对矫正对象谈话教育笔录 《流程》第15条
《社区矫正对象对象须知》
《流程》第15
条
监护或帮教协议书《流程》第16条
监护帮教人反馈意见登记簿
矫正对象公益劳动的记录《流程》第17条
社区矫正对象学习教育情况登记表《流程》第18条
社区矫正对象个别谈话教育登记表《流程》第18条
社区矫正对象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矫正情况记录表《流程》第19条
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帮助服务情况登记表《流程》第20条
社区矫正对象日常报到情况登记表《流程》第22条
社区矫正对象每月书面报告《流程》第22条
社区矫正工作者走访登记表《流程》第23条
走访笔录薄《流程》第23
条
特殊情况使用
社区矫正对象异动情况管理情况表《流程》第24、
社区矫正宣告资料
社区矫正宣告记录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参加人:___________________被宣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宣告内容:
一、矫前谈话:核实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家庭关系,犯罪主要事实和刑罚、刑期,并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办法
各镇司法所、开发区司法所:
为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管理规定如下:
一、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由司法所负责收集、归档、立卷和保管,在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后,移交市司法局集中统一管理。
二、社区矫正对象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包括矫正工作类及法律文书类两种。
矫正工作类主要包括: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社区矫正宣告书(试行)、初次见面谈话内容、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监督协议书、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矫正方案、社区矫正对象评审鉴定表、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期满宣告书、社区矫正对象行政奖惩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电话汇报记录簿、社区矫正工作者走访登记簿、监督人情况反馈登记簿、社区矫正对象书面汇报、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吴江市社区矫正对象管理证、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记录簿、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记录表等内容。
法律文书类主要包括: * 、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出监鉴定表、出所鉴定表、假释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责令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监狱等单位出具)等内容。
三、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按如下方法立卷归档
1、实行一人一档,按照先矫正工作类后法律文书类的顺序立卷,保管期限均为“长期”。
2、案卷编号,采用单位名称、矫正类型和入矫时间相结合的方法统一编排,单位名称和矫正类型统一采用汉语拼音编写:松陵-----SL 同里-----TL 芦墟-----LX
黎里-----LL 平望-----PW 盛泽-----SZ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办法
各镇司法所、开发区司法所:
为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管理规定如下:
一、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由司法所负责收集、归档、立卷和保管,在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后,移交市司法局集中统一管理。
二、社区矫正对象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包括矫正工作类及法律文书类两种。
矫正工作类主要包括: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社区矫正宣告书(试行)、初次见面谈话内容、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监督协议书、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矫正方案、社区矫正对象评审鉴定表、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期满宣告书、社区矫正对象行政奖惩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电话汇报记录簿、社区矫正工作者走访登记簿、监督人情况反馈登记簿、社区矫正对象书面汇报、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吴江市社区矫正对象管理证、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记录簿、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记录表等内容。
法律文书类主要包括:判决书、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出监鉴定表、出所鉴定表、假释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责令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监狱等单位出具)
等内容。
三、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按如下方法立卷归档
1、实行一人一档,按照先矫正工作类后法律文书类的顺序立卷,保管期限均为“长期”。
2、案卷编号,采用单位名称、矫正类型和入矫时间相结合的方法统一编排,单位名称和矫正类型统一采用汉语拼音编写:松陵-----SL 同里-----TL 芦墟-----LX
黎里-----LL 平望-----PW 盛泽-----SZ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什么?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落实党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政策,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
三、社区矫正工作由哪个部门和哪些人员承担?
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它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如办理登记手续、安排谈话、掌握现实表现等;
2、负责对矫正对象的教育工作;
3、负责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4、负责协调有关单位解决或缓解矫正对象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对矫正对象的矫正任务主要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完成。目前,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
派出所民警组成。社区矫正志愿者主要由工作(居住)在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专家学者、干部、教师、高校优秀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组成。
四、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1、依法对矫正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执行。
2、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通过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范教育及心理咨询引导等多种教育形式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引导其认罪服法,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帮助矫正对象解决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4、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
五、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享受哪些权利?
1、人格不受侮辱。
2、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六、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时应履行哪些手续?
1、接到判决、裁定、决定或释放证明收后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的乡镇(街道)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
2、接受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谈话教育。
3、明确本《须知》中所列的各项内容。
七、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哪些行为规则?
(一)被判处管制的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或者迁居,应当报告社区矫正机构,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6、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规定。
(二)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或者迁居,应当报告社区矫正机构,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5、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的罪犯还必须遵守七(四)
之规定;
6、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规定。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3、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社区矫正机构,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4、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报告社区矫正机构,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5、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规定。
(四)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活动;
4、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5、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6、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7、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8、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9、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规定。
八、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还应遵守哪些具体规定?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
2、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公益活动;
3、每周(周一上午)以电话、每月(28日,遇星期六、星期日顺延)以书面形式向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4、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
5、服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
九、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明确的其它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必须明确以下三项法律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被宣告缓刑、被决定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和被裁定假释的矫正对象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
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或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保外就医的矫正对象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依法及时收监。
社区矫正对象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区矫正对象(签名):
年月日
(本《须知》一式二份,矫正对象签收一份、存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