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评员管理办法-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
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07.04.29
•【字号】
•【施行日期】2007.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正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工作
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特种设备考试机构,各其他有关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以下简称《考规》)的有关规定,我市相关人员按《考规》考试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有效期陆续到期后,须进行复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人员范围
凡是2005年7月1日以后通过考试机构考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且证书有效期将到期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二、复审合格的条件
1.提交的复审申请资料真实齐全;
2.男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年龄不超过55周岁;
3.在复审期限内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不超过12个月;
4.没有造成事故的;
5.按期提出申请,接受复审的。
三、复审要求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也可以由考试机构统一办理。申请复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从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下载,以下简称《复审表》)1份,《复审表》必须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盖公章,申请人必须签字;
⑵《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⑶安全教育培训证明(证明格式从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下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11.08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95号,以下简称《目录》)已经颁布,同时又下发了《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1]62号)。为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顺利实施,现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新颁(2011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贴照片页应加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用章”骑缝钢印,证书编号和档案编号统一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身份证号,发证机关为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加盖考试机构公章。根据1人1证的原则,考虑到1人若取多个项目,可能会在不同考试机构应试并由不同发证部门发证,为此,经办人印章内应增加本次考试项目审核发证部门的简称
(如徐汇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办人印章为“”)。对已持有新版证书的人员,在报名增项考试时应将证书交考试机构,以便在证书上加印新的作业项目。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2.27
•【字号】沪建交〔2009〕243号
•【施行日期】2009.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建交〔2009〕243号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本市建设工程项目中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管理,不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施工现场操作技能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现场作业人员和周边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工种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在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电工、建筑施工脚手架(普通脚手架和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桩工机械安装拆
卸(操作)工、建筑焊割(操作)工的工种。
凡未列入上述工种范围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其办证或换发证事宜按原规定执行。
二、组织管理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市建筑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和理论技能考核工作,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和上海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考核机构,以下简称“市建设行业考指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上海市2024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试计划
上海市2024特种设备检验⼈员考试计划⼀、引⾔
随着中国特种设备⾏业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检验⼈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对于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关重要。为了进⼀步提升上海市特种设备检验⼈员的业务⽔平,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作的需要,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于2024年举办特种设备检验⼈员考试。本计划旨在明确考试的⽬的、内容、时间、组织⽅式等,以确保考试的顺利进⾏。
⼆、考试⽬的
本次特种设备检验⼈员考试旨在检验和提⾼检验⼈员的专业技术⽔平,确保其具备准确、规范地完成特种设备检验⼯作的能⼒。同时,通过考试促进检验⼈员不断学习新技术、新⽅法,提⾼其综合素质,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作提供有⼒的⼈才保障。
三、考试内容
1.特种设备基本知识:包括特种设备的定义、分类、基本结构、⼯作原理等;
2.特种设备检验法规标准:重点掌握国家及地⽅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法规、
检验标准等;
3.特种设备检验技术:涉及各种特种设备的检验⽅法、技能、操作要点等;
4.案例分析:对实际⼯作中遇到的典型案例进⾏分析,提⾼检验⼈员解决问
题的能⼒;
5.实践操作:针对不同种类的特种设备,进⾏实际操作检验,考察检验⼈员
的实际操作能⼒。
四、考试时间与组织⽅式
1.报名⽅式:上海市内的检验⼈员可通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官⽹进⾏在线报
名,外地检验⼈员可通过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统⼀报名;
2.考试地点:上海市内的若⼲指定考点;
3.考试形式:笔试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具体安排详⻅准考证。
五、考试要求
1.参加考试的检验⼈员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准考证;
2.考试过程中,检验⼈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禁⽌作弊⾏为;
上海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与制证
上海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与制证
上海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与制证是依据《上海市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条例》(2016年施行),由上海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局统一
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及制证工作。
考试内容包括:法纪知识、安全规程、操作规程、技能操作、应急措
施等四大类,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部分,笔试分为安全知识考试和技
能操作考试,考试结束后还要进行面试检查,以确认考生的安全素养能力。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制证作业,由上海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局根据考试结果,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符合标准的从业人员
签发资格证书,以此证明从业人员有资格从事特种设备安全作业。
上海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与制证,旨在提高特种设备安全作业人
员的专业水平,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有效防止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
发生,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管理规则是为了确保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能力和素质达到要求,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而制定的管理规定。本规则旨在规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考核程序与要求,明确考核内容和标准,提升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
一、考核要点及内容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理论知识考核:涵盖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知识技能等内容。考核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结构与工作原理、检验技术与操作方法等。
2. 技能操作考核:通过实际操作考核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包括设备检查、试验操作、故障诊断与处理等。
3. 业务能力考核:检验人员应具备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独立完成特种设备检验任务,准确判断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并提出合理建议。
4. 文书报告要求:规定了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编写相关检验报告和技术文件的格式、内容要求和质量标准。
二、考核管理流程
1. 报名和资格审核: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应按规定报名,并提交相关资料进行资格审核。审核要求包括个人资格、从业经历、培训证书等。
2. 考试与面试: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试,通过考试者进入面试环节。面试主要考核应聘者的业务能力、工作经验、沟通能力等。
3. 综合评定:以考试和面试的成绩为依据,综合评定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能力和素质水平,确定是否通过考核。
4. 考核结果公示和申诉:公示合格考核人员名单并设立申诉渠道,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人员可以提出申诉。
5. 考核结果使用:将合格考核人员的名单纳入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名册,以便管理机构或企事业单位雇佣。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实施细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复审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组织
第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考核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包括专业人员、设备设施、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等。
第六条考核机构应当每四年进行一次评审,确保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七条考核内容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第八条理论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等。
第九条实际操作考试采取现场操作的方式,内容包括操作流程、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十条考核试题应当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实用性,确保考核工作的准确性。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考生应当提前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参加考核。
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考核。
第十三条考核合格的考生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
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十四条考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
考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复审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
满前六个月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审。
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
后一个月内组织复审。
第十七条复审内容包括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安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 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 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 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 第二章 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 •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 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 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 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 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 定: •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 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 训; • (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 章制度;(四)拒绝违章指 挥; •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 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 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 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本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本市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考试机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08.01.16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正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本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
机构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经组织对本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综合分析研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决定对本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及其考试项目进行调整,调整后的9家考试机构具体名单及项目见附件,现予公布。
各考试机构应严格执行《办法》、《规则》和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做到专人负责,确保作业人员考试工作质量。
作业人员理论考试全部实施机考。各考试机构电脑应配备到位,并安装好考试软件。题库由上海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管会)审定管理。
除个别特殊设备外,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原则上在考试机构考场内进行。考场内应配备相应考试专业所需的装备,并配备各类考试项目的考评人员。考评人员
应持有考管会颁发的证书,考试机构应加强对考评人员的管理,以确保考试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作业人员考试结果的上传、审批、下载均应纳入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各考试机构应按照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安装数据交换软件,并配备专业人员维护,满足系统的需求。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9.03
•【字号】沪市监特种〔2021〕457号
•【施行日期】2021.09.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正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
近期,部分区市场监管局查实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以下统称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时提供虚假材料,还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考试中出现舞弊现象;部分区市场监管局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中存在超法定时限、超承诺时限办结的情况。上述问题影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的正常进行。为此,根据《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TSG Z6001—2019)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现就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申请材料审查和审批时限管理。各单位应仔细核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如申请人员姓名、身份证号与本人身份证是否一致,选择的复审项目是否与原持证项目一致,学历证明是否满足取证项目要求。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相对
人,要记入黑名单,如果系已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要撤销其证件。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各单位应按照承诺时限按期办结。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
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
上海特种设备安全考核制度
上海特种设备安全考核制度
一、总则
1.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
检测和监督管理活动。
二、考核原则
1.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 遵循科学、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 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
3. 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质和培训情况。
4. 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验和安全检查记录。
5. 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四、考核方式
1. 定期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考核。
2. 抽查考核: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抽查。
3. 事故后考核: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立即对相关单位进行安全考核。
五、考核标准
1.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2. 合格:考核内容全部符合要求,无重大安全隐患。
3. 不合格:考核内容中有一项或多项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隐患。
六、考核结果应用
1. 考核合格者,颁发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证书,准许继续使用特种设备。
2. 考核不合格者,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使用特种设备。
3.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特种设
备使用许可。
七、监督管理
1.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08.01.17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正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
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管理工作,保证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质量,提高特种设备使用和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现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技能和管理水平,切实做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规范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并按规定程序报告,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二、各单位应制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履行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义务,切实做好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日常安全教
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并结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复审工作,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档案。
本市大中型企业应自行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应统一由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除上述单位外,对无能力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的单位,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应会同企业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相应培训。
上海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与制证
上海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与制证
上海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与制证是由上海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所颁布的《上海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与制证办法》依据,全面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与制证工作。
上海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与制证办法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即考试与制证的范围、考试的条件和程序、安全技术证书的发放与使用以及违规处理。
考试与制证的范围:根据《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参加相应等级的专业技能考试,并持有正式发放的安全技术证书。
考试条件和程序:根据《上海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均应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技能专业考试,并经上海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审批合格后,方可参加考试。
安全技术证书的发放与使用:考试合格后,上海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将发放安全技术证书,并限制证书持有者仅在上海市使用。对于考试不合格或未及时考试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将无法参加安全技术证书考试,也无法使用安全技术证书。
违规处理:根据《上海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未经上海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核准,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利用安全技术证书来参加任何形式的考试,根据情节轻重对违规行为将依法作出处理。
总之,上海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与制证是由上海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所颁布的一份政策文件,为了保护公众财产安全,全面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与制证工作。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上海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人员及职责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上海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人员及职责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1.11.02
•【字号】沪质技监特〔2011〕644号
•【施行日期】2011.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正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上海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
核管理委员会人员及职责的通知
沪质技监特〔2011〕644号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95号)已经颁布,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流程,决定对上海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考委会由9人组成,主任由市质量技监局(以下简称市局)特种设备监察处(以下简称特设处)处长张德智担任,副主任分别由翟光辉、谭久克担任,委员为周华、李晓芬、王海荣、吉顺昌、许家勇、王牛等。
考委会下设办公室和3个专业委员会,即承压设备、机电设备、焊接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由3人组成,主任由王海荣
兼任,考委会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承担。各专业委员会分别由5~9人组成,设组长1名,分别由吉顺昌、许家勇、王牛担任。委员由各考试机构推荐产生,经考委会确认后公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市场监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系统上线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市场监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系统上线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12.27
•【字号】沪市监特种20190559号
•【施行日期】2019.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正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市场监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系统上线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沪市监特种〔2019〕559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若干意见》(沪市监特种〔2019〕268号)等文件精神,做好与之配套的上海市市场监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系统(以下简称新作业人员发证系统)上线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20年1月1日起,新作业人员发证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原作业人员发证系统停止运行(已申请未办结项目除外)。新作业人员发证系统要与升级改造后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系统有序衔接。同时,新作业人员发证系统与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系统实时对接。
二、工作安排
(一)上线准备阶段(2019年12月31日前)
完成新作业人员发证系统开发、部署工作。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将统一组织开展系统测试、用户培训和试点工作。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区局)要配合做好各自用户培训、用户授权、系统试用、业务验证、信息反馈以及相关培训宣贯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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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评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评员(以下简称考评员)的管理,规范实际操作考评工作,提高实际操作考评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员是指:对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实际操作考试进行评定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规定的考评员的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上海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负责考评员的培训、考核、注册、发证工作。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负责考评员的管理。考试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考评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考核与聘用
第五条考评员考核程序包括:报名、申请材料审查、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六条报名参加考评员考核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60周岁以下;
(二)具有相关作业项目高级工、技师、检验师或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三)具有相关作业项目的从业经历5年以上;
(四)掌握必要的特种设备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练掌握本作业项目实际操作技能。
第七条申请人应由聘用的考试机构推荐,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考评员申请表(见附件1,1份);
(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四)1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第八条考委会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按时参加考试。
第九条考委会应当按照《考评员考核大纲》组织考试。考试结束后,考委会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考试合格人员颁发《考评员证书》(见附件2)。
第十条证书有效期为4年。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证书,不得转借;一旦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及时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考评员经考试机构聘用后,方能从事考评工作,且同时只能受聘于一家考试机构。考试机构每年应将考评员聘用情况报考委会备案。
第十二条考试机构应当向聘用的考评员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评员聘用证》(见附件3)。
第三章换证
第十三条考评员需要延续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考委会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四条提出换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60周岁以下;
(二)证书有效期内,参加不少于40学时法规标准知识更新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
(三)证书有效期内,参加考评工作经历不少于3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申请换证时,持证人员应当向考委会提交以下材料:(一)考评员换证申请表(见附件4,1份);
(二)证书有效期内的考评工作总结(内容至少包括:考评工作情况、奖惩情况、对改进考评工作的建议等,1份);
第十六条考评员逾期未申请换证或者不符合换证条件的,其证书由考委会予以注销。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考评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接受报考单位赠送的礼品、有价证券和现金;
(二)不准要求报考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票据;
(三)不准参加由报考单位付费的经营性娱乐活动;
(四)不准违反考核大纲的要求,擅自增加或减少考试题目,擅自提高或降低评分标准;
(五)不准超出资格范围从事考评工作;
(六)不准超出报考的项目进行考评;
(七)其它违反考试公正公平原则的行为。
第十八条考评员应当在资格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依据各类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进行考评工作,对考评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考委会应当建立考评员数据库,并公布考评员持证信息。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聘用考评员工作情况(包括:参加考评次数、考评工作质量、考生反馈信息等)档案。
第二十条考评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机构上报考委会,考委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或撤销考评员资格的处罚:(一)未按照本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从事考评工作的;
(二)工作不认真,考评结果失实;
(三)出具虚假考评结果,以及帮助学员进行考试的;
(四)故意刁难报考人员,情节严重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考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O一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考评员申请表
注意:本聘用证标准尺寸为长12cm,宽8.5cm。
附件4:
特种设备考评员换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