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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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教学大纲

《国际公法》教学大纲

XXXX大学

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

《国际公法》教学大纲

第一部分大纲说明

一、课程性质和任务

国际公法是浙江开放大学法学专业学生必修的一门专业课,是为培养复合型和应用型专门法律人材,满足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而设置的。本课程5学分。

国际公法是一门具有悠久发展历史、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涉及国家间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和科学交往的各个领域的法律专门学科。

讲授这门课程的目的是使学生了解国际公法是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行为规范,是国家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国家只有严格遵守国际公法,才能与别国建立和发展友好关系,促进本国与别国的交流与合作,以利于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科学的建设与发展,更好地保护本国和本国人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学习和掌握国际公法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并在以后的工作中能运用它们维护我国的权益,服务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一)正确理解课程的性质。任务和研究对象,全面了解课程的体系。结构,对国际公法学有一个整体的认识。

(二)掌握国际公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主要的原则。制度和规则,以及国际公法发展的最新动态。

(三)牢固树立维护国家主权和权益观念,并以此为指导去研究国际公法的基本理论和实际问题。

(四)密切联系实际,通过分析研究案例和国际事件,加深对国际公法专业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能把国际公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则的学习融入到对国际实践的研究和认识中,以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切实掌握课程的核心内容,在实际工作中为维护国家的权益,促进我国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作出贡献。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梳理

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主要调整国家之间

关系的,关系的,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体。

二、特征:国际法是法律,具有规范性、阶级性和强制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 1、主体不同:主体主要是国家主体主要是国家

还包括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

(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

2、调整对象不同:仅有横向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

3、制定方式不同: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

(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

4、效力依据不同: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

5、实施方式不同: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

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自卫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自卫

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a.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自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自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

b.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自愿接受为前提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自愿接受为前提

杨帆国际公法讲义

杨帆国际公法讲义
(四)保护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于非缔约国;人道主义原则
(五)战争犯罪
原则:(1)双罚原则;(2)国内法、所任职位以及是否听命不影响责任的承担;(3)公平受审的权利;(4)共谋者有罪
惩罚战争犯罪的实践:四个临时刑事法庭(联合国安理会派出机构)和国际刑事法院(常设,管辖《刑事法院规约》生效后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几大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5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为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6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9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11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第12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
(三)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国家主权豁免: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管辖
2、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最主要)、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
1、行为归因于国家:
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国 际 公 法(完整版)

国 际 公 法(完整版)

绪论

●国际公法

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和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与罗马公民之间的法律)。本国人限用市民法,对在罗马境内的外国人则区别对待,用万民法进行规范调解。

万民法是涉外法律,被看成是国际公法的起源。国际公法是用来调节国与国之间,非人之间。

●国际公法VS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标的物、行为人、行为发生地;涉外的,两国以上因素。用来确定适用哪国法律。又称“冲突法”,再次形成所谓国与国之间的文明。适用国内法,如:跨国婚姻。

国际公法:国与国之间的协议,不是冲突法。国与国之间的行为,不可强制执行,无立法机关,无强制力,自觉执行。几个国家签订的协议,缔约国之间有约束力。若违反,国对国的报复,如:越南VS美国。强制力有伸缩性,不像国内法。国际法是弱法,是法律的边缘,相当于君子协议,不能当合同。

国际法院在两者都无法断清时,确认由此第三者判断、执行,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愿意交给其办理才有管辖权。一方签条约时有保留意见。

国家定居的居民、国籍、人民

领陆:取得(征服、先占、时效、添附、转让)、

变更、划界、极地

国家确定的领土领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国际法主体海、无害通过

领空:航空、外层空间

政府、外交、领事

主权(国家不受地方法院管辖):管辖权、引渡、庇护、豁免国际法权、国家责任

国际组织联合国

区域性国家组织

国际法客体:主体的相关行为、活动

国际法早期国际组织不算国际法主体,是联合国努力下的成果,有国际法院解释国际上某些组织是国际法的主体,不过欧盟是被回避讨论的组织

●国家四要素:领土、固定的居民、政权(前三者无争议)+主权(?争议)

国际公法学(第二章)

国际公法学(第二章)

四、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是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 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同时 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国际法上的内政不是一种地域概念,它一方面包括国家生活的 各个方面,另一方面又和国际法律秩序发生联系。从国际法角度来 看,所谓“内政”,一般是指国家不受国际法约束而能独立自主处 理的那些事项,如一国的政体、内部组织、法律主体间的关系、对 外政策等。 1965年联大通过了《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 保护宣言》,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再次重申了不干涉内政 原则。
〖案情〗
从1984年2月开始,在美国的资助和直接参与下,尼加 拉瓜反政府武装组织在尼加拉瓜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这 严重威胁到尼加拉瓜的安全和航行,并造成了重大事故和损 失。美国还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攻击尼加拉瓜港口、石油设施 等。为此,尼加拉瓜于1984年4月9日向国际法院提出申请, 控告美国在其港口布雷、出动飞机袭击尼加拉瓜石油设施和 港口以及进行其他军事和准军事活动。
此外,法院还确认人道法原则、1956年《友好通商航海 条约》均适用于本案。 根据上述法律,法院以绝大多数票判决:美国在尼加拉 瓜境内的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对尼非法使用 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美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是对尼内政的干 涉,明显违反了不干涉原则;美国对尼加拉瓜的行动违反了 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美国鼓励了尼反政府武装从事违反 人道法原则的行为,美国在尼港口布雷造成第三国船舶及其 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也构成了对人道法原则的违反 ;美国有义务立即停止并不再采取任何上述违背其国际义务 的行为,并对违反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国际公法总复习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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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总复习

国际公法

名词解释:

1.国际法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侵犯原则

(3)不干涉内政原则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2.互惠待遇的原则:

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3.斡旋:

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以停止的谈判。

4. 特别使团:

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

简答论述:

1.国际公法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他们平等的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2)不侵犯原则;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

(3)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指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或改变某种情势。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独立。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这一原则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他是指各国必须自觉的、诚实的、严格的履行来自国际法上的法律义务,无论这些义务源于条约或是国际法其他渊源,并且在施用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时自我约束。

国际法讲义

国际法讲义

国际法讲义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特征和性质

(一)、概念

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家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特征

1、主体: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

织。

2、调整对象: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3、制定: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

关。

4、实施:在国际法实施方面,国际争端解决的形式是国家自愿选择解决方式。

(三)、性质: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法。

2、国际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表现

(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依据。

(2)、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的工具。

3、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区分合法和非法解决国际争端,进行国际裁判的法律标准。

一、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一)、萌芽:古代和中世纪(中古)国际法,大致以15、16世纪为下限。

(二)、产生:近代国际法,从1500年前后到20世纪初。

(三)、发展:现代国际法,从20世纪初起,经过第二次世界大

战直到目前这个时期的国际法。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一)、国际条约:现阶段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

条约分类:

1、以缔约方数量为标准分为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

2、以条约内容为标准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造法性条约即确立一般国际规范的公

约)。

关于联合国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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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与庇护制度
2024/1/26
引渡的概念和条件
介绍引渡的定义、适用条件和程序,以及在国际法中的地 位和作用。
庇护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阐述庇护制度的定义、种类和内容,以及在国际法中的地 位和作用。
引渡与庇护制度的关系
分析引渡与庇护制度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及在实践中如 何运用。同时探讨引渡与庇护制度在打击跨国犯罪和保护 人权方面的作用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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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国际法上的个人
20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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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与国民待遇
2024/1/26
国籍的概念和种类
01
介绍国籍的定义、取得方式、丧失和恢复等,以及不同国家国
籍法的差异。
国民待遇的概念和范围
02
阐述国民待遇的定义、适用对象和范围,以及在国际法中的地
位和作用。
国籍与国民待遇的关系
03
分析国籍与国民待遇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及在实践中如何运
其他专门性国际争端解决机构
如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等,分别负责处理 特定领域的国际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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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感谢观看
20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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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约的解决:当条约出现争议或冲突时,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协商和谈判解 决;也可以通过国际仲裁或国际司法机构进行裁决或判决解决。在解决条约争 议时,应尊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维护国际法的权威和尊严。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梳理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

关系的,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

体。

二、特征:国际法是法律,具有规范性、阶级性和强制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

1、主体不同:主体主要是国家

还包括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

(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

2、调整对象不同:仅有横向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

3、制定方式不同: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

(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

4、效力依据不同: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

5、实施方式不同: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

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自卫

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a.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自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

b.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自愿接受为前提

(国内法的实施和执行,一般通过国家内部的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强制机构来实现)

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1、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

2、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力

四、国际法的规范体系

1、普遍国家法和一般国际法

①普遍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力,一般是国际习惯法。

②一般国家法:指世界上大多数或者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称,一般指多边

条约。

2、区域国际法

①区域国际法不能否认普遍国际法的普遍适用性

②区域国际法所包含的特殊规则不能对一般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加以限制,只能拘束该区域的国家关系。

国际公法重点讲解

国际公法重点讲解

⼀、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国家主权的豁免。之所以产⽣国籍主权的豁免,是因为平等者间⽆管辖权。国家主权豁免中,我们要注意这⼏个问题:1、司法管辖豁免,司法管辖豁免是指在受案、程序、执⾏三⽅⾯都必须得到国家的同意,任何⼀⽅⾯国家的同意不得推定为对其他⽅⾯的同意。2、国际上对国家主权豁免分为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我国采⽤绝对豁免原则,⽽西⽅⼀些国家采⽤相对豁免原则,相对豁免是指将国家⾏为加以区分,主权⾏为、管理⾏为可以得到豁免,⽽私⾏为、商事⾏为不能得到豁免。3、豁免的放弃分为明⽰放弃和默⽰放弃两种,默⽰放弃是通过起诉、正式应诉、提起反诉、介⼊诉讼的⾏为来放弃豁免,注意只有这四种⾏为。

⼆、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承认的问题。1、承认具有单⽅性、政治性、法律性。2、承认的形式分明⽰承认和默⽰承认两种,默⽰承认是指通过建交、正式接受领事、缔结政治性条约和正式投票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四种⽅式。3、国家承认是基于领⼟的变更,分为独⽴、合并、分⽴和分离,政府承认是基于剧烈⾰命和政变等导致的政府更迭,对政府承认的条件是有效统治原则。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后果是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承担国际责任,除⾮该团体⾃⼰掌握国家政权,组建新政府。

三、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中国家的间接责任,这个知识点,往年考试中尚未涉及到,⼀般私⼈或私⼈团体本⾝对外国或外国⼈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承担责任,但如果国家对这种⾏为或其后果的发⽣有失职或纵容,则可能导致国家的间接责任。

四、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的新发展。1、双罚原则。2、国际刑事法院。3、国际赔偿责任,国际赔偿责任是⼀种国际法不加禁⽌的⾏为,注意两个⽅⾯:⼀是在核能利⽤上,采⽤双重责任制,国家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是在外空探索上,采⽤国家责任制。

国际公法学(第五章)

国际公法学(第五章)

第一部分,为国际责任的起源;
第二部分,为国家责任的内容、形式和程度; 第三部分,为争端的解决和国际责任的履行。 国际法委员会在1980年第32届会议上一致通过了条款 草案的第一部分,这就是通常所称的1979年《关于国家责
任的条款草案》。
2001年,国际法委员会第53届会议最终通过了一个完 整的关于《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款草案》。
国际公法学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第五章 国际法律责任
教学要点:
掌握国际法律责任的基本概念; 理解国际不法行为责任和国际损害责任; 了解国际法律责任的最新发展。
第一节
(一)概念
国际法律责任概述
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国际法不加禁止但造 成损害的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二)特征 1.责任主体与国际法主体是一致的; 2.责任依据是不法行为或国际法不加禁止但造成损害行
与国家机关不同,这种实体只有在其行使政府权力方面所作 的行为才可以归因于国家并由国家负责,并非包括其一切行为。
5.交由一国支配的源自文库关的行为
另一国家如果将其某一机关交由一个国家支配,并且该 机关行使支配国的政府权力,则其行为应视为支配国的行为 ,而不能归于其所属国的行为。(2001年《国家责任的条款 草案》) 而由支配国负责,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是:该机关在东 道国支配下行使东道国的政府权力要素。

资料:国际公法讲稿

资料:国际公法讲稿

一、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1、所谓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际社会成员。(主要是国家)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实施方式。

3、国际法的词源大致经历了罗马法中万民法—--格劳秀斯“万国法”—边沁改为国际法

1)、古代罗马法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万民法则调整罗马市民与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此,万民法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法,它只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法,即涉及外国人的罗马法律,是属于私法性质。

2)、格劳秀斯所称的“万国法”

到了17世纪,国际法的奠基人荷兰学者格劳秀斯在他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继续维持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区别,但是他所称的万民法是指约束力来自所有国家或许多国家的意志的法律。这与现代意义上的国际法的含义较接近。

3)、边沁提出的国际法

到了18世纪,英国法学家边沁认为“International Law”更能准确表述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这一含义,于是这个名称便被大家所接受。

“国际法”这个词最早在中国出现是在19世纪。1864年,丁韪良翻译了美国法学家惠顿的著作《国际法原理》。名为《万国公法》。

4、国际法理论学说

1)、自然法学说

2)、实在法学说

实在法学派是同自然法学派相对立的。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根据是体现各国同意的国际惯例或条约;国际法规则之所以有效力,既不是像自然法学派所说的是“理性之所命”,也不是可以根据推理的程序发现的,而是因为国家自己承认它们。他们主张,任何规则不能仅因其合理即视为属于国际法范畴,再将其列为国际法规则之前必须证明这个规则确实是各国公认的。实在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苏支、奥本海等。

国际公法讲义

国际公法讲义

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知识体系框架

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第二章 国家要素之一——主权和领土

一、国家的主权 (一)管辖权

(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管辖。 1、内容:不经过外国的同意

(1)一国法院不能受理以其他国家为被告的案件;

国际法导论

(2)一国法院不能对外国的国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2、绝对主权豁免和相对主权豁免(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不能享有豁免)

3、管辖豁免的放弃 (1)明示

(2)默示:国家起诉、介入诉讼或提起反诉

(3)不应视为放弃的情形:①一国同意适用另一国的法律;②仅为援引豁免或对诉讼中有待裁决的财产主张一项权利;③一国代表在另一国法院出庭作证;④一国代表没有出庭。 4、执行豁免:放弃管辖豁免不等于放弃执行豁免,放弃执行豁免包括 (1)国家明示同意;

(2)国家默示同意:国家专门拨出或指定某项财产用于清偿。 二、国家领土

(二)领土主权的内容和限制 1、完全排他的主权 2、限制

(1)一般性限制:不得损害他国合法权益

(2)领海中的特殊限制:①外国商船的无害通过权②沿海国一般不进行刑事管辖。 (3)条约限制

(三)领土的取得方式

(四)河流制度

1、内河和内海:需经同意;

2、多国河流:沿岸主权,沿岸开放;

3、国际河流:沿岸主权,对所有国开放;

4、界河:不得损害对方国家的利益。 三、非领土部分国际空间 (一)海洋

1、和平利用

2、所有国家的科考自由

3、冻结领土要求

4、水域是公海

(三)外层空间 1、登记制度 2、营救制度:(1)通知

(2)救援 (3)交还 (4)消除危险 3、责任制度 四、国际环境保护

国际公法讲义

国际公法讲义

国际公法讲义

杨帆国际公法—讲义

国际公法讲义——杨帆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

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

3、条约冲突的解决:

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

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

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保留的接受和效力保留国

接受保留国

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

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

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

适用条约规定

包括

国际条约

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中国实践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点、内容国际习惯

一、国际法渊源

缔约权(国内法)排除错误、诈

欺、贿赂、强迫

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5、条约的解释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1、国家主权豁免: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管辖

2、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最主要)、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

国家继承条约继承:约定无约定

与领土有关:继承

与被继承国家的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不继承非条约继承

财产继承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

档案继承:协议无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条约无有效规定

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

先约

乙丙之间:后约

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乙丙之间:后约

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

条约本身规定(如《联合国宪章》)

国际公法讲义.

国际公法讲义.

国际公法讲义

第一部分总论——国际法基础理论问题

一、绪论——国际法的概念、特点、编纂、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立法方式:各国协议共同制定

国际法的主要特征2.执行方式:无超国家强制机构,通过国家单独或集体行动实施条约

国际条约

独立的渊源国际习惯:客观要素(惯行)和主观要素(法律确信)

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

国际法渊源★★国际组织的决议

辅助资料司法判例

各国权威国际法学家学说

例题(2007年真题)

习惯法原则,也体现在《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甲乙丙三国中,甲国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丙国曾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后退出该议定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原理和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该原则对甲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乙国没有法律拘束力

B.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议定书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

C.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原则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

D.该原则对于甲乙丙三国都具有法律拘束力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和二元论(平行论)、纳入、转化及混合方式、关系。

1.中国宪法就此未作统一规定

2.民商事领域,条约优先于国内法,但保留的条款除外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3.民商事以外的领域的条约如何适用,个案处理

4.某些条约和国内法并行适用(如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

5.WTO规则原则上不能在中国直接适用

提示:一国制定的国内法与该国参加的条约冲突时是否当然无效?

例题(2007年真题):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当发生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条约条款与我国相关国内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国际公法知识汇集

国际公法知识汇集

第一章:导论

1、国际法的概念: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特征:1、主体——主要为国家。

2、制定——主要体现为国家间的协议。

3、对象——国际关系(主要为国家间关系)。

4、效力——缺乏强制执行性,不同于国内法

2、国际法发展的历史时期划分:

古代国际法——15、16世纪之前

近代国际法——1500—20世纪初(以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标志)

现代国际法——20世纪初经过二战至今

3、欧洲国际法开始的标志是结束三十年战争的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4、现代国际法发展的几个方面理解

a、禁止侵略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成为基本原则。

b、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成为基本原则。

c、国际法基本主体明显增加,适用范围显著扩大。

d、国际组织。

e、新的分支部门一个接一个出现。

f、各国合作的领域日益扩展。

5、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主体为,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一)国家——由居民、领土、政权、主权构成

(二)争取解放(独立)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三)国际组织

6、国际法渊源: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其表现的形式。

7、国际法渊源有哪些: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

(三)一般法律原则

(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

(六)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8、联合国主持下的国际法编纂工作理解

国际法编纂的概念: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形成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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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讲义

第一部分总论——国际法基础理论问题

一、绪论——国际法的概念、特点、编纂、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立法方式:各国协议共同制定

国际法的主要特征2.执行方式:无超国家强制机构,通过国家单独或集体行动实施条约

国际条约

独立的渊源国际习惯:客观要素(惯行)和主观要素(法律确信)

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

国际法渊源★★国际组织的决议

辅助资料司法判例

各国权威国际法学家学说

例题(2007年真题)

习惯法原则,也体现在《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甲乙丙三国中,甲国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丙国曾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后退出该议定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原理和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该原则对甲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乙国没有法律拘束力

B.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议定书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

C.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原则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

D.该原则对于甲乙丙三国都具有法律拘束力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和二元论(平行论)、纳入、转化及混合方式、关系。

1.中国宪法就此未作统一规定

2.民商事领域,条约优先于国内法,但保留的条款除外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3.民商事以外的领域的条约如何适用,个案处理

4.某些条约和国内法并行适用(如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

5.WTO规则原则上不能在中国直接适用

提示:一国制定的国内法与该国参加的条约冲突时是否当然无效?

例题(2007年真题):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当发生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条约条款与我国相关国内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何者优先适用

B.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

C.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以公平原则确定优先适用

D.我国缔结的任何未作保留的条约的条款与中国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都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

(民商事才优先)

(一)国际法的特点

(1)强制力依据:国家协议意志;

(2)立法方式不同:平等协议制定;

(3)主体和调整对象: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定政治实体;

(4)强制方式:国家本身的单独或集体的行动;

(5)发达程度不同:时间短,不如国内法发达。

(二)渊源

例: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国际法的渊源?(ABC)

A.国际条约(最主要的渊源) B.国际习惯(最早的渊源)

C.一般法律原则D.国际法院、其他国际私法机构、仲裁机构的判例及各国国内判例

E.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的学说 F.国际组织的决议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实践

1.国际层面

(1)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或以国内法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其国际责任。

(2)同时国际法不干预一国国内法制定,除非该国承担了相关的特殊义务。

(3)如果一国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由于优先适用其国内法造成其对国际法的违背,该国应对此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2.国内层面(国际法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及两者冲突时怎么协调)

(1)国际条约:民商事条约直接优先适用(保留除外)、转化适用、并行适用(外交特权、豁免方面)。

《民法通则》142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民事诉讼法》第2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7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注意:WTO协议将主要采用“转化”方式在我国适用。

(2)国际习惯: →国际惯例补缺原则+公共秩序保留。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通则》第150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特点——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处。1954年由中印、中缅首倡。

(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原则的来源: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禁止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原则(例外)、各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原则(殖民国才可以)、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例题: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关于内政的说法错误的有:( )

A.一国对另一国进行的经济援助有可能成为干涉他国内政的行为

B.发生在甲国领土范围内的甲国国家行为一定会属于甲国的内政

C.甲国利用经济优势强迫乙国从计划经济转而实行市场经济是干涉乙国内政的行为

D.在甲国的领土外实施的行为不可能属于该国的内政范围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1)主权: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自保权(国防权、自卫权);

(2)属性:国家固有的(非国际法赋予的)根本属性、不可分割、历史性;

(3)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最重要的方面。

2.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国内管辖事项,不得违反国际法。

3.不使用武力原则(禁止侵略行为和禁止侵略行为的宣传)——例外:自卫、联合国(UN)授权。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首次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规定为一项普遍性的国际义务。

第二部分国际法的主体

一、范围——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争取独立解放的民族解放组织(个人?)。

例题:下列哪些属于国际法主体?()ABC

A.国家 B.政府间国际组织 C.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D.香港 E.美国各州 F.邦联制国家 G.英联邦 I.微软公司

二、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

1.国家的四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权组织、主权)

2.国家的类型(判断哪些为国际法主体,哪些不是)——单一国、复合国(联邦、邦联)、永久中立国。

(1)独立权①自主性

②排他性

(2)平等权①国防权

3.国家的基本权利(3)自保权②自卫权

①领土管辖,又称属地优越权

(4)管辖权②国籍管辖,又称属人管辖权

③保护性管辖

管辖权:④普遍性管辖

(1)属地管辖权:

①依据: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在境内。

②特点:现代国家行使管辖权的首要依据和普遍形式;优越于其他管辖权;受到一定限制。

(2)属人管辖权(国籍管辖权):

①对象:本国自然人、法人,船舶、航空器、航天器等具有本国国籍的特定物。

②注意:特定物作为管辖对象,适用属人管辖;特定物的内部空间作为管辖范围类比属地管辖。

(3)保护性管辖权:

该管辖权通过两种方式行使:①上述行为人进入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拒捕和管辖;

②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来实现。

(4)普遍性管辖:

行使:在本国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区域行使,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的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各国都有权行使管辖。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等被公认为普遍管辖权的对象。

4.国家主权豁免(绝对豁免主义和相对豁免主义、豁免的放弃)

中国:绝对豁免主义。

(1)一国不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

(2)一国的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外国国家作为诉由的诉讼,也不对外国国家的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

国家主权豁免——“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1)司法管辖豁免:受案豁免、诉讼程序豁免、执行豁免(阶段放弃原则)。

①司法管辖的豁免:即未经一国同意,他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纠纷。根据国际社会的一般作法,一国法院可以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且该外国法院也可以审理该诉讼中被告提起的同该案直接有关的反诉。

②诉讼程序的豁免:即未经一国同意,即使该国放弃管辖豁免,外国法院也不得对该国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得强制出庭作证以及实施其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③强制执行的豁免:指一国同意在他国法院中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在未经该国同意时,他国法院不得根据本国判决对该国财产实行强制执行。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三项内容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司法管辖豁免是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核心内容,是诉讼程序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发生的前提条件。但当一国在他国法院放弃司法管辖豁免时并不等于该国同时放弃诉讼程序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三项内容又有其相对的独立性。

(2)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关于国家主权豁免原则主要有两种学说:绝对豁免说和限制豁免说。前者认为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都享有豁免;后者主张将国家的行为分为商业行为和非商业行为(非主权行为和主权行为、管理权行为和统治权行为),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享有豁免,非商业行为才能豁免。现在,限制豁免说逐渐得到多数国家的认可。但限制豁免说并不否认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是一项国际法原则。我国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立场是:

①理论上坚持绝对豁免。即主权国家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以上所述三方面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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