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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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课程重难点讲解

国际公法课程重难点讲解

国际公法课程重难点讲解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的由来。

2.国际法的效力依据。

3.国际法渊源。

直接渊源:国际条约、国际贯例、一般法律原则。

辅助资料:从国际法公约第38条来看只提到两个,权威司法学说和司法判定。

在48年以后,这几十年来从国际实践上看出现了新的可以做为法案判案的间接依据的渊源就是国际组织有拘束力的决议。

因此从两大类型看,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都包括三类。

4.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包括哪几种类型以及做为国际法主体具备了哪些条件。

5.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里强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从联合国宪章看,它所确定的七个原则在加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本上就构成了现在我们所学习的国际法的几大基本原则,当然这其中是有交叉的,我们要求同学第一要知道什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它是构成国际法其它规范的一个基础。

第二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由哪几个国家共同提出的,哪一年提出的。

6.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

要求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理论,什么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本质含义是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还是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的问题,在理论上有几种观点同学要了解。

在实践上,涉及到如何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法的问题。

其实就是两各方式:转化和采纳。

第二章国家一、国家构成的要素、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因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所以我们在本章专门对国家的一些原则、规则作一重点说明。

国际法意义的国家是指具有固定的居民(即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的社会实体。

涉及国家的主要问题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承认、继承和责任、永久中立国和附属国等。

下边我分别作一简要讲解。

(一)国家基本权利的含义和基本权利的内容国家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它与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国际法的权利不同,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法律权利不是固有的而是派生的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认为有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二)国家的基本义务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别国的上述基本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国际公法学(第二章)

国际公法学(第二章)

此外,法院还确认人道法原则、1956年《友好通商航海 条约》均适用于本案。 根据上述法律,法院以绝大多数票判决:美国在尼加拉 瓜境内的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对尼非法使用 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美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是对尼内政的干 涉,明显违反了不干涉原则;美国对尼加拉瓜的行动违反了 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美国鼓励了尼反政府武装从事违反 人道法原则的行为,美国在尼港口布雷造成第三国船舶及其 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也构成了对人道法原则的违反 ;美国有义务立即停止并不再采取任何上述违背其国际义务 的行为,并对违反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侵犯他国领土主权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与联合国宪章
不符之任何方式动用武力。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正式确立的一 项国际法基本原则。也是从上述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原 则中直接引伸出来的。经宪章确认,这一原则构成宪章解决 国际争端各条款的基础,并成为国际法上集体安全制度的重
更为广泛。
但不能完全等同。基本原则是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的 一般指导原则,而强制法有可能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部门的具 体规则。
第二节 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传统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 1.国家主权的概念
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指国家有独立自主地
(一)内政的标准 1.国联盟约四标准 (1)成员国自行声明 (2)为国联行政院所承认 (3)依据国际法 (4)纯属国内管辖。 2.联合国宪章两标准 (1)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 (2)不违背国际法
(二)不干涉内政的基本内容 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干涉在本质 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它国接受 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意识形态。

《国际公法》课件

《国际公法》课件
法律源泉
国际公法的法律源泉包括国际公约、习惯国际法和一般原则。
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
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是国际公法的基石,每个国家在国 际舞台上都拥有平等的主权地位。
不干涉内政原则
国际公法禁止其他国家介入另一个国家的内部事 务,保护国家的自主权。
领土完整和一体性原则
国家的领土完整和一体性是国际公法的根本原则, 其他国家无权干涉其内部事务。
2
国际仲裁实践
通过仲裁机构,国家可以解决争端而避免诉讼程序。
3
国际协商实践
国家通过协商和谈判寻求共识和解决问题。
国际公法的优缺点
优点
国际公法规范国家行为,维 护和促进国际安全、稳定和 发展。
缺点
国际公法的执行力比较薄弱, 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执行难以 实现。
改进途径
改进国际公法需要增强国际 合作与执法机制,以提高其 有效性。
总结பைடு நூலகம்
国际公法的重要性
国际公法维护国家间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和全球发展。
国际公法的未来趋势
未来国际公法将面临全球挑战,如气候变化和数字化领域法律规制。
国际公法的应对挑战
国际公法需要灵活适应变化,增加合作和法律规制的有效性。
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公法倡导国际社会在共同利益和问题上合作, 以维护全球和平与发展。
国际公法的国际法律关系
类型
国际法律关系包括治权关系、 义务关系和权利关系。
特点
国际法律关系具有自愿性、 平等性、互利性和非排他性。
效力
国际法律关系的效力在国际 法中是具有约束力的。
国际公法实践
1
国际司法实践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法律机构对国际争端进行裁决和解决。

国际法讲义

国际法讲义

第一章概述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特征和性质(一)、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家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特征1、主体: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

2、调整对象: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3、制定: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4、实施:在国际法实施方面,国际争端解决的形式是国家自愿选择解决方式。

(三)、性质: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法。

2、国际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表现(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依据。

(2)、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的工具。

3、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区分合法和非法解决国际争端,进行国际裁判的法律标准。

一、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萌芽:古代和中世纪(中古)国际法,大致以15、16世纪为下限。

(二)、产生:近代国际法,从1500年前后到20世纪初。

(三)、发展:现代国际法,从20世纪初起,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直到目前这个时期的国际法。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一)、国际条约:现阶段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

条约分类:1、以缔约方数量为标准分为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

2、以条约内容为标准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造法性条约即确立一般国际规范的公约)。

关于联合国宪章:原则上,国际条约对非缔约国无约束力,但《联合国宪章》关于战争与和平的规定例外,《联合国宪章》可以为非成员国创设权利和义务。

(二)、国际习惯法:最古老、最原始、历史上长期占首要地位。

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国际习惯法的特点:一般性、自动适用性。

国际习惯法的构成:1、物质因素:各国反复的和一致的实践。

2、心理因素:各国认为其有法律确信。

国际公法重点讲解

国际公法重点讲解

⼀、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国家主权的豁免。

之所以产⽣国籍主权的豁免,是因为平等者间⽆管辖权。

国家主权豁免中,我们要注意这⼏个问题:1、司法管辖豁免,司法管辖豁免是指在受案、程序、执⾏三⽅⾯都必须得到国家的同意,任何⼀⽅⾯国家的同意不得推定为对其他⽅⾯的同意。

2、国际上对国家主权豁免分为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我国采⽤绝对豁免原则,⽽西⽅⼀些国家采⽤相对豁免原则,相对豁免是指将国家⾏为加以区分,主权⾏为、管理⾏为可以得到豁免,⽽私⾏为、商事⾏为不能得到豁免。

3、豁免的放弃分为明⽰放弃和默⽰放弃两种,默⽰放弃是通过起诉、正式应诉、提起反诉、介⼊诉讼的⾏为来放弃豁免,注意只有这四种⾏为。

⼆、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承认的问题。

1、承认具有单⽅性、政治性、法律性。

2、承认的形式分明⽰承认和默⽰承认两种,默⽰承认是指通过建交、正式接受领事、缔结政治性条约和正式投票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四种⽅式。

3、国家承认是基于领⼟的变更,分为独⽴、合并、分⽴和分离,政府承认是基于剧烈⾰命和政变等导致的政府更迭,对政府承认的条件是有效统治原则。

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后果是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承担国际责任,除⾮该团体⾃⼰掌握国家政权,组建新政府。

三、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中国家的间接责任,这个知识点,往年考试中尚未涉及到,⼀般私⼈或私⼈团体本⾝对外国或外国⼈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承担责任,但如果国家对这种⾏为或其后果的发⽣有失职或纵容,则可能导致国家的间接责任。

四、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的新发展。

1、双罚原则。

2、国际刑事法院。

3、国际赔偿责任,国际赔偿责任是⼀种国际法不加禁⽌的⾏为,注意两个⽅⾯:⼀是在核能利⽤上,采⽤双重责任制,国家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是在外空探索上,采⽤国家责任制。

五、空间法上关于界河利⽤的问题,这⾥要注意以下三点:1、两国以河流为界,可航⾏的,界线为主航道中⼼线,不可航⾏的,界线为主河道中⼼线。

2、可⾃由航⾏的,船舶可越过中⼼线,但不能随便到对岸靠港,除⾮遇难。

国际公法学(第五章)

国际公法学(第五章)

其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
【2006年司考真题】甲国公民廖某在乙国投资一家服装商店, 生意兴隆,引起一些从事服装经营的当地商人不满。一日,这 些当地商人煽动纠集一批当地人,涌入廖某商店哄抢物品。廖
某向当地警方报案。警察赶到后并未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而是
袖手旁观。最终廖某商店被洗劫一空。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 ,下列对此事件的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CD )
6.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国家机关、国家官员或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
人或实体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如果他们是以其官方身份 或以其官方名义行事,即使是在隐蔽的或不适当的私人动
机下进行的,其行为仍应视为国家行为。
7.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从理论上讲,在一国领土或其管理下的任何其他领土 内成立的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不能视为国家行为而由国家 负责。
与国家机关不同,这种实体只有在其行使政府权力方面所作 的行为才可以归因于国家并由国家负责,并非包括其一切行为。
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另一国家如果将其某一机关交由一个国家支配,并且该 机关行使支配国的政府权力,则其行为应视为支配国的行为 ,而不能归于其所属国的行为。(2001年《国家责任的条款 草案》) 而由支配国负责,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是:该机关在东 道国支配下行使东道国的政府权力要素。
要对受支配国的该不法行为负责。
3.如果一国胁迫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胁迫国则 要对被胁迫国的该不法行为负责。
三、国际不法行为的客观要素
国际不法行为的客观要素是指一国行为已违背国际义务 ,也就是一国的行为不符合国际义务对它的要求。 (一)一国国际义务的多样性 一国的国际义务既可以源于国际条约,也可以源于国际
性,其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国家行为。

资料:国际公法讲稿

资料:国际公法讲稿

一、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1、所谓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的主体是国际社会成员。

(主要是国家)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实施方式。

3、国际法的词源大致经历了罗马法中万民法—--格劳秀斯“万国法”—边沁改为国际法1)、古代罗马法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

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万民法则调整罗马市民与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因此,万民法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法,它只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法,即涉及外国人的罗马法律,是属于私法性质。

2)、格劳秀斯所称的“万国法”到了17世纪,国际法的奠基人荷兰学者格劳秀斯在他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继续维持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区别,但是他所称的万民法是指约束力来自所有国家或许多国家的意志的法律。

这与现代意义上的国际法的含义较接近。

3)、边沁提出的国际法到了18世纪,英国法学家边沁认为“International Law”更能准确表述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这一含义,于是这个名称便被大家所接受。

“国际法”这个词最早在中国出现是在19世纪。

1864年,丁韪良翻译了美国法学家惠顿的著作《国际法原理》。

名为《万国公法》。

4、国际法理论学说1)、自然法学说2)、实在法学说实在法学派是同自然法学派相对立的。

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根据是体现各国同意的国际惯例或条约;国际法规则之所以有效力,既不是像自然法学派所说的是“理性之所命”,也不是可以根据推理的程序发现的,而是因为国家自己承认它们。

他们主张,任何规则不能仅因其合理即视为属于国际法范畴,再将其列为国际法规则之前必须证明这个规则确实是各国公认的。

实在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苏支、奥本海等。

1650年牛津大学教授苏支(Richard Zouche,1590-1661)采用了“国家间的法”(Law of nations)的概念:The jus inter gentes is a law, which has been accepted by customs conforming to reason among most nations or which has been agreed upon by single nations.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也是实在法学派学者,他认为,国际法是以各国的共同同意为依据的,国际法是由国际惯例和特别条约而不是由传统理论所构成的。

国际公法讲义

国际公法讲义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知识体系框架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第二章 国家要素之一——主权和领土一、国家的主权 (一)管辖权(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管辖。

1、内容:不经过外国的同意(1)一国法院不能受理以其他国家为被告的案件;国际法导论(2)一国法院不能对外国的国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2、绝对主权豁免和相对主权豁免(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不能享有豁免)3、管辖豁免的放弃 (1)明示(2)默示:国家起诉、介入诉讼或提起反诉(3)不应视为放弃的情形:①一国同意适用另一国的法律;②仅为援引豁免或对诉讼中有待裁决的财产主张一项权利;③一国代表在另一国法院出庭作证;④一国代表没有出庭。

4、执行豁免:放弃管辖豁免不等于放弃执行豁免,放弃执行豁免包括 (1)国家明示同意;(2)国家默示同意:国家专门拨出或指定某项财产用于清偿。

二、国家领土(二)领土主权的内容和限制 1、完全排他的主权 2、限制(1)一般性限制:不得损害他国合法权益(2)领海中的特殊限制:①外国商船的无害通过权②沿海国一般不进行刑事管辖。

(3)条约限制(三)领土的取得方式(四)河流制度1、内河和内海:需经同意;2、多国河流:沿岸主权,沿岸开放;3、国际河流:沿岸主权,对所有国开放;4、界河:不得损害对方国家的利益。

三、非领土部分国际空间 (一)海洋1、和平利用2、所有国家的科考自由3、冻结领土要求4、水域是公海(三)外层空间 1、登记制度 2、营救制度:(1)通知(2)救援 (3)交还 (4)消除危险 3、责任制度 四、国际环境保护(一)大气环境保护:《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及京都议定书 1、三类国家,不同义务(1)工业化国家:承担以1990年的排放量为基础进行削减温室气体排放义务; (2)发达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但有义务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和技术援助; (3)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有权接受发达国家的资助,但不能卖排放指标。

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第一次课为什么要学习国际法1、开阔视野,从新的角度看待国际事件2、维护权益,理性的分析国家事件3、认真学习,为司法考试做好准备大纲一、国际公法的概念二、国际公法的特征三、国际公法的性质四、国际公法的渊源五、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六、国际公法的主体基本原则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历史和理论学说一、概述国际法,从广义上说,可以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从狭义上说,国际公法也通常被称为国际法。

二、国际公法的概念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就是主要规范主权国家之间的各种制度。

国际公法,是指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际公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是主要在国家之间形成并主要靠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力量来加以实施的,调整以国家为主导的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三、国际公法的特征1、国际公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个人2、国际公法的调整对象——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3、国际公法的创立方式——由各个国家之间通过协商,签订协议来实现4、国际公法的强制执行————弱主要靠的是国家自己按照国际法,采取个别或者是集体的行动,比如实行报复,进行自卫,要求违背国家义务、违反国际法的国家承担国家责任,等等。

“空中楼阁”说如果国家不直觉去遵守,那么得到的国际社会的回应,也多数只是谴责。

所以也有人认为:“国际公法,实际上是空中楼阁”。

因为法律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有强制力,国家能够强制你执行,如果只是靠个人的良心遵守,法律是不能长时间地存在的。

由此可以推断,国际公法是没有太多用处的。

“空中楼阁”说,实际上是把衡量国内法的标准移植到国际公法理论,是一种片面的,先入为主的看法。

由于我们生活在一定的国内法律秩序中,所以常常习惯于用国内法来说明国际法。

而虽然二者都是法,但是他们是不同的法。

国内法不能用国际法来说明,国际法也不能用国内法来说明。

国际公法讲义.

国际公法讲义.

国际公法讲义第一部分总论——国际法基础理论问题一、绪论——国际法的概念、特点、编纂、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立法方式:各国协议共同制定国际法的主要特征2.执行方式:无超国家强制机构,通过国家单独或集体行动实施条约国际条约独立的渊源国际习惯:客观要素(惯行)和主观要素(法律确信)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国际法渊源★★国际组织的决议辅助资料司法判例各国权威国际法学家学说例题(2007年真题)习惯法原则,也体现在《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

甲乙丙三国中,甲国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丙国曾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后退出该议定书。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原理和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该原则对甲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乙国没有法律拘束力B.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议定书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C.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原则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D.该原则对于甲乙丙三国都具有法律拘束力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和二元论(平行论)、纳入、转化及混合方式、关系。

1.中国宪法就此未作统一规定2.民商事领域,条约优先于国内法,但保留的条款除外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3.民商事以外的领域的条约如何适用,个案处理4.某些条约和国内法并行适用(如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5.WTO规则原则上不能在中国直接适用提示:一国制定的国内法与该国参加的条约冲突时是否当然无效?例题(2007年真题):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当发生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条约条款与我国相关国内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A.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何者优先适用B.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C.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以公平原则确定优先适用D.我国缔结的任何未作保留的条约的条款与中国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都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民商事才优先)(一)国际法的特点(1)强制力依据:国家协议意志;(2)立法方式不同:平等协议制定;(3)主体和调整对象: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定政治实体;(4)强制方式:国家本身的单独或集体的行动;(5)发达程度不同:时间短,不如国内法发达。

三国法(杨帆,女,讲义)

三国法(杨帆,女,讲义)

三国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讲义主讲人:杨帆三国法的特点:45分左右,相对简单,重者恒重、轻者恒轻。

1、国际公法(分值比例最低12分,章章有题、散、相对简单)2、国际私法(分值比例16分,重点集中,90%最后三章,考点重复率高,要求记忆准确)3、国际经济法(分值比例18分左右,80%理解性命题,案例考察运用。

理解+试题训练)国际公法部分:一、国际法渊源:(一)包括国际条约(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国际习惯(对所有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三个渊源。

主要是条约、习惯】是不是国际法渊源:能不能作为解决国际法律争端的法律依据直接来适用。

(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例:先占取得无主地领土主权习惯;区分对象原则】补充知识: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约束力范围不同。

国际条约——最主要渊源。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公约存在多边条约,合同多为双边合同】1、条约的构成要件(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的效力):国际法主体缔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缔约代表要有缔约权,缔约权允许国内法自由赋予(中国有缔约程序法),缔约代表要出示全权证书)、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仅有三个要件】补充知识:(1)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这五类人仅包括正职,副职要出示全权证书。

【缔约权与全权证书是对缔约代表实质与形式的限制】(2)自由同意排除错误、欺诈、贿赂、强迫。

(3)国际强行法的内容很多,包括六项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2、条约的保留(空白点):仅针对多边公约(双边条约只对某问题达成一致或否认)【折中】(1)含义:一个国家参加或缔结一个条约,它所做的一种单方声明,目的是为了摒除或者改变条约中间某些条款对它自己适用的效力。

这种单方声明就叫条约的保留。

(2)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比如:WTO的多边协议)、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某条约某某条允许保留,即其他条款不允许保留)、保留违反条约宗旨(3)保留的接受和效力(重点):①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条约本身规定了保留条款,保留一经作出即有效)②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条约已签订后反对,划定边界、海域)③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④其他倾向——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特别注意:(甲认为军用船舶必须经过许可方可进入,乙同意保留、丙反对保留)(1)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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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概念与分类
国际组织的概念
按成员性质
国际组织是指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人 民、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 形式而建立的各种机构。
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按地域范围
全球性国际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组织
按职能范围
综合性国际组织和专门性国际组织
联合国体系及其专门机构
联合国体系
其他区域性国际组织
欧洲联盟(EU)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是由欧洲共同体发展而来的,创始 成员国有6个,分别为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
非洲联盟(AU)
非洲联盟,简称非盟,是一个包涵了53个非洲会员国的联盟,是属于集政治、经济和军 事于一体的全非洲性的政治实体。
报复
指一国对于他国的侵害行为,采取严厉的强制性措施予以回应,包 括军事报复、经济报复和政治报复等。
平时封锁
指一国在和平时期采取军事或经济手段,对另一国的港口、海岸或领 土实施封锁,以迫使对方接受其提出的条件或惩罚对方的行为。
专门性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及其程序规则
国际法院
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根据《国际法院规约》设立,主要职能是 对各国提交的案件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
外交保护与人权保护的关系
分析外交保护与人权保护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及在实践中如何运 用。
引渡与庇护制度
引渡的概念和条件
介绍引渡的定义、适用条件和程序,以及在国际法中的地 位和作用。
庇护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阐述庇护制度的定义、种类和内容,以及在国际法中的地 位和作用。
引渡与庇护制度的关系
分析引渡与庇护制度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及在实践中如 何运用。同时探讨引渡与庇护制度在打击跨国犯罪和保护 人权方面的作用和挑战。

国际公法 课程

国际公法 课程

国际公法课程(实用版)目录1.介绍国际公法2.国际公法的主要内容3.国际公法的历史发展4.国际公法的实际应用5.国际公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和内容6.学习国际公法的重要性正文国际公法,是调整国际间关系的一种法律规范,它主要涉及国家之间的关系,包括国家主权、国际领土、国际贸易、国际争端解决等方面。

国际公法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国际公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主权、国际领土、国际边界、国际空间、国际海洋法、国际贸易法、国际争端解决等。

在这些内容中,国家主权是国际公法的核心,它涉及到国家的独立、平等、自卫和管辖等权利。

国际公法通过规定国家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国家间的平等和互利,保障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国际公法的历史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但真正形成体系是在近代国际关系的发展过程中。

随着国际关系的复杂化和全球化的推进,国际公法也不断发展和完善,形成了许多国际公约和国际法规。

国际公法在实际应用中,主要体现在国际争端解决和国际合作方面。

当国家间发生争端时,国际公法提供了一系列的争端解决机制,如调解、仲裁、国际法院判决等,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在国际合作方面,国际公法为国际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国际公法课程是研究国际公法的一门课程,其教学目标主要是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国际公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培养学生具有运用国际公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国际公法课程的内容主要包括国际公法的基本原理、国际公法的主要内容、国际公法的历史发展和国际公法在实际应用中的案例分析等。

学习国际公法对于我们了解和参与国际事务,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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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 第一章 导论详解

国际公法 第一章 导论详解

第一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 五、中国的国际法发展历史 • (一)古代中国国际法的萌芽: • 春秋战国时代,诸侯国以“礼、信、敬、 义”进行交往。
• 使节制度、订立同盟、缔结条约、召开国 际会议、斡旋、调停、仲裁等制度;战争 方面有谴责非正义战争(强调师出有名)、 优待俘虏等原则。
第一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法的概念、特征和性质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第一节
• 一、古代国际法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 古埃及: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与赫梯国王同盟条 约;
• 古印度:《摩奴法典》外交使节、条约和原始的战 争法规则;
• 古希腊城邦间: 互派使节、订立条约;
本上发展成熟。此后,条约所涉及的范围进一步 扩大条约的数量也大幅度增加,条约开始成为国
际法的重要渊源。
• 两次海牙和平会议
• 1899年 • 1907年 26国参加 47国参加 限制军备、保障和平 13个公约、8个宣言
• 《海牙诸公约》依其内容大致可分为三类: • (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类。 • (2)战争开始和中立国权利与义务类。 • (3)战争法规类。 • 第三类条约是海牙公约的主体部分,它从陆战、海 战、空战等不同方面,限制了作战手段和方法,并
卖黑奴、外交使节等级制度、国际河流制度。 此 前,少有多边条约,条约以双边条约为主,内容 多为政治性的。1815年维也纳公会《最后文件》 的签订,表明多边条约制度已具雏形。
• 1856年《巴黎和约》宣布多瑙河为国际河流,宣
布黑海中立化,宣布保护战时中立国海上贸易权,
宣布废除“私掠船制”。这时,多边条约制度基

国际公法重点讲义

国际公法重点讲义

国际公法考区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国际法不干预国内法的制定,国家不得以国内法对抗国际义务;国际法不干预国际条约在国内的实施(转化适用、采纳适用)2、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1)我国宪法无规定;(2)民商事领域国际条约直接、优先适用;(3)WTO协议转化适用。

【例题】12009年,中国宣布对稀土出口采取配额制度,美国、欧盟等认为中国的做法违反了WTO 协定。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中国有权制定与其承担的WTO义务不一致的国内立法B.如果中国的做法是严格依据国内法作出的,则中国无需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C.中国不得以国内法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其国际责任D.如果美国、欧盟等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应直接适用WTO协定进行判决【例题】2011年7月,苏丹南部地区宣布正式成立南苏丹共和国。

对于南苏丹共和国的成立,甲国明确表示承认南苏丹共和国政府,乙国明确表示反对南苏丹共和国的成立,丙国未作明确意思表示但于2011年8月向南苏丹共和国派驻公使,丁国也未作明确意思表示但于2011年9月与南苏丹共和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

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则和实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国的承认在国际法上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B.乙国的拒绝承认使南苏丹共和国无法成为国际法主体C.丙国的行为对南苏丹共和国构成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承认,该承认不得撤回D.丁国的行为构成对南苏丹共和国事实上的承认考区三、国际法上的继承(国家继承)1正确答案:AC◆ 国家债务是指一国中央政府对他国或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法主体)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包括国债和地方化债务(注意与地方债务相区别)。

◆ 恶债是指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或违背继承国根本利益所负之债。

【例题】32011年7月,苏丹共和国南部地区经公民投票决定成立南苏丹共和国,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 .南苏丹共和国正式成立属于国际法意义上国家的独立B .南苏丹共和国应当继承苏丹原来与其他国家签订的所有条约C .除非另有协议,在所涉领土以外的动产均由两国按比例继承D .南苏丹共和国对2005年苏丹中央政府为修建石油管道对美国政府所负债务应全部继承考区四、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 双重否决权:①决定是否属于程序性事项;②对非程序性事项进行表决◆ 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决议,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理事国不得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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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讲义第一部分总论——国际法基础理论问题一、绪论——国际法的概念、特点、编纂、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立法方式:各国协议共同制定国际法的主要特征2.执行方式:无超国家强制机构,通过国家单独或集体行动实施条约国际条约独立的渊源国际习惯:客观要素(惯行)和主观要素(法律确信)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国际法渊源★★国际组织的决议辅助资料司法判例各国权威国际法学家学说例题(2007年真题)习惯法原则,也体现在《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

甲乙丙三国中,甲国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丙国曾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后退出该议定书。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原理和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该原则对甲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乙国没有法律拘束力B.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议定书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C.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原则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D.该原则对于甲乙丙三国都具有法律拘束力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和二元论(平行论)、纳入、转化及混合方式、关系。

1.中国宪法就此未作统一规定2.民商事领域,条约优先于国内法,但保留的条款除外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3.民商事以外的领域的条约如何适用,个案处理4.某些条约和国内法并行适用(如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5.WTO规则原则上不能在中国直接适用提示:一国制定的国内法与该国参加的条约冲突时是否当然无效?例题(2007年真题):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当发生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条约条款与我国相关国内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A.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何者优先适用B.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C.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以公平原则确定优先适用D.我国缔结的任何未作保留的条约的条款与中国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都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民商事才优先)(一)国际法的特点(1)强制力依据:国家协议意志;(2)立法方式不同:平等协议制定;(3)主体和调整对象: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定政治实体;(4)强制方式:国家本身的单独或集体的行动;(5)发达程度不同:时间短,不如国内法发达。

(二)渊源例: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国际法的渊源?(ABC)A.国际条约(最主要的渊源) B.国际习惯(最早的渊源)C.一般法律原则D.国际法院、其他国际私法机构、仲裁机构的判例及各国国内判例E.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的学说 F.国际组织的决议(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实践1.国际层面(1)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或以国内法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其国际责任。

(2)同时国际法不干预一国国内法制定,除非该国承担了相关的特殊义务。

(3)如果一国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由于优先适用其国内法造成其对国际法的违背,该国应对此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2.国内层面(国际法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及两者冲突时怎么协调)(1)国际条约:民商事条约直接优先适用(保留除外)、转化适用、并行适用(外交特权、豁免方面)。

《民法通则》142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民事诉讼法》第2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7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注意:WTO协议将主要采用“转化”方式在我国适用。

(2)国际习惯: →国际惯例补缺原则+公共秩序保留。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通则》第150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特点——(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处。

1954年由中印、中缅首倡。

(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原则的来源: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禁止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原则(例外)、各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原则(殖民国才可以)、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例题: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关于内政的说法错误的有:( )A.一国对另一国进行的经济援助有可能成为干涉他国内政的行为B.发生在甲国领土范围内的甲国国家行为一定会属于甲国的内政C.甲国利用经济优势强迫乙国从计划经济转而实行市场经济是干涉乙国内政的行为D.在甲国的领土外实施的行为不可能属于该国的内政范围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1)主权: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自保权(国防权、自卫权);(2)属性:国家固有的(非国际法赋予的)根本属性、不可分割、历史性;(3)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最重要的方面。

2.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国内管辖事项,不得违反国际法。

3.不使用武力原则(禁止侵略行为和禁止侵略行为的宣传)——例外:自卫、联合国(UN)授权。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首次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规定为一项普遍性的国际义务。

第二部分国际法的主体一、范围——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争取独立解放的民族解放组织(个人?)。

例题:下列哪些属于国际法主体?()ABCA.国家 B.政府间国际组织 C.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D.香港 E.美国各州 F.邦联制国家 G.英联邦 I.微软公司二、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1.国家的四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权组织、主权)2.国家的类型(判断哪些为国际法主体,哪些不是)——单一国、复合国(联邦、邦联)、永久中立国。

(1)独立权①自主性②排他性(2)平等权①国防权3.国家的基本权利(3)自保权②自卫权①领土管辖,又称属地优越权(4)管辖权②国籍管辖,又称属人管辖权③保护性管辖管辖权:④普遍性管辖(1)属地管辖权:①依据: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在境内。

②特点:现代国家行使管辖权的首要依据和普遍形式;优越于其他管辖权;受到一定限制。

(2)属人管辖权(国籍管辖权):①对象:本国自然人、法人,船舶、航空器、航天器等具有本国国籍的特定物。

②注意:特定物作为管辖对象,适用属人管辖;特定物的内部空间作为管辖范围类比属地管辖。

(3)保护性管辖权:该管辖权通过两种方式行使:①上述行为人进入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拒捕和管辖;②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来实现。

(4)普遍性管辖:行使:在本国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区域行使,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的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各国都有权行使管辖。

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等被公认为普遍管辖权的对象。

4.国家主权豁免(绝对豁免主义和相对豁免主义、豁免的放弃)中国:绝对豁免主义。

(1)一国不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

(2)一国的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外国国家作为诉由的诉讼,也不对外国国家的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

国家主权豁免——“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1)司法管辖豁免:受案豁免、诉讼程序豁免、执行豁免(阶段放弃原则)。

①司法管辖的豁免:即未经一国同意,他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纠纷。

根据国际社会的一般作法,一国法院可以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且该外国法院也可以审理该诉讼中被告提起的同该案直接有关的反诉。

②诉讼程序的豁免:即未经一国同意,即使该国放弃管辖豁免,外国法院也不得对该国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得强制出庭作证以及实施其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③强制执行的豁免:指一国同意在他国法院中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在未经该国同意时,他国法院不得根据本国判决对该国财产实行强制执行。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三项内容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司法管辖豁免是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核心内容,是诉讼程序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发生的前提条件。

但当一国在他国法院放弃司法管辖豁免时并不等于该国同时放弃诉讼程序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三项内容又有其相对的独立性。

(2)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关于国家主权豁免原则主要有两种学说:绝对豁免说和限制豁免说。

前者认为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都享有豁免;后者主张将国家的行为分为商业行为和非商业行为(非主权行为和主权行为、管理权行为和统治权行为),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享有豁免,非商业行为才能豁免。

现在,限制豁免说逐渐得到多数国家的认可。

但限制豁免说并不否认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是一项国际法原则。

我国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立场是:①理论上坚持绝对豁免。

即主权国家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以上所述三方面的豁免。

②我国的国有企业,虽然经营的是国家财产,但是,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不享有豁免。

③豁免的放弃(个案放弃原则):明示放弃:声明、公告;默示放弃: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介入诉讼。

5.国际法上的承认(单方行为)(1)对新国家的承认(基于新国家的出现:合并、分离、分立、独立)。

(2)承认的方式包括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

默示承认:接受使、领馆;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签双边政治条约。

共同参加不是承认。

(3)对新政府的承认:原因是基于革命或政变;原则是有效统治原则。

(4)法律承认的效果:可建交、承认对方的立法司法行政及豁免权、具有追溯力、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关于承认法律效果的争论——构成说与宣告说。

例题:下列关于国际法上“承认”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承认一经宣布就会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奠定全面交往的法律基础B .承认一旦完成,就相当于双方建立了外交关系C .支持新国家参加政府间组织构成对该新国家的默示承认D .法律上的承认具有溯及的效果,而事实上的承认则不具有溯及的效果承认:⑴特征:单方性、政治性、法律性。

⑵明示承认与默示承认(默示包括:建交、正式接受领事、缔结政治性条约、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⑶法律承认(正式承认)与事实承认(非正式承认)。

⑷国家承认、政府承认:①国家承认:基于领土变更(独立、合并、分立、分离);②政府承认的原因:基于剧烈革命、政变等导致的政府更迭;③政府承认的条件:“有效统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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