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侵犯财产罪量刑标准
云南省盗窃罪立案标准
云南省盗窃罪立案标准盗窃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对社会治安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规范对盗窃罪的立案标准,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财产安全,云南省公安机关特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程序。
首先,对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云南省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主要以盗窃行为的客观和主观要件为依据。
客观要件包括盗窃行为的客观事实,如盗窃的财物种类、数量、价值等;主观要件则包括盗窃行为的主观故意和盗窃动机等。
只有在客观和主观要件齐全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盗窃罪,才能立案侦查。
其次,云南省公安机关对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了对证据的要求。
在立案侦查过程中,必须充分收集、保全和固定相关的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物证和书证等。
这些证据必须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才能作为立案侦查的依据。
另外,云南省公安机关还要求在立案侦查过程中,必须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严格依法办案,不得滥用职权或者违法操作。
在侦查过程中,必须遵循程序规定,依法收集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合法的讯问和羁押,保障其合法权益。
最后,云南省公安机关还要求在立案侦查过程中,必须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打击盗窃犯罪的工作格局。
只有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打击盗窃犯罪,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和人民生活财产安全。
总之,云南省公安机关对盗窃罪的立案标准非常严格,依法办案、严格执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其立案侦查工作的核心。
只有严格依法办案,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财产安全。
希望广大群众能够加强对盗窃犯罪的防范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云南省常见财产犯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云南省常见财产犯罪的刑事⽴案标准盗窃、抢夺、诈骗等⾏为在⽣活中随处可见,那么这些⾏为达到什么程度构成犯罪呢,这是很多⼈疑惑的问题,在本篇⽂章中,笔者将着重对云南省针对这些⾏为构成刑事案件的标准进⾏梳理。
第⼀,盗窃罪,根据云南省⾼级⼈民法院《⼈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六)-1-(1),的规定,盗窃达到数额较⼤(800元)起点的,或者⼀年内⼊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量刑起点为三个⽉拘役⾄六个⽉有期徒刑。
第⼆,诈骗罪,根据《细则》第四-(七)-1-(1)的规定,诈骗达到数额较⼤(2000元)起点的,量刑起点为三个⽉拘役⾄六个⽉有期徒刑。
第三,抢夺罪,根据《细则》第四-(⼋)-1-(1)的规定,抢夺达到数额较⼤(500元)起点的,量刑起点为三个⽉拘役⾄⼀年有期徒刑。
第四,职务侵占罪,根据《细则》第四-(九)-1-(1)的规定,职务侵占罪达到数额较⼤(1万元)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拘役⾄⼀年有期徒刑。
第五,敲诈勒索罪,根据《细则》第四-(⼗)-1-(1)的规定,敲诈数额达到较⼤(2000元)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拘役⾄⼀年有期徒刑。
第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根据《细则》第四-(⼗四)-1-(1)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5000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累计数额不超过60000 元,情节⼀般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六个⽉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以上常见财产犯罪的刑事⽴案标准分别为:盗窃罪为800元或者⼀年内⼊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诈骗罪为2000元、抢夺罪为500元、职务侵占罪为1万元、敲诈勒索罪为2000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为5000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累计数额不超过60000 元。
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
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2.09.27【实施日期】2003.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05年9月26日)修正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9月27日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行为,促进公正执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涉案财物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涉案财物,是指委托人在办理案件中扣押、追缴、没收和有争议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
本条例所称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需要鉴证的涉案财物的价格进行的鉴定、认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机构(以下简称价格鉴证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
价格鉴证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鉴证机构第六条价格鉴证机构必须经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设立。
破坏财物罪的量刑标准
破坏财物罪的量刑标准破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损坏、侵害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了社会秩序。
对于破坏财物罪,我国刑法对其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破坏财物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极其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次,对于破坏财物罪的量刑标准,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破坏财物的价值大小。
财物的价值大小直接影响到破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价值越大,社会危害越大,量刑也会相应加重。
二是破坏行为的方式和手段。
破坏财物的方式和手段多种多样,有的是故意破坏,有的是采取暴力手段,有的是利用火灾、爆炸等手段,这些行为的危害程度不同,对于量刑也会有所区别。
三是破坏行为的后果。
有的破坏行为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如影响公共秩序、造成财产损失、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等,这些后果也需要纳入量刑考虑范围。
四是破坏行为的动机和主观恶性。
如果破坏行为是出于私利或者恶意报复,其社会危害程度会更大,对于量刑也会有所加重。
总的来说,对于破坏财物罪的量刑标准,需要综合考虑破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破坏财物的价值大小、破坏行为的方式和手段、破坏行为的后果、破坏行为的动机和主观恶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量刑的轻重缓急。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破坏财物罪的量刑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同时,也需要充分尊重被告人的权利,依法保障其辩护权利,确保量刑的公正合理。
总之,破坏财物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其量刑标准的确定需要慎重对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量刑的公正合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尊严。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量刑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量刑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量刑标准是:。
倘若财物的价值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财物价值在人民币一万元(含一万元)至五万元之间,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财物价值在人民币五万元(含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物价值在人民币二十万元(含二十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若嫌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
节特别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
故意毁坏他人财产罪是怎么处罚的呢
故意毁坏他⼈财产罪是怎么处罚的呢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为。
本罪的主体是⼀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的⾃然⼈均能构成本罪。
那么故意毁坏他⼈财产罪是怎么处罚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故意毁坏他⼈财产罪是怎么处罚的呢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为,必须达到数额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的等等。
法律依据
《刑法》
第⼆百七⼗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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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金额定罪标准
犯罪金额定罪标准犯罪金额定罪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财产犯罪的定罪标准。
财产犯罪是指犯罪主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盗窃、诈骗等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金额定罪标准的制定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关系到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也关系到公众对于司法公正性的评价。
一、犯罪金额定罪标准的制定背景在我国,犯罪金额定罪标准的制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而制定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财产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盗窃、诈骗等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对于财产犯罪的定罪标准,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犯罪金额较大的,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犯罪金额较小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实际操作中,犯罪金额定罪标准的制定是非常复杂的。
因为不同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大小是不同的,同时还要考虑到犯罪主体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等因素。
因此,在犯罪金额定罪标准的制定中,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保证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犯罪金额定罪标准的具体制定犯罪金额定罪标准的具体制定需要依据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金额的大小、犯罪主体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一般来说,犯罪金额定罪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1. 犯罪金额较小的标准:一般来说,犯罪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属于犯罪金额较小的范围,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可以考虑宽大处理或者轻罚即可。
2. 犯罪金额较大的标准:犯罪金额在5000元以上但不超过50000元的属于犯罪金额较大的范围,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判处相应的刑罚。
一般来说,可以考虑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
3. 犯罪金额巨大的标准:犯罪金额超过50000元的属于犯罪金额巨大的范围,这类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必须依法从重处罚。
一般来说,可以考虑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以上是犯罪金额定罪标准的一般性制定标准,但是在具体操作中,还需要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主体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保证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损坏他人财物5000以上
损坏他人财物5000以上引言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意外情况。
有时,我们可能会不小心造成他人财物的损害。
当财物损坏的金额超过5000以上时,就会对被损害方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本文将探讨在损坏他人财物5000以上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应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背景损坏他人财物5000以上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破坏他人财物属于刑事犯罪行为,根据损坏财物的数量和价值大小,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民事责任,即犯罪行为人应当对损坏他人财物进行赔偿。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破坏他人财物的数量和价值大小不同,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刑事责任追究。
对于损坏他人财物5000以上的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破坏财物罪。
根据破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被告人故意破坏他人财物,造成财物损失5000以上达到一定金额,可能会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过程中,是否有盗窃、抢劫、故意伤害他人等其他犯罪行为将会影响量刑的严重程度。
民事责任除了刑事责任,破坏他人财物5000以上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犯罪行为人应当对损坏他人财物进行赔偿。
被损害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行为人进行赔偿。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犯罪行为人赔偿被损害方的损失,包括财物的实际价值和因损坏而造成的其他损失。
赔偿责任的确定在确定赔偿责任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财物实际价值:法院会鉴定财物的实际价值,并将其作为赔偿责任的依据。
2.其他损失:法院会考虑因财物损坏而造成的其他损失,如修复费用、停工损失等。
3.过错程度: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如是否有故意、怠于履行义务等,从而对赔偿责任进行适当的减轻或增加。
4.犯罪行为人的经济状况:法院还会考虑犯罪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如果犯罪行为人经济能力有限,可能会对赔偿金额进行适当的减少。
结论损坏他人财物5000以上的行为将会涉及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云南省正确认定九种侵犯财产犯罪案件数额与情节的暂行规定
云南省正确认定九种侵犯财产犯罪案件数额与情节的暂行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云南省关于正确认定九种侵犯财产犯罪案件数额与情节的暂行规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正确认定九种侵犯财产犯罪案件数额与情节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云高法发(2001)21号各地、州、市、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分)院、公安局:现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关于正确认定九种侵犯财产犯罪案件数额与情节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分别层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
关于正确认定九种侵犯财产犯罪案件数额与情节的暂行规定(2001年8月31日印发)为了正确适用刑法有关侵犯财产犯罪的部分条款,避免刑事司法活动中的主管随意性,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保障刑事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省司法实践,对正确认定诈骗罪等九种侵犯财产犯罪案件的数额与情节作如下规定:一、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一)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诈骗公私财物2万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单位、个人的生产资料或其他款物,严重影响生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移民款物的;5、挥霍诈骗款物,致使诈骗款物无法归还的;6、使用诈骗款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诈骗行为人系累犯的;8、诈骗老、弱、病、残、下岗人员、妇女、未成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或者其他经济特别困难、处于危难境况的人,或者导致被害人伤害、死亡、精神失常和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公私财物10万元以上,并具有上述九种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侵犯财产罪怎么判刑(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罪立案标准)
侵犯财产罪怎么判刑(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罪立案标准)一、侵犯财产罪是指什么?这种财产关系的物质表现是各种具体财物。
无主物不属于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贪污的赃款赃物,走私的物品,赌场上的赌资等,虽是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或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但这些财物有其原来的合法所有人或应由有关国家机关予以没收归公,仍不得非法加以侵犯(如抢劫、盗窃等),因而仍可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本罪的主体,除贪污罪是特殊主体外,其余皆为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而且除故意毁坏财物罪外,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公私财产关系的行为。
二、侵犯财产罪的种类(一)***罪***罪同有的民事债务纠纷表面上很近似,区别的关键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以欺骗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例如向人借钱借物不能如期偿还,或受委托代管财物而违约挪用一时不能退还,只要行为人不弄虚作假欺骗对方以便侵吞这笔财物,就不能定为***;相反,以借贷或代购物品为名,财物到手后就据为己有,毫无归还之意,则应以***论罪。
(二)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施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暴力”指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捆绑、伤害等强暴行为:“胁迫”指以暴力相威胁。
“其他方法”指使被害人处于无力反抗的状态,然后将其财物掠走的各种方法。
行为人先是实行盗窃,在盗窃过程中由于遭到反抗而施用暴力,将财物抢走,应按抢劫定罪。
行为人事先身藏凶器,准备进行抢劫,但进入现场后,发现无人看管而将财物偷走,应按盗窃定罪。
抢劫罪通常是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而后取得财物;但如先盗窃、***、抢夺财物;而后为了掩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又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则是由原来犯的盗窃罪、***罪、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抢劫罪情节严重的或致人重伤、死亡的,量刑也重,“情节严重”一般指组织集团进行抢劫的;多次抢劫行凶伤人的;在重要繁华地区、公共场所公然进行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救灾款物或国家其他重要物资数额较大的;抢劫银行、储蓄所、邮局、仓库、商店数额较大的等。
侵犯财产罪量刑标准
侵犯财产罪量刑标准
一、侵犯财产罪量刑标准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侵犯财产罪客观方面表现
1。
刑法中的侵犯公共财产犯罪
刑法中的侵犯公共财产犯罪公共财产是指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包括道路、设施、资源等。
侵犯公共财产是指对这些财产进行非法侵占、破坏、盗窃等行为。
在刑法中,侵犯公共财产犯罪被视为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我国的刑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贪污贪污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管理和分配公共财产时,非法占有、挪用或者侵占公共财产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被告人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被告人在管理、监督或者分配公共财产的过程中,占有、挪用或者侵占公共财产;数额较大。
对于贪污罪的定罪和量刑,我国刑法有具体规定,根据犯罪情节和数额大小进行判断。
二、挪用公款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公共财产中的资金挪为自己或他人使用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使用目的上,贪污行为是非法占有公款,而挪用公款则是将公款用于非法使用。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被告人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被告人将本单位资金挪作自己或他人使用。
我国刑法对挪用公款罪也有相应的定罪和处罚规定。
三、侵占侵占是指个人或单位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而没有交付给合法所有人的行为。
侵占公共财产属于一种侵犯公共利益的严重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侵占公共财产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共财产侵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对于侵占公共财产罪的定罪和处罚,我国刑法也有具体规定,依照犯罪情节和数额大小进行判断。
四、故意损毁公物故意损毁公物是指有人故意破坏、毁坏公共财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既损害了公共财产,也影响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损毁公物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被告人有故意破坏、毁坏公物的行为;行为严重影响公物的功能和使用价值;情节恶劣。
对于故意损毁公物罪的定罪和处罚,我国刑法有相应的规定。
五、盗窃公共财物盗窃公共财物是指盗窃破坏公共利益的行为,即盗窃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
毁坏公私财物罪量刑标准
毁坏公私财物罪量刑标准毁坏公私财物罪是指以破坏、损毁、占有、截留、挪用、转让、出售、非法拘禁等方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毁坏公私财物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的情节和后果来确定的。
在进行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主观恶性、客观危害程度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量刑裁定。
首先,对于毁坏公私财物罪中的主观恶性,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目的和犯罪态度等。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出于报复、故意破坏、寻求刺激等恶劣动机而进行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主观恶性就比较严重。
相反,如果是因为疏忽、无意识或者被迫而进行的毁坏行为,其主观恶性就相对较轻。
在量刑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进行全面综合评估,对于恶性较重的,可以适当加重刑罚。
其次,客观危害程度也是确定毁坏公私财物罪量刑标准的重要因素。
客观危害程度主要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个人财产等方面造成的损害程度。
如果毁坏行为导致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社会秩序混乱或者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那么客观危害程度就比较严重。
在进行量刑时,需要对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进行全面评估,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适当加重刑罚。
最后,社会危害性也是影响毁坏公私财物罪量刑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也是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如果毁坏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恐慌,那么社会危害性就比较严重。
在进行量刑时,需要对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进行综合评估,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可以适当加重刑罚。
综上所述,毁坏公私财物罪的量刑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全面综合评估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客观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只有在全面了解犯罪行为的情节和后果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公正、合理的量刑裁定。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结合法律规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量刑,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治安处罚标准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治安处罚标准
《公私财物损毁治安处罚标准》
为了保护公民物质利益,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对有意损毁公民财物的行为进行治安处罚。
二、定义
1、公民财物:指公民拥有的财产,包括财产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权利。
2、有意损毁:指有意地或故意破坏公民财物,使其不可用,或者使其价值显著降低的行为。
三、处罚标准
1、对于有意损毁公民财物的行为,根据其实际情形,可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
2、如果损毁的财物价值较高,并且损毁行为严重,可以处以拘役或者有期徒刑;
3、如果损毁的财物涉及国家机关、企业、组织等重大财物,或者
损毁行为严重,可以处以无期徒刑;
4、损毁公民财物行为中,如果涉及抢劫、抢夺等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地。
五、变更
本标准变更需经本部门批准后执行。
六、有效期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侵占财产罪量刑标准
侵占财产罪量刑标准侵占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侵占财产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其量刑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侵占财产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侵占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这里,我们需要明确了解侵占财产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具体标准。
通常情况下,侵占财产数额较大是指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情况,而数额巨大是指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情况。
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我们特别注意。
其次,侵占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条款对于侵占财产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依据侵占财产数额的大小进行了刑罚的区分,从而使刑罚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再次,对于侵占财产罪的共犯和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对于共犯的情况,刑法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也需要我们特别注意,对于共犯和情节严重的侵占财产罪,需要依法从重处罚。
最后,对于侵占财产罪的量刑标准,我们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切忌一刀切的处理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依法进行量刑,不能简单地套用量刑标准,而忽略了案件的具体情况。
总的来说,侵占财产罪的量刑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侵占财产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具体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同时对于共犯和情节严重的情况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严格依法办案,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切忌一刀切的处理方式。
侵占财产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我们需要依法从重处罚,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损坏公私财物罪金额标准
损坏公私财物罪金额标准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损坏公私财物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损坏的金额分为四个划分等级:
1.特别重大损坏:损坏财物的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者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
2.重大损坏:损坏财物的金额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在全省范围具有重大影响的;
3.较大损坏:损坏财物的金额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在全市范围具有重大影响的;
4.一般损坏:损坏财物的金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
根据以上规定,损坏公私财物罪的金额标准并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据造成的损失程度和具体案件的影响范围进行划分和评估的,量化标准主要参考公安、法院或者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评估结果。
这一划分标准的目的是为了区分犯罪的严重程度,对于不同严重程度的犯罪行为可以采取不同的刑罚和处罚措施。
总之,损坏公私财物罪金额标准的确立主要遵循的原则是根据造成的损失程度和具体案件的影响范围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刑罚的裁量。
然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物品的价值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裁量,以保证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和公正司法。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量刑
【发文字号】云高法[2010]317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0
【实施日期】2010.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高法[2010]317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为了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我院从云南省的实际出发,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按照规范、实用、符合审判实际的原则要求,进行了科学、合理的细化,制定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刑法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刑法
刑法
刑法六十一条刑法十七条二款。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自由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量刑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应全面把握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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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侵犯财产罪量刑标准
关于正确认定九种侵犯财产犯罪案件数额与情节的暂行规定
(2001年8月31日印发)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有关侵犯财产犯罪的部分条款,避免刑事司法活动中的主管随意性,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保障刑事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省司法实践,对正确认定诈骗罪等九种侵犯财产犯罪案件的数额与情节作如下规定:
一、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一)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诈骗公私财物2万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单位、个人的生产资料或其他款物,严重影响生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移民款物的;
5、挥霍诈骗款物,致使诈骗款物无法归还的;
6、使用诈骗款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诈骗行为人系累犯的;
8、诈骗老、弱、病、残、下岗人员、妇女、未成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或者其他经济特别困难、处于危难境况的人,或者导致被害人伤害、死亡、精神失常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公私财物10万元以上,并具有上述九种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二、抢夺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一)抢夺公私财物5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抢夺公私财物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抢夺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不到5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多次抢夺的;
2、抢夺老、弱、病、残、下岗人员、妇女、未成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
3、因抢夺造成被害人伤害、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接近“巨大”“特别巨大”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多次抢夺的;
2、在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所、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以及在公共汽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和交通要道,公然实施抢夺,造成一定范围的社会公众恐慌或者产生不安全感的;
3、抢夺旅游者或在风景旅游名胜区和旅游度假村实施抢夺,影响极坏,有损于云南旅游形象的;
4、抢夺老、弱、病、残、妇女、未成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
5、因抢夺造成被害人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聚众哄抢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一)聚众哄抢公私财物15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聚众哄抢公私财物1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二)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聚众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物资的;
2、聚众哄抢老、弱、病、残、下岗人员、妇女、未成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
3、聚众哄抢造成被害人伤害、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横行乡里、欺行霸市的流氓恶势力故意组织进行哄抢的。
四、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一)非法侵占他人财物8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非法侵占他人财物8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非法侵占他人财物5万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非法处置他人的财物,致使被害人的财物无法追回或者无法恢复原状的;
2、非法侵占他人财物,造成被害人生产或生活困难、伤害、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依照适用贪污罪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不适用本规定的数额标准。
六、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一)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为挪用资金“数额较大”。
(二)前款人员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以挪用资金1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三)前款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为挪用资金“数额巨大”。
(四)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是指挪用资金数额较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
(五)前款人员挪用资金后携款潜逃或者隐匿财产逃避追缴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六)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资金行为的,按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七、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敲诈勒索公私财物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多人或多次,影响极坏,使群众丧失安全感的;
2、敲诈勒索老、弱、病、残、下岗人员、妇女、未成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
3、敲诈勒索造成被害人精神极度紧张或者精神失常的;
4、动用和依靠黑恶势力进行敲诈勒索的;
5、其他手段凶残、后果严重的敲诈勒索行为。
八、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4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4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其程度不同,分别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故意毁坏他人的生产、生活物资,造成被害人生产停滞、生活困难的;
2、故意毁坏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物资,严重妨害或影响有关工作的;
3、行为人公然蔑视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明显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
九、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1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抢劫罪的其他情节,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
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需作补充规定或进一步解释的问题,由发文单位按职能共同或分别作出解释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