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较大新建住宅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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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较大新建住宅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拓宽保障性住房供应渠道,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较大新建住宅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提出如下意见:

一、配建的意义

在较大新建住宅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有利于丰富和发展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破解建设用地、资金等方面的困难,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优化保障性住房区域布局,更好地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缓解各种社会矛盾的发生。

二、配建的总体要求

(一)配建保障性住房是指在聊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一定

比例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

(二)凡在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的出让土地,其商住建筑总量在5万平方米以上,且有回迁安置房建设任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土地竞得人(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配建不少于5%的保障性住房,新建项目中如有中、小学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可适当减少配建比例。

(三)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后,由开发企业无偿移交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管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销售。

三、配建管理

(一)开发企业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国家套型面积控制和质量安全标准,并与新建住房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同步验收。分期开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在第一期开发中建设。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按照配建面积和套数享受《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聊政办字【2008】91号】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经济适用住房达到预售条件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销售价款上缴同级财政。

(四)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栋或单元集中安排。

(五)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开发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承担保修、维护等义务。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基金从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经济适用住房维修资金由业主负担。

(六)少量公益项目的拆迁安置用房,可在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中予以调剂。

四、部门职责

(一)新建住房建设项目进行土地竞价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要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总量、套数、户型面积、布局、室内装修设计标准等,并作为国土部门土地出让竞拍的前置条件,明文告知竞标企业。

(二)新建住房建设项目土地竞价完成后,市国土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各项指标、权属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与开发企业签订配建合同,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功能、配套设施条件和质量、安全标准等;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注明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的总面积、单套面积、套数,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房号、面积等

内容明确标注,预售网上备案系统中单独列出。市发改部门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时,审核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按要求足额、合理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批文。规划部门在审查建筑方案时,进一步核定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建指标的内容,确定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具体分布位置,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注明配建保障性住房指标。

五、监管责任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开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情况,计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配建任务的,责成其纠正,并视情节,严肃处理。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组织领导

聊城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的领导,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保障性住房配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标的制定、配建合同的签订

及保障性住房收回、分配等管理工作。

市发改、国土、规划、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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