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通用版)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不良行为的惩戒,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秩序,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是指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不良行为,多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被纳入“黑名单”并受到相应限制和惩罚的名单。
第三条安全生产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安全生产领域的不良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中。
第四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不良行为的描述及相关证据材料;2. 不良行为的责任单位或个人;3. 不良行为的惩罚措施;4. 不良行为的限制措施;5. 不良行为的期限;第五条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限制措施:1. 停产整顿,暂停生产经营活动;2. 取消或限制企业或个人从事相关行业的资格和证照;3. 罚款,追缴违法所得;4. 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巡查,加强监管力度;5. 全面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要求进行改正和整改;第六条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认真对待,积极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的实施,应当注重信息的公开和公正,确保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安全生产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及时更新和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后可以根据单位或个人的整改情况,决定是否解除限制。
第十条违反本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确保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及相关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实习生等。
所有从业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实习协议前,需明确了解并遵守本制度。
二、管理标准1.黑名单建立1.1 企业将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设立黑名单。
1.2 黑名单分为两个级别:重大违规黑名单和一般违规黑名单。
1.3 重大违规黑名单用于记录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违规行为,一般违规黑名单用于记录一般违规行为。
1.4 黑名单的建立需经过企业法务部门的评估与审批。
2.违规行为认定标准2.1 重大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故意隐瞒、虚报安全隐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严重影响生产安全;•多次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累计违规超过三次。
2.2 一般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严格执行生产安全要求;•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疏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3.黑名单处理程序3.1 违规行为发生后,由相关部门进行事实调查及证据搜集。
3.2 调查完毕后,相关部门将调查结果提交给法务部门。
3.3 法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评估,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况,决定是否将违规行为列入黑名单。
3.4 黑名单制定人员应及时将黑名单信息登记并保存,确保信息有效性和完整性。
3.5 违规行为涉及的从业人员应及时通知,并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机会。
3.6 根据听证和陈述申辩的结果,法务部门进行最终裁决,并将结果通知相关部门。
3.7 相关部门按照黑名单管理程序,对列入黑名单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理,包括警示教育、禁止担任特定职务、降级或辞退等。
4.黑名单管理措施4.1 黑名单应定期向企业内部公示,供全体员工查阅。
4.2 企业内部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对黑名单上的从业人员不进行提拔或晋升。
2023年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
2023年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维护公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名单的建立与管理第一节建立名单1.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将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企业、个人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2.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结果已经确认的企业,在事故责任追究结果确认之日起,自动列入名单,不论是否存在其他因素导致事故。
3.针对特定行业、特定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创建专门的名单。
第二节名单的管理1.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名单的建立、调整和管理工作。
2.及时收集、整理和核实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确保名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建立违法企业信息数据库,对列入名单的企业进行登记并公开其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第三章名单的解除与申诉第一节名单的解除1.对于存在一定期限的惩罚措施的企业,期满后可以申请解除名单。
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可以解除名单。
2.对于严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结果调查清楚,排除责任,可以解除名单。
第二节申诉程序1.被列入名单的企业可以提交申诉材料,申请解除名单。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据。
3.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作出解除名单或者维持名单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
第四章名单的影响和责任追究第一节名单的影响1.列入名单的企业将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负面影响较大。
2.列入名单的企业将被限制参与相关招投标、扶持政策、信用评级等活动。
3.相关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将停止对列入名单的企业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二节责任追究1.列入名单的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列入名单的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争取尽快解除名单。
第五章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本制度的解释和修改权归属。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一、背景和目的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不诚信行为的打击和惩戒,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对存在违反安全生产诚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记录和公示。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所有在安全生产领域开展活动的主体。
三、违规记录和分类1. 违规记录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2)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3)隐瞒、虚假报告安全事故的行为;(4)拒绝、阻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行为;(5)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行为;(6)其他损害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2. 违规行为分类:(1)一般违规行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规定有轻微违反或违反次数较少的行为;(2)重大违规行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规定有重大违反或违反次数较多的行为;(3)严重违规行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规定有严重违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违规记录管理和公示程序1. 违规记录管理:(1)各相关监管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违规记录的登记管理制度,并将信息及时汇总到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数据库中;(2)违规记录应包括违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具体违规事实、处理结果等内容;(3)违规记录管理工作由专门的部门负责,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2. 公示程序:(1)一般违规行为公示期限为30天,重大违规行为公示期限为60天,严重违规行为公示期限为90天;(2)将违规记录公示在相关单位、部门和互联网平台上,确保公示的及时、全面和可查阅;(3)公示内容应包括违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违规事实和处理结果,同时着重强调违规行为的危害和后果。
3. 违规记录申诉:(1)违规单位或个人对在“黑名单”上公示的违规记录有权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并给予答复;(2)申诉结果将向公众公开,确保申诉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五、违规行为处理和失信名单制度1. 违规行为处理:(1)一般违规行为将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理;(2)重大违规行为将采取罚款、责令整改、停产整顿等措施进行处理;(3)严重违规行为将采取停产停业、吊销执照、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进行处理。
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一、制度的背景及意义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进展,各行各业对生产安全越来越重视。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仍不时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广阔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青岛市政府订立了《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旨在从源头上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协调开展。
制度的意义重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1.有助于加强安全监管“黑名单”是指某些企业或个人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而被列入不良名单,接受严格监管。
订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将有助于加强安全监管力度,使违规企业和个人在违规后必需承当更多的责任和惩罚,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动企业依法依规经营。
2.有助于推动企业自我管理“黑名单”管理制度规定了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标准,明确了企业管理责任,同时还规定了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的惩罚措施。
企业假如想要避开列入“黑名单”,就必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加强自我管理,使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真正大力推行安全生产。
3.有助于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所努力探求的目标,不仅仅是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更紧要的是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只有企业真正认得到身负社会责任,守规定和守底线才能使工人们在安全的生产环境下安心工作。
二、制度的内容(一)黑名单的确定订立“黑名单”应当遵从的原则:凡是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重点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或者多次显现违规行为且不适时改正的企业或个人,均有可能被列入“黑名单”。
(二)黑名单的公布与取消1.黑名单的公布应当经过相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公示。
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的名称、行业、违法事项、处理结果等信息。
2.取消原则: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者个人假如获得了安全生产标准的认证,得到了肯定的管理和运营阅历,证明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改善,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解除“黑名单”状态。
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黑名单的定义及范围1. 黑名单是指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行为,被依法列入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名单。
2. 黑名单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或个人:(1)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或个人;(2)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或个人;(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单位或个人;(4)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指令,或暴力抗法、阻挠执法的单位或个人;(5)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或个人;(6)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依法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
三、黑名单的列入与解除1. 列入黑名单:(1)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核实;(2)经调查核实,确属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列入黑名单的建议;(3)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将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列入黑名单。
2. 解除黑名单:(1)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消除安全隐患,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2)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调查核实,符合解除黑名单条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解除黑名单的建议;(3)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将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从黑名单中解除。
四、黑名单的管理1.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黑名单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黑名单的收集、整理、公布、更新、解除等。
2. 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黑名单内容。
3.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定期公布黑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五、责任追究1. 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并限制其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2. 对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是指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个人纳入黑名单,并对其实施一系列限制措施,以推动企业和个人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该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黑名单库:政府部门建立一个集中管理的黑名单库,对违法依法被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失信主体信息进行统一整理和管理。
2. 限制市场准入: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市场活动,以约束其行为。
3. 信用信息公开: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的违法失信行为,应当在特定媒体平台进行公开,并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实现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4. 联合惩戒措施:政府部门可以与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等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实施限制、撤销资质等措施。
通过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可以促使企业和个人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该制度也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其他企业和个人要遵守法规,保证安全生产,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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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1.目的本制度旨在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体系,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安全生产风险的企业或个人实施约束和惩戒。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安全生产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3.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1)黑名单的建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相关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纳入黑名单库。
(2)黑名单的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黑名单库进行管理,定期更新和公示。
4.黑名单的内容(1)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2)违规行为描述:包括违反的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企业管理制度,以及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和风险。
(3)行政处罚情况:包括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4)其他相关信息:如参与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情况等。
5.黑名单的效力(1)对黑名单上的企业或个人,相关部门将加强监管和检查力度,对其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特别关注和强化检查。
(2)黑名单上的企业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不能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竞赛、评奖等。
(3)黑名单上的企业或个人不得参与涉及安全生产活动的相关会议和合作活动。
6.申诉和复核(1)黑名单上的企业或个人有权对认定结果提出申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处理申诉。
(2)申诉受理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核审查,并依据复核结果做出相应决定。
7.违约责任任何企业或个人如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制裁。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备注:以上制度仅为一种范本,具体制度可根据各地区、行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安全生产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青岛市制定了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二、制度目的1.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记录和管理;2.加强对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的监督和执法力度,促使其改正违法违规行为;3.提高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减少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三、制度内容1.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范围适用于青岛市辖区内从事建筑、矿山、交通、化工、烟花爆竹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
2. 安全生产“黑名单”标准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或个人,将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安全生产规定; -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 - 多次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经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3.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程序3.1 录入黑名单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进行调查取证后,将其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黑名单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违法违规事实、处罚决定等。
3.2 通知整改对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企业,执法部门应及时通知其整改违法违规行为,并要求限期整改。
3.3 监管检查执法部门将定期对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进行监管检查,对其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3.4 列入公示执法部门将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3.5 解除黑名单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企业,必须积极整改,并经过整改复查合格后,才能解除黑名单身份。
4.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效果评估执法部门将定期对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效果进行评估,对经过整改的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并公布评估结果。
四、制度执行该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执法部门负责具体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总结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实施,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
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前言安全生产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了员工安全以及企业生存发展和社会稳定。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数量的增加,一些企业存在安全生产问题,对员工和社会造成了重大的安全隐患。
为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加强监管,青岛市制订了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概述安全生产黑名单是指在安全生产行为不良或发生事故的企业或个人名单,给予相应惩戒和监管力度。
黑名单制度是为了切实保障企业员工的安全和健康,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促进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责任。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青岛市注册的企业和个人,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个体经营者等。
所有企业和个人在青岛市从事生产、经销、承包业务的均适用本制度。
制度内容黑名单制度的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建立由青岛市政府领导小组来实现,领导小组将根据安全生产行为不良或者发生事故的企业或个人的情况,将其添加到黑名单中。
黑名单信息公示和监管黑名单信息依照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公示和监管力度,包括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布,对黑名单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管和限制调整相关行为等。
黑名单企业的处罚黑名单企业的处罚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包括限制工商行为、行政处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措施。
取消黑名单企业名单黑名单企业可通过下列措施取消黑名单资格:1.经过整改并被省、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已符合生产安全要求的企业2.更换企业管理和技术骨干,确保安全生产主责任人履职全面3.对原有安全生产情况下未发生事故的,可根据各类事故发生情况满五年进行考核,达到“每年事故零”的企业总体定额的也可加以考虑取消黑名单资格。
根据以上情况,经省、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可以取消黑名单资格的,市政府领导小组组织对黑名单信息进行变更公示,将相关单位从黑名单中删除。
结论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制定实施,对企业合法合规从事经营活动、维护员工生命健康、保护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黑名单,是指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等原因,被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第三条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信息公开、社会监督。
第四条黑名单管理范围:(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单位;(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条黑名单管理程序:(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举报、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情况,初步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二)对初步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正式公布黑名单;(四)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以下措施:1.向社会公布;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3.限制或禁止参与政府投资的项目;4.限制或禁止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5.限制或禁止获得安全生产相关荣誉称号;6.限制或禁止享受安全生产优惠政策。
第六条黑名单管理期限:(一)一般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期限为一年;(二)重大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期限为两年;(三)特别重大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期限为三年。
第七条黑名单管理单位在期限内,应当积极整改,消除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
整改期满,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申请移出黑名单。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黑名单管理活动有权进行监督。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第一条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信用风险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视其情节分别列入市级、县(区)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第二条交通运输企业有下列征信不良信用记录情况之一的,列入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1、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盲区整改不到位的;2、发生暴力抗法这些行为,或并未按时完成未行政执法指令的;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4、无证、证照不全、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5、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6、经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生产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交通运输企业有下列不良记录情况之一的,列入县级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公德“黑名单”:1、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度、责任不健全、不完善或未得到给与较好落实的;2、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3、在生产经营建设成本控制过程中存在“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或有违反“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规定的;4、未按规定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建设或在达标后经年度评审不合格的;5、在执法检查中见寻获存在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隐患和职业病危害隐患的整改又未能适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6、未制定安全实施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仍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台账和隐患却未消除台账,或台账记录不真实、不及时上报安全生产隐患的;7、未按规定组织企业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安全工业生产再教育培训的;8、未曾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管理经费或安全投入投入不到位的;9、未对应对齐组织企业应急预案演练,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进行初始抢险救援的;10、抗拒行政执法或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经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干扰安全造成或将会生产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是指将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限制或禁止其参与相关活动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纳入黑名单的条件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一)发生死亡3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的;(四)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被指出或责令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五)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六)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形。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一)年度内发生2次一般事故的;(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等违法行为的;(三)对拟纳入黑名单的重大事故隐患,经督查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的。
第三章实施与管理第七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实施与管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调查核实;(二)经调查核实,确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制作《安全生产黑名单告知书》,告知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实、依据和纳入黑名单的后果;(三)生产经营单位收到《安全生产黑名单告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和惩戒制度
XXX公司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和惩戒制度1 目的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任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不诚信的外单位对公司安全生产的影响,保障公司安全和利益不受损害,加强公司内部诚信系统的建设,完善对存在安全生产不良记录人员的重点监管,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发包、物资设备等采购及公司内部安全生产管理。
3 职责3.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黑名单”列入标准,安全监管部负责公司工程项目承包商黑名单的搜集和审核、具体落实黑名单的管理和复核工作。
保卫部负责采购供应商黑名单的搜集和审核。
4 “黑名单”的列入和移出管理4.1安全生产“黑名单”分为“企业黑名单”和“人员黑名单”。
4.2安全生产“黑名单”可在“信用广东”平台上进行查询,查询到的企业应列入公司合作“黑名单”。
4.3 三年以内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以上的,一年内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应列入合作“黑名单”。
4.4之前与公司已进行过合作,但在合作期间严重违反双方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或拒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或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3处一般隐患)且拒不进行整改的企业应列入合作“黑名单”。
4.5“人员黑名单”是指公司内外安全生产失信人员,屡次违章人员。
4.6公司内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列入“人员黑名单”:4.6.1违章指挥经指出且拒不改正,而造成事故的;4.6.2 隐患不排查或排查不处理造成事故的责任人;4.6.3 谎报、瞒报人身事故的责任人;4.6.4 一年内2次严重违章和有5次“三违”行为的;4.7承包公司商铺、住宅等物业的个人有下列行为者,列入公司“人员黑名单”:4.7.1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如电气线路设备严重损坏,电动车违规停放和充电等),且不落实整改的。
4.7.2故意破坏、圈占物业内外安全设施、设备的。
4.7.3“三小”场所违规住人的。
4.7.4 经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确定要列入“人员黑名单”的。
《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最新整理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xx〕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xx〕77号)精神和《宵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宵政发〔20xx〕2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建设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运用社会监督功能,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央、省驻宵生产经营单位、市届生产经营单位。
各区(市)可参照本制度对所届生产经营单位和辖区内三资企业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按照市级监管与各区(市)监管、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正、及时、准确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重大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连续两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连续多次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监管监察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三)矿山企业以整合、技改、基建等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四)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或未按生产经营单位承诺进行整改的;(五)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六)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谎报、瞒报事故或逃逸的;(七)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组织实施程序(一)信息采集。
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收集核实,并记录单位名称、案、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黑名单,是指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列入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及其相关责任人的名单。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法律适用、程序合法、处罚合理。
第二章黑名单范围第五条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三)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四)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五)被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六)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决定的;(七)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六条下列人员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一)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被吊销相关从业资格证书的个人。
第三章黑名单管理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编制、发布、维护和更新。
第八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二)被列入黑名单的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三)列入黑名单的原因、依据和期限;(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九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发布应当通过以下途径:(一)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官方网站;(三)其他依法可以发布黑名单的渠道。
第十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维护和更新:(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黑名单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二)黑名单的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三)有特殊情况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延长黑名单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模版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模版一、背景和目的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和诚信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模板》,旨在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诚信评价与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处置和惩戒,形成安全生产诚信社会氛围。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承揽工程及设备供应商等。
三、诚信评价标准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是否保持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状态等。
2. 安全生产行为记录情况:包括是否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是否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等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
3. 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包括是否参与安全生产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及等级等。
四、黑名单的形成和公布1. 形成(1)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安全生产主体的诚信评价结果,将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列入诚信“黑名单”。
(2)形成黑名单的具体程序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听取安全生产主体的说明和申辩意见,并进行相关证据的查明。
经层层审批,确认违法违规事实后,将相关信息纳入黑名单。
2. 公布(1)安全生产黑名单将通过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布,公布内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基本情况、处理结果及惩戒措施等。
(2)公布期限为一年,经公布期满后,如相关主体在一年内无新的失信行为,将自动从黑名单中剔除。
五、黑名单的惩戒措施1. 限制参与工程竞争性谈判和招投标活动。
2. 停止提供相关资质证书、执照等。
3.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频次。
4. 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如依法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5. 取消相关政府补贴、奖励等优惠政策。
六、黑名单的申诉和解除1. 黑名单主体有权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决定提出申诉。
申诉流程为:提出书面申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受理申诉并进行调查→结论出具并告知相关主体。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工作,加大对安全生产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是指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列入、移出“黑名单”,实施惩戒、通报、曝光等管理活动。
二、列入条件和程序1.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黑名单”:(1)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达到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标准的;(3)被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或者安全生产标杆企业等级的;(4)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5)被行政拘留的;(6)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2. 下列情形可以列入“黑名单”:(1)拒绝或者阻碍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安全生产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行为。
三、惩戒和修复1. 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接受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惩戒措施,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证据材料。
2. 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在法定公示范围内予以公示。
四、移出条件和程序1. 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移出“黑名单”:(1)经整改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2)作出且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3)依法破产、关闭注销的;(4)其他依法应当移出的情形。
2. 符合移出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移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各类承包商(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三、黑名单的认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1.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纳入县级管理黑名单;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含)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2人(含)以上的,纳入市级管理黑名单。
2.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3.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无视安全生产监察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5.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
6.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四、黑名单的管理与惩戒1.安全生产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三年。
2.对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以下惩戒措施:(1)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2)限制或禁止参与政府投资项目;(3)限制或禁止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评优评先活动;(4)限制或禁止享受安全生产政策扶持和资金奖励;(5)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到位后,可向监管执法部门申请移出黑名单。
五、监督检查1.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生产经营单位要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附则1.本制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3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范文】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也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
为了促进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是一份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的范文,供参考。
一、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安全生产法规,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度,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三、黑名单的定义和标准黑名单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规,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企业或个人的名单。
标准:1.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或个人;2.多次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被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企业或个人;3.多次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或个人;4.多次拒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或个人。
四、黑名单的范围和效力1.黑名单范围:包括企业和个人。
2.黑名单的效力:进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将被限制参与相关项目或行业,并在一定时期内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
五、制度的运行机制1.黑名单的建立和公示:相关部门负责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企业或个人进行调查和评估,根据标准确定黑名单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2.黑名单的解除: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整改和合规申请解除黑名单,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后决定是否解除。
3.黑名单的更新:对持续违规的企业或个人,将进行定期审查和更新黑名单。
六、监督与惩处1.监督机构:相关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对黑名单的实施和监督。
2.违规惩处:对进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公示。
七、制度的效果评估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改和完善。
八、违反制度的处理对企业或个人违反本制度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2)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我公司特制定了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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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制度(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通用
版)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精神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11〕2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建设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运用社会监督功能,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央、省驻青生产经营单位、市属生产经营单位。
各区(市)可参照本制度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和辖区内三资企业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按照市级监管与各区(市)监管、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正、及时、准确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重大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连续两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连续多次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监管监察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
(三)矿山企业以整合、技改、基建等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
(四)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或未按生产经营单位承诺进行整改的;
(五)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
(六)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谎报、瞒报事故或逃逸的;
(七)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组织实施程序
(一)信息采集。
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收集核实,并记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
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三)讨论审定。
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单位,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讨论审定。
(四)信息公布。
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名单,由市政府安
委会办公室通过市级主流新闻媒体及安全监管局网站对外发布。
(五)信息解除。
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其组织验收,对已整改并未再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其从“黑名单”中解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违法行为严格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监察措施:(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每月向所在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保险、工会等主管(监
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根据企业存在的第四条所规定情形的严重程度和整改要求,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
列入“黑名单”管理和从“黑名单”中删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
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可继续延长其“黑名单”管理期限,相关政府部门采取相应措施,直至消除隐患。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区(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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